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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新兴产业混合(005409)

华泰柏瑞新兴产业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战 略新 兴 产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 瑞战略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根据2017 年 11 月2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 ) 《 关于 准予 华泰 柏瑞 战略新 兴产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7]2117 号) 的注册 , 进行 募集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具 体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 港 股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港 股, 基金 资产 并非 必然投 资港 股。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者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3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 基金的 募集 ............................................................................................................................... 37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 基金的 投资 ............................................................................................................................... 50 十 基金的 财产 ............................................................................................................................... 57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58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2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3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5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十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71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8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二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三 备查文 件 ......................................................................................................................... 106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 华 泰柏 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 柏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 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华 泰柏 瑞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泰 柏瑞战 略新 兴产业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华泰 柏瑞战 略 新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泰柏 瑞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港股 通: 指投 资者 委 托内地 证券 公司 , 通 过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买卖规 定范 围内 的香 港联 交所上 市的 股票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 华 泰柏 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 记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华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6、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 华 泰柏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基 金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由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券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 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 现 金;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 购, 中 央 银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 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 具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京 长江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企划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2011 年担任 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 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 亚洲 , 日本 除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 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4 月至1996 年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 深经理 、 协 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经 理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 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曾 任职 于 Lazard&Co. 旧金 山办 事处 以及LazardAsia 香 港办事 处,2010 年至 2013 年曾 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 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2006 年 至今 同 时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1978 年至1987 年 先 后在中 国建 筑科 学研 究院 、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 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 事长 , 硕 士, 于 香港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 个 重要 职位。 2017 年 6 月 起任 柏瑞投 资财 务总 监 – 亚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事 , 二十 二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 曾任 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生 :监事 ,硕士 ,2000-2001 年 任上海 汽车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 7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 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1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ETF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2 年 5 月 起兼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 金、 华泰 柏瑞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2 月起 任指 数投 资 部总监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 ETF 及 华泰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 理。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童辉先 生 : 监 事, 硕士 。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 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 4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在美 国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BGI ) 担任 投资经 理,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 华 泰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量 化创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 华 泰柏 瑞量 化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本 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 华大 学,MBA 毕 业于 美国加 州大 学 伯克利 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 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4 年2 月起 任总 经理助 理。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学士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 行 信贷经 理 ,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慧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1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0 年 6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员 、高 级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盛世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4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创 新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起 任 华泰柏 瑞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起 任投资 部总 监 助理。 5、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投 资部总 监方 伦煜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李磊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管理 与审 计委员 会, 全面 负责 公司 的风险 管理 、风 险控 制和 财务监 控 ,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王 永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基 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 历,60% 以 上的员 工具有硕 士以 上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 外平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基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3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止2017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3 年, 中 国银 行 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威雅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5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6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021 )61118795 传真: (021 )68751151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7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8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 1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2)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3)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14)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5)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电话: (0591 )83893286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16)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7)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 (010 )58315221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18)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9)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20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21)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武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址:www.tfzq.com 2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23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4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卢 珊 电话: (010 )83561072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95399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25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6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 (010 )66568450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8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9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30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 路2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公司网 址:www.hxzq.cn 31)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32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33 )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18601207732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34 )大 连网 金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35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 广浩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36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37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010-526095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38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39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40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41)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42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www.jhjfund.com 43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44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45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46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47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 (0591 )3828196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8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9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0 )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5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53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址:www.zscffund.com 54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55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56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57 )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58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5882830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59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60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61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62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63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64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65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66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67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68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69 )浙 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70 )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71 )天 津国 美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72 )上 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冰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赵 景云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 范 佳斐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准予 华 泰柏 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2017]2117 号) 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的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 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华 泰柏 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7 年12 月 04 日至 2018 年 01 月 10 日 公 开发售 。 根 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定 , 如果本 基 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 七)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及金 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 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原则上 对单 一投资者 在募 集期间 累计 认购份 额 不设上 限 , 但 单一 投资 人经 登记机 构确 认的 认购 份额 不得达 到或 者超 过本 基金 确认总 份额 的 50% , 对于 超过 部分 的认 购 份额, 登记 机构 不予 确认 。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 上交易 系 统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 代销 机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 已在直 销 柜台 有认/ 申购本 公司旗 下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笔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人 民 币。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200 万 0.80% 200 万 ≤M< 500 万 0.60% M≥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 售费 及市 场推 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费 用 和 净 认购 金 额 。 有 效认 购 资 金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产 生 的 利息 折 成 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 有。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 十)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五 相关服 务机 构”及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的 交易时 间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易 日,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 价 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的, 申购成 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若申 购款 项在 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 申 购不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上 述 情形 消除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划 出。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调 整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 元 人民 币 ;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直 销柜台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认/ 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的限 制, 单笔申 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 3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 份基金 份额 , 代销机 构以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 但某 笔 赎 回 导致 单 个 交 易 账户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具体 处理 结果以 注册 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为 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或 相关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 根 据市 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80% M≥50 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 Y <365 日 0.50% 365 日 ≤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 少于 30 日但 少于90 日的 赎回 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90 日但少 于180 日的 赎回 费 用 50% 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 有期不 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 费用25% 的部 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或收费方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520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0%)=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0%, 假设 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 基金 份额 。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 20× 0.50 %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 设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2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6 、7、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3、5 、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 低 份额的 限 制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20%)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前 述 “ (1) 全部赎 回” 或 “ (2) 部 分 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 分仍旧超出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 的, 继 续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20%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另 一只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业 务。 需要 办理 基金 转换 的投 资者须 到原 销 售机构 办理 手续 。本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时 ,本 公司 将另行 公告 具体 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 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记。 基 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把握 战略新 兴产 业投 资机 会, 追求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力争基 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健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投资 的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参 与融 资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资于 本 基金所 界定 的战 略新 兴产 业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 票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50%;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现 金和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宏 观经 济分 析基 础上, 结合 政策 面、 市 场资 金面等 情况 , 在 经济 周期 不 同阶段 , 依据市 场不 同表 现, 在大 类资产 中进 行配 置, 把握 战略新 兴产 业的 投资 机会 , 保 证整 体投 资 业绩的 持续 性。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宏 观经 济、 国家 政策 等可能 影响 证券市 场的 重要 因素 , 对 股票 、 债 券 和货币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行 深入 分析 , 合 理预 测各类 资产 的价 格变 动趋 势, 确 定不 同资 产类别 的投 资比 例。 在此 基础 上 , 积 极跟 踪由 于市 场短期 波动 引起 的各 类资 产的价 格偏 差和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动态 调整 各大 类资 产之 间的投 资比 例, 在保 持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平稳的 基础 上, 获取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投资 收益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战略 新兴 产业 股票 的 界定 2016 年 11 月 国务 院引 发 的《 “ 十三 五” 国家 战略 性 新兴产 业发 展规 划》 指出 战略性 新 兴产业 代表 新一 轮科 技革 命和产 业变 革的 方向 , 是 培育发 展新 动能 、 获 取未 来竞争 新优 势的 关键领 域。 本基 金对 战略 新兴产 业的 界定 与发 展规 划 保持 一致 。 本 基金 所定 义的战 略新 兴产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业上市 公司 主要 分布 于网 络经济 、高 端制 造、 生物 经 济、 绿色 低碳 和数 字创 意等五 大领 域 , 主要 包 括节 能环 保产 业、 新一代 信息 技术 产业 、 生 物产业 、 高 端装 备制 造产 业、 新 能源 产业、 新材料 产业 、新 能源 汽车 产业、 数字 创意 产业 、高 技术服 务业 等产业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对战 略新 兴产业 的发 展进 行密 切跟 踪, 除上 述领域 外 , 如 果 未来由 于国 家政策 调整 、 技 术进 步、 经 济结构 变化 以及 其他 领域 公司通 过转 型导 致本 基金 覆盖范 围发 生 变动 , 本 基金 将根据 实际 情况 , 在 审慎 研究的 基础 上, 适时 调整 战略新 兴产 业的概 念和 投 资 范围的 认定 。 (2) 股票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以深 入的 产业 趋势 研究和 公司 基本 面研 究为 基础 , 积 极挖 掘 战 略新 兴产 业的相 关 企业所 蕴含 的投 资机 会 。 本 基金仅 通过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互联 互通 机制 投资 于香港 股票 市 场,不 使用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QDII ) 境外 投资 额度进 行境 外投 资。 清晰的 产业 发展 趋势 认识 、 敏锐的 商业 拓展 前景 感知 以及审 慎的 资本 市场 前瞻 性判断 是 基金做 好投 资管 理的 内在 核心。 在具 体行 业配 置和 个股选 择上 , 积 极管 理人 采取如 下策 略作 出投资 决策 : 1 )在行 业配置 上,战 略新 兴产业根 据所 提供的 产品 和服务类 别不 同,可 划分 为不同 的 细分子 行业 。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虑 政策 、 经 济社 会、 技术进 步和 行业 格局 等因 素, 进 行股 票资 产在各 细分 子行 业间 的 灵 活配置 。 2 )在个 股选择 上,战 略新 兴产业的 公司 因所处 子行 业不同需 要通 过不同 的投 资逻辑 进 行筛选 , 因此 在个股 选择 上基本 采用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 定性分 析主 要包括 : 公司 的 研发能 力 、 产 品和 服务 的 独占性 、 公司 的治 理结 构 、 销售和 资源 整合 能力 、 资 本运作 能力 ( 包 括收购 、 兼 并能 力) 等。 定量分 析主 要包 括:P/E 、P/B 、 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等, 并 强调 绝 对估值 和相 对估 值的 结合 。 由于 未来 盈利 的不 确定 性和市 场认 知的 偏差 , 部 分企业 易于 出现 “风险 被高 估 ” 的可 能 , 基金管 理人 经过 审慎 地研 究判断 , 当企 业的内 在价 值和市 场估 值出 现大幅 偏差 时, 将 择 机买 入,捕 获估 值修 复和 翻转 的机会 。 3 、债 券组 合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 分析 、 国 内财 政政 策与 货币 市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债 券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利 率预 期, 判断 市场的 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制 下的 资 产 类属配 置策 略 。 在 债券 投资 组合构 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具 体采 用期 限结构 配置 、 市场转 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值 判断 、信 用风 险评 估、现 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 进行个 券 选 择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在对市 场利 率环 境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支 持证 券将 采用 久期 配置策 略 与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结合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的方 法, 综合 分析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利率 风险 、 提前偿 付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税收 溢价 等因素 , 选 择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配置。 6 、其 他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本 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货 投资 时, 将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选 择,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7 、融 资业 务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 将 综合考 虑融 资成 本、 保证 金比例 、 冲 抵保 证金 证券 折算率 、 信 用资质 等条 件 ,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对手 方 。 同时 , 在 保障基 金投 资组 合充 足流 动性以 及有 效控 制融资 杠杆 风险 的前 提下 ,确定 融资 比例 。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 五) 投资 决策 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审定 基金 经理 定期 调整计 划;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金 经理 助理/投 资分 析 员: 通 过内 部调 研和 参考 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 写有 关公 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 六) 投资 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新兴 产业 指数 收益 率*8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 率*20% 。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由 沪深 两市中 规模 大、 流动 性好 的 100 家新 兴产 业公 司组 成, 综 合反 映了沪 深两 市中 新兴 产业 公司的 整体 表现 。 中债 综合 指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编制 的反 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的指数 , 具 有很 高的 代表 性。 综 合考 虑基 金资产 配置 与市 场指 数代 表性等 因素 , 本基 金选 用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和中 债综 合指数 加权 作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评价 基准。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权 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或 者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用 的指 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或 变更 名 称, 则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进 行变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可能 投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除 需承担 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 金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险 等一 般投 资风 险 , 还 需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 香港 市场风 险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投资所 面临 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 个交 易日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披露 义务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投 资于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战略 新 兴产业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不超 过股 票 资产 的5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 合并 计算 ) 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投资 ,需 遵循 下述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 本 基金 可以参 与融 资业务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 有的融 资买 入股票 与 其 他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8)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除上述 第(2) 、 (12 ) 、 (20)、( 21) 项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对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更 或 取消上述限制, 且 适用 于 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 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业务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业务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相关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的 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期货 结 算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 股指 期货合 约、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益类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益类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实 行全 价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可转债 除 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价 减去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 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品 种的估 值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率 与 二级市 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7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当本 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交易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个 交易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及 时进 行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5%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 按 照除 权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 9 、因 投资 港股 通 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 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 ( 以下 简称 “ 指定 媒介 ” )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 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息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投 资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 金特有 的风 险和其 它 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等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 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企业 的 信用风 险、 经营 风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能 力、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 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变 现的 损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和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股票资 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投资于 本基金 所界 定的 战略 新兴 产业证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 的股票 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50%。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 在行 业和 个券方 面未 有 高度集 中的 特征 ,综 合评 估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20%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采 取具 体措 施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连续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4) 本基 金实 施备 用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在特殊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会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延 期办 理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暂停 基金 估值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实 施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当中 的一 种 或几种 , 基金 投资人 可能 会面临 赎回 效率 降低 、 赎 回款延 期到 账 、 支付 较高 的赎回 费用 以 及 暂时无 法获 取基 金净 值等 风险。 提示 投资 者了 解自 身的流 动性 偏好 、合 理做 好投资 安排。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 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风险 (1) 与基 础资 产相 关的 风 险有信 用风 险、 现金 流预 测风险 和原 始权 益人 的风 险等。


1 )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 基础资产 的信 用风险 将全 部从原始 权益 人处最 终转 移至资 产 支持证 券持 有人 , 如 果借 款人的 履约 意愿 下 降 或履 约能力 恶化 , 将 可能 给资 产支持 证券 持有 人带来 投资 损失 。


2 )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 对基础资 产未 来现金 流的 预测可能 会出 现一定 程度 的偏差 , 优先级 资产 支持 证券 持有 人可能 面临 现金 流预 测偏 差导致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险 。


3 )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 果原始权 益人 转让的 标的 资产项下 的债 权存在 权利 瑕疵或 转 让资产 行为 不真 实, 将会 导致资 产支 持证 券持 有人 产生损 失。


(2)与 资产支 持证券 相关 的风险有 市场 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评级风 险、 提前偿 付 及延期 偿付 风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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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1 )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 环境的变 化而 波动, 利率 波动可能 会影 响优先 级收 益。当 市 场利率 上升 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相对 收益 水平 就会 降低。


2 )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 证券持有 人可 能面临 无法 在合理的 时间 内以公 允价 格出售 资 产支持 证券 而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3 )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 券的评级 不是 购买、 出售 或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建 议,而 仅 是对资 产支持 证券预 期收 益和/或 本金偿 付的 可能性 作出的 判断, 不能保 证资 产支持 证券的 评级将 一直 保持 在该 等级 , 评级机 构可 能会 根据 未来 具体情 况撤 销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评 级或 降 低资产 支持 证券 的评 级 。 评 级机构 撤销 或降 低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评 级可 能对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价 值带来 负面 影响 。


4 )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 险指,资 产支 持证券 持有 人可能在 各档 资产支 持证 券预期 到 期 日 之 前 或 之后 获 得 本 金及 收 益 偿 付 ,导 致 实 际 投资 期 限 短 于 或长 于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预 期期 限。 6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风险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流通 受限 证券具 有一 定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 可 能导 致基 金净 值波动 、 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险 在内 的各 项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主要 包括 两个方 面: 一是 在 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 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在 类 别资 产配 置中 , 可能 受到 经济 周期 、 市 场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等 因素 的不同 影响 ,导 致资 产配 置偏离 最优 化, 这可 能为 基金投 资绩 效带 来风 险。 在股票 市场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来 自于 以下 几个方 面: (1 ) 对 国家 颁 布的政 策法 规研究 是否 准确 深入 ; (2 ) 对 上市 公司 的研究 是否 符合市 场预 期 , 该类 型股 票的波 动会 受 到 宏观经 济环 境、 行业 周期 和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 等因 素的影 响。 在研 究过 程中 存在的 投资 人与 上市公 司之 间的 信息 不对 称问题 同样 值得 关注 ; (3 )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的时 间点 选择是 否恰 当, 基金经 理、 交易 员在 指令 的发送 时间 、 交 易处 理时 间都会 影 响 基金 的净 值情 况。 因 此, 本基 金整体 表现 可能 在特 定时 期内低 于其 他基 金。 本基 金坚持 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 念, 重 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 基金 无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和 债券市 场的 下跌 风险 ;(4) 本基 金对 股票 市场的 筛选 与判 断是 否科 学、 准 确。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性 分析 可能 都无法 使得 本基 金所 选券 种符合 预期 投资 目标 。 在债券 投资 中,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主 要来 自以 下几 个方面 : (1 ) 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政策 以及债 券市 场基 本面 研究 是否准 确、 深入; (2) 对企 业类债 券的 优选 和判 断是 否科学 、 准 确。 基 本 面 研 究 及企 业 类 债 券分 析 的 错 误 均可 能 导 致 所选 择 的 证 券 不能 完 全 符 合本 基 金 的 预期 目标; (3 ) 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企业 类债 券承 载的 信用 风险要 高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如 国债) , 若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能按 时或 全额 支付 本金 和利息 , 将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发 生信 用 风险。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 股 指期 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时 ,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同 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平仓 , 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重大 损失 。 同时 , 本 基 金可能 因持 续规 模较 小而 被合并 导致 基金 终止的 风险 。 此外, 尤其 需要 注意 的是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所带 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1) 海外 市场 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 场投 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 经济 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 导致的系 统性风 险。 (2)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港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 易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股 票, 在 交收 前可 以于 当日 卖出) , 同 时 对 个 股 不 设涨 跌 幅 限 制, 加 之 香 港 市场 结 构 性 产品 和 衍 生 品 种类 相 对 丰 富以 及 做 空机制 的存在 ; 港 股股 价受 到意 外事件 影响 可能 表现 出 比A 股更 为剧 烈的 股价 波动 , 本基金 的波 动 风险可 能相 对较 大。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在交 易时 间内 提交 订单依 据的 港币 买入 参考 汇率和 卖出 参考 汇率 , 并不 等于 最 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净 额换 汇, 将换 汇成 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 定交 易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本基 金可 能需 额外承 担买 卖结 算汇率 报价 点差 所带 来的 损失; 同时 根据 港股 通的 规则设 定, 本基 金在 每日 买卖港 股申 请时 将参考 汇率 买入/ 卖出 价冻 结相应 的资 金, 该参 考汇 率买入 价和 卖出 价设 定上 存在比 例差 异, 以抵御 该日 汇率 波动 而带 来的结 算风 险 , 本 基金 将因 此而遭 遇资 金被 额外 占用 进而降 低基 金 投资效 率的 风险 ,以 及 因 汇率大 幅波 动引 起账 户透 支的风 险。 (4)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 现行的港 股通 规则, 对港 股通设有 每日 额度上 限的 限制;本 基金 可能因 为港 股通市 场 每日额 度不 足, 而不 能买 入看好 之投 资标 的进 而错 失投资 机会 的风 险。 (5) 港股 通可 投资 标的 范 围调整 带来 的风 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 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港股 通可 投资标 的范 围的 调整 而不 能及时 买入 看好 的投 资标 的, 而错 失投 资 机会的 风险 。 (6) 港股 通交 易日 设定 的 风险 根据现行 的港 股通规 则, 只有 两地 均为 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结 算安 排的交 易日 才为港 股 通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交 易日不 连贯 的情 形 ( 如内 地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 休市 而香港 市场 照常 交易但 港股通 不能如 常进 行交易 ) ,而导 致基 金所持 的港股 组合在 后续港 股通 交易日 开市交 易中集 中体 现市 场反 应而 造成其 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持 港股 组合在 资产 估 值上出 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7)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 买卖 股票 , 资 金和 股票 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 的 交收 安排 , 本 基金 在 T 日 ( 港 股通交 易日 ) 卖出股 票 ,T+2 日 ( 港股 通交 易日 , 即 为卖出 当日 之 后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 民币资 金账 户 。 因此 交收 制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港 股 后 资 金 不 能及 时 到 账 ,而 造 成 支 付 赎回 款 日 期 比正 常 情 况 延 后而 给 投 资 者带 来 流 动 性风 险。 (8) 港股 通标 的权 益分 派 、转换 等的 处理 规则 带来 的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 、 转 换、 上市 公 司被收 购 等 情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 所 取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证券 , 只能 通过 港股通 卖出 , 但不得 买入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分 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的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认 购权 利 在联交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 港股 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 换或 者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交 所上 市证 券, 可以 享有相 关权 益, 但不 得通 过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本基金 存在 因上 述规 则, 利益得 不到 最大 化甚 至受 损的风 险。 (9)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 、退市 等制 度性 差异 带来 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 交易 所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此外 ,不 同于 内 地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联 交所对 停牌 的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 只是确 定 了 “ 尽 量缩 短停 牌 时间 ” 的原 则; 同时 与A 股 市场对 存在 退市 可能 的上 市公司 根据 其 财务状 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应 标记 (例 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 警示 投资 者 风险的 做法 不 同, 在 香港 联交 所市 场没 有风险 警示 板 , 联交 所采 用非量 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公 司退 市过 程中拥 有相 对较 大的 主导 权,使 得联 交所 上市 公司 的退市 情形 较A 股市 场相 对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 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10) 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 受 港股 通规 则 的 限制 和 影 响 ; 本 基 金 存在 因 港 股 通规 则 变 动 而 带来 基 金 投 资受 阻 或 所 持 资产 组 合 价 值发 生 波 动的风 险。 此外,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50% ,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 配置地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选择将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股 或选 择不 将基 金资 产投资 于港 股 , 基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 股。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2 、具备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管 人有 权立即 终止 提供托管 服务 、冻结 涉恐 资金、 要 求赔偿 损失 或采 取其 他反 洗钱管 控措 施, 在终 止提 供托管 服务 前, 基金 托管 人应以 保护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对 终止 托管 服务事 宜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协商 : (1)基 金管理 人被列 入国 际组织、 当地 监管或 有关 外国政府 的制 裁名单 ,且 相关名 单 在基金 托管 人或 当地 监管 禁止提 供账 户服 务、 禁止 交易之 列; (2)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洗 钱 、恐怖 融资 或其 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被司 法机 关定 罪量 刑; (3)基 金管理 人涉嫌 洗钱 、恐怖融 资或 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被 诉讼 或调查 ,使 基金托 管 人遭受 或可 能遭 受巨 大声 誉、财 务等 损失 ; (4)有 合理理 由怀疑 基金 管理人涉 嫌洗 钱、恐 怖融 资或其他 违法 犯罪行 为, 要求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证明 交易 合法 性、真 实性 等相 关材 料, 基金管 理人 无合 理理 由拒 绝配合 ; (5)基 金管理 人未建 立合 理有效的 客户 尽职调 查等 反洗钱内 部控 制机制 ,基 金托管 人 评估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在反 洗钱、 恐怖 融资 及制 裁合 规风险 管理 方面 风险 等级 过高。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承 担尽 职调 查等 反洗 钱工作 职责 , 包 括但 不限 于建立 合理 有效 的反 洗钱 控制措 施, 对其自 身客 户开 展反 洗钱 尽职调 查等 管控 工作 , 确 保所管 理的 资金 来源 合法 , 资金 管理 及投 资使用 不涉 及恐 怖融 资或 其他违 法犯 罪活 动, 不涉 及被联 合国 、 美 国、 欧盟 、 英国 、 中 国公 安部等 制裁 规则 制裁 的人 员或行 为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建立健 全客 户尽 职调 查等 反洗钱 内部 控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制机制 ,与 基金 托管 人共 享本业 务项 下客 户尽 职调 查及其 他相 关情 况; (2)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5)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10)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1)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4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8)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1)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5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有权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其他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管 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结算 账户 和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 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3 ) 、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召 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监管 机 构 允许的 方式 进 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6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约束力 。 8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经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具 备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立 即终 止提供托 管服 务、冻 结涉 恐资金 、 要求赔 偿损 失或 采取 其他 反洗钱 管控 措施 , 在 终止 提供托 管服 务前 , 基 金托 管人应 以保 护持 有人利 益为 原则 对终 止托 管服务 事宜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协 商 : 1 )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 组织、当 地监 管或有 关外 国政府的 制裁 名单, 且相 关名单 在 基金托 管人 或当 地监 管禁 止提供 账户 服务 、禁 止交 易之列 ; 2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洗钱 、 恐怖融 资或 其他 违法 犯罪 行为被 司法 机关 定罪 量刑 ; 3 )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融资 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被诉 讼或 调查, 使基 金托管 人 遭受或 可能 遭受 巨大 声誉 、财务 等损 失; 4 )有合 理 理由 怀疑基 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恐怖 融资 或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要 求基金 管 理人提 供证 明交 易合 法性 、真实 性等 相关 材料 ,基 金管理 人无 合理 理由 拒绝 配合; 5 )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 有效的客 户尽 职调查 等反 洗钱内部 控制 机制, 基金 托管人 评 估认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反洗 钱、恐 怖融 资及 制裁 合规 风险管 理方 面风 险等 级过 高。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 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民 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贾波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内 地与香 港股 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通 机制下 允许 投资 的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的 股票 (以 下简称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据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参 与融 资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资 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资于本 基金 所界定 的战 略新兴 产 业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 例不 超过股 票资 产 的5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和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投资 于本 基金 所界 定的 战略新 兴 产业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 比例 不超过 股票 资 产的5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其 市值 ( 同一 家 公司在 境内 和香 港同 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 计算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券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2 )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商 , 可 对 以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1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需遵 循下 述比 例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4)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9)、 15)、 16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如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适 当手 续后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并履 行披 露义务 。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2、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法规及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 当视情 况 暂缓或 拒绝 执行 , 同时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本协 议约 定的 , 应 当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对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规 指 令 或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基 金托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合 理协 助。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 资 料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交 易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交 易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且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位( 含第四 位) 内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及 时进 行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 容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由于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 行分 配。 (7)由 于不 可抗力 ,或 证 券、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和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或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可 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并 按 其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和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3、除争 议所 涉的内 容之 外 ,争议 处理期 间, 本协 议 的当事 人仍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A、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B、具备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立 即 终 止 提供托 管服务 、冻 结涉 恐 资金、 要 求赔偿 损失 或采 取其 他反 洗钱管 控措 施, 在终 止提 供托管 服务 前, 基金 托管 人应以 保护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对 终止 托管 服务事 宜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协商 : (1)基 金管 理人被 列入 国 际组织 、当地 监管 或有 关 外国政 府的制 裁名 单, 且 相关名 单 在基金 托管 人或 当地 监管 禁止提 供账 户服 务、 禁止 交易之 列; (2)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洗 钱 、恐怖 融资 或其 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被司 法机 关定 罪量 刑; (3)基 金管 理人涉 嫌洗 钱 、恐怖 融资或 其他 违法 犯 罪行为 被诉讼 或调 查, 使 基金托 管 人遭受 或可 能遭 受巨 大声 誉、财 务等 损失 ; (4)有 合理 理由怀 疑基 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 融 资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 , 要求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证明 交易 合法 性、真 实性 等相 关材 料, 基金管 理人 无合 理理 由拒 绝配合 ; (5)基 金管 理人未 建立 合 理有效 的客户 尽职 调查 等 反洗钱 内部控 制机 制, 基 金托管 人 评估认 为基 金管 理人 在反 洗钱、 恐怖 融资 及制 裁合 规风险 管理 方面 风险 等级 过高。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电 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不向 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 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如投 资人 需要 重置 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红 利 按 分 红实 施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单 位。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定 额 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 资人 可 通 过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的 方式 申购基 金单 位 。 定期 定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情 况和业 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四) 资讯 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地址 、 邮 政编 码、 手 机、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 息服 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 基 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提 示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 基 金 理财刊 物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可 自助 查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时 , 呼 叫中 心提供 工作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 站后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输 入账 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 户资 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 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华 泰柏 瑞战 略新 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华 泰柏 瑞战 略新 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