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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519013)

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风 格 优 势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06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1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06 年10 月19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 风 格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10 月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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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七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八节 基金的转换 ............................................ 55 第九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9 第十节 基金 的投资 ............................................ 60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75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5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9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93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三节 其他 披露事项........................................ 119 第二十 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 五节 备查文件............................................ 12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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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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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海 富 通 风 格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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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 月2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操作 指引》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 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对于投 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 (包括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分红方式设臵 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记系统;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合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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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 人投 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规定的条件,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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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 场 内: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 外: 指通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基金 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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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所得的值;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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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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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 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 乐 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 董 事 , 法 国 与墨 西 哥 双 重 国 籍 , 双 硕 士 学 位,曾任 职于东 方汇理 银行、渣 打银行 和欧洲 联合银行 ,1996 年 加 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 官,2010 年 10 月至今 任法 国巴黎 银行英国 控股 有限公 司 董事,2013 年7 月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 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 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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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 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 士 ,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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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 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施 敏佳 先生 , 硕士,2006 年8 月至 2009 年5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2009 年5 月至 2011 年1 月任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内审主管,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3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股票分析师。2015 年 10 月起任海富 通风格优势混合基金 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基金经理。 顾 晓飞 先生 , 硕士,2008 年5 月至 2010 年6 月任天隼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 年 8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8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8 月至2016 年2 月任海富通国策导向混合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2 月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基金经理。 陶 敏先 生 , 工商管理硕 士。2004 年 7 月至2008 年8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 年7 月至2015 年7 月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2017 年 6 月起任海富通风 格优势混合的基金经理助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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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 分别为郑拓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6 年10 月至2007 年3 月 ; 陈洪先生, 任 职时间为2007 年2 月至 2007 年8 月; 康赛波先生, 任职时间 为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牟永宁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10 月。 陈静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4 月。 宋争林,任职时 间为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2 月。顾晓飞,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2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 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 理助理; 孙 海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 东 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 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 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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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 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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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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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 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 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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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 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 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 声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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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 增 幅3.47% 。 上半年, 本集 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流 动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者 》 ?人 民币国际 化服务钻 石奖 ? , 《亚 洲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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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家》 ? 中国最 佳大型 零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协会 ?年度 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 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 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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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臵,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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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新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021-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021-33830161 2 、场 外 销售 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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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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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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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2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主楼28 楼01A单元、02A 单元和04 单元,29 楼02 单元,30 楼01 单元,32 楼01 单元和01B 单元,33楼01 单元和03单元,34楼01单元及35楼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AU SIU LUEN ) 联系人:陈莹 电话:021-28966000 传真:021-28963332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1880 公司网站:www.citibank.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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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 电话:9555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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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1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5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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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39、41、 42、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站:www.gf.com.cn (2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站:www.95579.com (2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或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 )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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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3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 : stock.pingan.com (3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 :www.csco.com.cn (3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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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 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citicssd.com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7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或4008696336 (全国)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3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39 )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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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1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95335 或40088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43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4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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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5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6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 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 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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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5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4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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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5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 五四路 157 号7 至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8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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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9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0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1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2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3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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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4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5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7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8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 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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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户服务电话:0931-95368 (甘肃)或 4006898888(全国) 联系人: 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9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0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 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 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71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3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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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4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5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 :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76 ) 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www.tpyzq.com (77 ) 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8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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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 南路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7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81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82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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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3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4 ) 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5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6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www.fund123.cn (87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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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9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9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www. licaike.hexun.com (9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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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马林 网址: www.myfund.com (9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4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 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95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6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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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7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 陈东 http://www.66zichan.com/ (98 )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李皓 http://www.zcvc.com.cn/ (99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http://www.chinapnr.com/ (101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4609-10 单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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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2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6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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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网址:www.jimubox.com (107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朱真卿 网址:www.dtfortune.com (10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何雪 网址:https:/www.lu.com (109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http://www.vworks.com.cn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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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11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2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5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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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6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7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118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9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0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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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21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2 ) 深圳 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3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5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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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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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 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第 179 号文核准 募集发售 。 设立募集期为2006 年9 月11 日至2006 年10 月13 日, 共募集2,218,085,859.9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6,513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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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10月19 日正式生效。 第七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网 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也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形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 本基金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办理 申购业务,2006年11月30日起开始 办理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实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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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渠道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 上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场 内 单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最 高 金 额 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场内申 请 赎回的 基金份 额必须 是 整数份 ,且不 能超过 99,999,999 份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每 个交易账户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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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 单个基金交易 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 低于1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 的,按照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 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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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不 超过 1.5 % , 赎 回费 率 不超 过 0. 5 %。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 下: 业务类 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M <500 万 0.6%


100 万≤M <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 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以上 ,2 年以 下 0.25% 2 年( 含) 以上 0% 5、在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促 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调整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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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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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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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八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旗下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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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转入业务,11 月 30 日 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办理基金转换的时间 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 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 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特别提示:由本基 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 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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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 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 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 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 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 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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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 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 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 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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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九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本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它原因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 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指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 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 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人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 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五)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订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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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选择不同风格优 势的股票,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超额回报。 ( 二) 投资 方向 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 围。 在通常市 场情 况下, 基 金投资组 合中 股票资 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 ~95% ,权 证投资 0% ~3%, 现金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通过适度的大类资产配臵、 风格优势板块的积极动态优化管理, 并在风格优 势策略下精选个股, 追求基金资产持续稳定的增长,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 投资者谋求最大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实践表明, 不同的股票风格投资策略适应不 同的市场环境, 并取得不同的业 绩表现。 本基金将在适度的大类资产配臵的基础上, 运用 ?风格优选 , 积极轮换, 精选个股? 策略, 把握不同风格优势策略在不同阶段的变动趋势和投资机会, 并 在策略内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实现基金资产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资产配臵策略、风格轮换策略和精选证券策略。 1. 资 产配 臵策略 在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缺乏规避市场风险工具的情况下, 实施适度的资产配臵 有利于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系统, 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 证 券市场 宏观分析 、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适度调整股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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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多因素分析系统包括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 经济政策调整的前瞻性分 析,以及各类别资产的政策效应研究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 ?


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 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特别关注 GDP 增长、 各种国民生产统计指标等, 从而分析对股票 市场的影响; ? ? ?


货币因素, 主要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CPI、 货币政策等。 本基金管理 人还将时刻关注利率以及人民币汇率水平的 变化对中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影响; ? ? ?


市 场 估 值 ,包 括 市 场的相 对 定 价 水平 、 估 值水平 等 。 通 过分 析 不 同资产 类别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研究影响短中期各类资产估值的因素、 市场出现的短 期不均衡 等情况 ,以定 性定量的 方法, 侧重于 研究证券 市场的 定价指 标如 PE、 债券收益率等, 以及证券类资产与商品类资产如石油、 黄金、 房地产等价格趋势 比较及其影响; ? ? ?


政 策 影 响 因素 , 不 同政策 发 布 对 不同 资 产 类别的 影 响 分 析等 。 本 基金管 理人相信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非常重要的 作用,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总结历史, 密切关注及预测政策发生对证 券市场产生 的影响; ? ? ?


利 润 预 测 分析 因 素 ,通过 对 商 品 价格 、 货 币价格 变 化 的 分析 , 形 成对行 业利润趋势的意见; ? ? ?


量 化 模 型 分析 因 素 ,通过 市 场 价 值中 枢 模 型,从 量 化 的 角度 衡 量 资产类 别的估值水平,并发现市场趋势; ? ? ?


市场气氛, 通过对不同技术指标以及信心等对证券市场的气氛进行评估。 通过对信心指标如分析师指数、 市场特殊效应、 人气指标、 成交量指标、 换手率 指标进行分析,帮助基金确定和调整资产类别间的配臵。 2. 风 格轮 换策略 对中国股票市场历史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 在不同阶段不同风格股票投资策 略股票的收益不尽相同。 因此, 本基金将运用 ? 风格轮换模型? (Style Rotation Investment Model ,SRIM ) , 划分、 识别 价值 和成长 策略, 在此 基础 上,采 取自 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 以风格优势混合策略建立资产组合, 努力克服单一策略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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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资所带来的局限性,争取长期获得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1) 风格投 资研 判 本基金将运用 SRIM 模 型对股票进行分类,把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 按市净 率(PB) 、 市盈率 (PE ) 、 主营业务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估值与成长性指标, 采用现代统计学的基本理论, 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法, 选择价值风格样本股票、 成 长风格样本股票, 并编 制价值指标和成长指标。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的策略分析 师、 定量分析师和股票分析师将在对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景气周期的深入研究基 础上, 判断行业及行业内公司的估值水平和成长水平, 将行业分为防御价值、 防 御成长、周期价值和周期成长四类,并优选风格投资策略。 (2 ) 风格优 势轮 换 本基金将采用风格轮换模型, 依据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景气周期、 市场景气 循环及相关环境变化, 跟踪近期价值投资策略与成长投资策略对股票预期收益的 发展趋势, 确定当期 ? 价值投资策略? 和 ?成 长投资策略? 的权重, 从而决定两 者配臵的比例。 当某风格策略板块相对于 大市的超额收益率出现上升或者下降趋 势并到达预设的临界点时, 增加或者减少该板块的权重。 在经济衰退期 (过热后 期和滞胀 期) , 投资策 略以保值 为主, 以价值 投资为首 选对象 ,投资 受行业经济 周期影响 不大的 行业或 价值低估 型股票 ;在经 济繁荣期 (衰退 后期和 复苏期) , 以成长投资为主, 投资盈利增长率高于市场平均的行业和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 动态检视上述价值策略与成长策略的有效性, 在严谨量化分析基础上, 予以进行 适度调整。








周期成长 周期价值 防御价值 防御成长 通胀上升 增 长 减 弱 通胀下降 增 长 复 苏 复苏 过热 滞胀 衰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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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图: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 景气周期下的风格投 资轮 换 3. 股 票投 资策略 针对各策略板块,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 根据不同策略 和标准,精选策略内的个股。 (1) 价值型 股票 投资 价值型投资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主要的投资类型包括稳 定收益型价值投资和高α型价值投资。 ?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海富通定价分析系统,选择市盈率 PE、市销率 PS 、市息 率PD 等估值指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票, 并对公司的低价因素进行合理分析, 在价值型公司中找到基本面素质较好, 投资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这样有利于更好 的控制投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价值型股票主要包 括: ? ? ?


与同行业的或主营业务相近的其它公司相比,公司具有相对价值; ? ? ?


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确定的市盈率水平 (动态市盈率) 偏 低; ? ? ?


企业拥有未被市场认识或被市场低估的资源; ? ? ?


企业经过并购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后, 基本面发生了积极变化, 且其潜在 价值未被市场充分认识; ? ? ?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行 为规范, 信息透明, 注 重公众股东利益和投资者 关系;


? ? ?


主营业务鲜明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 ? ?


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 ? ?


具备长期持续稳定成长性, 预期至少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 长率高于GDP增长率;


? ?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 稳 定收 益型价 值投 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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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于稳定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将以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为核心, 同时结合以 下几方面进行选择: ? ? ?


公司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 ? ?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


? ? ?


公司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同时具有继续进行现金分红的潜力; ? ? ?


预期股息收益率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之上。 根据以上标准, 选择出重点目标公司, 在周密的案头研究基础上, 通过实地 调研,最终精选一批具备投资价值的收益型股票。 ? 高 α型 价值投 资 高α型股票主要是指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高过某一安全边际的 股票。 本基金对于高α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 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工作: 一是以行 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 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二是 运用DDM 、DCF 或 DFCF 等模型, 选择股价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价值成长兼有型公 司,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 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有力的 管理团队、 先进的技术、 独占的专利、 持续的创新能力、 严格规范的管理、 独到 的企业文化、 雄厚的品牌商誉、 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 断 、资源独占、进入壁 垒 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 的 持 续 发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 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 ? ?


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 ? ?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 ? ?


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 ? ? ?


公司在成本、 技术、 研 究开发、 市场营销、 管 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 势, 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 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 能力; ? ? ?


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α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价值成长兼有 的上市公司, 可 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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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成长型 股票 投资 投资成长类股票是分享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重要方法之一。 本基金管理人重 点关注具有内涵式增长特点的企业。 内涵式增长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 复制、技术积累和进步的程度、及公司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 ? 定 量分 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公司基本面定量分析和盈利预测两方面。 本基金以价值成 长比率(PEG )、 主营 业务增长 率、净 资产收 益率、每 股经营 活动现 金流量、净 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为依据, 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 持续 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通常, 具备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具备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主营业务的持续成 长; 二是成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 因此, 本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应用从三 个定量指 标在成 长类股 票中选择 股票:PEG 、 主营业务 增长率 与净资 产收益率。 PEG 主要代表整个公司成长性的综合指标, 主营业务增长率主要代表公司业务的 持续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代表成长动力的内生性。 预期 PEG 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G EPS P PEG / / ? 其中:P 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 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G 为根 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 实地调研、 财务模 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 业务利润增长率。 ?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考核主要包括一系列定性的指标, 如公司核心竞争 力如何、 监督和制衡机制是否有效, 激励机制是否合理, 公司管理层是否具有良 好的诚信度等等。主要关注的指标包括: ? ? ?


行业是否有准入壁垒、技术壁垒或者其他壁垒; ? ? ?


行业的竞争结构; ? ? ?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竞争能力、竞争策略; ? ? ?


公司研发投入的比重及有效性,新产品的推出速度和竞争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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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 ?


公司的分红政策、财务杠杆是否合理及其发展趋势; ? ? ?


管理层的发展战 略是否合理有效; ? ? ?


市场网络、品牌和商誉。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 并实时 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这些具有价值低 估的成长性股票的核心, 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 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 长的潜力、 质量以及持续性的评价, 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成长 性的股票。 4. 债 券投 资策略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 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 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 债券组 合的 调整与 管理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臵、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 现金管理等债券组合管理技术进行日常管理。


a )期限结构配臵是在 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 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 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 在短、 中、 长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债券各品种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b)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以及把握债券套利和可转债套利的投资机会, 提高债券投资的收益水平。 c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 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 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 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的品种。


另外, 为满足日常赎回要求及资产配臵和调整过程中产生的流动性要求, 基 金资产中有一定比例现金类资产。本基金将充分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如回购、 央行票据等工具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2) 个券的 选择 和债券 组合 的构建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公司信用分析、 流动性评估等 方法来评价个券的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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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 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a)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b)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c)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d)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上, 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债券分析框架, 判断债券市场的短、 中、长期趋势,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确定债券资产的类属配臵比例。 5.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6. 投 资方 法与流 程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 对各类资产 (股票、 债券、 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进行适度动态配臵。 其次, 构造候选股票池:1) 以 ?成长? 、 ?价值? 指标进行严谨的股票筛选, 通过数据处理,计算每一只股票的风格等级并排序,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 2)对上 述成长 型和价 值型股票 按 照各 自选股 标准进行 进一步 筛选, 研究团队将 对个股进行基本面审核, 所有个股进行投资级别分类, 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第三,依据海富通风格优势轮换模型、市场环境及本基金管理人实践经验, 可对各策略指标进行合理调整, 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 例。 第四, 基金经理综合考虑资产配臵、 成长型和价值型股票的比例、 行业状况 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 五)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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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 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 师、股票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 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 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 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 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 授权下, 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 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臵; 之后, 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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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MSCI CHINA A75%+上证国债指数25% 。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 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 不超过 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净资产 的百分之四十; (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基金财产投资权证时,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千分之五;


b)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c)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权证,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百分 之十。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上述 第(1)、( 2)、( 5)b)、( 5)c) 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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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 所有参与均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 金 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 金 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1 月7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9 月30 日(?报告期末?)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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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90,139,627.90 89.15 其中:股票 490,139,627.90 89.1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403,516.24 10.80 7 其他资产 238,873.63 0.04 8 合计 549,782,017.77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12,000.00 0.9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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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J 金融业 485,102,055.99 88.6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90,139,627.90 89.5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688 华泰证券 2,200,000 49,764,000.00 9.09 2 601398 工商银行 8,000,000 48,000,000.00 8.77 3 601166 兴业银行 2,000,000 34,580,000.00 6.32 4 600999 招商证券 1,400,011 29,946,235.29 5.47 5 000776 广发证券 1,500,000 28,470,000.00 5.20 6 000728 国元证券 1,800,050 25,362,704.50 4.63 7 601988 中国银行 6,000,000 24,720,000.00 4.52 8 601818 光大银行 5,000,000 20,250,000.00 3.70 9 601377 兴业证券 2,000,020 16,940,169.40 3.10 10 600958 东方证券 1,000,000 16,060,000.00 2.93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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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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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招商证券(600999 )于2017年4月28 日公告称,公司 因开立PB 账户时, 尽职调查并不完善, 违反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 定,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立PB系统 账户3个月的决 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是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上半年公司资管、 自营业务推动业绩逆势增长, 市场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 经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广发证券 (000776)于2016年11月25日公告称, 公司未按 照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 违 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 司, 是拥有行业 领先创新能力的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商。公司IPO和集合资管业务行业领先,ROE 持续提升。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东方证券(600958 )于2017年2月24日公告称,东证期货 涉嫌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在东证期货与银枭公司签订的 ‘一 对一’ 的资产管理计划中, 东证期货未能有效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 证监会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资产质量优良、 业务品种齐全。 中报主动 资管业务能 力亮眼, 自营业务高增长, 上升空间大。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华泰证券 (601688)于2016年11月25日公告称, 因未按规 定审查、 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违反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 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和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 则》等相关法规规定,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综合实力突出,多项指标排名行业前五。 目前公司资产规模、 资本规模、 市值规模、 盈利能力等主要指 标均进入并稳定在 行业前五名。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六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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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标准差 (4 ) (1)-(3) (2) -(4) 2006 年10 月 19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2006 年12 月31 日 34.80% 1.27% 36.29% 1.09% -1.49% 0.18% 2007 年1 月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65% 1.79% 106.20% 1.74% 5.45% 0.05% 1 存出保证金 173,012.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22.66 5 应收申购款 52,838.3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8,873.6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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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008 年1 月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56.27% 2.45% -51.83% 2.21% -4.44% 0.24% 2009 年1 月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87.67% 1.80% 68.07% 1.52% 19.60% 0.28% 2010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 7.86% 1.46% -5.21% 1.17% 13.07% 0.29%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65% 1.11% -20.06% 0.98% -4.59% 0.13% 2012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2% 1.22% 6.34% 0.97% -7.46% 0.25% 2013 年1 月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9.85% 1.43% -1.93% 1.02% 11.78% 0.41%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4.60% 1.40% 35.54% 0.87% -20.94% 0.53%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03% 2.38% 10.76% 1.86% -21.79% 0.52%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19.05% 1.93% -9.67% 1.13% -9.38% 0.80% 2017 年1 月1 日-2017 年6 月30 日 0.42% 0.47% 4.50% 0.46% -4.08% 0.01% 2006 年10 月 19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2017 年9 月30 日 89.61% 1.70% 165.30% 1.37% -75.69% 0.33%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6 年10 月19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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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建 仓期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二条 (二) 、 (六) 规定的比 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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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 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 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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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 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5)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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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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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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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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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臵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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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收益每 年至 少分配 一 次,但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本 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配 6 次,单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 红 ; 同一基金账户 下不同交易账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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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 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 如收取 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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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 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 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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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五)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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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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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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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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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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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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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节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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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 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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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 义务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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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2.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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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销售机 构,并依 据销 售协议 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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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9.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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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6.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 资产 时,及 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3.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行为,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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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 者由接 管 人接管其 资产 时,及 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21. 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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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A.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B. 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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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书 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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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基 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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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E.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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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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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构监 督下由召 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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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参加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者 拒 不 配合监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 理人拒 绝按照 上述规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的计 票程序 进行监 督或配合,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 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 则基金管理人 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 计票效力。 H. 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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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 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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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 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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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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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 核查


2.1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A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回购、 央 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 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B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臵比例、 单一 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之十; (2)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的百分之四十; (3)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5)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五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上述 (1)、( 2) 、 (4) 项投 资组合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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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C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D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交易对手不履行相关 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F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G )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H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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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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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3.2 基金 募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 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从基金管理人的清算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3 基金 资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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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4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5 债券托 管专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3.6 其他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3.7 基金 财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3.8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在基金运作 中签订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不低 于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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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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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 管 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 形 式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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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 二)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按照基金间的转换费率转 换基金份额。 ( 三)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四)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投资 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六) 投 诉受 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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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七)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 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核准:新任注册 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 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 任注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 ) 公告: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 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 告,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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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 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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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二) 关于调 整 基 金持有 的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说明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2008]38 号) 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和 本基金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自 2008 年9 月16 日起采用 《中国 证券业协 会基金 估值小 组关于停 牌股票 估值的 参考方法 》中的 ?指数 收益法? , 以停牌股票对应的交易所公布的行业指数对 本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第二十四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 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海富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募集设 立海 富通 风 格 优势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法律意见书 (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