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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中小盘(290011)

泰信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泰信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7 年 2 号) 
 
 
 
 
 
 
 
 
 
基金管 理人:泰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一 月 三十 日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1 年7 月2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泰信中 小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 可[2011]1138 号) 和 2011 年 8 月 26 日《 关于泰信中 小盘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排 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1]682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监会 令第104 号 )第 三十条 第一 项的 规定 “股 票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下限 由 60% 上调 至 80% ” 。我公 司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定 自2015 年8 月 7 日起 将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变更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中的 相关 条款亦 做相 应修 订。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10 月26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及注 册登 记机 构为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 资运 作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其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46 八、基金的投资


............................................................... 49 九、基金的业绩


............................................................... 62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泰 信中小 盘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2017 年 2 号)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 泰信 中小盘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有 关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和投资 组合 数据 的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 现数 据的 截止 日期 为2017 年9 月30 日 , 其他内容 截止 日期 为 2017 年 10 月 26 日。原 招 募说明 书与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 同 指《泰信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本 基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 12 月 14 日颁 布、2010 年 3 月 15 日实 施的 《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理 规定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招募说 明书 指《泰信中小 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对该招 募说 明书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包括依据法律 法规对该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定 期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泰信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业务规 则 指《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依据有关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 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 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 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 工作日 、交 易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 售机构转托管另一销售机 构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同一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 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 已实现的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的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泰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08 联系人 :姚慧 发展沿 革: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是 由原 山 东省国 际信 托投 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 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 信实业 有限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立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公 司于 2002 年 9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筹建 , 2003 年5 月 8 日获 准开 业 ,是以 信托 投资 公司 为主 发起人 而发 起设 立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产品部、营销部(分华 东、华北、华南三 大营销 中心 ) 、 理财 顾问 部、 深圳 分公 司、 北京 分公 司、 电子商 务部 、 客服中 心、 基金投 资部 、 研究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 部、 专户 投资 部、 清算 会计部 、 集中交 易部 、 计划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 综合管 理部 。截至 2017 年 9 月底 ,公 司有 正式 员工 102 人,多数 具有硕 士以 上学历 。所 有人 员在 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处罚 。


截至2017 年10 月26 日 ,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有 泰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先 行策 略混 合、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 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 强收益 、泰 信发 展主 题混 合、泰 信债 券周 期回 报、 泰信中 证 200 指数 、泰 信中小盘 精选 混合 、泰 信 行业精 选混 合、 泰信 中证 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 泰信现代 服务 业混 合、 泰信 鑫益定 期开 放债 券、 泰 信国策 驱动 混合 、泰 信鑫 选混合 、泰信互 联网+混合、泰信 智选 成长 混合 、泰 信鑫利 混合 共 20 只开 放式基 金及 24 个资 产管 理 计划。 ( 二) 注册资 本、 股权结 构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其 中, 山东 省国 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出 资9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45% ;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出资 6000 万元 ,占公司 总股 本的 30% ;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出 资5000 万元, 占公 司总 股本 的 25% 。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9000 万元 45% 江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6000 万元 30% 青岛国 信实 业有 限公 司 5000 万元 25% 合计 2 亿元 100% (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基本情 况 (1)董事 会成 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硕士;曾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自营 业务 部经 理。 校登楼 , 董事 , 高级会 计师 , 注册会 计师 , 本科。 曾任 江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科 长, 江苏省 国信 集团 审计 部部 长、 项 目经 理、 高 级经 理, 现任江 苏省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副总 经 理 。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 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 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青岛 大学副 教授 、 教 授, 中国 海洋大 学教 授、 校长 助理 、 青岛 国信 发展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 现任青 岛国 信发 展(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 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 育司司 长, 中央 汇金 公司 派任中 国银 行董 事、 董事 会薪酬 委员 会主 席, 中国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干 部, 中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工会 主席 。 王川 先生,独立 董事,经济管 理学大专, 高级经济师; 曾任山西省 委政策研究室 干部、省委 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 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 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 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 任、 吉林分 行行 长兼党组 书记 、 党组 成员 兼纪检组 组长 、 副行 长兼 党组成员 (党委 委员 ) 、 副 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 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 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 长,中 国中 信集 团公 司副 董事长 、党 委委 员、 中信 (金融 )控股总 裁。 郝亮, 独立 董事, 本科。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市 支行副 行长 、 分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 青 岛市 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大 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兼 董事 会秘 书。 (2)监事 会成 员


刘晓东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学 学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青 岛分 行资金 调度 员 、 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 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 发展(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现任 青岛国 信胶 州湾 交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 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 目评审部副经理 ,青岛华 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部 副经 理; 现任山 东鲁 信投 资控 股公 司投资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经 理。 李小明,监事,助理经济 师,本科。曾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江苏省投 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 合投资部经理、高级经理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综 合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张萍历 女士 , 职工 监事 , 硕士 。2007 年 7 月加入 泰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公司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胡囡女 士, 职工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 2006 年加 入泰 信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监察稽 核部 总监 。 周向光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2002 年 12 月加 入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 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 问部业务副总监,现任董 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 管理部 副总 监、 工会 主席 。 (3)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众,董事长,高级 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山东省鲁信实业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 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山东省鲁信实 业集团有 限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现 任山东省国际 信托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葛航先 生,董事 , 总经 理,上海锐 懿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学士 ;1989 年 7 月加 入山 东 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 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 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 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并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至今。 桑维英 女士 ,副 总经 理兼 董事会 秘书 ,上 海锐 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硕 士;2002 年 10 月 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 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 人、行 政总 监、 第一 届及 第二届 监事 会职 工监 事、 总经理 助理 。 韩波 先生,副总 经理,大学本 科;曾先后 任山东国投上 海证券部财 务经理,鲁信 投资有限公 司 财务、 投资 管理 部门 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 入泰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历 了公司 的筹 建及 成立 , 历任公 司财 务负 责人 、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刘杰先 生,研究生 硕士 , 证券从 业经 历8 年。2009 年 7 月加入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先后 任 研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研究 员、高 级研 究员 兼专 户投 资部投 资顾 问。 自 2015 年 3 月 17 日起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在 同时 担任泰 信优 质生 活基 金经 理。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柳菁 201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 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如 下: 葛航先 生, 董事 ,总 经理 ,上海 锐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韩波先 生, 副总 经理 ;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 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 优势增长混合 、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基金的基金 经理; 梁剑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兼研究 副总 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泰 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 基金、泰信债 券增强收 益 基金、泰信债 券周期回 报 基金、泰信鑫 益定期开 放 债券、泰信鑫 利混合 基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 金的基 金经 理。


另外,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人、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人及 相关 基金 经理 列席 会议。 4、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涉及 上述 事项 的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 述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 更。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 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 措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 重要性 原则 。 公司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 内部风险 控制 与公 司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 环境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1 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 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 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合规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 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 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 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 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 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 制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 立了 总经 理办 公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等,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 风险管 理的 重大 决策 。 公司设督 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 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 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 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 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 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管 理 部和内 部 监 察稽核 人员 定期 评估 公司 及基金 的风 险状 况,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 、 投资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可能性 及影 响程 度。 (3)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 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 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 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 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合理、标准 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 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 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 检查 、复 核标 准。 (4)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 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 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 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 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 稽核人 员和风险 管理 人员 具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内部 稽核报 告报 董事 长及 中国 证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2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 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 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 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 化 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3 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 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 领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37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00 只,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 获 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阅 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和 “SSAE16 ”双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够 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4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电话: (021 )20899188 传真: (021 )20899060 联系人 :史明伟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广成 街4 号院 1 号楼 305 、306 室 邮政编 码:100032 电话: (010 )66215978 传真: (010 )66215968 联系人 :林洁 (3)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邮政编 码:518000 电话: (0755)33988759 传真: (0755)33988757 联系人 :史 明伟 2、销售 机构 (1)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5 (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2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6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6)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迟卓 传真:010-8523005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 上海、西安、深圳、杭州 、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的各营业网点接 受办理 开户 和认 购业 务。 (8)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金华市 金东 区光南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金 东区 光南 路668 号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7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 清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579-82178322 传真:025-84544129 客服电 话:400-7116668


0579-2178322 网址:www.jhccb.com (9)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0 号国 际信 托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8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3)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4)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9 传真: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021-33389888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0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鉴于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合并事宜, 业务整合将会持续 一定的时期,申购、赎回 、转换、定投等业务暂时 沿用各代销网点原有规则 ;后续若有更新,请以 公示信 息为 准。 (18)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0)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1)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16 号中国 人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2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5)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久事 商务 大厦 8 楼上 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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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3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7)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1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cn (29)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4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30)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21300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联 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zts.com.cn (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 :010-648183010791-86768681 传真:010-64818443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6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6)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37)西藏 东方 财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联系人 :周 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021-365384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12-233 网址:www.xzsec.com (38)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7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9)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7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0)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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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nhbstock.com (41)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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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8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热 线:96326(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2)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3)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 立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4)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29 客服电 话:95321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5)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95396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6)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 经 贸中心办公 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高竹 客服 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47)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9)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0)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长阳 路 1687 号 2 号楼 1 楼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近 田东 路)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1 (53)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4)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5)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www.leadbank.com.cn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2 (57)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8)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9)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39 号第一 上海 中心 C 座 6 层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A 座23 层2302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0)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朱 翔宇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61)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鹏宇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6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联系人 :张 婷婷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64)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6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6)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95562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7)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6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申 泽灏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5 (69)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2 号厦门 第一 广场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0)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71)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2)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6 (73)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74)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6)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天 广场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77)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7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宁波 银行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上 海地 区) 网址:www.nbcb.com.cn (78)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9)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院 盛景 国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国 投尚 科 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80)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1)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82)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83)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1988 号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3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众 总经理 :葛航 成立日 期:2003 年5 月23 日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39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韩 波 网址:www.ftfund.com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号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傅琛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0 ( 二)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和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本基金 于2011 年12 月7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1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7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通过 本 公司直销 柜台申 购本 基金 ,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已在直 销柜台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进行 申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 单 笔交易 上限 及单 日累 计交 易上限 请参 照网 上直 销说 明。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 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 ,单 笔赎 回或转换 出 的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余 额 不足10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2 5、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进 行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 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 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 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100 万 (含 )- 500 万 1.2% 500 万 (含 )以 上 收取固 定费 用10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 下 0.50% 1 年( 含 1 年)-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费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率,并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3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1.5% 。并 假定当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62 元。则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单 位净 值=98,522.17/1.062=92,770.40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62 元, 则可得到 92,770.40 份。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 赎回”,赎回总额为按照 实际确认有效的赎回份额 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小于 1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赎回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1.062=10,62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回费率=10,620×0.5%=53.10 元 赎回金 额=10,620-53.10=10,566.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基金份 额1 万份,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2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10,566.9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三 位,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5、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并应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4 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 以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5 4、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 已接收 的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但延期支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 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为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6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至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规 定期 限 内在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两个工 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 、基金的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 ( 一)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截至2017年10月26日 ,可 办理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名单 如下 : 泰信直 销( 柜台 、网 上)、 中国银 行、 宁波 银行 、中 信银行 、交 通银 行、 光大 银行、 金华 银行 、 工商银 行、 平安 银行 、上 海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 国信证 券、 中泰 证券 、海 通证券 、渤 海证 券、 华 安证券 、 国 都证 券、 华宝 证券、 信达 证券 、 长 城证 券、 中 山证 券、 中金 公司 、 兴业 证券 、 平 安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 信证券 、 中 信证 券 ( 山东 ) 、 中 航证 券、 财富 证券、 东海证 券、 广州 证券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7 广发证 券、 诺亚 正行 、蚂 蚁基金 、天 天基 金、 联泰 资产、 长量 基金 、好 买基 金、众 禄金 融、 恒天 明 泽、嘉 实财 富、 和讯 信息 、富济 财富 、虹 点基 金、 大泰金 石、 钱景 基金 、鑫 鼎盛、 新兰 德、 泰诚 财 富、晟 视天 下、 伯嘉 基金 、万得 基金 、苏 宁基 金、 懒猫金 服、 增财 基金 、肯 特瑞财 富、 万家 财富 、 中信期 货。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 三)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行 申报 , 基金份 额转 托管 一次 完成 (个 别销售 机构 除外 ) 。 投 资者 于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功 后, 转托 管份 额 于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T+2 日 起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截止 至 2017 年10 月26 日 ,可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销售 机构 如下 : 序号 机构名称 最低限额(元) 1 泰信网 上直 销 100 2 国信证 券 100 3 华安证 券 100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8 4 中信证 券 500 5 海通证 券 100 6 长城证 券 100 7 华宝证 券 100 8 平安证 券 100 9 中信证 券( 山东 ) 500 10 中信建 投证券 100 11 信达证 券 100 12 光大银 行 300 13 中信银 行 300 14 金华银 行 100 15 长量基 金 100 16 众禄金融 100 17 蚂蚁基 金 100 18 诺亚正 行 100 19 和讯信息 100 20 天天基 金 100





21 工商银 行 200 22 中山证 券 100 23 中泰证券 100 24 银河证 券 100 25 利得基 金 100 26 中信期 货 500 27 好买基 金 200 28 交通银 行 100 29 恒天明 泽 100 30 中国银 行 100 31 富济财 富 100 32 虹点基 金 100 33 兴业证 券 100 34 增财基 金 200 35 广州证 券 200 36 钱景基金 100 37 鑫鼎盛 100 38 新兰德 100 39 陆金所 资管 100 40 泰诚财 富 100 41 晟视天 下 100 42 伯嘉基 金 200 43 华泰证 券 100 44 万得基金 100 45 华福证 券 100 46 宁波银 行 100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49 47 上海华 信证 券 100 48 懒猫金 服 100 49 平安银 行 100 50 肯特瑞 财富 100 51 金石基 金 100 ( 五)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八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高成 长潜力的中小盘股票,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在严控风险的 前提下 ,力 争获 取超 越业 绩基准 的稳 健收 益。 (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秉承长期投资和 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研 究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通过投资 具有高 成长 潜力 的中 小盘 股票, 获得 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 的活力和创新源泉,本着 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 念,投资者将可以 最大化 地分 享中 国经 济发 展的成 果。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各类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将基 金资 产的 60%-95%投资于 股票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债 券、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 投资于 中小 盘股 票的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投资 资产 的80% 。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0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和“自 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重点投资于萌芽 期和成长期行业中具有持 续成长潜力以及未来成长 空间广阔的中小型上市公 司,同时考虑组合品种 的估值 风险 和大 类资 产的 系统风 险, 通过 品种 和仓 位的动 态调 整降 低资 产的 波动风 险。 图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策 略示 意图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自己开 发的分析工具和模型来综 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影响各 大类资产风险收益 的因素,制定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围。主要的分 析工具 和模 型包 括基 本面 周期指 数模 型和 均值 反转 模型等 。 (1) 基本面 周期 指数 模型 。 我们 参照 国外 的投 资时 钟模型 , 运用经 济周 期理 论, 对中国 近十 多 年的经济周期进行了更为 细致的划分和研究,从周 期观点出发,构建基于不 同周期阶段的基本面周 期指数模型,同时根据周 期不断重复运转的原理, 应用周期时空映射方法, 对基本面指数进行外推 预测,从而起到对资本市 场未来走势预判的实际效 用。根据对我国经济周期 的经验研究结果我们将 经济周期划分为四个大阶 段和六个子阶段(具体划 分标准见下表)。本基金 在投资时间中将参考模 型的预 测结 果, 优化 资产 配置。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1 表


经济周 期和 资产 配置 周期 状态 经济增长状态 物价状态 流动性 最优资产 衰退 衰退初 期 下降 下降/ 震荡 下降 债券 衰退后 期 上升 下降 下降/ 上升 股票 复苏 复苏前 期 上升 震荡 上升/ 下降 股票/ 商品 繁荣 经济繁 荣 上升 上升 上升 股票/ 商品 滞胀 滞涨前 期 下降 震荡/ 上升 上升 债券/ 现金/ 商品 滞涨后 期 下降 上升 下降 债券 资料来 源: 泰信 基金 (2) 均值 反转 模型 。 实证研究发 现我 国证 券市 场存 在显著 的均 值反 转的 现象 , 基于此我 们开 发 了A股 市市 场的 均值 反转 模型 , 根据 A股 市场 的估 值指标 (PE 和 PB ) 的周 期特征来 判断 市场 的机 会 和风险 。另 外, 利用 “均 值反转”的基本 思想 ,对 A 股市场各 行业 的相 对估 值指标 (如 行业 PB/ 市 场 PB ,行 业 PE/ 市场 PE ,或称为 行业 估值 溢/ 折价 ) 进行统 计, 并以 此作 为寻 找相对 收益 机会 的依 据。当某些行业的相对估 值水平较过往历史已接近 或达到极值状态(最高或 最低),往往存在“价 值回归”型的投资机会; 对于那些估值水平处于相 对高位,而基本面或政策 预期又可能出现不利变 化的行 业, 则应 及时 回避 风险。 通过运用上述的工具和模 型,研究部的策略小组将 提供资产配置的建议,提 交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讨 论通 过后 交由 基金 经理执 行。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中小 盘股 票的 定义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 将对 中国A 股市场 中的 股票 按流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 累计流 通市 值达 到 A 股总 流通 市值2/3 的这 部分 股票 称为 中小 盘股票 。 在此 期间 对于 未 被纳入 最近 一次 排序 范 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 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流 通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 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 的流通 市值 )可 满足 以上 标准, 也称 为中 小盘 股票 。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 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的流通股本乘以收 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 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 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 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 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 值计算流通市值。当权威 的证券数据服务机构能 够提供可供投资者在公开 股票市场上买卖的自由流 通股本数据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采取自由流通股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2 本乘以 收盘 价计 算流 通市 值。 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 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 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本着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适 时予 以调 整,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如 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科学 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界定及 流通市值计算方式,本基 金将予以相应调整,并 提前公 告变 更后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 (2)行业 配置 策略 行业特征从很大程度上决 定了行业中上市公司的基 本属性,在经济发展的不 同阶段、不同的政 策环境及市场环境下,各 个行业的景气状态将有很 大的区别,基金的行业配 置对基金收益具备重要 影响。 本基 金将 采用 自上 而下的 行业 分析 方法 首先 从行业 层面 进行 筛选 。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 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 轮动特征以及行业 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 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 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 业进行 重点 配置 。 ① 定 性分 析方 面, 以 宏观 经济运 行和 经济 景气 周期 监测为 基础 , 结合 对我 国 行业周 期轮 动特 征 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 、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 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 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 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 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 增长趋势。重点关注行业 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 期增长 前景 良好 的优 势行 业。 ②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 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 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 相对利润增长率 (行业 利润 增长 率/ 市场 利润增长 率) 、 行业 PEG (行业估值/行 业利 润增 长率 ) 三项指 标进 行筛 选, 上述三 项指 标的 数值 均大 于1 的 行业 将是 本基 金的 投资重 点。


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策略灵 活,专注细分市场,将充 分受益于国家对新兴产业 的发展扶持和对经 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在行 业精选过程中,本基金在 投资中,将重点关注具备 以下优势的中小盘上市 公司: ① 在新兴 产业 中的 领军 企业 新兴产业通常企业规模相 对较小,而中小盘股票也 主要来自于新兴产业。新 兴产业是指在原来 的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成为科学的可持续的发 展方式过程中受益和诞生 的新行业和新企业,其 中蕴含了丰富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产业 发展趋势,通过研究产业 政策、结构和周期的变 化,分析并预测新兴产业 各子行业的基本面,同时 考虑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 素,精选新兴行业的优 质投资 标的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3 ② 在传统 产业 转型 中处 于领先地 位的 企业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 式的转变,是一个提高自 主创新能力、整合各类资 源,促使传统产业 向集约化、规模化、节能 化发展的过程;也是运用 新科学、新技术和新的经 营模式使原有企业蜕变 升华的过程。传统产业的 成功转型能够提高社会资 源配置的效率,促进国民 经济协调持续的发展。 本基金 将关 注产 业结 构调 整的趋 势和 推动 力, 精选在 传统产 业转 型中 处于 优势 地位的 优质 投资 标的。 (2)中小 盘股 票的 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手段,运用“泰 信中小盘精选模型”,在 对公司竞争优势、 成长性和经营健康性进行 尽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估 值分析,精选中小盘优质 个股,构建优化的股票 投资组 合。 ① 公司竞 争优 势分 析 由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所 处市场的总体规模、自身 的业务规模、投融资能力 等因素有所限制的 原因,对其公司基本面进 行分析时,不仅需衡量当 前及过往状况,更需着眼 于未来,衡量其核心竞 争力在 企业未来 成长 过程 中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将运用“泰信中小 盘精选模型”对公司的竞 争优势进行综合评分,模 型对企业的竞争优 势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 量:技术、管理、资源和 政策。在具体的运用“泰 信中小盘精选模型”的 过程中,公司投研人员尤 其注重定性指标所体现出 的公司成长的持续性,模 型四个方面的考察要点 主要如 下: 技术: 包括 核心 技术 的领 先程度 、持 续的 技术 创新 能力、 专利 等核 心优 势的 排他性 等优 势; 管理:公司是否具有良好 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 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能 力、是否制定了合 适的薪 酬计 划等 。 资源: 包括 公司 所拥 有的 排他性 的有 形资 产和 无形 资产、 在供 应链 中所 具备 的议价 能力 等; 政策:公司所处产业及所 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政府 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 政府税收和补贴优 惠、是 否获 得政 策支 持等 ; 虽然竞争优势分析不能如 财务指标那样进行定量计 算,但是我们会对同行业 的公司的以上四方 面进行排序打分,然后将 上述四项的得分进行加权 综合,其中,技术、管理 、资源、政策的权重分 别为40% 、30% 、20% 、10%。 一般来 说, 企业 的可 持续 增长是 指在 可预 见的 5 年 以上盈 利的 持续 增长 ,通 常这种 成长 应该 明 显高于行业的平均增长水 平和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我们重视企业可持续的 源泉,是否具有可持续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4 和可复制的经营模式等。 如果企业的可持续增长是 来源于其不断进步的技术 优势、可复制的经营策 略、可持续的自身比较优 势,那么我们认为这种增 长将维持很长的时间,也 是我们投资的重点。从 以上各种竞争优势的权重 可以看出,我们特别重视 企业管理者包括全体员工 通过主观能动性创造出 来的研 发和 管理 优势 ,这 是决定 企业 核心 竞争 力和 可持续 成长 的根 本因 素和 长期因 素。


② 成长性 和经 营健 康性 分析


本基金的综合成长性指标 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在 考虑成长性时,本 基金并不仅考虑公司过去 的成长性,更通过上市公 司当前和过往的数据发掘 其未来的成长性。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是企业成 长性最重要的判断指标, 较高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隐含的是企业市场份 额的扩大、未来盈利潜力 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增 强;而净利润增长率则反 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盈利增 长情 况, 是衡 量上 市公司 经营 效益 的重 要指 标。


本基金的经营健康性指标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 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通过关注经营健康性指标 ,分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合 理的负债结构和良好的 流动性状况隐含的是公司 未来进行扩大规模的能力 、获取融资规模及降低融 资成本的能力、抵御市 场风险 的能 力, 这些 能力 往往能 够改 变竞 争格 局, 并为公 司业 绩的 增长 创造 有利的 环境 。 ③ 尽职调 研


本基金的尽职调研评估系 统主要通过实地调研和第 三方佐证的信息来评估上 市公司在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竞 争力、诚信守法、风险管 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可信性 。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 开发的“上市公司调查四 十问”方法,对股票组合 的候选公司在资信、诚信 、竞争力、意外风险等 四大方 面进 行综 合打 分, 以选出 优质 的成 长型 公司 ,尽最 大努 力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增加 财富 。 ④ 估值分 析


本基金的股票估值分析在 传统定价分析的基础之上 ,对备选的中小盘股票价 值进行动态评估, 判断其 合理 区间 ,挑 选出 被市场 低估 的公 司。


本基金 的股 票估 值分 析的 内容主 要包 括:


A 估值 模型 包括 : PEG 、PE 、PB 、DCF 等。


B 成长型公司的竞争性溢 价:按照成熟市场上持续 成长型公司的合理溢价水 平,对公司股票赋 予合理 的溢 价。 C 结合基本面分析、估值 分析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判断股票价格的合理区 间及价格走势,筛 选出市 场价 格低 估或 合理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5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 势,采取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 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 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 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 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 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 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 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 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 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 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 制。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 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 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 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 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 利组合 投资 策略 、买 入跨 式投资 策略 、Delta 对冲 策略等 。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 策程 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宏观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 (3) 国家 财政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规 划与 发展政 策; (4)证券 市场 的发 展水 平和走势 及基 金业 发展 状况 ; (5)上市 公司 的行 业发 展状况、 景气 指数 及竞 争优 势; (6)上市 公司 的持 续盈 利能力以 及综 合价 值的 评估 ; 2、投 资 操作 程序 本基金 参与 投资 决策 和操 作的机 构和 部门 包括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基金 投资 部、研 究部 以及 风 险管理 部, 投资 操作 包括 投资准 备、 投资 决策 、投 资执行 和投 资评 估等 四个 程序。 (1) 投资 准备 程序 ① 风 格库 的建 立与 维护: 研究员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的 规定, 初选 出符合 本基 金 投资策 略的 证券 风 格库。 ② 核 心库 的建 立与 维护: 研究部 与基 金投 资部 按照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模 型” 对个股 、 债 券进 一 步进行 系统 分析 ,深 入调 研,精 选股 票/ 债券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6 ① 基金经 理构 造投 资组 合计划; ②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计划进 行风 险收 益分 析, 提出修正 意见 ; 研究 部策 略研 究员通 过宏 观、 中观分 析, 对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提 出意 见; ③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通过 月 度、 季 度、 年 度会 议和 不定 期会议 对基 金配 置的 组合 方案进 行审 议和 确定。 (3) 投资 执行 程序 基金经 理通 过交 易室 对投 资组合 方案 进行 实施 。 (4) 投资 评估 程序 ①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跟 踪评 估, 提出 风险 控制意 见, 按照 风险 大小 , 定 期或随 时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报告 。 ②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可 以调 整决策 的程 序, 基 金经理 调整 投资 组合 应按 授权权 限和 批准 程序 进行 。 风险管 理部 的基 金评 估报 告主要 包括 两大 部分 ,即 基金风 险评 估报 告和 基金 绩效归 因报 告和 。 基金风 险评 估报 告包 括基 金风险 调整 收益 特征 分析 、组 合VAR 风险 分析 和个 股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绩效归因报告分析指标包括大类资产配置贡献分析、基金收益风格分解、Brinson 行业 归 因分析 模型 和十 大个 股贡 献分析 。 其中 Brinson 行业 归因 分 析模型 将组 合相 对基 准的 超额收 益率 (增 值回 报) 分解成 三部 分: 行 业配置 效应 、个 股选 择效 应和交 互效 应。 配置效应:各行业 的配 置效应计 算公 式如 下: ?W Pj ?W Ej ?×(R Ej ?R B ) 其中,W Pj 为第j 个 行业 占资 产的权 重,W Ej 为第 j 个行业 的基准 权重 ,R Ej 为第 j 个行 业的 基 准收益 率,R B 为基 准收 益率 。 选择效应:各行业 的选 择效应计 算公 式如 下: W Ej ×(R Pj ?R Ej ) 其中,W Ej 为第 j 个行业 的基 准权重 ,R Pj 为第 j 个行 业的 收益率 ,R Ej 为第 j 个行 业的 基准 收 益率。 交互效应:各行业 的选 择效应计 算公 式如 下: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7 ?W Pj ?W Ej ?×(R Pj ?R Ej ) 其中,W Pj 为第 j 个 行业 占资 产的权 重,W Ej 为第 j 个行业 的基准 权重 ,R Pj 为第 j 个行 业的收 益率,R Ej 为第 j 个 行业 的基 准收益 率。 ( 六) 投资限 制 1、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 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 )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限 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 在 依法履 行相 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8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700 指数收 益率 ×8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我们认 为选 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反 映本 基金 长期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目标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采用 该 业绩 比较基 准 ,主要基 于 以 下考 虑: 1、中证 700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以沪 深 300 指 数为基 础编 制的 系列 规模 指数之 一, 全称 为中证 中小 盘 700 指数 (中 CSI Small&Midcap 700 index ), 上海 行情 代码 为 000907 ,深 圳行 情 代码 为 399907 。 其成分 股由代表 中盘 特征 的中 证 2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代 表小 盘特征 的中 证500 指数 的成分 股共 同构 成, 中证 700 指 数编 制合理 、透 明 ,运用 广泛 ,能 够综 合反 映沪深 证券 市场 内中 小 市值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对中国 A 股中 小盘 市场 具有 较强的 代表 性和 权威 性。 2、 中 证全 债指 数以 银行 间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融 债券 及企 业债 券为样 本, 是综 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具有良好的 债券市场代表性,运用 较为广 泛。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主 要通过发掘具有高成长潜 力的中小盘股票实现基金 资产增值,属于中 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59 型基金 。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本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复 核了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内 容。 1、 截至报告期 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9,917,301.00 85.26 其中: 股票


69,917,301.00 85.2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45,051.86 14.69 8 其他资 产


42,024.00 0.05 9 合计





82,004,376.86





100.00 2、 截至报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0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801,480.00 28.0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6,118,500.00 7.5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50,900.00 5.4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01,000.00 2.5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9,668,221.00 36.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777,200.00 5.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9,917,301.00 86.00 3、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沪 港通股 票。


4、 截至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417 合肥百 货 470,000 4,450,900.00 5.47 2 600048 保利地 产 380,000 3,952,000.00 4.86 3 000923 河北宣 工 100,000 2,798,000.00 3.44 4 000671 阳光城 379,903 2,659,321.00 3.27 5 000002 万科A 100,000 2,625,000.00 3.23 6 002573 清新环 境 120,000 2,616,000.00 3.22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1 7 600584 长电科 技 150,000 2,595,000.00 3.19 8 000800 一汽轿 车 188,000 2,586,880.00 3.18 9 600340 华夏幸 福 80,000 2,486,400.00 3.06 10 000401 冀东水 泥 150,000 2,448,000.00 3.01 5、截至 报告期 末 按债券 品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6、截 至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7、截至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8 、截至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9、截至 报告期 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截至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中 没有 发行 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证 券。 11.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561.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90.34 5 应收申 购款 2,771.76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024.00 11.4 截至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截至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584 长电科 技 2,595,000.00 3.19 重大事 项停 牌 11.6 本报 告涉 及合 计数 相 关比例 的, 均以 合计 数除 以相关 数据 计算 , 而 不是 对不同 比例 进行 合 计。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 年10 月26 日。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70101-20170930 -0.51% 1.06% 5.50% 0.65% -6.01% 0.41% 20170101-20170630 -1.14% 1.05% 0.29% 0.64% -1.43% 0.41% 20160101-20161231 -17.30% 1.71% -13.43% 1.45% -3.87% 0.26% 20150101-20151231 42.06% 2.91% 28.69% 2.23% 13.37% 0.68% 20140101-20141231 47.91% 1.31% 32.79% 0.95% 15.12% 0.36% 20130101-20131231 9.53% 1.47% 8.17% 1.13% 1.36% 0.34% 20120101-20121231 9.23% 0.99% 1.86% 1.19% 7.37% -0.20%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3 (二)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 情况, 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进行比较 :

















(2011 年10 月 26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注:1、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自2015 年 8 月7 日起变 更为 混合 型基 金。











2 、 本基 金的建 仓期 为 六个月 。 建仓 期满 , 本基 金将基 金资 产 的60%-95% 投资于 股票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债券、 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盘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资 资产 的80% 。


十、基金的财产 20111026-20111231 -1.10% 0.15% -11.17% 1.22% 10.07% -1.07% 20111026-20170930 104.56% 1.69% 52.77% 1.38% 51.79% 0.31%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4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1、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范围 。 5、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 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 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 准确 计算 出本 基金 的经营 收益 ,为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提 供公 允的价 值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5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 四)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 值。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2、固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6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 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7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益 ,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和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以 内( 含第 三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 误。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如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8 十 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 他已实 现的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指采用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期 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 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 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者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4、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全年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收 益的10%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及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69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按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的年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0 2、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本部分 第( 一) 条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1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 基金审 计的 有关事 项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它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2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 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 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3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事件 , 包括: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4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者投 资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 六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起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政 策等 的变 化会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响,从而导 致债 券和股 票 市场 的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投 资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与债权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5 4、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新产 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 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6、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 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为 消长 。 7、国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同 类 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 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 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 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 其股票 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 二) 管理风 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 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 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研究、管理、判断、决策 、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 具体 操作 过程 中可 能产生 的失 误等 因素 影响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转 变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 额赎回 的风险。 1、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会导 致证 券交 易 的执行难度提高,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操作时,可能 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 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 行为对股价产生比较大的 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 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 个股停牌和涨跌停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动。由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 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6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 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 情况。若由于基金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 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 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 控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 性风 险的跟 踪、 防范 和控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 全避免 此类 风险 。 ( 四)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1、 在投 资理 念上 , 本基金 坚持 长期投 资和 价值 投资 理念, 如果 市场 某个 时期 投机气 氛较 浓, 本 基金固 守长期投 资和 价值 投资理 念, 将可 能使 业绩 表现受 到不 利影 响。


2、 在资 产配 置上 , 由 于本 基金作 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将无法 完全 规避此 类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3、 在 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具有 高成长 潜力 的中 小盘 股票 , 如 果某个 时期 市 场偏好 具有 高成 长潜 力的 中小盘 股票 之外 的券种 ,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 五) 其他风 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3、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4、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 争、 代销机 构违 约、 托管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5、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的离 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可能 对 基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6、 由 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 因, 某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7、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7 十 七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本基金 合同应 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月 内无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承接 的; 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发 生后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8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算程 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79 十 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0 (15)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 资料;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1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2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3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4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 等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经 由管理 人、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收费 方式 以及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5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6、开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6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7、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④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7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表决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 过。 ②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 开会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8 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持有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进行计 票。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法 律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关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五)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89 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3、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发 生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组 织清 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算 程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0 ⑦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的 处理 1、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 决, 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 七) 基金合 同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复印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1 件,但 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小林 成立时 间:2003 年5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3]68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 :徐磊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银 行” ) 办公及 住所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2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中小盘 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①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财 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③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④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⑤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和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3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 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 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 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 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 有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先 确定 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行 监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 的监 督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4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当 理由 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5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 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 5、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6、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6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7、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 管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8、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9、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7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 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 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8 以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补 偿。 ( 七) 适用法 律 与 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管协 议的 终止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0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 的投 资者 服务 理念 是 “专 业、 效率、 真诚 、 超 越” 。 为保 证旗下 开放式 基金的 正常 运营 , 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 、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 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 统,主要通过柜台、直 销、电 话、 传真 、网 络等 方式为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一) 为投资 者服 务的种 类 1、柜台服 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 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 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 本公司在上海建立 了直销 柜台 。具 体内 容包 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 易等 业务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个人帐 务查 询 仅对直 销投 资者 仅对代 销投 资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问题解 答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2、Call Center 服务 本公司 的呼 叫中 心和 各代 销机构 的 Call Center 共 同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者服务 。本 公司 的 呼叫中 心设 备完 善, 目前 拥有6 名坐 席、60 条中继 线,提供 5*12 小时的 人工 座席服 务及 7*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服务 ,能 够确 保投资 者的 要求 在3 个工 作日内 得到 答复 。呼 叫中 心提供 的服 务如 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 务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交易确 认短 信 提供手 机号 码的 投资 者


公共信 息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所有投 资者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1 问题查 询 所有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投诉 接受所 有投 资者 投诉 接受代 销投 资者 投诉 泰信基 金的 Call Center 包括电 话中 心和 人工 坐席 ,功能 如下 :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 息查 询 公司简 介 基金产 品简 介 基金费 率 基金分 红 销售机 构热 线 基金经 理信 息 基金信 息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政策法 规 每日NAV 公告 直销投资者帐务查 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帐务 信息 查询 投资者 对帐 单查 询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修 改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诉 以人工 座席 服务 为主 : 接入方 式: 普通 电话 接入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短信息 、信 函、 电话 通过坐 席与投 资者 的互动 交流, 受理、 处理 、回复 投资者 的投诉 与建 议 3、公司网 站 本公司 的网 站经 过版 本更 新之后 , 包括 泰信 之窗 、 旗 下基金 、 网上 交易 、 活 动专 区、 基金 学院 、 客户服 务及 泰友 会等 多个 栏目, 能够 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功能 内容 公共信 息查 询 基金信 息查 询 公司信 息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常识 解答 每日NAV 公告 公司重 要公 告 政策法 规 宏观经 济 热点分 析 上市公 司研 究 投资者 帐户 查询 成交确 认查 询 账户查 询 查询密 码的 修改 投资者 基本 资料 的查 询 网上交 易 基金认 购 基金申 购 基金转 换 修改分 红方 式 个人资 料修 改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2 信息定 制 短信服 务 电子邮 件服 务 投诉 实现方 式: 邮件 、网 站 回复方 式: 传真 、邮 件、 信函、 电话 4、资料寄 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 认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基金帐户开户确 认书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自助打 印(T+2 个工 作日 开始) 客户服务中 心 交易对 帐单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公 司按月提 供电子对 账单, 纸质对 账 单对有 需求 的客 户进 行寄 送 客户服务中 心 《泰信 通讯 》 及其 他投资理财咨询 材料 部分 直销投 资者 代销投 资者 对有需 求的 客户 进行 定期 寄送 客户服务中 心 5、一对一 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 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 、信息查询、资料寄送、 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 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 ,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 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 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 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 行为 准则 ,并 对机 构投资 者服 务人 员进 行专 业知识 的培 训。 ( 二) 投诉人 处理 方式 本公司及时处理投资者的 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 将成为投资者投诉 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 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 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 理流程,这是一个闭环 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 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 构也纳入了这一系统, 保证了 我们 向投 资者 提供 统一专 业的 服务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客户 相关部门 投诉(T 日) 电话、email、书 面 回复(T+3 日内 ) 经整理的投诉 回复(T+3 日内 ) 客服中心 客服专员 email 电话、email、书 面 email 代销机构 电话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3 ( 三) 联络信 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厦银行大厦 36、37 层 电 话 :( 021)20899167 传 真 :( 021)20899008 联系人:樊建华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 4 号院 1 号楼 305、306 室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费颖 3、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南营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98 号卓越 大厦 1608 室 电话:0755-33981702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 :何明清


4、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ftfund.com 5、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988 或 021-38784566 ,该 电话为 24 小 时语 音服 务电 话,在 工作 时间 内可转 人工 服务 。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4 1 在上海 好买 基金 开通 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4/27 2 调整在 伯嘉 基金 定投 最 低申购 金额 并参 加费 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券 日报 》 》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5/12 3 在中泰 证券 申购 定投 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5/23 4 新增平 安银 行并 开通 定 投转换 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5/26 5 参加上 海长 量基 金申 购、 定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6/21 6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 申购、 定 投费 率优 惠业 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1 7 在蚂蚁 基金 开通 转换 费 率优惠 并调 整交 易限 额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18 8 17 年 2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21 9 新增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为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转 换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22 10 在大泰 金石 开通 定投 及 定投费 率优 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26 11 华泰证 券开 通申 购及 定 投费率 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7/28 12 在上海 华夏 财富 开通 申 购费率 优惠 业务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8/16 13 17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8/26 14 在中泰 证券 调整 定投 下 限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9/4




















泰 信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2 号) 105 15 新增天 津万 家财 富为 销 售机构 并开 通转 换及 费 率优惠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10/13 16 17 年 3 季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站 (http:/www.ftfund.com ) 2017/10/26 二十 二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 律 文件。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泰信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申 请募 集 泰信 中小盘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泰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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