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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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融 通 中证 大 农业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第二 次 提示 性 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www.rtfund.com )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 人 ”)经 与 本 基金托 管 人 中国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可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的下述收
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
询。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关于 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
上 述 议 案 的 说 明 详 见 《 关 于 终 止 融 通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即在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 表 决 票的 填 写 和 寄交 方 式
1 、 本 次会议 表 决 票见附 件 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从 相关报 纸 上 剪裁、 复 印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 )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 人 身份证 件 正
反面复印件;
(2 ) 机构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 决 票上加 盖 本 机构 公 章 或 经授权 的 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自 行投票 的 , 需在表 决 票 上加盖 本 机构 公章 ( 如
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 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 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4 ) 个人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详见附件
三) 。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 ) 机构投 资 者 委托他 人 投 票的, 应 由 代理人 在 表 决票上 签 字 或盖章 , 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 他 单 位可使 用 加 盖公章 的 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开 户 证 明或登 记 证 书复印 件 等 )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详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6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委 托他人 投 票 的,应 由 代 理人在 表 决 票 上签 字 或
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详见附件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
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 ) 以上各 项 及 本公告 正 文 全文中 的 公 章、批 文 、 开户证 明 及 登记证 书 ,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需将 填 妥 的表决 票 和 所需的 授 权 委托书 等 相
关文件在 2017 年 12 月 19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的下
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4
联系人:周新欣
联系电话:010-66190961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询。
五、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 议 的计票 方 式 为:由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的两名 监 督 员在基 金 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 表决票 填 写 完整清 晰 , 所提供 文 件 符合本 公告规定, 且 在 截止时 间 之
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 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 如表决 票 上 的表决 意 见 未选、 多 选 或无法 辨 认 、表决 意 见 模糊不 清 或
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 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
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如表决 票 上 的签字 或 盖 章部分 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提 供 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 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重 复 提 交表决 票 的 ,如各 表 决 票表决 意 见 相同, 则 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 送 达时间 不 是 同一天 的 , 以最后 送 达 的填写 有 效 的表决 票 为 准,先 送 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5
2 ) 送 达时间 为 同 一天的 , 视 为在同 一 表 决票上 作 出 了不同 表 决 意见, 视 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送 达时间 按 如 下原则 确 定 :专人 送 达 的以实 际 递 交时间 为 准 ,邮寄 的 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六 、 决 议 生效 条 件
1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 关于 终止融 通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 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
3 、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本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自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 、 二 次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及 二 次 授 权
根 据 《 基 金 法 》 和 《 融 通 中 证 大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及 《 融 通中证大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
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
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
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
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八 、 本 次 大会 相 关 机 构
1、召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6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码:518053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人:尹朝存
联系方式:010-526044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九 、 重 要 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
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
询。
3、本 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有
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四: 《关于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
关事项的 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7
附件一:
关于终止融通 中 证 大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议 案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因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融通 中证大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
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8
附件二:
融 通 中 证 大农 业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 同意” 、 “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持有 人必
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
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9
2 、 表 决票填 写 完 整清晰 , 所 提供文 件 符 合本 公告规 定,且 在 截 止时间 之 前 送 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
表 决 意 见模糊 不 清 或相互 矛 盾 ,但其 他 各 项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 表 决 ,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
决票。
3、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 券 账 户 号 ,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 。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 投票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
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
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在规定时间内重新 召集审议相
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号/ 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 此 授权委 托 书 剪报、 复 印 或按以 上 格 式自制 在 填 写完整 并 签 字盖章 后 均 为 有
效。
2、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 券 账 户 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11
写。 此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12
附件四:
关于终止融通 中 证 大 农业 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有 关 事项 的 说 明
因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融通 中证大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
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终止方案要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并 公 告前, 本 基 金仍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 )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管 理 人
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在本基 金 进 入清算 程 序 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将 依 据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业
务规定履行本基金的退市程序, 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自 终止上市日起, 本
基 金 即 进入清 算 程 序,基 金 管 理人不 再 接 受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出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基金转换等业务的 申请。 本基金自终止上市日 起, 不再
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 ) 基金管 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3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如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 算 费 用 的 , 不 足 部 分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为 支 付 。
在进入财产清算程序前, 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 赎回的极端情况时, 本基
金仍将自 终止上市日起, 进入 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此时, 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
管理人代为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完毕, 清 算 结果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后,《 基 金
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 基 金 合同》 “ 第 二十一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
第二款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 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根据 《基金合同》 “ 第 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约定, 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决议
即可生效 : 14
(1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 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受 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3 ) 本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 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 基金管
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关、 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 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制定了 投资
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 从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 基 金 进入清 算 程 序后, 将 根 据《基 金 合 同》中 有 关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规 定 ,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
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
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 对
基 金 合 同终止 方 案 进行适 当 的 修订, 并 重 新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必要 情 况 下 ,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15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
规定重新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发布 公告后, 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然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或 暂停接 受 基 金的赎 回 申 请。同 时 , 基金管 理 人 也会提 前 做 好流动 性 安 排 ,
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