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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双息(290003)

泰信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泰 信双息双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 第 2 号) 
 
 
 
 
 
 
泰信双息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核 准文 件: 证监基金字[2006]67 号文 
核 准日 期:2006 年4 月10 日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送出日期: 二○一 七 年十二 月 五日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原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 会2006 年4 月 1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67 号文 件 《关 于同意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批准 募集、 设立 ,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 生效。 经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2007 年9 月27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讯方 式)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10 月26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293 号 文核 准, 泰信 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2007 年 10 月 31 日起 ,由《 泰信中 短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泰 信双 息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正式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 资运作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其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7 七、基金的转换、非 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 ................................................................................................... 54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 ........................................................................................................................................... 66 十、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7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8 十六、风险揭示 ........................................................................................................................................... 8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7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 页(共 118 页) 一、绪言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金合 同于2006 年6 月15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原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4 月 1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67 号文 件 《关 于同意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批准 募集、 设立 ,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正 式 生效。 经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2007 年9 月27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讯方 式)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10 月26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293 号文核 准, 泰信 中短 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为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2007 年 10 月 31 日起, 由 《泰信中 短期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 订而 成的 《泰 信双 息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正式 生效。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其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 页(共 118 页)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设 立的 泰信双 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双息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募 说明 书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法 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的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原《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与 过户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 页(共 118 页) 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 验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备案手 续后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日 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 页(共 118 页)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 另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 页(共 118 页)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 ,Ltd.)是 原 山东 省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 实业有 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 立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 券监 督委 员会 批 准正式 筹建 , 2003 年5 月8 日获准 开业 , 是 以信 托投 资公司为 主发 起人 而发 起设 立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产品部、营销部(分华 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问 部 、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电子商 务部 、 客服中 心、 基金投 资部 、 研究 部、 专户 投资 部、 清算 会计部 、 集中交 易部 、 计划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 。 截至 2017 年10 月 底, 公 司有正 式员 工103 人,多数 具有硕 士以 上学历 。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截至2017 年10 月30 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先 行策 略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泰 信发 展主 题混 合、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小盘 精选 混合 、泰 信 行业精 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泰信 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 信互 联网+混合、泰信 智选 成长 混合 、泰 信鑫利 混合 共 20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24 个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计 划。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 页(共 118 页) (二) 注册资本、股权结 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 其中,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 股份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 公司总 股本 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的 25%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 事, 高级 会计 师 , 注册 会计 师, 本科 。 曾 任 江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科 长, 江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 部部 长、 项 目经 理、 高 级经 理, 现任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 。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青岛 大学副 教授 、 教 授, 中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工会 主席 。 王川 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管 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 委政策研究室 干部、省委 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 页(共 118 页)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 股总 裁。 郝亮, 独立 董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青 岛市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 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兼 董事 会秘 书。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李小明,监事,助理经济 师,本科。曾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 合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张萍历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 。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胡囡女 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2006 年加 入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监察稽 核部 总监 。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工会 主席 。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 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山东省鲁信实 业集团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现 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 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 页(共 118 页)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 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 人、行 政总 监、 第一 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 先生,副总 经理,大学本 科;曾先后 任山东国投上 海证券部财 务经理,鲁信 投资有限公 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简 介 何俊春 女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证券 从业 经历 21 年。 曾任职 于上 海鸿 安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2002 年12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泰信 天天 收 益货币 基金 交易 员、 交易主 管,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2008 年 10 月 10 日起 担 任泰信双 息双 利 债券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起担 任泰 信债 券 增强收 益基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10 月 25 日起担任 泰信 债券 周期 回 报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 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 起担任 泰 信鑫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1 日起 担任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担 任泰信 鑫利 混合 基金 经 理。现同时 担任 投资 部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附:本 基金 (包 括原 泰信 中短债 基金 )历任基 金经 理情况 :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侯燕琳 2009 年 4 月 25 至 2012 年8 月 7 日 冯俊 2007 年 2 月 9 日至 2008 年 10 月 10 日 王鹏 2006 年 6 月 15 日至2008 年 3 月 20 日 邱宏斌 200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 20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 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 、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 页(共 118 页) 基金、泰信债 券增强收 益 基金、泰信债 券周期回 报 基金、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 债券基金、泰 信鑫利 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18 页)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 页(共 118 页)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要性 原则 。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 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 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 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可能 性及 影响 程度 。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 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 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18 页)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 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内 部稽 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18 页)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益 ; 保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 内部审 计局 )、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18 页) 负责制 定全 行风 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 离制度 ,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 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者 ,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和荣 誉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 训、 签订 承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18 页)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数据 、 应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 托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 与,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 双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织 结构 。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 产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覆 盖所 有 部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 效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 情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18 页) (五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 金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基金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史明伟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电话:010 -66215978-506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网址:www.ftfund.com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营业场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销 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18 页)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18 页)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传真:021-68476497 客服电 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18 页)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迟 卓传 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18 页) 北京银行 在北京、天津、上海、西 安、深圳、杭州、长沙、 南京、济南、南昌的各营业 网点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13)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海鹏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18 页) (16)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 电话 :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 :www.jhccb.com (18)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18 页) (1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18 页) (22)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3)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6)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并事宜,业务整合将 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 、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 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27)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0)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18 页) (31)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18 页) (34)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6)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全国客 服热 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18 页) (37)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8)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9)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18 页) (40)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41)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2)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18 页) (43)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4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18 页) (46)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7)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500 号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jyzq.cn (49)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辉河 路 118 号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周 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询 电话 (50)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荀 航 电话:0471-497954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1)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18 页)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2)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3)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54)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18 页)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56)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户热 线: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7)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18 页)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58)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9)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0)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18 页)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1)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1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96668 、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62)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国联金融 大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徐 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联系传 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63)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gzs.com.cn (64)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竹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5)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7)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8)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1687 号2 号楼 1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9)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0)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18 页)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3)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74)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75)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1 页( 共 118 页) 网址:www.ehowbuy.com (77)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8)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35 层 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80)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1)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82)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8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18 页) (85)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87)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88)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18 页) (89)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90)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1)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2)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18 页) (93)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4)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5)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6)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97)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18 页)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8)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99)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 行大 厦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18 页)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 8666 传真: (0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傅琛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公司 网站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具 体 名 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进行。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18 页)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 间, 当前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 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过 30 个工 作日 开 始办理 申购 和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放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于2006 年6 月26 日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 按基金销 售 机构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 请。 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 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泰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18 页)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 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 于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者可 在T+2日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或到 其办 理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 况,打 印确 认单 。 4、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 将 在T+2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 募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和价格 1、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人民币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万元 人 民币。 3、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购 费) , 单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 累计 交易上 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 回。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 不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须在 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18 页)


(五)申购、赎回费用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为零 。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3、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持 有人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段 设定 ,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下 0.1% 30 天以上 (含 30 天) 0%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为 赎回 费的 25%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费为 零。 申购份 额 = 申购金 额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额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 产。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18 页) 净赎回 金额=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开放 日 收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所 或本 基金 所投 资品 种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停 止交 易等原 因,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持有 人的 利益 ;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5)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如发 生上 述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应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发 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可以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3 、 基金 暂停 申购,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的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 时间超 过1 天但少 于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的 公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18 页)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日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 上述信 息披 露规 则如 果中 国证监 会出 台更 为严 格的 强制性 规定 , 则按 照本 说 明书与 新规 定中 严 格的规 定执 行。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 发生 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 付。 3 、 基金 暂停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赎回的公告并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赎 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 过2 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上述信 息披 露规 则如 果中 国证监 会出 台更 为严 格的 强制性 规定 , 则按 照本 说 明书与 新规 定中 严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18 页) 格的规 定执 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时,即认 为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 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 算,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 邮寄、 传真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记 基金投 资者 对本 基金 提出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即不 得撤 销。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18 页)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2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在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 施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七、基金的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


( 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公 告。 截止 至 2017 年10 月30 日 ,可办 理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名单 如下 : 泰信直销(柜台、网上)、 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 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 银行、华夏银行、北京 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 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 、招商银行、浦发银行、 上海银行、光大银行、 金华银行、工商银行、国 信证券、中泰证券、海通 证券、渤海证券、华安证 券、国都证券、华宝证 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 、中山证券、中金公司、 兴业证券、平安证券、华 福证券、华泰证券、中 信证券 、 中信 证券 (山东) 、 中航证 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银河 证券 、 安信 证券 、 爱建证 券、 申万宏 源 证券、华龙证券、国金证 券、东方证券、江海证券 、上海证券、中信建投证 券、德邦证券、广州证 券、 广 发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诺亚 正行 、 蚂 蚁基 金、 天 天基 金、 联泰 资产 、 长量 基金 、 好 买基 金、 众禄金 融、 恒天 明泽 、 嘉 实财富 、 和 讯信 息、 富济 财富、 虹点 基金 、 大 泰金 石、 钱 景基 金、 鑫鼎 盛、 新兰德、泰诚财富、晟视 天下、伯嘉基金、万得基 金、苏宁基金、懒猫金服 、增财基金、肯特瑞财 富、万 家财 富、 中信 期货 。 (二)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18 页)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截止 至 2017 年10 月30 日 ,可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销售 机构 如下 :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工商银 行 200 2 中国银 行 100 3 交通银 行 100 4 农业银 行 200 5 光大银 行 300 6 招商银 行 300 7 上海银 行 500 8 浦发银 行 300 9 中信银 行 300 10 华夏银 行 200 11 北京银 行 200 12 民生银 行 300 13 平安银 行 100 14 宁波银 行 200 15 南京银 行 100 16 金华银 行 100 17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18 国泰君 安证券 100 19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20 国信证 券 100 21 招商证 券 100 22 中信证 券 500 23 银河证 券 100 24 海通证 券 100 25 安信证 券 300 26 华泰证 券 100 27 平安证 券 100 28 华安证 券 100 29 中泰证券 100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31 江海证 券 100 32 长城证 券 100 33 爱建证 券 200 34 华宝证 券 100 35 华福证 券 100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18 页) 36 信达证 券 100 37 华龙证 券 100 38 长量基 金 100 39 众禄金融 100 40 蚂蚁基 金 100 41 诺亚正 行 100 42 万联证 券 100 43 和讯信息 100 44 恒泰证 券 300 45 天天基 金 100 46 中山证 券 100 47 利得基 金 100 48 中信期 货 500 49 好买基 金 200 50 恒天明 泽 100 51 富济财 富 100 52 虹点基 金 100 53 兴业证 券 100 54 增财基 金 200 55 德邦证 券 300 56 广州证 券 200 57 钱景基金 100 58 鑫鼎盛 100 59 新兰德 100 60 陆金所 资管 100 61 泰诚财 富 100 62 晟视天 下 100 63 伯嘉基 金 200 64 万得基金 100 65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66 懒猫金 服 100 67 中银国 际证券 100 68 肯特瑞 财富 100 69 金石基 金 100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18 页) 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获取 债券 稳定 收益 的基 础上, 通过 股票 一级 市场 申购及 适当 的二 级市 场 投资等 手段 谋求 高于 投资 基准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类 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信用 等级 为投资 级的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债 ) 、 可 分离 性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 品种。上述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 、 权证 的 投资,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非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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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指 数。 上证国债指数是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推出的中国国债 指数。该指数覆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国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 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 整。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五)投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 在本基 金投 资管 理计 划中 ,投资 策略 由自 上而 下的 资产配 置计 划和 自下 而上 的选股 (或 债券 ) 计划组 成, 本基 金根 据对 宏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和财 政政策 变化 、经 济周 期及 利率走 势、 企业 盈利 和 信用状 况等 等的 动态 分析 ,在限 定投 资范 围内 ,决 定债券 类资 产、 股票 类等 工具的 配置 比例 。并 跟 踪影响 资产 策略 配置 的各 种因素 的变 化, 定期 对资 产策略 配置 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进行 债券 类等 资产 的总 体策略 配置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市 场利 率、资 金市 场工 具 供求关 系、 资金 市场 发展 状况、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变化 等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决 定债券 类属 资产 等工 具的 配置比 例。 本基金 通过 市场 价值 中枢 研判系 统, 根据 市场 即时 市盈率 与市 场价 值中 枢的 偏离程 度, 调整 股 票类属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 作为 债券 投资的 辅助 和补 充, 本基 金以本 金安 全为 最重 要 因素, 审慎 考察 二级 市场 股票投 资。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情 况下 ,提 高基 金的 收益率 ,为投资 者获 得 长期稳 定的 回报 。 2. 债券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1) 货币市 场工 具投 资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18 页) 在本基 金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过 程中 ,将 以严 谨的 市场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采 用稳健 的投 资组 合 策略,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组 合操 作, 在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同时 ,追 求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具体 来 说: ①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利用 现代 金融分 析方 法和工具 , 寻找价值 被低 估的投资 品种 和无 风 险套利 机会 ; ② 根 据各 期限 各品 种的 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 ③ 根 据市 场资 金供 给情 况 对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以及 投资 品种 比例 进 行适 当调 整。 (2) 债券( 可转 债除 外)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可转债 除外)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以 中长 期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 合中长 期的 经济 周期 、宏 观政策 方向 及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 投资组 合管 理, 以获 取较 高的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所采 取的 主动 式投 资策略 涉及 债券 组合 构 建的三 个步 骤: 确定 债券 组合久 期、 确定 债券 组合 期限结 构配 置和 挑选 个券 。其中 ,每 个步 骤都 采 取特定 的主 动投 资子 策略 ,以尽 可能 地控 制风 险、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① 确 定组 合久 期。 主 动式 投资策 略通 过积 极主 动地 预测市 场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相应 调整 债券 组 合的久 期配 置, 以达 到利 用市场 利率 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特性 提高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的目 的。 本 基金在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时,在 进行 债券 市场 发展 趋势及 市场 利率 波动 预期 的基础 上, 结合 本基 金 债券组 合的 利率 弹性 特征 ,从而 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配置 。 ② 决定债 券组 合的 期 限 结 构配置 。 在 决定本 基金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后, 本基 金 主要采 用收 益率 曲 线分析 策略 决定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所 谓收 益率 曲线分 析策 略, 即通 过考 察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 化, 寻求 在一段 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价 格变 化所 产生 的 超额收 益的 策略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是 市场 对当 前经 济状况 的判 断及 对未 来经 济走势 预期 的结 果。 分 析债券 收益 率曲 线, 不仅 可以非 常直 观地 了解 当前 债券市 场整 体状 态, 而且 能通过 收益 率曲 线隐 含 的远期 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化 趋势 ,从 而把握 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 金的 组合 构建 过程 中,收 益率 曲线 分析 策略 将根据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分析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动 趋势 ,并 结合 短期资 金利 率水 平与 变 动趋势 ,形 成具 体的 收益 率曲线 组合 策略 ,从 而确 定本基 金债 券组 合中 不同 期限结 构的 配置 。 ③ 选 择个 券, 构建 组合 。 在确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后 , 本基 金将 主要 运用 收益率 基差 分析 策 略,通 过对 不同 类别 债券 的收益 率基 差分 析, 预测 其变动 趋势 ,及 时发 现由 于基( 利)差超出 债券 内 在价值 所决 定的 差异 而出 现的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并 结合 税收 差异 和信 用风险 溢价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综合 评判 个券 的投 资价值 ,以 挑选 风险 收益 特征最 匹配 的券 种, 建立 具体的 个券 组合 。在 具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18 页) 体运用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策 略中, 本基 金还 将采 用换 券利差 交易 策略 、凸 性套 利交易 策略 以及 骑乘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等 交易 策略 。除以 上常 用策 略外 ,在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采用 一 级市场 参与 策略 以及 无风 险套利 策略 等。 (3) 可转债 投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由 于可 转债 兼 具债性 和股 性, 其投 资风 险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间, 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略 通过 分析 不同 市 场环境 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价 值, 把握 可转 债的 价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较高 投资 收 益。其 次,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时 ,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分 析。 这些 基本 面 要素包 括股 性特 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会充 分借 鉴基 金管 理人 股票分 析团 队的 研究 成 果,对 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形成 对基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将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 评分和 其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分 结合 在一 起, 最终 确定投 资的 品种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包 括新 股申购 、股 票增 发等 一级 市场投 资和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1) 新股申 购、 股票 增发 等一 级市场 投资 策略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的过程 中,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全面 深入 地把 握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运用泰 信 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 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 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 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 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 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 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 的申购 、询 价与 配售 ,有 效识别 并防 范风 险, 以获 取较好 收益 。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①市场 价值 中枢 研判 系统 。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股票 投 资策略 和风 险控 制技 术密 切相关 。 通 过市场 价 值中枢研判系统,结合对 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 、法规的变化地及时应变 和灵活实施。通过对时 间加权 移动 平均 PE 值(PE 动量) 、PB 动量 等指 标的 综合分析 , 合理评 估市 场价 值中枢 。 根据市 场即 时市盈 率与 市场 价值 中枢 的偏离 程度 ,灵 活调 整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②个股选择的方法。本基 金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 那些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 纪录、或具有现金 分红潜力的各行业优质上 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依 据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基 本面的变化,将股票资 产的部 分投 资于 其他 非现 金分红 特征 、价 值低 估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4. 权证投 资策 略 ①考量 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标的 股票 价格 、行 权价 格、行 权时 间、 行权 方式 、股价 历史 与预 期 波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估计 权证 合理 价值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18 页) ②根据 权证 合理 价值 与其 市场价 格间 的差 幅即 “估 值差价 (Value Price) ” 以及权 证合 理价 值 对定价 参数 的敏 感性 ,结 合标的 股票 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 买入 、持 有或 沽出 权证。 在将来衍 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 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 产品市场,控制风险,并把 握获利 机会。


(六)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宏观 经济 形势 ; (3)货币 政策 、利 率趋 势; (4)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基金 投资部、 研究 部。 具体 程序如 下: (1) 金融 工程人员 选 择合适 的金 融工具 ,对 市场各类 收益 率曲线 进行 拟合,并 对各 类收益 率 曲线之 间的 相对 关系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和宏 观经 济之 间的关 系进 行数 量分 析; (2)研究 部与 基金 投资 部 联合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 场深入 研究 ,初 步确 定资 产配置 方案 ; (3) 基金 经理 构造 投资 组合计划 ; (4) 金融 工程人员 对 投资组 合计 划进行 风险 收益分析 ,提 出修正 意见 ;研究部 策略 分析师 通 过宏观 经济 以及 债券 市场 分析, 对投 资组 合的 资产 配置提 出调 整意 见;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最 后确定投 资组 合方 案; (6)基金 经理 通过 交易 过程完成 投资 组合 方案 的构 建; (7) 金融 工程人员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跟踪 评估 ,提出风 险控 制意见 ,按 照风险大 小, 定期或 随 时向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8)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9) 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根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需要可 以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应 按授 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进 行; (10 ) 在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 上述程 序做 适当 的调 整。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18 页)


(七)投资限制 1、基 金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持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非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2)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 券 的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7)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 (9) 存放在 本基 金托 管银 行以外 的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不 得超 过此 银行净 资产 的10% ;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 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 制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到 标准。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18 页)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对上述 事项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已 于2017 年11 月12 日复核了 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57,100.00 2.30 其中: 股票


1,157,100.00 2.30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18 页)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0,222,544.30 80.12 其中: 债券


40,222,544.30 80.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29,896.45 15.99 8 其他资 产


794,001.21 1.58 9 合计





50,203,541.9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3,100.00 1.81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4,000.00 0.5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57,100.00 2.3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沪 港通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18 页)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34 钢研高 纳 23,000 404,800.00 0.81 2 002327 富安娜 30,000 275,700.00 0.55 3 600026 中远海 能 40,000 254,000.00 0.51 4 002292 奥飞娱 乐 15,000 222,600.00 0.45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497,150.00 3.0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346,360.00 70.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5,346,360.00 70.99 4 企业债 券 2,861,074.30 5.7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17,960.00 1.0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222,544.30 80.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200,000 19,960,000.00 40.09 2 150212 15 国开 12 100,000 9,974,000.00 20.03 3 018002 国开1302 53,000 5,412,360.00 10.87 4 019557 17 国债 03 15,000 1,497,150.00 3.01 5 122837 11 武经发 10,720 1,078,860.80 2.17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18 页) 11.1 本基金 本期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证 券 。 11.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05.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9,685.48 5 应收申 购款 1,51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4,001.21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持有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股 票。 11.6 本报告 涉及 合计 数相 关比例 的, 均以合 计数 除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而不 是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 计。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基金 合同生效日 为2007 年10 月31 日。 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 (不含转 型前的泰信中短债 基金)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18 页) ④ 20170101-20170930 1.12% 0.05% 0.57% 0.04% 0.55% 0.01% 20170101-20170630 0.23% 0.05% 0.39% 0.04% -0.16% 0.01% 20160101-20161231 0.42% 0.05% 3.39% 0.04% -2.97% 0.01% 20150101-20151231 7.31% 0.11% 6.09% 0.05% 1.22% 0.06% 20140101-20141231 9.11% 0.13% 4.42% 0.04% 4.69% 0.09% 20130101-20131231 1.36% 0.11% 2.75% 0.06% -1.39% 0.05% 20120101-20121231 7.97% 0.14% 3.35% 0.02% 4.62% 0.12% 20110101-20111231 -6.55% 0.25% 4.05% 0.03% -10.60% 0.22% 20100101-20101231 5.78% 0.33% 3.21% 0.09% 2.57% 0.24% 20090101-20091231 5.05% 0.57% 0.87% 0.09% 4.18% 0.48% 20080101-20081231 7.11% 0.17% 9.40% 0.10% -2.29% 0.07% 20071031-20071231 1.72% 0.13% 0.86% 0.06% 0.86% 0.07% 20071031-20170930 47.19% 0.24% 46.19% 0.06% 1.00% 0.1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不含 转型前的泰信中 短债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况,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 (2007 年10 月 31 日至2017 年9 月 30 日)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18 页)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0 月31 日正 式 生效。 2、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六个 月 。 建 仓期满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组 合的相 关规 定。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债 券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信用 等级 为投 资 级的企 业债 (包 括可 转债) 、 可分 离性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上述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其 中,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3、 经泰 信中 短期 债券 投资 基金2007 年 9 月 27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讯 方式)表决通 过,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10 月26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7 ]293 号文 核准, 泰信 中 短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 为泰信 双息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自2007 年10 月 31 日起, 由 《泰信 中短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修订 而成 的《 泰信 双息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正式 生效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2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变 更为 “上 证国 债 指数”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18 页)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其 他资 产等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分 1 、 本基 金的 基金资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18 页)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产 。 2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除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财产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一、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进 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 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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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按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盘 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2 页( 共 118 页)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18 页)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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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本节上述内容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后修改原有 基金合同相关条 款的通 知》要求 (基 金部 通知[2007]26 号)和本 基金管理 人于 2007 年11 月1 日刊 登在 《 中国 证券 报》上的《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泰信双息双 利基金估值方法变更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修改 而成,详细内容可参阅登载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上 的《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07 年11 月1 日 修改 版) 》。 十二、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的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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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择 获取现 金红 利或 者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下称 “再投资方 式 ” ) ; 如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 选 择,则 视为 选择 现金 分红 ; 6、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至 多分 配为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益 的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泰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有关 业务规 定执 行。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18 页)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7%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2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0.2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逐 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18 页)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 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 佣金、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 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 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 用于约 定的 用途 。 目前,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公式 如下 : H = E ×0.3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 令 ,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4)到(9)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0。 2、基 金申 购费 :0。 3、基 金赎 回费 :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下 0.1% 30 天以上 (含 30 天) 0%


4、基 金转 换费 : 基金 转换费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转换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纳 税主 体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18 页)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如 果基 金合同生 效时 间 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 事项 1 、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它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基金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18 页)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2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3 、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三 )信息披露的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四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1、基 金募 集的 信息 披露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托 管协 议书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18 页)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 金运 作信 息披 露 本基金运 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 计。 (2)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4)基金 资产 (份 额) 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临 时信 息披 露 本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重大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18 页)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基金 管理 人的 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机 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4、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18 页)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


(五 )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2 、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 披露 信息的 报刊 。 4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其摘 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和基 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如有必 要, 投资 者可 直接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 下载上述 文件 。 十六、风险揭示 虽然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是低 风险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但 在运 作过 程中 本 基金的 份额 持有 人 仍可能 需要 承担 下列 风险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18 页)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政 策等 的变化 会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从而 导致 债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生 投资 风险 。 2、利 率风 险 指包括 宏观 经济 环境 、 货 币财政 政策 、 市 场供 求变 化、 市 场参 与主 体预 期变 化等在 内的 一系 列 因素导 致市 场利 率发 生变 化使得 债券 价值 发生 波动 的风险 。 3、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等 在偿 付本 息 后或回 购到 期后 获得 的资 金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临 再投 资的 收 益率低 于原 来利 率, 由此 可能使 本基 金面 临收 益下 降的局 面, 产生 再投 资风 险。 4、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债 券、 短期 融资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以 及由于 债券 票据 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可 能性 。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 金管 理人 在遵 守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前 提下 , 以 应有 的职 业道 德 勤勉尽 职地 为投 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以及信息占有不全面和 具体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产生 的失误 等因 素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 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 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 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 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 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 操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18 页)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 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十七、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信托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 金资产 或者 对基 金资 产的 权利归 属人 提出 请求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30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清算 小组 在成 立后 五个 工作日 内应 当公 告。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 基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18 页) 2、清 算程 序 (1)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对基 金资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5)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至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帐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18 页)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18 页)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 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 调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 金合同》 、基金 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18 页)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 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2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18 页)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18 页)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事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18 页)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 项。 2、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18 页)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和 会议 形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形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 和 地点;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 结果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但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1)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如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18 页) ?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如上述 条件 不能 满足 , 则 召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 上 述第 ?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18 页)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含 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18 页)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 效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18 页)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 和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以及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5)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程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18 页)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 文件。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18 页)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256 号 3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256 号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3 日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6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王斌 2、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9,463,180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18 页) 兑业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兑 付 政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 行、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金 融债券 ; 证券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 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 务;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收 ;外汇 票据承 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 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类 金融工 具。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信 用等 级 为投资 级的 企业 债 ( 包括 可转债 ) 、 可 分离 性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上述 资产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80% 。其 中,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股票 、权 证的 投资,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他 非债 券类 品种 。非 债券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投资 于非 债券 类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共 118 页) 调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 符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③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5% ; ⑤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一只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行 调整 ⑦存放在本基金托管银行 以外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 ,不得 超过 此银 行净资 产的 10% ; ⑧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⑨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 同 一(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 (3)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共 118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担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4、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共 118 页)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 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 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银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 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 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共 118 页)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 (2 )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的 提供 ,从 而使 审核 指标更 为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4 页(共 118 页)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任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5 页(共 118 页)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其 他基 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共 118 页)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 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条例 》 、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 的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 规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 的清算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7 页(共 118 页)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协 议,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专人 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应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并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共 118 页)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已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的 债券和 权证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处 理: ?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品 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已上市流通 的权证,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 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增发新 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 非公开 发行 的股 票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 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⑤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 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 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 日之间、权证停牌 日等情 况, 可应 用B-S 模 型等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4) 配 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共 118 页)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如: 银行 间债 券估值 如遇 特殊 情况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综合 考虑 成本 价、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的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债券 利息 收入 、 存款 利 息收入 、 买入 返售 证券 收入 等固定 收益 的确 认采 用权 责发生 制原 则 。 (7)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权责发 生制 原则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净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由 此造 成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相应 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导致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及 由 此造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由 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 此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共 118 页) 4、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 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 正, 保证相关 各方 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 日内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1 页(共 118 页)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 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2 页(共 118 页)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 为 保 证 旗下基金的正常运营,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 高效、 方便的服务, 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 主要通过柜台 直销、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 )为 投资者 服务 的种 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 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 海建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者 服务 。 本公司 的呼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3 页(共 118 页) 叫中心 设备 完善 ,目 前拥 有6名坐席 、60 条中 继线 ,提供5*12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及7*24 小时 的自 动语音 服务 ,能 够确 保投 资者的 要求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得到答 复。 呼叫 中心 提供 的服务 如下 :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 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 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 包括泰信之窗、 旗下基金、 网上交易、 净值公告、 基金 学院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4 页(共 118 页)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定投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 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自助打印(T+2个工作日开始) 客户服务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公司按 月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对 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泰信通讯》 及其他投资理 财咨询材料 部分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定期寄送 客户服务中心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 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 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 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 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资 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识 的培 训。


( 二) 投诉人 处理方 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 时 处理 投资者 的投 诉, 并在 规定 的时间 内及 时反 馈。 由于 呼叫中 心将 成 为 投资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 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 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 善的投诉处理流程,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5 页(共 118 页) 这是一个闭环流程,任何 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 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 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 入了这 一系 统, 保证 了我 们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 专业 的服务 。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 话 :( 021)20899167 传 真 :( 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何明清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6 页(共 118 页)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该 电话为 24 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 工作 时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调整在伯嘉基金定投最低申 购金额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5/12 2 在中泰证券申购定投费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5/23 3 在平安银行开通定投转换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5/26 4 参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定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6/8 5 参加上 海长 量基 金申 购、 定 投 费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6/21 6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 定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7/1 7 在蚂蚁基金开通转换费率优 惠并调 整交 易限 额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7/18 8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7/21 9 新增北京肯特瑞财富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费率优 惠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7/22 10 在大泰金石开通定投及定投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2017/7/26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7 页(共 118 页)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文 本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文件 。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要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销机 构申请 查阅 以下 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泰 信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二) 泰信 中短 期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7] 号文 核 准的文 件 费率优 惠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11 在上海华夏财富开通申购费 率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8/16 12 17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8/26 13 在中泰 证券 调整 定投 下限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9/4 14 新增天津万家财富为销售机 构并开 通转 换及 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10/13 15 17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公 司网 站(http://www.ftfund.com ) 2017/10/26












































泰信 双息双 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118 页(共 118 页) (三)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四) 《泰 信双 息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 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ftfund.com) 查阅 和下 载相 关法 律文件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