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阿鑫一号:关于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新华阿鑫 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及基金 财产清算的第 二次 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及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鑫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并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在上述指 定媒介发布 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 及基金 财产清 算的第一 次提示 性公告 》 。 为了 更好地 提醒投 资者相关事 宜, 现发布关于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 清算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阿鑫 一号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新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生效。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 本基 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止, 担保人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关于 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的相关规定及 《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约定, 本 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终止并依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 基金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新华阿 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新华阿 鑫一号保本混合 基金代码:00090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2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二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 本基金不满足 《指导意见》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存续要求, 根 据 《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自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起终止。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安 排 (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为 18 个月,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适用保本 条款。2017 年 12 月 4 日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清算程序。 基于本基金将进入基金合同终止和清算程序, 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 基金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二)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正常交易时间内, 通过原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四)赎回的处理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赎回” 原则, 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在上 一个 开 放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赎回 的,其 在上一个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 在 上一个 开放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赎回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 在上一个 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进入清算程序,免收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三)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约定,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和基 金清 算期间 的费 用安排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正常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自 2017 年 12 月 5 日 ( 含当日) 起, 本基金不 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用、 律师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银行汇划费用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特 别提 示: 1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仅 2017 年 12 月 4 日开放本基金的赎回 和转换转出业务,2017 年 12 月 5 日 (含) 开 始不再开放本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务,鉴于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转换转入业务。 2 、未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进入基金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份额不能迅速变现的风险。 3 、清算期间,基金清 算成本、资产变现等可 能导致基金净值的波动 ,此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4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本基金份额赎回 与转换 转出的操作,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赎回或操作不当导致赎回不成功而产生的 不能及时变现的 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清算期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进行咨 询。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