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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160915)

大成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〇 一七 年 十一 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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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大成景丰债券 (LOF ) ” 或“ 本基金” ) 是 由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而 来 。 大 成 景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大成景丰分级” ) 经 中国证监会2010年9 月2 日 证监许可 【2010 】 1218号文 核准募集 , 《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于2010 年10 月15日正 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本 基 金 转 换 完 成 后, 基 金 合 同中除仅适用于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款外, 继续适用 于转换后的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0 月15 日 (其 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 , 有关财 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 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 计。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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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基金 托管人 .................................................................................................................................... 21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 、基 金 的历史 沿革 ............................................................................................................................ 47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8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与 交易 ................................................................................................................ 48 九 、份额 折算期 和基金 份额折 算 ........................................................................................................ 49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51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62 十 二、基 金的业 绩 ................................................................................................................................ 73 十 三、基 金的财 产 ................................................................................................................................ 74 十 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75 十 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1 十 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82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4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5 十 九、风 险揭示 .................................................................................................................................... 89 二 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92 二 十一、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95 二 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 110 二 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6 二 十四、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27 二 十五、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分 的说明 .............................................................................................. 129 二 十六、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9 二 十七、 备查文 件 .............................................................................................................................. 12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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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合 同 : 指 《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或本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大 成景 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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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 额发售公告》 8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之景丰 A 基金份额与 景丰 B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 、基金销 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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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 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 基金份 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 类别,即景丰 A 和景丰 B 30 、景丰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 称“A 类份额” 。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申请 A 类份额上市交易 31 、景丰 B :指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称“B 类份 额”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 B 类份额上市交易 32 、约定目 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 A 类份 额在 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33 、 份额拆 分: 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将认购的 全部份 额按照 7 ∶3 的比例确认为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34 、份额折 算:指在本基金份额折算期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分别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 份额。份额折算后, 持有人持有的 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将全部变更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 35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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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 封闭期: 指自封闭期开始日至封闭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基 金的申购、赎回 42 、 开放期 : 指自开放期开始日至开放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 在开放期内将开放大 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3 、 折算期: 指自折算期开始日至折算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 在折算期内不开放基 金的申购、赎回,暂停基金上市交易 4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日:指 公历日 47 、月:指 公历月 48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9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 、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包括场内认购和 场外认购 53 、 申购: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 54 、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 55 、销售场 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 场内” 和“ 场外” 56 、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7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8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59 、 场外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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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 、 场内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 场内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通 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 场外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 场内赎回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 场外赎回 :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6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67 、 日常交 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 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和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68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69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0 、 跨系统转 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2 、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3 、元:指 人民币元 74 、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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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5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6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7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8 、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已分配收益的合计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数值 7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80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1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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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6 月 ,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 月, 任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2 年11 月 至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 委;1993 年3 月至12月, 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 月至6 月 ,任职于 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7月至1997 年4 月 ,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 南方总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法律合 规部副总经理, 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 曾任毕马威(KPMG )法 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 以及SLCG 证 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 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 月至2014年10 月, 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 月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 年8 月至1993年4 月 ,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4 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8 月至1999年2 月, 任人民 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 评估师资格。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助理, 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年6 月起 ,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 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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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 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 金融系 联合系主任, 院长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 监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 年1 月 ,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 年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年7 月, 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年6 月,兼 任镇江银 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 年7 月, 任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015 年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7 月至1998 年10 月任杭州益 和电脑公司开 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 月至1999年8 月任杭 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 吴萍女士 ,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10 月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 室副 主任,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 处长、 处长。2015 年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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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务所。 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 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 标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 战略官,2015年8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6 年10月 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 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年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8 月 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财政 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 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7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 副总经理,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 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 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 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 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 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 督察长,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 业联络部、 基金公司会员部, 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 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 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 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 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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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 )现任基 金经理 赵世宏, 经济学硕士, 证券从业年限 6 年。2011 年3 月至2012 年9 月任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2012 年 9 月至2015 年9 月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9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职于固定收益总部。2016 年 3 月 26 日起 担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8 日 起担任大 成景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18 日 起担任大成景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 )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陈尚前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陶铄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王磊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王立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3 名。名单如下: 陈翔凯, 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立,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谢民,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张文平,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登记手续; 3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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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0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 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 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 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 、 确保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 负责为 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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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4 、 由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5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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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本招募 说明 书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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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 公 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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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 风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 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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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 和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 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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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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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4 )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 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 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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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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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 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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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 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7 年6 月30 日, 中国农 业 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7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险 管理 处, 配备了 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 监控;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参 数设 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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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资比 例接 近超标 、资 金头寸 不足 等问题 ,以 书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 报告 。对 投 资比 例超标 、清 算资金 透支 以及其 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场 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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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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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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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王硕 网址:www.psbc.com 9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0 、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2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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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3 、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4 、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 (全国 ) 、0771-96100 (广西) 法定代表人: 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15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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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 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7 、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邮政编 码:57020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邮 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8 、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9 、世纪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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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20 、英大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21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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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3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4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5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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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7 、 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8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9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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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0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 、瑞银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 、 国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33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34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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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 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35 、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6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7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8 、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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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9 、 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东莞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1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2 、 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 龙 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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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4 、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45 、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46 、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 财富中心 26 层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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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8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 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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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50 、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 盼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51 、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2 、 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3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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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54 、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5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6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57 、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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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58 、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 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0 、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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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61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62 、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63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瞿秋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64 、华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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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5 、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6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7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8 、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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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69 、 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0 、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1 、宏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2 、深圳众 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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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3 、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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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6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77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8 、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79 、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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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0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 .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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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基金封闭期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而来。 根据基《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 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 满足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 《基 金合同》 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 A 类份额和 B 份 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将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分别通过折算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 A 类份 额或者 B 类份额, 而是持有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的存续期自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之 日开始,其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封 闭期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届满, 基金管理人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B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并获得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通知书》 (深 证上〔2013〕346 号)的同意 ,自 封闭期届 满日次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B 类份 额终止上市。2013 年 10 月 16 日基金 管理人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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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础,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2013 年 10 月 17 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 《大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 告》 , 基金 份额转换完成,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七 、基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 《大成 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上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封闭 期三 年(含 三年 )内封 闭运 作。本 基金 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封闭 期届满后,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完 成折算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封闭期内,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终 止上市并转换为大成景丰债券(LOF )份额, 若满足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大成景丰债券(LOF )份额上 市交易。 1 、上市交易 的地点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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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 金将在合同生效后 3 个 月内开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3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 )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买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5 )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上市交 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4 、上市交易 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在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1 )份 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 、 份 额 折算 期 和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一)份额折算的目的 份额折算的目的是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完 成 A 类份额、B 类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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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份额的折算。 (二 )份额折算期及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期指份额折算起始日至份额折算截止日之间的一段时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 作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封闭期截止日,份额折算期的起始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下一自然日。 (三 )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 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四 )份额折算的对象 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金份额折算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五 )份额折算公式 1 、A 类份额折算公式 假设: Y 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Ya 为折算前 A 类份额的数量 NA Va 为份额 折算基准日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则: Y=Ya× NA Va/1.00 上述计算结果 , 场内份额 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 额,封闭期截止日 A 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 1.12090000 元, 则折算 后该基金投资者持有 11209 份大成景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不再持有 A 类份额。 2 、B 类份额 折算公式 假设: Y 为折算后基金份额的数量 Yb 为折算前 B 类份额的 数量


NA Vb 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B 类份额的 份额净值 则: Y=Yb× NA Vb/1.00 上述计算结果 , 场内份额 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场外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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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后两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如某基金投资者折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 额, 10000 份 B 份额, 份额 折算基准日 A 类份额的净值为 1.12090000 元,B 份 额的份额净值为 1.75757575 元,则折 算后该基金投资 者持有 28784 份(11209+17575=29784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 额, 不再持有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六 )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份额折算结果于变更登记日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七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指 定 媒 体 对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注:本基金管理人已经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发布了 《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及开通转托管的公告》 )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一)开放日和 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及折算期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在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将先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的 集 中 申 购 , 集 中 申 购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开 放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注: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开放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 开放期内, 基 金申购、 赎回开放日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业 务办理时间应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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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场内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办理。 2 、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应使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采 用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申 购和 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 前撤 销,在 当日 的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需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 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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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的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由此, 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基金 投资 者单个 基金 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以及 单笔 赎回 的最低份额。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深圳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4,960.32/1.128 =4,397.45 份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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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因场内申购份额 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397 份,整数 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 归入基金资产。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 得到 4,397 份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并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例: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3 )在 开放 期内,T 日 的大成 景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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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1% 。 (5 ) 基 金 投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 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以及 不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于 每个开 放期 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集中申购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8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应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条件成熟时,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 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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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 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如 基 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4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1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基金 投资 者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份额。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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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4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制。 (5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 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额=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 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不满 3 年,在本基金 开放期内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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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净赎回金额=11,480 -11.48=11,468.52 元 (3 )申 购费 用应在 基金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申购、 赎回的 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外赎回 费率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3 年 0.10% T≥3 年 0 % (6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以及 不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前提下,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集中 申购等) 等 进行基金 交 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 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 养老金账户, 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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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 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 请见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四)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开放期内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如在 原定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 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已超出原定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可适当延长申购业务办理期,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在开放期内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额 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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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基 金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如在原定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如已超出原定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可适当延 长赎回业务办理期, 并按规定公告 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销。 如下一个交易日为基金赎回开放日, 则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 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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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本基金在开放期也可以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开放申购业务, 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 业务公告中列示,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登记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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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份 额及 B 类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 转 登记


(1 )跨 系统 转登记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 基金 跨系统 转登 记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可交换债券、 金 融 债券、 短期融资券、 逆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对权证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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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益类证券,以增强本基金的获利水平,提高预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管理优势, 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在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和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 管理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组合风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 自上而 下地实施整体资 产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 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 动态调 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以信用类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1 )利率预 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 衡 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 是久期。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 时间, 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 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 曲线的研究,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 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2 )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 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研究团队,在有效控制组合整体 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 入 挖 掘 价 值 低 估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品 种 , 力 争 准 确 把 握 因 市 场 波 动 而 带 来 的 信 用 利 差 投 资 机 会,获得超额收益。 1 )基于信用 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通过行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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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 的调查研究, 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 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 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 量变化,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 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2 )信用利差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 判 断 当 前 信 用 债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性 、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和 风 险 以 及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走 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3 )收益 率利差策略 在预测 和分 析同一 市场 不同板 块之 间(比 如金 融债和 信用 债之间)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 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本基金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 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收益率利差策略主要有两种形式: 1 )出现会导 致收益率利差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 时,本基金将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2 )当收 益率 利差出 现异 常变动 后, 本基金 将经 过分析 论证 ,判断 出异 常变化 的不 合理 性后,进行交易以获取利差恢复正常所带来的价差收益。 (4 )套利交 易策略 在目前我国的固定收益市场中, 合理运用套利交易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在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1 )回购套利 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2 )息差 交易 策略是 指通 过不断 正回 购融资 并买 入债券 的策 略,只 要回 购资金 成本 低于 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 利目标。 3 ) 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 (跌少)/ 卖出涨少 (跌多) 的债券, 达到不受市场 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5 )个券选 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 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基础上, 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 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是本基金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重点投资对象: 1 )符合上述 投资策略的品种; 2 )具有套利 空间的品种; 3 )价值低估 的品种;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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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4 )符合风险 管理指标的品种。 3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双重特征的债券 衍生投资品种, 其最 大优点在于可以 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的巨大收益, 可以给基金组合带来较大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 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 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 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利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 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利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 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 性特征。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 基金将在对可转 换债券条款以及发行人基本面要素进行深入研 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可转债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等。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团 队的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正股的价值评估。 将可转债 自身的信用评估和其正股的价值分析结合起来,最终确定投资的可转债品种。 4 、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 (1 )新股申 购投资策略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 新股申购都将成为本基金的重要收益来源。 本基金将长期追踪新股 申购的收益率变化特征,充分考虑当前资本 市场的情况以及拟发行上市新股的基本面因素, 结合市场资金面和预期中签率等关键参数, 确定适当的申购规模参与新股申购, 以获得稳定 的低风险投资收益。 (2 )股票二 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进行适当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对行业前景、 公司发展战略、 综合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因素对上市公 司进行综合评估, 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有良好业绩的公司, 在此基础上 从股票初选库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股票构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整体风险承受水平, 以及内外部 的研究成果, 择机投 资于股票备选库中的优质股票,追求稳健回报,适当提高基金组合的收益率。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权证 投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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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策略主 要包 括以下 几个 方面:1 ) 采 用市场 公认 的多种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权证进 行定 价,作为 权证的 价值 基准;2 ) 根 据权证 标的 股票基 本面 的研究 估值 ,结合 权证 理论价 值进 行权证趋 势投资 ;3 ) 利用权 证衍 生工具 的特 性,通 过权 证与证 券的 组合投 资, 达到改 善组 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四)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 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应中国债券 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出现指数编制及发布机构停止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原 有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或外部投 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等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六) 投资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 、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胀预期。 4 、地区及行 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 、发债主体 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6 、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司成长性的研究和市场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 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投 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员开 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 尤 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 的研究报告, 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 走访调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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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债主体、 上市公司和信用评级机构; 经过筛选、 归纳、 整理, 定期撰 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 公司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包括在债券、 股票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 、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结合自身研究判断, 参考投资 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 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 包括投资结构、 具体投资品种 及持仓比例等。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集中交易 室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 、多部门多 渠道实施投资风险监管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限制 、 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 、绩效评估 小组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 基 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 、投资管理 程序的优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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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开放 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证的 10%。投 资于 其他权 证的 投资比 例, 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本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等非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 — (4 ) 项 以及 (6 ) — (9 ) 项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 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封闭期 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4 ) 项以及 (6 ) — (9 ) 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开放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九) 禁止 行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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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17 年半年 度报 告,时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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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64,406,099.70 14.34 其中:股票 64,406,099.70 14.34 2 固定收益投资 371,891,673.00 82.80 其中:债券 371,891,673.00 82.8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贵金属投资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00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51,977.00 1.48 7 其他各项资产 6,217,020.36 1.38 8 合计 449,166,770.06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2,293,776.00 0.52 C 制造业 42,613,258.58 9.6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57,175.12 1.65 J 金融业 6,609,970.00 1.50 K 房地产业 3,550,032.00 0.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81,888.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64,406,099.70 14.63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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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3556 海兴电力 210,629 9,244,506.81 2.10 2 002555 三七互娱 283,816 7,257,175.12 1.65 3 603179 新泉股份 138,847 6,096,771.77 1.38 4 603868 飞科电器 96,400 5,961,376.00 1.35 5 002050 三花智控 348,900 5,694,048.00 1.29 6 600426 华鲁恒升 389,300 4,570,382.00 1.04 7 300109 新开源 102,500 4,316,275.00 0.98 8 001979 招商蛇口 166,200 3,550,032.00 0.81 9 600188 兖州煤业 187,400 2,293,776.00 0.52 10 601966 玲珑轮胎 101,200 2,269,916.00 0.52 4 .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1,598,240.00 0.36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49,921,000.00 11.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97,000.00 6.81 4 企业债券 59,799,433.00 13.5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40,497,000.00 54.63 6 中期票据 20,076,000.00 4.5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0.00 8 同业存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371,891,673.00 84.48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1169864 5 16 康富租赁 SCP002 400,000 40,152,000.00 9.12 2 01175902 2 17 物产中大 SCP004 400,000 40,088,000.00 9.11 3 04166005 4 16 合工投 CP001 300,000 30,069,000.00 6.83 4 150401 15 农发 01 300,000 29,997,000.00 6.81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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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5 1382163 13 津城 建 MTN1 200,000 20,076,000.00 4.56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无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2,810.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74,167.63 5 应收申购款 42.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17,020.36 (4 )报告期 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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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109 新开源 4,316,275.00 0.98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二、基 金的 业 绩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0.16-2013.12.31 -0.96% 0.10% -1.75% 0.10% 0.7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13% 0.61% 10.34% 0.11% 25.79% 0.50% 2015.01.01-2015.12.31 19.27% 0.95% 8.15% 0.08% 11.12% 0.87% 2016.01.01-2016.12.31 -4.25% 0.23% 1.85% 0.09% -6.10% 0.14% 2017.01.01-2017.06.30 0.09% 0.16% -0.12% 0.08% 0.21% 0.08% 2013.10.16-2017.06.30 54.10% 0.60% 19.22% 0.10% 34.88% 0.50% (二)自基金 转型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大成景 丰债 券(LOF)基金累计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比 图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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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注:本基金转型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16 日。按基 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期起 始日起三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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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1 、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 估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估值 日无市价,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 资品种 ,如 估值日 无市 价,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投 资品 种不再 存在 活跃市 场, 且其潜 在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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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影响在 0.25 %以上 的, 应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有可 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 开发 行的且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 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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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 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 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第(1 ) -(3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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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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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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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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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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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一 ) 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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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及其他收入等。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利润。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封闭期 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 A 类或 B 类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 )在 封闭 期届满 ,按 照本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所 约定的 资产 及收益 分配 规则单 独计 算出 A 类、B 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 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 的收益分配 (1 )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不超过 12 次,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资产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2 )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份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 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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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归入基金财产。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分 别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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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八、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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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上市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 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 类份额、B 类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封闭期 A 类份额、B 类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上市的证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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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A 类份额、B 类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 在份额折算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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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 金每次开放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开放期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4 )本基 金开放期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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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 风 险揭 示 投资于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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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 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 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 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 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 、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1 、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在市 场或者 个股 流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基金开放期,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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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下降的风险。 2 、单一投资 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比例较高, 该单一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 , 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基金管 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 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信用风险 基 金 交 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 易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持 仓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债 券 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2 、 份额场内 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份额上市交易后, 可能会出现份额场内交易量不足, 存在份额交易执行难度提高的风险, 例如份额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3 、股票投资 风险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基金资产的 20% , 股票 资产与债券资产相比具有更 高的预 期收 益与风 险。 本基金 在具 体投资 管理 中,可 能面 临特定 类型 股票所 具有 的特有风 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4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风险 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场 内认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场外份额) 只有在封闭期结束后 按照本合同的相关 约定才可 申请场外赎回, 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 在封闭期内需要变现的场外份额的必需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 业务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方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的 A 类、B 类份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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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额。 由 于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能 对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业 务 不 熟 悉 或 一 些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由 于 其 自 身 系统等原因, 无法及时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因此导致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将场外份额 及时变现的风险。 5 、份额上市 交易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符合上市相关条件时, 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份额,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同时,本基金份额也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交易不活跃,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金融市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 )变更基 金类别;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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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 为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5、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 元; 6、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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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7 、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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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在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前, 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暨份额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 基 金 合同终 止 事 由出现 之 日 。份额 折 算 的计算 方 法 参照本 基 金 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额折算” 一节中规定的“ 份 额折算公式”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 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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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8 )选 择、 更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券; (1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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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1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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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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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3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A 类份额、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代 销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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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6 )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本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每 一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持 有 人 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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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7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本基金如转 型 为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如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 (3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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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 发行 在外的 每一 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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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本基 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不少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下同) ; 2 )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本 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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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 )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 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发行在外的每一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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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 的 本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每 一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本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每 一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本 基 金 发 行 在 外 的 每 一 类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下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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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发行在外的 每一类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 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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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二十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 为当 事人名 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经 中国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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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5、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 元; 6、本 基金如 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7 、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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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8 )公布基 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在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前, 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基准日暨份额折算 权 益 登 记日为 基 金 合同终 止 事 由出现 之 日 。份额 折 算 的计算 方 法 参照本 基 金 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额折算” 一节中规定的“ 份 额折算公式”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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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本基金 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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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交易的债券、股票、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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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债券、 可交换债券、 金 融 债券、 短期融资券、 逆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对权证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若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则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以及在二级 市场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证券,以增强本基金的获利水平,提高预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对 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转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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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1 —4 项 以及 6 —9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4 项以及 6 —9 项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为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基金规模的大幅变动, 充分保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每一封 闭期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 —4 项 以及 6 —9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下一封闭期起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 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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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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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提前 两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过程 中,如 认为 因市场 出现 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报送 相关数 据或 者报送 了虚 假的 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赔 偿 。 因 投 资 流 动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七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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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合法程 序作 出的合 法合 规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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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对此 不承担责任。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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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5 、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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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的规定,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的份额净值等,并将 计算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 、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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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办法 1 ) 在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5 ) 在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第 1 )-6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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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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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 )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 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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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3 )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 果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 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 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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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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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本基金合 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成立基 金清 算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告;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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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 下服务: A 、 自助语 音服 务:提 供7 ×24小时电话 自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 查询 、基金 净值 、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 人工坐席服务: 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 人工坐席服务 (法 定节假 日除 外)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询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易 情况 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 服 务 形 式 包 括 网 站 自 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单邮寄等。 其中, 纸质对 账单邮寄仅限70 岁以上 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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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 成 财 经 汇 是 专 为 大 成 旗 下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资 讯 服 务 平 台 , 财 经 汇 提 供 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的理财资讯。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 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其中, 基 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 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客户 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的 柜 台 、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 客 服 热 线 、 网 站 在 线 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最迟T+1 日 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四、其他 应 披 露 的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7 年 4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5 日发 布的公告: 1.


2017年4 月18 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北京理财中心的公告》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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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


2017 年4 月21 日《大成 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3.


2017 年4 月29 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4.


2017年5 月4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建行直联渠道基金交易费 率优惠的公告》。 5.


2017年5 月6日《 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 。 6. 2017 年5 月27日《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1 期)大》、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 明书(2017年第1 期)摘 要》 。 7.


2017 年6 月7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网上直销系统适用渠道的大成钱柜 交易实施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8 . 2017 年6 月26日《 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9.


2017 年6 月27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告》。 10.


2017 年6 月28日《 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11.


2017 年7 月7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机构的公告》。 12.


2017 年7 月19 日《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13.


2017 年7 月28 日《关 于增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4.


2017 年8 月12 日《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公告》。 15.


2017 年8 月24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16.


2017 年9 月1 日《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大 成 钱 柜 交 易 实 施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7 年9 月8 日《关于 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


2017 年10 月12 日《关 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四 ) 在此之 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 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五、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部 分 的 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对 2017 年 5 月 27 日公布 的 《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进行 了补充和更新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 管理人” 部分。 2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四、基金 托管人” 部分。 3 .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 4 .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了“ 十二、基 金的投资” 部分。 5 . 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了“ 十三、基 金的业绩” 部分。 6 .根据最新 公告 ,更新了“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7 .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了“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二十 六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 、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三) 《大成 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四)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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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