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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217011)

招商安心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22 日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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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2008
年 8 月 5 日 《 关于 同意 招 商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08 〕1008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 回时, 所 得 或 会 高于 或 低 于投资 人 先 前 所 支付 的
金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 及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投 资人 在认 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2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2017 年11 月9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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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9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9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50 
§ 8 基 金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和 解冻 .......................................................................... 58 
§ 9 基 金的 投资 .............................................................................................................................. 59 
§ 10 基金 的业 绩 ............................................................................................................................ 69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0 
§ 12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2 
§ 1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6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8 
§ 15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1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 17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87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3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6 
§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9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1 
§ 23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 122 
§ 24 备查 文 件 .............................................................................................................................. 123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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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据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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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指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本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即用 于公 开披 露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 金 资产的 估值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 与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 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购 或申 购申 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招 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凭证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 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 当 事人无 法全 部履 行 或无法 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客 观情 况,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 资)、中 国电力 财务有限 公司、中 国华能 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资组 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过并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金 已 经由人 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为 人 民币二 亿一 千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限 公 司 、中国 华 能 财 务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 远 财 务 有限 责 任 公司及 招 商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分别 持有 的公 司 10 %、10 %、10%及 3.4% 的 股权; 公司 外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资 ) 受 让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的 股权 。上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 投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司 股 东会审议通 过,并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 意,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股权 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45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 市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 商银 行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上 市( 股份 代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 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 成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2009 年11 月, 招商 证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 码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 、理性 、专业、协作、成 长”的 理念,以“为投资 者创造 更多价值”为 使命, 力争 成为 中国 资产 管理行 业具 有“ 差异 化竞 争优势 、一 流品 牌” 的资 产管理 公司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男,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美 国南加州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 会计师 。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 银行 任总 行行 长助 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 兼任 招商 银行 上海分 行行 长,2001 年 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 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 招商银 行常 务副 行 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任深 圳 市 招 银 前 海 金融 资 产交 易 中 心 有 限 公 司副 董 事长 。 现 任 公 司 董事 长。 邓晓力, 女,毕 业于美 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济 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 方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 组成员 。在 加入 招 商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Citigroup ( 花旗 集团) 风险 管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现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首 席 风 险官, 分 管 风 险 管理 、 公 司财务 、 结 算 及 培训 工 作 ;兼任 中 国 证 券 业协 会 财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现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2001 年 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副 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1 月在 宝盈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北京 代表 处任 首 席代表 。2007 年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 1 月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 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工 业 公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国 法 律顾问 。1999 年 2 月 至今 在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 担任 专职 律师 、事务 所权 益合 伙 人、事 务所 管理 合伙 人、 事务所 执行 主任 和管 理委 员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6 年 4 月 至今 兼任 北京 墨迹风 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控股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交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 今 任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第 三 届 上市 公 司 并购重 组 专 家 咨 询委 员 会 委员。 现 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王莉,女,高级经 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 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 国人民 解放军昆明军 区 三 局 战 士 、助 理 研 究员; 国 务 院 科 技干 部 局 二处干 部 ; 中 信 公司 财 务 部国际 金 融 处 干 部、 银 行部资金 处副处 长;中 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部 总经理 、行长 助 理、副行 长等职 。 现 任 中 国 证券 市 场 研究 设计 中 心( 联办)常 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 总 经理 ; 联 办控 股有 限 公 司 董事 总 经 理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何 玉 慧 , 女 , 加 拿 大 皇 后 大 学 荣 誉 商 学 士 ,26 年 会 计 从 业 经 历 。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加 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2015 年 9 月 退休前 系香港 毕马 威会计师 事务所 金融业 内 部审计、 风险管 理和合 规 服务主管 合伙人 。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 康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同时 兼任 多个 香港 政府机 构辖 下委 员 会的委 员和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纪律 评判 小组 委员 。现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孙谦,男 ,新加 坡籍,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大学 、复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硕士和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曾 任 新 加坡南 洋 理 工 大 学商 学 院 副教授 、 厦 门 大 学任 财 务 管理与 会 计 研 究 院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高 级 访 问金 融 专 家。现 任 复 旦 大 学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 兼 任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 中 国 金融 期 货 交易所 和 上 海 期 货交 易 所 博士后 工 作 站 导 师, 科 技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男,毕业于 深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 格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 业,分 别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 员工、 福田 营业 部 主任、 海口 营业 部经 理助 理、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 ,历 任招 商证 券经纪 业务 部总 经 理助理 、深 圳龙 岗证 券营 业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深圳 南山 南油 大道 营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9 年 4 月 ,担 任招 商证券 私人 客户 部总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零售 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 任招 商证 券渠 道 管理部 总经 理。 赵 先生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 职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 1 月起至 今, 赵斌 先 生担任招 商证券 合规总 监 。同时, 赵斌先 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 任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 行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2010 年6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金 融总 部总 裁兼总 行资 产管 理 部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 融市场 总部 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门 大学经 济 学硕 士。1996 年加入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投资 银 行部,先 后担 任项目经 理、高 级经理 、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 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筹 备,公司 成立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算 部 高 级经理 、 产 品 研 发部 高 级 经理、 副 总 监 、 总监 、 产 品运营 官 , 现 任 首席 市 场官兼 市场 推广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 于怡 安翰 威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限 公 司 首席运 营 官 ; 现 任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人力 资 源 部总监 、 公 司 监 事,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扬,男 ,中央 财经大 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 监,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 监、公 司监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农 村 发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经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 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九江 营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 厦门 海 发投资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 深圳 二十 一 世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 任新 江南 投资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2015 年6 月 任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兼 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 任 TMT 行 业研 究员 、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 交 易 部 总 监 、研 究 部 总监 , 投 资 总 监 兼基 金 经 理, 量 化& 保 本 投 资事 业 部 总经 理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副 总经理 , 华中科技 大学经 济学及 法 学双学士 、投资 经济硕 士 。2002 年加入 广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 广发 证 券总部 任风 险控 制 岗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法 律合 规部高 级经 理、 副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 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现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 招商 财 富 资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事 兼招商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杨渺先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起 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巨 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金 融工程研 究员、 行业研 究 员、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高级 数量 分 析 师 、投 资 经 理、 投资 管 理 二 部(原 专 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 责 人及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潘西里先 生,督 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法律 部 ,负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 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 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3.2.4 基 金经 理 马龙, 男, 中国 国籍 ,经 济学博 士。2009 年 7 月加 入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 员,从 事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策 略、 股票 市场 策略 研究工 作,2012 年11 月加 入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曾 任 研 究 员 ,从 事 宏 观经济 、 债 券 市 场策 略 研 究,现 任 招 商 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4 年3 月 27 日 至今) 、招 商产 业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招商 安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5 年 7 月 14 日 至今 )、 招商 安弘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 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今) 、招 商安 德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至 今) 、招 商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及 招商 睿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 、 招商 定期 宝六 个月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6 月16 日至 今) 、招 商招 利一 年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8 月 17 日 至今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佘春 宁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谢 志华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0 年8 月19 日至2012 年8 月30 日 ;孙 海波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8 月30 日至2015 年 4 月11 日。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 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 、副总 经理杨渺、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化 投 资 部负责 人 吴 武 泽 、总 经 理 助理兼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负 责人裴 晓 辉 、 交 易部 总 监路明 、国 际业 务部 总监 白海峰 。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法 律法规 及 规 章的 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5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 行 为 为 引用 当 时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性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 4、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6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监事 会:监 事会依 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 程对公 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和 公 司管理层 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 会风险 控制委 员 会:风险 控制委 员会作 为 董事会下 设的专 门委员 会 之一,负 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决定 公 司 风 险 管理 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 长:督 察长负 责 监督检查 基金和 公司运 作 的合法合 规情况 及公司 内 部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风险 或 隐 患 , 或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为 需 要 报告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情 形 时 ,应当 及 时 向 公 司董 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出决 策 , 并 针 对公 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 稽核部 门:监 察 稽核部门 负责对 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和风险 管理政 策 的执行情 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和 员 工最首要 的责任 。各部 门 的主管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规、 公 司 规 章 制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们 是 各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 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理 制 度 、 业 绩评 估 考 核制度 、 人 力 资 源管 理 制 度和危 机 处 理 制 度等 。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 范。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 各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岗 位 分 离 制 度 、业 务 隔 离制度 、 标 准 化 作业 流 程 制度、 集 中 交 易 制度 、 权 限管理 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 的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 察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 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 度 在所 赋 予 的权限 内 按 照 所 规定 的 程 序和适 当 的 方 法 对监 察 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 、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法律 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的情 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制的 监 控 工 作 、执 行 公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案 件等 。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 控 优 先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 控 制的 文 化 氛围和 环 境 , 使 全体 员 工 及时了 解 相 关 的 法律 法 规 、管理 层 的 经 营 思想 、 公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 程、经营运作活动 进行分 析,发现风险,并 将风险 进行分类,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并 对 风险进 行 分 析 和 评估 , 找 出引致 风 险 产 生 的原 因 , 采取定 性 定 量 的 手段 分 析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 程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 断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 部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 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 管 理 、 基 金 运作 、 市 场营销 部 等 业 务 部门 有 明 确的授 权 分 工 , 各部 门 的 操作相 互 独 立 、 相互 牵 制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任 制 为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防 线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位 合 理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并 有 相 应的 岗 位 说明书 和 岗 位 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 职 务 、 岗位 分 离 设置, 使 不 同 的 岗位 之 间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b.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关 岗 位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制 的 第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司 在 相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标 准 化 的业务 操 作 流 程 、重 要 业 务处理 凭 据 传 递 和信 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 岗 位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面 实 施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 的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 度 、 授 权 分 责制 度 、 集中交 易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 制 度 、档 案 资 料保全 制 度 、 客 户投 诉 处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 运 作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 计控 制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8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务 规 范 、人员 岗 位 和 办 公区 域 上 进行严 格 区 分 。 公司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 基 金 以及 本 基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 帐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各 级 管 理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 务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 告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 每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执行体 系报告 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 负责人 报 告;部门 负责人 向分管 领 导、总经 理报 告; B.监督体 系报告 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门 负责人 向 监察稽核 部门报 告,监 察 稽核部门 向总 经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长 定期出 具监察 报 告,报送 董事会 及其下 设 的风险控 制委员 会和中 国 证监会; 如发 现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向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 作,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 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 度 , 保 证 制 度有 效 地 实施。 公 司 监 事 会、 董 事 会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督 察 长、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对 内 部 控制制 度 持 续 地 进行 检 验 ,检验 其 是 否 符 合规 定 要 求并加 以 充 实 和 改善 , 及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 §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4.2 主要 人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科学 的 风 险 管 理和 内 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营 运 系 统和专 业 的 服 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 产 托 管 人职 责 , 为 境内 外 广 大 投 资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机 构 和 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异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行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 产品线 。 拥 有 包 括证 券 投 资基金 、 信 托 资 产、 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 金 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 、 证 券 公 司集 合 资 产管理 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信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 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745 只。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 亚 洲货币 》 、 英国 《 全球 托 管人》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 环球 金融》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4.4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 势 地 位 。 这 些成 绩 的 取得, 是 与 资 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 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制, 强 化 业 务 项目 全 过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 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意 见 的 控制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立第 三 方 对 我 行托 管 服 务在风 险 管 理 、 内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险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和 经 营 风格, 形 成 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化的 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 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产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定 全 行 风险管 理 政 策 , 对各 业 务 部门风 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指 导、监 督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 理 的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有 关 法 律规章 , 对 业 务 的运 行 独 立行使 稽 核 监 察 职权 。 各 业务处 室 在 各 自 职责 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 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于 托管 业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 理活动 都 必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 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1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 责的管 理 部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 手 册 、 严格 的 人 员行为 规 范 等 一 系列 规 章 制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者 和管 理 者 , 要 求 下级 部 门 及时报 告 经 营 管 理情 况 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资 产 托 管部在 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培 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定向 的 业 务 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定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业 务 运 作状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 险 识 别、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路 的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 数据、应 用、 操 作 、 环 境 四个 层 面 的完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 初的 按 照 预订时 间 演 练 发 展到 现 在 的“随 机 演 练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 专职稽核 监 察部 门,配 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工 的共 同 参 与 , 只 有这 样 , 风险控 制 制 度 和 措施 才 会 全面、 有 效 。 资 产托 管 部 实施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落 实 到 具体业 务 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每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范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双 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 部 组 织结构 , 形 成 不 同部 门 、 不同岗 位 相 互 制 衡的 组 织结构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2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 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范 和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法 融 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 部 已 经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 括 :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制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 等地位 。 资产托管 业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兴 的 中 间业务 ,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之日 起 就 特 别 强调 规 范 运作, 一 直 将 建 立一 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将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展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4.5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组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 核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基 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人报 酬 的 计 提 和支 付 、 基金申 购 资 金 的 到账 和 赎 回资金 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在 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4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 伟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 红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 姝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 硕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王 晓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 :李 胜贤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王 佳毅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 :朱 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 :林 培珊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5 号国 企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 港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01A 、 02、 03、 04)、 17A 、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 中旅大 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8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原申银 万国 证券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13052558656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金 夏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9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 无 联系人 :郭 静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0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 格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 【2003 】25 号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王 虹、 高文 静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1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宏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西 大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3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 :刘 闻川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财智 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4 传真:0551 —62207773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 高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5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 国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 关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富 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范 坤、 杨力 客服电 话:0931-9536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hlzq.com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6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万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9 号通 信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路 49 号通 信广 场二 楼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7028 号时代 科技 大厦 西厅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 话:0755-2517033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7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客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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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 芳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9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15-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 :李 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天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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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武 林时 代 20F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联系人 :胡 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 无 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 话:0571-86655920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 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 政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英忠 联系人 :吉 亚丽 电话:18201069211 传真: 网址:www.cnpsec.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 308 号陆 家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 :范 泽杰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地 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2 联系人 :敖 玲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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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 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 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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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7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 公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9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 基金 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08 〕1008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集 。募 集期 从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至2008 年10 月 17 日 止, 公开 发售, 共募 集5,439,771,823.60 份 基金 份额 ( 含募 集 期利息 结转 份额 ) ,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17,89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0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1、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及转换 的销售 机构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销售 代理 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渠 道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招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银 河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等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酌情 增加或减少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 将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投资者 应当通 过销售 机 构指定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 如传真、 电话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 7.2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开放 日期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 申 购 、 赎 回 开始 的 公 告中规 定 。 本 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具 体 开 通 细 则另 行 公 告。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 赎 回 开 始 的 时间 后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 开 放 日 2日 前 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购、赎回及转换 的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 日,以上海、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为主,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 定,每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以 后提交 的申 请, 按下 一交 易日的 业务 申请 处理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 在实 施 日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 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及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7.3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及转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及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1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基 金 转 换 只 适用 于 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购买 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通 了转 换 业 务 的各 基金品 种之 间。 5、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6、赎回和 转换业 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 , 即先确认 的认购 或申购 的 基金份额 在赎 回时先 赎回 或先 转换 。 7、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 下调 整上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媒 体公告 。 7.4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 过代销 网点和本基金管理 人官网 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 额均 为10 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实 际操 作中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可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和 追 加 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 ,具 体 以 销售机 构 公 布 的 为准 , 投 资 人需 遵 循 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通过各 销售机 构 网点赎回 的,每 次赎回 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 况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 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 赎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 转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 销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 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 于 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4、投资人 投资招 商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 ,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网点办 理 的,每期 扣款 金额最低 不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 网上交易 平台办 理的, 每 次扣款金 额不得 低 于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2 5、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规定 和市场 情况, 调 整申购金 额、赎 回和转 换 份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7.5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它 方式。 2、投资者 在提交 申购本 基 金的申请 时,须 按销售 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 资 金;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 及 转换 申 请 时,帐 户 中 必 须 有足 够 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 交的申 请 无 效 而 不予 成 交。 3 、 申 购 、 赎 回 及转 换 的 确认 与 通 知 : T 日在 规 定 时间 之 前 提 交 的 申购 、 赎 回及 转 换 的 申 请,本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 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 认,投资 者通常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确 认情况 。 敬 请 投 资 人 务 必 自 办 理 日 常 业 务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时 到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务 是 否 被确认 成 功 。 如 因申 请 未 得到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 确 认 而造成 的 损 失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4、申购、 赎回款 项支付 : 基金份额 投资人 申购时 , 采用全额 缴款方 式,若 资 金未在规 定的 时 间 内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无效 , 申 购 无 效的 申 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 资 者。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确 认后, 赎回 款项 将 在T+7 日内划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人) 账 户。 在发 生延 期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不设 申购 费, 即申 购费率 为0%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60 日 0.1% N ≥60 日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费 及 其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25% 归基金 资产 所有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3 3、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 回费 中不 低于25 %的 部分 归 入转出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入 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 转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 费用) 档次 进行补 差计 算。 从申 购费 率(费 用) 高向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5 ) 各 只基 金的 标准 申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如标 准申购 费率(费 用)调整,基 金转 换费 的计 算相应 调整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 上交 易, 详细 费率 标准 或费 率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及 基金 管 理人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6、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对 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晚于 优惠 活动 实 施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4 3、本基金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公式仅适 用于前 端收费 及 销售服务 费模式 的情况 , 若未来本 基金 或/及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开通后 端收费 , 则本基金 可以在 法律法 规 及基金合 同许可 的 情况下, 对基金 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 法进行 调整, 并 在调整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资产 。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7.8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 注册登记 人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 公告。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 基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5 (5 )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4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 管理人不得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足 额支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的 , 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回款 项 ,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 回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 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 款项,最 长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基金 转换 业务: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接 受该 基 金 份额 转出 申请 。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 定的其他 情形或 其他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 书》中已 载明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特 殊情形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6 (5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4、基金暂 停申购 、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在至 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媒 体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 天,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或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 赎 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连续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加上 基金转 出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额 及基 金 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时 , 即 认 为 本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 支付投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会 对 基 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予以 办 理 。 对 于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 请 赎回份 额 占 当 日 申请 赎 回 总份额 的 比 例 , 确定 该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选 择将当 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一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 回 不 享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7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并 顺延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邮 寄、传真 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若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受 本基 金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8 §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 冻 8.1 基金 的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 额托管 的交易制度。投资 者可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户 进 行 交易。 具 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 业务规 则 的 有 关 规定 以 及 基金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则。 8.2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 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承 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给 福 利 性质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 其 他 组织。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持 有本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者 的 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8.3 基金 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冻结 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 分 产 生的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9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和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 9.2 投资 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实行 低风险、稳健的主 动管理 方式,力求在规避 风险的 前提下实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9.3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证 券品种,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 信 用 等 级 为 投 资 级 以 上的 企 业 债、可 转 换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债 券 回 购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央 行 票 据、 同 业存款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还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形 成的 股票 ,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 等资产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 企业债投 资比 例为0-40% , 可转 债投 资比 例为0-40% ) , 股票 等权 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2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9.4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品种为主,以为 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 收益为 目标。中债综 合全价 (总 值) 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围 全面 ,具 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涵盖 主要交 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 政府 、 企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期、 短期 等) , 能够 很 好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 总 体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 化导致 此业绩基准不再适 用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发展状况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 投资策 略 , 调 整 本基 金 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 。 业绩 基 准 的变更 须 经 基 金 管理 人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0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 整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9.5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 的债券 型基金,在证券投 资基金 中属于中低等风险 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基金 及混 合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9.6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对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其 中, 企业债投 资比 例为0-40% , 可转 债投 资比 例为0-40% ) , 股票 等权 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20%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2、组 合构 建 (1 )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过程中,将以 严谨的 市场价值分析为基 础,采 用稳健的投资 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 益。具 体来 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 前提下 ,利用现代金融分 析方法 和工具,寻找价值 被低估 的投资品种和 无风险 套利 机会 ; ②根据 各期 限各 品种 的流 动性、 收益 性以 及信 用水 平来确 定货 币市 场工 具组 合资产 配置 ;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 给情况 对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平均 剩余期限以及投资 品种比 例进行适当调 整。 (2 )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 投资 在本基 金的 债券 (不 含可 转债) 投资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以 中 长 期 利 率趋 势 分 析为 基础, 结 合 中 长期 的 经 济周 期、 宏 观 政 策方 向 及 收益 率曲 线 分 析, 实施 积 极的债 券投 资组 合管 理, 以获取 较高 的债 券组 合投 资收益 。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 动式投 资策略涉及债券组 合构建 的三个步骤:确定 债券组 合久期、确定 债券 组 合 期 限结 构 配 置和挑 选 个 券 。 其中 , 每 个步骤 都 采 取 特 定的 主 动 投资子 策 略 , 以 尽可 能 地控制 风险 、提 高基 金投 资收益 。 ①确定 组合 久期 主 动 式 投 资 策 略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地 预 测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动 趋 势 , 相 应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以 达 到 利用 市 场 利率的 波 动 和 债 券组 合 的 久期特 性 提 高 债 券组 合 收 益率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1 确 定 债 券 组 合久 期 时 ,在进 行 债 券 市 场发 展 趋 势及市 场 利 率 波 动预 期 的 基础上 , 结 合 本 基金 债 券组合 的利 率弹 性特 征, 从而确 定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②决定 债券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 组合的 久期后,本基金主 要采用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 略决 定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配置 。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 析策略 ,即通过考察市场 收益率 曲线的动态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 内获 取因 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化 而导 致的 债券 价格变 化所 产生 的超 额收 益的策 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 市场对 当前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 未来经济走势预期 的结果 。分析债券收 益 率 曲 线 , 不仅 可 以 非常直 观 地 了 解 当前 债 券 市场整 体 状 态 , 而且 能 通 过收益 率 曲 线 隐 含的 远 期利率 ,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趋势 ,从 而把 握债券 市场 的走 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 建过程 中,收益率曲线分 析策略 将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 动、各期限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及收 益 率 基差波 动 等 因 素 分析 , 预 测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动 趋 势 ,并结 合 短 期 资 金利 率 水 平 与 变 动 趋势 , 形 成具体 的 收 益 率 曲线 组 合 策略, 从 而 确 定 本基 金 债 券组合 中 不 同 期 限结 构 的配置 。 ③选择 个券 ,构 建组 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 期限结 构后,本基金将主 要运用 收益率基差分析策 略,通 过对不同类别 债券的 收益 率基 差分 析, 预测其 变动 趋势 ,及 时发 现由于 基 ( 利) 差 超出 债券 内在价 值所 决定 的 差 异 而 出 现 的价 值 被 低估的 债 券 品 种 ,并 结 合 税收差 异 和 信 用 风险 溢 价 等因素 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以 挑选风 险收 益特 征最 匹配 的券种 ,建 立具 体的 个券 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 基差分 析策略 中 , 本 基 金还 将 采用 换 券 利 差 交 易 策略 、 凸性 套 利 交 易 策 略以及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等交 易策 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 ,在本 基金债券投资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还将采用 一级市 场参与策略以 及无风 险套 利策 略等 。 (3 ) 可转 债投 资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采 用可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 性和股 性,其投资风险和 收益介 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 债相对价值分 析 策 略 通 过 分析 不 同 市场环 境 下 其 股 性和 债 性 的相对 价 值 , 把 握可 转 债 的价值 走 向 , 选 择相 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首先从 可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 底价溢 价率和可转债的到 期收益 率来衡量可转债的 债性特 征。底价溢价 率 越 高 , 债 性特 征 越 弱;底 价 溢 价 率 越低 , 则 债性特 征 越 强 ; 可转 债 的 到期收 益 率 越 高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越 强; 可 转 债的到 期 收 益 率 越低 , 可 转债的 股 性 越 强 。在 实 际 投资中 , 可 转 债 的底 价 溢价率 小 于10% 或到 期收 益率大 于 2% 的 可转 债可 视 为债性 较强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2 本产品用 可转债 的平价 溢 价率和可 转债的 Delta 系 数来衡量 可转债 的股性 特 征。平价 溢价 率越高 ,股 性特 征越 弱; 溢价率 越低 ,则 股性 特征 越强。 可转 债 的Delta 系 数越接 近 于1 ,股 性 越强;Delta 系 数越 远 离1 ,股性 越弱 。在 实际 投资 中,可 转债 的平 价溢 价率 小于5% 或Delta 值 大于0.6 可 视为 股性 较强 。 其次,在进行可转 债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 转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 行综合 分析。这些基 本 面 要 素 包 括股 性 特 征、债 性 特 征 、 摊薄 率 、 流动性 等 。 本 基 金还 会 充 分借鉴 基 金 管 理 人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究 成 果 ,对可 转 债 的 基 础股 票 的 基本面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对 基础股 票 的 价 值 评估 。 将可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评 分和其 基础 股票 的基 本面 评分结 合在 一起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 股票 投资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 一级市 场投资和新股申购 ,还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形 成的 股票 ,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 等资产 。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 场投资 和新股申购的过程 中,本 基金管理人将全面 深入地 把握上市公司 基 本 面 , 运 用招 商 基 金的研 究 平 台 和 股票 估 值 体系, 深 入 发 掘 新股 内 在 价值, 结 合 市 场 估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环 境 , 充分发 挥 本 基 金 作为 机 构 投资者 在 新 股 询 价发 行 过 程中的 对 新 股 定 价所 起 的积极 作用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申 购、 询价 与配 售, 有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以 获取较 好收 益。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 ,本基 金管理人将积 极 运用 招 商基 金 的 研 究 平 台 和股 票 估值 体 系 ,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价 值 ; 同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充 分发挥 本 基 金 作 为机 构 投 资者在 新 股 询 价 发行 过 程 中 的 对 新 股定 价 所 起的积 极 作 用 , 参与 新 股 的申购 与 配 售 , 以获 取 较 好投资 收 益 。 具 体策 略 为: (A ) 新股 研究 与定 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利用招商基金的 投资平 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通过行 业研究、个股 基 本 面 研 究 、个 股 估 值分析 及 投 资 建 议四 个 步 骤,积 极 发 掘 新 股价 值 , 为是否 参 与 新 股 申购 与 配售提 供决 策建 议。 a 行业 研究 行业研究与个股研 究紧密 结合,是股票研究 的第一 步,深入、细致的 行业研 究有利于准确 把握行 业 景 气状 况 、 企业生 存 竞 争 状 态及 企 业 未来增 长 潜 力 等 ,将 对 投 资决策 结 果 产 生 重要 作 用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行 业 属 性 分 类、 行 业 发展评 估 、 政 策 影响 和 行 业横向 对 比 四 个 步骤 来 发掘景 气行 业。 b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经过对所研究股票 所属行 业进行深入分析后 ,行业 研究员将从公司基 本面分 析入手,利用 公 开 信 息 、 公司 调 研 、外部 研 究 报 告 等信 息 , 对上市 公 司 进 行 多方 位 、 多角度 的 研 究 。 分析 过 程 侧 重 对 包 括公 司 所 处的行 业 的 前 景 、公 司 在 该行业 中 的 地 位 和定 价 能 力、公 司 的 管 理 层素 质 以及公 司治 理结 构在 内的 一些因 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c 个股 估值 分析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3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 础 上 ,利 用 绝 对 和 相 对 估值 等 多种 方 式 和 方 法 对 研究 对 象的 股 票 价 值 进 行 评 估 。 在 投资 过 程 中,绝 对 估 值 方 法与 相 对 估值方 法 的 综 合 使用 为 投 资决策 提 供 更 为 可靠 的 依据。 其中, 股票 绝对 估值 方法 主要采 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DCF ) 模型 及股 息折 现 (DDM ) 模型 计算 公司隐 含增 长率 ,进 而评 估股票 现价 的估 值水 平; 股票相 对估 值方 法主 要采 用基于 核心 盈利 (Core earnings ) 计 算的 市盈 率 (PER ) 、 市净 率 (PBV )、EV/EBITDA 、市 销率(Price/Sales )、 市 价与现 金流 比率 (Price/Cash Flow)及 PEG (PE to Growth )等 指标 进行估 值。 d 决策 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 究与评 估,有助于对所研 究股票 的投资价值形成较 清晰的 认识,为本基 金的股 票申 购业 务提 供以 下三方 面决 策支 持: 首先,确定合理的 初步询 价申报价格。本基 金管理 人将在对发行股票 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 结 合 新 股 发 行当 期 市 场状况 及 短 期 市 场走 势 判 断,以 历 史 新 股 发行 折 价 水平为 参 考 , 确 定合 理 的初步 询价 申报 价格 。 其次,预测股票流 通后的 市场价格。发行人 和承销 商最终确定发行价 格后, 本基金管理人 将 综 合 衡 量 发行 折 价 水平、 近 期 新 股 上市 涨 幅 、短期 市 场 变 化 、市 场 对 该股的 预 期 、 行 业平 均 估 值 水 平 及 其他 影 响 新股市 场 价 格 的 因素 , 从 而判断 新 股 上 市 首日 及 锁 定期满 后 的 可 能 市场 价 格。 最后,分析和比较 申购收 益率。经过上述分 析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将 结合发 行市场资金状 况 , 大 致 测 算申 购 中 签率及 收 益 率 等 数据 , 并 将该收 益 率 与 申 购资 金 成 本进行 比 较 , 从 而决 定 是 否 参 与 新 股发 行 申 购。如 果 申 购 收 益率 为 负 或远低 于 资 金 成 本, 则 放 弃申购 ; 否 则 可 以考 虑 参与申 购。 (B ) 积极 参与 新股 申购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 制度使 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可以在 新股发行定价方面 发挥积 极作用。本基 金 将 充 分 利 用新 股 询 价制度 , 在 深 入 研究 的 基 础上, 与 股 票 发 行人 及 承 销商进 行 充 分 的 交流 与 沟通, 力争 确定 合理 的股 票发行 价格 区间 ,并 根据 具体品 种及 发行 价格 参与 新股申 购。 (C ) 新股 变现 策略 本基金对新股实行 择机变 现策略,即根据对 新股流 通价格的分析和预 测,结 合股票市场发 展态势 ,适 时选 择新 股变 现时机 ,以 获取 较好 的股 票变现 收益 。 9.7 投资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4 (2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 资程 序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股票 投 资周会 和债 券投 资周 会等 方式, 讨论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券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 决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 险、操 作风险等投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并 在 整个投 资 流 程 完 成后 , 对 投资风 险 及 绩 效 做出 评 估 ,提供 给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 考。 9.8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及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 - (6 ) 点 为引 用当 时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关 禁止 性 规 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 规定, 本 基 金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5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共 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0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 二 ; 一 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百 分 之 十 ;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11 )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 为6 个月 ; (12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上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1 ) — (9 ) 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限 制性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性 规 定,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 限 制。 建仓期结束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由 于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9.9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务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6 9.10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内 容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和完 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010,792,942.90 97.42 其中: 债券


1,010,792,942.90 97.4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20,074.06 0.64 8 其他资 产


20,137,396.36 1.94 9 合计





1,037,550,413.3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港股通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9,060,000.00 8.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286,000.00 2.3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286,000.00 2.38 4 企业债 券 537,235,000.40 66.3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366,000.00 9.92 6 中期票 据 299,328,000.00 36.9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5,517,942.50 0.6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0,792,942.90 124.74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6074 15 合 作债 600,000 59,214,000.00 7.31 2 136591 16 西 经发 499,990 49,004,019.90 6.05 3 1380280 13 珠 海汇 华债 700,000 43,302,000.00 5.34 4 136213 16 晋 建发 400,000 39,820,000.00 4.91 5 101373002 13 华 信资 产 MTN001 300,000 30,657,000.00 3.7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8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 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不 存在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的情形 。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495.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991,042.84 5 应收申 购款 2,137,858.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37,396.36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001 16 以岭 EB 2,673,500.00 0.33 2 132006 16 皖新 EB 506,800.00 0.06 3 128013 洪涛转 债 177,082.50 0.02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9 §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0.22--2008.12.31 4.30% 0.23% 2.65% 0.10% 1.65% 0.13% 2009.01.01--2009.12.31 8.34% 0.44% 0.27% 0.06% 8.07% 0.38% 2010.01.01--2010.12.31 8.85% 0.45% 2.00% 0.07% 6.85% 0.38% 2011.01.01--2011.12.31 -2.77% 0.37% 3.79% 0.06% -6.56% 0.31% 2012.01.01--2012.12.31 8.01% 0.15% 4.03% 0.04% 3.98% 0.11% 2013.01.01--2013.12.31 -0.28% 0.19% 1.78% 0.05% -2.06% 0.14% 2014.01.01--2014.12.31 19.80% 0.29% 9.41% 0.16% 10.39% 0.13% 2015.01.01--2015.12.31 11.13% 0.23% 5.54% 0.07% 5.59% 0.16% 2016.01.01--2016.06.30 2.16% 0.07% -0.21% 0.07% 2.37% 0.00% 2016.01.01--2016.12.31 3.10% 0.08% -1.63% 0.09% 4.73% -0.01% 2017.01.01-2017.06.30 1.96% 0.07% -2.11% 0.08% 4.07% -0.01% 2017.01.01-2017.09.30 3.21% 0.06% -2.26% 0.07% 5.47% -0.01% 基金成 立起 至2017.09.30 82.49% 0.29% 28.09% 0.08% 54.40% 0.21%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08 年10 月 22 日。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0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账 户 。 开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 机 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入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基 金财产的管理 、 运 用 或其他 情 形 而 取 得的 财 产 和收益 , 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人 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处 分 外 , 基金 财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1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产生 的 债 权 , 不得 与 其 固有资 产 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抵消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消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2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 的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 计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基 础。 12.2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12.3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12.4 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3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根据中 国证监 会《关 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 投资基 金 估值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 定,本 基金采 用 《中国证 券业协 会基金 估 值小组关 于停牌 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数 收益 法” 对持 有的 长期停 牌股 票进 行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12.5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 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 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复 核 , 复核无 误 后 , 以 双方 认 可 的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末 、 年 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4 12.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12.7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错 误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 步 扩大 ; 估值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因 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自 身 的 过错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责任 , 但 因 该 差错 取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错 发 生 的费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 责,并且 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果 由 于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不 当 得 利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5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 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基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成 基 金 资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理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 产的 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决、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错的 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记 人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2.8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致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相应赔 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 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 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13.2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当 期可 供分 配收益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 现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进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收益 分配实 施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基金 资产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3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3.5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7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8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 基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0.70% ,即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不 可抗 力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的 基金托 管费年费 率为 0.20% , 即基金托 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9 4、销 售服 务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的 年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款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 日期顺 延。 5、上述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 (4)到(8)项 费用由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 它有关 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6、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 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验 资费、会 计师和 律师费 、 信息披露 费用 等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7、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 费和基金 销售服 务费的 调 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协 商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 费 和 基 金销 售 服 务费,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后在新 费 率 实 施 前三 个 工作日 按照 信息 披露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4.2 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的 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水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 书“六、基金 的募集 ”相 应部 分。 2、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水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 书“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3、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水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 书“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4、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0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 水平、 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 用方式请参见本招 募说明 书“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相应 部分 。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 申 购、赎回 和转换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将于新 的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6、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对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 销 活 动期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 手 续 后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适 当 调 低基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 金 赎 回费率 , 不 晚 于 优惠 活 动实施 日公 告。 14.3 基 金的税 收 根据财政 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 税务总 局关于证 券投资基 金税收 政策的通 知》的要 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对 证券投 资基 金(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管理 人 运用基 金买 卖股 票、 债券 的差价 收入 ,继 续免 征营 业税和 企业 所得 税。 本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税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 式确 认。 15.2 基 金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互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2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3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前 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 购、赎 回 费 率 , 并保 证 投 资人能 够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5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 响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公 开 披 露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 行 复 核、审 查 , 并 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6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 公 共 媒 体不 得 早 于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披 露 信 息,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 构 ,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7 §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 种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的 集合证 券投资方式,即通 过向社 会公开发行基 金份额 筹集 资金 、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基 金管 理人 (即基 金管 理公 司) 统 一管 理和运 用资 金, 从 事 股 票 、 债 券等 金 融 工具投 资 , 并 将 投资 收 益 按基金 投 资 者 的 投资 比 例 进行分 配 的 一 种 间接 投 资方式 。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 于银行 储蓄,除保本基金 外,基 金虽然进行适度的 资产配 置,但资产配 置 并 不 能 完 全抵 御 市 场整体 下 跌 的 风 险, 基 金 净值仍 会 随 证 券 市场 行 情 上下波 动 。 因 此 ,基 金 投资者 有可 能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也有 可能 损失 本金 。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 金投资 者充分了解基金投 资的风 险和收益特征,根 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 力 , 选 择 适 合自 己 的 基金产 品 。 建 议 基金 投 资 者在选 择 本 基 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 途 径 , 如: 招 商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代 销 渠 道 , 对 本基 金 进 行充分 、 详 细 的 了解 。 在 对自己 的 资 金 状 况、 投 资 期限、 收 益 预 期 和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做 出客 观 合 理的评 估 后 , 再 做出 是 否 投资的 决 定 。 投 资者 应 确 保在投 资 本 基 金 后, 即 使 出 现 短 期 的亏 损 也 不会给 自 己 的 正 常生 活 带 来很大 的 影 响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基 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 的债券 型基金,在证券投 资基金 中属于中低等风险 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票 基 金 及混合 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 场基金 。 本 基 金 适合 具 有 中等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并 能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 基 金 投 资 者 争 取 最 大 的 投 资 收 益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请投资 者正 确认 识和 对待 本基金 未来 可能 的收 益和 风险。 17.1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 素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 的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 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 国 有 股 减持 与 流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政 策 的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因 此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8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 利率波 动会导 致 债券市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 包括债券 市场 工具在 内的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导 致 公 司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本 基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盈 利下降 , 其 股 票 价格 可 能 会 下 跌 , 或能 够 用 于分配 的 利 润 减 少, 导 致 本基金 投 资 收 益 减少 。 虽 然,本 基 金 可 以 通过 多 样化投 资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 要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 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 金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7.2 信 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 包括了 企业债券、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 种,这 些品种承载的 信 用 风 险 要高 于 高 信用 等级 的 债 券( 如国 债 等), 若债 券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不能 按 时 或 全额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将 导 致 基金资 产 发 生 损 失, 出 现 信用风 险 。 并 且 ,随 着 我 国债券 市 场 的 发 展, 企 业 债 等 信 用 产品 的 品 种和规 模 将 逐 步 扩大 , 基 金可能 加 大 对 这 些品 种 的 投资, 从 而 导 致 信用 风 险加大 。 17.3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 求以及本基金的投 资方向 和比例限制,本基 金必须 保持一定的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赎 回 和 待遇给 付 的 要 求 。由 于 我 国证券 市 场 波 动 性大 , 在 市场下 跌 时 经 常 出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的 情 况 ,如果 在 这 时 出 现较 大 数 额赎回 申 请 , 则 基金 资 产 变现困 难 , 基 金 面临 流 动性风 险。 17.4 投 资策略 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目标 客户定 位不同于股票基金 和其它 债券基金,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略 对 安 全性和 流 动 性 要 求较 高 , 这种突 出 安 全 性 和流 动 性 的投资 策 略 有 可 能造 成 投资收 益的 减少 。 17.5 债 券投资 特定 风险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9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品 种,而 债券投资除存在上 述市场 风险、信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外, 还存 在其自 身的 特定 风险 ,包 括: 1、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 及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 场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 投资的 收益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2、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 体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险 、 投 资风险 及 波 动 性 加大 的 风 险,其 中 , 信 用 风险 指 回 购交易 中 交 易 对 手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能 偿 还 全部或 部 分 证 券 或价 款 , 造成基 金 净 值 损 失的 风 险 ;投资 风 险 是 指 在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回 购 利 率大于 债 券 投 资 收益 而 导 致的风 险 以 及 由 于回 购 操 作导致 投 资 总 量 放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风 险 放 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性 加 大 的风险 是 指 在 进 行回 购 操 作时, 在 对 基 金 组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同 时 , 也对基 金 组 合 的 波动 性 ( 标准差 ) 进 行 了 放大 , 即 基金组 合 的 风 险 将会 加 大。回 购 比 例越 高, 风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 金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越 大。 17.6 一 级市场 投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 级市场 投资,由于股票一 级市场 和二级市场在市场 特性、 交易机制、投 资 特 点 和 风 险特 性 等 方面存 在 着 一 定 的差 别 , 因此, 本 基 金 在 股票 一 级 市场投 资 风 险 管 理方 面 采取了 特定 策略 。包 括: 1、一 级市 场申 购违 规风 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 风险是 指由于某只股票或 债券的 一级市场申购中签 率持续 放大,使得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持 有 的 该股票 或 债 券 的 比例 或 份 额超过 了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限制 所 导致的 风险 。 2、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 险 一级市 场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主要体 现为 资产 上市 时跌 破发行 价的 可能 。 3、一 级市 场组 合的 流动 性 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 动性风 险主要体现为资产 因发行 被冻结锁定,影响 组合的 流动性。主要 体现为 两种 情况 : (1 ) 大部 分资 产被 冻结 , 组合需 要现 金进 行新 的申 购; (2 ) 所持 资产 在可 上市 流 动首日 ,出 现大 量变 现, 导致资 产不 能以 较低 成本 变现。 17.7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 能、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 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 息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0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市 场 走 势 的 正 确 判 断 实 现 较 高 的 绝 对 回 报 , 但 并 不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为 正 。 管 理 人 可能 因 信 息不全 等 原 因 导 致判 断 失 误,使 得 基 金 投 资目 标 无 法完成 , 甚 至 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17.8 其 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 引致的 风 险,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诈 、交易 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行 或 者 导致投 资 者 的 利 益受 到 影 响。这 种 技 术 风 险可 能 来 自基金 管 理 公 司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 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4、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 损 失 。 金融 市 场 危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约、 托 管 行 违 约等 超 出 基金管 理 人 自 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1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2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的清 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3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A、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 业务 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B、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4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 宜;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 违 反《基金 合同》 、基金 销 售与服务 代理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管 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5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第 三 方 责任导 致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受到 损 失 ,而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承 担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27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A、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 设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6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 保 证 其托 管 的 基金财 产 与 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 金 财 产相互 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7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 机构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A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8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提 议 当日的 基 金 份 额 计算 , 下 同)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 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或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 书面答 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9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或在规 定 时 间 内 未能 作 出 书面答 复 ,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集 人应于 会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表 决方式, 并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结果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授权 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0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 的表决 意见以 书 面形式或 会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告 中 指 定得其 他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表决 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 )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出 现任何 不符合 上 述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条件的 情况, 则对同 一 议题可履 行再 次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15 天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再次 开会 仍然 必须 达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视 为有 效。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 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召集 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 应 当 在 大会 召 开日至 少 20 天 前提 交召 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15 天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1 (1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 如 果 召集 人 决 定不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 进行分拆 或合 并 表 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前 15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公告日 期 有15 日的 间隔 期 。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 为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主持 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或 主 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 地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首 先由召集人按照前 述约定 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有 效 表 决 并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2 1、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席的 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或相 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G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两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或大 会 虽 然由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出席大 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对 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当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点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代表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效 力。 H 生效 与公 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19.3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4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5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4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9.5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按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以本 基 金 合 同 正本 为 准。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6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品 种 , 包 括 国 债、 金 融 债、信 用 等 级 为 投资 级 以 上的企 业 债 、 可 转换 债 券 、短期 融 资 券 、 债券 回 购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央行票 据 、 同 业 存款 等 ,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7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还可 持有因可转债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形 成的 股票 ,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 等资产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80% (其 中, 企业 债投 资比 例为 0-40% , 可转债 投资 比例 为 0-4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20%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 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 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a、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得超过 该证 券的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d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5% ; f、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h、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i、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 所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j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 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市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百 分 之 十 ;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8 k、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l、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m、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上述限 制行 为中 的 a -i 点 为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限制性 规定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 制。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建仓期结束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由 于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债 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6 点 为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禁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 投资限制 进行 监督。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9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单及 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所提 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及时 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更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发送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托管人 于 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函确 认已知 名单的 变 更。如果 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违规 进 行 关 联 交易 , 并 造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 关联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已成 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交 易 所 规则 的 规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 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 方式。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 单。基 金 管理人应 定期或 不定期 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的 名 单 进行更 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少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须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申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 到后,对 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 与 本次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 内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撤 销 交 易,经 提 醒 后 基 金管 理 人 仍执行 交 易 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损失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 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行、中 国建 设 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可 以 根 据 当 时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心 交 易 对手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0 手 以 外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运 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选 择 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 金核 心 存 款银行 名 单 为 中 国工 商 银 行、中 国 银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除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存 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过 程 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流程 , 则 对 于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 可以 根 据 当时的 市 场 情 况 对于 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投 资 决 策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基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足 够的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 资 料 后两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 不 限于拟 发 行 证 券 主体 的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拟 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 总成 本 、 总成本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并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即 增加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的 提供 ,从 而使 审核 指标更 为完 整。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并 审 核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有 关 书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补 充 书 面说明 , 并 保 留 查看 基 金 管理人 风 险 管 理 部门 就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1 具 的 风 险 评 估报 告 等 备查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 绝执 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则 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 切 实 履行监 督 职 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 人 并 改 正 , 就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对 确 认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向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 助配 合 。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 人 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 购、基金 投资过 程中产 生 的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托 管 人 处的,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 按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 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3 字 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 托 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 资 产 托 管 专户 是 指 基金托 管 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 基 金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行 一 级 结算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 何 银行账 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利 率管理 暂行 规定》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的任 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负责 基 金 的 债 券的 后 台匹 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助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4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其 中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管库 。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控 制 的 证 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 人 保 管 。 除本 协 议 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代表 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 专人送 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应 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金 的 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 估值 对象 基金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及 负债。 (2 )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5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6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损 失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率和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成投 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顺 延 错 误而引 起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的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当 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经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 管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重 新 计 算核对 , 如 果 最 后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外 公 布 ,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以及 因 该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 赔偿 责任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各 自 的 账 册 定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 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歧 , 应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 方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 正 , 保 证 相 关各 方 平 行登录 的 账 册 记 录完 全 相 符。若 当 日 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7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书 摘 要 登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 内完成 半年 报告 编 制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编制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 报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 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季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在半 年 报 完 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 相 关各 方 认 可的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 核对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报告 上 加 盖 业 务印 鉴 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之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的 报 表 对外发 布 公 告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就 相 关 情 况报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 务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 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 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必须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内 容必须 包 括 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8 中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 版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20.7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 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 ,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9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向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列 服 务。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 管理人 将按照 份 额持有人 的定制 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账 单。 客 户 可 通 过 招商 基 金 客户服 务 热 线 或 者网 站 进 行账单 服 务 定 制 或更 改 。 服务费 用 由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用 。 2、由于交 易对账 单记录 信 息属于个 人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邮 寄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确 的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方 式 , 并及时 进 行 更 新 。本 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 资 料邮 寄 服 务原则 上 采 用 邮 政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不 对 邮 寄资料 的 送 达 做 出承 诺 和 保证; 也 不 对 因 邮寄 资 料 出现遗 漏 、 泄 露 而导 致 的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偿 责任 。 3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 容 , 也 无 法 完全 保 证 其安全 性 与 及 时 性。 因 此 招商基 金 管 理 公 司不 对 电 子邮件 或 短 信 息 电子 化 账 单 的 送 达 做出 承 诺 和保证 , 也 不 对 因互 联 网 或通讯 等 原 因 造 成的 信 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 致 的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偿 责任 。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点 、 公 司最新 公 告 提 示 等, 基 金 公司还 将 根 据 业 务发 展 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 定 制信息 的内 容。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MAIL 地址 的 基 金 持 有人发 送 基 金 分 红 、 节日 问 候、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如 基金 持 有 人 不 希 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项 服务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0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基 金 账号/ 开户 证件号 码及登 录 密码登录 招商基 金网站 , 可享有账 户查 询、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 线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行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服 务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通过 该 热 线 享 受业 务 咨 询、信 息 查 询 、 投诉 建 议 、信息 定 制 、 资 料修 改 等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 点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 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 线、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 售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 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 在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处理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1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28 2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华夏 财富 等机 构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5-03 3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二 零一 七 年第一 号) 2017-06-03 4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二 零一 七年 第 一号) 2017-06-03 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相关 基金 增加 中邮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6-14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7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7 8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9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10 招商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1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低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在 中信银 行业 务最 低限 额的 公告 2017-09-11 1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上海 云湾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15 1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4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民生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6 1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泰 证券申 购费 率( 含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9 16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0-19 17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2 §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正本 为准 。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3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 更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 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安 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代 销协 议》 5、《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协 议》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 书》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业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司 章程 8、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