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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100A(001113)

大数据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10 月 24 日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9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 6 基金的募 集


.............................................................................................................................. 71 §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72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73 § 9 基金的投 资


.............................................................................................................................. 82 § 10 基金的 财产


............................................................................................................................ 93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 94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98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100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102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103 § 16 风险揭 示


.............................................................................................................................. 108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14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47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49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0 § 23 备查文 件


.............................................................................................................................. 151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2 月16 日证监许可[2015]279 号 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5 年4 月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是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 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互联网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数据的风 险,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并且,指数的历史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南方大数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在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 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3、销售机 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 类基金 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 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元:指 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4、不可抗 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广 西信托投资 公司共同发 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行 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 证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 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 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出生,籍贯安徽,工商管理硕士,十九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 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 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 分 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 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金融专业硕士,二十四年证券从业经 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 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 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 董事,1975 年出生,籍 贯浙江,管 理学博士, 十九年证券 从业经历, 中 国 籍。曾任职于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2 月加入华泰证券,先后担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 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军第 124 师 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 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 职干事、陆 军第 163 师 政治部宣传 科副科长( 正 营职) 、深圳 市纪委教育 调研室主任 科员 、 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 董事,1981 年出生,籍 贯四川,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深圳市 城 建 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 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 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近现代史专 业硕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 董事,1970 年出生,籍 贯安徽,临 床医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安徽泗 县 人 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 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 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1950 年出生,籍贯山 东,经济学 硕士,中国 籍。历任国 家 经 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 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湖南,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 任东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 院教授、南 京大学工程 管理学院院 长。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 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 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1951 年出生,中国香 港籍,工商 管理博士, 法学硕士, 香 港 证券及 投资 学会杰 出资 深会员 。历 任香港 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 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 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北 京,经济学 硕士、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 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 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 万 商 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 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 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 中国 证 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 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 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舒本娥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 大学本科学 历,十九年 证券从业经 历 ,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 大学本科学 历,高级会 计师,中国 籍 。 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 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 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 ,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 船舶工程专 业学士,中 国籍。历任 厦 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 对 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1964 年出生,籍贯山 东,企业管 理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 任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海王 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 ,计算机硕 士研究生, 中国籍。历 任 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1977 年出生,籍贯广 东,民商法 专业硕士, 中国籍。历 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 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 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 职董事会秘 书、纪 委 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 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 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雷俊先生,北京大学智能科学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信息技术部投研系统研发员、数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现任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助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 ,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 经理;2015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南方中证 500 工业 ETF 、南方 中证 500 原材料 ETF 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改 革基金、高铁基金、南方 500 信息 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至今,任大数据 100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至今,任南方策略优化、大数据 300 、南方量化 成长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 至今,任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李海鹏 先 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首席投资官 (专户) 兼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 人蒋峰先生,权益研究部负责人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负责人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负责 人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兼数量化投资部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负责人夏晨曦先 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人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 研究部负责人陶铄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3.3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 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 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 4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各项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 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 5 相关 服务机 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南方大数据 100A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4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下 城 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6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金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7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 台 市芝罘区 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1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 :夏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 青岛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香 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联系电话 :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 : (青岛)96588,(全国 ) 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 波 市鄞州区 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5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胡昇荣 联系人: 张 小光 联系电话 :025-86775342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6 汉口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 汉 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 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陈新民 联系人: 周 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 :96558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 港 农村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 杨 舍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8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9 深圳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罗湖区 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0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drcbank.com 31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 哈尔滨市 道 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2 乌鲁木齐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3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东 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4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5 大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 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11131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6 徽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合肥 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合肥市安 庆 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37 广东顺德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市顺 德 区大良德 和 居委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 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8 天津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 西 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宗唐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9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包 头 市青山区 钢 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0 广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新 城 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1 珠海华润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珠 海 市吉大九 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 广东 省外 加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2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3 吉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4 威海市商 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市经 十 路奥体金 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5 山东寿光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寿 光 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颜廷军 联系人: 武 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46 浙江温州 龙 湾农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中街道永 宁西路 555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温 州 市龙湾区 永 中街道永 宁西路 5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47 苏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 州 市工业园 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8 晋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万柏林 区 长风西街 一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阎俊生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jshbank.com 49 华融湘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芙 蓉南路一 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 :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0 龙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哈 尔 滨市道里 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1 广东南粤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湛 江 市经济技 术 开发区 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江市珠江 新 城临江大 道 5 号保利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 人 : 韩春剑 联系人: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2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 桂林市中 山 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 王能 联系人: 周 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5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武侯区 科 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55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技术产业 开 发区高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 :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 (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56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 州 市松山新 区 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7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乐 清 市城南街 道 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 高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58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德 州 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 人 : 孙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59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潍 坊 市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 人 :郭虎英


联系人: 王 孔清 电话:0536-8986635 传真:0536-8986637 客服电话 :400-61-96588 网址:www.bankwf.com 6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 州 市路桥区 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上城区 望 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61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余杭区 南 苑街道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62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 杭州市富 阳 区鹿山街 道 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 :马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63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二道区 自 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 春 市绿园区 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马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64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 博 市张店区 金 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淄 博 市张店区 金 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 人 :杲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6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河南省郑 州 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 厦 办公地址 : 河南省郑 州 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6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萧 山 区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萧 山 区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67 南洋商业 银 行 (中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 层至九层 ( 不含六层 A 座)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 六 层至九层 ( 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孝周 联系人: 宋 雯 电话:021-38566409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网址: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南方大数据 100C 代销银 行:无 南方大数据 100A 代销券 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 证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8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 广 场(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 处荣超商 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12 、13、15、16、18、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958 号 华能联合 大 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 岛 市市南区 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18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1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址 :www.95579.com 22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3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4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5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 龙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 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松 北 区创新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7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dgzq.com.cn 28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 津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 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9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2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 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3 华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 林立 联系人: 郑 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4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36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7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8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 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0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1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2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3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4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 昌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 大道 1619 号国际金 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6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7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9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利 联系人: 丁 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1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2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3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54 万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7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58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9 国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西 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0 中天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丽 城晶座 4 楼 中天证券 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 (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1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2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 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 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赵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3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64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 惠州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65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66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7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8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马 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9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法定代表 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0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 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 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 :吴涛 联系人: 张 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路圣 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埔 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 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灿辉 联系人: 徐 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网址:www.shhxzq.com 74


泰康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复 兴 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 人寿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 兴 门内大街 156 号泰康 人寿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陈东升 联系人: 陈 倩 电话:010-61047989 传真:010-61047968 客服电话 :400-009-5522 网址:www.taikang.com


75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6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7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78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7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 淮 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0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1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2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3 蚂蚁 (杭州 )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4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 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6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7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司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五常街 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 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8 中期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门 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9 众升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0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1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 :戎兵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 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3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锦 江区东大 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4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5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网址:https://8.jrj.com.cn 96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 :周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7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鲤 鱼门街 1 号 前海深港 合 作区管理 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田 区 嘉里建设 广 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凤潮 联系人: 梁 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99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 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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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5irich.com 100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 验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1 北京植信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 云 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 楼 106-6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盛世龙 源 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 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102 上海大智 慧 财富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3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4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杜 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5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 山 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6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7 厦门市鑫 鼎 盛控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 :陈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中经北证 (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福贺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0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1 北京新浪 仓 石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东北旺 西 路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2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3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南路 高 新南七道 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4 北京唐鼎 耀 华投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 开发区百 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 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 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5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 现 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7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中证金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 台 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限公司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甲 1 号 新华社第 三 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 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9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海淀 区 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2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浦项 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剑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 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6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黄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7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法定代表 人 :宋时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粤海街 道 科苑路科 兴 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3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3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 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2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 阳 市南明区 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 贵州省贵 阳 市南明区 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33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南方大数据 100C 代销券 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华 强北 路圣廷苑 酒 店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3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 州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8 号 金座大楼 ( 东方财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 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7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8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0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021) 3135 8666 传真: (021) 3135 8600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 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 6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2 月16 日证 监许可[2015]279 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4 月22 日,共募 集 991,441,210.52 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48585 户。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 7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 年4 月24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8 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 月开始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C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本基金 A 类 份额已于 2015 年5 月28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0 元,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 , 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 为准。本基 金单笔赎回 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 时不受上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进行限 制,但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 、 本基金 A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 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随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30 日 0.5% N ≥30 日 0 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0=97,258.10 份 例:某投资人投资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100,000 =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160 =98,425.1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 类份额 ,持有3 个 月赎回10 万 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例、若该投资者赎回 100,050 份 C 类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30 天以上,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 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1.03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50 ×1.0360 ×0%=0 元 赎回金额=100,050 ×1.0360 -0=103,651.8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 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 续 ,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其他暂 停申购和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 回申请。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8.13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8.15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8.18 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 基金份 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9 基金 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 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4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6% 。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投资策略原理 南方大数据100 指数基金 是跟踪大数据100 指数 的普通指数基金。大数据100 指数 为策 略指数,对样本空间的股票,按照财务因子得分、市场驱动因子得分和大数据因子得分进 行模型优化 ,然后将计 算的综合得 分从高到低 排序,选取 排名在前 100 名的股票构成大 数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据100 指数初 始样本股。具体来看,财务因子主要包括最新市盈率PE、 净资产收益率ROE、 年度营业收 入同比增长 率、年度净 利润同比增 长率,剔除 PE、ROE 排 名靠后的股 票、剔除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为负和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为负的股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同 比和环比预测结果增长相对上期该指标的幅度变化作为业绩加速得分,通过因子模型计算 上述得分作为财务因子总得分。市场驱动因子主要包括最近一个月股票换手率、波动率、 价格变化率、流动性因子,通过量化因子模型计算得分作为市场驱动因子的总得分。大数 据因子主要包括根据新浪财经频道下的股票页面访问热度计算单个股票的热度得分、根据 财经频道下的新闻报道正负面影响计算单个股票新闻报道得分、根据股票在微博上的正负 面文章影响计算单个股票微博得分,综合上述得分并根据历史回测优化结果作为大数据得 分。最后,在指数编制方案约定的规则下进行调整与等权重计算,最终确定指数成份股与 权重。南方大数据100 指数基金则通过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大数据100 指数。若将 来大数据 100 指数编制方案发生调 整,届时将 根据调整后 方案更新招 募说明 书 中相关内容。 (二)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复制法,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特殊情况 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 、股票投资 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 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资 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 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2 )不定期 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 送配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 将 根 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 调整;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3)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 按照其所占 标的指数权 重进行购买 时,基金管 理 人 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 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 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 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 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 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 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9.5 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较 基准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大数据 100 指数 大数据 100 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联合编制, 是基于财经媒体与社交平台挖掘投资情绪并应用于指数选样的策略 指数。 大数据 100 指数 通过对财经领域的 “大数据” 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同时考量股票 基 本面与市场驱动情况, 精选出综合排名靠前的 100 只股票组成 指数样本股。 根据合作方签署 的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收取指数使用许可费总额的三分之 一。北京新 浪互联信息 服务有限公 司在大数据 100 指数的合作中负责 大数据原始 数据的提 供, 提供了如网页点击量、 个股页面点击率、 个股新闻点击率、 个股新闻微博提及率等互 联 网数据; 南方基金负责原始数据 (包括互联网数据、 财务数据、 市场驱动数据) 的整理和 加 工, 研究策略模型和确定编制指数的策略;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指数编制和指数 点位计算、发布等日常运维工作。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大数据 100 指数 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大数据 100 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大数据 100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 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2 、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 大数据 100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而由此引起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 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而由此引起的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9.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9.7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9.8 基金的融 资融券及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 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 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 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执行。 9.9 基金的转 型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大数据 100 指数为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 整为该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的联接基 金模式并 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联接基金是指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的指数化产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10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127,069,985.96 89.20 其中:股票


5,127,069,985.96 89.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513,392,587.63 8.93 8 其他资产


107,081,505.38 1.86 - 合计


5,747,544,078.97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40,867,321.32 7.70 C 制造业 3,575,049,730.33 62.42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 E 建筑业 50,291,590.00 0.88 F 批发和零售业 358,773,864.25 6.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25,571.91 - H 住宿和餐饮业 104,849,046.13 1.8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443,636,725.48 7.75 J 金融业 53,653,231.00 0.94 K 房地产业 719.10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650,658.32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62.27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业 50,081,071.92 0.87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44,000.50 - S 综合 - - 合计 5,127,069,985.96 89.52 1.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港 股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745 木林森 1,361,086 64,583,530.70 1.13 2 000488 晨鸣纸业 3,128,800 61,355,768.00 1.07 3 300081 恒信移动 3,978,600 59,002,638.00 1.03 4 002009 天奇股份 3,692,900 58,532,465.00 1.02 5 600176 中国巨石 5,008,452 57,396,859.92 1.00 6 600703 三安光电 2,433,956 56,321,741.84 0.98 7 600410 华胜天成 5,048,660 56,292,559.00 0.98 8 600741 华域汽车 2,460,929 55,493,948.95 0.97 9 601137 博威合金 4,258,000 55,311,420.00 0.97 10 600330 天通股份 5,069,481 54,801,089.61 0.96 1.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 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1710 IC1710 284 373,584,960 .00 -3,455,880. 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455,880. 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69,266,533. 0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20,296,013 .09 1.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75,790,180.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278,923.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876.61 5


应收申购款


884,525.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 合计


107,081,505.38 1.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9.11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大数据 100A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4.24-2015.12.31 -3.19% 3.37% 1.44% 3.24% -4.63% 0.13% 2016.1.1-2016.12.31 -7.92% 1.87% -7.91% 1.79% -0.01% 0.08% 2017.1.1-2017.9.30 1.90% 0.92% 3.10% 0.94% -1.20% -0.02% 自基金成立至今 -9.16% 2.22% -3.69% 2.14% -5.47% 0.08% 大数据 100C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2017.9.30 0.77% 0.93% 1.29% 0.95% -0.52% -0.02% 自基金成立至今 0.77% 0.93% 1.29% 0.95% -0.52% -0.02%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10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11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本 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 上市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 资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如果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会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 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 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2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 13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各销 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指数使用 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5 -10 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 14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5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 , 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6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9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 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 险:是指股 指期货合约 价格和标的 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险。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 证 金而带来 的 风险。





(5 )杠杆 风 险:因股 指 期货采用 保 证金交易 而 存在杠 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本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的主要差异 本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的主要差异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不同。从编制方法的角度考虑, 股票指数可以分为两大类:表征类指数和策略类指数。表征类指数主要目的是代表特定市 场、市值规模、行业、风格或者主题股票的状况,刻画这一类市场的整体走势,流动性好 的表征类指数也可以作为指数基金的投资标的。策略类指数不以刻画某一类市场的整体走 势为目的,而是将投资策略引入指数编制方法,用指数的形式展示投资策略的效果。大数 据指数是策略类指数的一个子类。第一,表征类指数和策略类指数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选 股依据的不同。表征类指数主要依据市值规模、行业类别、风格特征以及主题等不同方面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的标准选定相应的成份股。以往市场上常见的策略类指数的选股依据一般包括两大类:财 务指标和市 场驱动指标 。大数据 100 指数的选股标准与上 述策略指数 的主要区别 是,不 仅 使用了财务指标和市场驱动指标,还通过大数据因子来量化市场情绪,共同形成选股机 制。第二,表征类指数和策略类指数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加权方式。表征类指数最常见的 加权方式是流通市值加权,有时也会对简单的流通市值加权做一些调整优化。策略类指数 的加权方式更为多样,既有和表征指数一样的市值加权,也有等权重或依据财务指标、市 场驱动指标而设定的加权方式。大数据 100 指 数采用的是等权重的加权方式。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标的指数,但由于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 数成份股选取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 收益率存在偏离。 作为一只指数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即 标的指数因 为编制方法 的缺陷有可 能导致标的 指数的表现 与 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 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 风险:即基 金在跟踪指 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 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标的 指 数 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调整; (3 )基金买 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 )申购、 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 )新股市 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 )基金现 金资产的拖累; (7 )基金的 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8 )指数成 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 )基金管 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 (10)其他 因素带来的偏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5 、互联网公 司未能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数据的风险 大数据 100 指数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与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互 联 信 息服务有限 公司联合编 制。互联网 公司即北京 新浪互联信 息服务有限 公司在大数 据 100 指 数的合作中负责大数据原始数据的提供。因此,本基金存在互联网公司未能及时、有效、 准确提供数 据的风险。 若互联网公 司未能及时 、有效地提 供相关原始 数据,大数 据 100 指 数对市场情绪反应的时效性将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若互联网 公司未能准确地提供相关原始数据,大数据 100 指数可能无法准确地反应市场情绪的变 化,进而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6 、基金管理 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存在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为策 略指数基金 ,所跟踪的 大数据 100 指数为策略 指数。基金 管理人通过 主 动 量化选股模 型确定指数 编制策略。 大数据 100 指数对样本 空间的股票 ,通过对原 始数据 进 行处理加工计算得到财务因子得分、市场驱动因子得分和大数据因子得分,并将三个因子 得分进行模型优化,最终确定初始样本股。因子模型和优化模型的构建与计算是由基金管 理人采用量化投资策略确定的。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导致 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当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失效时,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受 到影响。并且,指数的历史业绩仅能代表过去选股策略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指数和本基金 未来的表现。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 17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 18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在遵守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9)面 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 金 办 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 服务费收费 标准,但根 据 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8 )当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变更 时,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可对 资 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 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 的 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 用 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售服务费 4 、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 份额的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 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各销 售机构, 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指数使用 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8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2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3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1 )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 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 19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8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2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b.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5%,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c.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d.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f.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h.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k.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n.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o.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k 项另有约定 外,由于证 券或期货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 预见资产规 模大幅变动 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 负债。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证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 投资期货合 约,按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6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 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 含在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 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 该份额持有 人享有客户 服 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及场外交易微 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 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等)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 ”)或客 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办理 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 及 信 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 业务规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及客 户端的“在 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 作输入要咨 询 问 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 21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泰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0-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林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9-13 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08-28 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08-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信证券为代销机构、开通相关业务并参加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8-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基金、天天基金、同花顺、新兰德、陆 金所资管和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8-0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07-31 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06-1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7-05-24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 22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大数据 100(2017 年第 2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 23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南方大 数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大 数据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