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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升级主题混合(040020)

华安升级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升级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七年 十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升级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 起,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2011年3 月3日 证监 许可[2011]317号文 核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自2011 年4月22 日正式 生效 。2015 年8月6日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更 名的 公告 》 , 本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 华 安升级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基金 类别变 更为 混合 型。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相 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或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7年10 月22 日,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7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基 金的募 集 ........................................................................................................................... 61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2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63 九、基 金的投 资 ........................................................................................................................... 75 十、基 金的业 绩 ........................................................................................................................... 87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8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9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4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6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8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9 十七、 风险揭 示 ......................................................................................................................... 10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107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10 1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11 二十一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12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4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22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3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38 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绪言 《华安 升级 主题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华安 升级 主题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升级 主题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安升级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安升级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安升级 主题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华 安升级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 载明,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 起最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金 管理 人 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5















































华安升级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姓 名、 从业简 历、 学历 及兼 职情 况等。 (1)董 事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投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 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饶晓鹏先生 ,硕 士,10 年 基金行业从 业经验 ,曾任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国 联安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加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9 月起 同时担 任本 基 金及华 安安 信消 费服 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陈 俏 宇女 士,自 2011 年4 月22 日至2015 年 6 月 18 日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蒋璆先 生, 自2015 年6 月16 日至2016 年 9 月 21 日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 高级 总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9%以 上 具有三年 证券业或 五年金 融业从业 经历,具 有丰富 的实际操 作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 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公司业 务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个 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1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1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规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对 公司 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展 开, 是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1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 各岗 位、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线。 ② 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1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 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 符 合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地 充 实和 完善, 反映 政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组 织调整 等 因素 的变 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2017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 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 上 年末 增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1,720.93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 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 国《财 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1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 得《 全球托 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 专家——QFII”等 奖 项 ,并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评 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 托管 银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1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1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国 金中心 二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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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2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客户 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86755-83198888 传真:86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 (010 )63636713 电话:010-636363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 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2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2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电话:0769-22119108


传真:(0769)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临沂 市兰 山 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 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82311410 传真: (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2)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2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站:www.newone.com.cn (2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7 、10、18 、19、35 、36 、38 、39-44 楼法定 代表 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2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 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 公 地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 柳路 36 号丁 香国际 东 塔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2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433 传真:023-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民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 8号 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16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4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3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48)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话 :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0)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8 号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3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电话: (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5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5) 中原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3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6)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赛罕 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赛罕 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光 大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86289771 传真: (0791)8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3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gsstock.com (59)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新疆 乌市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太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6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6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0791 )86768763 3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791)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 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4)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65)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66)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3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 技 中一 路西 华强 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电话:0471-6292587 传真:0471-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http://www.grzq.com (7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3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 人: 陈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73)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3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hrsec.com.cn (74)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0311-86028442 传真: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75)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 市和 平区光 荣街 23 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光 荣 街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76)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xmzq.com.cn (7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3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78)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18-23 楼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79)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8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8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4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2)蚂 蚁(杭 州)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8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8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 柏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4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5ifund.com (8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 myfp .com (87)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6 号 中国中 期 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95162,4008888160 电话:010-658076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88)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电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8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4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0)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9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92)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电话:83561149 网址: www.xsdzq.cn (9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028-86712334 网址: http://www.tfzq.com (9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4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5)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麦 子 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net (9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27 层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公司网 站:https://8.jrj.com/ (9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98)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4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9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00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101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外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号乐 成中 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3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4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10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05 )上 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07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8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 路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4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09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网址:19275285.pe168.com/ (110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1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2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4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13 )中证 金牛 (北 京)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4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1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16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17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兰 凤 客服电 话:0512-65280149 网站:www.suzhoubank.com (11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4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服电 话:010-57418813


网址:www.qianjing.com (11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顾 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20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21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登 云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 0571-88337666 (122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露 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23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4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2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电 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2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126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 东园 四区 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27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128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5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29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 码:0755-66892399 (130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3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32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3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5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13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35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3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北 二 街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电 话: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37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3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5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nbcb.com.cn (139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4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41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 服务 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42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43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5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44 )上 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 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45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46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4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俞洋 联系电 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 址:http://www.cfsc.com.cn (148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 方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太康 联系电 话: 95531/400-8888588 传真号 码:021-68757102 (149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5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 志强 联系电 话:0311-88627587 传真号 码: (0311)88627027 (150 )济安 财富 (北 京)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中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电 话:010-65309516 传真号 码:010-65330699 (15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沙 河 口区 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电 话:400-6411-999 传真号 码: 0411-84396536 (15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注册资 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53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上丰 路 977 号 1 幢 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碧波 路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154 )贵州 华阳 众惠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 标准 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陆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5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15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电 话:010-88066632


传真号 码:010-88066552 (156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兰奇 联系电 话:021-60818249


传真号 码:021-60818187 (157 )中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郑 东 新区 CBD 商 务外 环路 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公司网 站:www.zybank.com.cn (158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江汉 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59 )江西 正融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5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60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161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 塘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16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163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室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室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5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64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65 )苏州 财路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高新 区华 佗路99 号6 幢1008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姑苏区 苏站 路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电 话:0512-68603767 网址:http://www.cai6.com/ (166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67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网址: http://07a46813.atobo.com.cn/ (168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69 )深圳 前海 欧中 联合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5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 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10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时 代财 富大 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周文 联系电 话:0755-23946631 传真号 码:0755-82786863 (170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 藏拉 萨市 柳梧 新区 柳 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皓 联系电 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国 金中心 二期31-32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 利民 5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 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振 波 6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3 月3 日证 监许可 【2011】317 号文 批准 设立。 本基金 自 2011 年3 月17 日 起 向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至 2011 年4 月20 日募 集工 作 顺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118,599,416.41 元 人民币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银 行利 息共计 491,204.06 元人 民 币。 募集 资金 已于 2011 年4 月22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42,578 户 。 按 照每 份基金 份 额初 始发 售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4,118,599,416.41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 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491,204.06 份基 金 份额。 两项 合计 共 4,119,090,620.47 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计 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 从 业人员 认购 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83,083.15 (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 0.05%。 按照 有关法 律规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律 师费、会 计师 费、信 息披 露费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 关 规定,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1 年 4 月22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发 布《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 更名的 公告 》 , 本基 金名 称 变更为 “ 华安 升级主 题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类 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6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一)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场 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总 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6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 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名称、 住 所 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 安上 海、 北 京、 广州 、 西安 、 成 都、 沈阳 的业 务总部 或分 公司 可以 在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7×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6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理。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日常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程 序 1、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有足 够可 用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请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6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之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五)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数额 限制 1、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 元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投 资人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 赎回 或转 出时, 每次 赎回或转 出的 申请 不得 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转 出 时或 赎回、转 出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转 出 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6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1、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1.5%,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投 资人 在一 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单笔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赎 回总 金额的 0.5% , 按持 有期 递减。 本 基金的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1 年为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 此类 推。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应 在 调整 实施 3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6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资 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97, 066.1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则可得 到 97, 066.18 份基 金份 额。 例 五 ,某 投 资人 一 次性 投资 5,0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单笔 申购 费为 1,000 元, 假设 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 则 可得 到49,260,098.52 份 基金 份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 月后 赎 回, 赎回 费率 为0.5%,假 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 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6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转出金 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 体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费 = max[(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 的申 购费) ,0 ] ,即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1: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 产。 注 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6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赎回与转 换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 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 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投资 者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办理 转 出基 金权益 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权 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于 T+2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回 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7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转 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 转换 转入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转换 转入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某些 投 资人 的申 购、转 换 转入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 、 转换转 入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转 换转 入业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7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 转换 转出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亏 损等 任何 损失 。 若 连续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或转换 转出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7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 结 7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7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受 益于 产业结 构升 级、 消费 升级 和技术 升级 的行 业, 分享 中国经 济结 构转型 过程 中的 投资 收益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 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A 股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其中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行业、 消 费升级 行业 和传 统行 业中 的技术 升级 相关 行业 的比 例不低 于股 票投 资 的 80% ; 债 券、 权证、 现金、货 币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围 为 5 ~40%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为0~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将秉 持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挖掘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过 程中 由产 业结 构升 级、 消 费升 级和技 术升 级带 来的 价值 增长机 会。 改革开 放三 十多 年来 ,中 国经济 在迅 速发 展的 同时 ,资源 和生 态却 付出 了沉 重的代 价 。 面对生 态环 境的 恶化 、 能 源的匮 乏 、 劳 动力成 本的 上升和 国际 经济 环境 的严 峻, 中国 下一 阶 段的经 济增 长再 也不 能延 续传统 的经 济增 长方 式和 发展模 式 , 经 济结 构转 型成 为经济 社会 发 展的新 主题 。 在经 济结 构转 型 的过 程中, 产 业结 构升 级、 消费 升级 和 技术 升级 带 动的 相关产 业的发 展, 必将 创造 新的 经济增 长点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自上 而下 ”与“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主动 投资 管理 策略 , 将定 性分析 与 定量分 析贯 穿于 资产 配置 、行业 细分 、个 券选 择以 及组合 风险 管理 全过 程中 。 7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并通过 适度 调整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 减少 基金 的系 统性风 险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 家政 策、 市场 预期 、 估 值水平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 场的重 要因 素 的研究 和预 测, 利用 公司 研究开 发的 数量 模型 工具 , 分析 和比 较不 同类 别金 融市场 和不 同金 融工具 的收 益及 风险 特征 , 确 定合 适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在做 大类 资产的 主动 性配置 时 , 基 金 管理人 也会 基于 在长 期投 资管理 过程 中所 累积 的经 验, 应 对突 发事 件、 财 报季 节效应 以及 市 场非有 效等 例外 效应 所造 成的短 期市 场波 动。 2、 股票 投资 策略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确 定投资 组合 。 (1)采 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式 选择 行业 对宏观 经济 中制 度性 、 结 构性或 周期 性等 发展 趋势 进行前 瞻性 的研 究与 分析 , 挖掘 并投 资于集 中代 表整 个经 济发 展趋势 的行 业或 主题 。 本 基金重 点关 注以 下几 类行 业, 并 将不 低于 80%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该类行 业 的上 市公 司。 ① 战略性 新兴 行业 国家中 长期 科学 和技 术发 展规划 纲要 把建 设创 新型 国家作 为战 略目 标 , 把 可持 续发展 作 为战略 方向 , 把争夺 经济 科技制 高点 作为 战略 重点 。 在 这一 规划 下, 战略 性 新兴行 业将 逐步 成 为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主 导力 量。 本基 金认 为, 战略性 新 兴行 业必 须掌 握关 键核 心 技术, 具有 市场需 求前 景, 具备 资源 能耗低 、 带 动系 数大 、 就 业机会 多、 综合 效益 好的 特征。 在选 择战 略性新 兴行 业时 ,将 着重 考虑以 下几 个因 素: 一是 产品要 有稳 定并 有发 展前 景的市 场需 求 ; 二是要 有良 好的 经济 技术 效益; 三是 要能 带动 一批 相关产 业的 兴起 。 本 基金 根据国 民经 济和 社会发 展五 年规 划、 产业 调整与 振兴 规划 以及 区域 发展战 略等 ,确 定节 能环 保、信 息技 术 、 新材料 和生 物医 药等 行业 为中长 期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未来 将根 据经 济社 会的 发展和 政策 的 演变适 当调 整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范畴 。 ②消费 升级 行业 当前在 经济 增长 的三 驾马 车中, 消费 是最 为稳 定且 持续增 长的 因素 。 随 着我 国居民 收入 水平提 高 , 消 费升级 趋势 越来越 明显 , 导致消 费升 级受益 行业 公司 业绩 持续 稳定增 长 。 本 基 金将对 影响 居民 收入 水平 及消费 结构 的因 素以 及消 费结构 的变 化趋 势进 行跟 踪分析 , 发掘 不 同时期 的消 费升 级主 题, 在不同 子行 业间 进行 积极 的轮换 ,不 断优 化股 票资 产结构 。 ③传统 行业 中的 技术 升级 7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也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投资 主题 。 创 新投 入和 新科 技的 应用将 为 传统行 业注 入新 的活 力, 带动技 术升 级和 盈利 模式 的创新 。 本基 金在投 资传 统行业 时 , 将 通 过技术 应用 前景 、 市 场需 求和经 济效 益三 方面 论证 企业发 展战 略和 市场 推进 措施, 挖掘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2)采 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 精选 个股 在根据 上述 策略 选择 行业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采 用基 本面分 析和 实地 调研 相结 合的研 究 方法选 择个 股。 基于公 司财 务指 标分 析公 司的基 本面 价值 , 选择 财务 和资产 状况 良好 且盈 利能 力较强 的 公司。 具体 的考 察指 标包 括成长 性指 标 (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 息 税折 旧前 利润增 长率 、 现 金流) 、 盈利指 标( 毛利率 、净资 产收益 率、投 资回 报率、 企业净 利润率 )等 指标。 本基金 将主要 使用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市 盈率 和市 净率 模型 等财务 模型 对公 司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安全 边际允 许的 前提 下, 更多 关注公 司成 长的 持续 性。 行业研 究员 将通 过实 地调 研等基 本面 研究 方法 剖析 盈利背 后的 驱动 因素 , 重点 关注以 下 几类价 值驱 动因 素: ①市场 竞争 格局 :在 市场 格局中 处于 有利 位置 ,有 能力进 行创 新投 入和 技术 改造; ②盈利 效率 :公 司盈 利效 率较高 ,财 务结 构合 理, 各项财务 指标 在业 内处 于领 先水平; ③技术 升级 : 公司 核心 生产 技术符 合国 家科 技创 新的 大政方 针和 经济 社会 发展 的内在 需 求且存 在技 术壁 垒; ④企业 家精 神: 企业 家致 力于打 造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规 划公 司长 远发 展。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可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和 可 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基 金经 理通 过 对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 风险 和 风险溢 价等 因素 的综 合评 估, 合理 分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 合中 投资 于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短期 金融 工具 等产 品的 比例, 构造 债券 组合 。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 将重点分析国债品 种所蕴 含的利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 根据 利率预 测模型 构造最 佳期 限结构 的国债 组合; 在选 择金融 债、企 业债品 种时, 本基金 将重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 信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担 保纪录 等。本 基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价格 与其所 对应 股票价 格的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可 转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7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实 现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结合 权证 定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行 投资 ,以 追求 较为 稳定的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20% ×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益 率 沪深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它 的样 本选 自沪深 两个 证券市 场, 覆盖 了大 部分 流通市 值, 其成 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具 有权威 性,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是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的中 国债 券指 数 。 该 指数同 时 覆盖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银行间 以及 银行 柜台 债券 市场上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有 其它 代表 性更 强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 有更科 学客 观的 权重 比例 适用于 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对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变化 的环 境 、微观 企业 运行 的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2、 投资 决策 体系 华安实 行三 级决 策体 系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三 级决 策体系 的责 任主 体是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协 调小 组和 基金 经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决 策、 分层 授权 、 职 责明确 和运 作规 7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范。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协 调小 组是 基金 投资 的协调 机构 和中 间桥梁 ,投 资协 调小 组由 基金投 资部 、研 究发 展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责 人及 业务骨 干组成。 基金经 理是 基金 运作 的直 接管理 人。 3、 投资 管理 程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 (1)资 产配 置 研究发 展部 和被 动投 资部 金融工 程小 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 市场 分析 报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 在 此基础 之上 , 研究发 展部 策略小 组提 交 投 资策略 分析 报告 及资 产配 置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 交基金 组合 分析 报告 和未 来操作 建议 ,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报告 并形成 投资 决策 建议 , 审 议各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计划 。 基 金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2)证 券选 择 基金经 理根 据决 策会 议的 决议、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要 求和市 场判 断, 从核 心股 票库中 挑选 股票来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研究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数量 、时 机, 其中 超权限 投资 安排 等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 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对于 已经 买 入的股 票, 基金 的持 有周 期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 降低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4)交 易执 行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风 险评 估采 用风 险管 理部门 开发 模型 , 评 估组 合风险 价值 、 行 业配 置、 估值、 流动 性、 利 率和 信用 等风 险。 绩 效评估 采用 华安 自主 研发 组合绩 效归 因分 析系 统和 第三方 绩效 归 因系统 ,对 投资 组合 指定 时间段 进行 绩效 分解 ,归 因收益 风险 来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 报告使 得 7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了 解组合承担 的风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 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合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合规 监控 ,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依据 证券 基金 相关投 资 法规, 同时 结合 本公 司实 际情况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合规监 控。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八)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9)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8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6)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60% ~95% ; 债 券、 权 证、 现金、 货 币 市场 工具和 资产 支持 证券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为 5~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 准。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8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9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78,150,708.41 83.89 8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其中: 股票 278,150,708.41 83.8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投 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919,467.66 15.0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14,753.62 1.06 8 合计 331,584,929.6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8,306,106.00 5.82 B 采矿业 18,180,936.03 5.78 C 制造业 165,133,202.32 52.4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34,222.72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188,995.52 3.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9,985,180.86 15.8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321,750.03 0.74 J 金融业 10,828,046.00 3.44 K 房地产 业 - - 8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81,875.00 0.3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278,150,708.41 88.36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120 韵达股 份 630,410 29,049,292.80 9.23 2 000661 长春高 新 134,674 20,005,822.70 6.36 3 000932 *ST 华菱 2,149,000 19,233,550.00 6.11 4 000998 隆平高 科 704,081 18,306,106.00 5.82 5 600867 通化东 宝 831,100 16,040,230.00 5.10 6 601600 中国铝 业 2,031,900 15,401,802.00 4.89 7 601006 大秦铁 路 1,474,000 12,897,500.00 4.10 8 600567 山鹰纸 业 2,323,358 12,732,001.84 4.04 9 000807 云铝股 份 893,556 12,393,621.72 3.94 10 002640 跨境通 520,486 12,111,709.22 3.85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8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无。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 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8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7,587.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57,639.7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672.02 5 应收申 购款 525,854.3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4,753.62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 业 15,401,802.00 4.89 重大资 产重 组 8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比 较( 截止时间 2017 年6 月 30日 )。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2011-4-22( 合同生效 日) 至2011-12-31


-18.90%


1.09%


-22.98%


1.04%


4.08%


0.05%


2012-1-1至2012-12-31


4.32%


1.16%


5.91%


1.02%


-1.59%


0.14%


2013-1-1至2013-12-31


21.75%


1.44%


-7.17%


1.12%


28.92%


0.32%


2014-1-1至2014-12-31


8.54%


1.17%


42.82%


0.97%


-34.28%


0.20%


2015-1-1至2015-12-31


53.22%


3.15%


5.37%


1.99%


47.85%


1.16%


2016-1-1至2016-12-31


-5.22%


2.05%


-9.39%


1.12%


4.17%


0.93%


2017-1-1至2017-6-30 -2.86% 0.90% 8.13% 0.46% -10.99% 0.44%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8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一、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8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8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9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 费用 , 9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出 现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 9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 (八)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红 实施 日 (具 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 准) 的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10% ;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9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9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八 章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将 另行公 告。 (三) 其他 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9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6、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9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 “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 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9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10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 构;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10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七、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变 化 而波 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 影响 债 券的 价格,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的 不确 定 性为 再投 资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10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人 大 额赎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券 和个股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券或 个股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股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券 或个 股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券 或个 股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10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券和 个股 停牌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从投资 策略 而言 , 本 基金 投资特 定的 经济 主题 , 挖 掘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过程 中由产 业结 构升级 、 消 费升 级和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价值 增长 机会 , 分享 中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过程中 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主题 波动风 险是 本基金 面临 的特 定风 险。 中国经 济正处 于转 型和 上升 时 期, 表 现为 多种经济 主题 共同 促进 经济 的 繁荣 发展, 不同 经济 主题 在 不同 时间 对经 济增 长的 贡 献也 不尽 相 同。 准确 把握 投 资主 题, 并识 别受 益于 该 投资 主题 的 上市 公司,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研能力 存 在 挑战。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宏观 经济、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和市场变 化趋势 等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 资人 分红 而 面临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 变 化, 若 是由于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10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0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0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10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一、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1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11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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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关 于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 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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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关 于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 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6 11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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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基 煜基 金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18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锦安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19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11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7


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28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 爱建 集团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2 29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路 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5 3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 八一 钢铁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07 3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09 3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东莞农商行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18 3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江南农商行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19 11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4


华安升级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25 35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江南银行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30 3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万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05 37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 结算方 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3 3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宜信普泽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5 39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长江证券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9 4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 中国 铝业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0 11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 平台延 长 “微 钱宝 ” 账户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7 4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前海欧中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9 4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喜鹊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17 4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变更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10.17 12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12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6 日 12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择、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2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2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12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 定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2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12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 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12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12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 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 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13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 13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开日至 少35 日前 提交 召集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 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日前 公告 。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13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3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收费方 式或调 低 赎回 13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费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13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13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 止。 (二)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四)本基 金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13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13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A 股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 、货币 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范围 为 60% ~95% ,其中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行业、 消 费升级 行业 和传 统行 业中 的技术 升 级相 关行 业的 比例 不 低于 股票 投资的 80% ; 债 券、 权证、 现金、货 币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围 为 5 ~40% ,其中 权证投资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范围为0~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为 60% ~95%; 债券、 权证、 现金 、货币 市 场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 ~4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13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按买 入成 本计算) 不得 超过前 一交 易日本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按 买 入成 本计 算) 不得 超过 买 入前 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 准的、 经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14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141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④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以 下事 项监 督: ①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情 况。 ③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④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142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143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144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145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146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e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47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经 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如基 金 托管 人在讨 论中提 出了 正确 意见 而基 金管理 人未 采纳 或执 行 , 则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造 成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 资人 或基 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人 或基 金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如基 金托 管人 在 计算和 核对 中提 出了 正确 意见而 基金 管理 人未 采纳 或执行 , 则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 付。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14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出 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 故的情况;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149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150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