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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永利(160130)

南方永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10 月 25 日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20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5 § 6 基金的募 集 .............................................................................................................................. 60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61 § 8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2 §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64 § 10 基金的 投资 ............................................................................................................................ 74 § 11 基金的 财产 ............................................................................................................................ 84 § 12 基金资 产估值 ........................................................................................................................ 85 § 13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89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91 § 15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93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94 § 17 风险揭 示 ................................................................................................................................ 99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4 § 20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37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39 § 23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0 § 24 备查文 件 .............................................................................................................................. 141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3]124 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4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南方永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永利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永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南方永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南方永利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布、同年 10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 登 记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7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2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7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 (含 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 日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以 此 类 推 。 在 封 闭 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 、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者可以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 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场 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 、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49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元:指 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58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9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0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 上 释 义 中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的 内 容 ,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规 则 修 订 后 , 如 适 用 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 工 部 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调 研 员 。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华 泰 证 券 副 总 裁 兼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股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 投 资 银 行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资 产 管 理 、 直 接 投 资 、 海 外 业 务 、 计 划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等 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赛 格 集 团 销 售 , 深 圳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 部 研 究 室 主 任 , 大 鹏 证 券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 纪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福 虹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方 总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第 一 证 券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深 圳 华 强 北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渠 道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运 营 中 心 总 经 理 、 零 售 客 户 部 总 经 理 、 执 行 办 主 任 、 总 裁 助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城 区 人 才 交 流 服 务 中 心 、 华 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 处 、 通 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 级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策 划 员 、 南 通 姚 港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瑞 金 一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 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副 营 职 干 事 、 驻 香 港 部 队 政 治 部 组 织 处 正 营 职 干 事 、 驻 澳 门 部 队 政 治 部 正 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 深 圳 市 纪 委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纪 委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室 主 任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 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 高 级 主 管 。 现 任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发 展 部 副 部 长 、 深 圳 市 城 市 建 设 开 发 ( 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 生 、 瑞 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所 医 药 行 业 研 究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 国家经 委 副 处 长 、 商 业 部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政 府 市 长 、 安 徽 省 统 计 局 局 长 、 党 组 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籍 。 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 长 、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交 通 银 行 等 单 位 的 博 士 后 指 导 导 师 、 中 国 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 理 事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会 会 长 、 江 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杰 出 资 深 会 员 。 历 任 香 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警 务 总 督 察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 事 处 证 券 主 任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 规 执 行 部 总 监 。 现 任 香 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干 部 、 深 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理 、 京 都 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 东 分 会 会 长 、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 圳 市 中 小 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 务 团 专 家 、 深 圳 市 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 晓 东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1969 年 出 生 , 籍 贯 江 苏 ,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 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并 购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公 司 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 发 行 监 管 部 发 审 委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党 委 书 记 、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南 方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华 泰 证 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稽 查 监 察 部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华 泰 瑞 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 姜丽 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 马 涧 米 厂 主 管 会 计 、 浙 江 兰 溪 纺 织 机 械 厂 主 管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 力 公 司 会 计 、 深 圳 市 建 设 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 助 理 会 计 师 、 深 圳 市 建 设 投 资 控 股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高 级 会 计 师 、 经 理 助 理 、 深 圳 市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预 算 部 副 部 长 。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 厦 门 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广 场 筹 建 处 副 主 任 、 厦 信 置 业 发 展 公 司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自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职 务 。 现 任 厦 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 厦 门 外 供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计 财 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 直 属 营 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审 计 部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监 、 稽 核 审 计 部 副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财 务 部 、 资 金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 副 教 授 、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 唐 证 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顾 问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 券 深 圳 分 公 司 电 脑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市 场 服 务 部 总 监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职 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核部董事。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 文 宏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江 苏 省 投 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 运 东 先 生 , 副 总 裁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学 士 , 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 算 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 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 品 开 发 部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首 席 市 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沈 阳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 记 、 南 方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董 事 会 秘 书 、 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及 国 际 业 务 部 执 行 总 监 、 全 国 社 保 业 务 部 总 监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 文 革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盟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籍 。 历 任 财 政 部 中 华 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 金 , 历 任 运 作 保 障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财 务 负 责 人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韩亚庆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韩亚 庆、刘文良;2016 年 11 月至今,刘文良。 刘文良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固定收益部转债研究员、宏观研究员、信用分析师;2015 年2 月至2015 年8 月, 任南方永利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任 南方弘利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 南方安心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至 今,任南方永利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广利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甑智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11 月至今, 任南方荣发、南方卓元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至 今,任南方和利、南方和元、 南方纯元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高元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祥 元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兴利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李海鹏 先 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首席投资官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 人 蒋 峰 先 生 , 权 益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茅 炜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 责 人 王 珂 女 士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原 先 生 , 指 数 投 资 部 兼 数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罗 文 杰 女 士 , 现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夏 晨 曦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李 璇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乔 羽 夫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研究部负责人陶铄先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执行。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 估 值 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 清 算 制 度 和 程 序 、 成 本 控 制 制 度 、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财 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主 要 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 权 。 督 察 长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情 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地发展。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文化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15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7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8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9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20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1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2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3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4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 业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 区中新广 州 知识城腾 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 、7 、8 、17、18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 点 网址:广 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 、13、15、 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 :宁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1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3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 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4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5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 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26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 路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8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30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4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chinalin.com 35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6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7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9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1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2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3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4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45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7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融 中 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人: 米 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8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49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cicc.com.cn 50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1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54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5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7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 德置地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8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59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0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1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2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网址:www.grzq.com 64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 (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5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 厦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7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68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9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0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1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吉 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72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3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4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5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76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路 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8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9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80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1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3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84 蚂蚁 ( 杭州 )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大楼( 东 方财富大 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88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0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1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92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3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4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5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96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7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 港 合作区管 理 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嘉里建 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9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00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1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3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04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6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7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108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9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0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1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 道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112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3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4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 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5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116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2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5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注:上述代 销机构中, 兴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大 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仅代销本基金 A 类份额。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 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 6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3]124 号文 批准募集。募集期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共募集 6,535,978,820.58 份基金份 额,募集户数 为 41,327 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7 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 同于2013 年4 月25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个开放期届 满时,基金 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 总 数 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 8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场外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将场外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13 年6 月 6 日开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 开 放 期 间 由 于 市 场 波 动 等 原 因 , 导 致 本 基 金 净 值 剧 烈 波 动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 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 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 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 证 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 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应功能。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9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9.1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期 间 封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 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但本基金 A 类份额可在 上市交易后 通 过 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 额。开放期 内,投资人 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本 基金 A 类 份额也可在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次日)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下一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至 一 年 后 的 对 日 , 以 此 类 推 。 在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若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原 定 开 放 起 始 日 或 开 放 期 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9.2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9.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赎回时除外。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但 是 , 在 开 放 期 内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红 利 再 投 资 除 外)。 9.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 回; 5 、投资者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 公 告。 9.6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具 体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为 准 , 投 资人需遵循 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 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 额赎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 情 况 调 高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要求,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7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本基金申购费率最 高不高于 0.06% ,且随申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 ≥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 险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特 定 投 资群体需在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 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和 C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率 : 对于持 有满一个 封闭期的份 额 (包括红 利再投资份 额) ,在其后 赎回时不收 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不 满 一 个封闭期的 份额(包括 申购后在同 一开放期内 赎回的份额) ,收取赎回 费,赎回费 率 为 0.2% , 具体 见下表: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持有期间 场外赎回 费率 持有不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 0.20%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的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为 0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9.8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群体) 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若投资者 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8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例: 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 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 98,328.42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 份,持有时间满 1 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 份,持有时间不满 1 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2%=203.4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7-203.40 =101,496.6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 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9.9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投资者场外 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 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 记 手 续。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9.10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在 申 购 的 开 放 日 期 间 ,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11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一) 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二)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并确认当 日所有的赎 回申请,当 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 基金总份额 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3 ) 终止基 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9.12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9.13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4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机构。 9.15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9.16 基 金的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 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9.17 基 金的 冻 结 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9.18 其 他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 10 基金 的 投 资 10.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 格控制风险 和追求基金 资产长期稳 定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 基 准 的投资收益。 10.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对 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80%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所 形 成 的股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非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 资理 念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 利 率 周 期 的 变 动 趋 势 研 究 、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分 析 、 企 业 ( 公 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10.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中 长期利率趋 势分析为基 础, 结合经济 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 收益率曲线 分析, 在 非 开 放 期 期 间 原 则 上 组 合 久 期 与 初 始 非 开 放 期 适 当 匹 配 的 基 础 上 , 实 施 积 极 的 债 券 投 资 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 )信用债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投 资 信 用 类 债 券 , 以 提 高 组 合 收 益 能 力 。 信 用 债 券 相 对 央 票 、 国 债 等 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 利 差 是 本 基 金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的 来 源 , 本 基 金 将 在 南 方 基 金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框 架 下 , 积 极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 获 取 信 用 利 差 带 来 的 高 投 资 收益。 债 券 的 信 用 利 差 主 要 受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 , 一 是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走 势 ; 二 是 债 券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 本 基 金 依 靠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行 业 信 用 状 况 、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债 券 供 需 情 况 等 的 分 析 , 判 断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各 期 限 、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各 信 用 债 券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选 择 信 用 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 减 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代 表 长 、 中 、 短 期 债 券 收 益 率 差 异 变 化 , 相 同 久 期 债 券 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 化 时 差 异 较 大 。 通 过 对 同 一 类 属 下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和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分 析 , 首 先 可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区 域 并 确 定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 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 其 次 , 通 过 不 同 期 限 间 债 券 当 前 利 差 与 历 史 利 差 的 比 较 , 可 以 进 行 增 陡 、 减 斜 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 )杠杆放 大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 押 式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 , 并 购 买 剩 余 年 限 相 对 较 长 并 具 有 较 高 收 益 的 债 券 , 以 期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4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 押贷款等 作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 金 流 的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交 易 , 并 限 制 投 资 者 数 量 上 限 ,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 同 时 , 受 到 发 债 主 体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波 动 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 响 , 整 体 的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较 高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基 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确 定 最终的投资决策。 (6 )新股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以 “ 稳 健 投 资 、 不 盲 目 扩 大 风 险 ” 为 原 则 投 资 股 票 市 场 , 把 握 新 股 申 购 和 增 发 中 相 对 确 定 的 收 益 , 选 择 具 有 较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新 股 进 行 投 资 , 为 组 合 带 来 较 为 稳 定 的 增 量 收益。 (7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可 转 债 , 主 要 目 标 是 发 挥 可 转 债 “ 进 可 攻 、 退 可 守 ” 的 属 性 , 一 方 面 可 转 债 具 有 债 券 的 价 值 底 线 , 能 够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的 下 行 风 险 ; 另 一 方 面 , 正 股 上 涨 会 显 著 提 升 可 转 债 的 投 资 价 值 , 为 组 合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转 债 , 将 首 先 判 断 权 益 类 市 场 的 投 资 机 会 并 采 用 南 方 基 金 可 转 债 量 化 投 资 系 统 进 行 评 估 , 判 断 可 转 债 市 场 总 体 的 风 险 和 机会。其次结合定量指标 (包括平价溢价率、底价溢价率、Delta 系数、 期权价值和转债条 款等) 以及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的基本面分析,选择定量指标和基本面分 析 均 处 于 有 利 水 平 的 可 转 债 券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新 发 可 转 债 的 预 计 中 签率、模型定价测算其上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保 障 基 金 运 作 安 排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满 足 开 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调 整 持 仓 结 构 。 根 据 持 有 人 结 构 和 市 场 资 金 面 状 况 , 预 估 流 动 性 需 求 , 适 当 调 整 组 合 持仓结构,将部分流动性不佳的品种择机置换为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通 过 事 先 安 排 , 减 少 赎 回 冲 击 。 开 放 前 通 过 客 户 调 研 等 方 式 大 致 了 解 流 动 性 需 求 状 况,相应调整现金比例,为开放作好充分准备。 做 好 应 付 极 端 情 况 下 巨 额 赎 回 的 准 备 。 在 开 放 期 前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进 行 相 应 压 力 测 试,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今 后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0.5 投 资决 策 依 据 和决 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契约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 信 用 市 场 进 行 研 究 , 提 出 债 券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分 析 观 点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 投 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研 究 选 出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各 类 债 券 向 基 金 经 理 做 出 投 资 建 议 。 研 究 员 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 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10.6 投 资限 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在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下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的 80%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与 增 发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7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2%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首 次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前 , 上 述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税 后 利 率 。 其 后 每 次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至 下 次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前 , “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 指 开 放 申 购 赎回结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0.8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高 于 货币市场基金。 10.9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10.10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0.11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320,280.11 4.04 其中:股票


6,320,280.11 4.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3,392,168.80 91.74 其中:债券


143,392,168.80 91.7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32,951.31 2.64 8 其他资产


2,452,705.47 1.57 合计


156,298,105.6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29,785.50 0.37 C


制造业


5,316,938.21 4.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7,670.00 0.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45,886.40 0.2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320,280.11 5.40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41 歌尔股份 179,240 3,627,817.60 3.10 2 600703 三安光电 56,461 1,306,507.54 1.12 3 600028 中国石化 72,845 429,785.50 0.37 4 600219 南山铝业 95,893 382,613.07 0.33 5 000089 深圳机场 37,750 327,670.00 0.28 6 601318 中国平安 4,540 245,886.40 0.2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62,000.00 17.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43,000.00 8.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43,000.00 8.58 4


企业债券


58,355,257.20 49.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0,022,000.00 42.7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09,911.60 4.2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合计


143,392,168.80 122.54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018 17 附息国 债18 200,000 19,962,000.00 17.06 2 101754068 17 晋煤 MTN003 100,000 10,089,000.00 8.62 3 101751014 17 河钢 集 MTN008 100,000 10,064,000.00 8.60 4 101453022 14 五矿 股 MTN001 100,000 10,060,000.00 8.60 5 170215 17 国开 15 100,000 10,043,000.00 8.5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 11.1 声明 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本 期 是 否出现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如 是 , 还 应 对 相 关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做 出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 基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 股 票是否 超 出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备 选 股 票库。 如 是 ,还 应 对 相 关 股 票的投 资 决 策程序 做 出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5,791.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36,914.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2,452,705.47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2 基 金业 绩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4.25-2013.12.31 0.70% 0.09% 2.89% 0.01% -2.19% 0.08% 2014.01.01-2014.12.31 42.97% 0.65% 4.08% 0.01% 38.89% 0.64% 2015.01.01-2015.12.31 1.47% 1.48% 3.36% 0.01% -1.89% 1.47% 2016.01.01-2016.12.31 -3.57% 0.53% 2.44% 0.01% -6.01% 0.52% 2017.01.01-2017.9.30 3.17% 0.13% 1.79% 0.01% 1.38% 0.1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5.34% 0.81% 15.09% 0.01% 30.25% 0.80% 本报告期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4.27-2014.12.31 40.19% 0.77% 2.84% 0.01% 37.35% 0.76% 2015.01.01-2015.12.31 1.10% 1.48% 3.36% 0.01% -2.26% 1.47% 2016.01.01-2016.12.31 -3.99% 0.53% 1.94% 0.04% -5.93% 0.49% 2017.01.01-2017.9.31 2.88% 0.13% 1.86% 0.01% 1.02% 0.1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9.19% 0.92% 10.86% 0.01% 28.33% 0.91%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 11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 12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 13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 须在15 个工 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 的 收 益 分 配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 14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各销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 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 15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16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法律文件。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日期间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 17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债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如 下 三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二 是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 在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非 开 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期如 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净赎 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可能面 临 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 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 20 %,如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 2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存在着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 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5 、 本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情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如中国 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 于中国债券 市场的信心 以及本基金 的供需情况 等,因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6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信 用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 如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品 种 的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恶 化 造 成 的 信 用风险。 7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 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 可 能 也 会 降 低 市 场 对 该 类 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 响 该 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同 时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资 产 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 性 较 大 , 且 各 类 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 、 本 基 金 对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设 定 了 优 惠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需 在 认 购/ 申 购 前 向 基 金 管 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 申购费率。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 表现。 利 率 波 动 可 能 导 致 债 券 基 金 跌 破 面 值 。 在 利 率 波 动 时 , 债 券 基 金 的 净 值 波 动 一 般 会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 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造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的流动性 需 求主要集中 在开放期, 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 者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售机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8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或 基 金 前 10 大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 管理人可 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决 定 终 止;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19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1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 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管 理人、代销 机构、注册 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9 )在本基 金每次开放 期,若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20%,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 终止; (10)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在 表决截至日 以 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表决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 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 元( 含) ,则基金 须在15 个工 作日之内进行该基金份额类别 的 收 益 分 配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登 记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H =E ×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各销售机 构 , 或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付 给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对 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80%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 持有人利 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 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具的 80%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2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或 基 金 前 10 大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90%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20%,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分配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 20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号 免税商务大 厦塔楼 31、32 、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 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 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 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对 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80% 。其他 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在开放 期,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在 非 开 放 期,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 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 保护持有人 利益,本基 金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除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外 的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的 80% ,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延长)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可不受本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但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持 有 因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以 及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持 有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 可 分 离 债 券 产 生 的 权 证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b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d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i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j 、本基金持 有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且 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 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 审 核 核 心 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 募集资 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债券托 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 基金资 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三) 估值差 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 21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主 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售 机 构 及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 以 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如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 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 易 , 请 以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相 关 条 款 为 准 ) 且 有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场 外 交 易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场 外 交 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 及 场 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 可 享 有 场 外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等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微 信 公 众 号 或 客 户 端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 资 咨 询 、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及 建 议 、 信 息 定 制 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 微 客 服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 22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持有 期规则的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08-28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南方永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6-1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 23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永利(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 24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南方永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3 、《南方永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南方永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登 记结算服务协议》;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