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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治理(160611)

鹏华治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优质 治理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重 要 提示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普润 证 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 券投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 而成。依 据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 证监基金字[2007] 100 号 文核准的 普 润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及 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0 日证监 基金字[2007] 101 号文核准的普华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普润证券投资基 金及普华证券投 资 基金 由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调 整存 续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 更名 为“鹏 华优 质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自 2007 年 4 月 25 日起 ,由《普 润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普华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 订而成的《 鹏华优质 治理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生效。2015 年8 月3 日,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 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名称变 更为 “鹏华优质治 理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 相应 修订基金合 同部分条 款。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集中 申购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者 连 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 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并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谨慎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 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绪 言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鹏华优质 治理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鹏 华优 质治 理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 资者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根据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谨慎 选择适 合自 己 的基金产品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发 售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1、本基金、基金:指 鹏华 优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LOF),本基金 由普润证券投 资基金及普 华证券投 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 式而成 2、普润基金: 指普润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为 契约 型封闭式 3、普华基金: 指普华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为 契约 型封闭式 4、本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5、本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指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6、本基金合同、基金 合同: 指《鹏华 优质治理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本基 金合同由 《鹏 华优质 治理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合同 》、《普润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普华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 修订而成 7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 的《 鹏华 优质 治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托管 协议由《鹏华优质治 理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 议》、《普润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普华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优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对其 定期的更新 9、份额发售公告:指 《鹏华优质治理 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10、法律法 规: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 文件 11、《基金 法》: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12、《销售 办法》: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13、《信息 披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14、《运作 办法》:指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15、中国证 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6、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或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银行业监管 机 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 以投 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的 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基 金管 理 机构、保险 公司、证 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 构 21、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总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3、基金转换运作方 式:指对包括普 润基金、普华 基 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 式,调整存 续 期 限, 终止上 市, 调整 投资目 标、 范围和 策略 ,修订基 金合 同,并 更名 为“ 鹏华优 质治 理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等一系列 事项的 统称 24、基金转换: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 其 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25、基金销 售:指对基 金申购、 赎回、转 换等业 务的 统称 26、销售机 构:指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 27、直销机 构: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 务 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购 、赎 回 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 理机构 29、基金销 售网点: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网点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 管、清算和交 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 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 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 32、基金账户: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开立 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33、交易账户: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录 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 易 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指 《鹏华 优质 治理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 始日 ,本基 金合 同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签署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自普 润基金 、普 华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效 ,原 《普润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普华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时起失 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 , 中国证监会 对清算结 果核准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6、集中申购期:指本 基金合同生效 后仅开放申购 、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 超 过 1 个月 37、基金存 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期间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 申购、赎 回或办理 其他基金 业务的申 请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1、开放日: 指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工 作日 42、交易时 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3、业务规则:指《鹏 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运 作等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者 共 同遵守 44、场外申购:指基金 投资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点规 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5、场外赎回:指基金 投资者根据基 金销售网点规 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6、场内申购:指投资 者通过具备办 理证券交易所 场 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和交 易 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申请 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7、场内赎回:指投资 者通过具备办 理证券交易所 场 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和交 易 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申请 卖出本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8、集中申购:指投资 者按照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 书 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 内申请购买 基 金的行为 49、日常申购:指投资 者按照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 书 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 结束后通过 场 内、 场外申 请购买基 金的行为 50、日常交易:指场外 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 金 交易,以及场内申购 和赎回及上 市 交易等场内 基金交易 51、上市交易: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场内 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 金 份额的行为 52、注册登 记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 系 统 54、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 管的行 为 55、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6、巨额赎回: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净 赎 回申请份额(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 除 申 购申 请总份 额的 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份 额(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 份额的余额 )之和超 过上一开 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57、元:指人 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的股 票红利、股息 、 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 证 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 59、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 计 利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 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 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61、基金份 额净值:指 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62、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 程 63、指定媒 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64、不可抗力: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括 但 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停 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管 理与 经 济 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届 发审委 委员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 煜扬 先生 ,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贵 州省 政府 经济 体制改 革委 员 会 主 任科 员、中 共深 圳市 委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深圳证券 结算 公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首任行 政总 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 理、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新 技术 产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 事,经济 和商学学 士。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管 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任CA AIPG SGR 投 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 首席 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汇 理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投 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 另类投资 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部 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 经理。现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 及业务发 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 学士,律 师,国 籍:意大利 。曾在意 大利多家 律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 理资产管 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部 、产品开 发部,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担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 事会秘书 兼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 中国 先生 ,董 事,会 计学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术 有限 公 司 定价中心经 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 历任国信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资金财务 总部业务 经理、外 派 财务 经理、 高级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总部 副 总经理、资 金财务总 部副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今 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 际春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安徽 大学 讲师 、中国 人民 大 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国务 院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 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学 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任新 疆军 区干 事、 秘书、 编辑 , 甘 肃 省委 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12 月至2010 年12 月,任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 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国 籍:中 国。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副 处长 , 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 项目涉及制造 业、能源、电信 、 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 俞先 生, 监事 会主席 ,研 究生 学历 ,国 籍:中 国。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正大 财务 公 司 工 作,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 冰女 士, 监事 ,本科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任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财务 部 会 计 、上 海营业 部财 务科 副科长 、资 金财务 部财 务科副经 理、 资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 务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资金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资金 财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 事,工商 管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 菲亚特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器平 台 管控管理团队工作、 圣保罗 IMI 资产 管理 SGR 企业 经管部、圣保罗 财富管理企业 管控部 工作、曾任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 理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负责 人。 于 丹女 士, 职工监 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市 金杜(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现任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 文高 先生 ,职 工监事 ,大 专学 历, 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 奥尊 电脑 有限公 司证 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 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理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毕马 威( 中国 )管理 顾问 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现 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发展部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 如先 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公 司深 圳 公 司 副总 会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副董事 长、 行长、党 委副 书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 召明 先生 ,董 事,总 裁, 经济 学博 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 任北 京理工 大学 管 理 与 经济 学院讲 师、 中国 兵器工 业总 公司主 任科 员、中国 证监 会处长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第六 、七 届发审 委委 员,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经 济 学硕士,国籍:中国 。历任中国国 际 金融 有限公 司经 理,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 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 理、 基金裕 泽基 金经 理、基 金裕 隆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部 总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副总 裁。 邢 彪先 生, 副总 裁,工 商管 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校 办 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副处 级秘 书,全 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 证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 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 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 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 鹏先 生, 副总 裁,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法 律 部 监察 稽核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 理、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电子商务部 总经理。 苏 波先 生, 副总 裁,管 理学 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司 研究 所 副 所 长、 投资部 经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服务二 部总 监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 理、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 永杰 先生 ,督 察长,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 秘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 会办公 厅新 闻处干 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 、发行 监管 部副处 长、 人事教 育部 副处长 、 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韩 亚庆 先生 ,副 总 经理 ,经 济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金 局主 任 科 员 ,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副 调研员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郑 川江 先生 ,国 籍中 国, 经济 学硕士 ,8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验。 历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研究 员,长城 证券研究 所研究员 、所长助 理;2015 年 2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任职于研究部,从 事行业研究工 作。2015 年 06 月担任鹏华环保产 业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2016 年01 月至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健康环保 混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6 月担任 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LOF )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4 月至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新能 源产 业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 华优质治 理混合(LOF )基金基 金经理。 郑川江 先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5 年06 月 担任鹏 华环保产 业股票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01 月至 2017 年 03 月 担任鹏华 健康环保 混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06 月 担任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04 月至 2017 年 09 月 担任 鹏华 新能源产 业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7 年04 月至 2007 年 08 月














程世杰先 生 2007 年04 月至 2009 年 10 月














杨靖先生 2007 年08 月至 2009 年 01 月














张卓先生 2007 年08 月至 2009 年 10 月














顾少华先 生 2009 年10 月至 2014 年 07 月














谢可先生 2014 年07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张戈先生 2015 年02 月至 2017 年 03 月














吴印先生 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 07 月














胡东健先 生 2017 年07 月 至本更 新招募书 截止日














郑 川江先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 浩先 生,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理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合 、鹏华 研究 精 选 混合基金经 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列 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全权处 理 本基金的投 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并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违 反法律法 规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 效 措施,禁止将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 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 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 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 4、本基金管理人将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2)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 料中弄虚 作假; (4)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5)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7)除依法 进行基金 资产管理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他股票投 资; (8)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 人、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其他的第 三人谋取不 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 理人以外 的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 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 察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各 部 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 议对各类风 险 予以充分的 评估和防 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在 和存在 的风险进行 通报、讨 论,并及 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 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 度执 行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法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并 监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风险 控 制”的理念,公司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 线风 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 到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 的风险隐 患或 风险 问题及时 进行 报告、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送 和内 部人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 司合法权益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 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 开 发 的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投 资 股 票 库 ” 、 交 叉 交 易 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投 资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 务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 靠严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基本 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 投资基金、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信 贷 资产证券 化、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四 年 获 得香 港 《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内 地《 证券时 报》 、《上海 证券 报》等 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 选的 54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务飞速 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 成绩 的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精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 充分 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科学 化、监控 制度化的 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 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 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 险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 作的内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 职 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 章,对业务 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 核监察 职权。各业 务处室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 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 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 活动的始 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 约;监督制 约应渗透 到托管业 务的全过 程和各个 操作 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 门、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先”的原 则, 新设 机构或新 增业务品 种时,必 须做 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 落实执行 ,不得有 任何空间 、时 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 必须相对独 立,适当 分离;内 控制度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 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 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 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 境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度 和管理 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 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 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 进展,并 根据检查 情况提出 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 管理部门 改进。 (3 )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健 全绩效考 核和 激励机制, 树立“以 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感,培 育团队精 神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 项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 配置组织 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 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 对业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 、评 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 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 设施的运 用和保障 等措施来 保障 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 应用、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 。为使演 练更加 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 高演练标 准,从最 初的 按照预订时 间演练发 展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从演练结 果看,资 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 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 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 这样,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 全面、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不 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 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 位职责、 制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 察制 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 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 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 之一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 运作 ,一 直 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 和发展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确认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58825962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1001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银行销售 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陈 泾渭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 宏 革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0)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刘 冬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4)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5)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联系人:刘 兴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6)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8)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穆 欣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9)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0)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2)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 1)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王 冠昌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长城国瑞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莲前 西路 2 号 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 20F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邱 震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汤 漫川 客户服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华侨 国际大厦2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8 、19、38-44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 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1 号 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郭 一非 客户服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4)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5)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8)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范 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9)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 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胡 星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47( 福建省 外电信、 联通用户 暂加 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1)华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 察古大道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胡 倩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2)华龙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范 坤 客户服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3)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5)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6)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7)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8)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马 贤清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cn 39)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0)联讯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 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西面一 层大堂和 三、四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 核大 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彭 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1)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2)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4)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招商 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王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6)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万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甘 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8)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9)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0)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张 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51)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2)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兴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乔 琳雪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黄冰 联系人:林 文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56)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7)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杭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9)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60)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62)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何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3)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4)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66 号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5)中信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6)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7)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 销售机构 :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名 义层 11-A,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 售机构: 1)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熊 小满 客户服务电 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 卉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1)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上海陆 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 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6)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7)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8)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9)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 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根 据实情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 亦清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法定代表人 :null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 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 芳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自2007 年 4 月25 日起, 由《普润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 《普华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2015 年 8 月 3 日,“ 鹏华优质 治理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类别由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 同部分条 款。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 普润 和普 华基 金终止 上市 后, 基金 管理 人已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等 相 关 机构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变 更登 记。基 金管 理人向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及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止 上市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之 后, 已与本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基金 托管 人、证 券交 易所等 相关 机构充分 配合 进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及 必要 的 信 息变 更等事 项,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已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及深 圳分 公司提 供的 明细数据 进行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一)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核 准普 润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复 》( 证 监 基金 字[2007 ]100 号) 和《 关于 核准 普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 复》(证监 基金字[2007 ]101 号),自 2007 年 5 月 8 日起向全 社会进行 集中申购 ,截至 2007 年5 月9 日本 基金集中 申购工作 顺利结束 。集中 申购期共募 集9,382,669,143.08 份, 有效认购户 数为 323,981 户。 (二) 基金份额激励 对 原普 润基 金、 普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为鼓 励其长 期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自 有 资金提供份 额激励, 并已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 实施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定 ,申 请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 金份 额上市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的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买 卖基 金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投资者 可在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使 用相 应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位 的营 业网点 报盘 买入 和卖出 本基 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07 年 7 月 13 日发布 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 相关规 则及 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及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 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 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 定 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份 额 开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业 务 后 ,投 资 者 可通 过 场 内 和 场外 两 种 方式 办 理 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为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 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风险控制 要 求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2、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 3、以上办理申购与赎 回场所的具体 名单见本基金 相 关业务公告。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 构,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6 月20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场 内日 常申购业务 。 2、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7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场 内日 常赎回业务 。 3、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了 指定代销 机构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相关 费率、业 务规则等 内容详见 2007 年 7 月 13 日刊登的《 鹏华优质 治理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开 放日常赎 回、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的 公告》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披露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最 低 申购金额的 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开 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证券交 易 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日期和 时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以 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场内申购 和赎回申 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规 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或证 券交 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 其新规定 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书 面申请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及相关业务 办理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 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及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或以其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 况。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服务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将 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条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办理场内申 购时,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 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办 理场外申 购时,单 笔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通 过我公司 直 销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通 过 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各 销售 机构 可根据 业务 情 况 设置 高于或 等于 本公 司设定 的上 述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 ,如 果销售 机构 业务 规则规 定的 最 低单笔申购 金额高于10 元 人民币, 以销售机 构的 规 定为准。投 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 时,请遵 循销售机构 的具体业 务规定。 2、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累 计申 购金额限制 。 3、投资者持 有的场外 基金份额 转换的最 低限制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换。 4、场外基金 账户最低 余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 转换或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 笔转换 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 回。 5、基金管理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 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予以 调整的 ,必 须 在调整的 2 日前至少 在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上 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本基 金申 购费用 在申 购时 交纳。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柜 台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 申 购 费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1) 对于投资者在普润基金、普 华基金退市后 ,在 集中申购期间及开 放日常申购之后 通 过场 外申购 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其办理 赎回 业务适用 的赎 回费率 如下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的 持有 期自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投资 者申购 份额 并记入其 账户 之日起 计算 。本 基金投 资者 通 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从场内 转至 场外的 ,其 对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的 持有 期限从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已 成功 转至场外 注册 登记系 统之 日起 计算。 本基 金 投 资者 对已转 托管 至场 外的基 金份 额办理 赎回 或转换等 业务 的,将 根据 其持 有场外 基金 份 额的期限和 本招募说 明书的相 关约定适 用相关费 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2 年( 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 )以上 0 本基金场内 的赎回费 率为固定 赎回费率0.5%,不 按份 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 (2)以上赎回费率规 定中,所收取 赎回费的 25% 归 入基金资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结 算费、销售 手续费等 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 管理人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相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购 费用。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 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额 由申 购金 额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 对 于办 理场内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采用截尾 法保 留至整 数位 ,剩 余部分 对应 的 资 金将 返回至 投资 者资 金帐户 。对 于办理 场外 申购的投 资者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 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或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 者(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对应 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若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办 理场外申 购,则可 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 额;若投 资者 办理场内申 购,则因 场内份额 保留至整 数份,故 投资 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 4367 份, 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返还给投 资者。 实际净申购 金额=4367 1.128 =4925.98 元 退款金额=5,000 -4925.98 -73.89 =0.13 元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 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基 数采 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回 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 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 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本基金基 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赎回 ,假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11,451.30 元净赎 回金额 。 4、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额 由赎 回份 额乘以 赎回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扣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 赎 回金 额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赎回 金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6、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 定 办理。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相 关规定 予以 调整 ,并 最迟于 新规 定 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或 某类申购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 者 自行承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出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每 个 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 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 暂 停赎回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额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额 的 余 额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的 余额) 之和 超 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时,即 认为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 该 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 开 放日 的价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 限制。 场内 赎回 申请在 遇到 巨 额赎回时, 不予办理 延期赎回 ,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刊登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 暂 停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可 以经 届时有 效的 合法程 序宣布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购 、赎 回申请 。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费率、 适用基金 及转换业 务规 则等最新相 关规定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 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方 式,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者基 金账 户的行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 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司 法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 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理 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该 项业 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 相关 业务规则办 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 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中 国 结 算公 司注册 登记 系统 下;场 内认 购、申 购或 上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中国 结算 深 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在 深 交所上市交易,也可 直接申请场 内 赎回。 3、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 )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构(网点)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 赎 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 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办 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 资于 具有 相对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良 好成长 性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谋求长期 、稳定的 资本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类 股票 、 债 券 、权 证、资 产证 券化 产品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有投 资需 要可 参与 有价值 的新 股配 售和增 发。 其中股 票的 主要投资 方向 为具有 相对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 构 和 良 好 成 长 性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该 部 分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债券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3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3%,现金或 到期日在1 年期以 内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如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例上 限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投资理念 1、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是企业 取得良好 绩效和 可持 续发展的基 本保障。 2、将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综合分析评 估和利用财务 数 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内 在价值分析 相 结合,力争 获得上市 公司有差 异的价值 发现,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求稳健 的投资回 报。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完 善的 治理 机制 ,能 为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提供激 励机 制 , 从 而极 大地促 进公 司绩 效的提 高, 而在我 国特 定的转型 经济 背景下 ,许 多上 市公司 在激 烈 的 市场 竞争环 境下 ,公 司治理 由于 面临变 更及 其不完善 性, 已成为 制约 公司 绩效提 高的 根 本 性因 素。再 者, 传统 的主要 依赖 于财务 数据 对上市公 司内 在价值 进行 研究 的模式 的 主要 特 征就 是利用 现有 的企 业经营 结果 去反推 原因 ,并借此 发现 价值。 从长 期来 看,这 种研 究 模 式的 缺陷在 于通 过这 些对所 有人 而言都 无差 异的信息 难以 得出有 差异 的价 值发现 ,特 别 是 在我 国现行 的信 用环 境下, 上市 公司的 财务 数据在透 明度 和及时 性方 面还 存在一 定的 局 限 性。 事实上 ,将 利用 反映公 司经 营结果 的财 务数据进 行价 值评估 的价 值发 现模式 和对 诸 如 公司 治理方 面的 制度 性因素 的分 析和评 估结 合起来, 往往 更能揭 示上 市公 司的真 实的 内 在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 下 ”的资 产配置和 “自下而 上 ” 的选股策略 相结合 的主动投 资 管理策略。 1、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主要 根据 宏观经 济、 政策 环境 、利 率走势 、市场 技术 指标 、市 场资金 构成 及 流 动 性情 况,运 用定 性和 定量相 结合 的分析 手段 ,对证券 市场 现阶段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未 来一 段时 期内各 大类 资产的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率进行 分析评 估, 并据此 制定 本基金 股票 、债券 、 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 围。 2、行业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将以 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 段,不 同行业 或产 业的 发展 所呈现 出的 差 异 性 以及 不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长 所呈 现出的 差异 性作为配 置的 出发点 ,重 点投 资于具 有竞 争 优势和比较 竞争优势 的行业。 行业配置的 主要步骤 为: (1)通过以 下分析, 确定行业 相对投资 价值 1) 宏观 经济 分析 :分析 宏观 经济 周期 对行 业发展 的影响 ,确 定宏 观经 济变量 的变 动 对 不同行业的 影响程度 ; 2)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立足全球视 野,在深度分 析和 评估全球/ 区域行业效 应后,对国 内行业发展 趋势和发 展环境进 行分析, 判断行业 或产 品的增长前 景; 3)优势行业 的发展模 式分析; 4)行业的财 务状况分 析。 (2)确定行业配置比 例和行业调整 比例:基金经 理 根据对各行业投资时 机的判断, 结 合 行业 研究小 组的 行业 评估报 告和 行业配 置建 议,制定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行业 配置策 略以 及 行业配置的 调整策略 ,确定基 金在一定 时期内的 行业 布局。 3、个股选择 策略 本 基金 遵循 “自 下而上 ”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相对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 构 和 良好 成长性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的股 票。除 此以 外,本基 金还 将高度 重视 和跟 踪那些 过去 基 本 面情 况差但 现在 已有 明显好 转的 上市公 司股 票,深入 分析 其基本 面发 生转 变的根 本性 原 因 ,同 时采用 多种 价值 评估办 法多 角度地 对其 进行投资 价值 分析, 甄 选 出那 些基本 面已 得 到改善,同 时具有潜 在高盈利 增长趋势 的个股作 为投 资对象。 本基金个股 选择的步 骤如下: (1)股票所 属上市公 司的治理 结构评估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对 股票所 属上市 公司 的治 理结 构中影 响公 司 价 值 较大 的一系 列治 理机 制进行 综合 评估, 所评 估的内容 既包 括内部 治理 机制 ,也包 括外 部 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 制的评估 主要考查 以下四个 方面: 1)


董 事会 的治 理机制 :如董 事会 中独立 董事 的比例、 公司 董事长 是否和 公司 的最 高 管理者(CEO)相分离 、公司的最高 管理者(CEO) 是 否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 事会 等; 2)


管 理层 和董 事会的 薪酬机 制: 如管理 层和 董事会的 薪酬 机制和 激励约 束机 制是 否 能确保管理 层以股东 利益最大 化为目标 ; 3)


股 权结 构: 如公司 主要股 东的 分散程 度如 何、股权 结构 是否过 于集中 、控 股股 东 是否过大、企业是否 拥有母公司、母 公司对子公司 的 干预控制程度与支持 力度如 何、是否国 有控股等 ; 4)


股 东权 益保 护条款 :如公 司章 程等行 为规 范文件中 是否 规定重 大事项 须由 股东 大 会通过;是 否允许累 计投票; 是否为小 股东质疑 控股 股东提供渠 道等; 5)


财 务信 息披 露和透 明度: 公司 管理者 是否 及时、充 分和 准确地 提供及 公开 披露 公 司经营状况 、财务状 况和外部 经营环境 等相关信 息。 外部治理机 制的评估 主要考查 以下两个 方面: 1)


企 业控 制权 市场机 制:一 个活 跃的企 业控 制权的竞 争市 场对有 效分配 资源 至关 重 要; 2)


法 制基 础和 中小投 资者权 益保 护机制 :是 否有比较 严格 的监督 条例和 健全 的法 律 体系使得中 小投资者 的权益得 到较好的 保护。 为 了对 上市 公司 的治理 水平 科学 地、 综合 地进行 定量评 估, 我公 司还 将借助 “利 华 公 司 治理 研究中 心” 的“ 上市公 司治 理结构 综合 评估系统 ”对 上市公 司的 综合 治理水 平进 行 评估和排名 。 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治理结 构的 定性 和定 量评 估,筛 选出具 有 治 理水 平相 对较高 的股 票 , 并以此作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 选择对象 。 (2)历史成 长性股票 筛选 个 股是 否具 有良 好的历 史成 长性 是本 基金 个股选 择的重 要考 量因 素之 一。本 基金 将 主 要 借助 于我公 司的 股票 历史成 长性 评估系 统对 按上述步 骤筛 选出来 的股 票的 历史成 长性 进 行 评估 和排名 ,并 由此 筛选出 具有 良好的 历史 成长性股 票。 其中历 史成 长性 评估系 统中 成 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 鉴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 数中的 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 法构建的,但构 建 中所选取的 指标却是 不尽相同的 7 个指标, 包括 4 个 价值因子指 标和 3 个成长 因子指标 。 价 值因 子指标 分别 是净 资产与 市值 比率(B/P) 、每股 盈利/每 股市价 (E/P )、年 现金 流/市值(cashflow-to-price )以 及销售收 入/市值 (S/P );成长因 子分别 是ROE (1-红利支 付率)、过去2 年每股 收益复合 增长率以 及过去2 年 主营业务收 入复合增 长率。 (3)成长性 股票筛选 对 按上 述步 骤筛 选出来 的股 票, 行业 研究 小组会 从影响 股票 所属 上市 公司未 来的 成 长 性 和持 续盈利 增长 潜力 的各个 方面 进行综 合评 估,其中 “未 来两年 的预 期主 营业务 收入 复 合增长率 ”以及“ 未来两年的预 期每股收益复 合增 长率 ”将是研究员 评估股票的“ 成长 性潜力 ”的 主要考量 指标。具 体而言, 主要包 括以 下两个方面 : 1)


行业因 素 这 主要 从企 业的 市场 空间 、行 业景 气周期 以及 行业 成长 的推 动力 等 方 面加 以考 察, 重 点关 注那 些企 业收 入主 要来 源所 在行 业市 场空 间巨大 ,远 未饱 和, 消费 需求 持 续 增长 ;企 业所 属行 业处 入发 展期 或成 熟期 前期 ,或行 业正 从衰 退中 复苏 ;企 业 所 属行 业的 成长 性对 企业 的盈 利有 明显 地推 动力 (由于 企业 在市 场、 产品 结构 、 技 术、 原料 等方 面的 差异 ,行 业成 长对 不同 行业 具有不 同的 推动 力) 的上 市公 司 中的股票。 2)


企业因 素 这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 面加以考 虑: (a)





规模:企业规模尚 有发展潜 力,未来 成长空间 巨 大; (b)





产能:企业可加大投入,不断扩大产能 ,并有 配套的销售能力和市场空 间; (c)





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 管理创新企业。企业创新投 入较大、创 新能力较 强,新产 品、高技 术含量产 品的 收入比例不 断提高; (d)





竞争优势:相比竞争对手而言,企业有难以模 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 技术、人才、销售网络 等方面的优势等 ,借此优势, 企业可不断提高市场 占有率; (e)





管理:企业内部具有较大的可挖掘潜力 ,可通 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 本; (f)





购并:企业内部有潜在发生重组、购并的可能 性或机会,重组、购并后可 极大地提升 企业的盈 利能力, 且购并实 现的可能 性较 大。 (4)股票的 价值 评估 本 基金 对按 上述 步骤筛 选出 来的 股票 将进 一步地 进行价 值评 估。 针对 不同的 股票 其 所 属 行业 特点的 不同 ,本 基金将 采取 不同的 股票 估值模型 ,同 时本基 金将 立足 全球视 野, 在综 合考 虑股票 历史 的、 国内的 、国 外的估 值水 平的基础 上, 对企业 进行 相对 价值评 估, 甄 选价值相对 低估的个 股作为本 基金的投 资对象。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投资策 略,本 着风 险收 益匹 配最优 、兼 顾 流 动 性的 原则确 定债 券各 类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在个券选 择上 ,本基 金综 合运 用利率 预期 、 收益率曲线 估值、信 用等级分 析、流动 性评估等 方法 来评估个券 的投资 价 值。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 投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有利 于 加 强基金风险 控制。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研 究, 同时 综合 考虑权 证定 价 模 型 、市 场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对权证进 行定 价,主 要运 用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 杆 交 易 策 略 、 对 冲 保 底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保 底 套 利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买 入 跨 式 投 资 策 略 、 Delta 对冲策 略等。 6、投资决策 程序 (1)决策依 据 (a)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b)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的影响 ; (c)货币政 策的变化 ; (d)利率走 势与通货 膨胀预期 ; (e)地区及 行业发展 状况; (f)上市公 司价值发 现; (g)国内及 国际著名 研究机构 的研究报 告。 (2)决策程 序


本 基金 的投 资主 要参照 以下 流程 进行 运作 ,在有 效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 求长期、 稳定的资 本增值: (a)行业研究员通过 自身研究以及 借助外部研究 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宏观、策略 方 面的研究报 告,为基 金资产配 置提供决 策支持。 (b)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照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投资 组合建 议书 审定 投资原 则与 方向,即确 定股票、 债 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 配置 比 例。 (c)金融工程研究员 借助公司的《 上市公司治理 结 构综合评估系统》定 期或不定期 的 提 交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 综合评 估的 数量化 分析 报告,同 时借 助公司 的《 股票 成长性 评估 系 统》定期提 交有关股 票成长性 的数量化 分析报告 ,作 为决策支持 。 (d)行业研究员通过 个股的财务评 级、所处行业 的 定位分析、市场和经 济环境分析 等 途 径, 对上市 公司 成长 性和盈 利性 以及投 资价 值的各个 方面 进行综 合评 估, 自下而 上地 筛 选 出具 有相对 完善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和良好 成长 性的优质 上市 公司, 并以 此作 为本基 金股 票 投资的备选 股票。 (e)本基金的行业配 置以行业景气 预测为基础, 结 合对产业政策、行业 相关特征指 标 和 财务 指标的 分析 ,对 行业进 行综 合评价 ,行 业研究小 组将 定期提 交行 业景 气预测 报告 和 行业配置建 议。 (f)基金经理及助理 依据行业研究 小组的投资建 议 报告,再结合自己对 市场时机的 判 断,确定行 业配置比 例以及个 股权重, 构建股票 投资 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 理 系统的优化 分析以及 基金经理 小组的判 断对组合 作进 一步的调整 优化。 (g)固定收益部与基 金经理在充分 考虑基金投资 的 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 高流动性的 前 提下,构建 债券组合 。 (h)交易室 按有关交 易规则执 行交易指 令,并 将有 关信息反馈 给基金经 理。 (i)金融工程研究员 负责对基金持 仓的品种进行 风 险监控、风险预警以 及投资业绩 评 估。 (j)金融工程师定 期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 监 、基金经理提供基金 业绩评估报告 , 基 金经 理对于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人员认 为具有 较大 风险的 投资 品种拟 定改 进方案 , 并必须在规 定的时间 内调整投 资组合。 (k)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流程的 合法合规 性进行 监控 。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为基金资产净 值 5%以上( 含 5 %); (5)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和投资 比例的约 定;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7)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 定 的限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内 使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75%+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25% 在 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基 准推 出等 客观 情况 的影响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资 目标 和 投 资 策略 ,确定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此 项变 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及 时公告 。 本公司 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了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修 改旗下部 分基金基 金合同中 “业绩比较 基准”定 义的公告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将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修改为 上述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上海和 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 易所第一次联 合发布的反 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该指数市 场代 表 性强 ,指数 编制 方法 透明、 样本 股票调 整规 则清晰, 并可 作为今 后金 融工 具创新 和发 展 的重要参照 指数,因 此本基金 选择沪深300 指数 作为 股票投资部 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 。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具有以 下特 征。 其一 ,债 券的信 用类别 覆盖 更加 全面 ,该指 数的 样 本 券 除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以 外, 还包括 央行 票据和短 期融 资券。 其二 ,债 券的期 限构 成 更加宽泛, 该指数的 样本券对 剩余期限 的要求由 “1 年以上”调 整为“1 月以上 ”。该指 数 的 久期 较全债 指数 有较 大幅度 下降 ,同时 样本 构成也更 加匹 配投资 者的 资产 组合。 因此 , 中证综合债 指数比较 适用于做 基金债券 资产的业 绩基 准。 如 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 险、中高 收益 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7 年10 月 20 日复 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 1 日起 至 9 月 30 日止。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92,593,727.79


69.15


其中:股票


792,593,727.79


69.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53,252,875.22


30.82


8


其他资产


413,007.86


0.04


9


合计


1,146,259,610.87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7,322,362.60


0.64


C


制造业


451,330,738.09


39.5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89,455.38


0.01


E


建筑业


40,793,392.74


3.57


F


批发和零售 业


8,175,544.80


0.7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3,755,150.41


1.2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输、软 件和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10,188,516.53


0.89


J


金融业


214,045,162.55


18.75


K


房地产业


19,409,250.00


1.7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29,546.97


0.0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57,182.37


0.01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1,243.66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7,030,881.70


2.37


S


综合


-


-


合计


792,593,727.79


69.43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988


中国银行


14,408,500


59,363,020.00


5.20


2


601939


建设银行


8,311,804


57,933,273.88


5.07


3


600309


万华化学


1,008,744


42,518,559.60


3.72


4


300567


精测电子


354,665


37,484,543.85


3.28


5


000858


五 粮 液


605,348


34,674,333.44


3.04


6


002876


三利谱


441,100


33,170,720.00


2.91


7


601688


华泰证券


1,247,000


28,207,140.00


2.47


8


601166


兴业银行


1,600,000


27,664,000.00


2.42


9


002699


美盛文化


1,432,563


26,817,579.36


2.35


10


002050


三花智控


1,514,189


24,348,159.12


2.13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投资 。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投资 。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投资 。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之 一的 万华 化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 于 2017 年 7 月 6 日 公告:近 日,烟台 市人民政 府批复 了《万华化 学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烟台工 业园“9.20 ”较大爆 炸事故调 查报告》 ,现对相 关事 宜公告如下 :


一、事故基 本情况


2016 年9 月20 日17 时22 分 ,万华化 学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烟台 工业园在 大修停车 处理 过程中,MDI (二苯基 甲烷二异 氰酸酯) 装置光 化工 序一台12.1 立方米粗MDI (以下简 称粗 M )缓冲罐发 生爆炸, 造成4 人死亡、4 人受 伤,直接 经济损失573.62 万元 。详细内 容参见 公司已发布 的临 2016-38 号、 临 2016-39 号、临 2016-43 号、临 2016-45 号、临 2016-48 号、临 2016-49 号公 告。


事 故发 生后 ,烟 台市 政府成 立了 由市 安监 局、 监察局、 公安 局、 总工 会、 质监局 、 开 发区管委等 部门、单 位参加的 万华化学 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烟台工 业园 “9.20 ” 较大爆炸 事 故调查组,同时邀请 市检察院派员 参加,并聘请 了 6 名省市化工行业 专家组成专家组 ,开 展事故调查 工作。


二、事故原 因和性质


(一)事故 直接原因


DAM 管 线进 料手 动球 阀限 位板损 坏导 致阀 门未 关严 ,且 仪表 操 作 人员 没有 按操 作规 程 将 DAM 管线远程 开关阀关 闭,造成 DAM 误入反应 系统 ,与系统中粗 M 反应生成 缩聚脲和 缩 二脲。缩聚 脲和缩二 脲进入 粗 M 缓冲 罐,在高 温(200 ℃)下催化 粗 M 自 聚反应, 生成碳化 二亚胺(CDI )和二氧 化碳(CO2 )。粗 M 自聚 产生的 高粘度聚合 物以及脲 类物质将粗 M 缓 冲罐出料口 、进料口 、两根压 力平衡管 堵塞。随 着聚 合反应的持 续发生,粗M 缓冲 罐内CO2 量不断增多 ,压力逐 渐升高, 最终超压 爆炸。


(二)事故 间接原因


1. 工艺 管理 不到 位。 操作规 程中 规定 停车 时应 关闭远程 切断 阀, 但实 际操 作中将 远 程 切 断阀 作为紧 急切 断阀 使 用, 停车操 作时 仅关闭 流量调 节阀 和现场 手动 切断阀 ;当 班班长 、 工 序主 管、工 艺工 程师 、装置 经理 等各级 管理 人员均未 纠正 仪表操 作工 未按 操作规 程关 闭 远程切断阀 的行为。


2. 生产 异常 情况 处置 不得当 。操 作人 员及 生产 管理人员 均未 能及 时发 现系 统温度 、 液 位、流量等参数异常 ;在对粗 M 缓冲罐异常情 况处 置过程中,现场人员 发现本次异常 与以 往不同,未 意识到可 能存在的 风险,未 及时向有 关部 门报告,未 停止作业 、撤离人 员。


3.不了解脲 类物质对 MDI 缩 聚的催化 机理。本 次事故 之前,未对 脲类物质对 MDI 缩聚 的催化机理 进行过科 学研究, 无法预见 DAM 误 入系统 导致脲类催化 MDI 自聚反应 引发的严 重后果。


(三)事故 性质


经 调查 认定 :万 华化 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9.20 ”爆炸 事故 是一 起较 大生 产安 全责 任 事故。


三、事故人 员伤亡和 经济损失 及对周边 影响


(一)事故 造成的人 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 损失


本次事故造 成 4 人死 亡,4 人 受伤;直 接经济损 失 573.62 万元。


(二)事故 对周边的 破坏情况


从 事故 现场 看, 无危 险化学 品液 体和 气体 泄漏 ,未发生 火灾 ,企 业环 境监 测组和 市 区 两级环保部 门对事故 周边区域 进行了环 境检测, 未检 出污染物, 事故未造 成次生灾 害。


四、责任认 定及处理


根 据烟 台市 人民 政府 批复 的《 万华 化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烟 台工 业园 “9.20 ” 较大 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的 建议,公司 对 9 名相关 责任人 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包括解除劳动 合同、 撤 职、 留厂查 看、 降级 、记过 、警 告等处 分; 烟台市安 监局 对万华 化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负责人处上 一年收入40%的罚 款,对万 华化学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处以 80 万 元罚款。


五、事故整 改措施


严 格工 艺纪 律管 理, 对重要 和风 险高 的操 作实 行确认制 ,加 强工 艺纪 律检 查,及 时 发 现 并严 肃处理 违反 操作 规程的 行为 ;加强 异常 情况和开 停车 作业管 理, 进一 步修订 生产 异 常 应急 处置操 作法 ,设 备、设 施等 发生异 常情 况应及时 采取 有效措 施, 并及 时按程 序报 告 有 关管 理人员 ,协 调有 关岗位 及时 处理; 加强 阀门等安 全部 件的全 程管 理, 建立实 行重 要 阀门开关确认制度, 确保规范操作; 进一步加强 MDI 生产的反应机理 研究,将有关研 究结 果纳入生产 技术文件 中,进一 步优化工 艺参数和 操作 规程,采取 可靠措施 确保工艺 安全。


公 司将 认真 吸取 事故 教训, 进一 步加 强安 全管 理,切实 提高 各级 管理 人员 和员工 的 安 全意识和责 任心,确 保公司安 全、持续 、稳定运 行。


本 基金 管理 人长 期跟 踪研究 该股 票, 从监 管措 施公告中 知悉 ,相 关问 题对 于公司 经 营 并 不构 成重大 实质 性影 响。对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及经营成 果并 不产生 重大 实质 性影响 。本 次 监 管措 施对该 股票 的投 资价值 不产 生重大 影响 。该证券 的投 资已执 行内 部严 格的投 资决 策 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 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的其它 证券 中本 期没 有发 行主体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或 在 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5,629.0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194.68


5


应收申购款


21,184.0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3,007.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本报告 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7 年 04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 44.90% 1.78% 31.54% 1.70% 13.36% 0.08% 2008 年 1 月1 日至2008 年 12 月31 日 -53.07% 2.25% -53.40% 2.27% 0.33% -0.02% 2009 年 1 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75.48% 1.66% 67.59% 1.54% 7.89% 0.12% 2010 年 1 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31 日 -6.57% 1.43% -8.46% 1.19% 1.89% 0.24% 2011 年 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21.70% 1.20% -18.00% 0.98% -3.70% 0.22% 2012 年 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4.65% 1.15% 6.95% 0.96% -2.30% 0.19% 2013 年 1 月1 日至2013 年 12 月31 日 1.80% 1.29% -5.48% 1.05% 7.28% 0.24% 2014 年 1 月1 日至2014 年 12 月31 日 6.97% 1.00% 40.36% 0.91% -33.39% 0.09% 2015 年 1 月1 日至2015 年 12 月31 日 16.78% 2.25% 7.71% 1.86% 9.07% 0.39% 2016 年 1 月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13.43% 1.51% -7.69% 1.05% -5.74% 0.46% 2017 年 1 月1 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3.83% 0.71% 11.98% 0.43% -15.81% 0.28%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3.28% 1.56% 21.74% 1.37% -25.02% 0.19%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 债券 的应计 利息 和 基 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清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8、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9、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和 托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变更 基金 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变 更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因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本基 金财 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非 因本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除 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 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 处分。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资 产是否 保 值 、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规定 ,本 基 金 管理人进一 步明确了 本基金持 有资产的 估值方法 ,具 体内容详见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 的《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进 一步 规范旗下基 金估值业 务的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 章 以 书面 形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在 基金 管理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 章 返回给基金 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 值出 现 影响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 情况,按 下列 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 处理。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息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全 年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 配收益的50% ;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收 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若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场 内申 购和 上市 交易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具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交 所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规定;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才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6、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7、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集中申购 费 投 资者 在集 中申 购期内 可以 多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但申购 资金 一旦 交付 ,撤销 申请 不 予 接受。本基 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一元。投 资者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的 申购方式 。 投 资者 申购 需缴 纳申购 费用 。申 购费 率按 申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 内 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场外集中申 购的适用 费率如下 : 集中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1.0% 500 万≤ M <1000 万 0.8%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利息 )/基金 份额面值 申 购资 金集 中申 购期间 的利 息, 在基 金集 中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 者 所 有, 其中利 息计 算以 注册登 记人 的记录 为准 。对于办 理场 外集中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 数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或 收益归 入基 金资产 。 2、日常申购 费 本 基金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本基 金申 购费用 在申 购时 交纳。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 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企 业年 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500 万 0.6% 500 万≤ 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额 由申 购金 额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购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 对 于办 理场内 申购 的投 资者, 申购 份数的 计算 采用截尾 法保 留至整 数位 ,剩 余部分 对应 的 资 金将 返回至 投资 者资 金帐户 。对 于办理 场外 申购的投 资者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 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或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3、转换费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通 转换业务 ,根据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费用 管理 规定》 的最 新相关 规定 ,具体转 换费 率和相 关业 务规 则的最 新规 定 请见本公司 发布的相 关公告。 4、日常赎回 费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年限逐年 递减,具 体费 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额 由赎 回份 额乘以 赎回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扣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 赎 回金 额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赎回 金额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 赎回 费的 25%归 入相 关基 金资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 算费、销售 手续费等 各项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 资 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 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集中申购期开 始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网 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 申 购( 包括集 中申 购和 日常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 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金 集中 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3、基金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开始办 理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及 网站公告 开放办理 基金日常 申购 、赎回业务 等事项。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自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开始 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集 中申购期 的延长或 提前终止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或其后重 新接 受申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 开 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为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具 审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 查 阅、复制。


二十、风险揭示 本 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险 、中 高收益品 种。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场 风险 、投 资风 险、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有风险、 技术 风险、 上市 交易 的风险 及其 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政治 、经 济、 投资 心理 以及交 易制度 等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本基金 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及股权 分置 改 革 与非流通股 流通政策 等)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 动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影响 ,而 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 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对基金 收益产生 影响。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 的变 化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 并在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 上述变化都 将直接影 响本基金 的收益。 4、上市公 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深入 研究和投 资多样化 来规避和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 买 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降。 6、国际竞争 风险 随 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度 的日 趋提 高, 我国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 然会 面临 来自于 国际 市 场 具 有同 类技术 、同 类产 品上市 公司 的强有 力竞 争,有些 上市 公司可 能会 因这 种竞争 而导 致 业绩下滑, 由此可能 会导致公 司股票的 价格下降 ,从 而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 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 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证 券的 市场 表现 的影 响。尽 管债券 尤其 是国 债的 表现相 对稳 定 , 但 同样 会受到 诸如 宏观 经济环 境、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以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造 成债 券价 格变 动,企 业债 和金 融债的 投资 还会受 到债 券本身信 用评 级变化 的影 响, 这些都 会给 投 资者带来收 益变动的 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结构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投资 心理 、 技 能 等都 会影响 其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走 势的 判断从而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基 金管 理 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也 可能对本 基金 的收益水平 造成一定 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金 ,在 基金 的正 常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 申 购 和赎 回。由 于开 放式 基金在 国内 尚处于 发展 阶段,应 对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加 之中 国 股 票市 场系统 性风 险较 大,在 市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 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 回或转换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 现困难,基 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 (五)本基金特有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相对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和 良好 成长 性的 优质上 市公 司, 因此 , 本 基金 的投资 业绩 的好 坏将较 大地 依赖于 基金 管理人对 上市 公司综 合治 理水 平的评 估是 否 准 确、 客观, 但是 由于 对公司 治理 结构的 分析 是极其复 杂的 一件事 情, 从而 难免有 评估 失 真 的情 况发生 ,而 倘若 这样的 事情 发生, 则有 可能使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决 策偏离 其预 期 的盈利目标 。 (六)技术风险 当 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 能 导 致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 时限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 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且符 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交易 。 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 者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 金,产生风险 ;同 时 ,可 能因上 市后 交易 对手不 足导 致基金 流动 性风险;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份额 转 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停 上市 或 终止上市的 可能。 (八)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等 机构无 法正 常 工 作,从而影 响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 的风 险。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依据相关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或依据 基金 财产清算的 实际情况 需要延长 或缩短清 算期限的 ,清 算小组将提 前予以公 告。 6、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8、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9、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 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绝 或暂停受 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决 定 和 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 和托管费 率之外的 基金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 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 的 行 为承 担责任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而 基金 管 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向第 三方追偿;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7)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财 产及本基 金其他当 事人 利益的活动 ; (28 ) 公平 对待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防止 在不同 基金间 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活动或 资源分配 ; (29)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 年1 月 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3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蒋 松云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 法 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 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 资债券的 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议事 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低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 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结 果。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符 ,并 且委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 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 名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 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交的 表 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 人 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 束 力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 (五)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 更基金合 同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1)更换基金 管理人;


2)更换基金 托管人;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策略或 投资范围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 开程序; 9)终止基金 合同; 10)其他可 能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基金 销售服 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低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 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 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除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 自变更生效 之日起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现基 金 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依据相 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或依 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实际情 况需要延 长或缩短 清算期限 的, 清算小组将 提前予以 公告。 4、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代 理人 和 注 册 登记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并同 时刊登 在基 金管理人 的网 站,供 投资 者查 阅。投 资者 也 可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获得基 金合 同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2021126 传真:(0755 )82021186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 的 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 业务 ;国 内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代 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投 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 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 效期 至 2008 年9 月 4 日 );代 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 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收 ;外 汇 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类 股票 、 债 券 、权 证、资 产证 券化 产品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有投 资需 要 可参与有价 值的新股 配售和增 发。 其 中股 票的 主要 投资方 向为 具有 相对 完善 的公司 治理结 构和 良好 成长 性的优 质上 市 公 司的股票,该部分股 票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股 票资 产的 80%。基金 管理人应每季度 按照 双 方约 定的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该优质 上市 公司的股 票库 ,并有 责任 确保 该股票 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基 金 托 管人据 此股 票库监 督本基 金投 资于该 类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库 的临 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加盖 公司公 章,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发函 的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 对该 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 认之日起生 效。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修 改对基 金投 资品 种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依 据新的 规定 修订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如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对 权证或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 部 门规章及 基金 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 ~35% , 本基 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现金或 到期日在1 年期以 内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因 基金 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调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以符 合上述 比 例限 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d)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e)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f)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和投资比 例的约定 ; (g)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 投 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运作 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 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 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 先 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 变 更。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联 交易 ,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 协助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违 规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市场交易时 面临的交 易对手资 信风险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 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对 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 国 建 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 力 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行 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造 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循上 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以根 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其他 运 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 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遭受的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2、集中申购 期申购资 金的划付 本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内申 购本 基金 的资 金应 由基金 管理人 在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依 据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发 售公 告及本 协议 的有关约 定全 部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 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变更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变 更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基金银行账 户 的资料。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 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 资、支 付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 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 户 管 理办 法》、 《现 金管 理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规 定》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知》、《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其他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变更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变 更基金证 券账户的 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 在内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变 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变 更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的 资料,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并 向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变更 进入交易 资格,并 代表基金 进行 交易。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 变更和管 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变更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 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 处理 :


A、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从 配股除权日起 到 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 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 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基 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由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另 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 发 现 该错 误,进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 的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由提 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 人一 方负责赔偿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人 的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 本 着 勤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 外公布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 任。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 册 定 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基 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对 报表 加盖公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半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 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 议的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有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5)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基金清算 组作出清 算报告; 5)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6)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8)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9)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6)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7)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七)争议 解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 商 可 以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的 服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人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基 金电子 商务 ,并 已开 通基金 网上 交 易 系统,投资人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基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的 各项 基金网 上交 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 努力完 善现 有 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为投资 人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 易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 料的寄送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交 易且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真 实、准 确、 完整 联系 方式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等资料。 三、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在申请 获基金 管理 人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 人将 通 过手 机 短信 、E-MAIL 等 方 式 为 客户 发送所 定 制的 信 息。 通 过手 机短 信 可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 最新公 告、 持有基金 周末 净值等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 包 括: 鹏友会 周刊 、财 经资讯 、电 子对账 单等 信息。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业务 发展需 要和 实 际情况,适 时调整发 送的定制 信息内容 。 四、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人 可通 过登 录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查 询,通 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或证 件 号 码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户 ,享 有交易 查询 、信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 刊物查阅等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 过 在 线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通 讯工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 人 在 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 线提供咨 询服务。


五、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座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业 务咨 询、信 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六、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销售 机构 网点 柜台 、基金 管理人 设置 的投 诉专 线、呼 叫中 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受 理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设专人 负责 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4 月 25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9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1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13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15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0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3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5 月 24 日 鹏 华 优 质 治 理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10 日 关 于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申 购金龙羽首 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16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 升级 切换 及启 用新 版网 上直 销交 易系统 的 提示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 渠道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渠道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8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直 销中心 首 次认/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限制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 二季度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 华 优 质 治 理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7 月 29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 圳腾 元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认购 、申 购(含 定 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大 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北 京增 财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 基金认/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泛 华普 益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终止销售 本公司旗 下基金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 基 金参 与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14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9 月 26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 基 金参 与钱 滚滚 财富 投资 管理 (上 海)有 限 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 与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2017 年 10 月24 日止。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法 律法 规,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等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投资 者也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普润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公告 2、普华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公告 3、中国证监 会核准普 润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4、中国证监 会核准普 华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5、《鹏华优 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6、《鹏华优 质治理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7、法律意见 书 8、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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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