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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主题混合(519039)

长盛同德主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2月)查看PDF公告

 1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 重 要提 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名而来。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104 号,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第三十条第一项 规定 “百分 之八十以 上的基 金资产 投资于股 票的, 为股票 基金”, 并且根 据《关 于实施<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 《运 作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因此, 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 《运作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充分评估, 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 定不变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并于 2015 年7 月23 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 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 称变更为 “ 长盛同德主 题混合 ” 。 本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依据 中国证监会2007 年9 月30 日证监基金字[2007]273 号文核准的同德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 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自 2007 年10 月25 日 起, 由 《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 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5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历史 沿革 ......................................................... 55 七、基金 的存续 ............................................................. 56 八、基金 的集中 申购与 份 额转换 ............................................... 57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57 十、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 户和基金 间转换 ....................................... 65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66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75 十三、基 金融资 、融券 ....................................................... 75 十四、基 金的财 产 ........................................................... 75 十五、基 金资产 估值 ......................................................... 77 十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4 十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5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6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7 二十、风 险揭示 ............................................................. 91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92 二十二、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94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 阅方式 ...................................... 116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 116


5 一、绪言 《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件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同德: 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6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 年2月17日 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第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 年7 月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 年8 月8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基金更名: 指基金同德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 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指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原 《 长 盛 同 德 主题 增 长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指原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自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 长盛同 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的 不定期期限;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 申购和赎 8 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认购、 申 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证基金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可为开放式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 自动、 一体化的技术支持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 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 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等。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七十 四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和 六 只 社 保 基 金 委 托 资 产 , 同 时 管 理 专 户 理 财 产 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11 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 调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 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12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 校长、 香 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13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 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 新加坡) 。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 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14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1976 年 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 员、 投资经理, 新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自 2015 年9 月23 日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6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7 月 6 日起兼任长盛分享经济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 8 月16 日起兼任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1983 年11 月出生。 毕业于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 北京大学经 济学硕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同盛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中 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长 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3 日起兼任长盛信息安全主题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0 月23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明先生,2000 年10 月20 日—2002 年 6 月25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 基金 经理;陈剑平先生,2002 年 6 月 25 日—2003 年 12 月 4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 基金经理;林继东先生,2003 年 12 月 4 日—2005 年 4 月 22 日任本基金(转型 15 前) 基金经理; 罗文军先生, 2004 年10 月15 日—2005 年4 月22 日任本基金 (转 型前)基金经理;田荣华先生,2005 年 4 月 22 日—2007 年 5 月 10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 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2006 年 4 月20 日—2007 年10 月 24 日任本 基金 (转型前 ) 基金经理,2007 年10 月25 日 —2008 年3 月25 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侯继雄先生 ,2007 年 10 月 25 日—2009 年 3 月 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詹凌蔚 先生 ,2007 年 10 月 25 日—2009 年 12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戴春 平先生,2010 年1 月 11 日—2010 年8 月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雪松先生, 2009 年 8 月24 日—2012 年1 月13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2010 年 8 月 12 日—2014 年 10 月 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宁先生,2014 年 10 月 14 日 —2016 年1 月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 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16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17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18 (2 )有 效性原 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 立性原 则。 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和 岗位的 设置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 了“三 层控制 二道监督 ” (董 事会 — 经营管理 层 —业 务操作 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 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 各 风 险 点 所 采 用 的 控 制 工 具 与 控 制 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19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 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21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 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22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23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4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26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27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5)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16)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8)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9)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30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31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2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34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35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37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40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570586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44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4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47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0)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48 网址:www.yilucaifu.com


(8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5)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7)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50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1)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9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51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3)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52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53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9)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0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 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54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2)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55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六 、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一)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 自 2007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同德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失效, 《长盛 同德主题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基金 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 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德证券 投资基 金 是遵 照《证券 投资基 金管理 暂行办法 》 、 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0]41 号文 对原基金 清理 规范方 案 的批复, 由金 券受益 基 金和粤东国 债投资受益凭证 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 管理人于 2000 年 10 月20 日正式管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存续 期为10 年 (1992 年 3 月13 日至2002 年3 月 13 日) 。2001 年8 月1 日起, 本基 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 年8 月31 日完成扩募, 基金规模扩募至5 亿份基金份额,并延长 存续期 5 年,至2007 年11 月30 日。 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授权,2000 年 10 月 20 日 起金券 56 受益基金 (以下 简称“ 金券基金 ” )与 粤东国 债投资受 益凭证 (以下 简称“投资 受益凭证” ) 正式实施合并。 金券基金和投资受益凭 证于2000 年10 月 11 日起正 式摘牌并终止交易。 (二)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04 号,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第三十 条第一项规定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基金资产 投资于 股票的 ,为股票 基金” ,并且 根据《关 于实施<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的第 三项第二 条规定 :《运 作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因此, 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根据 《运作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本着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 充分评估, 与本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不变更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 并于 2015 年7 月23 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基金简称变更为 “ 长盛同德主题混合” 。 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同德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 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 登记。 基金更名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57 基金存续 期内 ,如连 续20个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 的 集 中申 购 与 份 额 转 换 (一)基金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73 号)的批准,于 2007 年 10 月 25 日 由封闭式基金转为本基金, 并于 2007 年10 月 26 日至2007 年11 月16 日向全社 会进行集中申购。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 数为372 ,69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集中申购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0,823,861,200.24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的份额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7 年 11 月 21 日对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同德进行了基金 份额转换操作。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 转换基准日 (2007 年11 月 20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2.8655 元,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为2.865509874 元(第 10 位以后舍去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 1:2.865509874 的转 换比例将基金 同德的基金财产进行了转换。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 1.0000 元 ,相应地,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同德每 1 份基金份额转换为 2.865509874 份长盛同德, 基金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同德的基金总份额 由500,000,000.00 份转换为1,432,754,937.00 份。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 58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 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 详细信息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 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 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100 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 元。 (3 )本 基金不 设最低 赎回份额 。场内 单笔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申 报必须 是整数 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 )根 据市场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申 购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额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开始 调整之日 的 3 个 工作 日之前至 少在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 59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时 间结束以 前撤销 (但场 内申请 已被 确认或场外申报已被 受理的除外),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 按每笔交 易的具 体时间 来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 会采取先 进先出 法,即 先认购/申 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更 改上述原 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 投资者 必须根 据基金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向 基金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60 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7 日内划往赎 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 若有) 后, 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 若有)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份额 98,522.14/1.0160=96,970.61 份


61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 赎回 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 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不 高 于 1.5%,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可适 用 以下收 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50 万 1.5% 0.45% 50 万≤M<200 万 1.2% 0.36% 200 万≤M<500 万 1.0%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62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最高 不得超 过法律法 规规定 的限额 。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 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 购费等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 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 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3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市 场缺乏合 适的投 资机会 ,继续接 受申购 可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或 其他情 形,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64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 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 的处理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投资者 的赎回 时,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基金 兑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65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 (二)基金间的转换


66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 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 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金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目标是在确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 主题背景下, 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之所在, 选取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 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努力保持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67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0%-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少于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 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 股票配置和债券配置及权证配置等 层面上。 1、资产配置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世纪、 新阶段, 企 业之所以能够高增长与中国经 济持续稳定增长分不开。而中国经济之所在能够持续高速增长,主要与全球化、 城镇化、 消费升级、 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密不可分。 因此, 沿着上述四大主题进行 大类资产配置, 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2、股票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 本基金紧紧围绕促进宏观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全球化、 城 镇化、 消费升级、 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对行业基本面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判断, 确 定主题受益行业, 结合行业景气变化趋势优化行业配置比例; 在个股选择上, 在 选定的主题受益行业内, 根据企业 获利能力、 增长能力 、 资产回报率、 资产管理 能力等定量指标, 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等定性指标对行业内上市公司 进行综 合评价,动态的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


68 在个股选择方面, 本基金 根据企业主营收入增长、 主营利润增长、 资产回报 率、 管理水平等定量指标和管理能力定性指标综合 进行选择。 具体来说, 本基金 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第一步,定量指标筛选股票 构建基础股票池 (1 )主营收入 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率超过GDP 增速 (2 )主营利润 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 超过GDP 增速 (3 )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ROE 持续增长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 )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和未来 两年符合行业特征。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基础股票库。 构建核心股票池 (1 )主营收入 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率超过GDP 增速1.5 倍 (2 )主营利润 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 超过GDP 增速1.5 倍 (3 )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ROE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 )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或未来 两年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核心股票库。 第二步,定性指标精选个股 运用以下两个定性指标对核心股票池中的个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 进行考核,从中精选经营管理效率高、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69 (1 )管理能力 综合评定存货周转率 、 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 固 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 项 过去 三年或未来两年至少要符合行业特征; (2 )公司治理结构 无不良过往记录,控股股东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较高;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责、权、利明晰。 3、债券配置策略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 通 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 , 判断未来利率走势,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 并通过 利率曲线、 期限结构、 债券类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 平 , 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 以流动性、 安全性为原 则 ,选择优质债券。 4、权证配置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 时间、 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估计权证合理 价值。 根据权 证合理 价 值与其 市场价 格间的 差 幅即“ 估值差 价(Value Price) ”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7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7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 定; (13 ) 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 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 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必须报监察稽 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1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取自长 盛同 德主题 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70,502,993.83 86.23 其中: 股票


1,370,502,993.83 86.2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0,209,490.00 5.05 其中: 债券


80,209,490.00 5.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6,419,530.12 8.58 8 其他资 产


2,153,601.57 0.14


72 9 合计





1,589,285,615.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78,125,970.00 4.95 B 采矿业 9,167,793.60 0.58 C 制造业 713,536,991.64 45.1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44,574,007.44 2.82 E 建筑业 118,106,153.35 7.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7,503,927.15 2.3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572,035.81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6,856,810.12 2.33 J 金融业 115,480,785.62 7.31 K 房地产 业 57,763,319.32 3.6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9,202,143.92 5.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57,182.37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9,673,243.66 2.5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4,667,329.84 2.19 S 综合 - - 合计 1,370,502,993.83 86.7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888 中国国 旅 2,294,080 79,122,819.20 5.01 2 000998 隆平高 科 3,004,845 78,125,970.00 4.95 3 600176 中国巨 石 6,688,720 76,652,731.20 4.85 4 000858 五 粮 液 1,275,629 73,068,029.12 4.63 5 000050 深天马 A 3,079,955 69,329,787.05 4.39 6 002304 洋河股 份 663,963 67,392,244.50 4.27


73 7 300197 铁汉生 态 4,671,411 63,250,904.94 4.00 8 002450 康得新 2,866,396 60,796,259.16 3.85 9 001979 招商蛇 口 3,159,919 57,763,319.32 3.66 10 300156 神雾环 保 2,299,830 57,633,739.80 3.65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9,918,000.00 5.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91,490.0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209,490.00 5.0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63 17 国债 09 500,000 49,975,000.00 3.16 2 019557 17 国债 03 300,000 29,943,000.00 1.90 3 132012 17 巨化 EB 2,830 291,490.00 0.02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三 只债 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4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 )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5,973.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6,435.60 5 应收申 购款 31,192.63 6 其他应 收款 30,000.0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3,601.57 (4 )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75 1 300156 神雾环 保 57,633,739.80 3.65 重大事 项停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


目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07 年10 月 25 日( 基金 转型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1.46% -3.22% 4.68% 2008 年度 -48.40% -56.18% 7.78% 2009 年度 70.91% 73.60% -2.69% 2010 年度 4.34% -9.12% 13.46% 2011 年度 -25.13% -19.67% -5.46% 2012 年度 -4.82% 7.04% -11.86% 2013 年度 16.76% -5.30% 22.06% 2014 年度 44.10% 41.16% 2.94% 2015 年度 29.18% 6.98% 22.20% 2016 年度 -10.11% -8.16% -1.95%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7.52% 12.72% -5.20% 2007 年10 月 25 日( 基金 转型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39.74 -14.83% 54.57%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 、 基 金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76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7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78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所持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指数收益法。 (4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3)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 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79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7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7)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 )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0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81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82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公 司应当及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83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8)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4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扣除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7、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每次不低于符合上述 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85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七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86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中的相关规定。 不同基金 间转换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申购、 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成立少于 87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经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 九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 期开始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88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 站上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89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90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 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91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 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 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 问题。 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 在资 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 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 通过上述管理措施, 最大 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 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 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 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92 5、 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93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94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请; (7 )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 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5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6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98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99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 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 则即刻生效; 需监管部门批准的, 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00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内容、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101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应在会议通 知中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 ③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102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103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计票 (1 )现场开会


104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105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有重大 影响而需 要变更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 (3 )因 为当事 人名称 、注册地 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 做出相应变动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3、如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而在6 个月内 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基金合并、撤销 ;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6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 投 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 今后如果金融衍生产品推出, 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107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 的0%-4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不少 于5%。其 中,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0%-3%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c.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e.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10%; f.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 下述条款限制: (a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b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c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d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8 20% ; g.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a-c 项以及e-h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109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 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7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10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本 111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12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113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


114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 、Email、 网 站信箱、 手机短 信等方 式随时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115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4/26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5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6/9 6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6/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7/4 10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7/25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15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6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16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销售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9/28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七 、 备 查 文件 (一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三)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