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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稳健添利债券(001779)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5年7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1828号) 的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
年10月20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在
进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0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31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一 部分


绪 言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稳健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 二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销售机构 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n为自然数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1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占 注册资 本 的 51% , 上 海融 晟投资 有限 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 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 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 技股份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 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 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 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 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 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 部客服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 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 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证 券 从业年 限10 年。2007年7月至2014年11 月曾任 职于长 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 2014年1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就职 于固收投资部。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证 券从业 年限7年。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 曾就职 于中 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任高级经理。 2013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就职于固收投资部。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 量 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新业务投 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 立的法 律合规 部、风险 管理部 ,两部 门保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部 管理方 面的事 项;风险 管理小 组主要 负责研究 制订公 司业务 风险政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 律合规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6)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树立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 制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内 控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500强 企业之 列。 作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 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中 国农业 银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为 中心的 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 年首 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 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 银行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部于1998年5 月经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 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 产品研发 与信息技 术部、 营运一 部、营运 二部、 市场营 销部、内 控监管 部、账 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 托管业 务 部现有员 工近140名, 其中具有 高级 职称的 专 家30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9 月30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 的 封闭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1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 )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588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7)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 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95346 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360 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马焮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2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层-43层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2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3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3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3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联系人:齐冬妮 客服电话:95571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3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0 联系人:刘宇 客服电话:400-620-0620 3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4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4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43)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44)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娟 客服电话:400-001-8811 5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 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5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幢9层1008-1012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54)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发开区百泉街10号2栋87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5)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6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61)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6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6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7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7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7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7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7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6)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78)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8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8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8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一22层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 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电话:400-888-0800/95538转6 8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 崇明县 长 兴镇路潘 园公 路1800号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9)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9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91)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9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9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9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 期 )第7 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汉区武 汉中央 商务 区泛海国际SOHO 城 ( 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7)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9)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00)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1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10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10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10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4)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5)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 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陈大愚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2015年7月29 日《 关于 准予中融稳 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1828号 )准 予 注册。 二、基金类别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5年9月11 日至2015年10月16日。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 元人 民币,代 销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通过 基金管理人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直销柜台 或网上 交易平 台认购本 基金时 ,最低 认购金额 为100元 人民 币,单笔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 M < 200 万元 0.40% 200万元≤ M < 500 万元 0.2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认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 以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基金募 集期间形 成的利 息归投 资人所有 ,如基 金合同 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为0.6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6+5.00=9,945.36份 即:该 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本基 金份额,在基金 发售结 束后, 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45.36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 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0月20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 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5年11 月2日 起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5年10月31日刊登的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元人 民币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根据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 制进行 调整,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 介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 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日累计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 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80% 50万元≤ M < 200万元 0.50% 200万元≤ M < 500万元 0.30% M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 :认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30日 0.75% 30日≤Y <1年 0.10% 1年≤Y <2年 0.05%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Y ≥2年 0 (注:Y :持有时间;1年=365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 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 ,赎回费用75% 归入基 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 长于6 个月的基金份 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 费用25% 归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前2个工 作日在 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采用前端 收费模 式(即 申购基金 时缴纳 申购费 ) ,投 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费用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0% )=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5=43,133.19份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3,133.19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期3 个月, 赎回适 用费率 为0.1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0% =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3 个月,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8.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人 的合法权 益,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者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日 但少于2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2个 工作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2日 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还可持有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所 得的股 票、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 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 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 的股票 等权益 类资产)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风 险变化 等因素 ,并结合 各种债 券类资 产在特定 经济形 势下的 估值水平、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决定组合的久 期水平、 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置, 并在此 基础之 上实施积 极的债 券投资 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债券积极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 通过对利率的科学预测 和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长, 利率变动所引起价格变化越大, 久期越短, 利率变动所引起的价 格变化越小。 如果预计利率会下跌, 债券价格会上涨, 则应该加大长久期债券的 比例, 以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相反, 如果预计利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下跌, 则 应该增加组合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 期限结构。 要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必须先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 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机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 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 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 经济周期、 国家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 化趋势; 另一方面, 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 外部信用评级为辅, 即采 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 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以确定企 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具体而言, 本基金 的信用策略主要包括信用债券趋势 判断、信用利差分析、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和信用债券精选策略四个方面。 (5)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的投资将基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 债股 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 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2.股票 投资策 略:注 重趋势研 究,发 挥市场 时机选择 能力, 充分分 享股票 市场的收益; 重点关注改革方向的行业和个股, 通过选择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备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集中性风险, 保 证股票组合的稳定性和收益性。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 支 持 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 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投资决策分为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两个层面:


1. 政策层次的投资决策: 公司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长期投资战略和投资方向, 制订重 大投资决策。 2.操作 层次的 投资决 策:在制 定的投 资战略 和投资限 制框架 内,基 金经理 或投资经理可以自行选择证券、 确定入市时间和投资组合。 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的投资,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须将实施情况定期向业务负责人、 首席投资 官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 如需对投资方案进行重大修改, 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必 须及时做出书面说明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待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能实 施。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品种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形成的 股票等权 益类资 产)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的 10%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 (全价)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 中债 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 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 客观和专业; 第二, 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 (全价) 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 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 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比较科学 且更切合实际。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 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11月16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09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477,383.36 12.53 其中:股票 7,477,383.36 12.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8,872,532.38 81.92 其中:债券 48,872,532.38 81.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965,074.51 3.29 8 其他资产 1,341,065.03 2.25 合计 59,656,055.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61,719.36 10.4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549,634.00 2.8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6,030.00 0.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77,383.36 13.8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709 天赐材料 20,833 1,113,523.85 2.06 2 600884 杉杉股份 44,800 1,080,576.00 2.00 3 600525 长园集团 40,300 801,970.00 1.49 4 600622 嘉宝集团 32,700 646,806.00 1.20 5 000537 广宇发展 44,000 585,200.00 1.08 6 002340 格林美 62,000 536,920.00 0.99 7 600449 宁夏建材 41,900 533,387.00 0.99 8 300476 胜宏科技 20,331 514,374.30 0.95 9 000822 山东海化 42,400 504,560.00 0.93 10 600487 亨通光电 9,300 319,920.00 0.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1,887,547.00 22.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694,000.00 17.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694,000.00 17.95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049,800.00 35.28 6 中期票据 5,047,500.00 9.3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193,685.38 5.9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8,872,532.38 90.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215 16国开15 100,00 0 9,694,000.00 17.95 2 101453033 14津政投MTN0 01 50,000 5,047,500.00 9.35 3 011771003 17首钢SCP002 50,000 5,022,500.00 9.30 4 011756032 17鄂交投SCP0 01 50,000 5,014,000.00 9.29 5 011768002 17中铝业SCP0 06 50,000 5,012,500.00 9.28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170.0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37,425.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0,459.11 5 应收申购款 9.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41,065.0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代码 名称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1,114,200.00 2.06 2 113008 电气转债 1,064,700.00 1.97 3 113009 广汽转债 1,013,680.00 1.88 4 123001 蓝标转债 105.38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 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0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本 报告 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0 月20 日) 起至2015年12月31日


-0.60% 0.27% 1.81% 0.11% -2.41% 0.16% 2016 年1 月1 日 至2016 年6月30日 -1.91% 0.61% -0.44% 0.09% -1.47% 0.52% 2016 年7 月1 日 至2016 年12月31日 -1.85% 0.36% -1.37% 0.15% -0.48% 0.21%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6月30日 -5.12% 0.34% -2.48% 0.11% -2.64% 0.23% 2017 年7 月1 日 至2017 年9月30日 1.65% 0.26% -0.42% 0.06% 2.07% 0.2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10 月20 日) 起至2017 年9 月30 日 -7.70% 0.41% -2.90% 0.11% -4.80% 0.30%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 银行间 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持有 的银行 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金列 示,按协 议或合 同利率 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 期货合 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 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 作日。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就支 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 8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托管人核 对一致 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 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束之 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2个 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 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0%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1.00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 基金份额 净值跌 破1.00 元、从而遭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等 因素。 1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 周期风 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 变动,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 购买 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汇率 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 其他 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是 指个别 证券特有 的风险 ,包括 企业的信 用风险 、经营 风险、 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 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 新、 研究开 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将导致 其股票 价格下跌 或股息 、红利 减少,从 而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 基金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括管 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3 . 交易 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 . 流动 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 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 降风险。 5 . 运营 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 . 道德 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 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程序中 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7 .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 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 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托 管资金 专门账 户、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其他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且 在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 门批准 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 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自营、代 客外汇 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包括 国债、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券、地 方政府 债、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等) 、 银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还可持有 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所 得的股 票、投 资二级市场 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债券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 益 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 债转股等原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因形成的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债券类 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权益类品 种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包括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 限为1 年,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5.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 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流通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 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月30日、12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一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 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 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人 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销 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出 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 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交 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加 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 :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自2017年04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证券日报》 。 序号 临时 报告 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天 津万家财 富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为销 售机 构及开通 定投、 转换业 务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2 基金行业 高级管 理人员 变 更公告 2016 年 10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植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11 月 9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 并参与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东 北证券为 销售机 构及开 通 定投、 转换业 务 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太 平洋证券 为销售 机构并 开 通定投 、 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和 讯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光大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投 、 转换业务 并参与 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中融 旗下部 分基金 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 银行申 购 及定期定 额投 资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开 通中融 基金旗 下 部分基金 定投 业务并开 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凤 凰金信 (银川 )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为销售 机构及开 通定投 、转换 业务 、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并调整认/申购 金额下限 的公告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中融 旗下部 分基金 参 加交通银 行手机 银行申 购 及定期定 额投 资费率优 惠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1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南 京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1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东 海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1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与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2017 倾 心回 馈”基金 定投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 年 1 月 3 日 含本基金 18 关于中融 旗下部 分基金 参 加首创证 券申购 及定投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 年 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1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方 正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4 日 含本基金 20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电子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3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深 圳盈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4 月 19 日 含本基金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三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四 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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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