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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全球(100050)

富国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0]120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
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的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7 年 10 月 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7 年 9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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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4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5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90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74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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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7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7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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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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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 《通知》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13、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
更新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发售公告》 :指《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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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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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35、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
由各种基金组成 
36、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49、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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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2、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8、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9、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62、语言:本招募说明书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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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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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
规与道德风险。 
一、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小市值/新兴
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
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
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对市
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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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 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是指受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多方面影响,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抗风险能力比较脆弱,市场价格
波动剧烈,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 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
险。 
11、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 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
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2、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 融资、 融券业务的费率、
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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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会计
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
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 
境外投资顾问管理风险是指境外投资顾问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影响基金运作
的正常进行,致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险。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
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4、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
险。 
5、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 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6、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7、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 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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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 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8、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
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9、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10、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四、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可能因为遭遇大额赎回而面临投资
组合较大调整,部分投资标的可能欠缺流动性,导致市场交易价格与资产本身价
值出现较大偏离,进而影响本基金净值; 
2、由于投资于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对于子基金的
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人更换,操作方向变动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或许
无法在任何时刻都及时取得,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3、本基金为全球债券基金,将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汇率波动对投资组合的影 响,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主要持有货币在短期内产生巨大波动,对本基金将产 生较明显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 通过运用基金中基金 (FOF: fund of funds) 这种国际流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力争实现资产运作细分化、组合配置最优化、风 险管理精细化、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从而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债券型及货币型 ETF)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 、主 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 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6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 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如下表所示: 所属大洲 国家或地区 北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南美洲 巴西 阿根廷


欧洲 英国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瑞士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土耳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挪威 列支敦士登 俄罗斯 爱尔兰 瑞典 立陶宛 耿西岛 白俄罗斯 奥地利 西班牙 马耳他 泽西岛 马恩岛 波兰


亚洲 香港 新加坡 日本 马来西亚 韩国 印度尼西亚 越南 印度 约旦 阿联酋 泰国 蒙古 迪拜 以色列 台湾 卡塔尓 科威特 老挝 巴基斯坦 塞浦路斯 文莱 哈萨克斯坦 阿塞拜疆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非洲 埃及 南非 尼日利亚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 减少或变 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相应调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全球有效配置的投资理念, 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各经济体发展进 行深入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区域资产配置、类别资产配置的方式,降低单一区域 和单一品种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品种涵盖广泛的债券等级、久期、 分类等,能在不同景气循环阶段内寻找出合适的投资机会,保持较低的波动,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用战略资产配置与战术资产配置相结合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资产配置,在有效分散风险(即:分散投资于单一国家或区域债券基 金、单一债券类型基金以及单一基金公司及经理人的投资风险)的同时,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在本基金资产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根据不同 投资标的的投资等级和波动性等特征,基金资产被区分为核心资产和卫星资产。 (一)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主要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与战术资产配置策 略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SAA)的投资标的和配置比例以业绩比较基准-巴克 莱全球债券指数(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为基础。战略资产配置策 略是决定基金资产长期收益和波动率的关键,也是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根本, 其目的是通过分散投资有效降低投资组合风险。因此,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将落实在核心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核心资产配置主要着眼于投资等级债券共同基金的低波动特性, 并以 投资等级债券基金为主要资产配置工具。 核心资产配置比例将参考巴克莱全球债 券指数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术资产配置(TAA)将根据市场形势,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战术资产配置主要决策因素包括: 各区域与国家的景气周期、 总体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利率水平、信用市场的利差变化等。本基金在对上述因素进行充分研 究后,确定卫星资产配置和调整方案。 本基金卫星资产配置着眼于投资品种的弹性和高票息收入, 以ETF 等较具弹 性的短期投资工具, 投资于高票息的新兴市场债券或高收益债券的债券基金等为 主要配置工具。特别是部分新兴市场的政治经济稳定度在逐步提升,其主权评级 一经调升将会引发新兴市场债券价格的上扬。同样,高收益债券也存在评级获得 调升的潜在可期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各类债券型基金定义如下: 1、投资等级债券基金是以经国际主要评等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及惠誉 等)评为投资等级的政府债券、公司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品种(如房地产抵押债 券、 金融抵押债券等) 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债券基金, 例如美国投资等级债券基金、 欧洲投资等级债券基金等。 2、高收益债券基金是以经国际主要评等机构评为非投资等级公司债为主要 投资目标的债券基金,例如美国高收益债券基金、欧洲高收益债券基金等。 3、亚太地区(不含日本)债券基金是以亚太地区或国家的政府公债及公司 债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债券基金。 4、 日本债券基金是以日本的政府公债及公司债为主要投资目标的债券基金。 5、新兴市场债券基金是以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公债及公司债为主要投资目 标的债券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本基金投资主体示意图 (债券型基金与债券) 美国 投资级 欧洲 投资级 美国 高收益 欧洲 高收益 亚太 债券 不含日本 新兴市场 债券 日本 债券 战术调整 基 金 1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N 债 券 基 金 1 基 金 1 基 金 1 基 金 1 基 金 1 基 金 1 投资策略 1、由上而下资产配置 2、4R + 5P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系統 Morningstar Direct SAA TAA SAA+TAA 决定“核心+卫星”资产配置 定性定量并重的基金筛选机制 选出最佳基金 定量 定性 SAA:战略性资产配置,为长期的配置 TAA:战术性资产配置,以SAA为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核心 资产 卫星 资产 (二)基金配置策略 基金评选流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量化分析的4R Return 绩效与报酬分析 Risk 风险评估 Relative 同类型基金分析 Reliability 基金表现的持续性 优质基金经理备选池 质化分析的5P People 人 Process 投资流程 Philosophy 理念 Performance 业绩 Price 价格 1、基金筛选平台 本基金利用 Morningstar Direct 数据库作为备选库。作为一个专门为机构 用户设计的研究平台,Morningstar Direct 允许使用者进行深度的投资分析。 该数据库全面整合所有投资机会,可以进行跨类别分析,包括 100000 个以上的 全球开放式基金、 2400 个以上的封闭式基金及30000 个以上的全球指数基金 (其 为晨星专业统计数据的独家来源) 。 基于此平台,本基金管理人能够进行以持仓、收益为基础的风格分析,进行 深入的同业/竞争力分析和透彻的经理业绩评价,同时对投资进行有效监测和报 告。 本基金首先筛选出合适的候选基金。除收益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关注其规模 大小、投资组合的特征(信用评级、久期、流动性等)以及是否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和投资范围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利用十个定量因素对可投资基金进行打分, 每只基金依据在过往选定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的时间窗口内这十项指标的表现,可获取相应分数,而十项指标得分按照各自权 重的加总就是这只基金的总得分,依据这个总分我们进行基金排名,得出定量分 析的结果。 这十项指标包含分析基金风险的标准差,跟踪误差,下跌标准差及分析基金 收益特征及与同类型基金比较的Alpha,收益,信息比率,升市捕捉(Up-Market Capture) ,跌市捕捉(Down-Market Capture) ,上升潜力比率及下跌风险保护。 各项指标的权重由投资团队根据投资经验和定量分析结果决策确定, 并定期进行 回顾、有效性检验和调整。 3、定性分析 本基金可向经过定量分析得出的备选基金池中的基金公司发出询问书 (RFP, Request for Proposal) ,询问书内容包含五十多个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用来具 体分析每个备选基金基金管理人在理念、 过程、 人、 业绩和价格这5项指标(5P) 的表现,这项分析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基金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最终 用以评估旗下基金重复以往业绩的概率。 定性分析具体内容包含: (1)理念:这个项目主要考察基金公司的股东结构,管理层的经营哲学, 公司业务拓展目标,以及是否为员工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等因素; (2)过程:这个项目主要考察基金的风格与策略是否具有一致性,投资组 合的建构方法是否严谨,基金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适当的风险管理与控 制等因素; (3)人:这个项目主要考察人员的流动,员工的素质与从业经历,资源的 分配与组织架构等因素; (4)业绩:这个项目主要考察基金超额收益的来源,分析历史业绩的优缺 点,业绩表现的稳定性等因素; (5)价格:这个项目虽然重要但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我们在了解费用结 构后,可以就不同的基金经理人进行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 4、现场尽职调查 本基金管理人可对可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以确定其对询 问书(RFP)反馈的真实性。本基金管理人将着重讨论研究过程、考核组合经理、 合规和运作过程。 5、最终决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在对现场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 5P、访谈记 录、各种约束和投资方针以及监管要求,得出最终投资基金名单。 6、业绩回顾与监测 季度监测:本基金管理人对每个基金的业绩进行季度考评,就滚动的一年期 业绩与基准比较或者和第三方定义的可比均值比较。根据季度监测报告的分析, 若基金的业绩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将根据下列准则被纳入不同观察名单: 红色区——基金近6个月未能达到基准和同业水平。 黄色区——基金近3个月未能达到基准和同业水平。 任何在此名单上的基金将被密集追踪, 如果连续两个季度出现在红色区名单 上,且无合理解释时,则将进行替换。 (三)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债券投资将作为债券基金投资的补 充,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信用等 级为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利用 汇率衍生品, 降低基金汇率风险; 利用指数衍生品,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 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 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五)股票型基金投资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 本基金可以适度投 资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股票型ETF),从而 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 回购交易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 未来,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五、 投资决策程序 整个决策程序可以分为研究与投资决策、交易和风险管理三个流程,具体如 下图。 决策程序示意图 风险控制报告 绩效评估报告 Morningstar 风险评估报告 合规性检查报告 投资策略报告 基金池 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管理组 交易室 风险控制 职能 组织 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术性资产配置 基金选择 组合构建 指令合规性检查 执行交易指令 实时执行反馈 短期市场分析 (一)研究与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对资产配置和基金进行研究,形成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选择与调整的决策。同时,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评估,分析基金投资策略的 效果,形成从研究——〉决策——〉执行——〉评估投资流程的闭环。 外部研究包括:券商、外部基金管理公司、境外投资顾问等提供的相关研究 报告及信息。 权益投资部根据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成果,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制定投资策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略,包括资产配置、现金管理、基金选择与调整及风险管理,下达指令给集中交 易部。 (二)交易流程 集中交易部审核指令,交由托管银行和券商进一步执行。并负责监督托管银 行和券商对指令的执行情况,向权益投资部反馈和确认当天交易结果。 投资决策及交易流程中风险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 权益投资部按照风险控制要求制定投资策略,属于事前风险管理环节。 集中交易部审核指令,并负责对交易系统相关参数设定,实现事中风险管理 环节。 (三)风险管理流程 风险管理贯彻整个投资流程。体现在投资决策及交易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 环节。 事后环节包括合理性和合规性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合规性风险管理, 包括基金投资行为的合规监控,提示合规风险,有权制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公司相关规定的投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在提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 整。并定期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递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本基金风险控制的要求进 行执行。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何单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五)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六)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 Barclay 全球债券指数是Barclay 债券系列指数之一,用以衡量全球主要债 券资产的表现。该指数主要由其美国全债指数(US Aggregate Index) 、泛欧全 债指数(Pan-European Aggregate Index) 、亚太全债指数(Asian-Pacific Aggregate Index)组成,广泛包含三大区块的各种不同等级、产业及久期的债 券。该指数每日追踪成份债的到期与新发行,进行必要替换,并以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成份债作为下月价格计算的标准, 亦即该指数再平衡的频率是以月为单 位。截止至2010 年 5月底,巴克莱全球债券指数成分债资产配置中,按所属区 域划分,美国占38.8%,欧洲占32.6%,亚太占22.8%,其他占5.8%;按资产类 别划分,国债占 52.2%,信用债占 20.3%,证券化债占 18.2%,机构和地方政府 债占 9.3%;按评级情况划分,Aaa 级占 53.2%,Aa 级占 30.3%,A 级占 10.2%, Baa 级占6.3%。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业绩评价期开始即予以明确, 且和基金的投资风 格一致。而Barclay 债券系列指数为全球最具公信力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之一, 其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以清晰的确定,业绩比较基准并具有可复制性,故被全球资产管理公司所广泛采 用。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 理投票时,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 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 少十五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 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 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 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 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 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 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 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 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公司运用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公司作为基金持有人的 代理人行使股票表决权时,适用本规定。 6、公司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独立行使表决权。 7、公司应根据不同的表决事项,慎重分析影响表决结果的各种因素: (1)董事的选聘,应考虑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履行职责的能力、董事报 酬及是否有利于所投资公司长期业绩等因素; (2)审计事务所的选聘,应考虑审计费用、审计的独立性及履行职责所需 资质等因素; (3)再融资事项,所投资公司的股份存在退市风险或基于其他合法的财务 需要进行再融资时,通常支持表决事项; (4)重组及兼并、收购事项,应考虑对公司战略、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权 利的影响等因素; (5)影响股东权利的提案,一般应支持赋予股东更多话语权的提案而反对 限制股东权利的提案; (6)公司治理提案,应支持旨在提高公司透明度及可信度的提案; (7)薪酬待遇提案,应以保证被投资公司管理层和股东长期利益被合理分 配的原则,具体分析相关提案并作出表决; (8)社会和环境提案,应重点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是否得到最优先保护, 并根据提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9)其他,根据代理投票的基本原则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8、公司将以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和个人的影响。 9、公司股东、董事及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与被投资公司或与投票结果有利 益关系的第三方或积极游说某种特定投票结果的一方有关系的时候, 可能产生利 益冲突。 10、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发生时,投票表决人员应主动回避;投票表决 人员意识到自身原因以外的利益冲突情况对自己产生影响时, 应遵循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的原则作出表决。 11、 公司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委托投票机构如美 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下 称代理机构)代理投票,并要求代理机构出具投票意见。 12、公司收到代理投票的相关资料或信息后,应指派专人进行整理后交基金 经理、相关研究员和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投票意见表决,相关人员应及时进行讨论 并形成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不一致时,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最终表决结果。 公司内部的表决结果与代理机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时, 由主管领导遵循基金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选择。 13、基金经理应及时将确定的最终表决结果告之集中交易部,集中交易部将 通过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或代理机构等明确有效的方式进行投票。 14、公司将保留委托投票的记录,至少保存十五年以上。其中包括: (1)被投资公司的名称和交易代码; (2)投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议案发起人、具体议案、要求的投票方式及投 票截止时间; (3)投票意见及意见形成过程; (4)投票日期及反馈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15、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境外证券的代理投票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 查,并要求代理机构定期对公司的境外证券代理投票情况出具分析报告。 16、公司根据内部检查和外部评估情况,不时地总结代理投票制度的执行和 效果并及时进行完善。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十一、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质量、研究报告质量和平日服务质量三大项目是选择券 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质量。交易执行质量是指交易执行之速度性、有效性、交易价格之 合理性等; 研究报告质量。研究报告质量根据当季度券商报告分析的深度、报告的及时 性和报告的可利用价值进行评分; 平日服务质量。平日服务质量应该从实用性、前瞻性、及时性可操作性几个 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 季度进行调整。 考核采取打分制,主要依照交易执行质量(45%)、研究报告质量 (30%)、平日服务质量(25%)三大项目分别评分。每项目以十分为满分,然后加权 平均计算出总分。 九到十分为非常满意, 七到八分为满意, 五到六分为表现平平, 三到四分为不满意,一到二分为非常不满意。交易执行质量由交易部评分,研究 报告质量及平日服务质量由境外投资部评分。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 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管理人每年年初根据对券商的评价和考核,与券商签 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规定详细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严格禁止佣金返还的情 况出现。


十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十三、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36,400,319.23 87.0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42,333.00 12.78 8 其他资产 75,318.39 0.18 9 合计 41,817,970.62 100.00 (二)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三)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益资产。 (五)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FIDELITY FNDS-US HIGH YLD-A$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FIL Fund Manageme nt Ltd 6,569,298.53 16.28 2 PIMCO-HI YIELD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PIMCO Global 4,709,983.07 11.67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BD-$INST INC Advisors Ireland Ltd 3 FIDELITY ASIAN BOND FD-AAUSD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FIL INVESTME NT MANAGEME NT LUXEMBOU RG SA 4,046,147.66 10.03 4 PIMCO GBL INV GRADE-INS $ACC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PIMCO Global Advisors Ireland Ltd 4,040,004.87 10.01 5 FULLERTON ASIAN BOND-A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Fullerto n Fund Manageme nt Co Ltd 3,732,941.06 9.25 6 SPDR BARCLAYS HIGH YIELD BD 开放式 ETF 基金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3,717,070.44 9.21 7 ISHARES IBOXX H/Y CORP BOND 开放式 ETF 基金 BlackRoc k Fund Advisors 3,476,816.52 8.62 8 PIMCO-GLOB AL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PIMCO Global 3,272,892.86 8.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BOND-$INV ACC Advisors Ireland Ltd 9 PIMCO-GLOB AL BOND-US UH I AC 开放式 普通开放 式基金 PIMCO Global Advisors Ireland Ltd 2,835,164.22 7.03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5.79 5 应收申购款 74,862.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9 其他 - 10 合计 75,318.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0.20-2010.12.31 0.00% 0.04% -2.63% 0.42% 2.63% -0.38% 2011.01.01-2011.12.31 -4.30% 0.23% 0.51% 0.31% -4.81% -0.08% 2012.01.01-2012.12.31 6.06% 0.16% 4.06% 0.23% 2.00% -0.07% 2013.01.01-2013.12.31 -6.80% 0.24% -5.52% 0.33% -1.28% -0.09% 2014.01.01-2014.12.31 -0.11% 0.17% 0.95% 0.25% -1.06% -0.08% 2015.01.01-2015.12.31 3.07% 0.27% 2.77% 0.40% 0.30% -0.13% 2016.01.01-2016.12.31 10.88% 0.20% 9.06% 0.38% 1.82% -0.18% 2017.01.01-2017.09.30 0.19% 0.22% 1.65% 0.36% -1.46% -0.14% 2010.10.20-2017.09.30 8.20% 0.21% 10.67% 0.33% -2.47% -0.12%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0 年 10月 20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0 年 10月 20 日起至 2011年 4月 19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7 年 10 月2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 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 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 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 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 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 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7 年 9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402 人,其中 65.4%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 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 作)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公司律师,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自2010 年 6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 研究员; 自 2011 年 11月至2012 年 6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 自2012 年7 月至2015 年5 月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创新规划团 队负责人;自2015 年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8月起任富国中 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月起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月起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兼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林如惠自2010 年 10月至 2011 年 5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峰自2011 年 4月至2012 年 1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军自2012 年 11 月至2014 年 4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自2014 年 4月至2016 年10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备注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0]1200 号文批 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7,550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828,210,647.91 元,折合基金份额 828,210,647.91 份;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194,544.25 人民币元,折合 194,544.25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2,984.03 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0.00%;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富 国全球债券基金。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28,210,647.91 份,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 194,544.25 份,两项合计共 828,405,192.16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从 2010 年 11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至下一开 放日: 1) 国内的节假日; 2) 以下三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在T+2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基金投资所 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 相关规定有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时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规定,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个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 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前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 1年-3 年(含) 0.6% 3年-5 年(含) 0.4% 5年以上 0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如有变更,详见 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 90天 0.3% 大于等于90 天 0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内(含) 0.1% 1年-2年(含) 0.05% 2年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目前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 99,206.35/1.017 = 97,548.03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在投资者赎回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17×10,000×0.3% = 30.51元 赎回金额 = 1.017×10,000-30.51 = 10,139.49元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 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购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费。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公告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或转换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 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休市,并 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在所投资市场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清算、登记等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和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 有关的税收和费用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8、代表基金投票等与基金投资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 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 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 问协议》中列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以所收取的认 购费为上限;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妥善保存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在不 违反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 资料的保管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ETF 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关于证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 件附件确定公允价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 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 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 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基金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 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 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 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 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 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 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开放日后 2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 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 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745 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18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 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6 年 6月 30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 万亿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 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4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 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 《全球托管人》 2015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2015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年证券借贷调查 #2 – 证券借贷人 –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12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8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 #1,5项位列 #2


2. : 《全球投资人》 2015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国 (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 ETF Express》 2016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欧洲ETF基金管理者 2014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北美ETF基金管理者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


: 《R&M 调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2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 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69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0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1363 号 法人代表: 俞俊海 联系电话: 0575-81105323 传真电话: 0575-84788134 联系人员: 孟建潮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公司网站: www.borf.cn (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3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层、25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5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5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5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70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 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7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 26楼 法人代表: 其实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 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8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8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8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 46 楼 06-10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B座 46 楼 06-10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8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8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电话: 025-66996699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8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 11 层 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8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 号 1号楼1102、1108 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 021-20219188 传真电话: 021-20219923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8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906 室、海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90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91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4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 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电话: 010-65330699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9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 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电话: 021-50710161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http://www.520fund.com.cn/ ( 9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9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 2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传真电话: 021-55085991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9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9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9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98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 2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 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9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 17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 010-89188000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0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18号东 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18号东方 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 6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 010-61840699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102 )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室 法人代表: 许欣 联系电话: 021-68609600-5905 传真电话: 021-33830351 联系人员: 屠帅颖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10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 1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 010-88066552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三) 基金销售机构备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 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投资顾问授权的第三方) ,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受托委托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表决截 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凭证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包含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两部 分,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 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9%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程序在《顾 问协议》中列示。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通过运用基金中基金(FOF:Fund of Funds)这种国际流行的投资管理模式,力争实现资产运作细分化、组合配置最 优化、风险管理精细化、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从而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债券型及货币型 ETF)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 )、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 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 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 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如下表所示: 所属大洲 国家或地区 北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南美洲 巴西 阿根廷


欧洲 英国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瑞士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土耳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挪威 列支敦士登 俄罗斯 爱尔兰 瑞典 立陶宛 耿西岛 白俄罗斯 奥地利 西班牙 马耳他 泽西岛 马恩岛





亚洲 香港 新加坡 日本 马来西亚 韩国 印度尼西亚 越南 印度 约旦 阿联酋 泰国 蒙古 迪拜 以色列 台湾 卡塔尓 科威特 老挝 巴基斯坦 塞浦路斯 文莱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非洲 埃及 南非 尼日利亚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 减少或变 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 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何单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6、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层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成立时间:1999 年 4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债券型及货币型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债券型及货币型 ETF)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公 开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 )、 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 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 分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 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备忘录国 家或地区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可投资的国家或地区 所属大洲 国家或地区 北美洲 美国 加拿大


南美洲 巴西 阿根廷


欧洲 英国 乌克兰 法国 卢森堡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瑞士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土耳其 挪威 列支敦士登 俄罗斯 爱尔兰 瑞典 立陶宛 耿西岛 白俄罗斯 奥地利 西班牙 马耳他 泽西岛 马恩岛





亚洲 香港 新加坡 日本 马来西亚 韩国 印度尼西亚 越南 印度 约旦 迪拜 以色列 阿联酋 台湾 卡塔尓 泰国 科威特 老挝 蒙古 巴基斯坦 塞浦路斯 文莱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非洲 埃及 南非 尼日利亚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或减少或 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存放于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5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型 ETF) 、主动 管理的债券型公募基金、 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基金的部分不 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 6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6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招募说明书(更新) 157 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8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 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 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 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招募说明书(更新) 160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 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 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 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招募说明书(更新) 16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 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 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 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获得被授权人士的指令外,基金托管人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招募说明书(更新) 162 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 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 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 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 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 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 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3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可以基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托 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 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 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164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 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 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招募说明书(更新) 165 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资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 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6 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 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 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 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基金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 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 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当基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67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时, 应当对该第三方进行会 计核算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 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使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 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 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招募说明书(更新) 168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 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有关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9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0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国家外汇 管理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171 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 相关的信息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 报表、估值报告、监管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 市场惯例等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 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173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 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 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招募说明书(更新) 175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七、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开展赎回转认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7年06月13 日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 下基金最低定投金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7年07月10 日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浦 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电子直销交易业 务并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 2017年08月14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2 月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