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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稳健债券A(001212)

华润元大稳健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华润 元大 稳健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 管理人:华润 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七年 十一 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 【 重 要 提示 】 华润元大 稳健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2015 年3 月25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 许 可 【2015 】 432 号 准予募集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10 月16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不对基 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 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谨慎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 政 策风 险、 管理 风 险、 操作 风险 、 技术 风险 、合 规 性风 险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 小企 业采 用非 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 况下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 风险 。当 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等。 本基 金 为债券 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 品种 。一 般情 况 下, 其预 期风 险 和预期收 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股票型 基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除特别说 明外, 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0 月16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基金 的募集 ..................................................... 4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4 九、基金 的投资 ..................................................... 53 十、基金 的业绩 ..................................................... 62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4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5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1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3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6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7 十七、风 险揭示 ..................................................... 8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6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8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5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6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8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9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 一、绪言 《华润 元大稳健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或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 他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以 及 《 华润 元大 稳 健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 稳 健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 稳健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该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润 元大 稳健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 稳 健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大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 以 下或 称“ 基金 投 资者” 、 “ 投资者 ” ) 20、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 日期 28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 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4、销售 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的, 用于 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5、基金 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 费、 销售 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即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 金 份额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46 、元:指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息 、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 用的节 约 48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1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本基 金管 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 完善 ,经 营 运作 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合 规审 核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三个 专业委 员会, 有 针对性 地研究 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 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督。 公司 监事 会 由四 位监 事组 成 ,主 要负 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 总经 理根据 公司章 程及董 事 会授权 , 全面 主持 公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 督 察长 负责 公司 及 基金 运作 的监 察 稽核 工作 ,由 公 司 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公司 经营 层设 总 经理 业务 办公 会 、产 品审 议委 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金 融科 技 委员 会、 公募 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专户 产品 投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有 资金 投资 运 用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总 经理 行使 职 权的 议事 决策 机 构。 公司按照 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 十 八个部 门。其 中 投研 条线包括 权益 投 资部、指 数投资部 、量化 投资部、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资 产配置 部、专 户投资 部 、研究部 和交 易部八 个 部门; 市场条线 包括 市场部、 华南营 销中心 、华东 营销中 心 和华北营 销中 心四 个部 门; 运 营条线 包括信 息技术部 、运营 管理部 、综合 管理部 和 财务部四 个部 门;同时 公司还 设立了 产品部 和 监察合 规部, 产品部 具有战 略引领 地 位,负责 公司 产品的全 流程管 理,监 察合规 部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 对公司 及基金 投 资运作、 内部 管理等事 项进行 事前、 事中、 事后独 立监察 。 截至到 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 司有员 工 74 人,其 中 55% 的员工具 有 硕士及以 上学历,99% 的员工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风险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基 金会计制 度、财务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等 公司管 理制 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博士 学历。 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 城市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战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 总 经理。现 任华 润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厉放女士 , 副 董事长 , 博 士学历 。 历 任中国 人民银 行金融 研究所 高级研 究助理 , 香港岭南 大学社 会科学 院讲师, 美国安 泰国际 保险公 司亚太 总部研 究 员,荷兰 集团 亚太区研 究中心 主管,荷 兰国际 集团全 球养老 金服务 企业资 深顾问 。 现任元大 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 局中国 基金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车纲先生 ,董事, 硕士学 历。曾 任审计 署武汉 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 审计署深 圳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深圳市 笨牛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市场 调研员 。 现任华润 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审计 部副总 经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宝 来证券研 发部总 经研究 组组长 、宝来证 券集团 总裁特 别助理 、总经 理 室主任、 国际 金融部副 总经理 ,宝来 证券(香 港)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宝来 证券投 资 信托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 资产管理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 公司)董 事(Commissioner )。现任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 元大 资产管理 公司( 印度尼 西亚) 监事 。 孙茂竹先 生,独 立董事, 硕士学 历。历 任北京 市第二 建筑工 程公司 工 人。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商 学院财 务系教 授、博士 生导师 ,北京 城建设 计发展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财信 国兴地 产发展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山 东大汉 建 设机械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刘胤宏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学 历。 历任北 京金杜 律师事 务所公 司证券 部律师 。 现任北京 金诚同 达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 伙人、深 圳分所 主任, 深圳市 格 林赛特环 保能 源科技有 限公司 监事,深 圳市南 天信息 技术有 限公司 监事 , 研奥电 气 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 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 莫里 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 公司经 理 ,蓝筹管 理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 一波士 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 晶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现 任利统股 份有限 公司 监 察人 ,富 晶通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富堡 工 业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微端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监察 人法人 代表。 林瑞源先 生,董 事,本科 学历。 历任元 大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服 务 代理部科 长,元大 宝来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部 经理、 行销部 副 总经理、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经理 、通路 事业部 资深副 总经理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 理,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元大 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 限 公司通路 事业 部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元 大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通 路 业 务 督 导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 孙晔 伟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博 士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社 会科 学院 研 究 人员 ,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经 理,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公司 筹 备组副组 长,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东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2 、 基金管 理人监 事会成 员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 卢伦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华 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深 圳) 资讯 有 限公 司股 票研 究 部研 究员 ,华 润 (集 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资本 副 总监。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古 彬先 生 ,监 事, 硕士 学 历。 历任 日 盛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执 董, 日 盛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宝 来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宝 来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总经 理,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元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 任元 大证 券 投资 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汉 宇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上海)董事, 财团 法 人元 大文教基 金 会董事 。 曹建英女 士, 监事 , 本科 学历 。 历任 深圳证 券通信 公司北 京分公 司行政 管理岗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电 话银行 中心行 政管理 岗,招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部坐 席管理 岗、信 息技术 部电子商 务岗、 渠道管 理部高 级经理 , 深圳市融 通资 本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销 售业务 部副总 经理。现 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 场部 总监助理 。 彭莉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宝 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 稽核员。 现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合规部 副总监 。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先生 ,副总 经理,硕 士学历 。历任 宝钢集 团财务 有限责 任公司 资 金部投资 经理,在 联合证 券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部 主持工 作,宝 钢集团 资产部 投 资经理, 香港 宝岛贸易 投资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华宝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研究 部基金 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 监、基 金经理 。 李东育先 生,总 经理助 理,硕士 学位。 历任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公司 销售总监 ,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金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刘豫皓先 生,督 察长,学 士学位 。历任 湖北省 交通运 输厅汉 十高速 公 路管理处 职员,审 计署西 安特派 员办事 处主任 科员,华 润(集 团)有 限公司 审 计部高级 审计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 师,华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助理总 经理。 现任深 圳 华润元大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俊杰先 生,基 金经理 ,厦门 大学经 济学硕 士,10 年金融 行业 从业经 验。历 任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衍生 产品部 金融工 程研究 员、 固定 收益事 业 部高级经 理、 高级 债券 研究 员 ,金 鹰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基金 经 理。 现任 华润 元 大稳 健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润 泰 双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 元大 现金 收益 货 币市 场基 金、 华 润元 大现 金通 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华 润元 大润 鑫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 李仆(副 总经理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3 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法 》行 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 之便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 金财产 ; (6 ) 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4 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 发 展规 则,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密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专项 制度 和 操作 规范 四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公司 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等 受托资产 、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5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 一个 权责 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负责 公司整体 风险的 预防和 控制 , 审核 、 监 督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下设 薪酬与提 名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合 规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运 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 公司设督 察长, 负 责公司 及其基 金运作 的监察 稽核工 作, 对董 事 会负责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负 责协助 总经理 统揽公 司风险 管理全 局的议 事 机构, 负责 审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评 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 为公 司各 环 节 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 供意见 及建议 。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职权 范围内 独立履 行 检查、 评价 、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公司各 业务部 门根据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门 的作业 流程及 风险控 制 制度,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 控制 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 内部监 控和法 律法规 指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 意识 , 营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6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位 和各个 环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 绩 评价 、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系统 及清 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沟 通渠 道, 公司 全 体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司 的报 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 临时 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 。临时 报告是 指一旦 出现报 告事由 后的及 时报告 。 公司 的执 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 各业 务人 员 向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 向 总经 理 报告、总 经理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的监 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 公司 员工 、 各部 门主 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 总经理 、督察 长报告 。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 部监 控 公司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 察合 规部 ,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另 外公 司 还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 环境 、 新的 金融工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 适时 改进 。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 将严 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 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7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9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取 得,是 与资产 托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和 加强 内部风险 管 理工作,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 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精 心 培育内控 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业 务项目 全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重要工 作 来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 措施是 否充分 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第九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 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内部 控 制方面的 健全性 和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险控 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 整;维护 持 有人的权 益;保 障资产 托管业 务安全 、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部 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政 策, 对各业务 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指 导、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 的 内部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有关 法 律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围内 实 施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0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合法性 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 管 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活 动的始 终。 (2 ) 完整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 制约应 渗透到 托管业 务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 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 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控优 先”的 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 章 制度。 (4 ) 审慎 性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 险,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托资 产的安 全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 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并保证 得到全 面落实 执行, 不得有 任何空 间、时 限及人 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 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 须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内 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内控 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一系 列 规章制度 ,并采 取了良 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立、 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 和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 方面的 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 况提出 内部 控制措施 , 督促职能 管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建立 “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以 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荣 誉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争力 。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签 订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风险 防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1 范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务 ,从而 有效地 控制和 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效 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 管理,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 (6 ) 数据 安全控 制。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数据和 传真加 密 、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 用和保 障等措 施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组织 员 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 近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提 高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 间 演练发展 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产 托 管部完 全有 能力在发 生 灾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 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直 接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 构,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面 、有 效。资产 托 管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风 险控制 责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务 岗位,每 位 员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 内部组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 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 和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 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业 务 操作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 务过程, 形成各 个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 等 地位。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2 资产托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产 托 管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 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 境的变 化和托 管业务 的快速 发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 部始终将 风险管 理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位置 ,视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为托管 业 务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和管理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1 )直销中 心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 )网上 直 销交易 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4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4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5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周雪晴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沈笑天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7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6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www.dwjq.com.cn (9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民生 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1 号楼22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李晓皙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1)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证券大 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7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12)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3)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徐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 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6)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7)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8512762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9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9)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1)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0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1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6)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7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28 )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29)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0)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1)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3 网址www.chinapnr.com


(32)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33)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34)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4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6)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新 南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科苑 南路高 新南七 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37)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38)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5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9)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入 住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深圳市金 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6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42)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西 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3)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4)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7 (45)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 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w.jiyufund.com.cn (46)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赵耶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8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叶健辉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49)上海通华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联系人: 周学波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0)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1)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住所:新 疆乌鲁 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2)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天 津自贸 区(中 心商务 区)迎 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3)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4)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0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 金 或变更 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1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 国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延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曾 顺福 电话:0755-33538399 传真:0755-82668726 联系人: 许湘照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湘 照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5】432 号准予募集注 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公开 募集, 并于 2015 年 10 月 14 日结束募集。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5 年10 月16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4 八 、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自2015 年12 月16 日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一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5 经 登记机 构 受理 不得撤 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 本基金份额 分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个类 别, 适 用不同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销售 服务费 率,投 资人在 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 额类别。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 份额 的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 单笔1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单 笔10 元人 民币 。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酌 情调 整。 各 销 售 机构 接受 申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 额为 单笔10 元 人 民币 ,如 果销 售 机构 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最低 单笔申 购金额 高于10 元 人民 币 ,以 销 售 机 构的规 定为准 。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为10份基 金份额 。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保 留 的本 基金 份 额余 额少 于10份 时 ,若 届 时 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不设 上限。 5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6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 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 准。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查 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 用。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 请 单独 计 算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如 下: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50%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7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 为 0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赎回费 用 。 本基金 赎 回费率如 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183 天 0.10% 183 天≤N<365 天 0.05% N ≥365 天 0.00% 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率 为0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 易等)进 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 调 低基 金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注 :对 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 用的 申 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 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8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 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T 日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某投 资者当 日 申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 费率 为0.8% , 该投资者 的申购费 用及 可获得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 =94,482.24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假 定申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申购 费用 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例如:假定 T 日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某投资者当日 申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 获得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 )=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40 =96,153.85 份 即:该投 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 申购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3 个月 ,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10% ,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80 元,则其获 得 的赎回金 额计 算如下: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9 赎回总额=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10% =12.80 元 赎回金额 =12,800.00-12.80 =12,787.20 元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该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10 元,则其获得 的赎回 金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额 =10,000 ×1.11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 =0 元 赎回金额 =11,100.00-0 =11,1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总 额/T 日基金 份额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0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1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2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 通 过 投资 于债 券品 种 ,努 力 降 低 基金 净值 波 动风 险, 力争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提 供超过 业绩比 较基准 的 长期 稳定回 报。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固定 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国债、央行票 据、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 超 级 短期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中 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 债券 、政 府支 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债 券、 资产 支 持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 可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中 的债 券部 分、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同业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 国债期 货以及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后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在法律法 规有新 规定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上 述比例 做适度 调整 。 (三)投 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在分 析宏 观 经济 指标 和财 政 、货 币政 策 等的 基础 上 ,对 未来 较长 的 一 段时 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 期, 并通 过不 同 债券 剩余 期限 的 合理 分布 ,有 效 地控 制利 率波 动 对基 金净 值波 动 的影 响, 并尽 可 能提 高基 金收 益 率。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 化特 征的 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 构建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 的内 容, 一是 收 益率 曲线 本身 的 变化 ,根 据收 益 率曲 线可 能向 上 移动 或向 下移 动 ,降 低或 加长 整 个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二 是根据 收益率 曲线上 不同年 限收益 率 的息差特 征,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4 通过骑乘 策略, 投资于 最有投 资价值 的债券 。 3 、类别资产 配置策 略 根据整体 策略要 求,决 定组合 中类别 资产的 配置内 容和各 类别投 资的 比例。 根据不同 类别资 产的流 动性指 标,决 定类别 资产的 当期配 置比率 。 根据 不同 类 别资 产的 收益 率 水平 、市 场 偏好 、法 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 、基金 收益目 标、业 绩比较 基准等 决定不 同类别 资产的 目标 配置比率 。 4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 券选 择 层面 ,首 先将 考 虑安 全性 , 优先 选择 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品 种以 规 避违 约风 险。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正 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 的基 础上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 现低 估, 本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 注。 此外 ,鉴 于 收益 率曲 线可 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 而指 导相 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 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价低 估的短 期债券 品种。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当前 国内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 以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为主 (包 括以 银 行 贷款 资 产、 住 房抵押 贷款等 作为基础 资产 )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 产 品投资 关键在于 对 基础 资产 质量 及 未来 现金 流的 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 架下 ,采 用基 本 面分 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 进行 投资 。本 基 金将 严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 降低流动 性风险 。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 的投资 策略 由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易, 并限制 投资人 数 量上限 ,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 较差 。同 时, 受 到发 债主 体资 产 规模 较小 、经 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 用基 本面 稳定 性 较差 的影 响,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 对较 高。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这 两个 特点 要求 在 具体 的投 资过 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 谨慎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认为 , 投资 该类 债券 的 核心 要点 是分 析 和跟 踪发 债主 体 的信 用基 本面 , 并综 合考 虑信 用 基本面、 债券收 益率和 流动性 等要素 ,确定 最终的 投资 决 策。 7 、流动性管 理策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5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流 动性 优 先的 前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 性 资产 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现 金留 存、 持 有高 流动 性债 券 种、 正回 购、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 式提 高基 金资 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投 资者大额 申购和 赎回的 需求变 化规律 ,提前 做好资 金准备 。 8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运用 国债 期 货, 以提 高 投资 效率 , 更好 地达 到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的 。本 基金 在 国债 期货 投资 中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在 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 与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 投资 组合 的利 率 风险,改 善组合 的风险 收益特 性。 (四)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投资决 策须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2 )投资决 策是根 据实际 经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政 策的执 行 情况、 货币市场 和证券 市场的 运行状 况来决 定资产 的配比 ; (3 )研究员 各自独 立完成 相应的 分析研 究报告 ,为投 资提供 策略 依据。 2 、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 资决策 的程序 是: (1 )决策和 交易机 制 本基 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 主要 职 责是 审批 基金 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 略, 以及 重大 单 项投 资。 基金 经 理的 主要 职责 是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批 准的 大类 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构 建和 调整 投资 组 合。 基金 经理 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负责 资产 运 作的 一线 监控 , 并保 证确 保交 易 指令在合 法、合 规的前 提下得 到执行 。 (2 )资产配 置策略 的形成 基金 经理 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 支持 下, 对 不同 类别 的 资产 的收 益风 险 状 况作 出 判断 。本 公司 的 研究 员提 供宏 观 经济 分析 和策 略 建议 。基 金经 理 结合 自己 的分 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 投资 建议 ,根 据 投资 目标 、投 资 理念 和投 资范 围 拟定 资产 的配 置 方案 ,向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 资策 略报 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进 行投 资策 略报 告 的程序审 核和实 质性判 断,并 根据审 核和判 断结果 予以审 批。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6 (3 )组合构 建 研究 员根 据 自己 的研 究独 立 构建 投资 品 的备 选库 。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 选 择投 资 品种 ,并 决定 交 易的 数量 和时 机 。对 投资 比例 重 大的 单一 品种 的 投资 必须 经过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 批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根 据相 关 规定 进行 决策 程 序的 审核 、投 资 价值 的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风 险 分析 意见 ,最 终 作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根据 审 批结果实 施投资 。 (4 )交易操 作和执 行 由运 营管 理 部交 易组 负责 投 资指 令的 操 作和 执行 。 通过 投资 交易 系 统 确保 投 资指 令处 于合 法 、合 规的 执行 状 态, 对交 易过 程 中市 场出 现的 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 控、 处置 的职 责 。运 营管 理部 交 易组 确保 将无 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 交易状况 和市场 变化向 基金经 理、固 定收益 部总经 理及时 反馈。 (5 )基金经 理即时 监控措 施 本基 金秉 持 流动 性与 收益 性 的关 系下 进 行投 资组 合 调整 ,并 每日 监 控 投资 组 合是否合 乎合规 要求, 若有接 近安全 水位则 必须即 时做出 调整。 (6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管 理程序 。 (五)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5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6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7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0)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1 )本 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12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13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持有 的债券 总市值 的30% ; (14 )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 (15 )本 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7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8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若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 中债 综合全 价(总 值)指 数 本基 金是 债 券型 基金 , 中 债 综合 指数 是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 盖的 范围 全面 ,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 代表 性, 涵盖 主 要交 易市 场( 银 行间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体 ( 政府 、 企业 等) 和期限 (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总 体价格 水平和 变动趋 势。 中 债综合指 数 各项 指标 值的 时 间序 列完 整, 有 利于 深入 地研 究 和分 析市 场,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9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 者有 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金 时, 本基 金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可 以在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中 低 风险 品种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 (八)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762,944.70 92.01 其中:债券


27,762,944.70 92.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768,891.40 5.86 8 其他资产


643,401.47 2.13 9 合计





30,175,237.57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 。 1.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0 (%) 1 国家债券 10,480,050.00 35.1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000.00 3.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8,000.00 3.35 4 企业债券 16,284,894.70 54.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762,944.70 93.13 1.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557 17 国债03 105,000 10,480,050.00 35.16 2 124796 PR 襄高投 35,000 2,940,350.00 9.86 3 1280049 12 潭城建债 70,000 2,898,000.00 9.72 4 124921 PR 浏阳债 30,000 2,559,900.00 8.59 5 1380200 13 桐乡债 40,000 2,445,600.00 8.20 1.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贵金 属。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权证 。 1.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 资中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 的投资,以管 理投资组合的 利率风险,改 善组 合的风险收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1 益特性。 1.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投资国债 期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报告期暂无进行国 债期货投资 。 1.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中没有出现 发行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0.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 投资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682.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2,509.20 5 应收申购款 21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3,401.47 1.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票 。 1.10.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投资组合报 告中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2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润元大 稳健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0.16-2015.12.31 0.50% 0.04% 1.39% 0.07% -0.89% -0.03% 2016.1.1-2016.12.31 -3.20% 0.24% 1.71% 0.06% -4.91% 0.18% 2017.1.1-2017.9.30 2.21% 0.06% -2.26% 0.05% 4.47% 0.01% 2015.10.16-2017.9.30 2.75% 0.22% -2.60% 0.07% 5.34% 0.15% 华润元大 稳健债 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0.16-2015.12.31 0.40% 0.05% 1.39% 0.07% -0.99% -0.02% 2016.1.1-2016.12.31 -0.43% 0.31% -1.63% 0.08% 1.20% 0.23% 2017.1.1-2017.9.30 1.81% 0.06% -2.26% 0.05% 4.07% 0.00% 2015.10.16-2017.9.30 1.78% 0.23% -2.60% 0.07% 4.37% 0.16%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 较(2015 年10 月16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3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 户 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5 十 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 的债 券 、 国债 期 货合 约 和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6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全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6 、 国债期 货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 若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7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7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估 值 错误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错 误 等,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 误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8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5 )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值 错误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估值 错误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估 值错 误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基 金资产 中支付 。 (6 ) 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 值错 误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估 值差错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9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0 此造成的 影响。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1 十 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 6 月末 、12 月末 最后一 个自然日 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 份额可 分配利 润超过0.02 元时 , 必须 进 行收益分 配。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至 多 4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每 份基金 份额 该 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50% , 若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各类 别 基金份额 分别制 定收益 分配方 案,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酌情 调整 以上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但 应于调 整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2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 行。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3 十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 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0 %÷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4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0%年费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销售 服 务费由登 记机构 代收, 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5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务 费率。 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和 销 售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于新的 费率实 施前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6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7 十 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8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9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0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调整本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7)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0、投资国债期 货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 11、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信息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10 名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12、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信息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交 易 日内 ,在 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 量、期 限、收 益率等 信息 。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情 况。 13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2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3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 金面 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风险、 操作风 险、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本基 金 的 特 有风险 等。 (一)市 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 中央 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 和短 期利 率 的波 动产 生 本基 金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 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面临 投资收 益率低 于或高 于业绩 基准 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和 各 个行 业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走 势,给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带 来风险 。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偿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 益取 决于 再投 资 时 的利 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而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 再投资风 险。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 对较 好, 但是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现 部 分品 种的 交易 不 活跃 、成 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 如果基金 赎回金 额较大 ,可能 因流动 性风险 的存在 导致基 金收益 出现 波动。 (三)信 用风险 当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息 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产生信 用风险 。 (四)政 策风险 政策 风险 主 要指 由于 国家 财 政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的 变 动导 致货 币市 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 资管 理水 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4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 (六)操 作风险 基金 的相 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 (七)技 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 (九)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风险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由 非上 市中 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 方 式发 行 的债券。 由于 不能 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 况下 ,交 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 险 。外 部 评级 机构 一般 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 外部 评级 ,可 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 度, 从而 影响 该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 动性 。同 时由 于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 大, 且各 类材 料 不公 开发 布, 也 大大 提高 了分 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 信 用基本 面的难 度。 (十)投 资国债 期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债 期货 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 品, 其价 值 取 决于 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 价主 要源 自于 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 与价 格波 动的 预 期。 投资 国债 期 货所 面临 的风 险 主要 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基差 风险 、保 证 金风险、 信用风 险和操 作风险 。具体 为: 1 、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 货价格 变动而 给投资 者带来 的风险 。 市场 风险是 国债期货 投资中 最主要 的风险 。 (2 )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 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5 (3 ) 基差风险 是指国 债期货 合约价 格和现 货价格 之间的 价格差 的 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国债 期货合 约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 (4 )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 者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而 带来的 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 纪公司 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统出 现故障 等原因 造成损 失的风 险。 此外 ,由 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 标的 工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 值也有 可能使 基金资 产面临 损失风 险。 (十一)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 , 还 要承 担如 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 信用 品种 的发 债 主体信用 恶化造 成的信 用风险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6 十 八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7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8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16)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9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0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1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2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3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4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售 服务费 ,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设 置,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5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6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7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 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8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9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0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1 1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2 4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3 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 深 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 鲤鱼 门街 一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 管理 局 综合办公 楼A 栋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路强 成立时间 :二〇 一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2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 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 央 银行 职 能的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4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 金 清算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业 务; 代 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 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 箱服 务; 发行 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币 兑换 ;出 口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办理结 汇、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对 于因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变化 引 起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 等变 化 ,需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纳 入 托管 人托 管监 督 的范围。 本基 金将 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 具: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公司 债、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次级 债券 、中 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 债券 、政 府支 持 机构 债、 政府 支 持债 券、 资产 支 持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的 债券 部分 、债 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包括同 业存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国债期 货 以及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后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5 值的5%。 在法律法 规有新 规定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可对上 述比例 做适度 调整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3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5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8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9 )本基金应 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0)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11 )本基 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12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 13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14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 和买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6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15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6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 式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 金可 能变 动规 模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 对措 施, 便于 基 金托管人 实施交 易监督 。 (3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4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 制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事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7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及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关联 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 提交 ,并 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 方名 单。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将变 更 后的 本机 构关 联 方名 单发 送至 对 方, 双方 在接 到 通知变更 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 联方 名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违 规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交 易所 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5 )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并 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该名 单。基金 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 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 任, 发生 此 种情 形时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方 式的控 制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8 基金 管理 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 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否 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 风险 主要 包 括存 款银 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 支付 能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审 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 2 、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3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9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 基金 合同 》而 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 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 且基金 托管人 在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可获 知的监 控指标 或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0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此 所遭受 的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产 。 (3 )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金 认 (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 服务 代理 协 议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 行或 者从 事客 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 管的 商业 银行 等 开设 的基 金认 购 专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1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验 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确 认文件 。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或 基金提 前停止 募集时 , 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事 宜, 基 金托管 人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3 、基金的资 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托 管人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资产 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 的银 行 存款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管 人的资 产托管 专户进 行。 资产 托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行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 算账 户管 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其他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 金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2 营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保存 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或 受 限于 第三 方机 构 业务 规则 、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发布 的格 式合 同 等基 金管 理人 不 可控 制因 素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 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 邮寄 等安 全方 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同原件 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文 件保管 部门 15 年 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3 位,小 数点后 第4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 金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3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 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按约 定予 以 公布。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善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 日、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须 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的基 金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 日、每 年 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 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托管 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 善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期 限为15 年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守 保密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 的或 与本 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4 友好 协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 在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 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的内容 进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有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5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 其 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6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 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 说 明书。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公 告事 项 披 露日 期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2017 年4 月20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 年4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深圳前海 凯恩 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 转换业务并 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 年4 月28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5 月31 日 华润元大稳健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5 月31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14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7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 务并参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净值 公告 2017 年7 月1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上海华夏 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 年7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上海通华 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开 通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直销中心 柜台个人 投资者最低 认申 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 年7 月17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 年7 月2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 年8 月25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天津万家 财富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 通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17 年9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 告 2017 年9 月22 日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8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9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 华润元大 稳健 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润元大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申请 募集注册 华润 元大 稳 健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