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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改革(001076)

易方达改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5 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06 号)和 2015 年 3 月 19 日《关于易方达 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部函[2015]690号) ,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 4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资产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10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年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7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十九、风险揭示 ................................................... 10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4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3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达改革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12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 7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3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6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7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RQFII/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8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基金经理 郭杰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兼行业研究员、 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4年5月 10日至2017年5 月 10日)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改 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 4月 23日起任职) 、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11 月7日起任职) 、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23日起任职) 。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9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孙松先生、宋昆先生、 付浩先生、陈皓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易方达科讯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 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圳和君创 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 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科瑞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兼任行业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经 理、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0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11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12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13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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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A座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王瑛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7年 9月 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16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3172.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红枫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703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18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5)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 1幢 1 单元 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1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6) 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7) 大连银行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 ;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10) 佛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 5号 法定代表人:李川 联系人:谭伟湛


罗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务电话:0757-96138 公司网站:www.foshanbank.cn (11)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15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8楼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2)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http://www.fudian-bank.com/ (13) 富阳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fyrcbk.com


21 (14) 广东南粤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 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剑 联系人: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0-961818 公司网站:www.gdnybank.com (15)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16)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7)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22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19)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0) 嘉兴银行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人:任正东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http://www.bojx.com (21)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23 (22) 锦州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78 公司网站:www.jinzhoubank.com (23)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24) 九台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 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联系人:曲凌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888-0-2 公司网站:http://www.jtnsh.com (25)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号B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26)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号


24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om (27)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28) 龙江银行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公司网站:http://www.lj-bank.com (29)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30)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号信合大厦 A幢


25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号信合大厦 A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董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公司网站:http://www.lcrcbank.com/ (31)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2) 宁夏银行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号 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号 法定代表人:道月泓 联系人:蒋阳 电话: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58、0951-96558 公司网站:http://www.bankofnx.com.cn (33)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34)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26 联系人:高天、肖武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35)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36) 瑞安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办公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7702 (3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38)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27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39)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40) 天津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张广彧、梁冯雷 联系电话:022-83872243,022-83872800 客户服务电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41)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2)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28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3)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 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 联系人:傅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公司网址:www.wjrcb.com (44) 萧山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萧山区人民路25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务电话:96596 公司网站:http://www.zjxsbank.com/ (45) 新昌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 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夫 联系人:陈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务电话:96596、0575-86266928 公司网站:http://xcbank.com (46) 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29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务电话:96596,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hrcb.com (47) 云南红塔银行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倪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公司网站:www.ynhtbank.com (48)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谢圆圆 电话:0571—87117661/ 13777805250 传真:0571—8711760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49)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75 公司网站:www.zjtlcb.com (50) 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1) 中原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商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公司网站:www.zybank.com.cn (52)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3)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4)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56)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7)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58)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32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9)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0) 川财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7楼 办公地址: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3045 公司网站:www.cczq.com (61)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6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33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4)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65)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6)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34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67)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68)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王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69)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70)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71)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72)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73)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3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74)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5)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7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7)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3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8)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9)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 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80)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81)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38 联系人:范坤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82)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83)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4)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85)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39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86)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7)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8)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89) 联储证券


40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座 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站:www.lczq.com (90)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91)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92)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93) 上海证券


41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9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95)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96)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97)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98)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栋 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99)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00)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43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01)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 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1 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02)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03)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4)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至 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至 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44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5)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刘小莹 联系电话:0755-83689020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06)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7)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108)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4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09)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024-95346 公司网站:www.iztzq.com (11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 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11)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2)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46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3) 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14)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15)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17) 大泰金石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18) 大智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 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119) 蛋卷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号楼2 单元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20) 鼎信汇金


48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层 52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层 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9ifund.com (121) 东证期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500 号上海期货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号2 号楼 22楼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联系人:张敏圆 联系电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22)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联系电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23) 富济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 层 01B、02、03、04单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 层 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24) 海银基金


49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25)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 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26)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嘉盛中心 30 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27) 虹点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50 (128) 弘业期货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9楼 法人代表: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站:www.ftol.com.cn (129) 徽商期货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人代表: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徐祥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站:www.hsqh.net (130) 汇成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131)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www.chinapnr.com (132) 济安财富


51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4 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33) 金百临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号 法人代表:费晓燕 联系人:邹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134)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10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35)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号1幢 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1813 公司网站:www.jfcta.com


52 (136)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站: www.vstonewealth.com (137) 肯特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1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138)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61号 10 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60195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139)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8座 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53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40)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41) 蚂蚁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2)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43) 钱景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44)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45)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146) 苏宁基金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47)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55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8)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49) 途牛金服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人代表: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50) 挖财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 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151) 万得基金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52)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 (153)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54)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 1幢 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 1幢 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55)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3座 3350室


57 法定代表人:郭海霞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82724143


传真:0755-886015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56)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57) 奕丰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158)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58 (159)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60)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61) 朝阳永续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号1幢B座 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号4 号楼 2楼 法人代表:廖冰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公司网站:www.998fund.com (162) 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 号楼 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号5 号楼 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59 (163)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 1幢 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164)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65)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66) 中正达广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60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站:www.zzwealth.cn (167) 中证金牛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2 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168)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HALO 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69) 众升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6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6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 206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 4月 21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4月23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5月1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65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66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200万 0.12% 200万≤M<500万 0.03% M≥500 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67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3% M≥500 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 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90天以上 (含) 且少于180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8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94,732.86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96,009.83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 69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70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2) 、 (3) 、( 5) 、 (6)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71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72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5月18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7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前(含 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 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 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转出基金为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 基金);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74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10,000份,持有100 天,现欲转换 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元, 则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0.5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 =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 基金、易方达科汇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沪深300ETF联接基金、 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基金、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 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 达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 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 75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易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态混合型基金、易 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 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新益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瑞享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瑞景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财混合型基金、易方达黄金ETF联接基金、易方达富 惠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瑞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 易方达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型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鑫债 券型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科瑞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型基金、易 方达供给改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盈回 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 ETF联接 基金、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环保主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中债 3-5 年期国债指数、易方达瑞智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兴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型基 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 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6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出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15 年5月18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 公告。


77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非现金资 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 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 尤其关注各项改革政策的政策导向及其变化对市场及相关证券的 影响,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改革红利主题的界定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制度改革和创新相关,改革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 的内容。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改革红利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和特征呈现,从而影响相关产业 和公司并使其随之受益,进而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项改革举措及 其对相关产业和公司的影响, 包括国企改革、 财税金融改革、 公用事业价格改革、 土地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以及逐步推进的各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改革,捕捉改革红利释 放带来的投资机会。具体而言包括: (1)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 投资管理制度、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内容。国企改革将有效提升国企治理效率,带 来国有资产的价值重估。受益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产业和公司布局可能较为广泛,本基金重点 关注国企改革已实施并对公司的经营持续产生影响的公司, 正在实施或已公布国企改革计划 的公司,以及具备国企改革预期的公司,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畴。 (2)资源和要素市场化改革,包括土地改革、公用事业价格市场化改革、户籍制度改 79 革等内容。土地集约化、农地流转、盘活存量等土地改革举措,以及医疗、能源、交通、环 保等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将带来资源和要素配置效率的提高; 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力 推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促进人口红利二次释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本基金将受益于资 源和要素价格改革的产业和公司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畴。 (3)财税、金融改革,包括税收改革、预算改革等各方面财税制度改革,以及利率市 场化改革、普惠金融、资本市场改革等各方面的金融改革。财税、金融改革将促进资源优化 配置和效率提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本基金将受益于财税、金融改革的产业和公司纳入本 基金的投资范畴。 本基金通过研究各类行业和公司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程度, 选择直接受益于改革红利、 或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下预期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和公司。 识别受益于改革红利的产业和公司是个动态的过程, 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及改革进程的推 进,可能会出现新的改革政策,届时本基金将受益的相关产业和公司纳入投资体系之中,剔 除不再符合改革红利特征的产业和公司。 3、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评价 在识别受益于改革红利的相关产业和公司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 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 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 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 、市净率法(P/B)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人力争发 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受益于改革红利的产业和公司识别、 受益程度和可投资性分析、估值水平分析 等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行业或公司不再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条件,或行业、公司的 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1)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 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80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 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息 的公司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 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同时,本基金将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 资比例,以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 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控制债券 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 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 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6、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 率。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81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82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83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或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7年7月 1日至 2017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590,752,151.46 84.17 其中:股票 1,590,752,151.46 84.17 2 固定收益投资 80,468,900.00 4.26 其中:债券 80,468,900.00 4.2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9,000,268.50 5.2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014,192.27 6.03 7 其他资产 5,724,667.46 0.30


84 8 合计 1,889,960,179.6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1,430,056,849.52 75.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28,092,537.89 1.49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21,322,792.00 1.1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3,489,142.13 3.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606,516.99 2.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590,752,151.46 84.4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012 隆基股份 6,385,342 188,176,028.74 9.99 2 000568 泸州老窖 3,229,723 176,867,467.98 9.39


85 3 600519 贵州茅台 309,359 160,136,592.76 8.50 4 000858 五粮液 1,554,475 89,040,328.00 4.73 5 603833 欧派家居 782,365 79,887,290.15 4.24 6 600196 复星医药 2,314,000 79,115,660.00 4.20 7 002304 洋河股份 756,556 76,790,434.00 4.08 8 000651 格力电器 1,919,655 72,754,924.50 3.86 9 002127 南极电商 4,036,271 63,409,817.41 3.37 10 603801 志邦股份 1,499,621 62,744,142.64 3.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792,000.00 4.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792,000.00 4.2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76,900.00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468,900.00 4.2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212 15 国开 12 800,000 79,792,000.00 4.24 2 128016 雨虹转债 6,769 676,900.00 0.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6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5,508.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37,908.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1,575.10 5 应收申购款 949,675.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24,667.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568 泸州老窖 27,236,201.58 1.45 非公开发行 流通受限


87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 4月2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 年 6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5年 12 月 31 日 -10.00% 3.08% -13.93% 1.90% 3.93% 1.18% 2016年1月 1 日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2.78% 1.90% -7.14% 0.98% -15.64% 0.92% 2017年1月 1 日至2017年6 月 30日 11.51% 0.79% 7.71% 0.40% 3.80% 0.39%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7年6 月 30日 -22.50% 2.20% -13.90% 1.28% -8.60% 0.92%


8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8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90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91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92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95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和“九、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 “5、 基金转换费率” 、 “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1 日至 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98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99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0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101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1)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60%-95%, 属于股票仓位较高且相对稳定的基金品种, 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 由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与改革红利相关 的资产, 因此本基金在获取改革红利收益的同时, 须承受改革红利相关资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2)行业集中风险。与改革红利相关的产业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存在某段时 期,受益的产业和公司大多出自少数几个行业,使得该期间本基金面临所投资的行业较为集 中的风险。 (3)经营风险。受惠于改革红利的产业和公司可能因改革实施而处于转型期,经营稳 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产 业和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4)改革失败的风险。国家各项改革政策、产业政策的实施,可能会使相关产业和公 司从中受益,但改革的效果可能需要用较长时间检验,改革的最终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基 金投资的公司可能面临着改革失败而造成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2)如果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 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102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 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0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0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106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107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8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9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110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 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111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112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115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116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117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非现金资 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 118 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119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120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21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122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400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4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124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 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改革红利相关的资产。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2、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或以变更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126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 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 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127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128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129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 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130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131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132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33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3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135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36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 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137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38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3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 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17/4/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深圳新兰德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证金牛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川财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5/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5/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非控股股东承 销证券的公告 2017/6/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6/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17/6/23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6/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佛山农商银行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6/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东南粤银行 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 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蚂蚁基金转换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7


14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销 售机构、参加联储证券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网上 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西证券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17/8/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17/8/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中心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提示性公 告 2017/8/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8/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销 售机构、参加挖财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销 售机构、参加蛋卷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正达广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泸州老窖(000568)非 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2017/9/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州证券定期 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的公告 2017/10/14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