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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A(005451)

鹏扬双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





目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 5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 8 三、清算 与交割 ...................................................................................... 10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 10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 11


重要提示 1 、 鹏扬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 证监 许可[2017]2181 号文准 予注 册。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包 含该 日) 起两 年 ( 含两年 ) 的 期间 内封 闭式 运作, 不开 放申购 、 赎 回业 务。 封闭 期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 含该日 ) 起 至两 个公 历年 后对应 日的 前一 日止( 前述两 年后的 对应 日若为 非工作 日的, 该对 应日顺 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封闭 期结束 后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包含 该日) 起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运作 。 3 、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登记机 构为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公司 ”), 基 金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4 、本基 金的募 集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人 。 5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通 过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公开 发 售。本 基金的 募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额 开始发 售之日 起计算 。本 公司也 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6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 司的直 销机 构和本公 司指 定的发 售代 理机构 , 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详见本公 告“ 五(三)2 、代销机构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开 户 、 认 购等业 务的 网点 、 日 期、 时间 和程 序 等事项 参照 各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7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需 按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的规 定, 提出开 立本 公司基 金 账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申请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外 , 一 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和 使用 一个 基金账 户, 已经 开立 本公 司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可免 予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 。 投资者应 保证 用于认 购的 资金来源 合法 ,投资 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 ,不存 在任 何法律上 、 合约上 或其 他方 面的 障碍 。 投资 者已 提交 的身 份证 件或身 份证 明文 件如 已过 有效期 , 请 及 时 办理相 关更 新手 续, 以免 影响认 购。 8 、本基 金根据 认购费 、申 购费、销 售服 务费收 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取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但 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9 、 本基 金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本 基金 每份 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均 为 1.00 元 , 认 购价格 均为 1.00 元。 投资 者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全 额交 付 认购款 项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上 限 。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成 后, 投资者 不得 撤销 。 10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销 售网点 受理 认购 申请 并不 表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 资者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 务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 认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结 果的 通知 义务 , 投资 者本人 应主 动查 询认 购申 请的确 认 结 果 。 11 、 本公 告仅 对本 基金 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请 详细阅 读《 鹏 扬双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公 告将同 时刊 登在 本公 司网 站。 投资 者如 有疑 问 , 可 拨 打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968-6688 ) 及各发 售代 理机 构客 户服 务电话 。 12 、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 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 险/ 收 益的产 品 。 本 基金可 投资 国债期 货 , 国 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 杠 杆性 , 当 相应 期限国 债收 益率出 现不 利变 动时 , 可 能会导 致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较大 损失 。 本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面临 的信用 风险 、 利率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提前偿 付风 险等 风险 、 操 作风险 和法 律风 险, 由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性。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13 、 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发 售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本公 司拥 有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的最终 解释 权。 一、本次 发售基 本 情况 (一) 基金 的基 本信 息


基金名 称: 鹏扬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5451 (A 类) 、005452(C 类) 运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 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 ,而 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 金份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从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三)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发售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A 类、 C 类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均为 1.00 元人 民币 , 认 购价 格均 为 1.00 元 人民币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和本 公司 指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 本 公 司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 “ 五 (三) 1、 直销机 构 ” ,本 公司 指定 的 发售代 理机 构详 见本 公告 “ 五(三 )2 、代 销机 构 ” 。 (六) 发售 时间 安排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不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进行 发售 。如 果在 此发 售期间 未 达到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认购 的情 况在 募集 期内适 当延 长或 缩短 募集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另 外, 如遇 突发 事件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排 也可以 适当 调整 。 (七) 发售 方式 1 、本基 金认购 以金额 申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时,需按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每次 认购 金额 不得 低 于 1,000 元, 累计认 购金 额不 设上 限。 认 购申 请受 理完 成后 , 投 资者不 得撤 销 。 销售 机构 可调整 每次 最 低 认购金 额并 进行 公告 。 2 、投资 者在首 次认购 本基 金时,如 尚未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 ,需 按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规定 , 提 出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开 户和认 购申 请 可





同时办 理 , 一 次性完 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 认须 以开 户确认 成功 为前 提条 件。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不需再 次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在 新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 可办 理增 开交 易账户 业务 。 (八) 认购 费用 1 、 投资者 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 时需 交纳前 端认 购费 ,费 率按 认购金 额递 减, 具体 如 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 0.80% 100万 ≤M <500 万 0.40% M ≥ 5 0 0 万 每笔1000元 特定认 购费 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万 0.08% 100万 ≤M <500 万 0.04% M ≥ 5 0 0 万 每笔1000元 注:上 述特 定认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集中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养 老金客 户 , 包 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 补 充养老 基金 等, 具体 包括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企业年 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2 、投 资者 认购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 3 、 本基 金认 购费 由认 购人 承担,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登 记结 算等 募 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某客 户投 资 10 万元 在某销 售机 构 ( 非直 销柜 台) 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假 设认购 期利 息 为 100 元, 对应认 购费 率 为 0.80% , 则该投 资人 认购 可得 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80%)=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 +100 )/1.00 =99,306.35 份 即: 该 客户 投资 10 万 元在 某销售 机构 (非 直 销 柜台 )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可 得到 A 类基 金份 额 99,306.35 份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 (2) 当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举例 : 某 客户 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 则该投 资 者认购 可得 到 的 C 类基 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1.00=100,100.00 份 即: 该客 户投 资 10 万 元认 购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 C 类基 金份 额 100,100.00 份(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3)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投资 者的开 户 与认购程 序 (一) 直销 机构 业务 办理 程序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1) 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基金 发售 日 的 9:00 ~17 :00 ( 周六 、 周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不受 理) 。 (2) 本 公司 直销 电子 交易 平台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 基 金发售 日的 9: 00 ~15 : 00 (周六 、 周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受理 ) 。 2 、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直销 柜 台 开户 要求 (1) 个人 投资 者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① 本人有 效身 份证件 (身 份证、户 口本 、警官 证、 文职证、 港澳 居民来 往内 地通行证 、 台胞证 、 护 照等 ) 原 件。 委 托他人 代办 的, 需提 供双 方当事 人身 份证 件原 件和 委托人 签名 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② 本人 的银 行卡 或储 蓄存 折。 ③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单( 个人) 》 。 ④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 ⑤ 个人 税收 居民 身份 声明 文件。 ⑥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要 求提 供的其 他有 关材 料。 (2) 机构 投资 者请 提供 下 列资料 : ① 填妥 的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开户 申 请 表( 机构 ) 》 。 ② 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正 (副 ) 本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税务 登记 证原 件或 加盖 单 位 公章的 复印 件 ; 开 展金 融相 关业务 资格 证明 原件 或加 盖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金融 机构提 供 ) 。





③ 法人 或负 责人 身份 证件原 件或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④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 银行 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 在银 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 户证 明原件或 加盖单 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⑤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本 公司标 准文 本 , 须 加盖 单位 公章和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人章 ) 。 ⑥ 被授 权人 (即 业务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原 件或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 件。 ⑦ 《印 鉴卡 》 ( 一式 三份) 。 ⑧ 开通 传真 交易 的需 要签 署《传 真交 易协 议》 (一 式 两份) 。 ⑨ 机构 税收 居民 身份 声明 文件。 ⑩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要 求提 供的其 他有 关材 料。 3 、投 资者 在本 公司 直销 柜 台 办理 认购 业务 (1)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② 投资 者的 付款 凭证 ,包 括汇款 或存 款凭 证。 ③ 填妥 的 《 交易 类业 务申 请表》 。 (2)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 业务请 提供 如下 资料 : ① 业务 经办 人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② 汇款 凭证 。 ③ 填妥 并加 盖印 鉴章 的 《 交易类 业务 申请 表》 。 4 、本公 司直销 资金划 转账 户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 ,需 在募集期 内, 将足额 认购 资金汇 入 下列本 公司 任一 直销 资金 专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复 内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1535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复 兴支 行 银行账 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 付号 :105100008038 (3) 浦发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北 京分 行营 业部 银行账 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 付号 :310100000010 5 、注 意事 项 (1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办理业 务的 , 若投 资者 的 认购资 金在 认购 申请 当 日 17: 00 之 前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金 专户 , 则 当日 提交 的认购 申请 作废 , 投 资者 需重新 提交 认购 申请并 确保 资金 在认 购申 请当日 17: 00 之前 到达 本公司 指定 的直 销资 金专 户。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电 子交 易平 台 办 理业 务的 , 若 投资 者在交 易日 的 15 : 00 之 前提出 认购 申请 , 但 在 当 日 15 :00 之前未 完成 支付, 则该笔认 购申 请作废 ,投 资者需重 新提 交认购 申请 ,并在下 一个 交易日 15 : 00 前完 成支 付。 在本 基金 发行截 止日 的截止 时间 之前 ,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资 金 未 到达本 公司 指定 账户 ,则 投资者 提交 的认 购申 请将 可被认 定为 无效 认购 。 (2)已 开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的投资 者无 需再次 开立 基金账户 ,但 办理业 务时 需提供 基 金账号 和相 关证 件。 (3)具 体业务 办理规 则和 程序以本 公司 直销机 构的 规定为准 ,投 资者填 写的 资料需 真 实、准 确, 否则 由此 引发 的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二)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的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清算 与交割 (一) 本基 金的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型 为 投 资者认 购时选 择的相 应类 别)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其 中利息 转份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息 折算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二 )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三) 若投 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为无 效, 无 效申 请部 分对 应的 认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者。 (四 ) 本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由登记 机构 完成 权益 登记 。 投 资者 应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到 其办理 认购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实际 认购 份额。 四、基金 的验资 与 基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如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 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五、本次 发售当 事 人或中介 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 3 层 30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电话: 010-68105888 传真: 010-68105932 联系人 :韩 欢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电子 交易 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名称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 周 嘉谊 3 、本公 司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基金份 额 发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韩 欢 传真: 010-68105932 (五)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