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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庆纯债A(003369)

招商招庆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南 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18 日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6 年8 月30 日 《 关于 准 予招商 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 【2016 】 1988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10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利益保 护 和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整 体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 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失 败 的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流 动 性 风 险 。 当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 、混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等风 险/ 收益 品种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 本基金 托管 人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11 月6 日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 金管 理人 .............................................................................................................................. 10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及转 换 .............................................................................................. 29 § 8 基 金的 投资 .............................................................................................................................. 39 § 9 基 金的 业绩 .............................................................................................................................. 48 § 10 基金 的财 产 ............................................................................................................................ 49 § 11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4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 14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冻 .................................................... 59 § 15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1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 17 风险 揭示 ................................................................................................................................ 67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1 §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05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7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08 § 24 备查 文件 .............................................................................................................................. 109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招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招商 招庆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招庆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招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以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 基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为自 然数 34 、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37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 38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购 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 收款项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1 、基金 份 额 分 类 :本 基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52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收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但 不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 基 金份额 53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指 不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同时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 的 基金份 额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 54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1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司将秉承“诚信 、理性 、专业、协作、成 长”的 理念,以“为投资 者创造 更多价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男,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2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 医疗控 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工 商 管理硕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位 。 曾 任 新加 坡 南 洋 理 工大 学 商 学 院副 教 授 、 厦 门大 学 任 财 务管 理 与 会 计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聘 教 授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高 级 访 问 金融 专 家 。 现 任复 旦 大 学 管理 学 院 特 聘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系 主 任 。 兼任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金 融 期 货 交 易所 和 上 海 期货 交 易 所 博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科 技 部 复旦 科 技 园 中 小型 科 技 企 业创 新 型 融 资 平台 项 目 负 责人 。 现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男,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 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职 工代表 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赵 斌 先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3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担 任 基 金核 算部 高 级 经 理、 产 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产 品 运 营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4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交 易部总 监、 研究部 总监, 投资总 监兼 基金经 理,量 化& 保 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理 ;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现 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男 ,硕 士,2002 年 起先后就 职于 南方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巨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任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行业研 究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 高级 数 量 分析 师、 投 资 经 理、 投 资 管理 二部( 原 专 户 资产 投 资 部)负责 人 及 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硕 士,1998 年加入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律 部, 负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3.2.4 基 金经 理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加 入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 加 入 招 商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曾 任基 金 核 算 部基 金 会 计 , 固定 收 益 投 资部 研 究 员 。现 任招商 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招 商 保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 招 商招金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招商 招恒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8 日至 今) 、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今 )、 招商 招裕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7 月28 日 至今) 、招 商招 悦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今) 、招商 招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至今 )、 招 商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 )、 招商 招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0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5 日至今 )、 招商 招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11 月2 日 至今 ) 、 招商招 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1 月8 日 至今) 、招 商招 琪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 月 7 日至 今) 、 招商招 祥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7 日 至今) 、招 商招 丰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7 日至 今) 、 招商 招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 月7 日至 今) 、 招商 招惠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7 日 至今) 、招 商招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 、 招商 招华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今 )、 招商 招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2 月 23 日至 今) 、 招商 招弘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 23 日 至今 )、 招商 招景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8 日至 今) 、 招商 招信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3 月10 日 至今) 、 招商招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3 月 17 日 至今) 、招 商招 禧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3 月 29 日至 今) 及 招 商 招利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4 月17 日至 今)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 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 、副总 经理杨渺、 总 经 理 助 理 兼量 化 投 资 部负 责 人 吴 武 泽、 总 经 理 助理 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裴 晓 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监 白海 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6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7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8 (1)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 章程对 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董 事会风 险控制 委员 会: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作为 董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之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项 重 要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并检 查 其 合 法性 、 合 理 性 和有 效 性 , 负责 决 定 公 司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政 策 并 检 查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联 交 易 和 检 查公 司 的 内 部审 计 和 业 务稽 查情况 等。 (3)督 察长: 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 和公司 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 况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 制 情 况 , 并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核 工 作 。督 察长 发 现 基 金和 公 司 存在 重大 风 险 或 隐患 , 或 发 生 督 察 长依 法 认 为 需要 报 告 的 其 他情 形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形时 , 应 当 及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风 险管理 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是总经 理办 公会下设 的负 责风险 管理 的专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中 的 重大 问 题 和 重大 事 项 进 行 风险 评 估 并 作出 决 策 , 并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机 情况 ,实 施危 机处 理机制 。 (5)监 察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部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和风 险管理 政策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是每一 个业 务部门 和员 工最首要 的责 任。各 部门 的主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和 风 险控 制 。 员 工 根据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度 、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律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 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 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制 度和 危 机 处 理制 度 等 。 部 门 管理 办 法 在 公司 基 本 制 度 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 主 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 岗 位 责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业 务 隔 离制 度 、 标 准 化作 业 流 程 制度 、 集 中 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9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个 业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 程、经营运作活动 进行分 析,发现风险,并 将风险 进行分类, 找 出 风 险 分 布点 , 并 对 风险 进 行 分 析 和评 估 , 找 出引 致 风 险 产 生的 原 因 , 采取 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市场 营 销 部 等业 务 部 门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 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 会计 控制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及 各 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 充 分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向分 管领 导、总经 理报告 ;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 :公 司员工、各部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告, 监察 稽核部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1 §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 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4.2 托管 业务概 况 南京银 行成 立 于 1996 年 2 月 8 日, 是一 家具 有由 国 有股份 、中 资法 人股 份、 外资股 份 及 众 多 个 人 股份 共 同 组 成独 立 法 人 资 格的 股 份 制 商业 银 行 , 实 行一 级 法 人 体制 。 南 京 银行 历经两 次更 名, 先后 于2001 年、2005 年 引入 国际 金 融公司 和法 国巴 黎银 行入 股,在 全国 城 商行中 率先 启动 上市 辅导 程序并 于2007 年成 功上 市 。目前 注册 资本 为84.82 亿元, 下辖17 家分行 ,170 家 营业 网点 ,员工 总 数 7400 余 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 化、 特色化、精细化的发 展道 路,努力做成中小银 行中 的一流品 牌 , 将 中 小 企业 和 个 人 业务 作 为 战 略 业务 重 点 推 进, 丰 富 业 务 产品 体 系 , 倾力 满 足 中 小企 业与个 人融 资需 求, 业务 品牌影 响力 不断 扩大 。自 2007 年 设立 第一 家异 地分 行以来 ,跨 区 域 经 营 不 断推 进 , 先后 设立 了 泰 州 、北 京 、 上海 、杭 州 、 扬 州、 无 锡 、南 通、 苏 州 、 常州 、 盐城、 南京 、镇 江、 宿迁 、连云 港、 江北 新区 、徐 州、淮 安 17 家分 行, 机构 战略布 局持 续 深化。 2014 年 4 月 9 日 ,南 京银 行获得 证监 会和 银监 会联 合批复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 。 取 得 资 格后 , 南 京 银行 充 分 发 挥 基金 公 司 、 资产 管 理 等 牌 照齐 全 的 优 势, 持 续 加 强与 金 融 市 场 、 投资 银 行 等 业务 的 条 线 联 动优 , 托 管 产品 种 类 不 断 丰富 , 目 前 可以 开 展 公 募基 金托管 、银行 理财托 管、 基金公 司专户 产品托 管、 基金子 公司专 户/ 专 项产品 托管、 证券公 司定向/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托管、 信托计 划保管 、私 募基金 托管、 保险资 金托 管等业 务。截 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 南京银 行托 管产 品组 合数 超过 1600 只, 托管 规模 超16000 亿。 4.3 资产 托管部 组织 架构 和 人 员配置 情况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2 经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南京 银行 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 成立了 独立 的一 级部 门---- 资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务 运 营 部 、业 务 一 部 、 业务 二 部 、 内控 稽 核 部 、 综合 管 理 部 、研 究 开 发 部六 个内设 部门 。 目前, 南京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有 50 人 ,其 中从 事会 计核算 、资 金清 算、 投资 监督、 信 息披露 、内 控稽 核的 人员31 人, 市场 营销14 人。 相 较同期 获批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其他 银行 , 南京银 行在 托管 运营 上配 备较强 的人 力。 4.4 托管 系统情 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 统建 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 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使 用了其最 新 版 本 的 资 产托 管 业 务 系统 , 能 支 持 目前 市 场 上 大多 数 公 募 基 金的 托 管 业 务。 该 系 统 采用 了基于EJB 技术的B/S 结构 ,支持 远程 接入 功能 ,能 够实现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 、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机 构 等相 关 业 务 机 构的 系 统 安 全对 接 , 具 有 良好 的 安 全 性、 稳 定 性 、开 放性和 可扩 展性 ,且 与本 行的其 他业 务系 统严 格分 离。 我部开 发建 设了 自己 的“ 鑫托管 ”业 务系 统。2016 年10 月 ,“ 鑫托 管” 一期 功能上 线 , 解决了 清算 系统 问题 ,大 大提升 了划 款效 率。2017 年 5 月, 系统 二期 成 功 上 线,实 现了 业 务 全 流 程 系 统操 作 , 将 系统 功 能 延 伸 到了 客 户 端 。通 过 “ 托 管 网银 ” , 客 户可 实 时 查 询托 管账户 资金 余额 、托 管产 品处理 进度 ,可 通过 系统 进行指 令录 入、 划款 材料 上传。 下 阶 段 , 将 持 续 推 动 系 统 建 设 ,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 提 升 托 管 运 营 效 率 。 一 是 着 力 完 善 “ 鑫 托 管 ” 系统 功 能 , 使鑫 托 管 系 统 成为 业 务 处 理平 台 、 数 据 管理 平 台 、 绩效 考 核 平 台、 内 控 管 理 平台 、 客 户关 系平 台 ; 二 是优 化 “ 托管 网银 ” 功 能 ,实 现 与 管理 人指 令 系 统 直联 ; 三 是 上 线 银 银平 台 系 统 、外 汇 交 易 中 心数 据 处 理 系统 , 进 一 步 优化 银 行 间 交易 确 认 和 监督 流 程 , 满 足 客户 交 易 时 效性 要 求 ; 四 是开 发 系 统 数据 统 计 分 析 功能 , 对 业 务数 据 进 行 深入 分析利 用。 4.5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 部由业 务运营部、业务一 部、业 务二部、内控稽核 部、综 合管理部、 研 究 开 发 部 六个 部 门 组 成。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内 控 稽核 部 , 配 备内 控 稽 核 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 有 独立 行 使 监 督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 能 力 。 其他 各 业 务 部门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3 在 各 自 职 责 范围 内 执 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具 体 的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同 时 , 总行 风 险 部 对托 管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资 产托管 部的 所有内设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环 节 ; 风 险控 制 责 任 应 落实 到 每 一 业务 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 的内控 稽核 部,该部 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内 设部门在 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托 管行 资产与基 金资 产严格 分开 ;托管业 务日 常运作 部门 与研发 和 营销等 部门 严格 分离 。 (6)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体系同 所处 的环境 相适 应,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订 应 当 具 有前 瞻 性 , 并 应当 根 据 国 家政 策 、 法 律 及经 营 管 理 的需 要 , 适 时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 应 当 具 有高 度 的 权 威性 , 任 何 人 不得 拥 有 不 受内 部 控 制 约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点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 理 必须 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 在 新 增业 务 时 , 做到 先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 应有 明确的 责任 人,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 险识别 与评估 :内 控稽核部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制定 并实 施风险 控 制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 人员 管理 :进 行定 期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4 4.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和 范围 、投 资组 合比例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计 提 和 支 付方 式 、 基 金 会计 核 算 、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和基 金 净 值 的计 算 、 收 益分 配以及 其他 有关 基金 投资 和运作 的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5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6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雯倩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7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8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1988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6 年 10 月 14 日起到 2016 年 10 月 14 日止, 共募 集200,007,863.92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 购总户 数 为215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10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千 万 元 情 形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定期 报 告 中 予 以披 露 ; 连 续六 十 个 工 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终 止基 金 合 同 ,并 对 本 基 金 进行 变 现 及 清算 程 序 ,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9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7.1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转 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投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 以 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7.2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更、 新 的 业 务 发 展或 其 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的 价格, 并按 照下 一开 放日 的申请 处理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0 7.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受理 当日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的最 高限 额和本 基金 的总规 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4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有关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网 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每 笔 最低金 额 为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申购 ,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实 际操作 中,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据 情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 额 , 具体 以 销 售 机构 公 布 的 为 准, 投 资 人 需遵 循 销 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 及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 赎回的,每次赎回基 金份 额不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官 网交易平 台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售机 构及 基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台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1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项 划付 时 间 相 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2 其他方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则 申 购 款项 本 金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购 、 赎 回 申请 。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于投 资 人 的 过错 产 生 的 投资 人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7.6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申购 费,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本 基金采 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A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用 于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即申购 费用 =固 定金 额申 购费用 ,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减 ,费 率如 下表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3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基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C 类 基金 份额 不 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 赎回 费用 如下 :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30 天 0.20% N ≥30 天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C 类 基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如法 律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 规定发 生变 动 , 本 基金 将依 新法规 进行 修改 ,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 会 。 3 、转 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每 笔转换 申请的 转出 基金端, 收取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 费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收取 。 (3)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用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4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且 对基金 持有 人无实 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且 对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某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后 除 以 申 请当 日 该 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 额 单 位为 份 ,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特 定投 资人) 投资 100,800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且该申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0.80% ,假 定申 购 当日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100,8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800/(1+0.80%) =100,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0,800 -100,000.00 =8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5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0,8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0 元 , 可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某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总额 为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 申 请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金 额,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除 赎回 费 用 的 金额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1 :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且 持有时 间 为3 年 ,赎 回费 率为0%,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的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8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 = 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0 =10,68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A 类基 金份 额且持 有时 间为3 年 ,假 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68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 为10,680.00 元。 例2: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20%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0.20%=21.36 元 赎回金 额=10,680.00-21.36=10,658.64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20 天,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658.6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遇特殊情 况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所有 。如 按 照 上 述保 留 位 数 的 份额 净 值 对 投资 者 的 申 购 或赎 回 进 行 确认 可 能 引 起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剧烈 波 动 的 ,为 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 管 理 人 与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以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6 增 加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保 留位 数 并 以 此 进行 确 认 , 具体 保 留 位 数 以届 时 公 告 为准 。 如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7.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上 述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或因 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 (2) 、(3) 、(5 )、(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7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发 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 请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 第(4 )项除外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绝 接受 或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指 定 媒 介 和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公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暂 停 公 告 中明 确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的 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布 重 新 开 放的 公告。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 期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8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 自 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7.11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在 合理 时 间 内 提前 告 知 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7.12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申 购 金 额 , 每期 申 购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9 §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争 长期 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8.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债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 国债 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8.3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内,通过 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国 家货 币政策和 财政政策、 国家 产 业 政 策及 资 本 市 场 资金 环 境 的 研究 , 积 极 把 握宏 观 经 济 发展 趋 势 、 利率 走 势 、 债 券 市场 相 对 收 益率 、 券 种 的 流动 性 以 及 信用 水 平 , 结 合定 量 分 析 方法 , 确 定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 率的 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 因素 进行跟踪 和 分 析 , 进 而对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和 持 仓结 构 制 定 相应 的 调 整 方 案, 以 降 低 利率 变 动 对 组合 带 来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固 定 收 益团 队 将 定 期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进 行 预 判, 制 定 相 应的 久 期 目 标 ,当 预 期 市场 利率 水 平 将 上升 时 , 适当 降低 组 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 将 下 降时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0 适 当 提 高 组 合的 久 期 。 以达 到 利 用 市 场利 率 的 波 动和 债 券 组 合 久期 的 调 整 提高 债 券 组 合收 益率目 的。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 的形 状和变化趋势,对各 类型 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 走 势 难 以 判断 时 , 参考 基准 指 数 的 样本 券 久 期构 建组 合 久 期 ,确 保 组 合收 益超 过 基 准 收益 。 具 体 来 看 , 又分 为 跟 踪 收益 率 曲 线 的 骑乘 策 略 和 基于 收 益 率 曲 线变 化 的 子 弹策 略 、 杠 铃策 略及梯 式策 略。 (1)骑 乘策略 是当收 益率 曲线比较 陡峭 时,也 即相 邻期限利 差较 大时, 买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子 弹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中债券 久期 集中于 收益 率曲线的 一点 ,适用 于收 益率曲 线 较 陡 时 ; 杠 铃策 略 是 使 投资 组 合 中 债 券的 久 期 集 中在 收 益 率 曲 线的 两 端 , 适用 于 收 益 率曲 线 两 头 下 降 较中 间 下 降 更多 的 蝶 式 变 动; 梯 式 策 略是 使 投 资 组 合中 的 债 券 久期 均 匀 分 别于 收益率 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线 水平 移动 。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 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 水平、市场流动性、 市场 风险等因 素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同 期 限的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交 易 所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投资 品 种 的 利差 和 变 化 趋 势 ,制 定 债 券 类属 配 置 策 略 ,以 获 取 不 同债 券 类 属 之 间利 差 变 化 所带 来 的 投 资收 益。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 要影 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 准收 益与信用利差。信用 利差 是信用产 品 相 对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等利 率 产 品 获 取较 高 收 益 的来 源 。 信 用 利差 主 要 受 两方 面 的 影 响, 一 方 面 为 债 券所 对 应 信 用等 级 的 市 场 平均 信 用 利 差水 平 , 另 一 方面 为 发 行 人本 身 的 信 用状 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 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 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都会 对信用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平 产 生 重 要影 响 , 因 此 ,一 方 面 , 本基 金 将 从 经 济周 期 、 国 家政 策 、 行 业景 气 度 和 债 券 市场 的 供 求 状况 等 多 个 方 面考 量 信 用 利差 的 整 体 变 化趋 势 ; 另 一方 面 , 本 基金 还 将 以 内 部 信用 评 级 为 主、 外 部 信 用 评级 为 辅 , 即采 用 内 外 结 合的 信 用 研 究和 评 级 制 度, 研究债 券发 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面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实 际信 用状 况。 5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 投资 的风险收益情况,以 及回 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 下, 在风险可 控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放 大杠杆 进行 投资 操作 。 6 、个 券挖 掘策 略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1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 价值 挖掘的重要性,在行 业周 期特征、公司基 本 面风 险特 征 基 础 上 制 定 绝 对收 益 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 具有 估 值 优势 、基 本 面 改 善的 公 司 ,采 取高 度 分 散 策略 , 重点布 局优 势债 券, 争取 提高组 合超 额收 益空 间。 7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 价受 市场利率、流动性、 发行 条款、标的资产的构 成及 质量、提 前 偿 还 率 及 其它 附 加 条 款等 多 种 因 素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将 在 利 率 基本 面 分 析 、市 场 流 动 性分 析 和 信 用 评 级支 持 的 基 础上 , 辅 以 与 国债 、 企 业 债等 债 券 品 种 的相 对 价 值 比较 , 审 慎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类 资产 。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 原则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 金以持有到期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为 主 , 以 获 得 本 金 和票 息 收 入 为投 资 目 的 , 同时 , 密 切 关注 债 券 的 信 用风 险 变 化 ,力 争 在 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9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 资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 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适 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 提 高投 资 组 合 的 运作 效 率 。 在国 债 期 货 投 资时 , 本 基 金将 首 先 分 析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价 格 与 最 便宜 可 交 割 券 的关 系 , 选 择定 价 合 理 的 国债 期 货 合 约, 其 次 , 考虑 国 债 期 货 各 合 约 的 流 动 性 情 况 , 最 终 确 定 与 现 货 组 合 的 合 适 匹 配 , 以 达 到 风 险 管 理 的 目 标。 8.4 投资 决策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的 重 大 问题 进行 讨 论 。 基金 经 理 、研 究员 、 交 易 员在 投 资 管理 过程 中 责 任 明确 、 密 切 合 作 , 在各 自 职 责 内按 照 业 务 程 序独 立 工 作 并合 理 地 相 互 制衡 。 具 体 的投 资 管 理 程序 如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 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2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8.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3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3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8.6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 过债券等固定收益资 产来 获取的收 益,力 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回 报, 追求 委托 财产 的保值 增值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4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 出 , 或 者 本 基金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停 止 发 布或 变 更 名 称, 或 者 市 场 发生 变 化 导 致本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护 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适 当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8.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 险/收 益的 产品 。 8.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62,448,000.00 98.08 其中: 债券


1,162,448,000.00 98.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5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60,662.18 0.49 8 其他资 产


16,994,516.60 1.43 9 合计





1,185,203,178.7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9,848,000.00 20.3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996,000.00 5.8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62,228,000.00 83.50 6 中期票 据 90,372,000.00 8.7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62,448,000.00 112.58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71019 17 平 安租 赁SCP004 900,000 90,432,000.00 8.76 2 011753017 17 中 电投SCP005 900,000 90,360,000.00 8.75 3 1722007 17 现 代汽 车债 900,000 90,126,000.00 8.73 4 011761026 17 柯 桥国 资SCP002 800,000 80,352,000.00 7.78 5 011771018 17 江 阴公SCP003 800,000 80,352,000.00 7.7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6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的,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期 货投 资时 , 本 基金 将首先 分析 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价格 与最 便宜 可交割 券的 关系 , 选 择定 价合理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其次 , 考 虑国 债 期货各 合约 流动 性情 况,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 的合 适匹配 ,以 达到 风险 管理 的目标 。 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票 。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994,516.6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994,516.60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7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8 §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 庆纯债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8-2016.12.31 0.78% 0.05% -1.82% 0.15% 2.60% -0.10% 2017.01.01-2017.06.30 1.31% 0.03% -0.12% 0.08% 1.43% -0.05% 2017.01.01-2017.09.30 2.30% 0.03% 0.68% 0.06% 1.62%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 2017.09.30 3.10% 0.03% -1.16% 0.09% 4.26% -0.06% 招商招 庆纯债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8-2016.12.31 0.74% 0.05% -1.82% 0.15% 2.56% -0.10% 2017.01.01-2017.06.30 1.22% 0.03% -0.12% 0.08% 1.34% -0.05% 2017.01.01-2017.09.30 2.15% 0.03% 0.68% 0.06% 1.47%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 2017.09.30 2.91% 0.03% -1.16% 0.09% 4.07% -0.06%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10 月 18 日。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49 § 10 基金的财产 10.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10.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0.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1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0 §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1.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 付金、保证金、期货 合约 和其它资 产及负 债。 11.3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当 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1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11.4 估 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各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本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如 按照 上述保 留位 数 的 份 额 净 值 对投 资 者 的 申购 或 赎 回 进 行确 认 可 能 引起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剧 烈 波 动的 , 为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 管 理人 与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保 留 位 数 并以 此 进 行 确 认 , 具 体 保 留 位 数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11.5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2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3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本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 本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1.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1.7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 算,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11.8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4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2.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2.3 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本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 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2.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12.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5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2.6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的 计 算 方 法等 有 关 事 项遵 循《业 务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6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3.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费用 ; 11 、货 币经 纪服 务费 (若 有);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3.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7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分别 支 付 给 各 个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3.1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13.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3.4 费 用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相关程 序后,本基金可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8 13.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 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9 §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14.1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基金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制定 和调 整登记 业务 相关规则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于开 始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基金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 应当 妥善保存 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称 、身 份信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等 数 据 备 份至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 限自 基 金 账 户销 户 之 日 起不 得少于 二十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0 14.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14.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14.4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和其 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14.5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根 据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 的规 定,本 基金 可 以 以除 申购、 赎回 以外的 其他 交易方 式进 行转让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1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2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 规 定。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公 开披露 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3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4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5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本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的 比例 和 报 告 期内 所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 券 明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2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息 , 并 在 季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6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6.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7 §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资 所 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 在投 资 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 面 临各 种 风 险, 既包 括 市 场 风险 ,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正规的途径,如: 招商 基金客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 素的 影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对 本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险 。引 起 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8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17.2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 券市 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致 使没 有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 引致的 风险 。 17.3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17.4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7.5 操 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 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 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 障 等风险 。 17.6 合 规风险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69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17.7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的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及 投 资 者 主要 面 对 的 特 定投 资 风 险 。债 券 的 投 资 收益 会 受 到 宏观 经 济 、 政府 产 业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 市场 需 求 变 化 、行 业 波 动 等因 素 的 影 响 ,可 能 存 在 所选 投 资 标 的的 成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期 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 中小企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 债券 。 由 于 不 能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流 动 性 风 险 。 当发 债 主 体 信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动 性 所 限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一般 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 行,在特 定 机 构 投 资人 范 围 内流 通转 让 , 该 品种 的 流 动性 较差 , 抵 押 资产 的 流 动性 一般 较 差 , 因此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可 能 给组 合 资 产 净 值带 来 一 定 的风 险 。 另 外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还 面 临 提前 偿还和 延期 支付 等风 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等金 融衍生品,金融衍生 品是 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 决于一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自 于 对 挂 钩资 产 的 价 格 与价 格 波 动 的预 期 。 投 资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 法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应 ,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 资标 的 资 产 要承 担 更 高 的风 险。并 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复 杂, 不适 当的 估值 有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 损 失风险 。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 情时,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就 可 能 会 使投 资 者 权 益 遭受 较 大 损 失。 国 债 期 货 采用 每 日 无 负债 结 算 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17.8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0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基金 合同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1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8.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8.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8.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8.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2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19.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转 让或 者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 件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按照 规 定就本 基金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3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4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4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5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呈 报 中 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 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6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构,若 未来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 日常机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7 1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或 调高 销售服务 费, 但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 的除外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若 发 生 以下 情 况 ,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以外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 率、 调低 销售 服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在 未来 系统 条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6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7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 )基金 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机 构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9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8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或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 能 作出 书 面 答 复,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介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9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2(含 1/2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公 告 中 指 定的 其 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0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2(含 1/2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本 条第 (1) 款第2 ) 项 、第 (2 ) 款第3 )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4)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前提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信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1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2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19.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 行方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3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 默 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本 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两 类基金 份额 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供 分配 利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费 用; (11) 货币 经纪 服务 费( 若有)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4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或 不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 按 时 支 付的 , 支 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2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款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分别 支 付 给 各 个基 金 销 售 机构 。 若 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2)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5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相关程 序后,本基金可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9.5 基 金的投 资 1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债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 国债 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6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4 )如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 货,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 禁止 行为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7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 付金、保证金、期货 合约 和其它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8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进行 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本 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等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7)同 业存单 ,按估 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 值 净价估 值; 选定的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估 值。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8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19.7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基 金合 同;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0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8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华 南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深圳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 有 约 束力 , 仲裁 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9.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1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4 〕4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48220.7924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 具,包括国债、中央 银行 票据、金 融 债 、 地 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债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纯 债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 国债 期 货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等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2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b)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c)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e)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f)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g)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h)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i)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j)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k)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l)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m) 如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 ,则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3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 国债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3 n) 如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o)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更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定 执行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4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 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 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 市场现券及 回购 交 易 对 手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 名 单 中增 加 或 减 少 银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提 前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对手 的资 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赔 偿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 限 于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 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名 单 内 列 明。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未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条件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不对 银行 间交易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后 , 可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 况 对于 核 心 存 款 银行 名 单 进 行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 存款 银 行 是 否 在名 单 内 列 明。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未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条 件 的 存 款银 行 名 单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不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实 履 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5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视情况 暂缓 或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 权,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及投 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6 纠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理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 权,或采 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 理 人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 户及 投资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 于因基 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 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予 以 必要 的 协 助 ,但 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招 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 总额 、 基 金 募集 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7 2 名以 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基 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 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8 在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设 和 使 用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有 效 控 制 下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 管 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托 管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两 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 达、挂 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 原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 的 合同传 真件 或复 印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后 , 各 类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 本 类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 数 量 计 算。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 如 按 照 上述 保 留 位 数的 份 额 净 值 对投 资 者 的 申购 或 赎 回 进 行确 认 可 能 引起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剧 烈 波 动 的, 为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 管 理人 与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以 增 加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保留 位数 并以 此进行 确认 ,具 体保 留位 数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遇特殊情 况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计 算 或 公 告。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99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 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 、备 付金、保证金、期货 合约 和其它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对于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按估 值日 第三方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 日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0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等 衍生品种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同业 存单, 按估值 日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估值 净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按成 本估值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1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 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估 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本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本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完成 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基 金年 度 报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 告,在 月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后 , 以传真方 式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在季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在 半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 后,需盖 章确认 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3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保存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保 管 方式 可 以 采 用电 子 或 文 档 的形 式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密 义务。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若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20.7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 与托 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的 , 应 提 交华 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地 点 在 深 圳,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和律 师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4 20.8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内 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5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寄 方 式 ,并 不对 邮 寄 资 料的 送 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 证 ;也 不 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 现 遗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 最 新公 告 提 示等 ,基 金 公 司 还将 根 据 业务 发展 的 实 际 需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6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7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7-04-21 2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5-31 3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5-31 4 关于开 放招 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过管 理人电 商平 台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7-06-01 5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6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7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8 招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8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23.1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3.2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招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09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招 商招 庆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