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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B(150220)

健康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 源中证健 康产业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 :2017 年 10 月16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 年1 月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39 号文 注 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4 月16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 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其 他风险、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9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 41 八、基金的募集 .............................................................. 44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46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4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8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10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5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 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 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 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和/ 或前海开 源中 证健康 B 份额 22、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 23、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指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4、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指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5、标的指 数:指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2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 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持有人 27、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 销售机 构: 指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29、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 场内: 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31、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注 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 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4 、T +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T 日) 45、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上市交易 :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 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和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10 % 54、 配对转 换: 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之 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5、 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 2 份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对应1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与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56、 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按照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对应2 份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57、 折算 : 指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参 考净值和/ 或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 包括定期折 算和不定期折算 58、定期折 算: 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9、 不定期 折算: 指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参 考净值 和/ 或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参考净 值 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 算 6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份额净 值的过程 70、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在基金基础份 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根据 《 基金合同》 给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 按基金份额的不同, 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参考净 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2、 货 币市 场工具: 指 现金;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3、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 、法定代表 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 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 、联系人: 胥阿南 10、注册资 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 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 构: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1/4 ,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1/4 ,北京 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1/4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 1/4 。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开源证券董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 荣誉董事长, 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 国籍: 中 国香 港。 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 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 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 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 首席市场策略师、 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 中国综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 年9 月起担任摩 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 联席董事长,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自营负责人,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 执行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工程部总经理、 技术总监, 网上交易部总经理; 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 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总经理, 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 董事, 北京大学 DBA , 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 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范镭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 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 独立董事 , 教授, 高 级经济师, 国籍: 中国 。 著名经济 学家、 国际 金 融 战 略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 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国际货币研究所理 事兼副所长、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 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坛 (OMFIF )顾 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 ),国籍 :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 (姚树洁 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 中国学学院院长、 教授, 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 重庆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农业 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 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 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 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 美国经济协会 会员; 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 《经济研究》 、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 《 当代 中国》 (英文) 等科学杂志的编委。 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 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学位, 经济学教授。 国籍: 中国。 历任陕西财经学 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工业经济系副主任、 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 、 院长助 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 7 月至今 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 副主委。 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 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国籍: 中国。 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匆先生, 联席监事会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香港。曾任职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香港亨茂投资集团基金经理、韩国未来资产环球投资( 香 港) 有限公司 高级基金经理、中国股票投资部主管、公司首席投资官兼亚太区投资部主管、 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 现任香港泽源资本创始人、 投资总监 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 席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 监事, 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曾任职深圳市公 安局罗湖分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 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任福利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 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 监事 ,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曾 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理、 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 总裁助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 分行信贷处处长, 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 开源证券董事长、 总经理 , 现任开源证券董事、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 董事、 公司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 业部电脑部主管、 经纪业务部主管、 电子商务部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首席代表、 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 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总经理,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 督察长, 硕 士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执行总监 。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聂守华先生, 复旦大学物理学学士、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物理学博士以及卡内基梅隆大学 计算金融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法国巴黎银行 (纽约) 固定收益部金融分析师、 新兴市 场部固定收益交易员。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聂守华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 联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行政负责人赵雪芹, 联席投资总监 侯燕琳、 刘静、 丁骏、 曲扬、 邱杰、 史程, 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 执行投资总监徐立平、 薛 小波、王霞、谢屹。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 制组织架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察及风 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即负责确保 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 )金融工程 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 工作, 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 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A 座 22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8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联系人:姚铮 联系电话: 0755-2294027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国信 证券” ) 前身 是 1994 年6 月 30 日成立 的深圳国 投 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为何如。经过 20 多年 的发展,国信证券已 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截至 2016 年末, 注册资本 82 亿元 ; 员工总数 9344 人; 在全国 119 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 51 家分公司、166 家营业部 ; 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香港)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 3 家全资子公司; 参股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10 家金融 机构。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 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融资 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金融产品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 商品期货经纪, 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受托管 理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业务,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 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等。截至 2016 年末,公 司总资 产 1930.29 亿元,净资产(母公司)474.59 亿 元,净资本(母公司)463.68 亿元。 国信证 券近 4 年(2013-2016 年 ) 的总资产、 净资产、 净资本、 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五项核心指标 均进入行业前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 财务、 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 从业经验, 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 同时, 托管部 50 %的员工具有 IT 专业 背景, 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 具备各 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 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 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 “为您理去繁杂, 专注价值” 的 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 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 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 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 果。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 风险监管总部、 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 定 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 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 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 ) 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三) 对托 管资产的资金运用、 计提和支付 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 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 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 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 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 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 并 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10 楼 联系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联系人:胥阿南 2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 )代销机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home/cn 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第一 广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场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1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 京)有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 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人代表:戎兵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 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理想国际大厦9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理想国际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 号 8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7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C5 栋 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付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 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3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 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 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 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联系人:叶健 办公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 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3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38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 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 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3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4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 柱 联系人:奚博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 地广场F 座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 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胡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959 号 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 座032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话:95563 电话委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6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客服电话: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7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 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为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7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99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7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7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 期货大 厦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 座大连 期货大 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82826601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 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2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B 份 额。 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可以申购、 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 但不能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 其中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 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配比 始终保持 1 : 1 的比率不变 。 ( 二 ) 基金份 额 分 级规则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 :1 的比例确 认为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2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接受场外、 场内申购和赎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不 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之间可 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 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按照 2 份前 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 额的比例进 行转换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按照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 对应 2 份 前 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场外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七 、 基 金 份额 的 净 值 计算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规 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 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B 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本金 及 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 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参考净值计算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 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 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在年度,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4.5 %” 。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参考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若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在参考净 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参考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 、每2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 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 NAV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总数为 T 日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份额数 之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日,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 t R NAV A ? ? ? 1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B NAV NAV NAV ? ? ? 2 其中, 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 min{ t ?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为 T 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净值;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为 T 日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参 考净值,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为 T 日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参 考净值; R 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T 日的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 份额参考净 值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参考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八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 月28 日证监 许可[2015]139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 2015 年3 月 30 日至2015 年4 月10 日, 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351,034,309.00 份, 利息结转 份额51,138.02 份,合计 351,085,447.02 份,募集户数为 3,614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九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4 月 16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于2015 年5 月8 日 开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2016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分 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 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币;


5 、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及 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 七 ) 其他事 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 内容可以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十一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 外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 如无特别说明, 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8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 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 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 (2) 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 和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具 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4)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1 )本基金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 ○ 1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万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2 % 50≤M <250 0.08 % 250 ≤M <500 0.04 % M ≥500 每笔 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 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万 元 ) ( 含 申 购费) 电 子直销 交易 系 统 支付渠 道 申 购费率 交通银 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银 行 工商银 行 建设 银行 M <50 0.60% 0.84% 0.96% 50≤ M <250 0.60% 0.64% 250 ≤ M <500 0.40% M ≥5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万 元) ( 含 申 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20 % 50≤M <250 0.80 % 250 ≤M <500 0.40 %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 详 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 某代销机构网点 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386 =35,647.27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 可得到基金份额35 ,647.27 份。 (4 )赎回费 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3 年 0.20 % Y≥3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例: 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 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赎回费用=148,300.00×0.20 %=296.60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296.60 =148,003.40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 持有时间为 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 148,003.40 元。 (6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电子直 销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 投 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 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9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赎 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B 份 额)的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1、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2、 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3、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8 日开通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内 容详见 2015 年 5 月5 日 在指定 媒介上发布的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8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


(2 )基金管 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1.20 % 50≤M <250 0.80 % 250 ≤M <500 0.40 %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弃,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资金账户 (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余额计 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 +0.80 %)=1,984,126.9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1,984,126.98 =15,873.02 元; 申购份额=1,984,126.98 /1.386 =1,431,549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431,549 ×1.386 =1,984,126.914 元; 实际申购金额=1,984,126.914 ×(1 +0.80 %) =1,999,999.929 元; 实际申购费用=1,999,999.929 -1,984,126.914 =15,873.015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9.929 =0.07 元。 即, 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6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1,431,549 份 ,申购资金返还 0.07 元。 (3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 %,不按 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4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483 =148,3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赎回费用=148,300.00×0.50 %=7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48,300.00-741.50 =147,5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483 元,则可得到 147,558.50 元。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其他 有关场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法、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的转换、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等内容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 “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 三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 他情况)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四 ) 基金的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场内赎回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定办理。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基金的 冻 结 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基 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之 间的转 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 、基金份额 的分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 2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 与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T 日 申请,T+1 日 生效 ; 2 、基金份额 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 开 源中证健康B 份额按照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对应2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T 日申请 ,T+1 日生效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 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 一 ) 配对转 换 场 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配对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5 月8 日起开通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 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 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 三 ) 配对转 换 的 原则 1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 ( 四 ) 配对转 换 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五 ) 暂停配 对 转 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该业务的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 六 ) 配对转 换 费 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三、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健 康产业指数, 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 %】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同 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标的指 数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的 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 沪深两市具有 健康产业特 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理、 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指 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 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的指 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 )标的指 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 )存在针 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 指数更 名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 号或字样。 ( 四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动态复制标的指数的投资方法, 参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 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 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误差进一步扩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的比 例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将参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研究分析, 对基金财产进行 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 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 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 选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五 ) 投资限 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 度的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95 %+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以中证全指的所有样本股为样本空间, 突出更为适宜 的行业跨度与良 好的可投资性原则, 选取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100 余只股票 作为成份股; 涉及医疗保健、 食 品健康、 环保产业三个领域, 以便 综合 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健康产业或相关行业特征 的公司股 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 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高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 债 权人权 利 的 处理原 则 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7,773,510.29 91.71 其中:股票 447,773,510.29 91.71 2 基金投资 - -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767,736.28 7.74 8 其他资产 2,716,536.32 0.56 9 合计 488,257,782.89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投资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67,769,401.67 13.9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3,140,999.65 51.9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4,602,075.88 5.0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E 建筑业 27,038,840.85 5.55 F 批发和零售业 20,519,992.17 4.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712,165.52 0.7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181,090.98 7.4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685,915.55 1.9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2,650,482.27 90.86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资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1 C 制造业 4,823,415.10 0.9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5,123,028.02 1.05 2.3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港股。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3.1 报 告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714 牧原股份 175,903 6,520,724.21 1.34 2 300355 蒙草生态 491,920 6,350,687.20 1.30 3 600887 伊利股份 221,796 6,099,390.00 1.25 4 300511 雪榕生物 216,224 5,976,431.36 1.23 5 300122 智飞生物 221,574 5,935,967.46 1.22 6 002001 新 和 成 231,694 5,924,415.58 1.22 7 002695 煌上煌 286,600 5,783,588.00 1.19 8 002310 东方园林 261,435 5,492,749.35 1.13 9 002458 益生股份 228,300 5,451,804.00 1.12 10 002639 雪人股份 509,716 5,346,920.84 1.10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期末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267 尔康制药 368,640 4,224,614.40 0.87 2 603882 金域医学 2,763 115,299.99 0.02 3 603106 恒银金融 2,786 84,025.76 0.0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4 002900 哈三联 1,983 83,087.70 0.02 5 603055 台华新材 2,658 62,489.58 0.01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2,041.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33,868.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487.34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5 应收申购款 7,138.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16,536.32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 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公允价值 占基金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267 尔康制药 4,224,614.40 0.87 重大事项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十 一)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 (1 )- (3 ) (2 )- (4 ) 2015.4.16 -2015.12.31 19.00% 1.04% 1.46% 2.90% 17.54% -1.86% 2016.1.1-2016.12.31 -11.94% 1.66% -10.74% 1.64% -1.20% 0.02% 2017.1.1 -2017.9.30 1.81% 0.77% 2.97% 0.77% -1.16% 0.00% 2015.4.16 -2017.9.30 6.69% 1.27% -6.75% 1.92% 13.44% -0.65% 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 健康产业 指数收益率×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 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 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 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按照本 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净值计算” 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的应得收益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按 1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获 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份 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对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约定 应得收益,即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每 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分配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2 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按1 份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 额获得新增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 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A NUM NUM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的 份额数, 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 份额数。 因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而 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证健康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NAV NAV NUM NUM A A A ? ? ?


其中, 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 份额数,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定期份额折 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 ? ?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5 . 0 资产净值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 定期折算前全部前海开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NUM NAV NUM NAV A ? ? ? ? ? 其中,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 (2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AV NAV ?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UM NUM ? (3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 NUM NUM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数为 ? ?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定 期 新 增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000 . 1 5 . 0 NAV NUM NAV NUM A ? ? ? ? 其中,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定期份额折 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同上。 5 、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 当天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场内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 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资产净值为 1.065 元,且 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即 20 亿份和65 亿份。 (1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为 亿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20 ? ? A A NUM NUM ,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000 . 1 5 . 0 资产净值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 定期折算前全部前海开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NUM NAV NUM NAV A ? ? ? ? ?





























? ? 元 300 . 1 000 , 000 , 500 , 6 000 , 000 , 500 , 6 000 . 1 065 . 1 5 . 0 000 , 000 , 659 , 8 ? ? ? ? ? ? 因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而 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 ?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证健康 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AV NUM NUM A A A 000 . 1 ? ? ?






































? ? 份 000 , 000 , 00 , 1 300 . 1 000 , 1 065 . 1 000 , 000 , 000 , 2 ? ? ? ?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新增 持有 100,000,00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2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数为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 ( NAV NUM NAV NUM A ? ? ? 000 . 1 - 5 . 0





























? ? 份 000 , 500 , 162 300 . 1 000 , 000 , 500 , 6 000 . 1 065 . 1 5 . 0 ? ? ? ? ?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 定期新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 NUM NUM ? ?





























份 000 , 500 , 662 , 6 000 , 500 , 162 000 , 000 , 500 , 6 ? ? ?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6,662,500,000 份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当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 元时或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跌至0.250 元时。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进 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A 份额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 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 (1 )当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时,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将按照 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A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新增 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 ? 000 . 1 000 . 1 -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中证健康 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A A A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2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NUM NUM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 ?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中证健康 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 ? ? B B B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资产净 值不变。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2 )当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 算: 1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2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 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即 000 . 1 000 . 1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前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不定期后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A B B B A NAV NUM NAV NUM NUM NUM ? ? ? ? ?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B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 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000 . 1 不 定 期 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不 定 期 新 增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 ? ? ?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不定期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不 定 期 前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AV : 不定期份 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不定期后 份额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A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份额数。 3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资产净 值不变。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000 . 1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 NUM NUM ? ? 其中,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不 定 期 前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AV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 定 期 后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份 额 NUM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5 、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例 (1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 则各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 康 A 份额+280 份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20,44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2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 则各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10,000 份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变化如下表所 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净值 份额数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 康 A 份额+8,22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 康 B 份额 ( 三 ) 基金份 额 折 算余额 的 处 理方法 折算后, 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 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结果 的 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 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相应 内容可以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可以在本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二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息披 露 法 律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 ) 信息披 露 禁 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 形 式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开始上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交易前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增加 、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4)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 (28)本基 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上市交易;


(30)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31)本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 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十一、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 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 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 具有 高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 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 、 其他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 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操作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 四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 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六 ) 投资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1 、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 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 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 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 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 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 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 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金 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在 《基金合同》 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 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通过份 额配对转 换转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并转托管至场外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 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 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 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 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 将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 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 、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 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本基金存在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分级机制令两类基金份额 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而带来不同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的风险: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A 份额 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 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为积极 收益类份额,具有 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征。 (2 )份额折 算风险 1 )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本基金份 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 ) 当投资者 通过不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 换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 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之 间的配对 转换。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系, 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从而产生 风险; 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 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4 )基金的 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的 A 份额和B 份额实施份 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 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 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 风险。 (八) 本法律 文 件 风险收 益 特 征表述 与 销 售机构 基 金 风险评 价 可 能不一 致 的 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 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二十二、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转 换 运 作方式 或 者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五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八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中 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中证健康 A 份 额和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证健康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健康 A 份额 和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 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集 、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 供便利。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 一)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 海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 海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涉及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执行 方 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 (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 开 源中证健康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机 关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第四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 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 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4 万元, 计 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 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 按季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 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 此项 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的投 资 范 围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同 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2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 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变更 、 终 止和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 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 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 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 明确有关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有人做 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 份 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二十四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科富 春东方大厦 22 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设立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000 ,000 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 年6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2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 本基金 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 %, 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 (17) 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 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15 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划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备付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 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指 根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基金合同》 给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 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 额净值或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或 各类份额参考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各类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份额参考净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9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争 议解决 方 法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0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1 二十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交易对 账 单 邮寄服 务 1 、基金管理 人可免费为 基金投资 人提供基金持有证明和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投 资人可根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2 、为保障基 金管理人 能及时准确地向 基金投资人提供交易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投资 人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若有变更须及时更新。 3 、由于交易 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 原则上采用 邮寄方式,基金管 理人不提供传真方式,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 户信息。 4 、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 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寄 出, 基金管理人 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二 ) 短信、 邮 件 信息发 送 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 、手机短信 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 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 、电子邮件 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 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 、除发送基 金投资人 定制的上述信息外, 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 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若 基金投资人 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 、手机短信 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 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2 ( 三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 客服热线服务 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 四 ) 电子查 询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 (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 完成基金 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 五 ) 投诉受 理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 工作日之内对 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 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 六 ) 电子直 销 交 易系统 开 户 与交易 服 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信交易系统与APP 交易系统) 进行开户与交易。 适用 业务范围包括: 基金账 户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 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 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 七 ) 定期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则以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3 二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一)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的 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 或 “子公 司” ) 兼任 董事、 监事 及领薪情 况 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 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开 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7 年 4 月16 日至 2017 年 10 月16 日披 露的公告: 2017-09-29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通 过 中 泰 证 券 定 投 申 购 起 点 金额的公告 2017-08-28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7-08-28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 2017-07-2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泰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7-2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泰证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7-2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06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凤 凰 金 信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3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17-07-01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06-2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7-06-0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05-26 前 海 开 源 中 证 健 康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2017 年第 1 号)





2017-05-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展恒基金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5-0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9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8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7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6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7-04-25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





2017-04-22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4 告





2017-04-2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18 前 海 开 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乾 道 金 融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5 二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 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6 二十八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名录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注册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 、《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 人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