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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利宝货币A(003537)

招商招利宝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17 日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招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注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6 〕2263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17 年4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 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当 投 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 或会 高 于 或 低于 投 资 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拟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 包括 : 因 整 体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 特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 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的风 险和 预期收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基 金 。 投 资人 应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 行 负 责。 投 资 人 购买 本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将 资 金 作 为存 款 存 放 在 银行 或 存 款 类金 融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六个 月更 新一次,并于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7 年11 月3 日复核 了 本 次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 金管 理人 .............................................................................................................................. 10 § 4 基 金托 管人 .............................................................................................................................. 21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6 § 7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8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9 § 9 基 金的 投资 .............................................................................................................................. 37 § 10 基金 的业 绩 ............................................................................................................................ 47 § 11 基金 的财 产 ............................................................................................................................ 48 § 12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 15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8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 17 风险 揭示 ................................................................................................................................ 65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0 § 21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00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2 § 23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 104 § 24 备查 文件 .............................................................................................................................. 105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 § 1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规 定》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招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招 商招 利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招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招 商 招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第十 一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于 2012 年 12 月28 日通 过, 并于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 19 、投资人、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 投 资 等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 变动 及 结 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 务的相 应规 则 37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 38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票据投资收 益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 每日复 利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份 额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同 的 基 金 代码 , 收 取 不 同的 销 售 服 务费 并 分 别 公 布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51 、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1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司将秉承“诚信 、理性 、专业、协作、成 长”的 理念,以“为投资 者创造 更多价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男,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 务副 行长 ,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金 融资 产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女,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男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2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 医疗控 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 女,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 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工 商 管理硕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位 。 曾 任 新加 坡 南 洋 理 工大 学 商 学 院副 教 授 、 厦 门大 学 任 财 务管 理 与 会 计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聘 教 授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高 级 访 问 金融 专 家 。 现 任复 旦 大 学 管理 学 院 特 聘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系 主 任 。 兼任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金 融 期 货 交 易所 和 上 海 期货 交 易 所 博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科 技 部 复旦 科 技 园 中 小型 科 技 企 业创 新 型 融 资 平台 项 目 负 责人 。 现 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男,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 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 先生亦 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 商证 券职 工代表 监事 。 2016 年1 月起 至今 ,赵 斌 先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 监。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起担 任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3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担 任 基 金核 算部 高 级 经 理、 产 品 研发 部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产 品 运 营官 , 现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 广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钟文岳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 2000 年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 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常 务副总 经理 兼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沙骎, 男, 中国 国籍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交 易部总 监、 研究部 总监, 投资总 监兼 基金经 理,量 化& 保 本投资 事业部 总经理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4 2015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招 商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 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现 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会 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渺,男 ,硕 士,2002 年 起先后就 职于 南方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巨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历任 金融 工程研 究员 、行业研 究员 、助理 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高级 数 量 分析 师、 投 资 经 理、 投 资 管理 二部( 原 专 户 资产 投 资 部)负责 人 及 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 男,硕 士,1998 年加入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律 部, 负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任 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 圳监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 员、主 任科 员、副处 长及 处长;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3.2.4 基 金经 理 许强, 男, 学士 ,2008 年 9 月加 入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 从事 审计 工作 ;2010 年 9 月 加 入 招 商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曾 任基 金 核 算 部基 金 会 计 , 固定 收 益 投 资部 研 究 员 。现 任招商 理 财 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招 商 保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至今 )、 招 商招金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6 日至 今)、 招商 招恒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8 日至 今) 、 招商财 富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 6 月 30 日 至今 )、 招商 招裕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7 月28 日 至今) 、招 商招 悦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今) 、招商 招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至今 )、 招 商招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0 月 18 日 至今 )、 招商 招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今 )、 招商 招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至 今) 、 招商 招旺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11 月2 日 至今 ) 、 招商招 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 11 月8 日 至今) 、招 商招 琪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 月 7 日至 今) 、 招商招 祥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7 日 至今) 、招 商招 丰纯债 债券 型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5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6 年 12 月7 日至 今) 、 招商 招顺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12 月7 日至 今) 、 招商 招惠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7 日 至今) 、招 商招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 、 招商 招华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今 ) 、 招商 招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7 年2 月 23 日至 今) 、 招商 招弘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 23 日 至今 )、 招商 招景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 3 月 8 日至 今) 、 招商 招信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3 月10 日 至今) 、 招商招 享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7 年3 月 17 日 至今) 、招 商招 禧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3 月 29 日至 今) 及 招商 招利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7 年4 月17 日至 今)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 如下成员组成:总 经理金 旭、副总经理沙骎 、副总 经理杨渺、 总 经 理 助 理 兼量 化 投 资 部负 责 人 吴 武 泽、 总 经 理 助理 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裴 晓 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监 白海 峰。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6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8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 理委员会是总经理 办公会 下设的负责风险管 理的专 业委员会, 主 要 负 责 对 公司 经 营 管 理中 的 重 大 问 题和 重 大 事 项进 行 风 险 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 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 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 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 算 制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 、 人 力 资源 管 理 制 度和 危 机 处 理制 度 等 。 部 门 管理 办 法 在 公司 基 本 制 度 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 主 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 岗 位 责任 进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法规 遵循政策、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业 务 隔 离制 度 、 标 准 化作 业 流 程 制度 、 集 中 交 易制 度 、 权 限管 理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的 职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9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 险 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业 务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 程、经营运作活动 进行分 析,发现风险,并 将风险 进行分类, 找 出 风 险 分 布点 , 并 对 风险 进 行 分 析 和评 估 , 找 出引 致 风 险 产 生的 原 因 , 采取 定 性 定 量的 手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害 程度 。落 实责 任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市场 营 销 部 等业 务 部 门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 互 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账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账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0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 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 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及 各 级 管 理人 员 可 以 充 分了 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 工 积 极 参 与和 遵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1 §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4.2 基金 托管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 行 拥 有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4.3 基金 托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2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4.5 托管 人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4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息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5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4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6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 份额的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 形成不同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金 将设A 类和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6.2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限制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年销售 服务 费率


0.25%/ 年


0.01%/ 年


首次单 笔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直销 柜台 为500,000元)


5万元


(直销 柜台 为300 万 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5万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 互相 转换规 则,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3 基金 份额的 互相 转换 1 、本 基金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不 进行 自动 份额 类别 调整。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余额 达到 或超 过5 万份 时, 须自行 申请A 类基金 份额 至B 类基 金份 额之间 的互 相 转换业 务,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申请 或申 请转 换不 成功的 ,仍 按 照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相 关 费用。 今后 开通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份 额 类别调 整业 务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 告。 2 、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及基 金份额类 别转 换申请 确认 后,实际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以本基 金 的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6.4 基金 份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 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下: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7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在 履行 相关程序 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互相 转换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开通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金份 额自 动份 额级 别调 整业务 并公 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8 §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2016 〕2263 号文 注 册公开 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7 年 2 月 27 日 起到 2017 年 4 月 12 日 止,共 募 集203,295,677.47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 为242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4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并 提 出 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29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8.1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销 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 的业务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 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8.3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每份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0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 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最高 限额 、本 基金A 类或B 类基 金份 额的 规模限 额, 但应 最迟 在新 的限额 实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或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 改上述 原则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8.4 申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 成立。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赎 回 申请 不 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T 日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故 障 、 银 行 交换 系 统 故 障或 其 他 非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所 能控 制 的 因 素 影响 了 业 务 流程 , 则 赎 回 款项 划 付 时 间相 应 顺 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或 基 金 合 同载 明 的 其 他 暂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 则申 购 款 项本 金退 还 给 投 资人 , 期间的 利息 损失 由投 资人 承担。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1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 前提下, 对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等规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8.5 申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 代销 机构、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 交易平台和直销柜台 首次 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限 制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的 第 六 部分 。 实 际 操作 中 , 各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 发生 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 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 法将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 投 资 者 投 资 招 商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时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2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 险管 理要求的前提下,当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合计 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负 时 , 为 确保 基 金 平 稳 运作 , 避 免 诱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对 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的 强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用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上 述做 法无益 于本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2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投资 者申 购所得 的份 额等于 申 购金额 除以1.00 元, 除征 收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外, 赎回所 得的 金额 等于 赎回 份额乘 以1.00 元。 3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4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 1.00 元 ,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在 T 日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其可 得到 10,0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除 征收 强制 赎回费 的 情形外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本基金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为: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3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所持 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为 5,500.60 份基 金份 额, 该投资 者 申请赎 回1,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 ×1.00 元=1,000.00 元 8.8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当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总 额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总规 模或 A 类或 B 类基金 份 额申购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对 应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规模限 额。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申购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的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9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正 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5% 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8、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本 金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 上述 第 9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0.5% 以 内。 8.9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4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赎 回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并 以受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 金 额。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8.10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 回处 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 不 受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5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4)为 公平对 待不同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如本 基金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1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也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 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8.12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8.13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6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4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8.16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及质 押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8.17 基 金的协 议转 让 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件 具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 过 依 法 设 立 的交 易场 所 进 行 交 易 或 者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 协 议 转 让,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依 法 受 理该 等 转 让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办 理 基 金份 额 转 让 业务 的 ,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7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前 提 下 , 力 求 实 现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货 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 基金投资 目 标 、 不 改 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条 件下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参与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9.3 投资 策略 1 、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 经济 发展态势、金融监管 政策 、财政与货币政策、 市场 及其结构 变 化 和 短 期 的资 金 供 需 等因 素 的 分 析 ,形 成 对 市 场短 期 利 率 走 势的 判 断 。 并在 此 基 础 上通 过对各 种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不同 剩余 期限 到期收 益率 、利 息支 付方 式以及 再投 资 便利性 等)进 行分析 ,结 合各类 资产的 流动性 特征 (日均 成交量 、交易 方式 、市场 流量等 ) 和风险 特征 (信 用等 级、 波动性 等) ,决 定各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和 期限 匹配 情况。 2 、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 金组 合在国债、央行票据 、债 券回购、金融债、短 期融 资券及 现 金 等 投 资 品 种之 间 的 配 置比 例 。 通 过 对各 类 别 金 融工 具 政 策 倾 向、 税 收 政 策、 信 用 等 级、 收 益 率 水 平 、资 金 供 求 、流 动 性 等 因 素的 研 究 判 断, 采 用 相 对 价值 和 信 用 利差 策 略 , 挖掘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8 不 同 类 别 金 融工 具 的 差 异化 投 资 价 值 ,合 理 配 置 并灵 活 调 整 不 同类 属 债 券 在组 合 中 的 构成 比例, 形成 合理 组合 以实 现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3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 优先 考虑因素,选择央行 票据 、短期国债和短期融 资票 据等高信 用 等 级 的 券 品种 进 行 投 资以 规 避 风 险 。并 将 对 不 同类 型 债 券 产 品进 行 相 对 价值 分 析 , 包括 对 票 息 及 付 息频 率 、 信 用风 险 、 隐 含 期权 、 债 券 条款 、 税 赋 水 平、 市 场 资 金结 构 和 流 动性 等 因 素 进 行 分析 , 判 断 个券 的 投 资 价 值, 选 取 风 险收 益 相 匹 配 的券 种 构 建 投资 组 合 , 以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及不 同个券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4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 期利 率走势的预判,结合 货币 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 动性 要求及其 相 关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动态 调 整 组 合 的久 期 , 以 谋求 控 制 风 险 ,增 加 或 锁 定收 益 。 当 预期 市 场 收 益 率 水平 上 升 时 ,本 基 金 适 当 降低 组 合 久 期; 当 预 期 市 场收 益 率 水 平下 降 时 , 本基 金适当 增加 组合 久期 。 5 、回 购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 走势 的判断,选择回购品 种和 期限。若资产配置中 有逆 回购,则 在判 断 资 金 面趋 于 宽 松 的情 况 下 , 优 先进 行 相 对 较长 期 限 逆 回 购配 置 ; 反 之, 则 进 行 相对 较 短 期 限 逆 回购 操 作 。 在组 合 进 行 杠 杆操 作 时 , 根据 资 金 面 的 松紧 , 决 定 正回 购 的 操 作期 限。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 证券 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 ,选 择低估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主要 包括 信用因 素 、流 动性 因素 、 利率因 素、 税收 因素 和提 前还款 因素 。 7 、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 资金 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 回变 化的动态预测,通过 回购 的滚动操 作 和 债 券 品 种的 期 限 结 构搭 配 , 动 态 调整 并 有 效 分配 基 金 的 现 金流 , 在 保 持充 分 流 动 性 的 基础上 争取 较高 收益 。 未来,随着证券市 场投资 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 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9.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39 (2)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可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不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4)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 得 超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6)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 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 信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卖 出; (11)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2)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5% ; (13)本 基金投 资于现 金、 国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本 基金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0 除上述第 (1) 、(10 )、 (12)项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不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 基 金, 则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9.5 业绩 比较基 准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1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税 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 理工 具,注重基金资产的 流动 性和安全性,因此采 用人 民币活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果 活期 存 款利率 或利 息税 发生 调整 ,则新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从调整 当日 起开 始生 效。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 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 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中 国人 民银行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准 利 率 的 发布 , 或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科 学 客 观的 或 者 更 能为 市 场 普 遍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适 用 于本 基 金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依 据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 无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对 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并及 时公告 。 9.6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长期 的风 险和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9.7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限 的计 算 1 、计 算公 式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 天)的 计算 公式 为: 其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逆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 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及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2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9.9 投资 组合报 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 证本报告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3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 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530,944,387.57 25.37 其中: 债券 3,530,944,387.57 25.3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333,300,419.94 31.1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04,359,504.26 43.15 4 其他资 产 46,617,639.18 0.34 5 合计 13,915,221,950.95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 回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2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96,487,865.26 7.7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1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27.07


7.7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3.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43.6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0.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22.9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39 7.72 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73,797,853.59 5.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73,797,853.59 5.2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857,146,533.98 22.12 8 其他 - - 9 合计 3,530,944,387.57 27.3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5 6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5,560,000 554,756,646.54 4.30 2 111714196 17 江 苏银 行 CD196 5,000,000 494,649,151.95 3.83 3 111721157 17 渤 海银 行 CD157 4,000,000 391,363,684.07 3.03 4 111715187 17 民 生银 行 CD187 3,200,000 316,840,608.60 2.45 5 111719290 17 恒 丰银 行 CD290 3,000,000 297,399,776.83 2.30 6 111785562 17 贵 阳银 行 CD141 2,000,000 195,677,773.57 1.52 7 111785767 17 天 津银 行 CD201 2,000,000 195,662,374.35 1.52 8 111785713 17 青 岛银 行 CD166 2,000,000 195,616,539.20 1.51 9 111785712 17 成 都银 行 CD146 2,000,000 195,616,260.65 1.51 10 111710400 17 兴 业银 行 CD400 1,900,000 189,074,439.88 1.46 7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2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2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341%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负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达到 0.25% 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正偏离 度的 绝对 值未 发生 达到 0.5% 的情 况。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9.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过每 日分 红使基 金份 额 净 值维持 在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除 17 青 岛银 行CD166 (证 券代 码111785713)、 17 天津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6 银行CD201 (证 券代 码111785767 )外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不 存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 、17 青岛 银行CD166 ( 证 券代 码111785713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6 月23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青 岛银监 局罚 款。 2 、17 天津 银行CD201 ( 证 券代 码111785767 ) 该证券 发行 人 于2017 年5 月27 日因 违规 经营 ,被 天 津银监 局罚 款。 对上述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说 明 : 本 基金 投资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 制度 的要 求。 9.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43,603,439.37 4 应收申 购款 3,014,199.81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6,617,639.18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7 §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招 利宝 货 币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4.17-2017.06.30 0.6950% 0.0026% 0.0729% 0.0000% 0.6221% 0.0026%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1.8350% 0.0023% 0.1624% 0.0000% 1.6726% 0.0023% 招商招 利宝 货 币 B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4.17-2017.06.30 0.7348% 0.0024% 0.0729% 0.0000% 0.6619% 0.002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1.9222% 0.0022% 0.1624% 0.0000% 1.7598% 0.0022%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4 月 17 日。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8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49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非交 易日 。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12.3 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 其 买 入时 的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 实 际利 率 法 摊销 ,每 日 计 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 价 ”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 内。当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 投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值 进 行 调 整, 或 者 采 取 暂停 接 受 所 有赎 回 申 请 并 终止 基 金 合 同进 行 财 产 清算 等措施 。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 用上 述 1-2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 的 估值 方 法 。 如有 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 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12.4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舍去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日(含 节假 日)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按每日 复利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精 确到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3 位,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12.5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4 位 ) 或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2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12.6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7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予 以公布 。 12.8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3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13.2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收 益:本 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 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已实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人 记正 收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将 采取 必 要 措 施尽 量 避 免基 金净 收 益 小 于零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小 于 零时 , 为 投 资 人记 负 收 益 ;若 当 日 已 实 现收 益 等 于 零时 , 当 日 投资 人不记 收益 ; 4 、本基 金份额 根据每 日基 金收益情 况, 以每万 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收 益 并 分配 。通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每 月集 中 支 付 收益 , 结 转为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 此 外 , 本 基 金的 收 益 支 付方 式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机 构 双 方 协 商一 致 后 可 以按 日 支 付 。不 论 何 种 支 付 方式 , 当 日 收益 均 参 与 下 一日 的 收 益 分配 , 不 影 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实 际 获 得的 投资收 益。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第3 位 按去尾 原则 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投资 人可 通过 全部 赎回基 金份 额获 得 现 金 收 益; 若 投 资人 在收 益 支 付 时, 若 净 收 益 大于 零 , 则 增加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份额 ; 若 净 收 益 等 于零 时 , 则 保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份额 不 变 ; 若 基金 净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缩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5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6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3.3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 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4 13.4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13.5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 金合 同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章节。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5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 财 务 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 给注 册登记机 构, 由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 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 据 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上述“14.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7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14.5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8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5.2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59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披 露方式 、登 载 媒 介、 报备方 式等 规定 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16.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16.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6.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6.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0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当 日, 披露 截止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1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利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采 用舍去尾 数的 方法保 留至 小数点后 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2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3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过 0.5% 的 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风 险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16.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4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 露的 相 关 基 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16.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6.8 当 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 关 信息 : 1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时 ;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5 §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 金 投资 所 带 来的 损失 。 基 金 在投 资 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 面 临各 种 风 险, 既包 括 市 场 风险 , 也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 投资 人 承 担 的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认 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基金 法 律 文 件 , 了解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 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于 较低风险品种。本基 金适 合具有较 低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能正 确认识 和对 待本 基金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风险 的投 资者 。 17.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 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本 基金 的投资品 种可能 发生 价格 波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引 起 基 金 收益 水 平 的 变 化。 特 别 是 短期 利 率 变 化 以及 货 币 市 场投 资 工 具 市场 价格的 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组 合投 资业 绩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 现金 形式分配,如果发生 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 获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收 益率 。 5 、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风险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6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 险的 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 曲线 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 提下 。但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会发 生 扭 曲 或蝶 形 等 非 平 行变 化 , 并 导致 久 期 等 指 标无 法 全 面 反映 利 率 风 险的 真实水 平。 17.2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 回的 要求。由 于 我 国 证 券 市场 波 动 性 大, 在 市 场 下 跌时 经 常 出 现交 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 况 ,如 果 在 这 时出 现 较 大 数 额 赎回 申 请 , 则基 金 资 产 有 可能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 都会 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 水平 。 尤 其 是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如 果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力 差 , 可 能会 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性 风 险 , 可能 影 响 基 金份 额净值 。 17.3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 券、资 产支持证券、短期 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 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付 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险 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 而 产 生的 证券交 割风 险。 17.4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可 能面 临较高 货币 市场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风 险以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货币 市 场 利 率的 波 动 会 影 响基 金 的 再 投资 收 益 , 并 影响 到 基 金 资产 公 允 价 值的 变 动 。 同 时 为应 对 赎 回 进行 资 产 变 现 时, 可 能 会 由于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流 动 性 不足 而 面 临 流动 性风险 。 2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 款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基 金每 日 分 配 的收 益将根 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在 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17.5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7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 走势 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 的绝 对回报,但并不保证 基金 投资收益 为 正 。 管 理 人可 能 因 信 息不 全 等 原 因 导致 判 断 失 误, 使 得 基 金 投资 目 标 无 法完 成 , 甚 至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17.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8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8.1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8.2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8.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则本 基金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69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18.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18.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8.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8.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0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19.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1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2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3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4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19.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 基金 份 额 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构,若 未来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成立 日常机构, 则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执 行。 1 、召 开事 由 (1)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5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以 及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 , 以 下情 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后 修 改 , 不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除外 的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变 更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收费方 式;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 离度绝对 值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选择采 取暂 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请 并终 止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等措施 时;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6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当 配 合 , 不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7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 基 金 份 额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大 会 通 知 载 明 的其 他 形 式 在表 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 面方 式或大 会通 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8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以 现 场 方 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 的 方式 召 开 , 会 议程 序 比 照 现场 开 会 和 通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序 进 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方 式 可 以 采用 纸 质 、 网 络、 电 话 、 短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在 会 议 通 知中 列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或基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79 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不影 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且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均 出席 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0 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部 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修改 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协 商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19.3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利 再投 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3)每 日分配 收益: 本基 金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人记 正 收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将采 取 必 要 措 施尽 量 避 免 基金 净 收 益 小于 零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小于 零 时 , 为 投资 人 记 负 收益 ; 若 当 日 已实 现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当日 投资人 不记 收益 ; (4)本 基金份 额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为基 准, 为投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收 益 并 分 配。 通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每月 集 中 支 付 收益 , 结 转 为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 此 外 ,本 基 金 的收 益支 付 方 式 经基 金 管 理人 和销 售 机 构 双方 协 商 一致 后可 以 按 日 支付 。 不 论 何 种 支 付方 式 , 当 日收 益 均 参 与 下一 日 的 收 益分 配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 际 获得 的投资 收益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投 资人 可通 过全 部赎回 基金 份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若 投 资 人在 收 益 支 付 时, 若 净 收 益大 于 零 , 则 增加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份 额 ; 若 净 收 益等 于 零 时 ,则 保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金 份 额 不 变 ;若 基 金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5)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且对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4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 额 销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工 作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个工 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2 5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基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章节 。 19.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服务 费率 为 0.25% 。B 类基金 份额 的年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 给注 册登记机 构, 由 注 册 登 记机 构 代 付给 销售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 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数 据 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 (10 )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 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调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等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4 19.5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前 提 下 , 力 求 实 现 超 过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存 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货 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 基金投资 目 标 、 不 改 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条 件下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参与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 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可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不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5 6)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20% 以 上或者 连续5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0)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 金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卖出 ; 11)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2)本基 金投资 于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13)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14)本基 金投资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述 第1)、10)、12)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比 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用 等级 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19.6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利 率法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7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使 用风 险 准备金 或者 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资 产损 失, 将负 偏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用 公允 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 或 者采取 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清 算等 措 施。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采用 上述 (1 )- (2)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当 日, 披露 截止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前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8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利 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采 用舍去尾 数的 方法保 留至 小数点后 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 采用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19.7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 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89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19.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19.9 基 金合同 的存 放和 获得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 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0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0.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 借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 外汇 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 借 ; 外 汇 票据 的 承 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汇 ;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 属买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1 卖 ;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业 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 当 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20.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变 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是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1 )现 金; 2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 他货 币市场工具的,在不 改变 基金投资 目 标 、 不 改 变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条 件下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可 参与 其他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投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用 等级 在AA+ 级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3)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在每 个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有固 定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根 据 协 议可 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不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具 有基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2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 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机构 发行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3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20% 以 上或者 连续5 个交易 日累 计赎回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 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 评级,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或相 当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 金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评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卖出 ; 10)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11)本基 金投资 于现 金、国 债、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5% ; 12)本 基金 投资 于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 13)本基 金投资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限 资 产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30%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除上述 第 1)、9)、11 ) 项外,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不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比 例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3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上 述约 定,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提示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提 示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本 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绝 执 行 , 及 时 提 示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 本 协议 规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20.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及 投 资 所需 的 其 他 账 户、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和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等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信 息 、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 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4 20.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 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5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证 券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比照 并 遵 守 上述 关 于 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和 资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 办理 完 毕 之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两 份 以 上 正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正 本 , 自 身保 留 加 盖 公章 的合同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20.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6 (1)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额 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舍 去。7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 假 日) 每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按每 日复 利 所 折 算的 年 资 产收 益率 , 精 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3 位,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结 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某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4 位 ) 或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以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当 计价 错 误 达 到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7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0 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8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20.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20.7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9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20.8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 均 具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20.9 托 管协议 的效 力 1 、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 国证 监会申请 发售 基金份 额时 提交的基 金托 管协议 草案 ,应经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协 议自双 方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 效。 本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 生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3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4 、本协 议正本 一式陆 份, 协议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 法 律效 力。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0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1.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寄 方 式 ,并 不对 邮 寄 资 料的 送 达 做出 承诺 和 保 证 ;也 不 对 因邮 寄资 料 出 现 遗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 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1.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值 、 投 研观 点、 公 司 最 新公 告 提 示等 ,基 金 公 司 还将 根 据 业务 发展 的 实 际 需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1 21.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1.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2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7-02-23 2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摘 要 2017-02-23 3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2017-02-23 4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7-02-23 5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2017-02-23 6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增 加华 信证 券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7-04-12 7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2017-04-13 8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7-04-18 9 关于开 放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和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7-04-20 10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28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苏宁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6-07 12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在 华信 证券 开通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6-07 13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销 售服务 费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07 14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蚂蚁 基金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09 15 关于暂 停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大 额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和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7-06-09 16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增 加天 天基 金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7-06-19 1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销 售服务 费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21 18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19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暂 停部 分代 销渠 道申 购、定 期定 额投 资 及转换 转入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7-07-13 20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1 21 关于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恢 复华 信证 券申 购、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的公 告 2017-07-27 22 关于调 整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大 额申 购( 含定 期定额 投资 )和 转 换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2017-07-28 23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蚂蚁 基金 基金 转换 费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8-07 24 关于调 整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B 类份 额大 额申 购业务 限额 的 公 告 2017-08-11 25 关于调 整招 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 定 投和转 换转 入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08-15 2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销 售服务 费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8 27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9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3 28 招商招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29 29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30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7-09-25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4 §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23.1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23.2 《 招募说 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正本 为准 。 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一号) 105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查 阅以 下文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招商 招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注 册的 文件; 2 、《 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招商 招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招 商招 利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