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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利鑫(002137)

诺安利鑫: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诺 安 利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的公 告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旗下基 金 诺 安利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137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成 立。 根 据 《 诺 安利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和 《 诺安 利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为 2 年。 本基金 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进入 首个 保本 周期, 2017 年 12 月 4 日为 首个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诺 安利 鑫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第十二 部 分 、 基 金的 保本”中 , 保本 基金 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的相 关约定 , 本 基金 由于 首个 保本周 期届满 后 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将转 型为 “ 诺安 利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同时 ,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作相 应修 改。 上述 变更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说明 。 ” 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 起, 修订后 的 《 诺安 利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 《 诺 安利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诺安 利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 诺 安利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一、经 本基 金托 管行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本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 将同步 对托 管协议 进行 更新 修订 。 二、 投 资者 可阅 读附 件 《 诺安利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 了 解 此 次修 订详 情 。 同时, 投 资者 可访 问 本 公司网 站 (www.lionfund.com.cn ) 查 阅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全文 。 三、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据此 在更新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时 ,对上 述相 关内 容进 行相 应修订 。 四、 此 次修 订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并已 履行 了规 定的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五、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lionfund.com.cn )或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998 )咨 询相 关 情况。 六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在 法律法 规允 许范 围内 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释 。 风险提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投 资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 对转 型后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 资人遵 循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全面 认识 产品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征,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和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在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等文件 及相 关公 告, 如实 填写或 更新 个人 信息 并核 对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选择与 自己 风险 识别能 力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的基 金产 品。 投资者 申请 使用 网上 交易 业务前 , 应 认真 阅读 有关 网上交 易协 议、 相关 规则, 了解网 上 交易的 固有 风险 , 投 资者 应慎重 选择 , 并在使 用时 妥善保 管好 网上 交易 信息 , 特 别是 账号 和 密码。 特此公 告。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 月五 日


附 件: 《 诺安 利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改对 照表 》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 “ 《指导意见》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 律法规 。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与 基金 合 同有冲 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本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构,仍然存在着 本金 损失的风险。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的约定。 三 、 诺 安 利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删除 三、本基金由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诺安利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册 , 其 转型 后 的诺安 利 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中国证监会 对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册 及 其 转 型 为 本 基 金 的备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第二部分 释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 诺安利 鑫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4 、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诺安利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诺安利 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同 : 指 《诺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诺 安 利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诺安 利鑫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诺安利鑫保 本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3 、 《指导意 见》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是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任的机构 24 、 保本保障 机制: 指 依 据 《指导意见》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 安 利 鑫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诺安利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删除


担保人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投 资 本 金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 为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保 本 保 障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 况的账 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诺 安 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诺安利 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删除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一 般 最 长 每 2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的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没 有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保 本 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所 设 置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 在 运 作 期 间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 或 超 过 预 设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 件之 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并 进入到期操作 期间 37、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保本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没 有 对 应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 提 前 到 期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的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日 , 该 提 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且不得 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后的对应


日 , 如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没 有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38、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 购 、 过 渡 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 的行为 39、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或 达 到 目 标 收 益 率 后 的 提 前 到 期 后 ,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将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40、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 日) 41、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 日 起 ( 含 该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一工作日的期间 , 最长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4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 限 定 期 限 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 投 资 者 转 换入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43、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


44、保本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 利息 收入之和) , 以 及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投 资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过 渡 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其 中 ,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过渡期申购/ 转换费用 ; 从上一保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额 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 表的 资产净值 45 、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过 渡 期 申 购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当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 积 46 、 保本: 指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等 基 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额 , 由 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 当 期 有 效 的 《 保 证 合 同 》 的 担 保 人 对 此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提 供 担保 47、保证: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投 资 本 金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8、保证合同: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者 过 渡 期 申 购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基金份 额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 元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调整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否 则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 基金不符合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终止 5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诺安利 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健增 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 上限 本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上 限 为 5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执行。 八、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一、基 金名 称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大 类 资 产 的 优 化 配 置和个股精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谋求 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删除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九 、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及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本基金最长每 2 年为一个 保本周期,并 在 每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设 置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在 运 作 期 间 , 如 本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 过 保 本 周 期 目 标 收 益 率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 本 基 金 当 前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到 期 ( 提 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且 不 得 晚 于 非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并 进入到期操作 期 间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开 放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截 止 日 次 一 工 作 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前 一 工 作 日 ( 含 该 日 ) 的 时 间 为 过 渡 期 , 最 长 不 超过 30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只 可 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 不 开 放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为 1.000 元 。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 本 基 金 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同 时 重 新 开 始 计 算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 收 益 率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目 标收益率 为 20% ,此后每个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 率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披 露。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结 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收 益 达 到 上 述 标 准 , 保 本 周 期 提 前 结 束 前 的 变 现 操 作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的 浮 动 等 因 素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收 益 小 于 或 大 于上述标准。 删除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至 2 年后的 对应日;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 起至 2 年后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没 有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十、基金的保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或 于 过 渡 期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约 定 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 当 期 有 效 的 《 保 证 合 同 》 的 担 保 人 对 此 按 照 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而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 相 应 基 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 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 证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中 国 投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 个 月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确 认 的 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 本额 , 且不超过 51 亿 元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售对 象 1 、 发售 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 发售 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本基金由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 【2015 】 2554 号文注册,并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 完成募集获得成立。基金管理人为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诺安利 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根据《诺安利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 相关规定, 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 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 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首次 募集 金额 目标 上限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金 额 上 限 50 亿 元 人 民 币 (不包 括募 集期 利息 ) , 规 模控制 的具 体 办法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 4 、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5 、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 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 投 资人 认购 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缴 款。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募集 期间的 单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 日 (含第 5 个工作日) , 即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诺安利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诺安利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该日 起生效。


制和处 理 方 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书 。 4 、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可多 次认购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计算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第 五部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 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 下列责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利息。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删除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存 续 期 内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投 资 者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 本条 款。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赎回 遵循 “ 后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的 相 反 顺 序 进行赎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若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 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若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删除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 , 除指定 赎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对 于 由 本 基 金 转 入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期 将 从 原 份 额 取 得之日 起连 续计 算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告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5 、 发生基金合同第十 二部 分 “基金的保 本” 第五款 “保 本基金的 到期处理方案”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30 个 工 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务(含转换转入业 务) 。 发 生 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6 、 发生 《基金合同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 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 续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删除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删除


的保本” 第五款 “保本基 金的到期处理” 中 约 定 的 情 况 , 即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30 个 工 作 日 )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业务(含转换转出业 务)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7 )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履行保本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 则; 2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 格; 删除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2 、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 于: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所规定 的费 用;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4 ) 缴 纳基金 申购 、 赎 回 款项及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 酬标准,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 同约定的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要 求 提 高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6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但在保本到期后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除外 ; (8 ) 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 人、 保本义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除 外; (9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 在 保 本 到 期 后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一、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 调整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删除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 略,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此变更基 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的 , 以 及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 基 金托管费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保本周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增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3) 保本周期内 , 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 人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 或 者 在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更 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 (4) 保本周期到期 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并 维 持 或 变 更 担 保 人 、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保障机制; (5) 保本周期到期 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转 型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基 金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 (6) 保本周期到期 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删除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转 型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机构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 基 金交 易 、 非 交易 过户、 定期定 额投 资、 收益 分配 等业务 规则 ; (6)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 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 则;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 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 录 不 少 于 二 十 年;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 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不少于二 十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保本( 原)


删除 第十三部 分 基金保 本的保证 (原) 删除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本 金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 健增 长。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的股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公司债 、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删除


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债券 、 央行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资产, 其中稳 健资产主 要投资于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次级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风 险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以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权 益 类 品种。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于 40% , 其 中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 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策略, 在保本周 期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严 格 按 照 保 本 模 型 进 行 优 化 动 态 调 整 , 确 保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和 收 益 的 锁 定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稳 健 的 投 资策略,力争为投资 人取 得超额回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由 三 部 分 组 成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稳 健 资 产 投资策略、风险资 产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是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类 别 资 产 市 场 相 对 风 险 度 , 按 照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PPI )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产的比例。 CPPI 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 为两个部分, 第 一 部 分 是 依 据 保 本 要 求 将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资 产 投 资 于 稳 健 资 产 , 力 争 获 得 稳 定 收 益 , 以 此 来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性 ; 第 二 部 分 是 将 其 余 部 分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风 险 较 高 的 风 险 资 产 , 提 升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市 场 情 况 和 研 究 结 果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本 基 金 对 稳 健 资 产 和 风险资 产 的 资 产 配 置 具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步: 第 一 步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底 线 (Floor ) 。 根 据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 的 100%) 和合理的 贴 现 率 , 确 定 本 基 金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稳 健 资 产 数 额 , 亦 即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底 线 (Floor)。 第 二 步 ,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垫 (Cushion ) 。 通 过 计 算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越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得 到 本 基 金的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险乘 数(Multiplier)。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和 趋 势 的 判 断 , 并 结 合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情况 , 确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 风 险 乘 数 , 并 在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 得 到 当 期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规模与比例。 第 四 步 ,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保 本 基 础 上 的 保 值增值。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 致 的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变 化 , 对 未 来 市 场 利 率 趋 势 及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 并 综 合 考 虑 利 率 变 化 对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影 响 、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 用 风 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的 好 坏 等 因 素 , 在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安 全 性 和 稳 定 性 的 基 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1)免疫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剩 余 期 限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期 限 匹 配 的 积 极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保 本 周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动 态 调 整 稳 健 资 产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利 率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各 种 风 险 , 保 证 债 券 组 合 收 益 的 稳 定 性。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或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从 短 、 中 、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 中获取收益。


(3)相对价值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品 种 及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间 利 差 的 分 析 判 断 , 获 取 不 合 理 的 市 场 定 价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4)骑乘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 利 差 情 况 , 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所 对 应 的 期 限 债 券 , 持 有 一 定 时 间 后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的 缩 短 ,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迅 速 下 降 , 基 金 可 获 得 较 高 的 资 本 利 得 收入。 (5)回购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运 用 回 购 交 易 套 利 策 略 , 在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增 强 债 券 组合的收益率。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和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通 过 对 信 用 产 品 基 本面的研究, 形 成 对 该 信 用 产 品 信 用 级 别 综 合 评 定 , 并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内 信 用 产 品 在 信 用 等 级 和 剩 余 期 限 方 面 的 分 布 , 获取超额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 力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 势 、 产 业 环 境 、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多 因 素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宏 观 及 行 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 响 , 得 出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与 投 资 时 机 , 据 此 挑 选 出 具 有 良 好 景 气 和 发 展潜力的行业。 2)个股选择 a)定量指标分析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 符合基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 主 要 筛 选 指 标 包 括 : 盈 利 能 力 (如 P/E 、P/Cash Flow、P/FCF、P/S 、 P/EBIT 等) ,经营效率 ( 如 ROE、ROA 、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 务状况(如 D/A、流动比 率等)等。 b)定性指标评价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直 接 接 触 和 实 地 调 研 , 了 解 并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战 略 、 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 、 公 司的财务特点, 以 决 定 股 票 的 合 理 估 值 中 应 该 考 虑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水 平 。 在 调 研 基 础 上 , 依 据 公 司 成 长 性 、 盈 利 能 力 可 预 见 性 、 盈 利 质 量 、 管 理 层 素 质 、 流 通股东受关注程度 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 行评 分。 c)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的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 综 合 运 用 多 元 化 的 股 票 估 值 指 标 , 对 股 票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并 评 定 投 资 级 别 。 在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选 择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投资标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本 着 谨 慎 性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方 面 主要运用的策略 包括: 价值发现 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略等。 作 为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会 结 合 自 身 资 产 状 况 审 慎 投 资 , 力 图 获 得 最 佳 风 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 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40% ; 本基金未投 资股指期货时, 基 金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比 例 不 受 本 条 款的限制;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200% ;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 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或 新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保 本 周 期 同 期 限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 本 基 金 作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最长为 2 年,以 2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体 现 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能 够 使 投 资 者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效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基金中的低 风险品 种。 转 型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五、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第 十五部 分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前 2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至法 定 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支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日、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的,顺 延 至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 之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 除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支 付 。 3 、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 期间 (除保本周期 到 期 日 ) 和 过 渡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4 、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 本 基金不符合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而 变 更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自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当 日 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 抗力情 形 消除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 。 删除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登公告 。 告。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仅 采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不进 行红利再投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若 本 基 金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则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由 此 获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视 同 申 购 , 不 保 本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删除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 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七) 临时 报告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 障机制; (五) 临时 报告 删除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文 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1 、 本基金由诺安利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基 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自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 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本部分内容根据前述《基金合同》 正文“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 “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 、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 与 税 收 ” 、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 益预分配”等修改内容进行对应修 改。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 后文 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与 格 式 〉 》 、 《 诺 安 利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诺安利鑫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一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 期货 、 权证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稳 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 其中 稳健资产主要 投资于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 转 债 ) 、 次 级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国 债期货、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 收益品种。风险资产 主要 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 权益 类品种。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 资范围。 转型为 “诺安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删除


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 转型为 “诺安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比 比例为: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稳健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 60%。股 票、 权证、 股指期 货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本基金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1 ) 转 型 为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 配比比例为: 转型为 “诺安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 (2 )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稳 健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60% ,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删除 删除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 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转型为 “诺安利鑫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或新 保本 周期 开始 起后 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 期间 ,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应 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 诺 安 利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起后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五 、 基 金 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对 于 因 基 金 申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的约定, 将认 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 基 金管理人应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删除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指计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 易所及 其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九 、 基 金 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 则 2 、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不 进行红利再投 资; 保本周期到期后 , 若 本基金按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为 “ 诺安利 鑫 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一)基 金收益 分配的 原 则 2、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十 、 信 息 披露 ( 二)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 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 和信息 披 露程序 (二)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在 信 息披露中 的职责 和信息 披 露程序


根 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要 求,本 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文件包 括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定期 报告 、临时 报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等其他 必要的 公 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负责 公 布。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要求,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定期报告 、 临时报告 、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等其 他必要 的公告 文 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负 责公布 。 十 一 、 基 金费用 ( 一)基 金管 理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 提。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1.2%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应 计提的 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 二)基 金托 管费的 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 提。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应 计提的 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的 调 (一) 基金管 理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 提 方法 基 金管理 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1.5%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应 计提的 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二) 基金托 管费的 计提 比例和计 提 方法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年 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5%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 计提的 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五)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的 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 规 模等因 素协 商一致 ,酌情 调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提高 上述费率 需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规模等 因素协 商一致 , 酌情调整 基 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调整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过。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的效力 ( 一)基 金管 理人在 向中国 证监会 申 请 发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本 基金托 管 协 议草案 ,该 等草案 系经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 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可 能 不 时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见 修改托 管 协 议草案 。托 管协议 以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的文 本为正 式文本 。 (一) 本基金由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托管 协 议草案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签章 ,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会的意 见修改 托管协 议 草案。 托管 协 议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文 本 为 正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