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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润鑫债券(003418)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二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示】 华润 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16 年9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证监许可 【2016 】2110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10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 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谨慎 、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策 。 本 基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 政 策 风 险 、 管理 风 险 、操作 风 险 、 技术 风 险 、合规 性 风 险 及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式发 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风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质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持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 净 值带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失 ,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 险详 见 招 募说明 书 “ 风 险揭 示 ” 章节等 。 本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 资 基 金中 的中 低风险 品 种 。 一般 情 况 下,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10 月17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风险揭示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9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华润 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润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 元大润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润鑫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 会 议《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 字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总 经 理 业 务办 公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 会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金 融 科 技 委员 会 、 公募基 金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专 户 产 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固 有资金 投 资 运 用管 理 委 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行 使 职 权的议 事 决 策 机 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八 个 部门 。 其中 投研条线包括 权 益 投资 部 、 指 数 投 资 部、 量 化 投资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资 产 配 置 部、 专 户 投资部 、 研 究 部 和交易部八 个 部 门 ;市场 条线包括 市 场 部 、华南 营 销 中 心、 华 东 营销中 心 和 华 北 营销中心四 个部门; 运营 条 线 包 括信 息 技 术部、 运 营 管 理部 、 综 合管理 部 和 财 务 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 还设立了 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 产品部具有战 略引领地位, 负 责 公 司 产品 的 全 流程管 理 , 监 察合 规 部 独立于 各 业 务 部门 , 对 公司及 基 金 投 资 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7 年10 月17 日, 公司有员工74 人, 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9%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 新 先 生 , 董 事长 , 博士 学 历 。 曾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行城 市 金 融 研 究 所 副所 长 、 战略管 理 与 投 资者 关 系 部副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部副总 经 理 。 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车 纲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曾 任 审 计署 武 汉特 派 员 办 事 处 副处 长 ,审 计 署 深 圳 特 派 员办 事 处 副处长 , 深 圳 市笨 牛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调 研员。现任华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0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 ) 。 现 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财信国 兴 地 产 发展 股 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山 东大汉 建 设 机 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 保 能 源 科技 有 限 公司监 事 , 深 圳市 南 天 信息技 术 有 限 公司 监 事 ,研奥 电 气 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利 统 股份 有 限 公司 监察人, 富晶 通 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富堡工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宝 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服 务代 理 部 科 长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 部 经理 、 行 销部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副 总 经 理、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深 圳华 润 元 大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 元 大 证 券投 资 信 托股份 有 限 公 司 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现 任 元大 人 寿 保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金 融 通路业 务 督 导 资 深副总经理 。 孙 晔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院 研 究人 员 , 东 北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 银 行 部经 理 ,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督 察 长 ,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1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古 彬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日盛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执董 , 日 盛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宝 来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元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现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汉宇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 司(上海)董事, 财团法人元 大文教基金会董事 。 曹 建 英 女 士 , 监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深圳 证 券通 信 公 司 北 京 分公 司 行政 管 理 岗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总 行 电话 银 行 中心行 政 管 理 岗, 招 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部 坐 席 管理岗 、 信 息 技术 部 电 子商务 岗 、 渠 道管 理 部 高级经 理 , 深 圳 市 融 通 资 本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 销 售业 务 部 副总经 理 。 现 任华 润 元 大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 彭莉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合规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 事会成员介绍。 李 仆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宝 钢 集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金 部 投 资 经 理 , 在联 合 证 券有限 公 司 固 定收 益 部 主持工 作 , 宝 钢集 团 资 产部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宝 岛 贸易 投 资 公司投 资 部 总 经理 , 华 宝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 产管理 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信 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 东 方 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 东 育 先 生 , 总经 理 助理 ,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销 售 总 监, 泰 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分 公 司 总 经理 , 金 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2 刘 豫 皓 先 生 , 督察 长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湖 北 省交 通 运 输 厅 汉 十高 速 公路 管 理 处 职 员 , 审计 署 西 安特派 员 办 事 处主 任 科 员,华 润 ( 集 团) 有 限 公司审 计 部 高 级 审计 师 , 华润 金 融 控股有 限 公 司 风险 管 理 及审计 部 助 理 总经 理 。 现任深 圳 华 润 元 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基金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0 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平 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衍生 产 品 部 金融 工 程 研究员 、 固 定 收益 事 业 部高级 经 理 、 高 级 债 券 研 究员 , 金 鹰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固 定收益 投 资 部 基金 经 理 。现任 华 润 元 大 稳 健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华润 元 大 润泰双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货 币 市 场基金 、 华 润 元大 现 金 通货币 市 场 基 金和 华 润 元大润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总经理) 李仆(副总经理)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 李武群(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3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4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5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6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7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207.74 亿 元人民币 联 系 电 话 : (021 )62677777-212035 联系人: 周频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于1988 年8 月 , 是 经 国 务 院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首 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 注 册 资 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及 产 品 研 发 处 、 养 老 金 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 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19 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0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1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2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本 基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等 业务, 具 体 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 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1)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3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 本 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4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755-33538399 传真:0755-82668726 联系人:许湘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5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110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10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 2016 年10 月12 日结束募集。 募 集 对 象 为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10 月1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8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申 购 最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元 人 民币 , 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单 笔10 元 人 民币 。 本 基金直 销 中 心 单笔 申 购 最低金 额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酌情 调 整 。 各 销 售 机 构 接受 申 购 申请的 最 低 金 额为 单 笔10元人民币, 如果 销 售 机构业 务 规 则 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 单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的 本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时, 若 届 时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29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申 购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申 购 人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 基金份额 申 购 费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请 单 独计 算 。 本基金 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183 天 0.10% 183 天≤N 0.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1 例如 :假定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申购费用为 793.65 元,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 总额=10,000 ×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10%=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即:该投资人 在 T 日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3 个月, 假定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787.2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2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3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4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5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6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 投 资于 债 券品 种 , 努 力 降 低基 金 净值 波 动 风 险 , 力争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长期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次 级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政 府 支 持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中 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指 标 和财 政 、 货 币 政 策等 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 较长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率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决 定 组 合的久 期 , 并 通过 不 同 债券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有 效 地 控制利 率 波 动 对基 金 净 值波动 的 影 响 ,并 尽 可 能提高 基 金 收 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是 基 于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 特 征的 分 析 ,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据 此 进 行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有两 方 面 的内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身 的 变 化,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向上 移 动 或 向下 移 动 ,降低 或 加 长 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7 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 市 场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投 资 的规 定 、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为 主 ( 包 括以 银 行贷 款 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 础 资 产 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将在 国 内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 分析和 数 量 化 模型 相 结 合,对 个 券 进 行风 险 分 析和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 进 行分散 投 资 ,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 体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同 时 , 受 到发 债 主 体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动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定 性 较 差的影 响 , 整 体的 信 用 风险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的投 资 过 程 中, 应 采 取更为 谨 慎 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券 的 核 心要点 是 分 析 和跟 踪 发 债主体 的 信 用 基本 面 , 并综合 考 虑 信 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7、流动性管理策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流 动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 性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持 有 高 流 动性 债 券 种、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高基 金 资 产 整体 的 流 动性。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 注 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运 用 国债 期 货 , 以 提 高投 资 效率 , 更 好 地 达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 国 债期货 投 资 中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 则 ,参 与 国 债期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资组 合 的 利 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保交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39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 值 的 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单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1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限制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1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在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总 值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编 制, 样 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 够 很 好 地反 映 中 国债券 市 场 总 体价 格 水 平和变 动 趋 势 。 中 债 综 合全价 ( 总 值 ) 指数 各 项 指标 值 的 时间序 列 完 整 ,有 利 于 深入地 研 究 和 分析 市 场 ,适合 作 为 本 基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2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 经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8,536,000.00 92.68 其中: 债券


188,536,000.00 92.6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619,107.79 5.71 8 其他资 产


3,273,306.78 1.61 9 合计





203,428,414.57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3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8,536,000.00 92.8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8,536,000.00 92.8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8,536,000.00 92.84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223 15 国开 23 1,000,000 98,800,000.00 48.65 2 130415 13 农发 15 700,000 70,168,000.00 34.55 3 150220 15 国开 20 200,000 19,568,000.00 9.6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仅持 有 三只 债券 。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4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在 国债 期货 投资 中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在风 险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参与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理 投资 组合 的利 率风 险,改 善组 合的 风险收 益特 性 。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 期暂 无进 行国 债期 货投资 。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出 现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0.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73,306.7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73,306.78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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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26% 0.06% -2.55% 0.15% 2.29% -0.09% 2017.1.1-2017.9.30 1.79% 0.02% -2.26% 0.06% 4.05% -0.03% 2016.10.17-2017.9.30 1.53% 0.03% -4.76% 0.08% 6.29%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2016 年10 月17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6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8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券 、 国债 期货合约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 且 本基 金 采 用的是 按 收 盘 价估 值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49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7、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0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1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 托 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 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估 值 错 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或 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3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和 支 付 方 式进 行 调 整 ,此 项 调 整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 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5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 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 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6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7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8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59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0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1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2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3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4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对 象的流 动 性 相 对较 好 , 但是在 特 殊 市 场情 况 下 (加息 或 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 现 部 分品 种 的 交易不 活 跃 、 成交 量 不 足的情 形 , 此 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5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后 台 运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是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般 不 对 这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 也 会 降 低市 场 对 该类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响 该 类 债券的 市 场 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产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性 较 大 ,且各 类 材 料 不公 开 发 布,也 大 大 提 高了 分 析 并跟踪 发 债 主 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6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 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 于 市 场 利 率 波动 造 成 的利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用品 种 的 发 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69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0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2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3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4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5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6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7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8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79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0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1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2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3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 间 ,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小腊 成立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的有 价 证 券 ;买 卖 、 代理买 卖 股 票 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5 外 的 有 价 证券 ; 资 产托管 业 务 ; 从事 同 业 拆借;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事 银 行 卡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财 务 顾 问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政 府 支 持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中 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债 期 货实 物 交 割 前 , 管理 人 需事 先 与 托 管 人 就国 债 期货 实 物 交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签订补充协议。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6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7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限 制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章 第 九条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发 行的 证 券 名单,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的真 实 性 、 完整 性 、 全面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 更新该 名 单 。 名单 变 更 后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8 4、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予 以 必 要的协 助 与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书 面 或 以 双 方 认可 的 其 他方式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经提 醒 后 仍 未改 正 时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6、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89 书 面 协 议 。基 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 关相 关 法 规及协 议 对 基 金银 行 存 款业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格 审 查 、复核 相 关 协 议、 账 户 资料、 投 资 指 令、 存 款 证实书 等 有 关 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是否 符 合 有 关规 定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 中 期票 据 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进 行中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格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风 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 以 下 简称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的 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并书面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有 关 制 度、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执 行 情 况。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违 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本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纠 正。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相 关托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 发出回 函 , 并 及时 改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所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 托 管 人 如认 真 履 行了上 述 监 督 责任 , 则 就基金 管 理 人 因投 资 中 期票据 所 导 致 的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0 风险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0 、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以书面 或 以 双 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11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1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 解 决。基 金 托 管 人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的 任 何 资 产( 不 包 含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 开 户 银行 扣 收 结算费 和 账 户 维 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予以 必 要 的 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2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存于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 人 开 立的 基 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 账 户 , 保管 基 金 财产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 金托管 专 户 同 时也 是 基 金托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式 下 , 代表所 托 管 的 包括 本 基 金财产 在 内 的 所有 托 管 资产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进 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账户 。 该 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一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基金托 管 专 户 进 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3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期 存 款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的 银 行账 户 , 包 括 实 体或 虚 拟账 户 , 其 预 留 印 鉴经 各 方 商议后 预 留 。 本着 便 于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保 管 和 日常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存 款行 应 尽 量选择 托 管 人 经办 行 所 在地的 分 支 机 构。 对 于 任何的 定 期 存 款 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该 协 议 作 为划 款 指 令附件 。 在 取 得存 款 证 实书后 , 托 管 人保 管 证 实书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该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进 行定期 存 款 的 投资 和 支 取事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支 取 或 部分提 前 支 取 定期 存 款 ,若产 生 息 差 (即 本 委 托财产 已 计 提 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和资 金 结 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4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有价凭 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 制 的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公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金 额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5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以双方 约 定 的 方式 提 交 给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或 有 权 机关另 有 要 求 的除 外 。 如不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 承 担 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6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 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7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7 年 4 月20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7 年 4 月24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2017 年第 1 号) 2017 年 5 月31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 年 5 月3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7 年 7 月1 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8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任职 公告 2017 年 7 月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任 职公 告 2017 年 7 月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直销 中心 柜台 个人投 资者 最低 认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 年 7 月17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7 年 7 月20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变 更公 告 2017 年 8 月3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7 年 8 月2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 年 8 月25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 年 8 月26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 年 8 月2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天津 万家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 年 9 月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告 2017 年 9 月22 日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9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二月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