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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和纯债债券A(002736)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 裕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证监 许可[2016]736 号文 注册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 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 持
有的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 理风 险等。 其 中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 一般 是信 用资质 相对 较差 的中 小企 业, 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低 、 外部融 资的 可得性 较差 , 信用风 险高 于大中 型企 业 ; 同时 由于 其财务 数据 相 对
不透明 , 增 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别 所蕴 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度 。 其 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的 其他 信用
品种, 极端 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 的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谨 慎做
出投资 决策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1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泓德 裕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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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复 核 了 本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泓德 裕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8 
十 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9 
十 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4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 七、风险揭示 ........................................................................................................................................ 75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4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0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 110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 四、备查文件 ................................................................................................................................. 114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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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泓德 裕和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 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泓德 裕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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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裕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裕 和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裕 和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德裕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裕和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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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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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 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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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2,0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基金 管理 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易 程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广 电 事 业 部 总经 理 、亿 品 科技 有 限 公 司运 营 副总 裁 、搜 房 资 讯 有限 公 司执 行 副总 裁 、 西班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商 务经理 。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张文雯 女士 , 董事 , 学士 。 现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协理 。 曾 任 阳 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财务 管理 处负 责人 、 毕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部 助理 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民 商经济 法学 院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研究 员, 北京 市京 师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曾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公司 法律事 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企业 融资 总部 首席律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学 所副 研究 员。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中 国律 师事务 中心 国 际 融资部 主任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总监助 理 , 基 金经 理 , 博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市场部 总监 , 博士 。 曾任 深圳市 大富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裁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 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处处 长、 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宏 观经 济分析 师。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助理 兼 投资 管 理中 心 总 经 理、 阳 光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资产 管 理中 心 投 资 负责 人、阳 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倩 , 女 , 基金 经理 , 硕 士。 曾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金融 市场 部 、 资产管 理部 理财组 合投 资经 理,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 现 任泓德 泓富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 德 裕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泓德 泓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康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裕祥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 添利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泓德裕 泽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裕 鑫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泓 德泓华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生 ,副 总 经理、 事业 二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硕 士。 曾任幸 福 人寿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 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投 资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总监 助 理,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任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研 究 员、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部 研究员 。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11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3)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4)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8)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总体原 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 规咨 询、合 规培 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 职 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 度是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会 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金字 【1998 】3 号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 基本 养老 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3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 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 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 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 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 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资 产、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 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 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6)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了 基于 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 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 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1)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 澄 清或 纠 正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网址:www.lufunds.com (10)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1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12)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 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1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1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1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客服电 话: 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16) 深圳 市新 兰 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17)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 旻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 孙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1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1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2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21)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2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2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24)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25)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26)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27)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2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29)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人代 表: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网址: www.igesaf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30)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31) 喜鹊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二) 登 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6]736 号 文注 册募 集。 募集 期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止,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额 201,893,239.85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906.64 份, 合 计 201,894,146.49 份, 募集 户数 为 298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并 终止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 他销 售 机 构。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 赎 回业务 ; 6 、本基 金份 额分 为两 个类 别,适 用不 同的申 购费 或 销售服 务费 ,投 资者在 申 购时可 自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7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申购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销售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无上 限。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申 请及申 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如 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 (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由 申购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承 担, 申购 费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 3 、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按每 笔 A 类基金 份 额认购 申 请单独 计算 。 4 、本基 金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适 用相 同的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着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 赎回费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0 日 0.5% 30 日 ≤ 持有 期<180 日 0.25% 持有期 ≥18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可 以按中 国证 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1)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份 额,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 1.050=9448.22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448.22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的 投资 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4: 某 投资 人投 资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10,00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 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0 元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 份 基金 份额 。 在 C 类基金 份额 存续 期间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净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5: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30 日,适用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该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25% =3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31.25 =12,468.7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30 日, 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12,468.75 元。 C 类 基金 份额 与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相 同。 3 、T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计 算 公式为 计算 日 某 一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 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 容详 见 2016 年 12 月 27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发布 的《 关于 泓德 裕和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前 提下,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资 产管理 和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公司债 、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资产 配置 策略 、 久期 策略 、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可转换 债 券 投资策 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策略 、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投资 策略 、 国 债期货 投资 策 略 等。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 市 场利率 走势 、 市场 资金 供 求情况 , 以及 证券 市场 走 势、 信用 风险 情况 、 风险 预算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 预测各 类资 产在 长 、 中 、 短期收 益率 的变 化情 况 , 进而确 定资 产的 最优配 置比 例和 相应 的风 险水平 。 2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包 括经 济增 长 、 通 货膨胀 、 货币 信贷 、 财政 收支 、 汇 率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和资本 流动 等) 、 政 策面 ( 包括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和外 贸政 策等 ) 、 资金 面、 估 值、 债 券供 求和 市场 情绪 等技术 因素 进行 分析 , 判 断债券 市场 对上 述变 量和 政策的 反应 , 预 测未来 的利 率水 平变 化趋 势, 并 据此 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 减 轻通 胀等因 素对 基 金 债券投 资的 负面 影响 ,利 用通胀 下降 对债 市带 来的 投资机 会, 提高 债券 组合 的总投 资 收 益 。 3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增 长和 通胀预 期、 债券 长短 端的 供求因 素的 研究 , 对 债券 市场收 益 率 期限结 构进 行分 析, 运 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确 定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对 不同期 限的 债 券 进行配 置, 以充 分利 用收 益率曲 线斜 率和 曲度 的变 化,达 到预 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的 目的 。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包括传 统可 转换 债券 , 即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换 债券和 可交 换债 的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参与 可转 换债 券有两 种途 径, 一种 是一 级市场 申购 , 另 一种是 二级 市场 参与 。 一 级市场 申购 , 主要 考虑 发 行条款 较好 、 申购 收益 较 高、 公司 基本 面 优秀的 可转 债; 二级 市场 参与可 运用 多种 可转 债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将运 用企 业基本 面分 析 和 理论价 值分 析策 略 , 精 选 个券 , 力 争实 现较 高的 投 资收益 。 同时 , 本基 金也 可以采 用相 对价 值分析 策略 , 即 通过 分析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握 可转 换 债 券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 券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 收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时 ,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用 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 程 中, 应 采取 更为 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 投 资 该类债 券的 核心 要 点 是分 析和跟 踪发 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 资产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 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动 ; 研 究标 的证 券发 行条款 , 预 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7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投 资策 略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基于期 限匹 配、 风险 控制 的需求 , 本 基金 将综 合研 究及跟 踪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券 的 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等 方面 的因素 , 适当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 在 期限 匹配 的前提 下 ,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匹配 的品 种优化 配置 。 8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国债 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 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 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四)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五)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 究及 外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形 成投 资策 略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组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 易 部 。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 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3)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后, 需遵 循下 列限 制: 1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3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 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收益率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 涵 盖的范 围 全面,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 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市 场等) 、不同 发 行主体 (政 府、 企业等 ) 和期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 体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更 加深入 地研 究和 分析 市场 。 在综 合考 虑了 指数 的权 威性和 代表 性、 指数 的编 制方法 和本 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5,584,072.90 98.05 其中: 债券 75,584,072.90 98.0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9,884.58 0.39 8 其他资 产 1,203,076.07 1.56 9 合计 77,087,033.5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3,374,187.30 5.41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4,000.00 6.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4,000.00 6.42 4 企业债 券 1,937,855.60 3.1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5,596,800.00 41.01 6 中期票 据 40,659,900.00 65.1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330.0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5,584,072.90 121.1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782002 17中铝 业 MTN001 50,000 5,060,500.00 8.11 2 101754068 17晋煤 MTN003 50,000 5,044,500.00 8.08 3 101764039 17晋能 MTN004 50,000 5,039,000.00 8.07 4 101754056 17苏沙 钢 MTN003 50,000 5,036,500.00 8.07 5 041760006 17大同 煤矿 CP001 50,000 5,027,000.00 8.05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85.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02,690.91 5 应收申 购款 299.9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03,076.0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未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 A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 C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收 益率 ( 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90% 0.05% -4.48% 0.10% 7.38% -0.05%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16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40% 0.05% -4.48% 0.10% 6.88% -0.05%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注: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6 年11 月11 日生 效,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止, 本 基金 成立未 满1 年; 2)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个 月,截 至报 告日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二、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对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收 益平 台或只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综合 协议平 台 进行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和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10 、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1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2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本 基金 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3%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1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划 出, 经登 记机 构分别 支付 给 各 个基金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酌情 调低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上 述费 率调 低事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 况 。 11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13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本基金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 期 公司债 券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投 资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情况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 本 基金 的 市 场风 险 主要 为债券 投 资风 险。 (1)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 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 投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风 险 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主体一般 是信 用资质相 对较差的中 小企业,其经 营状况稳定 性 较低 、 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 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 对不透 明 , 增加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6、国 债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国 债期货,国债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国 债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国 债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7、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是 , 本基金 并不 是 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 其他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其他 销 售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经自 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 效,并 自 决 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 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4)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 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6) 销售基 金份 额; 7)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9)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1)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5)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8)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 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 证 券、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的 除 外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调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前提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 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 售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6)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在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发 生以下任 何一 种情形 时, 本基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部分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并终 止: 1)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2)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少 于200人。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 述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如 果参 加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低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9 、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经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并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3)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 续60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成立时 间: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0,000,000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长期 电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00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券 、 公 司债 、 次级 债 、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债券回 购和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参 与股 票、 权证投 资, 但可 持有 因可 转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包 括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 以及 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生 的权 证。 因上 述原 因持有 的股 票 和 权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 其可交 易之 日 起 10 个交 易 日内卖 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5% 。 2)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a 、 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b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c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h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i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j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k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l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m 、本基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后,需 遵循 下列 限制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n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o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3) 法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 交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 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5)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 证 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回购 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银 行 间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2)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 估 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估 值 日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对应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4)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对 只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平 台 或 只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综 合 协 议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的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或按 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6)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和 证券 公司短 期公 司债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 本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或应 付 利 息 。 9) 本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和 备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10)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估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基 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1 )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 货交 易 所、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 存 期 限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少 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 、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2)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发送 对账 单, 但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详 实填 写或更 新客 户 资料 ( 含姓 名 、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 邮 寄地 址、 邮政编 码等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送 出 的 除外。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在指定 媒介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在 指定 媒 介的公 告。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电子 邮 件 地 址 并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客服 电话订 制电 子邮 件服 务, 可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资 料变 更 后 获得此 项服 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账 户时 如 预 留 手机 号 码 并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客 服 电话 订制短 信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其他销 售 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其 他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 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1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 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喜 鹊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6/15 2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年第2 季度 报 告 2017/07/20 3 关于调 整于 直销 电子 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 定期定 额申 购 业务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2017/07/29 4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6 5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摘要 2017/08/26 6 泓德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7/10/25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泓德 裕 和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泓 德 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裕 和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