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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治理(260111)

景顺治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景顺长
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5 月16 日证监许可【2008 】707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2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 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 一部分 、绪言 ...................................................................................................................................... 3 第 二部分 、释义 ...................................................................................................................................... 4 第 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8 第 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20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第 六部分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其他 登 记业 务..................................................................... 61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77 第 八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90 第 九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92 第 十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94 第 十一部 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98 第 十二部 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102 第 十三部 分、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104 第 十四部 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105 第 十五部 分、风 险揭示 ...................................................................................................................... 110 第 十六部 分、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113 第 十七部 分、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115 第 十八部 分、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31 第 十九部 分、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44 第 二十部 分、其 它应披 露事项 .......................................................................................................... 146 第 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其查阅 方 式 .......................................................................... 148 第 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 件 .................................................................................................................. 14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长城 公司 治理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由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或 “本 基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以 及 《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公 司治 理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当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基 金 合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 集的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由 景顺 长 城公司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而来 招募说 明书














指《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产 、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件 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景 顺长 城公 司 治理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本基 金根 据 《 运作 办法 》 变更 为混 合 型 基金 前的 《景顺 长城 公司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 规则 》 指《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 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合同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 三 部 分 、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江西 财经大 学教 师, 江西 省审 计厅办 公室 主任 , 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总 会计 师,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长 城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7 月 加入 本公司 ,任 职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起 ,历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深 圳 蛇口支行 会计 、工程 管理 部员工、 人力 资源部 干部 ,新 江南 投资 公司副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金 融工 程学 硕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经理 、香 港景 顺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大中 华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 。2009 年 3 月 加入本 公司 ,任 职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伍同明先 生,独 立董 事, 文学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港会 计师 公会会 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 会计师 (ACCA ) 、香港 执业会 计师 (CPA ) 、加拿 大公认 管理会 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 的专 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 生 ,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人事 监察 部总 经理 、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理 理学硕 士。 曾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 太区 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监事,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现任 景顺长 城基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担 任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中国研 究总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洲 (除 日本 外) 增 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高级 副总裁 , 友 邦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 2014 年 4 月 加入 本公 司, 任 职公 司副总 经 理 。 毛从容女 士,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 曾先后 任职 于交通银 行深 圳市分 行国 际业务部 ,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康乐先 生 , 副 总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组 合管理 部投资 经理 、国际 业务部 投资经 理, 景顺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销售 部经理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奇伟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担 任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实业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长 盛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先 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 曾任海 南汇 通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证券 部副经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证 券时报 》 社 编辑 记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 究员 、 总 裁办副 主任 、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黑 龙江 省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监察 稽核 经理 、监 察稽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江科宏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CFA。2007 年至 2010 年 担 任本公 司风 险管 理经 理职 务。2011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年2 月 重新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研 究员 等职 务; 自 2012 年6 月起 担任 基金 经理 。 具有 10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徐喻军 先生 ,理 学硕 士。 曾担任 安信 证券 风险 管理 部风险 管理 专员 。2012 年 3 月加 入 本公司 ,担 任量 化及ETF 投资部ETF 专 员职 务;自2014 年 4 月 起担 任基 金经 理。具 有 7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万梦女 士, 工学 硕士 。曾 任职于 壳牌 (中 国) 有限 公司。2011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先 后担任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和基 金经理 助理 职务 ;自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 基金经 理。 具 有6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江科 宏先生 曾 于2012 年6 月至2014 年4 月 管理 上 证180 等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6 月至 2014 年4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上 证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2013 年 5 月至2015 年 1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2013 年12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 理景 顺 长城中 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7 月至2016 年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7 月至 2016 年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800 食 品饮 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 中 证 TMT1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万梦 女士曾 于2016 年2 月至2017 年2 月管 理景 顺长 城中 国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江科 宏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 优势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中证800 食品 饮料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中 证 TMT15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景顺长 城中 证 TMT1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徐喻 军 先生 兼任 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研 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中 证 500 行 业中 性低波 动指 数型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景顺 长城 领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万梦 女士兼 任景 顺长 城稳 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 领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安 享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泰和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泰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景顺 长城 景瑞睿 利回 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邓春鸣 先生 2008 年10 月 22 日-2014 年 10 月 30 日 鲍无可 先生 2014 年 10 月 31 日-2016 年 1 月27 日 江科宏 先生 2015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徐喻军 先生 2017 年1 月6 日-至今 万梦女 士 2017 年4 月1 日-至今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 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 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 产管 理合 同的规 定, 确立 各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 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 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法律、监 察稽核 部: 公司设立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开展 公司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序, 并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管理 、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电 子化投 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 部 分 、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四年 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 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 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 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 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理人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 部 分 、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 销机构包括本 公司深圳直 销中心及直销 网上交易系 统/ 电子交易直 销前置式自 助 前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为 准)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张 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陈 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文 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9)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20)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1)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22)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葛 晓亮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3)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蒋 姣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2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 电话 :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htsec.com (3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 -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飞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 —62272108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 表: 谢永 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胡 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4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 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5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http://www.dfzq.com.cn (5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0)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1)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联系电 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6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66) 川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5105118 公司网 址:http://www.cczq.com (6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6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086-21-53686100-7008 或 0086-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70)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71)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五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观 A 座 40 -43F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联系人 :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7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2 楼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 网 www.jjmmw.com (7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朱 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码 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8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 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2)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8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85)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广 场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人 :袁 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8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87)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10 号 庄胜 广 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8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1)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 陈 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2)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4026 号田 面城 市 大厦 18A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94)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王 岩 联系人 :胡 明会 电话:010-59200855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95)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区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楼法 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13636316950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9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97)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公司网 址:www.leadfund.com.cn (98)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欢行 联系人 :李 昭琛 电话:010-8224418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9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0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1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园 南七 道惠 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2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03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4)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5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6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郑 东新 区心 怡路 西广 场路南 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8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9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 任军 联系人 :陈 茹、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110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孔 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11) 浙 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2) 北 京汇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13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115 )北 京广 源达 信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6 )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17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8) 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119)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20)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291 网址:www.cmiwm.com (12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郭 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22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翟 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23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4 )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王 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 —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5) 凤凰 金信 (银 川)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26 )北 京 微 动利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7)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28)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 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129)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上 封 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130)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3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2)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融 广 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3)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义 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34 )深 圳秋 实惠 智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 2309 法定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系人 :张 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4108876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135) 大 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人 :方 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36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 址:www.wanjiawealth.com (137) 北京 电盈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 12B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 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曹竞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诚同 达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 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朱 宏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朱宏宇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及 其 他 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具体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及 后续 相关 公告 。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景顺长城 公司 治理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 起正 式生 效。 根 据 《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定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 金 代码:260111) 的日常 申购 业务 、2008 年 12 月 1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务 ,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 通 了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分 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代 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 登记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4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 转 换 申请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按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每笔交易 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 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 法,即先认购/ 申购的基金 份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 投 资者 可在 同时 代理 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同 一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 、基金 转换转 出后剩 余份 额 不产生 强制 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 不受转 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基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有 时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转 换申 请当日 同时 有 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 转 换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的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该 笔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1 、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 定 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限 额均 为 10 元, 追加 申购 不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额的限 制(本 公司直 销系 统及各 销售机 构可根 据业 务情况 设置高 于或等 于前 述的交 易限额 , 具体以 本公 司及 各家 销售 机构公 告为 准, 投资 者在 提交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申 请时 , 应 遵循本 公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 本基金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的数 量不设 上限 。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余 额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赎回 。 3 、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强 制 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购 的金 额、赎 回、 转换的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和 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本基 金直销 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调 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时收 取,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基 金的转 换费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 差费组 成, 转出时收 取赎 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转换 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 规规定 的限 额。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基 金赎 回费 率和基 金转 换费 率。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率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5,000/ (1+1.5% )×1.5%=73.89 元; 净申购 金额=5,000 -73.89 =4,926.11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28 元, 可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 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0 元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0= 11451.3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本基金 , 假设 赎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可得 到 11451.30 元净 赎回 金额 。 3 、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 转换 为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投 资者 持有 该基金 18 个月, 对应 赎 回费 为 0.25 %, 申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63 元 , 申 购 费为 1.5%, 则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5 份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5 、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6 、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转出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出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邮 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三、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四、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五、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遵循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1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光 大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兴 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 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11 日 起个 人投资 者可 通过 景顺 长城 网上直 销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的 规定 。 自 2010 年4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兴 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安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 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光大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宏源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9 月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9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1 月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中国银行 的 规定 。 自 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广 发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招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5 月 6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浙 商银 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5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长 江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证券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自 2011 年5 月30 日 起开 通直销 网上 交易 “精 明i 定投 ” 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规定 。 自 2011 年6 月 3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齐 鲁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6 月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6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国 盛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8 月 5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9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华 宝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11 月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我 公司 及天 天盈 的 规定 。 自 2011 年12 月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6 月 6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众 禄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嘉 兴 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的 规定 。 自 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4 月 1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好 买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同 花顺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同花顺 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万 银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宜信普 泽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増财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増 财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兰 德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新 兰 德的规 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晟视 天下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晟 视天下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一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一 路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恒天 明泽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恒 天明泽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钱景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钱 景财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腾 元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腾 元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创金 启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创 金启富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唐 鼎耀 华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唐 鼎耀华 的规 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第一 创业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第一创 业 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苏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苏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付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付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利 得基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利 得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川财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川 财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天 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天 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期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信期货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泰诚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泰 诚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富济 财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富济 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积木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积木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上海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盈 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盈米财 富的 规定 。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开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开源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证 金牛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证金牛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奕丰 公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奕 丰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 过和 耕传 承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和 耕传承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凯石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凯 石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3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民生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民生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金斧 子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金 斧 子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伯嘉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伯 嘉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观 诚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金 观 诚的规 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汇成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汇 成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新浪 仓石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新 浪仓石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陆金 所资 管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陆金所 资管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鑫 鼎盛 办理 定期 定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鑫 鼎 盛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牛股 王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牛 股 王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正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正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海银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银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万得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万 得投顾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前海 凯恩 斯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前海凯 恩斯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民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民财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美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美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蛋卷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蛋卷基 金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凤凰 金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凤凰金 信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联泰 资产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联 泰资产 的规 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微动 利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微 动利的 规定 。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格上 富信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格上富 信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肯特 瑞财 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肯特瑞 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华 信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好买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泛华 普益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泛 华普益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云湾 投资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云 湾投资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挖财 金融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挖 财金融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江 南农 商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江 南农商 行的 规定 。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秋实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秋 实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 投资 者可通 过 大 河财 富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大 河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财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财富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大智 慧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大智 慧的规 定。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东莞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循 东 莞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电盈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电盈基 金的 规定 。 其他代 销机 构根 据实 际需 要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 公 告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公司 治理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以 及因 治理 结构 改善 而使公 司 内部管 理得 到明 显提 升的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券 投 资 0%-30% ,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基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股 票投 资 的 80% 。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岸。 本基金 认为 , 良 好的 公司 治理能 够降 低公 司估 值过 程中的 风险 溢价 , 并 可能 为公司 带来 新的业 务价 值, 从而 为投 资者提 供稳 健的 回报 。 四、投 资策 略 (一) 投资 管理 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 基础 的资 产配置 模型 决定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 运用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SRD ) ” 等分 析系 统, 基 于公 司治 理评 价体 系和 FVMC 等 选股模 型作 为个 股选 择的 依据 , 同 时依 据景 顺长 城风 险管理 系统 和绩 效评 估系 统进行 投资 组 合的调 整。 (二) 投资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1 、资 产配 置 基金经 理依 据定 期公 布的 宏观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门对 于宏 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 观经济模型(MEM )做 出 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 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建 议,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遵 循 “自 下而上 ” 的个 股选 择策 略, 并遵守 透明 而有 纪律 的选 股流程 , 如图 1 所示 。 图 1


股票 选择 流程 (1)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SRD ) 本公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股票 研究数 据库 , 采 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以 沪深 300 指 数的 成分 股为 基础 ,剔除 被 ST 以及 被证 监 会和交 易所 公开 谴责 的上 市公司 ,并 剔除 公司治 理结 构有 严重 问题 的上市 公司 和股 价被 严重 操纵的 股票 , 其余 公司 进入 股票库 。 此外 ,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可 以依 据主动 选股 的标 准加 入部 分上市 公司 , 二者 结合 形成 股票研 究数 据 库。 (2) 公司 治理 分析 (CGA ) 景顺长 城参 照国 际上 先进 的公司 治理 实践 标准 , 同 时结合 中国 市场 实际 情况 , 本着 随经 济条件 变化 不断 改进 和完 善的原 则, 建立 了景 顺长 城公司 治理 评价 体系 。 本 基金综 合运 用该 体系对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SRD ) 中个 股所 属上 市公 司 的公司 治理 情况 进行 系统 性分析 , 现阶 段主要 包括 三方 面内 容: (i )公 司治理评级体 系。这是一 个多因素综合 评分体系, 运用综合评分 法确定所研 究 上市公 司的 相对 治理 评级 。 (ii )内部研究 。运 用公司 股票研究 数据 库(SRD ) 中的标准 分析 模板从 违规 记录、 信 息披露 透明 度等 方面 对上 市公司 公司 治理 状况 进行 分析。 (iii ) 卖方 研究 报告 。 其 在 分析过 程中 起到 对评 级结 果和内 部研 究进 行参 照验 证的作 用 。 (3) 综合 分析 本基金 以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为 基础 , 运用 公司 治理评 级体 系对 上市 公司 的治理 情 况做出 评价 ,重 点投 资于 以下两 类上 市公 司股 票: (i )公 司治 理情 况良 好, 具有较 高的 业务 价值 和良 好的发 展前 景 。 (ii )公司 内部 管理 得到 明 显提升 ,盈 利能 力增 强或 有较强 的业 绩增 长潜 力。 同时, 我们 将利 用 SRD 对 跟踪的 每一 家上 市公 司进 行系统 的财 务分 析。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利 率预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 流 动性策 略和 时机 策略 相结 合的积 极 性投资 方法 ,力 求在 控制 各类风 险的 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取 稳定 的收 益。 本 基 金 采 用 宏 观经 济 分 析模 型(MEM) 对 经 济数 据 评分 , 分 析 经 济 和金 融 运 行情 况 , 重 综 合分析 股 票 研 究 数 据 库(SRD ) 公 司治理分 析(CGA ) 买 进名单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点关注 利率 走势 , 判 断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在 此基础 上,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本基 金依 市场规 模、 收益 率、 流动 性等标 准,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潜力 和回 报趋 势。 在风 险控制 上, 利用 风险评 估系 统适 时评 估投 资组合 ,切 实控 制各 种风 险以优 化投 资组 合。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结 合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定 期的 投资 组合 回顾 与风险 监控 , 适时 地做 出相 应的 调 整 。 (三) 投资 管理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 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召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负 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究 部常设 议事 机构, 负责讨 论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近期 研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 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 编制 、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 完 善、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提供基 金投 资 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的 投资方 案并 在授 权 范围内 作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主 的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负责评 估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查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 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 责组 织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理 小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督实施 ;其他 风险管 理职 能。 绩 效评估 与风险 控制 人员负 责建立 和完善 投资 风险管 理系统 ,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解 和分 析 。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 规控制 。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 基金经 理依据 宏观 经济、股 市政 策、市 场趋 势判断, 结合 基金合 同、 投资制 度 的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案 。 (3)投 资 研究 部按流 程筛 选出可投 资品 种,由 基金 经理依据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投 资 限制以 及资 产配 置方 案, 制订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i )构 建初 级股 票库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范 围的 主体 组成部 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成分股 。 此外, 投资 部可 以按 照我 们主动 选股 的标 准加 入部 分上市 公司 ,二 者结 合形 成初级 股票库 。 (ii )构建二 级股票库。针对初级股票库中的 上市公司进 行公司治理分析(CGA) ,甄选 出符合 本基 金投 资风 格特 征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本基 金的二 级股 票库 。 (iii ) 确定买 入名 单。 对于 二级股 票库 中的 股票 , 运 用 景顺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SRD)” 标准分 析模 板对 上市 公司 的品质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鉴 别,制 定股 票买 入名 单。 (4)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核 重大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如无异议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执行 投 资计划 。 五、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 5 、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投 资 65%-95% , 债 券 投资 0%-3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5%-35% ,权 证投 资 0-3%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 中证 全债指 数×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一)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推出 的可 买卖 的大盘 股指 数, 由 A 股 市 场市值 最 大的 300 家 上市 公司 组成 ; 中证全 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 沪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由银 行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金融 债券 及企业 债券 组成 ,两 者均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二) 复合 基准 构建 的公 允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的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资 产 的 65-95% , 其中 市场中 性 时的股票仓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别使用具有充分市场认同度 的 沪深 300 指 数和 中证 全债 指数 , 股 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在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占 比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按照市 场中 性时 两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确定 , 可以 比较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管 理 能 力 。 (三)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何 投资 人都 可以 使用 公开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算 获 得比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高 的投 资品种 。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 、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 行 业配 置风 险 : 基 金中 某行业 投资 比例 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 差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 (3)证 券选择 风险: 基金 中某只股 票的 持仓比 例出 现与基准 的较 大偏差 而可 能产生 的 风险; (4)风 格风险 :基金 在投 资风格上 与基 准之间 产生 偏差,偏 重于 某种风 格而 产生的 风 险。 2 、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投资 部对 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 险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财 务风险 :基金 在投 资过程中 ,由 于对上 市公 司基本面 特别 是财务 状况 判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流 动性风 险:基 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价 格风险 :在一 定时 间期限内 ,当 基金中 某只 证券的二 级市 场股票 价格 波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股 风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 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运营 部及 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监控。 此类 风险 主要 包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 者交 易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 、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司运 用国 际通行 的风 险管理系 统, 以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立 一整套 评估 指标测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 业因 素、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 时,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析系统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 风险分解为时机 选择、风格选择、行业选 择、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有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 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 以 实现 在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 务风险 。本公 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 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 重盈利 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 评估 , 还 重视 个股 的财务 风险 。 通 过景 顺长 城 “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 , 详 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 括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 金流 状况 、 营运 状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通 过对 所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 动性风 险。流 动性 风险管理 的具 体指标 是行 业集中度 、个 股 集中 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 格风险 。建立 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 常监控 机制 ,任何异 常变 化将通 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 本 公司 信息 系统除 定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据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8,014,400.07 72.83 其中: 股票


138,014,400.07 72.8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9,388,000.00 15.51 其中: 债券


29,388,000.00 15.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20,222.53 7.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94,061.91 3.27 8 其他资 产


874,260.49 0.46 9 合计





189,490,945.0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320,529.60 3.35 C 制造业 74,372,103.39 39.4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03,206.44 1.65 E 建筑业 4,565,776.00 2.4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71,338.81 2.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925,910.91 3.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09,640.00 0.38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9,636,657.63 5.11 J 金融业 10,567,866.00 5.60 K 房地产 业 10,878,426.80 5.7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375,895.00 2.3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94,975.00 0.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76,774.50 0.78 S 综合 - - 合计 138,014,400.07 73.20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725 京东方 A 1,508,300 6,636,520.00 3.52 2 000651 格力电 器 146,100 5,537,190.00 2.94 3 000858 五 粮 液 74,400 4,261,632.00 2.26 4 000415 渤海金 控 640,700 4,241,434.00 2.25 5 601288 农业银 行 1,038,400 3,966,688.00 2.10 6 000338 潍柴动 力 494,900 3,706,801.00 1.97 7 600332 白云山 130,800 3,637,548.00 1.93 8 600383 金地集 团 297,500 3,412,325.00 1.81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9 601006 大秦铁 路 366,200 3,204,250.00 1.70 10 600325 华发股 份 412,540 3,164,181.80 1.6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09,000.00 10.4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80,000.00 5.29 4 企业债 券 9,679,000.00 5.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388,000.00 15.5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4 17 国开04 100,000 9,980,000.00 5.29 2 136830 16 中信G1 100,000 9,729,000.00 5.16 3 136826 16 国网01 100,000 9,679,000.00 5.1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1.1


1 、2011 年2 月23 日, 司 度(上 海) 贸易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司度 )在 中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中 信证券 ”, 股票 代码 :600030 ) 开立 普通 证券 账户, 一直未 从事 证 券交易 。 根 据 《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融 资融 券业 务客户 征信 授信 实施 细则 》 的规 定, “在 公司开 户满 半年 ”为 开立 信用账 户的 条件 之一 , 中信 证券在 司度 从事 证券 交易 时间连 续计 算 不足半 年的 情况 下, 为司 度提供 融资 融券 服务 , 于 2012 年3 月12 日为 其开 立 了信用 证券 账 户。2012 年3 月19 日, 中信证 券与 司度 签订 《融 资融券 业务 合同 》 , 致使 司 度得以 开展 融 券交易 。 中信 证券 向 司度 收取融 券收 益 、 交易 佣金 的行为 违反 了 《证券 公司 融资融 券业 务 管 理办法 》 (证 监会 公告[2011]31 号) 第 十一 条 “ 对未 按照要 求提 供有 关情 况、 在本公 司及 与 本公司 具有 控制 关系 的其 他证券 公司 从事 证券 交易 的时间 连续 计算 不足 半年 …… 证 券公 司 不得向 其融 资、 融 券 ” 的 规定, 构成 《 证券公 司监 督管理 条例》 第八 十四 条 第 (七) 项 “ 未 按照规 定与 客户 签订 业务 合同 ” 所述 行为 。 依 据 《证 券公司 监督 管理 条例 》 第 八 十四条 第 ( 七) 项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拟 决定: 责令 中信 证券 改正 ,给予 警告 ,没 收违 法所 得人民 币 61,655,849.78 元, 并处 人民 币 308,279,248.90 元 罚款。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认为 , 中 信证券 为国 内券 商龙 头, 业务牌 照齐 全 , 融资 融券 业务为 新 生 资本中 介业 务 , 公司 在开 展初期 存在 一定 合规 问题 , 后 续接 受监 管处罚 并改 正, 我们 综合 分 析公司 情况 ,认 为不 影响 其偿债 能力 ,不 影响 对该 证券具 备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在投 资授 权范 围内, 经正 常投资 决 策程序 对 16 中信 G1 进行 了投资 。 2 、其 余九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 体本报 告期 内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166.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2,428.86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1,851.25 5 应收申 购款 9,813.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4,260.49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② ③ ②-④ 2008 年 10 月 22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5% -1.62% 2.42% 2.32% -2.37% 2009 年 47.67% 1.68% 72.79% 1.65% -25.12% 0.03% 2010 年 14.25% 1.55% -9.15% 1.27% 23.40% 0.28% 2011 年 -30.09% 1.49% -19.39% 1.04% -10.70% 0.45% 2012 年 -5.64% 1.29% 7.08% 1.02% -12.72% 0.27% 2013 年 22.41% 1.48% -6.02% 1.12% 28.43% 0.36% 2014 年 18.50%


1.22%


42.85%


0.97%


-24.35%


0.25%


2015 年 18.86% 3.23% 7.52% 1.99% 11.34% 1.24% 2016 年 -15.81% 2.00% -8.42% 1.12% -7.39% 0.8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3.91% 0.56% 12.67% 0.46% 11.24% 0.10% 2008 年 10 月 22 日 - 2017 年 9 月 30 日 101.56% 1.75% 98.57% 1.30% 2.99%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注: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投资65%-95%, 债券投 资 0%-3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5%-35%, 权证 投资 0%-3%。 本 基金投 资于 基金 名称 显示 投资方 向的 股 票不低 于基 金股 票投 资 的80%; 本基 金自2008 年 10 月 22 日合 同生 效日 起至2009 年4 月21 日为建 仓期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达到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要求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第 九 部 分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交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消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 部 分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估 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责任 方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原 因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责 任方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 则按 下列 有关 不可 抗力的 规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差错 责任 方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第 十 一 部 分 、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 、认 购费 (1) 认购 费率 投资者认 购需 缴纳认 购费 用,认购 费率 以有效 认购 申请确认 金额 为基数 采用 比例费率 。 费率表 如下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2.0% 5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 (1+认 购费 率) ×认 购费 率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初始 面 值。 基金认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投资者 申购 需缴 纳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以 申购 金额 为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费 率表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本 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基金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 、基金 转换 费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由赎 回费和 申购 补差 费组 成, 转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回 费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差 费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 费= MAX 【 转出 净 额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 申购费 用,0】。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第 十 二 部 分 、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 十 三 部 分 、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 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第 十 五 部 分 、 风险 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 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四、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五、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登 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 六、合 规性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因重 点投 资于 良好 公司治 理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以及 因治 理结 构改 善而 使公司 内 部管理 得到 明显 提升 的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并采 用 “ 自下而 上” 进行 个股 选择 的投资 策略 , 存 在由于 投资 对象 和投 资策 略而产 生的 特 有 风险 ,包 括: 1 、风格 风险。 风格风 险指 由于基金 在投 资风格 上与 市场整体 产生 偏差, 偏重 于某种 风 格而产 生的 风险 。 本 基金 重点投 资于 良好 公司 治理 的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以及 因治理 结构 改善 而使公 司内 部管 理得 到明 显提升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而市 场整 体不 仅包 括此 类公司 , 也 包括 众多其 他公 司 。 不同 公司 股票的 投资 特性 具有 一定 区别 。 在 特定 的投资 期间 之内 , 本 基金 投 资的股 票的 收益 率可 能会 低于或 高于 市场 其他 公司 , 从而令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市场整 体和 比 较基准 产生 偏差 。 2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自下而 上” 的投资 策略 ,运用景 顺长 城“股 票研 究数据 库 (SRD) ”等 分 析系 统及 公司 治 理评 级体 系 作为 股票选 择 的依 据, 可 能因 为模型 计 算的 误差 或模型 中变 量因 子不 完善 而导致 判断 结论 的失 误, 从而导 致投 资损 失。 八、其 他风 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3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4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5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第 十 七 部 分 、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 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券 投 资 0%-30% ,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本基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股 票投 资 的 80% 。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4)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5)本 基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 券投 资 0%-3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 资 5%-35% ,权 证投 资 0-3%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第 十 八 部 分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 许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券 投 资 0%-30% ,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基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股 票投 资 的 80%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公 司 治 理主 题股 票库 , 并 有 责任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据 此股 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于该 类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该 股票 库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之 日起 第 2 日 生效 。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券 投 资 0%-30% , 现 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i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ii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iii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iv )现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v )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vi ) 一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 分之二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十 ; (vii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viii )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即 增加 已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的 提供 , 从 而使审 核指 标更 为完整 。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 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C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D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A 、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第 十 九 部 分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登 记机 构保留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每年 度结 束后 15 个工 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对 账单 。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本 基金 交 易并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单 寄 送服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 投 资 者首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的, 如申 购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此书面 形式 将确 认为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投资 者发 送 基金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料 。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 子邮 件 地址、 邮寄地 址、 邮 编等 ) 不详、 错 误、变 更或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等 原因 有可能 造成对 账单无 法按 时或准 确送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单 的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售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系 方式 变 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 线客服 ” 咨 询。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转 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五、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www.igwfmc.com ) 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 信 息、 基 金产 品信 息、 账户 查询、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六、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七、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 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 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第 二 十 部 分 、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北京电 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10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京电 盈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 和基 金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 2017 年 10 月 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长 江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7 年 9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平 安银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9 月 1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东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 并 参加 定期 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7 年 9 月 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天 津万家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2017 年 9 月 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天 津万家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9 月 13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定 期定 额申 购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2017 年 9 月 8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9 月 4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江 南农商 行 网 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公 司治 理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7 年 8 月 2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泰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7 年 8 月 25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 大智慧 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并参加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 8 月 1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 华夏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和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7 年 8 月 1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上 海华夏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8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 路财富 基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8 月 1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泰证券 申 购(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7 月 20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2017 年 7 月 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凤 凰金信 ( 银 川)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7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7 年 7 月 1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 上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7 年 6 月 9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武汉市 伯 嘉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申 购起 点金 额的 公告 》 2017 年 6 月 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号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7 年 6 月 2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大 河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6 月 2 日 发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大 河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并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 和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深圳市 金 斧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定 期定额 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2017 年 5 月 11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深 圳秋实 惠 智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 2017 年 5 月 11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深 圳秋实 惠 智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7 年 5 月 4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建行 直 联渠道 (含 建行 网银 、建 行快捷 )基 金交 易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5 月 2 日 发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接受 壹佰万 元 以上申 购( 含日 常申 购和 定期定 额申 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的公 告 》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江 南农商 行 为销售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和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2017 年 4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武 汉市伯 嘉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7 年 4 月 24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记 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景 顺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十二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