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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货币B(003185)

建信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30日证监基金字
[2006]56号文批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商业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3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计价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6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监督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招募说明书: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 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更新; 11、发售公告: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5、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21、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2、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4、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30、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日/天:指公历日; 32、月:指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日开始办理; 39、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 日开始办理; 40、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1、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 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 务与信用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5月起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2011年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 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兼建信资本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 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 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 行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 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 裁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 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 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 行总经理、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 计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 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2015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并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 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 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 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 主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 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6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任债券交易员;2013年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2月10日起任建信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9月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14日 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26日起 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3日起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 作,任交易员。2007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 2009年7月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8月28日起任建 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0日起任建信月 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9日起任建信双月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7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2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8月25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6月3日至2017年6月9日任建信鑫盛回报灵活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7月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年6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2009年9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 任债券研究员;2011年6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8月5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 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建信嘉薪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2006年4月25日至2011年2月1日。 李菁: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17日。 彭云峰:2012年2月17日至2014年1月21日。 于倩倩:2013年8月5日至今。 高珊:2013年12月20日至今。 陈建良:2013年12月10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6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2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3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gome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3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3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8)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 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沈兆杰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 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数 额限制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 额分类及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申购、赎回 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 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 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56号 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20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4月25日起正式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 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 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5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 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2006年4月2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7,659,641,315.67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共计973,296.22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93,39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660,614,611.89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4月25日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 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 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 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6年5月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 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 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个工作日前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 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均为0.01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人 民币。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500万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0.01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 3、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 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 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 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 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 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 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 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A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B类基金份额单笔基 金转换入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3、基金转换费用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 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 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 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6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当法律法规 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 利率走势、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制订本 基金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 略、债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 变化中,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预期通货膨胀率、公开市 场操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为使整体组合获 得更高的收益,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 进行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 的变化来反映。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采取相应 的资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 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 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1)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3)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4)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 系统风险。 6、交易策略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管理人拟 将运用如下策略: (1)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导致不同品种间 收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2)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 合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其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 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而正回购杠杆放大、 开放式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本管理人将在风 险控制基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六、投资流程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 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 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类属配置、期限配置等总 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 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 调整。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 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1,300,739,448.97 27.14 其中:债券 1,300,739,448.97 27.14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2,474,739.94 24.8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295,122,823.75 6.16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65,046,335.90 47.26 4 其他资产 34,345,128.67 0.72 5 合计 4,792,605,653.4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7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2,099,296.85 4.4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天


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5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7.03


4.4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5.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4.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8.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8.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72 4.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9,884,649.59 0.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9,882,213.28 4.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9,882,213.28 4.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9,995,633.12 1.0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030,976,952.98 22.47 8 其他 - - 9 合计 1,300,739,448.97 28.35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2)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1716182 17上海银行 CD182 2,000,000 198,864,002.00 4.33 2 111783473 17宁波银行 CD162 1,100,000 109,287,611.89 2.38 3 111718296 17华夏银行 CD296 1,000,000 99,549,316.28 2.17 4 111783482 17长沙银行 CD089 1,000,000 99,345,471.24 2.17 5 111714242 17江苏银行 CD242 1,000,000 99,333,162.91 2.17 6 111681928 16郑州银行 CD148 1,000,000 99,078,215.37 2.16 7 111785445 17天津银行 CD196 1,000,000 99,023,110.69 2.16 8 170301 17进出01 600,000 59,888,822.53 1.31 9 120247 12国开47 500,000 50,011,672.83 1.09 10 011758066 17华侨城 SCP002 500,000 49,995,633.12 1.09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9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1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本基金的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发行主体中,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2142)于2016年7月7日发布公告:宁 波银行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共涉及3笔,金额合计人民币32亿 元。目前该3笔票据业务已结清,银行没有损失,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648.0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781,117.15 4 应收申购款 12,562,363.4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4,345,128.67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7年 9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A 级)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4月25日- 2006年12月31日 1.3127% 0.0015% 1.2159% 0.0002% 0.0968% 0.0013%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2月31日 3.5226% 0.0068% 2.5089% 0.0017% 1.0137% 0.0051% 2008年1月1日- 2008年12月31日 3.9414% 0.0095% 3.5428% 0.0012% 0.3986% 0.0083%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 1.6168% 0.0075% 2.0277% 0.0000% -0.4109% 0.0075%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日 1.8358% 0.0070% 2.0784% 0.0003% -0.2426% 0.0067%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 3.4883% 0.0027% 3.1665% 0.0007% 0.3218% 0.0020%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日 4.2253% 0.0074% 3.1349% 0.0007% 1.0904% 0.0067%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日 4.1116% 0.0032% 2.8795% 0.0000% 1.2321% 0.0032%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4.4849% 0.0026% 2.7726% 0.0002% 1.7123% 0.0024%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3.4705% 0.0026% 1.9164% 0.0012% 1.5541% 0.0014%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31日 2.5329% 0.0012% 1.3036% 0.0000% 1.2293% 0.0012% 2017年1月1日--- 2017年9月30日 2.3573% 0.0018% 0.9723% 0.0000% 1.3850% 0.0018%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至2017年9月 30日 43.7371% 0.0059% 27.2337% 0.0019% 16.5034% 0.0040%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为:(业绩比较 基准年利率/365)乘以实际天数。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B 级)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2016年9月19日 至2016年12月 31日 0.6929% 0.0014% 0.3704% 0.0000% 0.3225% 0.0014% 2017年1月1日--- 2017年9月30日 2.5420% 0.0018% 0.9723% 0.0000% 1.5697% 0.0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2017年9月 30日 3.2525% 0.0020% 1.3427% 0.0000% 1.9098% 0.0020%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为:(业绩比较 基准年利率/365)乘以实际天数。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并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 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 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介公 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计价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计价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 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 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3、4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将当日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当 日收益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 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 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 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 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 或缩减的该类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1}×100%;其中,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短期金融工具,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 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对本基金产品而言,主要是指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整可能使资产 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 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而造 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 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资产;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 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终止。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的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 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及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受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进行结算,但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 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基金管理 人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 行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存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 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0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2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以 及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 议。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5、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 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5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 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8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 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 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 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 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9 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或者 “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 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的公 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08-31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销 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06-12 3 关于暂停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 业务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 网站 2017-06-01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或其复印件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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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