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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C(160139)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C: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境内: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境 外: 布朗兄弟 哈
里 曼银行 
截 止日:2017 年10 月 26 日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风险揭示 .................................................................................................................................... 9 § 4 基金的投 资 .............................................................................................................................. 16 § 5 基金管理 人 .............................................................................................................................. 30 § 6 境外投资 顾问 .......................................................................................................................... 40 § 7 基金的募 集 .............................................................................................................................. 41 § 8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2 § 9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43 § 10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 44 § 11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4 § 12 基金的 财产 ............................................................................................................................ 57 § 13 基金资 产估值 ........................................................................................................................ 58 § 14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3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65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6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 18 基金托 管人 ............................................................................................................................ 73 § 19 境外托 管人 ............................................................................................................................ 78 § 20 相关服 务机构 ........................................................................................................................ 82 § 21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3 § 22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46 § 24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8 § 25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0 § 26 备查文 件 .............................................................................................................................. 151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2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7]226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4 月26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 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作 为 境 外 投 资 产 品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 标 的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和 政 治 风 险 等 ; 作 为 上 市 基 金 特 有 的 运 作 风 险 ,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折 溢 价 风 险 等 ; 作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法 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恒生 中国企业精 明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 分股,指数 成分股包含 A 股 和港股,基 金净值会因 为国内 A 股市场及香港 股票市场波 动及相关公 司的经营风 险和财务 风 险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上 述 因 素 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风险 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及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试行办 法》)、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基金 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 人: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 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 为 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境外投资 顾问:指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 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 , 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 、基金合同 :指《南方 恒生中国企 业精明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基金合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恒生 中国企业精 明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 书:指《南 方恒生中国 企业精明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招募说 明 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 精明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QDII-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 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试行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6 、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18 日 公布、自同年 7 月5 日 起实施的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8 、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外赎回 30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以 及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 、 登 记 业 务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定 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2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投 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4 、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 投 资 人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5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3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 《业务规 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 、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 人民币元 57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5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 港 股 通 :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 经 由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63 、指定媒 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4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 上 释 义 中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的 内 容 ,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修 订 后 , 如 适 用 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为准。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和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和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六 类 , 一 是 境 外 投 资 产 品 风 险 , 包 括 香 港 市 场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和 政 治 风 险 等 ; 二 、 国 内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等 ; 三 是 本 基 金 运 作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投 资 港 股 通 股 票 的 风 险 、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存 在 的 风 险 、 停 牌 或 终 止 上 市 的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四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 税 务 风 险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衍 生 品 风 险 等 ; 五 是 其 他 风 险 ; 六 是 基 金 合 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香港市场 风险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表 现 受 到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香 港 本 地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税 法 、 汇 率 、 交 易 规 则 、 结 算 、 托 管 以 及 其 他 运 作 风 险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上 述 因 素 的 波 动 和 变 化 可 能 会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风 险 。 此 外 , 投 资 香 港 市 场 的 成 本 、 波 动 性 也 可 能 高 于 国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汇率风险 一 方 面 , 本 基 金 每 日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而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以 港 币 计 价 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 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 、政治风险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也 会 产 生 风 险 , 称 之 为 政 治 风 险 。 例 如 , 境 外 市 场 的 政 府 可 能 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 优 先 考 虑 ,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 本 基 金 以 境 外 市 场 为 主 要 投 资 地 区 , 因 此 境 外 市 场 的 政 治 、 社 会 或 经 济 情 势 的 变 动( 包 括 天 然 灾 害 、 战 争 、 暴 动 或 罢 工 等) ,都可能 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 、大宗交易 风险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可 能 与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从而导致大 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5 、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 回购风险 证 券 借 贷/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风 险 的 主 要 风 险 在 于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具 体 讲 , 对 于 证 券 借 贷 , 交 易 期 满 时 借 方 未 如 约 偿 还 所 借 证 券 , 或 在 交 易 期 间 未 如 约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对 于 正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买 方 未 如 约 卖 回 已 买 入 证 券 , 或 在 交 易 期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间 未 如 约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对 于 逆 回 购 , 交 易 期 满 时 卖 方 未 如 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国内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一)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主 要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股 票 , 港 股 通 额 度 满 后 , 本 基 金 面 临 不 能 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存在无法进行申购的风险。 (二)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 市 场 表 现 存 在 差 异 , 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不 成 熟 也 可 能 导 致 指 数 调 整 较 大 , 增 加 基 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 司 状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 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 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 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 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 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因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与 发 布 等 原 因 , 导 致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 能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投 资 人 需 承 担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所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三)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四)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间 可 能 发 生 偏 离 并 出 现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价 格 将 受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市 场 供 求 情 况 、 投 资 人 心 理 预 期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造 成 交 易 价 格 出 现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情 况 , 存 在 投 资 人 不 能 按 照 基 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开放式基金风险 1 、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水 平 。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迅 速 的 改 变 债 券 的 价 格, 从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 。投资标的 可能因财务 结构恶化或 整体产业衰 退 ,致使专 业评等机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构 调 降 该 投 资 标 的 债 信 , 进 而 使 得 该 投 资 标 的 产 生 潜 在 资 本 损 失 的 风 险 。 衍 生 品 有 一 定 的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 、流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变 现 , 而 可 能 遭 受 折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变 现 成 本 很 高 ;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这 些 风 险 的 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或 者 证 券 市 场 中 流 动 性 不 均 匀 , 存 在 个 股 流 动 性 风 险。 4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 、会计核算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 常 性 的 串 户 , 帐 务 记 重 , 透 支 、 过 失 付 款 , 资 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 日 终 轧 帐 假 平 ,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 计 算 错 误 等 。 通 过 双 会 计 制 以 及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托 管 方 会 计 复 核 的 方 法 可 以 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 、税务风险 在 境 外 投 资 时 , 因 境 外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境 外 市 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投 资 所 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 、交易结算 风险 结 算 风 险 是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信 用 风 险 。 当 双 方 在 同 一 天 进 行 交 换 时 , 就 会 产 生 结 算 风 险 。 在 一 方 已 经 进 行 了 支 付 后 , 如 果 另 一 方 发 生 违 约 , 就 会 产 生 结 算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 、法律风险 由 于 交 易 合 约 在 法 律 上 无 效 、 合 约 内 容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 或 者 由 于 税 制 、 破 产 制 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 (也称为柜 台市场) 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 法 性 , 对 手 缺 乏 进 行 该 项 交 易 的 合 法 资 格 , 以 及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更 而 使 该 合 约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 二 是 交 易 对 手 因 经 营 不 善 等 原 因 失 去 清 偿 能 力 或 不 能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对 其 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 平 仓 交 易 。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本 着 审 慎 的 原 则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并 借 助 于 本 基 金 聘 请 的 海 外 律 师 严 格 合 约 的 各 项 条 款 与 内 容 , 同 时 , 关 注 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 、衍生品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基 金 的 有 效 管 理 和 避 险 , 而 不 是 投 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0 、政府管 制风险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是 指 所 投 资 国 家 或 地 区 可 能 会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 比 如 资 本 或 外 汇 控 制 、 资 产 冻 结 或 扣 压 以 及 征 收 高 额 税 款 等 给 基 金 收 益 带 来 的 不 利 影 响 。 本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将 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其政治管制并不严格,但是我们仍将密切关注其政治管制风险。 11 、操作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那 些 由 于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原 因 可 能 引 致 的 风 险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机构等。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 )内部程 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 )员工的 操作造成的错误; (3 )违规操 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12 、金融模 型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时 会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来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 趋 势 判 断 、 风 险 评 估 等 , 辅 助 其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但 是 金 融 模 型 通 常 是 建 立 在 一 系 列 的 学 术 假 设 之 上 的 , 投 资 实 践 和 学 术 假 设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距 ; 而 且 金 融 模 型 结 论 的 准 确 性 往 往 受 制 于 模 型 使 用 的 数 据 的 精 确 性 。 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13 、投资于 基金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所 投 资 公 募 基 金 潜 在 的 风 险 因 素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成 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 与 投 资 公 募 基 金 相 关 的 风 险 包 括 第 三 方 机 构 服 务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 构及部门担 保。投资者 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 自 行 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 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 过代销机构 销售,但是 , 本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 )恒生中 国企业精明 指数( “该指 数”) 由恒生 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恒生 资讯服务有 限 公 司 的 授 权 发 布 及 编 制 。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的 商 标 及 名 称 由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全 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 〔产 品名称〕 ( “ 该产品”) 使 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 计算或任何 与之有关的 数据的准确 性或完整性 ;或(ii)该 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 或其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 用性或适合 性;或(iii) 任何人士因 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 任 何 成 份 或 其 所 包 涵 的 数 据 而 产 生 的 结 果 , 而 向 该 产 品 的 任 何 经 纪 或 该 产 品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作 出 保 证 或 声 明 或 担 保 , 也 不 会 就 该 指 数 提 供 或 默 示 任 何 保 证 、 声 明 或 担 保 。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可 随 时 更 改 或 修 改 计 算 及 编 制 该 指 数 及 其 任 何 有 关 的 公 式 、 成 份 股 份 及 系 数 的 过 程 及 基 准 , 而 无 须 作 出 通 知 。 在 适 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不 会 因(i)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就 该 产 品 使 用 及/ 或 参 考 该 指 数 ; 或(ii)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在计 算该指数时 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 误或错误; 或(iii) 与计 算该指 数 有 关 并 由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提 供 的 资 料 的 任 何 失 准 、 遗 漏 、 失 误 ﹑ 错 误 或 不 完 整 ; 或(iv) 任何 经 纪 、 该 产 品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交 易 该 产 品 的 人 士 ,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蒙 受 的 任 何 经 济 或 其 它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债 务, 任 何 经 纪 、 该 产 品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交 易 该 产 品 的 人 士 不 得 因 该 产 品 ,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索 偿 、 法 律 行 动 或 法 律 诉 讼 。 任 何 经 纪 、 持 有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人 士 , 须 在 完 全 了 解 此 免 责 声 明 , 并 且 不 能 依 赖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及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情 况 下 交 易 该 产 品 。 为 避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 明不构成任 何经纪、持 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与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 或 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约 或 准 合 约 关 系 , 也 不 应 视 作 已 构 成 这 种 关 系 。 任 何 投 资 者 如 认 购 或 购 买 该 产 品 权 益 , 该 投 资 者 将 被 视 为 已 承 认 、 理 解 并 接 受 此 免 责 声 明 并 受 其 约 束 , 以 及 承 认 、 理 解 并 接 受 该 产 品 所 使 用 之 该 指 数 数 值 为 恒 生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酌 情 计 算的结果。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 4 基金 的 投 资 4.1 投 资 目标 本 基 金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相 似 的 回 报。 4.2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包 括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境 内 上 市 的 股 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 募 基 金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其 他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3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式 指 数 基 金 , 采 用 指 数 复 制 法 。 本 基 金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化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在 保 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控 制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离度不超过 0.4% ,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5%。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步扩大。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当 遇 到 成 份 股 停 牌 、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而 无 法 依 指 数 权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重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经 验 判 断 ,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期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承 受 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A 、当成份股 发生并购、 股份回购、 增发、送配 、拆股等情 况而影响成 份股在指数 中 权 重 的 行 为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指 数 公 司 发 布 的 调 整 决 定 及 其 需 调 整 的 权 重 比 例 ,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C 、若个别成 份股因停牌 、流动性不 足或法规限 制等因素, 使得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 照 其 所 占 标 的 指 数 权 重 进 行 购 买 时 , 将 综 合 考 虑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和 投 资 人 利 益 , 决 定 部 分 持 有 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 、按照与被 替代股票所 属行业及基 本面相似的 原则,选取 替代股票备 选库。本基 金 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 、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 段 时 间 的 历 史 数 据 , 分 析 其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的 相 关 性; C 、选取备选 库中与被替 代股票相关 性较高的股 票组成模拟 组合,以模 拟组合与被 替 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 了 实 现 更 好 的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综 合 考 虑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数 量 、 流 动 性 、 投 资 限 制 、 交 易 费 用 及 成 本 , 以 及 税 务 及 其 他 监 管 限 制 ,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的 策 略 。 对 于 复 制 方 法 的 变 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方法变更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 、债券和货 币市 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和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管 理 为 目 的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和 收 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 、金融衍生 产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 权 证 以 及 其 他 与 标 的 指 数 或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相 关 的 衍 生 工 具 。 本 基 金 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对 冲 某 些 成 份 股 的 特 殊 突 发 风 险 和 某 些 特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以 及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杠 杆 作 用 , 达 到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4.4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 行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 。这是本基 金投资决策 的 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 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象 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 作 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司 投资的最高 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的 主 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 研究团队依 据对宏观经 济、股票市 场运行趋势 的判断,结 合 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守 投资决策委 员会制定的 投资原则前 提下,根据 研 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 管理部门对 公司旗下基 金投资组合 的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 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 环境的变化 和实际的需 要调整决策 的 程 序。 4.5 投 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本 款 所 称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 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6 、关联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投 资禁止行为 等规定进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申 购 或 赎 回 数 额 较 大 及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形 除 外 。 因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不 能 在 30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调 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使 用 估 值 汇 率 调 整) ×95%+ 银 行 人 民 币 活 期 存款利率 (税后) ×5%。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是基于恒生国企指数推出的一支 Smart Beta 指 数 。 其 成 份 股 的 选 取 及 权 重 计 算 与 恒 生 国 企 指 数 相 同 , 指 数 的 调 整 每 个 季 度 一 次 。 恒 生 国企指数是香港市场上一项重要指数,40 只成 份股包含了最大及成交最为活跃的 H 股。该 指数于 1994 年 8 月 8 日推出,同时在香港市场上有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恒生中国企业精 明指数在国 企指数的基 础上利用成 份股 A+H 股 的价格差异 进行优化投 资,每月观 察一次 成 份股的价差,如果价差超过±3%, 则卖出价高类别买入价低类别。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 更 等 事 项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原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基 金 名 称 。 其 中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4.7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境 外 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8 未 来 条件 许 可 情 况下 的 基 金 模式 转 换 若 将 来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以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精 明 指 数 为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 相应调整为 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ETF)的联接基金 模式并对投 资运作等相 关内容进行 调整,届时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所 投资基金的 份 额 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10 代 理投 票 1 、基金管理 人作为基金 投资者的代 理人,将行 使股票的代 理投票权。 在代理投票 时 , 公 司 将 本 着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按 照 增 加 股 东 利 益 、 提 高 股 东 发 言 权 的 原 则 提 出 代 理投票的建议。 2 、代理投票 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 、管理人可 委托境外投 资顾问或境 外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票 。基金投资 于注册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没 有 在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 境 外 公 司 治 理 标 准 、 法 律 或 监 管 要 求 和 披 露 实 务 操 作 与 中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存 在 差 异 。 当 委 托 投 票 权 与 非 中 国 证 券 相 关 时 , 受 托 机 构 将 考 虑 在 相 关 外 国 市 场 上 适 用 的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 提 出 决 定 如 何 行 使 表 决权的建议。 4 、在某些中 国以外的法 域中,就基 金组合内公 司的股份行 使投票权的 股东可能被 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期 前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对 股 票 进 行 交 易 。 由 于 此 类 交 易 限 制 会 妨 碍 组 合 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受 损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限 制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 某 些 中 国 以 外 的 法 域 要 求 投 票 的 股 东 就 不 同 的 基 金 披 露 当 前 的 持 股 情 况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金将保 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 年以上。其中包括: (1 )基金作 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 )发行人 的名称; (3 )组合证 券的交易所代码; (4 )会议日 期; (5 )会议上 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 )需投票 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 )基金是 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8 )基金如 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 )基金的 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 构 将 提 供 代 理 投 票 的 分 析 、 提 出 投 票 建 议 , 并 将 管 理 人 提 出 的 投 票 决 定 形 成 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4.11 证 券交 易 1 、券商的研 究实力、研 究 服务、投 资银行服务 和交易及后 台清算的执 行能力与效 率 是 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研 究 机 构 的 实 力 和 水 平 , 主 要 指 券 商 能 否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 行 业 研 究 及 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 供 研 究 服 务 的 质 量 , 主 要 指 券 商 承 接 调 研 课 题 的 态 度 、 协 助 安 排 上 市 公 司 调 研 、 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投 资 银 行 服 务 的 质 量 , 主 要 指 境 外 券 商 在 新 股 发 行 、 再 融 资 和 新 股 调 研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协调服务能力; 交 易 与 后 台 清 算 的 执 行 能 力 与 效 率 , 主 要 指 券 商 是 否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了 有 效 的 执 行 以 及 能 否 取 得 较 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 果 , 以 及 券 商 是 否 对 已 经 完 成 的 交 易 进 行 了 准 确 有 效 的 清 算 。 衡 量 交 易 执 行 能 力 的 指 标 主 要 有 : 是 否 完 成 交 易 、 成 交 的 及 时 性 、 成 交 价 格 、 对 市 场 的 影 响 等 , 衡 量 清 算 执 行 能 力 的 指 标 主 要 有 : 交 易 清 算 数 据 传 送 的 及 时 性 、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2 、管理人根 据上述标准 对境外券商 进行遴选, 拟定交易量 分仓比例, 并每季度进 行 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 、对于在券 商选择和分 仓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 冲突,管理 人应该 本着 维护持有人 的 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 、交易佣金 的返还。交 易佣金如有 折扣或返还 ,应归入基 金资产,或 者使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受益。 4.12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8,925,532.82 92.34 其中:普通股


58,925,532.82 92.34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 -








房地 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655,241.66 7.29 其他资产


234,828.87 0.37 合计


63,815,603.35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 各 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 场 的股票 及 存 托凭证 投 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58,151,462.82 93.23 中国内地 774,070.00 1.24 合计


58,925,532.82 94.47 3.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及存托 凭 证 投资组 合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6,499,287.25 10.42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原材料 - - 工业 2,989,082.63 4.79 非必需消费品 2,451,099.17 3.93 必需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865,157.80 1.39 金融 42,948,857.54 68.86 科技 - - 通讯 1,080,767.52 1.73 公用事业 1,317,210.91 2.11 合计


58,151,462.82 93.2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BICS )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及 存托凭 证 投 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原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774,070.00 1.24 医疗保健 - - 金融 - - 科技 - - 通讯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774,070.00 1.24 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 英文)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Industri al And Commerci 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206,0 00 5,943,201.77 9.53 2 Ping An Insuranc 中国平安 保险( 集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13,500 5,781,362.78 9.27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 d.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所 3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748,0 00 5,718,041.87 9.17 4 China Construc tion Bank Corporat ion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003,0 00 5,522,314.19 8.85 5 China Life Insuranc 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62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81,000 3,575,581.70 5.73 6 China Petroleu m & Chemical Corporat ion 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386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620,000 3,081,716.82 4.94 7 China Merchant s Bank Co.,Ltd.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3968_ OP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95,000 2,215,700.87 3.55 8 China Merchant s Bank Co.,Ltd. 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 司 39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514,000 2,161,789.94 3.55 9 PetroChi 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857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673,000 2,001,374.13 3.47 10 Agricult 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太平 洋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12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59,000 1,686,872.48 3.21 注: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交易所交易代码。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资明细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序号


公司名称 (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海螺水泥 60058 5 SH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31,000 774,070.00 1.24 注:以上证券代码采用 内地交易所 交易代码。 5.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信用等 级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金 融衍生 品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基 金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546.3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05,175.13 4


应收利息


985.5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8,121.84 合计


234,828.87 10.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报 告 期 末指数 投 资 前十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 资 前五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13 基 金业 绩 (一)本基 金在业绩披 露中将采用 全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 公 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 、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 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 求不符时, 同时公布不 同标准下的 计算结果, 并 说 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 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企精明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7.01-2017.09.30 4.06%


0.85%


2.88%


0.84%


1.18%


0.01%


成立至今 3.07% 0.70% 2.38% 0.89% 0.69% -0.19% 国企精明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7.01-2017.09.30 3.95%


0.84%


2.88%


0.84%


1.07%


0.00%


成立至今 2.91% 0.70% 2.38% 0.89% 0.53% -0.19%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 5 基金 管 理 人 5.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5.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 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 高 级 主 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 国家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南 方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董事。 5.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7 年4 月至2017 年8 月,黄亮;2017 年8 月 至今,黄亮、 毕凯。 黄 亮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天华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国际 业务部,现 任国际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委员;2007 年9 月至2009 年5 月, 担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6 月至今 ,担任 南方全球基金经理;2010 年12 月至 今,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任南方中国中小盘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今,任南方原油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至今,任 国企精明基金经理;2017 年10 月至 今,任 美国 REIT 基 金经理。 毕凯先生,美国埃默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金融方向) 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 职 于 赛 灵 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翰 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晨 星 资 讯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分 析 师、绩效评价员、股票分析师。2015 年 6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职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8 月 ,任南方金砖基金经理助理;2017 年 8 月至今 ,任南方香港优选、 国企精明基金经理。 5.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总裁助理兼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 秀焰女士、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 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黄亮先生。 5.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5.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 产; 2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3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 商品; 5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以外,借 入现金。该 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 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 、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5.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 6 境外 投 资 顾 问 本 基 金 目 前 不 设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选 择 、 聘 任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 7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2 月17 日证 监许可[2017]226 号文批 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止,共 募集 341,790,937.91 份基 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778 户。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 8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 年4 月26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 9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可 申 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5 月17 日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在 包 括 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 10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10.1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其 他 基 金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0.2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港 股 通 及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的 共 同 交 易 日 。 本 基 金 目 前 投 资 的 主 要 境 外 市 场 为 香 港 证 券 市 场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进行列示。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易时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 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 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5 月17 日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10.3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在 当日的开放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场 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赎 回 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本基金场 内申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本基金申 购、赎回的 币种 为人民 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 情 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4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9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如 遇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外管局相关 规定或本基 金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清 算规则变更 ,或证券/ 期 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1 日 后到销售机 构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调 整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5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场 外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均 为 1 元 ,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 ,且须为1 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 单笔赎回申 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 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 制。各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场内单笔赎 回申请不低 于 1 份,同时赎回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要 求 , 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 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当日申购金 额限制、单 个投资人当 日 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金额 和 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6 申 购费 用 和 赎 回费 用 1 、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 下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按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 A 类份额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 0.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赎回时点(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2 年 0 本基金 A 类 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费 赎回时点(T ) 赎回费率 T <30 天 0.125% T ≥30 天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份额 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计算方法/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5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10.7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A 类份 额场外申购和 C 类份额 申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A 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C 类 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 ,假设申购 当日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若投资 人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2 )A 类份 额场内申购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 = 97,258.10=97,258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采用截位 法保留到整 数位,故投 资人申购所 得份额为 97,258 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给投资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258 ×1.0160 =98814.13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3 -1,185.77=0.10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持有179 天赎回10 万 份,赎回费率为0.5% , 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0 -0 =101,7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T+1 日内计算, 并在T+2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涉 及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再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8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者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 登 记 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1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 登 记 手续。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10.9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当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规模超过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 本 基 金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者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基金投资 的主要证券 市场或外汇 市场休市时 或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 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基金资产 规模或者份 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上 限(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外 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 、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或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指 数 数 据 无 法 正 常 计 算 、 计 算 错 误或 发布异常时。 11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10.10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6 、本基金的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 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出 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11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办理。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12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0.13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机构。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14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和 解 冻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过户、冻结和解冻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0.15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05 月17 日起 开通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7 年5 月 12 日发布的《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本 基金定投业务公告。 10.16 基 金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0.17 其 他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 11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供应商签 订的相应指 数许可协议 约定的指数 使用费(包 括 为 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5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开 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10 、基金的 银行 汇划费用; 11 、基金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 、基金进 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境 外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转 移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 但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5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可 以 部 分 作 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费 用 , 具 体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在 有 关 协 议 中进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 其 中 可 以 部 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 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要 根 据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以 及 为 指 数 公 司 缴 纳 的 相 应 税 费 。


指 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若 一 个 季 度 累 计 计 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金 额 小 于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规 定 的 费 用 下 限 , 则 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季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 指数许可方。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5 -16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和 境 外 市 场 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 12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 人和/ 或其委 托的境外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 管人、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已 根 据 《 试 行 办 法 》 的 要 求 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本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资 产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资 产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 13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基 金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 衍 生 工 具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有价证券 估值方法 (1 )已上市 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的 有 价 证 券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基金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 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 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衍生品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 最 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市 衍生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 的交易场所 交易的同一 证券,一般 采用该证券 主要交易市 场 的 收 盘 价 或 报 价 ; 根 据 不 同 交 易 市 场 的 发 行 量 之 比 确 定 该 证 券 的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个 别 市 场 有 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6 、汇率 (1 )本基金 外币资产价 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 美元、英镑 、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应 当 以 基 金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2 )涉及到 其它币种与 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参 照数据 服务 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 兑 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 本 基 金 现 行 估 值 汇 率 不 再 发 布 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 或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为 公 允 、 更 适 合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汇 率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 无 法 取 得 上 述 汇 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所 提 供 的 合 理 公 开 外 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 部门及自律 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 易市场或相 关交易所、 外汇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全球投资 涉及不同市 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 通讯或其他 非可控的客 观原因,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14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现 金 分 红 及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关规定。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 15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16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增 设 美 元 或 其 他 外 币 份 额 的 , 以 美 元 或 对 应 外 币 计 算 并 披 露 对 应 份 额 的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并 说 明 改 变的理由。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A 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本基金 变更标的指数; 28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本基金 调整基金份额设置;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 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 、不可抗力 ; 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 17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 18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 19 境外 托 管 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 BB 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 首批开展全 球托管业务 的美国银行 之一。目前 全球员工 约5 千人,在全 球18 个国家和地区设 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 托 管业务 及 主 要人员 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围内, 该部门由 本行合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托 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 万亿 美元, 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 投资的资产。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 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6 千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近4400名员工。 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1 . : 《全球托管人》 2015 年共 同基 金 行 政管理 调 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2015 年行 业领 导 者 大奖 #1 – 共同基 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代 理银 行 调 查 #1 – 美国代 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证 券借 贷 调 查 #2 – 证券借 贷人 –


全球 范围 #2 – 全球证 券借贷供货商 2013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 有9 项位列#1,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2 项位列#1 ,5 项位列 #2


2 . :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次 托管 银 行 调查 #1 – 美国( 资 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 使用多 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 地区( 加权 ) #2 – 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 户 – 全球 #1 -


资产管 理规模超过30 亿美元的客 户 – 欧洲、 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 同基金管理者 3 . :《 ETF Express 》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016 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欧洲ETF 基金管理者 2014 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北美ETF 基金管理者 4. : 《R&M 调查》 2014 年Custody.net 全 球托 管 银 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 长期业 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 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人银行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三 、 境 外托管 人 的 职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 20 相关 服 务 机 构 20.1 销 售机 构 20.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0.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5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北京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6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9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0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 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 区中新广 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7 、8 、17、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 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19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24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 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 路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9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33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5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38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1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2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43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4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5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6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48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0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2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网址:www.xsdzq.cn 53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4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 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7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58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9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0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 (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1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62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63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4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65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6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67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8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路 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70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1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2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25 、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3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7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5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7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78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大楼( 东 方财富大 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0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82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3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4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5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86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7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8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9 北京 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90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1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3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94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5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96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97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98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9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0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1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102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3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04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05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0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8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1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1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科 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1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4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注:上述 代 销机构中 ,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北京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仅代销 本 基金 A 类份额。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20.2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9378907 20.3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20.4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 21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若委 托 其 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 、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6) 确保 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20)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1)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2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3)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的 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 及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等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 外托管人;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审 计 、 法 律 等 外 部 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地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持 有 、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履 行 资 金 清 算 等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在 决 定 境 外 托 管 人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 疏 忽 等 不 当 行 为 ,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基金托 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 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 报告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 资 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基金托 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12)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3)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则;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或 基 金 销 售 币 种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现 金 分 红 及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可 以 部 分 作 为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费 用 , 具 体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在 有 关 协 议 中进行约定。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的 具 体 使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支 配 ; 如 果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 其 中 可 以 部 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划付到由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基金管理人根据与销售机构签订的销售协 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包 括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境 内 上 市 的 股 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 募 基 金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的 其 他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本 款 所 称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 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不 得持有同一 机构 10%以 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 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 份额的 20%。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 、金融衍生 品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 方应当至少 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 估值,并且 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 允 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方 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 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14)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 动。 6 、关联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投 资禁止行为 等规定进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8 、投资组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申 购 或 赎 回 数 额 较 大 及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 除 外 。 因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不 能 在 30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调 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在开始办理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 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资 产清算小组 认为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更 为 有 利 的 清 算 方 法 ,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可 按 该 方 法 进 行 , 并 及 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 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 22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包括港股 通标的股票、境内上市的股票)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公 募 基 金 、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其 他 股 票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境 外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期 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 80% 以 上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 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股票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2 )基金持 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本 款 所 称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 )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 除外)发行 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 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 )基金持 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机 构 10% 以上具 有 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基金持 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资产。 (7 )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 场 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 得 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衍生品投资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 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 期权支付或 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 交易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 不低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前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等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以上变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纳入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申 购 或 赎 回 数 额 较 大 及 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 股 通 额 度 已 满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不 能 在 30 个 交 易 日 内 完 成 调 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合 理时间内进 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除 投资资产配 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1 )购买不 动产; (2 )购买房 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 物商品; (5 )除应付 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 比 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 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 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10)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 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直接 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经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名 单 外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提 醒 后 仍 坚 持 投 资 并 因 该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先 行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再 向 相 关 责 任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 问的投资 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 于 承 诺 监 督 的 事 项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投 资 机 构 有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合 规 监 管 系 统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经 纪 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用 于 该 系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统的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 暗 示 或 表 示 , 并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理 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是 一 种 加 工 应 用 信 息 的服务,而 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 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责 任 , 也 没 有 义 务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合 规 分 析 服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 除 非 接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指示。 (六)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 施 工 具 , 来 提 高 交 易 监 督 服 务 的 质 量 ,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因 疏 忽 、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 检 查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 提 示 后 , 应 及 时 对 提 示 内 容 予 以 确 认 , 如 无 异 议 , 应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定 的 合 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则 、 市 场 惯 例 以 及 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主 次 托 管 协 议 为 本 基 金 在 境 外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 财产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 基 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 慎 、 尽 职 的 原 则 选 择 、 委 任 和 监 督 境 外 托 管 人 , 且 境 外 托 管 人 已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保 管 托 管 资 产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破 产 产 生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追 偿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依 据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证 券 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 分 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 基金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应 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 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 在 任 何 基 金 资 产 上 设 立 任 何 担 保 权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抵 押 、 质 押 、 留 置 等 ,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 基金管理人 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作 为 资 产 持 有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 资与划转 1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基 金 财 产 划 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之 日 起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现 金 账 户 中 的 现 金 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指 令 程 序 发 送 的 指 令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后,按 下述方式收 付现金、或 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 言 ,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 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作 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不 时 将 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身 , 并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建 立 安 全 的 数 据 管 理 机 制 , 安 全 完 整 地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的 业 务数据和信息。 ( 四)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 或者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 的形式在其 营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管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基 金 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按照投资 地法律法规 要求或行业 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证 券 交 易 所 适 用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代 理 人 名 义 , 或 以 上 任 何 一 方 与 基 金 联 名 名 义 的 证 券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均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双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 件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4 、基金管理 人投资于合 法合规、符 合基金合同 的其他非交 易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市 场 以 及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相 关 规 定 , 开 立 进 行 基 金 的 投 资 活 动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 并 协 助 办 理 与 各 类 证 券 和 结 算 账 户 相 关 的 投 资 资 格。 5 、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 方式应符合 投资当地市 场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 市场惯例。 通 过 港 股 通 购 买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股 票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 ) 名 下,并以中国结算公司名义行使相关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应确保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终 是以所有证 券 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 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 记录中单独 列记属于本 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 不 论 证 券 以 何 人 的 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无 记 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 要 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将 这 些 证 券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 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 托 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 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而 持 有 的 证 券( 无 记 名 证 券 和 在 证 券 系 统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按 本协议约定 登记,投资 当地市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 惯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应就 其为基金利 益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记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证 券 登 记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可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或 其 他 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作 的 书 面 协 议 的 副 本 或 相 关 证明文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 保 存 时 间 应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二) 基金 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三)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3 )发现基 金管理人投 资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或外 管 局 报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妥 善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信 息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赔 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遭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 托 管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依 照 其 解 释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北 京 仲 裁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 任 何 争 议 发 生 或 任 何 争 议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时 , 除 争 议 事 项 外 , 双 方 仍 有 权 行 使 本 协 议 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 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本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3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 23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 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 外 交 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场 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 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 24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 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QDII-LOF ) 2017 年 9 月 28 日和 29 日暂 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9-25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2017-08-28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08-25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QDII-LOF )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停 申购、 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8-24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停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说明 2017-08-23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QDII-LOF ) 2017 年 5 月 25 日和 26 日暂 停申购、赎回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5-22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7-05-17 关于开通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QDII-LOF )A 类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的公告 2017-05-12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05-12 关于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QDII-LOF ) 2017 年非 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和定投等业务的公告 2017-05-12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 2017-05-12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 25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企精明(2017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 26 备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南方 恒生中国企 业精明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QDII-LOF )注册募集 的 文件; 2 、《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 3 、《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精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4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 、登记结算 协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