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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蓝筹(160311)

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成。 依据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 证 监基金 字[2007]107 号 文核 准的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存 续期限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并更 名为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 起, 由《 兴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华夏 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是混
合基金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低于 股票基 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
品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的 财务 资料未 经审 计)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 、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9 
七、基 金的 存续 ............................................................................................................................. 59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60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60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1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与非 交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 71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71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80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81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4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6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7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二十、 风险 揭示 ............................................................................................................................. 9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4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 
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华 夏蓝 筹核心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合 同签 订并生 效之 日
起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之日 起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由兴科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 
兴科基 金: 指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 
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及其 不
时做出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基 金合 同由 《 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订 而成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 
托管协 议: 指《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及其 不
时做出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 管协 议由 《 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对 其定 期做 出的 更新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华夏蓝筹核心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集 中申购期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共同 发布 实施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指引》 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细 则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 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 司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兴 科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
限, 终止 上市 ,调 整投 资 目标 、范 围和 策略 ,修 订 基金合 同 ,并 更
名为“华夏蓝筹核 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等一系列事 项
的统称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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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华夏蓝筹核 心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 效
起始日 , 本 基金 合同 自兴 科证券 投资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起 生效 , 原
《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申购: 指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交易: 指基金 上市 期间 , 投资 者 通过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等方 式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 不包 括交 易 ) 的统称 。 
场内销 售: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理 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场外销 售: 指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 而 通过 各销 售 机构柜 台系 统办
理的基 金销 售业 务 。 
直销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即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 结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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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简称 “A 股账 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称“ 基金账户” )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交 易、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资 者以 深圳 证券 账户 为基础 、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投资 者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证券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 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 又 简
称为 TA 系统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投资 者将 托管 在某 场内 代销机 构 ( 或营 业网 点 ) 的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 或其他营业网点) , 或 将 托 管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 理
人或某 场外 代销 机构 , 或 将托管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某 场外代 销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 场内 代销机 构的 行为 。 
基金存 续期 : 指自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本《 华夏 蓝筹 核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日/ 月: 指公历 日/ 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 节 约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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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
规、 地 方规 章、 部 门规 章 及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 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 询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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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 、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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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理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总 行信 息电 脑部 信息 综合处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养 老金业 务总监 ,华 夏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等。 
阳琨先 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 曾 任 中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 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执行 总经 理、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级 副总 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怡欢女 士,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2004 年6 月加入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行 业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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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 行业 研究主 管、 基金经理 助 理 、华夏 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1月20日
至2017 年7 月17日 期 间)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 月20日至2017 年7
月17日 期间 )等 ,现 任股 票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华 夏蓝筹 核心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2011 年2 月22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金经理:2007 年4 月24 日至2007 年9 月27 日 期 间, 王 志 华 先 生 任 基 金 经 理;2007
年5月9日至2009 年1 月1 日 期间, 巩怀志 先生任 基金 经理;2007 年9 月27 日至2009 年1月1 日期
间,谭 琦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2007 年6 月12 日至2012 年2月29 日期 间, 刘文 动先 生 任基金 经理 ;
2009 年1 月1日至2012 年2 月29 日期间 ,杨 泽辉先 生任 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29日至2013 年3月
11 日 期间 , 陈 兵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2013 年3月11 日至2017年2月24 日 期间 , 董 阳 阳先生 任基 金
经理。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 金经理:2006 年2 月7 日至2007 年4 月23 日 期间、2004 年2 月27
日至2004 年9月16 日 期间 , 王志华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9 月16 日至2006 年2 月7日期 间, 张
益驰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 2001年1月1日 至2004 年2 月27 日期间 , 石波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2000 年4
月8日至2000 年12 月30 日 期 间,葛 基标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蔡向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高 级副总 裁, 基金 经理 。 
董阳阳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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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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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 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 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 
(2 )公 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 衡,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3 )公 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员 工 的 合规 守 法意 识和 职业 道 德的培 养 ,
并进行 持续 教育 。 
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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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基 金经
理小组 负责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资 产配 置基 础上 进行 组合构 建 ,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 金经理 小组 在
基金合 同和 投资 决策 权限 范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 易的集 中 执 行 。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 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 部 依 据基 金经 理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 统 控制 制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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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
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级 具有 不
同的权 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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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重 新组 建后 的交 通 银行正 式对 外营 业 , 成 为 中国第 一家 全国 性的 国有 股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 设在 上海 。 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根 据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3 位 ,较上 年上 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
界 500 强公 司 ” 排行 榜,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53 位 ,较 上年 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9308.38 亿 元。2017 年 1-6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 民币 389.75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下文 简称 “ 托 管中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 基
金、证 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和 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 工的学 历层 次较 高, 专业 分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 执行董 事 、 行
长。牛 先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学管 理学 院技 术经 济专 业,获 硕士 学位 ,1999 年 享受国 务院 颁发 的政 府特 殊津贴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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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 总 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 本行 执 行董事 、 副行 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 乌鲁 木齐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 州分 行行 长。彭 先 生 1986 年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 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助理 、副 总经 理, 本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副 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副处 长,
会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 中国 石 油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士 学位 ,
2005 年于 新疆 财经 学院 获 硕士学 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298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信 托
计划、 私募 投资 基金、 保险 资金、 全国 社保 基金、 养老 保障管 理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托管 中心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各 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 各项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 面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
营环节 ,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监 督机 制。 
(3 ) 独 立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 交通银 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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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 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 有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控 制中 的
盲点。 
(5 ) 有 效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在岗 位 、 业 务二 级部 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控制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 控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 效 益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运 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目 标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中心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业 务
风险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管 理办 法》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
部信息 披露 制度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从
业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 系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化 ,核 心
作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息 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中风 控和 事后 检查 措施 实现全 流
程、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 金
资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 金的到 账 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进行 调整 。交 通银 行有权 对通 知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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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通 银行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及时 纠
正的, 交通 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1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9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25号 、甲25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0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5)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1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8)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2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1)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2)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3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4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层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799 号5 层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 :李 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2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2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5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1号 环球 金融 中 心西塔14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88 (3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黄 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37)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45 号 (锦 昌大 厦)1幢10楼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45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联系人 :孙 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38)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 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91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 :余 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3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8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0)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王 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4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4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3)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 www.hc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4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46)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0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4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东北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4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兰 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49)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1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327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姜 焕洋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50)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51)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号楼6153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488 号太 平金 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 :蓝 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5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2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53)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5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5)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 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 厦15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 :刘 璐 网址:www.dtfunds.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56)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1115-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5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 号2 号楼2-45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孙 雯 网址: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5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东路66号1号楼22 层2603-0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 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 :万 容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00-098-8511


(6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1号院6号楼2 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 :袁 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6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中 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刘 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5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6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6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6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5 、18、19、36 、38 、39 、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6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 :郑 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或95551 (6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7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7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8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7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5)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76)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2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 :韩 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7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8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 广场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1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8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8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尹 旭航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2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8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13 层、21层-23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孔 亚楠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8)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3 (8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0)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9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 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2)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389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389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4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 :王 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9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94)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田 芳芳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95)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5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97)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9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6 (9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100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1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102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7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103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04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5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8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06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07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跃进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街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49 (109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0 )中 泰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1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 :王 雯 网址:www.csco.com.cn (112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0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113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14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115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新 区察 古大 道1-1号君 泰国际B 栋一 层3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6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电话:0755-83255199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 :胡 倩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1 网址:www.chinali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16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7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400-889-6326、0593-95547 (119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2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0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1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122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552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3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杨 莉娟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23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24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25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4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126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7 (127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8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2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5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1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 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3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6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33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深田路46号 深田 国际 大厦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邱 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13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3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3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137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8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39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 陈 鸿鹄 联系电 话:010-50938870 传真:010-5093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59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 系人 : 许 康玮 、赵 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赵雪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由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成。 2007 年 4 月 2 日, 兴 科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兴科 基金 转型 议案 ,内容 包括 兴科 基金 由封 闭式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调整 存 续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 合同 等 。 依 据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 4 月 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107 号文 核准 ,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 市 ,自 2007 年 4 月 24 日基 金终止 上市 之 日起 , 原 《 兴科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失效 , 《华 夏 蓝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生效 ,基 金正 式转型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 不 定期 ,基金 投资 目 标、范 围和 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兴科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 进行 基金 份额更 名以 及 必要的 信息 变更 之后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提供的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3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0 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于2007 年4月27 日进行 集中 申购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报 价格 为 1.00 元 。 本基金 于2007 年4月27 日开始 集中 申购 并于 当日 完成 。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共 确 认 9,964,660,076.62 份 基金 份 额 。 有效 申购 户数 为 1,083,800 户。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核 准兴科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批 复》 (证 监 基金字[2007]107 号 ) ,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07 年 5 月 10 日,即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验资 完成 日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原 兴科 证券投 资基 金进 行了 基金 份额折 算。 经本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 本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准日折 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165,930,905.62 元 ,原 基金兴 科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2.331861811 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165,930,905 份。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登记结算机构提出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已于 2007 年 5 月 11 日 进行 了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 易 (一)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下列 上市 条件, 经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 于 2007 年5月28 日 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 交易 代码:160311 )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低于2 亿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1000人 。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1 1 、本基 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 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 一)款 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 2 、基 金违 反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 、基 金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告 。 (四)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基 金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 半年内 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的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市公 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2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场 内代销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投 资 者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场外 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和 赎 回 。 1 、 直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南京 分公 司、杭 州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成 都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 海、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 中心 以及电子 交易 平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100033 )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 上海 静安 嘉里 投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515 号静 安嘉 里中 心 办公楼 一 座 2608 单 元(200040 )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 )深 圳分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 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4 (13)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金 融 中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5)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 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 系统或 移动 客户 端办 理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外 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住 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中 “( 一) 销售 机构 ” 的 相关描 述。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 可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 在 开放 日 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时间 为9:30~11:30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5 和13:00~15:00 ,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7 年 5 月 28 日上 市交 易并 开放 日常 赎回业 务,2007 年 5 月 30 日起 开 始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 需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办理 场内申 购时 , 每笔申 购金 额不 得 低于1,000.00 元(含 申购 费 )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 富 办 理场外 申购 时, 每笔 申购 金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投资 者 通过其他 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申购 时, 每笔申 购金 额不得低 于1,000.00 元 ( 含 申购费, 定期 定额不 受此 限制 ) , 单笔 不 足1,000.00 元的 申购 申请 , 本基金 有权 拒绝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 资者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 制。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以上 数额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6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 资 者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增 加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通 过本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 构最 迟 须于受 理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的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 回 款 项 应在 自 受理 投 资者有 效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不超过7 个 工 作日 的 时间 内 划往赎 回 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定 处 理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 元以 上 ( 含1000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如 发生变 更,基 金管理 人最 迟须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前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4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遵守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下, 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等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须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7 于该等 措施 实施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办 理场 内申 购的 投资 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 不 足1 份 部分 对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回给 投资者 。对 于办 理场 外申 购的投 资者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以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或收益 归入 基金 资产 。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 内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内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


823,451


4,133,597


若 场内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 购负 担的 前端 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内 申 购份 额 (D=C/1.200 ) 8,332,500


例 二: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 笔场 外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8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场外申 购份 额 (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 场外 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00


场外申 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5 、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 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69 益的 。 7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及时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赎回 业务 的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在有 能力 兑付 时,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受 理赎回 申请 人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其 余赎 回申请 则延 期办 理,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申请 的延 期办理 最迟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0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 以下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十二 )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过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协商,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转换的 服务 ,即 投资 者可 在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转 入基 金并 开办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其中, 基金 转 出视同 赎回 ,需 遵守 转出 基金有 关赎 回业 务的 各项 规定, 并缴 纳赎 回费 用; 基金转 入视 同 申购, 需遵 守转 入基 金有 关申购 业务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可 以就基 金转 换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1 业务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并 另行公 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与非 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本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原 则。 投资 者通 过证券 经营 机构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购或交 易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系 统 , 以投资 者证 券账 户记 载, 托管在 证券 经营 机构处 ; 投资 者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及场 外代 销机 构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 登记 在基 金登记 系统 , 以 投资者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记 载,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场外代 销机 构处 。 投资者 可将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不同 会员 单位、 或 同一会 员单 位的 不同 营业 部之间 办理 系统 内转 托管 ;也可 将登 记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内的 基 金份额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不同场 外代 销机 构之 间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投资者 还可 将基 金份 额在 深圳证 券账 户和 以其 为基 础注册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之间进 行 跨系统 转托 管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上 市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 券、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股指期 货 ) 推 出后, 本基 金还 可依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 融衍 生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 管理 。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 0 ~3%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策略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2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政 策形 势、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综合 分析 ,主 动判 断市场 时 机,进 行积 极的 资产 配置 ,合理 确定 基金 在股 票、 债券等 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比 例, 以 最大限 度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提 高收 益。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总体 上采 取 “ 核心 -卫星 策略 ”, 即将 基金 股票资 产分 成两 部分 ,其 中核心 部 分在投资组合中占较大比 重 (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投资较为稳定,对整 个投资组合 的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起到 决定性 作用 ; 卫 星部 分在 投资组 合中 占权 重较 小, 投资更 加主 动、 积极和 灵活 ,以 追求 超额 收益为 目标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 以 分享 中国 经济成 长; 卫星组 合则 采取 多种 策略 ,积极 投资 于新 股、 中小 盘股、 资产 重组 板块 、衍 生工具 等, 追 求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现 超额 收益 。由 于核 心组合 与卫 星组 合之 间相 关性较 低, 还 能够有 效地 分散 基金 整体 组合的 风险 ,从 而实 现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追 求基金 资产 的 稳健、 持续 增值 。 (1) 核心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策略 ,投 资于 大盘蓝 筹股 。大 盘蓝 筹股 是指市 值 规模较 大 ( 总市 值不 低 于 15 亿元 ) 、 且具 有以 下特 征的股 票: ①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备 核心 竞争 优势 ,比如 专利 技术 、资 源独 占、销 售 网络垄 断、 独特 的 市 场形 象、较 高的 品牌 认知 度等 。 ② 公司 经营 管理 团队 稳定 、治理 结构 良好 。 ③ 公司 财务 指标 健康 、收 入增长 和盈 利水 平较 高 。 ④ 市场 估值 相对 于公 司资 产价值 和增 长潜 力而 言处 于合理 区间 。 中国经 济正 处于 持续 、快 速成长 的阶 段, 由于 大盘 蓝筹股 在行 业中 处于 领先 地位, 具 备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和市 场影响 力, 因而 能够 获得 更多的 资源 和支 持, 充分 分享经 济成 长 的果实 ,并 将其 转化 为企 业自身 的业 绩增 长动 力。 而且, 在我 国证 券市 场上 ,随着 机构 投 资者所 占比 重越 来越 高, 对市场 的影 响力 也越 来越 大,由 于大 盘蓝 筹股 在流 动性和 风险 方 面具有 比较 优势 , 将 成为 机构投 资者 的核 心组 合, 从而获 得资 金面 支持 。 因 此, 我 们认 为, 投资于 大盘 蓝筹 股将 在较 低风险 下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增 值。 (2) 卫星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卫星 组合 将采 取多 种积极 策略 ,追 求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实 现超 额收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3 目前, 基金 主要 关注 新股 、中小 盘股 、资 产重 组板 块、衍 生工 具等 机会 ,通 过积极 操作 , 为整个 组合 扩大 增值 空间 。 ① 新股 申购 :基 金将 利用 规模优 势和 定价 优势 ,积 极参与 新股 申购 、定 向增 发等, 把 握一级 市场 与二 级市 场的 差价机 会, 获取 低风 险收 益。 ② 中小 盘股 :与 大盘 股相 比,中 小型 企业 的成 长性 更高、 收益 潜力 更大 ,但 个股风 险 也较 高 。基 金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精选 个股 ,把 握中 小板块 的成 长机 会, 以实 现超越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较 高收 益。 ③ 资产 重组 板块 :随 着股 权分置 改革 的完 成, 越来 越多的 大股 东愿 意通 过整 体上市 、 收购兼 并、 资产 重组 等形 式,把 优质 资产 注入 上市 公司, 以提 升公 司业 绩, 并实现 市值 的 更大增 长。 重组 概念 将成 为未来 一段 时间 内驱 动公 司业绩 增长 的重 要因 素, 基金将 积极 把 握其中 机会 ,获 取超 额收 益。 ④ 衍生 品板 块: 随着 股指 期货等 衍生 工具 的推 出和 发展, 基金 将有 可能 采用 组合策 略 对冲风 险, 或通 过杠 杆作 用放大 收益 。基 金将 以定 量分析 模型 为基 础,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把 握 衍生 品市 场机 会,追 求实 现较 高收 益。 未来, 基金 管理 人还 将根 据证券 市场 发展 ,积 极寻 求其他 投资 机会 ,对 卫星 组合投 资 策略进 行丰 富和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以 优化 流动性 管理 、分 散投 资风 险为主 要目 标, 同时 根据 需要进 行 积极操 作, 以提 高基 金收 益。本 基金 将主 要采 取以 下积极 管理 策略 : (1) 久期 调整 策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 险 。 (2) 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根 据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略 、哑铃 型 策略或 梯形 策略 ,在 长期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相对 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3)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 价值分 析, 增持 价值 被相 对低估 的债 券板 块, 减持 价值被 相对 高估 的债 券板 块,借 以取 得 较高收 益。 其中 ,随 着债 券市场 的发 展, 基金 将加 强对企 业债 、可 转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4 新品种 的投 资, 主要 通过 信用风 险、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分 析和 管理 ,获 取超 额收益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 研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公 司研究 员按 行业 分工 ,负 责对各 行业 以及 行业 内个 股进行 跟踪 研 究。在 财务 指标 分析 、实 地调研 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研 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行 业提 交 投资建 议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 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参考。 此外 ,公 司有 专门 的宏观 经济 研 究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投 资、进 出口 、就 业、 利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 策 等因 素,为 资产 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公 司还 设有固 定收 益部 ,专 门负 责债券 投资 研究 。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 券等资 产类 别间 的分 配比 例范围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范 围内, 决定 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置 。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 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 ,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资 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对于 拟投资 的个 股,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采取 长期 关注、 择机 介入 的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对 于 买入的 股票 ,基 金的 持有 周期一 般较 长, 长期 持有 的操作 策略 可有 效降 低基 金的交 易费 用 和变现 成本 ,从 而提 高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 配置、 个股 投资 比例 等。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 险报告 使 得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小组 能 够随 时了 解组 合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 与否, 基金 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检 讨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5 基金经 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以及 组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债券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上证 国 债指数 。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准 构成 为: 基准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60% + 上证 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40% 未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比 例范围 ,或 市场 中出 现代 表性更 强、 投资 者认 同度 更高的 指 数,或 原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或停止 原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或 权重构 成。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基 金, 风险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票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 险、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比 例限制 1 、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6 (2)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本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3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 所有 参与 行为 均应 在合 法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7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3,797,386,657.78 84.36 其中: 股票 3,797,386,657.78 84.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7,345,303.30 5.49 其中: 债券 247,345,303.30 5.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2,900,579.35 2.0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0,224,483.61 8.0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564,022.42 0.08 8 合计 4,501,421,046.46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5.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971,580.20 0.11 B 采矿业 243,049,543.72 5.44 C 制造业 1,951,638,527.63 43.6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84,813,418.28 6.37 E 建筑业 30,217,218.00 0.6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08,006,757.43 2.4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7,358,995.15 6.8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1,397,079.80 0.7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5,205,550.03 1.0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8 J 金融业 741,694,620.70 16.59 K 房地产 业 25,239,266.34 0.5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464,500.00 0.3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329,600.50 0.16 S 综合 - - 合计 3,797,386,657.78 84.92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15,849,954 404,966,324.70 9.06 2 600116 三峡水 利 21,459,739 211,163,831.76 4.72 3 600029 南方航 空 23,699,955 195,998,627.85 4.38 4 600690 青岛海 尔 9,464,281 142,816,000.29 3.19 5 601318 中国平 安 2,528,950 136,967,932.00 3.06 6 601398 工商银 行 19,399,994 116,399,964.00 2.60 7 000968 蓝焰控 股 5,069,500 84,812,735.00 1.90 8 601233 桐昆股 份 4,499,971 77,219,502.36 1.73 9 600004 白云机 场 5,707,471 74,710,795.39 1.67 10 601988 中国银 行 18,000,000 74,160,000.00 1.6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28,252,000.00 5.1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9,093,303.30 0.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7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7,345,303.30 5.5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20191 17 贴债 35 2,300,000 228,252,000.00 5.10 2 112044 11 中泰 01 50,000 5,130,500.00 0.11 3 122911 10 鞍 城投 34,860 3,519,814.20 0.08 4 122080 11 康 美债 25,110 2,530,585.80 0.06 5 122641 PR 武城 投 80,000 2,014,400.00 0.05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0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90,217.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72,250.9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13,706.48 5 应收申 购款 587,847.6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64,022.42 5.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1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7 年 4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51.37% 1.42% 31.66% 1.36% 19.71%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85% 1.95% -44.13% 1.83% 1.28% 0.1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1.16% 1.84% 52.55% 1.23% 8.61% 0.6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 1.20% -5.83% 0.95% 4.76% 0.2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20% 1.19% -14.09% 0.78% -12.11% 0.41%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7.10% 1.03% 6.36% 0.77% 0.74% 0.2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97% 1.12% -3.08% 0.84% 19.05%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29% 0.97% 31.19% 0.73% -1.90%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0.23% 2.12% 7.74% 1.49% 22.49% 0.63%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03% 1.36% -5.12% 0.84% -7.91% 0.52%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8.80% 0.67% 9.59% 0.35% 9.21% 0.32%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上 述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本基金 的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投资 或运 作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2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资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资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 资产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资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资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承 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资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除 《基金 法》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分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开 放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 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3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分的 理由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 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分的 理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1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 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4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 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而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在赔 偿基 金投资 者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5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收 入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收 入 。 3 、存 款利 息收 入 。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50%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投资者 需注 意, 登记 在深 圳证券 帐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只能采 取现 金分 红方 式, 不能选 择 红利再 投资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9)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7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 基金托 管 人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 本条 第 ( 一) 款第1 项中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 基金 费 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十、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年度 、记 账本位 币与 会计 核算 制度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 独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8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须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公 司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3 日前 ,将 招募 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二) 集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 制集 中申 购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 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集 中申购 期开 始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89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 进行编 制,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90 日 内公 告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项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0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 、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6、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8 、其 他重 大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定期 报告 等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 票投 资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 险。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等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1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 场 、 技 术、 竞争 、 管理 、 财 务 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 债 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 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4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5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2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二十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变更基 金合 同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十条 第 ( 一 ) 款规 定的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组织 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自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3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 九、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运用 基金 财产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4 (2)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4)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7)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8)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 请 。 (10) 在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5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6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9)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10)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 (11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本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7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 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及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8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8)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基 金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4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 基金管 理人 、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转 换、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8) 除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99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通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电话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构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 达地址 等。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终 止基 金合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 现场 方式 召开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0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集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 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 所 有出 具有 效书 面意 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即视为 有效 表决 ;对 表决 事项明 确放 弃 发 表意 见或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果开 会时 未达 到上 述条 件,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且 确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可保 持不变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一)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六)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召集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1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然后 在所 通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召 集人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构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多 数 (不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为 有 效。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 2 、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行使 表决 权 。 3 、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计票 程序 如下 : (1) 现场 开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2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计票方 式为 : 由召 集人 授权 的 2 名 监督 员在 监督 人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召集人 可自 行 授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的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 机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本 基金 合 同终止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3 (1)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金 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4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因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协 商 或者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九) 信息 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定 期报 告、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蓝筹 核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5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国发 (1986 )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 行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对 象 以及证 券选 择标 准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在 金融 衍生 产品 ( 如股 指 期货 ) 推出 后, 本基 金还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运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进行 投资 风险管 理。 其中,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20% ~95% ,债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范 围 为 0~80% ,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范围 为 0 ~20%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范 围为 0 ~3% ,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资 产 核心部 分的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因此 ,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核心 股票池 明细 ,当 基金 管理 人需对 核心 股票 池进 行更 新时,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 证或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投资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 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6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1 个 月内 使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十 五 条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应 以书 面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7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实 际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电 话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8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 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变 更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资料。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 账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5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算 汇划 业 务。 ( 三)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09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变更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资料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 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 券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变 更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资料 ,并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有价 凭证分 开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 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0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 于证 券交 易场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1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登 记结 算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基金托 管人 的要 求定 期或 不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年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结 算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4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 果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律 法规承 担责 任。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2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三)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3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7 年4 月24 日发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7 年第1季度 报 告。 (二)2017 年5 月17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在 财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通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三)2017 年6 月3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青岛 分公 司营 业场 所变 更的 公 告 。 (四)2017 年6 月1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在 上海华 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的 公告 。 (五)2017 年6 月2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浙江 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4 (六)2017 年7 月20 日发布 华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7 年第2季度 报 告。 (七)2017 年7 月2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新 增南京 苏 宁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八 ) 2017 年8 月1 日发 布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民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九)2017 年8月26日发布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7 年 半年度报 告。 (十)2017 年9 月29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十一)2017 年9月29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调整 的公 告。 (十二 ) 2017 年10 月13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挖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兴 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 2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兴科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 3 、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 4 、 《华 夏蓝 筹核 心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托管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 新) 115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七年 十二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