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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德信(167701)

德邦德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二 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德邦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而 来 , 于2017 年3 月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并经2017 年4月14日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德邦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于2017 年4 月21日正式生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 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失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 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产生的管 理风险, 公司员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职业道德风险, 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 净值导致的估值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从整体运作来看, 基 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0月20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9 月30日。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 3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40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41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6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 分 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78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 7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92 第 二 十 一 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108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 124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它 应 披 露事 项 ..................................... 126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28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书 阐 述 了 德邦 德 信 中证中 高 收 益企债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LOF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基金”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变更注册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 简称 “ 中 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权利 、 承 担 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德 邦德信 中 证 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德 邦德信 中 证 中高收 益 企 债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包括 其 不 时修订 ) 及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 中 国 境内依 法 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 券 投 资试点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时修 订 ) 及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运 用来自 境 外 的 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人、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5、 销售机构: 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9、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 结算 系统 33、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 赎回、 交 易、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为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的实施日期,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章 并 经 2017 年 4 月 14 日德 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 ,自基 金 转 型实施 起 生 效, 《 德 邦 德信中 证 中 高收益 企 债 指 数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存续期: 指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生 效 至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 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 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 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 得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 价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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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 董事长, 硕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副总裁, 复星科技与金融 集团总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恒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证券业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 曾 先后于南京大学、 华泰证券、 东海证券工作, 对于证券经纪、 投资银行、 固定 收 益、 资产管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同时在财富管理、 资产证券化、 对 冲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 基金等方面颇有创新。 武晓春先生, 董事, 博 士, 国籍中国。 复星集团全球合伙人, 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及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知联会 理事。 曾 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长城期货公司董事。 在资产管理业 务和证券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曾著有《中国股票市场效率研究》等。 董振东先生, 董事, 硕 士, 国籍中国。 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 部长。 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投资部副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程兴华先生, 董事, 国 籍中国,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浙江大学理论经 济学博士后, 高级经济师, 副研究员。 曾任浙江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负责人, 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中天发展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法务总监、 总经 理,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产业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德 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红兵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国 籍中国。 高级律师,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 执 行 合 伙人。 中 华 全国律 师 协 会党组 成 员 、副会 长 , 金融证 券 业 务委员 会 主 任 , 第 七 届 上海市 律 师 协会会 长 。 中国证 监 会 第六届 股 票 发行审 核 委 员会专 职 委 员 、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复旦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华东政 法 大学、上海外贸大学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肖 斌 卿 先生, 独 立 董事, 博 士 ,国籍 中 国 。南京 大 学 管理科 学 与 工程博 士 , 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王志伟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 国 籍中国。 高级经济师, 历任广东省第十届 政协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员兼副行长,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广东发展银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 信托投资部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 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 科科长等职务。 曾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 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 2、监事会成员 李力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国 籍中国。 现任复星财富管理集团法务总监。 历任通力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资深律师。 王桦先生, 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 浙江省农 信 联社科员,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 现任浙江省国际 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高级经理。 王刚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国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 核 部 副 总经理 ( 主 持工作 ) , 曾任天 治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察 稽 核部总 监 助 理 、 职工董事、子公司监事。 栾家斌先生, 职工监事, 学士, 国 籍中国。 现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曾任职于恒川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 3、 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 高级投资经理, 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15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 4、基金经理 张铮烁女士, 硕士, 毕 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从业 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 年11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3 金(LOF)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丁孙楠女士, 硕士,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从业 6 年。历任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助理、 上海银行资产管理部投资 交易员。2016 年 1 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目前担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 德 邦 现 金 宝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刘长俊先生, 硕士, 毕 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 从业 7 年。 曾任上海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债项评级部分析师、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宏观行业部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客户经理。2015 年 6 月 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焕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德景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 锐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德邦弘利货币市 场基金、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利女士,2015 年7 月6 日至 2017 年1 月13 日管理本基金。 侯慧娣女士,2013 年8 月 29 日至2015 年6 月24 日管理本基金。 何晶先生,2013 年4 月25 日至 2015 年9 月11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 莹 女 士,硕 士 , 毕业于 复 旦 大学基 础 医 学专业 , 从 业7 年 。 曾 任群益 证 券 (医药行业) 研究员。 2014年4 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目前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多元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许文波先生, 硕士, 毕 业于吉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从业16年。 曾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投资主办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4 助理、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主办人;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策略研究员; 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分析师。2015 年7 月 加入德 邦 基 金,现 任 公 司投资 研 究 部总经 理 , 兼任研 究 部 总监。 目 前 担 任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优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德邦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 铮 烁 女士, 硕 士 ,毕业 于 北 京交通 大 学 技术经 济 及 管理专 业 , 从业10 年。 曾任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信用评估部研究员, 中诚 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 任公司评级部分析师。2015年11月加入德邦基金, 现任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目前担任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德邦现金宝交易型货 币 市 场 基金、 德 邦 增利货 币 市 场基金 、 德 邦纯债9 个 月定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本昌先生, 硕士, 毕 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专业, 从业13年。 曾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数量分析师、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 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 塔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分析师; 济安金信科技有 限 公 司 金融工 程 师 ;济安 陆 平 投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金 融 工程师 。2015 年8 月加入德 邦基金, 现任公司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兼任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目前 担任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募集 基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5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证 券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 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则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 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7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 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 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8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及 时 效 ; D.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 制 活 动主要 包 括 投资管 理 业 务控制 、 运 营管理 业 务 控制、 销 售 业务控 制 、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 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基金管 理 人 确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 持 内部控 制 制 度是 基 金 管 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将 根 据 市场环 境 变 化及公 司 的 发展不 断 完 善内部 控 制 制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 国 有 股份制 商 业 银行, 总 部 设在上 海 。2005年6 月 交通银 行 在 香港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2007 年5 月在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挂牌上 市 。 根据2016 年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发 布的全 球 千 家大银 行 报 告,交 通 银 行一级 资 本 位列第13 位 ,较上 年 上 升4 位;根据2016 年 美 国《财 富 》 杂志发 布 的 世界500 强 公 司排 行 榜 ,交通 银 行 营 业 收入位列第153位,较上年上升37 位。 截至2017年9月30日, 交 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57.90 亿元。2017年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 年 基 金、证 券 和 银行的 从 业 经验, 具 备 基金从 业 资 格,以 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 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0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 月至今任 本 行 董 事长 、 执 行 董事 ,2013 年5 月至2013年10 月 任 本 行 董事长 、 执 行董事 、 行 长,2009 年12 月至2013 年5月 任 本 行副董 事 长 、 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执行 董 事 、总经 理 ;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 执 行 董事、 副 行 长 ; 2004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 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1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 法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制 定的各 项 制 度符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 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 面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建 立各二 级 部 自我监 控 和 风险合 规 部 风险管 控 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 立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独 立负责 受 托 基金资 产 的 保管, 保 证 基金资 产 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 制 衡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贯 彻适当 授 权 、相互 制 约 的原则 , 从 组织结 构 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 效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在 岗位、 业 务 二级部 和 风 险合规 部 三 级内控 管 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 效 益性原 则 : 托管中 心 内 部控制 与 基 金托管 规 模 、业务 范 围 和业务 运 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 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2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管 人 报 酬的计 提 和 支付、 基 金 的申购 资 金 的到账 与 赎 回资金 的 划 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3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3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王伟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 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6367133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4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电话:021-61616206 传真:021-63604196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5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6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1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 黄芳 客户电话: 029-63387256 网址:www.kysec.cn (1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7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陶涛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50998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2010 网址:www.lufunds.com (1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电话:021-20691923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9 (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2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 上海 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邮编:100032 (22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13661833056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3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0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1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8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9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3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http://8.jrj.com.cn/ (3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网址:www.ehowbuy.com (33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SOHO 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电话:010-57418813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3 网址:www.qianjing.com (34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647 号电科滨江中心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号码:021-20835879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瞿文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010-85189120 网址:www.myfund.com (3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钟苓玉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3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区 东 北 旺 西路 中 关 村 软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海 淀区 东 北 旺 西路 中 关 村 软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 www.xincai.com (3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18205712248 网址:www.fund123.cn (4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4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102、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 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42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43)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6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4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网址:www.daton.com.cn (4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邮编:430000 (4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7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48 )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详见 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或其他 增减或变更销售机 构的公告。 3、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销售, 基金 场内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 )已经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 相关业务公告 )。 (2 )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 销售资格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资格的证券公司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 销售。 具体名 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 ) 尚未取 得 基 金 销售 资 格 ,但属 于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 的 其 他机构 , 可 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卖。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8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 葛明 住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 蔺育化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9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沿 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 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 号文准予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人为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经 中国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 , 《德邦 德 信 中 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生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 益 企 债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转型及 基 金 合同修 改 有 关事项 的 议 案》 , 内 容 包 括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份额的运作、 调整投 资范围、 基金费用、 收益分配方式、 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并 更 名 为 “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及 修 改 其 他 部分条款, 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授权, 定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 《德 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同时生效, 德邦德信中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正 式 变 更 为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1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内,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 份 额 转 至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后 , 方 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 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相关 法 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 关 规 定内容 进 行 调整的 , 本 基金基 金 合 同相应 予 以 修改, 并 按 照新规 定 执 行 ,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 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 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3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场 外 申 购与赎 回 申 请可以 在 基 金管理 人 规 定的时 间 以 内撤销 , 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 、 场 外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投 资 人 认购、 申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投 资人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时, 需 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4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通 过基金 管 理 人直销 中 心 首次申 购 本 基金份 额 的 ,每个 基 金 账户单 笔 最 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或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以 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本 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最低账面份额为 10 份。 4 、 投 资者的 赎 回 申请将 导 致 其单个 交 易 账户内 留 存 的基金 份 额 不足基 金 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 , 办 理赎回 。 ( 如因分 红 再 投资、 非 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巨 额 赎回、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致的 账 户 余额少 于 最 低持有 份 额 的情况 , 不 受此限 ) 。 本基金 暂 不 对 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5 5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6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 表: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费 M<10万元 0.5% 10万元≤M<100万元 0.3% 100万元≤M<200万元 0.2% M≥200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 0 A 类基金份额场 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6 注: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所收取的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用。 6、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各 计 算结果 均 按 照四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 持有期限(Y,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30 日 0.5% Y≥30 日 0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7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0.3% ,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0.3% )=498,504.4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8,504.49=1,495.51 元


申购份额=498,504.49/1.0500=474,766.18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74,766 份,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4,766份基金份额,其余0.18份对应金 额返还给投资者。 例2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 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场外申购费 率为0.3% ,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 (1+0.3% )=498,504.4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8,504.49=1,495.51 元


申购份 额=498,504.49/1.0500 =474,766.18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4,766.18份基金份额 。 例 3: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8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净赎回金额均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 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4: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5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费 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 ×1.0250=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512,500.00 ×0.1%=512.50 元 净赎回金额=512,500.00-512.50=511,98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511,987.50 元。 例 5: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50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0 天,场外 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 ×1.0250=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512,500.00 ×0.1%=512.50 元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9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512.50=511,987.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11,987.5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50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 2500=625,0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0=625,00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5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50 天后 在场外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625,00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0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或 登 记 机构的 异 常 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指 数编制 单 位 或指数 发 布 机构因 异 常 情况使 指 数 数据无 法 正 常计算 、 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时间 非 正 常停市 ,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计 算 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成功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2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 并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 转托管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3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 本基金 的 份 额采用 分 系 统登记 的 原 则。 场 外 申 购或通 过 跨 系统转 托 管 从 场 内 转入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结 算 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或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从 场 外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 登记在 证 券 登记系 统 中 的基金 份 额 可以直 接 申 请场内 赎 回 ,也可 以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4 登 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 规 的其他 情 况 下的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 份额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 、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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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优选指数成 份券、 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券,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 此 外 ,本基 金 也 可投资 于 银 行定期 存 款 、同业 存 单 以及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从而为投 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 与 业 绩比较 基 准 之间的 日 均 跟踪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 不 超过 0.3% ,年 跟 踪 误差 不 超过 5%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6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指数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 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 ,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 , 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并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金融衍生工具,以更好得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 “久期盯住” 、 “信用等级结构 盯住” 等标准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 并根 据 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 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 备选成份 券, 或灵活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构建投资组合, 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 特征 (如久期、 信用等级结构 和到期收益率等) 与标的指数相似, 以保证对标 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 灵活优选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 的成分券流动性不足、 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 单只成分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 易惯例时 ,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本基金会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选取关键特征与相关成分券类似的替代券或替代券组合进 行替代, 以适当变通和调整。 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 流 动性、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3、债券回购策略 利用债券资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回购融入资金的特点, 运用回购策略以更紧 密的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 , 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7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 投 资 风险。 首 先 ,本基 金 将 仔细甄 别 发 行人资 质 , 建立风 险 预 警机制 ; 其 次 ,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 、 未 来,如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品种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 资策略。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 投 资比例 为 : 投资于 债 券 资产的 比 例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其中 ,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总 和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8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 上 述 第(8 ) 项 另有约 定 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5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90%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中证 1-7 年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100 只票息较高、 流动性强、 规模较大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构成 。 中证 1-7 年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在指数设计上突出了指数化产品标的要求。 首先, 该指数相对 突出了中高收益, 指数样本由票息相对较高的样本构成; 其次, 该指数考虑了各 类 信 用 级别样 本 券 的市场 代 表 性 ,使 得 样 本中各 级 别 数量占 比 相 对均衡 ; 第 三 , 指数重点考察了样本的流动性, 是通过规模和成交天数、 交易金额等指标的综合 考量,使入选样本整体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 性 影 响( 包 括 但 不限于 编 制 机构变 更 、 指数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从整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取抽 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719,280.80 94.48 其中:债券


49,719,280.80 94.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720,883.45 3.27 8 其他资产


1,181,721.60 2.25 9 合计





52,621,885.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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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295,630.00 5.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7,423,650.80 118.7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19,280.80 124.5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2226 12 宝科创 40,520 4,052,000.00 10.15 2 122371 14 亨通 01 40,000 3,994,400.00 10.00 3 136012 15 梅花 02 40,000 3,992,400.00 10.00 4 136384 16 三花 01 40,000 3,918,000.00 9.81 5 136186 16 苏新债 40,000 3,889,600.00 9.7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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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69.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68,902.94 5 应收申购款 10,248.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1,7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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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3 (1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没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3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德邦德信: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年04月21日 -2017年06月30日 0.61% 0.07% 0.46% 0.04% 0.15% 0.03% 2017年07月01日 -2017年09月30日 0.79% 0.04% 0.96% 0.03% -0.17% 0.01% 德信 C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7年04月21日 -2017年06月30日 0.52% 0.07% 0.46% 0.04% 0.06% 0.03% 2017年07月01日 -2017年09月30日 0.70% 0.04% 0.96% 0.03% -0.26% 0.01%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7 年中高收 益企债指数×90%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10% 。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以来 基 金 累计净 值 增 长率变 动 及 其与同 期 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5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6 注: 由于基金转型, 上图以基金转型前一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20.40% ) 和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 (23.10%) 为初始值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4 月17 日表 决通过 了 《关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 议案》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本基金由原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转 型日起至报告期期 末,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7 年中高收 益企债指数 ×90%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10% 。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自 2017 年4 月21 日合同生 效日起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 6 个月, 仍处于建仓期中。 上图所示日期 为 2017 年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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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8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9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该债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券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0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1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免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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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3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 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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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5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上市费; 11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 调整。在通 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许 可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01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 的指数许可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基金设 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 收费下限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 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并由登 记机构支付或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 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5-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 本 基金由 德 邦 德信中 证 中 高收益 企 债 指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转型而 来 , 基金转型前的基金费用按照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8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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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9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 明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0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 登载在 网 站 上,将 更 新 后的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 管 协 议是界 定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 在基金 财 产 保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基金 管 理 人 在正式 实 施 转型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 合 同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2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按 照相关 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4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或延迟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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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 因国家 宏 观 政策( 如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政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 经济周 期 风 险。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 收 益水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 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 价格和 收 益 率,影 响 着 企业的 融 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 ) 债券市 场 流 动性风 险 。 由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深 度和宽 度 相 对较低 , 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 购买力 风 险 。基金 的 利 润将 主 要 通 过现金 形 式 来分配 , 而 现金可 能 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 ) 再投资 风 险 。再投 资 风 险反映 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益 证 券 利息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 为 当 利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 资的固 定 收 益证券 所 得 的利息 收 入 进行再 投 资 时 ,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7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8 ) 债券回 购 风 险。债 券 回 购为提 升 整 体基金 组 合 收益提 供 了 可能, 但 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6 基 金 组 合收益 进 行 放大的 同 时 ,也对 基 金 组合的 波 动 性(标 准 差 )进行 了 放 大 ,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风 险 : 指基金 投 资 的投资 策 略 制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 和 投资绩 效 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 险 : 指基金 投 资 决策执 行 中 ,由于 投 资 指令不 明 晰 、交易 操 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 业道德 风 险 :是指 公 司 员工不 遵 守 职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 违规行 为 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 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7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 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者申购而 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 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3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 从而产生折价或 者溢价的情况 , 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 , 但是交易价格 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 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 况等。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8 未 来 市 场价格 ( 利 率、汇 率 、 股票价 格 、 商品价 格 等 )的不 确 定 性带来 的 风 险 ,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 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 险等。 (1 ) 信用风 险 也 称为违 约 风 险,它 是 指 资产支 持 证 券参与 主 体 对它们 所 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 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 利率风 险 是 指资产 支 持 证券作 为 固 定收益 证 券 的一种 , 也 具有利 率 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 提前偿 付 风 险是指 若 合 同约定 债 务 人有权 在 产 品到期 前 偿 还,则 存 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 操作风 险 是 指相关 各 方 在业务 操 作 过程中 , 因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 ) 法律风 险 是 指因资 产 支 持证券 交 易 结构较 为 复 杂、参 与 方 较多、 交 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0、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 合 本 基金投 资 理 念的新 投 资 工具的 出 现 和发展 , 如 果投资 于 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 业 务 快速发 展 而 在制度 建 设 、人员 配 备 、内控 制 度 建立等 方 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9 (6 ) 战争、 自 然 灾害等 不 可 抗力可 能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 投 资于本 基 金 面临的 主 要 风险包 括 市 场风险 、 投 资风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本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 3、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 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4 、 本 基金未 经 任 何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 部 门担保 。 基 金投资 者 自 愿投资 于 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 、 除 基金管 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 售 外,本 基 金 还通过 其他 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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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0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和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事 项自 表决通过 之日 起 生 效且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1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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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2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3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4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 、上市交易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5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6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7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履 行 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8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 A 类基 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规 定和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调 低 赎 回费率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或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9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情况 下 增 加、取 消 或 调整基 金 份 额类别设置;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 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基 金 交 易 、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0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1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会 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2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也 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重 大 事 项,如 基 金 合同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发 出 召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提 案 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3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除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的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 采 取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 监 督 员 及公证 机 关 均认为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各 项提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 并列的 各 项 议题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4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应 当 执行生 效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5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且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凡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按照申 请 仲裁 时该 会 现 行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的 ,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7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8 第 二 十 一 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09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 此 外 ,本基 金 也 可投资 于 银 行定期 存 款 、同业 存 单 以及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0 3 . 本 基金与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 金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行 的 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 行 债券回 购 的 资金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8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 (4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于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人应 定 期 和不定 期 对 银行间 市 场 现券及 回 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 更 新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 (5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2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与 存 款 银行建 立 定 期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应根据 相 关 规定, 就 本 基金银 行 存 款业务 另 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对 、 到 期兑付 、 文 件保管 以 及 存款证 实 书 的开立 、 传 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加强对 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 务的监 督 与 核查, 严 格 审查、 复 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 的各项规定 。 (6 ) 基金托 管 人 依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基 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3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经董 事 会 批准的 相 关 投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以 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4 他 有 关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 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 立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及 债券托 管 账 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5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 人 应依据 本 协 议的约 定 ,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 管 人 按照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和债券 托 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金托 管 人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 以本基 金 的 名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账 户 ,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6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 管 人 可以通 过 申 请开通 本 基 金银行 存 款 账户的 企 业 网上银 行 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金银 行 存 款账户 的 管 理应符 合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票 据 法 》、《 人 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募集资 金 经 验资后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向人 民 银 行进行 报 备 ,并在 备 案 通过后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 (2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共同 代 表 基金签 订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7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由基 金 托 管人存 放 于 托管银 行 的 保管库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尽 可 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 上 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 市 后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 以当日 该 类 基金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关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8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的可转 换 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 去可转 换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银行间 市 场 未上市 , 且 第三方 估 值 机构未 提 供 估值价 格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同一债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该债 券 所 处的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1.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0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3、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1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初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加盖业务后, 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人在 对 财 务报表 、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年度报 告 复 核完毕 后 ,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2 (一)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均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3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托 管资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被 依 法 取消基 金 管 理资格 或 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 基 金 法》 、 《 销 售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终 止事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4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可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 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 、 其 他资料 :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投 资 者 的需求 , 不 定期寄 送 公 司介绍 和 产 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 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三、 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5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 网上直销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 直销 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 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 直销业务。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 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净值、 交易确认、 分红公告、 公司活动、 理财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 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 , 基 金管理 人 将 根据内 容 , 分类管 理 ,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 及 时回复 的 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 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九 、 如 本招募 说 明 书存在 任 何 您/贵 机 构 无法理 解 的 内容, 请 联 系基金 管 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6 第 二 十 三 部分


其 它 应 披 露事 项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 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 项如下: 1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4/22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结果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4/22 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4/22 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1 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1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 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1 7 德邦基金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1 8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19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7/21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1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2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7 1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 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开展赎回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11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广发证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18 14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24 15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8/24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9/4 17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9/5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一路财富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9/6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国联证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9/16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经理休假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及公司 网 站 2017/9/27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28 第 二 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准予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变更注册 的文件 (二)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三)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四 ) 关 于 申 请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册 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