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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安益纯债(004838)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信 达 澳 银 安益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17】842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 险、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 违约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 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 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 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 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 募集期内招募说 明书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绪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 分、基金备案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 分、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 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 .....................................................................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59 第十四 部分、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0 第十五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1 第十六 部分、基金的风险 揭示 ..................................................................... 68 招募说 明书 第十七 部分、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7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5 第十九 部分、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 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 一部分、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9 第二十 二部分、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招募说 明书 第一部 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解释 。本 基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其 他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基金 合 同为 准 。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包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但是 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信 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招募说 明书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 非直销销售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指 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 为 信 达澳 银 基金 管 理招募说 明书 有限公司 28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40 、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 存续 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续 期 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招募说 明书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内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遭 遇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 他招募说 明书 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 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7 月至1988 年 10 月任化工部 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10 月至1999 年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 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2007 年9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 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经济 学学士。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 1998 年加入康 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 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 系 管 理,2002 年 加入首 域 投资 国际 (伦 敦 ) , 历 任机 构销 售总 监 、机 构 业务 开发 主管 , 2009 年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29 年证 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 在 中 国建 设银 行信 托投资 公 司工 作, 历任 证券部 副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 部总 经理 、 资 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 广 建先 生, 英 国伯 明翰 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加 拿 大注 册会 计 师。 曾任 职 于德 勤 会 计师事务所稽核部、 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 及 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助 理 经理 、香 港强 制性公 积 金计 划管 理局 经理、 景 顺亚 洲业 务 发 展 经 理、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 公司 财务 总监 、AXA 国 卫市 场部 助理 总 经理 、 银联 信托 有 限招募说 明书 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 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 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5 月13 日, 自2016 年 5 月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 志 新先 生, 独 立董 事, 山 西财 经学 院 财政 金融 学 学士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副 处 长, 总行 教育 部副主 任 ,总 行监 察室 主任, 广 东省 分行 党 组 副 书 记、 副行 长, 广西区 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党委 组织 部 部 长) , 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总行党校 (高级研修院) 常务副校长, 总行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 独立董事,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 公 司 投资 分析 师, 霸菱国 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纽 约摩 根担 保 信 托公司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丰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2005 年5 月起改组为 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 司 投资 董事 ,新 鸿基地 产 有限 公司 企业 策划总 经 理, 中国 平安 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国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 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 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 治 海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全 国律 师协 会 公司 法专 业 委员 会委 员 ,北 京市 人 大立 法 咨 询专家 , 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 硕士 ,历 任江 苏省盐 城 市政 法干 校干 部 ,首 都 经贸 大学 经 济 系讲师, 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 5 月 8 日 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 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2007 年5 月加入信 达 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 部副总 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 理、 监察 稽 核 总监助理。自2015 年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29 年招募说 明书 证 券 从业 经 历, 具有 证券 与 基金 从 业资 格、 基金 业 高管 人 员任 职资 格。1989 年至 1996 年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托投 资 公司 工作 ,历 任证券 部 副总 经理 、深 圳证券 业 务部 总经 理 、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财 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士。20 年证券、 基 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 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 总 监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等 职 务, 其间 两次 借调到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部工作 , 参与 老基 金 重 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 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 。2005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 生, 副总经理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 证 券 与基 金从 业资 格、基 金 业高 管人 员任 职资格 。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信托 投资 公 司 证 券 总部 驻武 汉证 券交易 中 心交 易员 、计 划财务 部 会计 、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计划 财务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中国 信达信 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营 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计财 部 经理 ;宏 源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理 总 部业 务监 控部 经理兼 清 算中 心经 理 、 资 金 财务 总部 副总 经 理、 资 金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客 户资 金存 管中 心 总经 理 等职 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 理兼财务总监、 副总 经理。 王咏辉先生, 总经理助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 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 (JPMorgan) 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 高级分析师, 伦敦巴 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基金 经理 、 部门负 责 人 ,巴 克莱 资 本公司 (Barclays Capital ) 部 门 负责 人,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Manulife Teda )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招募说 明书 人 、 基金 经理 ,鹏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及衍 生 品投 资部 总经 理、 资 产 配置 与基 金 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 兼投 资总 监。 王咏辉 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英国 基金 经 理 从业资格(IMC) ,英国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 )认证资格。 2、 基金经理 孔 学 峰先 生: 中 央财 经大 学 金融 学硕 士 。历 任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研 究 员、 固 定 收益总部副总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下固定收益部 总 经 理、 固定 收益 副总监 、 固定 收益 总监 、公募 投 资总 部副 总监 ,信达 澳 银稳 定价 值 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5 月7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14 日起至 今)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纯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30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新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25 日起至今) 。 3、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5 名。名单如 下: 主席:于 建伟,总经理 委员 :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招募说 明书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价格 ;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招募说 明书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招募说 明书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行 为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 基金 可 不受 相 关 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对上 述禁 止行 为规定 进 行变 更的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本 基 金 可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 、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为 加强 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 营,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及公 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证 券法 》、 《证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公 司 管 理办 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 司 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 司 内部 控制 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 公司 的发 展 规划 , 在 充 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 用管 理方 法、实 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 制体 系, 制 定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系统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 责任 ,公 司 管理 层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 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招募说 明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控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员 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 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操 作 相互 独立 。公 司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 括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 督 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说 明 书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 知 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③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 稽 核部 门独 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 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 确 保股 东会 、 董事 会、 执 行监 事和 管 理层 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 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 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招募说 明书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授 权 评价 和反 馈 机制 ,包 括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 和 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 确划 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 资和 交 易、 交 易 和 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有 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务 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 立有 效 的内 部监 控 制度 ,设 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察 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司定 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 的 有 效性 ,并 根据 市场环 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律 法 规等 情况 进 行 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 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 立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 维 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 格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符 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招募说 明书 ②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③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资 依 据, 重要 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 有 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 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 征 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 度, 基金 经 理不 得直 接 向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 或者 直 接 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资 指 令, 确认 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 涉 及关 联交 易的 ,在相 关 投资 研究 报告 中特别 说 明, 并报 公司 投资审 议 委员 会审 议 批 准。 (6 )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 考 虑 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务 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序 、 经济 后果 等, 严格控 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 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 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招募说 明书 (9 )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遵 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 制 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设计 开发 符 合国 家、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 标准 的 要求 ,编 写 完整 的 技 术 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证 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 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 过严 格 的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 网分 离制 度 等管 理 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 算机 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 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 护整 个 过 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 司软 件 的使 用充 分 考虑 到软 件 的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 展性 , 具 备 身 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息 技 术系 统设 计 、 软 件 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得 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定 期 更换 ,不 得 向 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确 地传 递到 会计等 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算 机 交易 数据 的授 权修改 程 序, 并坚 持 电 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会 计 核算 办法 》、 《企业 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 制度 、公 司 财招募说 明书 务 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 和 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 建立 严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20 )明 确职 责 划分 ,在 岗 位分 工的 基 础上 明确 各 会计 岗位 职 责, 禁止 需 要相 互 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 基金 为 会计 核算 主 体,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基金 会计 核算与 公 司会 计核 算 相 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 证 设计 、登 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 保 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 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 取合 理 的估 值方 法 和科 学的 估 值程 序, 公 允反 映基 金 所投 资的 有 价证 券 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 范基 金 清算 交割 工 作, 在授 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 订完 善 的会 计档 案 保管 和财 务 交接 制度 , 财会 部门 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 务 用 章 、 支票 等重 要凭 据和会 计 档案 ,严 格会 计资料 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 计 数 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密。 (27 )严 格制 定 财务 收支 审 批制 度和 费 用报 销运 作 管理 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 家财 税 制 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 司设 立 督察 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 董事 会 聘任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 据 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长 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 关 档 案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 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公 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保 证招募说 明书 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30 )明 确监 察 稽核 部门 及 内部 各岗 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 备充 足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严 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 化内 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 司董 事 会和 管理 层 重视 和支 持 监察 稽核 工 作, 对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 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本 外 币 储 蓄 存 款 ; 办 理 汇 兑 ; 从 事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包 括 代 发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代 理 各 项 公 用 事 业 收 费 和 代 收 税 款 等 ; 代 理 发 行 、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特 定 业 务 ; 办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和 农 村 信 用 社 大 额 协 议 存 款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和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 提 供 个 人 存 款 证 明 服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以 非 牵 头 行 身 份 参 与 政 策 性 银 行 、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及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牵 头 组 织 的 银 团 贷 款 业 务 ; 邮 政 储 蓄 定 期 存 单小额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 吸 收 对 公 存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经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成 立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 )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承 继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招募说 明书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机 构 、 业 务 和 人 员 , 依 法 承 担 和 履 行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 相 应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 法 律 责 任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坚 持 服 务 “ 三农 ” 、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 服 务 城 乡 居 民 的 大 型 零 售 商 业 银 行 定 位 , 发 挥 邮 政 网 络 优 势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 为 广 大 城 乡 居 民 及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金 融 服 务 , 实 现 股 东 价 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联 合批 准, 获 得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资 格, 是我 国 第 16 家 托 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 资 格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以 服 务为 基础 的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 托 管 团 队、 灵活 的托 管业务 系 统、 规范 的托 管管理 制 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 运作 高效 的 业 务 处 理模 式, 为广 大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众 多资产 管 理机 构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 业、 全 面 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 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 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招募说 明书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健运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室 ,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对违 法违 规行 为及时 予 以风 险提 示, 要求其 限 期纠 正, 同 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 节中 ,对 基 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标 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与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招募说 明书 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招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 售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 代销机构的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本 基 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 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招募说 明书 联系人:刘玉兰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招募说 明书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7】84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 二 、基 金类型 及存 续期限 1、 基金类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 金的面 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 、基 金的募 集期 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 据 《运 作办 法 》的 规定 , 如果 本基 金 在上 述时 间 段内 未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法 定 条 件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延 长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时间 ,本基 金 可延 长募 集 时 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 、发 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募 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 、募 集方式 及场 所 本 基 金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 见基 金 份招募说 明书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需要 , 变更 或增 减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并 按 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八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 基 金发 售募 集 期间 每天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由 本基 金的 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各 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 个 销售 机构 在 本基 金发 售 募集 期内 对 于机 构或 个 人的 每天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若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份 额发 售公 告没 有明确 规 定, 则由 各销 售机构 自 行决 定每 天 的 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认 购应 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手 续 请详 细查 阅 本基 金的 发 售公 告或 各 销售 机 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 (3 )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 请及 认购 份 额 的 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 利 ,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 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担 。 投 资者可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 售网 点或 以其 提供的 其 它合 法有 效 的 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 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投 资 者变 相规 避 前招募说 明书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每 个账 户 的认 购和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限 制进 行 调整 ,具 体 限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3 )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具体按照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及基 金 管理 人互 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用 由 基金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者 的 认购 款项 只 能存 入专 门 账户 ,不 得 动用 。 有效认购 款 项招募说 明书 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 基 金 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 转 份额 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本 基 金采 用金 额 认购 、全 额 预缴 的原 则 ,认 购金 额 包括 认购 费 用和 净认 购 金额 。 其 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0.6%)=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 +3)/1.00=4,973.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 息为 3 元, 认购费率为 0.6% ,则得到 4,973.18 份基金份额 。 十 一、 募集期 间的 资金与 费用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应 当存 入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用。 基 金 募集 期间 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 得从 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招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基金备案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基 金募 集结 束 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本 基金 合同 将终 止并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且无 需 召开 持有 人 大 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机构 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销 售 机构 以及 销售 方式, 并 予以 公告 。投 资人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 其他 情 况 或 根 据业 务需 要 , 基金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需 要对前 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 受的 ,视 为下一 开 放日 的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 请,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招募说 明书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申 请 无效 。投 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 效。 投资 人 赎 回申请生效 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所 或交 易 市场 数据 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 交换 系统 故 障或 其 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 至上 述 情 形消除后支付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 办理 申购 、 赎回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则 申购 款 项招募说 明书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 机构 可根 据 相关 业务 规 则, 对上 述 业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请 。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 于申 购 、 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也不得通过 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投 资人 在直 销机构 销 售网 点首 次申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 特 定 交易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暂 不受 此限 制) ;基金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 收益 转 购基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 可 以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 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 并 赎 回; 如因 红利 再投资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 巨额 赎回 、基 金转换 等 原因 导致 的 账 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 份;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等 的数 量 限 制, 以及 单个 基金账 户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上 限。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招募说 明书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7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1、 申购费率: 申 购 采用 前端 收 费模 式, 费 率按 认购 金 额采 用比 例 费率 ,投 资 人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申购 人 承 担 , 可 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 资 人在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 应交 纳赎 回 费。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持 有 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T<7 天 1.5% 7 天≤T<6 个月 0.1% T ≥6 个月 0 ( 注:T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期限;6 个 月按 180 天计 算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 收 费 方式 ,调 整后 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上 述 费率和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费用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 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 律 规则的规定。 七 、基 金份额 申购 和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0.8%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 4,919.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假设持有期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2100=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 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假 定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 明书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 况,根据基 金 合 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 单日 申购 金 额 或净申 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 当日 申 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 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6 、7、9、10 项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招募说 明书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 支付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全额支付 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 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 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招募说 明书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 理申 购或 赎 回 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且条 件具 备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 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或 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基金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 金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 提供 的相 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 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手 续 、冻 结方 式 按 照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 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 相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在 追求 基 金资 产长 期 安全 的基 础 上, 通过 积 极主 动的 管 理, 力争 实 现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持续、稳健增长 。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 券、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单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投资策略, 通 过 对宏 观经 济、 国家政 策 、信 用主 体评 级水平 等 各种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因 素细 致深 入 的 分 析 ,确 定债 券组 合资产 在 国债 、金 融债 、信用 债 等品 种之 间的 类属配 置 比例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综合 运用 久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回 购套 利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略 积极 主 动 地进行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 类属配置比例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市场 细 分为 不同 类 属, 定期 跟 踪分 析不 同 类属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 并结 合 该招募说 明书 类属的 市 场容 量、 流动性 确 定其 投资 比例 范围, 把 上述 数据 和目 标久期 等 输入 债券 类 属 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基 金 还将 根据 市 场实 际利 率 与公 允值 的 差异 、市 场 风险 水平 对 最优 配置 比 例进 行 调 整 。 当市 场实 际利 率高于 公 允值 时, 本基 金将逐 步 增加 这类 资产 的头寸 , 目的 是获 得 有 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二)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策略 久期 策略 的目 标 是在 预期 利 率上 升时 保 全资 本, 预 期利 率下 降 时获 得较 高 的资 本 利 得 。 本基 金将 通过 综合分 析 宏观 经济 指标 (如国 内 生产 总值 、工 业增加 值 、固 定资 产 投 资增速、 价格指数、 消费增长率、m1 、m2 、 信贷增长、 汇率、 国外利率等) 、 宏观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 汇率 政策 等) 以及市 场 指标 (如 新债 券的发 行 利率 与市 场 收 益 率 的差 异、 中央 银行的 公 开市 场操 作、 回购利 率 等) 预测 利率 的变动 方 向、 范围 和 幅 度。 具 体 而言 ,当 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 将 缩短 债券 组 合的 平均 久 期, 在 规 避 市场 风 险 的 同 时, 获取 再投 资收益 。 当预 期利 率下 降,本 基 金将 增加 债券 组合的 平 均久 期, 获 取 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 券 收益 率曲 线 形状 在受 到 央行 货币 政 策、 公开 市 场操 作、 经 济增 长率 、 通货 膨 胀 率 、 货币 供应 量和 市场预 期 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下 , 可能 发生 平行 移动、 非 平行 移动 ( 平 坦 化 、陡 峭化 、扭 曲)等 变 动。 收益 曲线 策略就 是 通过 对市 场收 益率曲 线 的非 平行 变 动 预期,追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本 基 金将 用情 景 分析 的手 段 比较 不同 的 收益 曲线 投 资策 略, 即 子弹 策略 ( 构成 组 合 的证券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 梯形策略 (构成组合内每种期限的证券数量基 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状 况下相应的最优投资策略, 确定债券资产中短期、 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比例。 3、 回购套利策略 招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将 在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构 许可 的 条件 下, 积 极运 用回 购 套利 策略 , 提高 组 合 收 益 。利 用回 购进 行无风 险 或低 风险 套利 的主要 策 略包 括回 购跨 市场套 利 、回 购与 现 券 的 套 利以 及不 同回 购期限 之 间的 套利 等; 利用回 购 进行 高风 险套 利的主 要 策略 包括 正 回 购杠杆操作、逆回购卖空操作等。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在 个券 选 择策略 方面主要 采用 风 险收 益率 优 化。 本基 金 首先 采取 与 股票 投 资 相 似 的公 司分 析方 式,对 信 用债 发行 人的 公司治 理 、发 展前 景、 经营管 理 、财 务状 况 及 偿 债 能力 作出 综合 评价, 从 而判 断企 业债 的信用 风 险和 估值 水平 。本基 金 同时 对信 用 市 场 进 行跟 踪分 析, 关注宏 观 经济 、政 策环 境、信 用 环境 等对 市场 利差水 平 的影 响。 本 基 金 将 根据 个券 的估 值及在 市 场中 的水 平动 态调整 组 合, 买入 低估 和风险 收 益相 对高 的 个 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由 于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具 有 流动 性较 差 、信 息披 露 不公 开、 风 险收 益水 平 较高 等 特 点 , 因此 对该 类信 用产品 的 投资 主要 遵循 精选个 券 、总 量控 制、 分散投 资 、长 期持 有 的 原 则 。对 个券 投资 前主要 采 取与 股票 投资 相似的 公 司分 析方 式, 对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 行 人 的公 司治 理、 发展前 景 、经 营管 理、 财务状 况 及偿 债能 力作 出综合 评 价, 从而 选 择 收 益 率水 平与 信用 风险匹 配 ,利 差对 违约 风险和 流 动性 风险 构成 合理补 偿 的个 券进 行 投 资 。 投资 以后 以高 于普通 信 用债 的频 度对 发行人 的 情况 进行 密切 跟踪, 包 括且 不限 于 对 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 与受托人、 投行、 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 以 保 持对 发行 人经 营状况 和 偿债 能力 变化 情况的 了 解。 对于 组合 里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暴露, 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进行总量控制、 分散投资,降低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在宏 观 经济 和基 本 面 分 析的 基 础上 ,对 资 产证 券化 产 品的 质量 和 构成 、 利 率 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险 等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作出相 应 的投 资决 策, 力求在 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 可能 的提 高 本 基金的收益 。 招募说 明书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 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招募说 明书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 (9 ) 、( 13 ) 、 (14 )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期 间,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 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 三 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 金 可 不受 相关 限制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进行 变更 的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基金 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招募说 明书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 90%+ 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 (税 后)× 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是: 中 债 综合 全价 ( 总值 )指 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编制 ,该 指 数旨 在 综 合 反 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价 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该 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市场 和 交易 所市 场 , 具 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体 走 势, 适合 作为 债券投 资 收益 的衡 量 标 准。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此, 选取中债综 合全价 (总值) 指数 ×90%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10%作为 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更综合评价本 基金的投资业绩。 若未来 业绩比较基准 中所使用的指数停止发布或 变更名称, 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市场 发 生变 化导 致 本 业 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 在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适当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 告, 而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预 期 收益 和风 险 水平 低于 混 合型 基金 、 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 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法 1 、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指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 央 银行 债、 政策 性银行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 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 商业 银行 金 融 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 价值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 价未 能代 表 计 量 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以 确认 计量 日 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 存 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招募说 明书 确定公允价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 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 金 估 值的公平性。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误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招募说 明书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 明书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招募说 明书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 案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 明书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招募说 明书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招募说 明书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披 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媒 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招募说 明书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 基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 款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招募说 明书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十)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年 报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招募说 明书 (十一)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于 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 众 查阅、复制。 八 、 当 出现 下述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招募说 明书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能 够 提供 固定 收 益 预 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带 来 的损 失。 基金 在投资 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各 种 风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自 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 回风 险是 开 放 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 的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 时赎 回持 有 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 金 分为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将 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风 险 。一 般来 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投 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 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 投 资 人应 当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 取 等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 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方 式 。但 是定 期 定 额 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能 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化 , 不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不 会降 低 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风险 即 由 于债 券价 格 的不 利变 化 导致 基金 损 失的 可能 性 。根 据引 起 债券 价格 波 动的 主 要 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波动, 所引发本基金收 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 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 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 基 金可 持有 不 同到 期时 间 的债 券产 品 ,因 此, 对 于本 基金 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较 长 的 债 券 来说 ,利 率风 险的影 响 是比 较大 的。 本基金 将 保持 组合 合理 的剩余 期 限结 构, 规 避 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 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 再 投 资时 的利 率水 平和再 投 资的 策略 。因 未来市 场 利率 的变 化而 引起再 投 资收 益率 的 不 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 动性风 险 包 括 因基 金资 产 无法 按照 合 理的 价格 及 时变 现所 导 致基 金收 益 变动 的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对较 好 ,但 是在 特殊 市场情 况 下( 如大 幅加 息或市 场 资金 紧张 等 情 况 下 )也 会出 现部 分品种 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如果 基 金赎 回金 额 较 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招募说 明书 债 券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是指 通 过该 市场 来 出售 与购 买 债券 方面 存 在的 困难 而 对投 资 者 所形成的风险。 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 交易金额较大、 交易链条较长的特点、 若 个 别机 构因 流动 性不足 、 则有 可能 造成 后续交 易 链条 中的 其他 机构收 到 牵连 ,将 会 对 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 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部 分延 期赎回 或 暂停 赎回 。同 时,若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 。 3、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 基 金可 能实 施 备用 的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以 更 好地 应对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 待的 前提 下, 可依照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 调整 ,作 为 特 定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延 期办 理 巨额赎 回申请 ; (2)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本 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6)摆动定价 。 当 基 金管 理人 实 施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时, 可能 对 投资 者产 生 一定 的潜 在 影响 , 包 括 但 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基 金 、赎 回申 请不 能确认 或 者赎 回款 项延 迟到账 、 如持 有期 限 少 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 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 做好投资安排。 三、 现 金储备 管理 风险 债 券 基金 的特 殊 性质 要求 基 金必 须保 持 一定 的现 金 比例 应对 较 为频 繁的 赎 回需 求 。 在 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可能 存 在现 金备 付不 足而需 以 较高 利率 融资 ,或者 现 金备 付过 多 而招募说 明书 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 信 用风险 当 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 息时 ,将 直 接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业债, 央 行 票据 以及 相关 品种的 回 购, 信 用 风险 较低。 但 是, 随着 短期 资金市 场 的发 展, 本 基 金 的 可投 资品 种增 加以后 , 可能 会出 现一 定程度 的 信用 风险 。比 如,商 业 票据 可能 出 现 企 业 拒绝 支付 的情 况,这 些 潜在 的风 险会 给投资 者 带来 不利 的影 响。本 基 金将 利用 本 公 司 所 具有 的行 业和 公司分 析 能力 ,采 用国 内外成 熟 的信 用分 析方 法,对 信 用风 险进 行 深 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 交 易对手 违约 风险 交 易 对手 违约 风 险是 指当 债 券、 票据 或 债券 回购 等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 收违 约 时, 将 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六、 管 理风险 指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研 究 水平 、经 营 管理 能力 , 会影 响 其 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本 基 金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是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由 非 上市 中 小 企 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 债券 。由 于不 能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交 易 不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评 级 机构 一般 不对 这类债 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 会降 低市 场 对 该 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 响该 类债 券的 市场流 动 性。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 主体 的资 产 规 模 较 小、 经营 的波 动性较 大 ,且 各类 材料 不公开 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分 析 并跟 踪发 债 主 体 信 用基 本面 的难 度。当 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 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八、 资 产配置 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 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招募说 明书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 可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 基金 或者 基 金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招募说 明书 外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招募说 明书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招募说 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收 费方 式 , 或增加 、 减少 、调 整 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机 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 、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 召集 ,并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招募说 明书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 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招募说 明书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通讯 开 会方 式及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权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 一 ( 含三 分 之 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招募说 明书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 权益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 出 示 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合 法 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4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进行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招募说 明书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讨 论 的 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涉 及 事项 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提 案 涉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招募说 明书 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修 改, 以届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 为准 ) 通 过 方 可做 出。 除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招募说 明书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 则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在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招募说 明书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基 金合 同 的订 立、 内 容、 履行 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 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 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招募说 明书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 本外 币储 蓄 存款 ;办 理 汇兑 ;从 事 银行 卡( 借 记卡 )业 务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包括 代发 工资和 社 会保 障基 金、 代理各 项 公用 事业 收费 和代收 税 款等 ;代 理 发 行 、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代理 政策性 银 行、 商业 银行 及其他 金 融机 构特 定 业 务 ; 办理 政策 性银 行、中 资 商业 银行 和农 村信用 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买卖 政 府债 券、 金 融 债 券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承 销 政府 债券 和政 策性金 融 债券 ;提 供个 人存款 证 明服 务; 提 供 保 险 箱服 务; 办理 网上银 行 业务 ;以 非牵 头行身 份 参与 政策 性银 行、国 有 商业 银行 及 股 份 制 商业 银行 牵头 组织的 银 团贷 款业 务; 邮政储 蓄 定期 存单 小额 质押贷 款 业务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业务; 吸 收对 公存 款; 办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 、 上市的国债、 金 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 券、 中小 企 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单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招募说 明书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 规招募说 明书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除上述 第 (2 ) 、 (9 ) 、 (13 ) 、( 14 )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理 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投 资的 监 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基金 托 管人 严 格 依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约定的 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造 成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 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 托管 协 议约 定履 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 金 管招募说 明书 理 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的,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 金 可 不受 相关 限制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进行 变更 的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基金 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从 事 关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 单及 其更 新 ,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前 得到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如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约 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风 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中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定 期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 由, 在与 交 易招募说 明书 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 人 电话 确认 ,新 名单自 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与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间 市场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和交 易方 式 进行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 理人 仍不 撤销 的,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因 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有 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银 行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买 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 定 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风 险 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 易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 监督。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招募说 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文 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书 的 开立 、传 递、 保管等 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在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有 违 反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约定的 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若 基 金管 理人 拒不 执 行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拒 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改正 。如基 金 管理 人拒 绝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10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 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11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及 时 、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 收且 如遇 到问题 应 及时 反馈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 是否 对非 公 开 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的 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基 金 托管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 改正 等。 基金管 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招募说 明书 所遭受的损失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 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 财产 。如 果基 金财产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 坏、 灭失 的 ,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开 信 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账 日 期信 息的 , 应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招募说 明书 行 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在 基 金募 集期 内产 生的利 息 将折 合成 基 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 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基 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 用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中 开 立二 级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 托招募说 明书 管 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 并管 理; 若 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报 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 议, 协 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6、其他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 要而开 立 的 其 他账 户 , 可以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其中实 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 于托 管银 行 的 保 管 库, 应与 非本 基金的 其 他实 物证 券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记 结算机 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及 其他 基金 财 产 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相关业 务 程序 另有 限制 除外。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 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上 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 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及复 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 公布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 并 提 交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 提供 , 不招募说 明书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应 当妥 善 保存 登记 数 据, 并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称、 身 份信 息 及 基 金 份额 明细 等数 据备份 至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机 构 ,其 保存 期限 自基金 账 户销 户之 日 起 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等涉 及到基 金 重要 事项 日 期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 后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 管 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 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招募说 明书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招募说 明书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 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 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时 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基 金 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管 理、 托管与 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的 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期 申 购计 划不 受 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投 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 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 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 对 账 通知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主动 定 制对 账通 知服 务的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求 提 供相 应的 对账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还定 期或不 定 期提 供丰 富 的招募说 明书 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 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 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沟通, 参 与 基金 管理 人举 办的各 种 互动 活动 。基 金管理 人 也将 妥 善 处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出 的 建议或投诉。 二、 联 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传真)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一、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地 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 募说明 书的 查阅方 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