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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通利A(000563)

南方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7 年10 月 25 日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 6 基金的募 集


.............................................................................................................................. 61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2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63 § 9 基金的投 资


.............................................................................................................................. 72 § 10 基金的 财产


............................................................................................................................ 81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 82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86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88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90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1 § 16 风险揭 示


................................................................................................................................ 96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1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40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2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3 § 23 备查文 件


.............................................................................................................................. 144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4]182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04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其中,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南 方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 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南方通利 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28 日发 布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19 日 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9、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 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7、 《业务 规则》 :指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2、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 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 ,董事长,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 ,工商管理 硕士,十九 年证券从业 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 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 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 ,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 金融专业硕 士,二十四 年证券从业 经 历 , 中 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 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 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 证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综合 事务部 总经 理。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 书 、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学哲 学系 团总支 副书 记、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营业 部经理 、计 财部 经 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中 国 籍 。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 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 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长 、常 务副会 长、 国内贸 易部 商业发 展中 心主任 、中 国商业 联合 会副 会 长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 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1966 年出 生,籍贯湖 南,金融学 博士,国务 院特殊津贴 专 家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 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 授、南京大 学工程管理 学院院长。 现任南京大 学- 牛津大学 金融创新 研究院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中 心主 任、南 京大 学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执 行主 任、 教 授 、 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 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 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 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券及 投资 学会杰 出资 深会员 。历 任香港 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 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 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信 利(深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 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 中国 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 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 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江 苏国 际招商 公司 部门经 理、 江苏省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 理 、 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 基金,曾任 南方资 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何康;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8 月,李璇;2017 年8 月至 今,李璇、郑迎迎。 李璇女士,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2007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信用债 高级分析师 ,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 负责人、固 定收益 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 担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9 月 ,担任南方安心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担 任南方润元基金经 理;2013 年7 月至2017 年9 月,担 任南方稳利基金经理;2010 年9 月至 今,担任南方多利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南方金利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南方通利、 南方丰元、南方荣冠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至今 ,担任南方多元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至 今,任南方荣安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睿见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至今, 任南方宏元、南方和利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今,任南方荣优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 今,任南方荣尊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荣知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 南方荣年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至今 ,任南方兴利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农银汇理 基金、富国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2012 年10 月至2015 年1 月, 任富国 7 天理财宝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富国强回报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至2016 年10 月, 任富国可转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至2017 年3 月,任 富国 新天锋、富国收益增强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富 国新动力基金经理 ;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富国稳健增强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加入南方基金;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高元、南方荣光、南方通利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荣毅 基金经理;2017 年10 月 至今,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李海鹏 先 生,现金投资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负责人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人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陶铄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 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3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 家托管 银行。2012 年7 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 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 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 ( 二) 基金托 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 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 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 释 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 服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瑛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4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6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 系人:张 宏 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 系人:邓 炯 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 京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 系人: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联 系 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2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6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7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8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9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全国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1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2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3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 汉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武 汉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4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 系人:施 圆 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5 温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 温州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 人 :邢增福 联 系人:陈 浩 联系电话 :0577-88996129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6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光安 联 系人:常 志 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7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 莞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耀球 联 系人: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 系人:李 至 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9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30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 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1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 系人:郑 夏 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 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 际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 系人:朱 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3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 系人: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4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联 系人:胡 健 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5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宗唐 联 系人: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36 金华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 华 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徐雅清 联 系人:陈 秀 端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 :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37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 系人:张 建 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8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9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 系人: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0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 系人: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1 四川天府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南 充 市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泰和 尚渡四川 天 府银行 法定代表 人 :黄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42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市经 十 路奥体金 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 系人: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3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廷军 联 系人:武 翔 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44 西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陕西 西 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雁 塔 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军联 系 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45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 系人:朱 瑞 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6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 风西街一 号 丽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 西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 风西街一 号 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 系人:卫 奕 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7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 南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 南路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办公地址 : 湖 南省长沙 市 天心区芙 蓉 南路一段 828 号杰 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永宏 联 系人: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48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49 广东南粤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湛 江 市经济技 术 开发区乐 山 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 : 广 东省广州 江 市珠江新 城 临江大道 5 号保利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 人 :韩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5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5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53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 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5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56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南 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 地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国华 联系人: 蒋 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38966360 客服电话 :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57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58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虎英


联系人: 王 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59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上城区 望 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0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南 大 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1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 :马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2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二道区 自 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绿园区 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马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63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 博 市张店区 金 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淄 博 市张店区 金 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 人 :杲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 州 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 座 大厦 办公地址 : 河南省郑 州 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 座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窦荣兴 联 系人:牛 映 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65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萧 山 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萧 山 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 系人:辛 国 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 系人:芮 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联 系 人: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 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 埔 区中新广 州 知识城腾 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 、 7 、 8 、 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联 系 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9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东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 中路交界 处 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12、13 、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14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青 岛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6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7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8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办公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建 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19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 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 川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 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1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24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7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29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1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 金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2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3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34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3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联 系 人:郭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联 系 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 系人: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 西华强高 新 发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 系人:罗 艺 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39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联 系 人: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40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1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3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45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46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 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 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7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8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9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50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51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 州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2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联 系 人: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3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 (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54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 系人:马 国 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55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56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 系人: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57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联 系 人:袁伟 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8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 西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 陕西邮政 信 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 系人:吉 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59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60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 系人: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1 网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 沈阳市沈 河 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联 系 人:贾丽 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62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联 系 人: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6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德胜门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德胜门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联 系 人:张蕴 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路圣 廷 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沙常明 联 系人:丁 倩 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65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兵联 系 人:许黎 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6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 庆市渝中 区 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 平 街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文德 联 系人: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67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联 系 人: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8 阳光人寿 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南省三 亚 市河东区 三 亚河东路 海 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 楼昆泰 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科联 系 人:高晓 芳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9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路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大 街 6 号安邦 金融中 心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蒋洪 联系人: 张 鑫 电话:010-85256130 客服电话 :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70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7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太康 联 系人:李 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剑秋 联 系人:孙 朝 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3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75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 兰桥创意 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 系人: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6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7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8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 方财富大 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80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 系人: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1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联 系 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2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 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3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4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85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 (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联系人 :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6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 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 系人:陈 金 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87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联 系 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89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联 系 人: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90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1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 合作区管 理 局综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嘉里建 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2 深圳前海 汇 联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 合作区管 理 局综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 海商务秘 书 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 际 中信 5 号楼 7D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贾 海霞 联系电话 : 0755-26900826 转 804 客服电话 :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xiniujijin.com/ 93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联 系 人: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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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94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95 北京植信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密云 县 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盛世龙 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96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97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8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9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00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1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2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3 中经北证 ( 北京)资 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福贺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4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 北路甲 2 号 盈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联 系 人:陈铭 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05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 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 中关村软 件 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昭琛 联 系人: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6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联 系 人: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07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 苑南路高 新 南七道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08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 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9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继武 联 系人: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10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京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 系人:孟 召 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1 济安财富 ( 北京)资 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2 中证金牛 (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 街甲 1 号新 华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3 鼎信汇金 (北京)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 系人:丁 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1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1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 系人:吴 季 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1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 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新装 联 系人: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20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黄欣联 系 人: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1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时琳 联 系人:贺 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 经济发展 区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联 系 人: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科 兴 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联 系 人: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12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6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 阳 市南明区 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 阳 市南明区 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7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注: 上述代销机构中,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 谐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 A 类份额,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本基金 C 类份额。 5.3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4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5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6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1 月29 日证 监许可[2014]182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4 年 3 月 25 日至 2014 年 4 月23 日,共募 集 669,394,326.87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14463 户。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 7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4 年4 月25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8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7 月24 日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 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单 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 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1 、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08%,且 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 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申 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所 有投资人,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 于 0.8% ,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 100 万≤M <500 万 0.5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2 %, 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 其 中,6 个月指180 天,1年指365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6 个月 2% 6 个月≤N <1 年 1% N ≥1 年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 人(特定投 资群体)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 率为 0.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08%) =99,920.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920.06 =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16 =98,346.51 份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申购份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1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2 年 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9 个 月赎回本基金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1%=1,017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 =100,683 元 例:某投资人持有3 个 月赎回本基金10 万份,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假 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2%=2,034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2,034 =99,666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 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因基金投 资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证 券即将上市 等原因,使 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 继 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处理申购业务。 8.10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 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 金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7 月21 日发 布的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8.14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5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 划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 投计划,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7 月21 日发布的 《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定投计划的公告。 8.17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9 基金 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地 方政 府 债 、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1 、信用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 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 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 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 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 、杠杆放大 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 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 式。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 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 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 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 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 最终的投资决策。 6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4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 程序 1 、决策依据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利率市场、信用市场进行研究,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在重点关注的投资 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研究员 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9.5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的 新股 、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 )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9.6 业绩比较 基准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总指数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是全面反映信用债的总指标,样本范围包括:信 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中 债信用债总指数在样券的选择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投资性,是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专门针对债券市场投资性需求开发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8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9.9 基金的融 资融券及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 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9.10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33,647,486.10 96.47 其中:债券


1,433,647,486.10 96.4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4,699,791.85 1.66 8 其他资产


27,757,462.53 1.87 9 合计


1,486,104,740.4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1


国家债券


102,410.00 0.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6,727,740.00 18.8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141,000.00 5.82 4


企业债券


815,128,336.10 67.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3,000.00 0.83 6


中期票据


166,522,000.00 13.8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5,610,000.00 16.23 9 其他


19,504,000.00 1.62 10 合计


1,433,647,486.10 118.94 1.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1666003 16 华谊兄 弟MTN001 1,000,000 99,140,000.00 8.23 2 111782922 17 宁波银 行CD155 1,000,000 98,880,000.00 8.20 3 136344 16 广电 01 1,000,000 95,800,000.00 7.95 4 136146 16 东兴债 900,000 88,245,000.00 7.32 5 122456 15 绿城 03 615,000 62,730,000.00 5.20 1.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1 声明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是 否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 如是, 还应对 相关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序 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声明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股 票是否超出 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如是 , 还应对相关股 票的投资决 策程序做出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810.7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36,092.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414,498.12 5


应收申购款


278,061.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757,462.5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11 基金业 绩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通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2014.4.25-2014.12.31 6.70% 0.13% 3.56% 0.10% 3.14% 0.03% 2015.1.1-2015.12.31 15.74% 0.15% 4.06% 0.07% 11.68% 0.08% 2016.1.1-2016.12.31 1.41% 0.10% -2.45% 0.08% 3.86% 0.02% 2017.1.1-2017.9.30 0.88% 0.10% -1.93% 0.06% 2.81% 0.04%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6.34% 0.12% 3.10% 0.08% 23.24% 0.04% 南方通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2014.4.25-2014.12.31 6.60% 0.13% 3.56% 0.10% 3.04% 0.03% 2015.1.1-2015.12.31 16.07% 0.15% 4.06% 0.07% 12.01% 0.08% 2016.1.1-2016.12.31 1.41% 0.09% -2.45% 0.08% 3.86% 0.01% 2017.1.1-2017.9.30 0.39% 0.09% -1.93% 0.06% 2.32%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5.96% 0.12% 3.10% 0.08% 22.86% 0.04%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0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 11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于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 12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每 10 份 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须 在15 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 13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4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5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或赎回 (合同约定的情况除外) ;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16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四是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五是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因此,本基金 除承担由于 市 场 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 成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 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申购 前 向基 金管 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 申购费率。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有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投 资两种,对 于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投 资人 , 其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自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并于该份额赎回时按照本基 金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择适用的赎回费率并计算赎回费,敬请投资人留意。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8 、经济周期 风险。证券 市场是国民 经济的晴雨 表,而经济 运作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 、决策、技 能等 ,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 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 投资品种会 因各种原因 面临流动性 风险,使证 券 交 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 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其他 销售 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国债价格 的波动将可 能影响国债 期货合约的 价格波动; 国债期货合 约 价 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净值;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 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不利方向的波动。 2 、流动性风 险:国债期 货业务的流 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持仓 组合变现的 流动性风险 和 无 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持仓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 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无 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 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指由于发行 人或交易对 手违约而产 生损失的风 险。由于国 债 期 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因此该业务的信用风险较小。 4 、合规性风 险:国债期 货业务开展 过程中,存 在可能违反 相关监管法 规,从而受 到 监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 定阀值等方面。 5 、国债期货 实物交割风 险:国债期 货到期时采 取实物交割 方式,因此 可能存在因 实 物 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 17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完 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8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但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 除 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但 根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但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 情况下,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8 )当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每 10 份 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须 在15 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益分配,各基金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地 方政 府 债 、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的 新股 、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1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 )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 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完 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 19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45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 (借记卡) 业务;代理收付款 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 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 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 吸收 对公存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从 事同 行业 拆 借 ;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机构债 、地 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 股票、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的 新股 、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3)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除 上述第(9 )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 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融资、 融券 比例限 制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向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书 面 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4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 金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应按照 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 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 人 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如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存在 疑义,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 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 资 额度和 比例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 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 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认 购、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 集期届满之 日前,投资 人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银行账户 办理基金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其中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托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 所上市的国 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7 )款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 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 业务专 用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市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 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 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 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 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 对基 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基金 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 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 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 将基 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公布 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 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清算后 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 组的成立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 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 单服 务,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件 、手 机短信 或微 信形式 向定 制的投 资人 定期 发 送 , 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 21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8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8 关于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08-11 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 22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通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 23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南方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