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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利A(150020)

汇利A: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富国 汇 利回 报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表决 结 果暨 决 议生 效 的公 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和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现将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 议情 况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16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17 :
00 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代表的 903,752,957.84 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 且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289,093,221.78 份) 的 70.11% , 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和 《富国汇利回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规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召开
条件。 
会议审议了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 》 (以下简称 “ 本次会议议案 ” ) , 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在本基金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及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903,752,957.8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
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
金份额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富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 律师费 55,000 元, 合计 65,000 元, 由 
 
基金资产承担。 
二 、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的 生 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 日 17:00 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根据 2017 年 12 月 4 日的计票结果,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三、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相 关事 项 的 实 施 安排 
1、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 《富
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修订, 并已获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会议议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未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 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 富 国 汇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同时失效,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变更为富国汇利回报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 基金资 产 净 值加上 当 日 净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资产 净 值 或减去 当 日
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出现以上两种情
形 之 一 的, 《 富 国 汇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将于次 日 终 止 并
根据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不再实施转型。


2、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后续运作安排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三类份额: 汇利份额 (场内简称: 富国汇利, 基金代码: 161014) 、 汇利 A (场 内简称: 汇利 A , 基金 代码: 150020)、 汇利 B (场内简称:汇利 B , 基金代码:150021)。 根据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富国汇利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等的规定,2017 年 11 月 13 日(含)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含)之间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 在 本次开放期的赎回开放日之外 , 汇利份额将不再办理日常赎回业务。2017 年 11 月 13 日 (含) 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含) 之间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 本基金将按照前述规定,在申购开放日内办理汇利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根 据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的 本次会 议 议 案 , 《 富 国 汇利回 报 两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汇利份额将不再进行 折算、 分离, 汇利份额将以开放期最后一日 (2017 年 12 月 8 日) 为基金份额转 换 基 准 日,转 换 为 富国汇 利 回 报两年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转换结果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会议议案, 本基金将取消分级 运作机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复牌。 在 本次开放期结束后, 本基金场内的 汇利份额将不再自动分离为汇利 A 和汇利 B 份 额, 汇利 A 和汇利 B 将 终止运作, 本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的终止上市,终止上市的相 关安排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 交易 《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富国汇利回报两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四 、 备 查 文件 1、《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附件一: 《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 附件二: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 附件四: 《 富国 汇 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变更说明书》) 2、 《公证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5 日











书 (2017) 沪东 证经字第 32537 号 申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十六-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委托代理人:石旭东 公证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向本公证处申请, 对该公司 召开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会议方式) 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申 请 人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和 《 富国汇 利 回 报分级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 ○ 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 一 七年十一月四日、 十一月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第一次 提 示 性公告 和 第 二次提 示 性 公告, 大 会 审议的 事 项 为: 《 关 于 富 国 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系列公告、 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电子版) 等文 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傅匀、 公证人员黄宇 杰 于二○ 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八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 期 十 六 楼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对 富 国 汇 利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赵静怡的监督下, 由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员石旭东、任佳佳进行计票。截至二 ○ 一七年十二月 三 日 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 (通讯方式) 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903,752,957.84 份, 占二○ 一七年 十 一 月 十五日 权 益 登记日 富 国 汇利回 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总 份 额 1 , 289,093 ,221.78 份的 70.11%,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富 国 汇利 回报 分 级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的 表 决 结 果 如 下 :903 ,752 , 957.84 份基 金 份 额表示 同 意 ;0 份 基 金 份额表 示 反 对;0 份 基 金份额 表 示 弃 权, 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 基金份额的 100%, 达到 法 定 条 件,符 合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富 国 汇利 回 报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 兹证明本次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方式) 对 《关于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傅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