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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景泰稳利定开(005327)

景顺景泰稳利定开: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 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景泰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7 】195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
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内股票。
一般不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通受限的股票。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故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
降低的情形。 
(八)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9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基 金的 财产 ............................................................................................................. 4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二、 基金 的 收 益与 分配 ............................................................................................. 5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风险 揭示 ............................................................................................................. 5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一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99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0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基金 由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募集 。 景顺长城 景泰 稳利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等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 长城 景 泰稳 利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景 顺长 城 景泰稳 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景顺 长城 景 泰稳 利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城 景泰 稳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景顺长 城 景 泰稳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的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并在 其后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开放 期: 本基 金是 以 开放期 首日 固定 的方 式定 期开放 , 在每 个封闭 期结 束后设 开放 期,在 开放期 内赎回 基金 不收取 赎回费 (但单 笔申 购在同 一开放 期内赎 回的 除外) , 每个 开 放期 为 5 个 工作 日 32、 封 闭期 : 本 基金 拟设 定封闭 期, 每相 邻两 个开 放期之 间运 作时 段为 一个 封闭期 。 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接 受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7、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则》 :指 《景 顺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期的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7 个 工作 日可变 现资 产:指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市 场正 常交易 的股 票、债券 、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 内到期 或可支 取的逆 回购 、银行 存款,7 个工作 日内 能够 确认 收到 的各类 应收 款项 等在 内的 有关资 产 57、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股东名 称及 出资 比例 : 序号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2 景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49% 3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1% 4 大连实 德集 团有 限公 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光裕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担任 江西 财经大 学教 师, 江西 省审 计厅办 公室 主任 , 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总 会计 师,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任长 城嘉信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2016 年 7 月 加入 本公司 ,任 职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 旗银 行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 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 董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1992 年 9 月 起 , 历 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深 圳蛇 口支行 会计 、工 程管 理部 员工、 人力 资源 部干 部, 新江南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5 年 5 月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起担任 长城 证券 副总 经理 ,现任 长城 证券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 。 许义明 先生,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兼总 经理 、香 港景 顺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大中 华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 。2009 年 3 月 加入本 公司 ,任 职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伍同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文学学 士 (1972 年毕 业) 。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HKICPA ) 、 英 国特许公 认会 计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师(CPA ) 、加拿大 公认 管理会 计师 (CMA) 。 拥有 超过二 十年 以上 的会 计、 审核、 管治 税务 的专 业经 验及知 识,1972-1977 受 训 于国际 知名 会 计师楼 “毕 马威 会计 师行 ”[KPMG] 。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师 行” 所有 者。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独立 董事。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李翔先 生, 监 事, 高 级管 理人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人事 监察 部总 经理 、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营 销总监 、 营 销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管理 理学硕 士。 曾任 伦敦 安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 太区 监察 总监。 现任 景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杨波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经纪 业务 管理 部。 现任 景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光裕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周伟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曾担 任联 博香港 有限 公司 分析 员、 中国研 究总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监兼上 海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亚洲 (除 日本 外) 增 长 型股票 投资 负责 人、 高级 副总裁 , 友 邦保 险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副总 裁。 2014 年 4 月 加入 本公 司, 任 职公 司副总 经 理 。 毛 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曾 先后 任职于 交通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长城证 券金 融研 究所 高级 分析师 、债 券小 组组 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康乐先 生,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 任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研究 员、组 合管理 部投资 经理 、国际 业务部 投资经 理, 景顺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销售 部经理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销售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加 入本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刘奇伟 先生, 副总 经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担任 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实业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长盛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上 海分 公司 总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吴 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通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部 副经 理 ,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裁助理 。2003 年 3 月 加入 本公司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历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 汉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证 券时报 》 社 编辑 记者, 长城 证券研 发中 心研 究员 、 总 裁办副 主任 、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3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皞阳 先生 , 督 察长 , 法 学硕士 。 历 任黑 龙江 省大 庆市红 岗区 人民 法院 助理 审判员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监察 稽核 经理 、监 察稽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通 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争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陈威霖 女士 , 管理学 硕士 。 曾 担任 平安 利顺货 币经 纪公司 债券 市场 部债 券经 纪人 。2013 年 6 月加 入本 公司 ,历 任 交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固定 收益部 信用 研究 员, 自2016 年 4 月起 担 任固定 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具有 6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经 验。 成念良先 生, 管理学 硕士 。曾担任 大公 国际资 信评 级有限公 司评 级部高 级信 用分析师 , 平安大 华基 金投 研部 信用 研究员 、 专 户业 务部 投资 经理。2015 年9 月加 入本 公司, 自 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具 有 8 年 证 券、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5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成念 良先生 曾于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 管理 景顺 长城景 盈汇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6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理 陈 威霖 女 士 兼任景 顺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景 顺长 城 景 丰 货币市 场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成念 良先生 兼任 景顺 长城 景丰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交 易型 货 币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景 颐宏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景颐 盛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顺 益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景泰丰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顺 长 城 景 瑞 双 利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和 景 顺长 城 景 瑞 睿 利回 报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无。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各 投资 总监 、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周伟达 先生 ,副 总经 理; 毛从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总监 ; 陈文鹏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刘彦春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 杨鹏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9、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 以下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等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按照取 消或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规定 履行 职责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按 法律法 规、本 公司 制度进行 证券 投资, 但应 当事先向 基金 管理人 申报 ,并不 得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生利 益冲突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人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 盖公司 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基 金财 产、公司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 当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内部控制 的组 织架构 (i )董 事会审计与风 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对公 司经营管理 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 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 内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向董 事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和 外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 议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及 管理 状 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 并 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形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 整体 风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负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制 度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 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需要 时指 导业 务方 向; 审 定公 司的 业务 授权 方案; 负责 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 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 要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其主 要职责 包括 : 依 照基 金合 同、 资 产管 理合 同的规 定, 确立 各基 金、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资 方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 案,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在 股票 、 债 券、 现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工 作绩 效 ; 需要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 的其它 重大 投资 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可列 席公 司任 何会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 案材料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理 、 制 度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核 ; 每 月独 立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 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职 能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性 、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 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制度 培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 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 交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各 个部 门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包 括各 项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及 日常 经营 运作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设 立部门 和岗 位时 要确 保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持 相对独 立 并承担 各自的 风险控 制职 责,基 金资产 、受托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应 当分离 。 此外, 公司 设独 立的 督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完善 情况 和执 行情 况,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状 况的 检查监 督上 具有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在 制度安 排 、 组 织机 构的 设 计、 部门 和岗 位设 置上 形 成权责 分 明、相 互制约 的机制 ,从 而建立 起不同 岗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消 除内部 风险 控制中 的盲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管理 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东 的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理 的层 次分明 的内 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和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风 险管 理制 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 互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司 在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计 与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序, 并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管理 、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电 子化投 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制 ,在“ 股票黑 名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时 采取 有效 的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 定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3 号 设立日 期: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 , 银监 复[2006]4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 系电 话:010 -6885812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 有员 工 23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基金 从业资 格,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共67 只, 包 括中欧 行 业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原 中欧中 小盘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166006) 、 长信纯 债壹 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长信中 短债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985) 、 东 方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 家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161908 ) 、 长信 利 鑫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3003 ) 、 天 弘丰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164208 ) 、 鹏 华丰泽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160618)、 东方 增长中小 盘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162105 ) 、 中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6012 ) 、 农 银汇理 消费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 基本 面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40036 ) 、 东 方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400016 ) 、 中 欧纯 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 银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 银河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56 ) 、 天弘 通 利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000573 ) 、中加 纯债一 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000552)、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南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63 ) 、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 (000576 ) 、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000647 ) 、 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774 ) 、 中 邮核 心科技 创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66 ) 、 中信 建投 凤凰 货币市 场基 金 (001006 ) 、 景顺长 城稳 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 、 南 方 利 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83 ) 、 易 方达 新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16 ) 、 易 方达 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076 )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50 ) 、 易 方 达新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001249 ) 、易 方达新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001285) 、 天 弘互 联网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0 ) 、 天弘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447 )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314 ) 、 方正 富邦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 南 方利 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570 ) 、 广 发安 富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107 ) 、 天弘 裕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388 ) 、 博时 泰和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2608 ) 、 融 通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002342 ) 、 东兴 安盈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002759 ) 、 万 家颐 和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519198 ) 、 创 金合 信鑫 价值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3191 ) 、创 金合 信鑫动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003230)、 博 时 裕 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140 ) 、 华 安 安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2153 ) 、 南 方荣 发定 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003332 ) 、 天弘 喜 利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483 ) 、 中 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003678 ) 、 中 欧双 利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002961)、 交银 施罗德 裕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519782 ) 、 华 安新恒 利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003805 ) 、 华安新 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003803)、 景顺长城 泰安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003603 ) 、中加 丰泽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003417 ) 、嘉 实 现 金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3460 ) 、 中 融 恒 泰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003013 ) 、 嘉 实丰 安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4030 ) 、 中融 盈 泽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003009 ) 、 中融 盈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3011 ) 。 至今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已 形成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信 托计 划、 银行 理财产 品 ( 本外 币) 、私 募基金 、证 券公司 资产管 理计划 、保险 资金 、保险 资产管 理计划 等多 种资产 类型的 托管产 品体 系, 托管 规模 达 42522.66 亿 元。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务 部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 检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 一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周婷 直销机 构包括本公司 深圳直销中 心及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电 子交易直销前 置式自助前 台 (具体 以本 公司 官网 列示 为准)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减或变 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电话:0755-82370388-1902 传真:0755-22381325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曹竞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高鹤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31 日 证监 许可[2017]1952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设定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 ,具 体的 封闭 期、 开放 期的计 算见 第( 六) 款规 定。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 如 发生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基 金合同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发售 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 发售 方式 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 同时 通过 直销 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两种 方式 公开 募集 。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 点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增减 或 变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 售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面 值发 售,采 用全 额缴 款的 认购 方式。 投资 者 在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 六) 基金 份额 的开 放期 和封闭 期 1 、基 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设定 封闭 期, 每相 邻两个 开放 期之 间运 作时 段为一 个封 闭期 。 本 基金 首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至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 ( 不包括 该日 ) 之 间的期 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下一 个封 闭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后次 日起 ( 包括 该 日)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第 6 个 月的 对应 日 ( 不 包括该 日) , 以 此类推 。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接受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2 、基 金的 开放 期 在每个封 闭期 结束后 设开 放期,每 个开 放期的 首个 开放日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每3 个月的 对应日 。如月 度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若日 历月 不存在 该日的 , 则为对 应月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在开放 期内 赎回 基金 ,本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但单 笔申购 在同 一开 放期 内赎 回的除外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每个 开放 期为5个 工作 日。开 放 期的具 体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开放 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如 封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个 工作日 或开 放期 内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 自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开始 或相 应顺 延。 在开 放期 间 本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3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示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于2018 年1 月10 日生 效,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的 首个 开放日为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第三 个月的 对日 ,即第一 个开 放期为 自2018 年4月10 日至 2018 年4 月16 日的5 个工 作日 (4 月14 日和4 月15 日为周 六 、 周 日 ) , 第 一 个封 闭期 为2018年1 月10日至2018 年4月9 日; 第二个 开放 期的 首个 开放 日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第 六个 月对 日, 即第 二个 开放 期为 2018 年7月10日至2018 年7 月16日( 7月14 日和7月15日 为 周六 、 周 日)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2018 年4 月17日至2018 年7 月9 日 。以 此类推 。 (七)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在投 资者 认购 时收 取认购 费 。 投 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的认 购费 费率按 认 购金额 递减 。 投资者 认购 需全额 缴纳 认购 费用 。 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投 资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认 购申 请分 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认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认购费 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 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 本养 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包 括: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也 拟将 其纳入 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认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18%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 八)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1 、认 购的 程序 (1)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2)认 购款项 支付: 基金 投资者认 购时 ,采用 全额 缴款方式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则 认 购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3)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 销。 2 、认 购的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 、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首 次认 购最低 限额 为10 元( 含认 购费, 下同) ,追加认 购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 的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及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业务 情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 前述 的交易 限额 , 具 体以 基 金管 理人 及各 销售 机构公 告为 准, 投资 者在 提交基 金认 购申 请时 , 应 遵循 基 金管 理人 及各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募集期 间不 设置投 资者单 个账户 最高认 购金 额限制 。 但如 本基金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数 达到 或者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采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认购 申 请有可 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50% 比 例要 求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或 者部 分 认购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4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基 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基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购 金额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尾数 舍去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者 (非 养老金 客户) 认购本 基金10 万 元 , 所对 应的认 购费 率为0.60%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利息100 元。 则认 购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99,403.58+100 ) /1.00 =99,503.58 份 即: 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1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假 定该 笔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利息100 元,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时 ,投 资者 账户 登记 有本基 金基金 份额99,503.58 份。 (九 )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 动 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 同时,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日 日终, 如发 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的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务 的 开放日 为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工作日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载 明 。 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含 该日) , 本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每个开 放期 为5 个工 作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期间由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开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告 。如封 闭期结 束之日 后第 一个工 作日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 开放 期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而发 生 基金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而暂 停申 购与 赎回的 期间 相 应延长 。 开放 期间 本基 金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次开 放期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开放 期的 开 始和结 束时 间。 在开放 期内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办 理时 间结 束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申 请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基 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最低 限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下 同) , 追加 申购 不受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及各 销售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情况 设置 高于 或等 于前 述的交 易限 额 , 具体以 基金 管理 人 及 各销 售机构 公告 为准 , 投 资者 在提交 基金 申购 申请 时, 应遵循 基金 管理 人 及各 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数量不 设上 限 , 但本 招募 说明书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 本 基金 不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 其 他销 售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但 某笔 赎回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部 赎回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3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 得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在申 购时 收取 的申 购费 称为前 端 申购费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的申 购费 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2. 赎 回费 本 基金 份额 收取 赎回 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基金份 额赎 回费 7 天以 下 1.5% 7 天 ( 含) 以 上 30 天 以内 0.30% 30 天( 含) 以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对 于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天 的投资 者, 赎回费 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天的 投资 者,赎 回费 将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赎 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购 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金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按 尾数 舍去 的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申 购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户 )申 购本 基金 10 万元, 所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0%。 并假定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20 元 。则 申购 份 额为: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100,000 /(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99,206.35 /1.0620 =93,414.64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 户)投资 10 万 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定 当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20 元 ,则 可得 到93,414.64 份。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赎 回金 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的 金额 , 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超过 7 天但 小于 30 天, 对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30%,假设 在 开放期 内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620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0620=10,620.00 元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10,620.00 ×0.30%=31.86 元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10,620.00-31.86=10,588.14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588.14 元。 3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小数点后 第 五 位 舍去 ,由 此产生 的 误差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在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其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4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任一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申购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模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者 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除第 4、6、8、9 项外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封 闭期结 束之 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业务 的 , 开 放期自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开始 。 开 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 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 开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 九) 拒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在任一 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拒 绝、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如 封 闭 期 结 束之 日 后 第 一个 工 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 无 法 按 时开 放 赎 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开 放期 内因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生 基金 暂停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而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 期内单 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的前 提下 , 应当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 若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20% 以上的 部分 ,将自 动进行延 期办 理。对 于其 余当日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 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某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延期 办理 期限 超过 本次 开放期 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 开放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人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提 交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而 被延期 办理赎 回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办 理赎 回业务,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部 分延期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 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为投 资者提 供 长期稳 定的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质 押及 买 断式回 购、 协 议存 款、 通 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 换债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工作 日 内 卖出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如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上述 投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 以 变更后 的比 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相 应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 投资 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 的宏 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 市场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 现大 类资产配 置,把 握不同 的经济 发展 阶段各 类资产 的投资 机会 ,根据 宏观经 济、基 准利 率水平 等因素 , 预测债 券类 、 货 币类 等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 结合 各类 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析 ,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公 司) 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债 券部 分等 品种与 同 期限国 债或 央票 之间 收益 率利差 的扩 大和 收窄 的分 析, 主动 地增 加预 期利 差将 收窄的 债券 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 属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以获 取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 资收益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在 保证 资产 流动 性的基 础上 , 采 取利 率预 期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 策略相 结合 的积极 性投 资方 法, 力求 在控制 各类 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稳 定的 收益 。 ①利率 预期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的 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行 数据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预测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 分 析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 在此 基础上 预测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降 时, 提 高 组合 的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策略 如子弹 型组 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阶 梯型 组 合等。 ②信用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 公司 ) 债 等不同 债券 种类 的利 差水 平, 结 合 各类券 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况 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况 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类 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同 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个券选 择层 面, 基金 管理 人自建 债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对所 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详 细的 财务分 析和 非财 务分 析后 , 进行 各券 选择 。 财 务分 析方面 , 以 企业 财务 报表 为依据 , 对 企业 规模、 资产 负债 结构 、 偿 债能力 和盈 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 (包 括管 理能 力、市 场地 位和 发展 前景 等指标 )则 主要 采取 实地 调研和 电话 会议 等形 式实 施。 ③时机 策略 ⅰ 骑乘 策略。 当收益 率曲 线比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限利差 较大 时,可 以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益 率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债 券,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ⅱ 息差 策略。 利用回 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 益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获 得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ⅲ 利差 策略。 对两个 期限 相近的债 券的 利差进 行分 析,从而 对利 差水平 的未 来走势 做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出判断 , 从而 进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缩小 时 , 可 以买入 收益 率高的 债券 同 时 卖出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缩小 获得 投资收 益 ; 当 预期利 差水 平扩大 时 , 可 以 买入收 益率 低的 债券 同时 卖出收 益率 高的 债券 ,通 过两债 券利 差的 扩大 获得 投资收 益。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测 资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并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 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对标 的证 券 收益率 的影 响 , 综合 运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 、 个券选 择以 及把 握市 场交 易机会 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 结 合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益 高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①相对 价值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定期 公布 的宏观 和金 融数 据以 及对 宏观经 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势的 综 合分析 , 判断 下一阶 段的 市场走 势 , 分 析可转 换债 券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 过对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溢 价率 和Delta 系数的 度量 , 筛选 出股 性 或 债性较 强的 品种 作为 下一 阶段的 投资 重 点。 ②基本 面研 究 基金管理 人依 据内、 外部 研究成果 ,运 用景顺 长城 股票研究 数据 库(SRD )对 可转换 债 券标的 公司 进行 多方 位、 多角度 的分 析 , 重点 选择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 公 司基 本面素 质优 良 的 标的公 司。 ③估值 分析 在基本 面分 析的 基础 上, 运用 PE 、PB 、PCF 、EV/EBITDA 、PEG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以 及 DCF 、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法 对标 的公司 的股 票价 值进 行评 估。 并根 据标 的股 票的 当 前价格 和目 标价 格, 运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分别 计算可 转换 债券 当前 的理 论价格 和未 来目 标价 格 , 进 行投资 决 策 。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 投资 决策 流程 、依 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基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金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包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金 财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召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据 对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除 履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负 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研 究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是投 资研究 部常设 议 事 机构, 负责讨 论行业 信息 、个股 信息、 回顾行 业表 现、行 业配置 、 模拟组 合表 现、 近期 研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 场热 点、 当日投 资决 策、 代行 表决 权、 投 资备 选库 调整等 问题 。 投 资研 究部 主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 究、 行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究 , 负责 编制 、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建立 、 完 善、 管 理并 维护 股票 研究 数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 总监 和基金 经理 提供基 金投 资 决 策依据 。 投 资研 究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 造、 优 化、 风险 管理及 头寸 管理 等日 常工 作; 拟订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 产配 置方案 、 重 大投资 项目 提案 和投资 组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实 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 席会议 决定的 投资方 案并 在授权 范围内 作出投 资决 定;依 据自主 的研究 积极 把握市 场动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 并 对管 理基 金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中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常 管理 工作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 对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督察 长、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 职 责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制度 本身 隐含 的风险 , 以 及这 些制度 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题 , 并 负责 审定 风险 控制政 策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产 风险 状况 分析报 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业 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需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司 的业 务 授 权方案 ; 负责 协调处 理突 发性重 大事 件 ; 负责 界定 业务风 险损 失责 任人 的责 任; 审议 公司 各 项风险 与内控 状况的 评价 报告; 需要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审议 、决策 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 理事项 。 绩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 管理系 统 , 并 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绩 进行 分 解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规控 制。 本 基金 的投 资流 程如 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 投资 流程 示意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投 资研 究部 制定 下一 阶 段投资 策略 。 2 、由基 金经理 依据对 宏观 经济、股 市政 策、市 场趋 势分析以 及公 司既定 的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 债券 类属 资产 配置建 议。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核基 金经理提 交的 大类资 产配 置、债券 类属 资产配 置建 议,并 最 终决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 4 、投资 研究部 按流程 筛选 出可投资 品种 ,由基 金经 理依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投资 限 制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体 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5. 持续 在投 资、 交易 、风 控等环 节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持续风 险管 理 。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 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以 及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开放期 内,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超 过 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组合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 交易/ 合规/ 风控 提出资产配置 建议 议 基金经理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次级 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市 值总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2) 投资 于可 转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的 资金 不得 超过 投资组 合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7) 开放 期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本 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8)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 (18) 、 (19 ) 项以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收益 率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样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地 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中债 综合 指数 各项 指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 利于 更加 深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综合 考虑 了 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 指数 收 益率 作为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业绩比 较基 准, 该业 绩比 较基准 能够 比较 真实 的反 映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或 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以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 但 不需 要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本 基金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充足理 由认为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6 、存在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相 关规范 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舍去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 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3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 述 “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若 相关 法律法 规修订 或变更 后对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信 息类 型、披 露内容 、 披露方 式等 规定 与本 部分 的内容 不同 , 若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修 订或 变更 后的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超过 20% 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 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况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 (25)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6)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 的 影响。 4 、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 此时债 券 的持有 人将 面临 信用 风险 。 在 我国 , 国 债由 国家 财 政的信 用支 持而 具备 极低 的信用 风险 ; 金 融债的 发行 主体 集中 在商 业银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大 型企业 集团 的财 务公 司, 它们都 拥有 稳健 的运营 能力 和优 质的 资产 状况 , 信 用等 级较高 ; 企 业债券 的信 用等 级参 差不 齐, 也会 由于 发 行公司 的经 营状 况产 生变 化,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用 评级机 构功 能还 并不 健全 , 需要 持有 人具 有较强 的分 析和 追踪 能力 对它的 信用 风险 严格 监控 。 5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 反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6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7 、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格受 到其相 对 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8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也 不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上市交 易 。 因 此, 在封 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面临因 不能 赎回 或卖 出基 金份额 而出 现的 流动性 约束 。 在本基 金开 放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都有 义务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股 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金 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 金财产 变现 困难 ,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可 能 面 临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风 险。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国内 股票 。 一般 不投资 于流 动性 差或 流通 受限的 股 票。 债 券部 分一 般投 资于 具备较 高信 用等 级和 流动 性较好 的债 券。 故投 资组 合整体 流动 性风 险较低 。 但不 排除 由于 市场 波动或 所持 证券 发行 人出 现异常 情况 导致 组合 流动 性降低 的情 形 。 为防范 此类 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制 定了 适用 于开 放式 和定期 开放 式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办 法并对 该管 理办 法的 有效 性和执 行情 况作 定期 回顾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 压力 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 测基 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 同市 场环境下 可应付 的最 大赎 回。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情况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时市 场状 况并辅 以压 力测 试 模 型 等 流 动性 分 析 工 具及 时 制 定 投 资组 合 变 现 计划 以 确 保 在 尽可 能 地 保 护投 资 者 权 益的 前提下 满足 赎回 需求 。 压力测 试模 型使 用的 指标 包括 : 持 仓中 各类资 产的 市值占 比 、 持 仓证券 对不 同市场 ( 上 海主板 、深 圳主 板、 中小 企业板 、创 业板 )的 Beta 值、投 资组 合的 杠杆 率、 债券资 产在 各 信用等 级和 到期 期限 的分 布、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客 户集中 度、 机构 客 户 占比 等。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等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除 了通 过变 现投 资组合 资产 满足 赎回 需求 外, 在 确保 基金持 有人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 依 照法 律法 规还 可以使 用的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包 括: 自 有资 金申 购、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 暂 停基 金估 值、 摆 动定 价等 。 实 施这 些备用 工具 前要 经过 公司 管理层 批准 、 与 托管行 协商 确认 后由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对外 披露 。 实施 这些备 用工 具对 投资 者的 潜在影 响包 括 : ①可能 导致 部分 持有 人无 法及时 获得 现 金 ; ② 如果 基金所 持资 产的 市场 价格 下跌, 则导 致基 金净值 下跌 从而 持有 人财 产发生 损失 。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四)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 五)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定 期开放基 金且 不上市 ,封 闭期内不 办理 申购赎 回业 务,在封 闭期会 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 险。 2 、终 止风 险。 本基 金设 置 了自动 终止 条款 ,会 出现 终止的 风险 。 3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受市 场规 模及交 易活 跃程度的 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在 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同时资 产支 持 证券可 能提 前偿 付, 从而 使基金 资产 面临 再投 资风 险。 ( 八)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 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任 一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基 金 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受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调整该 等 报酬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任 一开放期 的最 后一日 日终 ,如发生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等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分 之一 )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 决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且除 书面 授权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之 间的 授权 亦可根 据召 集 人在大 会通 知中 规定 的方 式,通 过电 话、 网络 等方 式进行 。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 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账 户维护 费;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于 次月 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 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 资目 标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为投 资者提 供 长期稳 定的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质 押及 买 断式回 购、 协 议存 款、 通 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 换债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卖出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上述 投资品种 的比 例限制 ,以 变更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会做相 应调 整。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 及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及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次 级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市 值总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2) 投资 于可 转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的 资金 不得 超过 投资组 合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7)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8)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 (18) 、 (19 ) 项以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一、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本基 金 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任 一开放 期的最 后一 日日终,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本 基 金合同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的;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各方 当事 人任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 :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经营 范围: 吸收本 外币 储蓄存款 ;办 理汇兑 ;从 事银行卡 (借 记卡) 业务 ;代理 收 付款项 ,包括 代发工 资和 社会保 障基金 、代理 各项 公用事 业收费 和代收 税款 等;代 理发行 、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银 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业 务; 办理 政策性 银行 、 中资商 业银 行和农 村信 用社 大额 协议 存款 ; 买 卖政 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和中 央银 行票据 ; 承 销政 府债 券和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提 供个 人存款 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 险箱服 务; 办理 网上银 行业 务; 以非 牵头 行身份 参与 政策 性银 行、 国有商 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牵头 组织 的银团 贷款 业务 ; 邮 政储 蓄定期 存单 小额 质押 贷款 业务 ;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 吸 收对公 存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经 银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 券、金 融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行票 据、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质 押及 买 断式回 购、 协 议存 款、 通 知存款、 定期 存款、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 换债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换 债券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等,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工作 日 内 卖出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 每 个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以及 开放 期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在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会做 相应 调整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 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 后10 个工 作日 以 及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次 级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市 值总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2) 投资 于可 转债 券/ 可 交换债 券的 资金 不得 超过 投资组 合资 产净 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7)开 放期 内,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的基 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200% ; (18)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本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2) 、 (18 ) 、( 19 )项 以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非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基 金托 管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约 定的监 督程 序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资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再 受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 管真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前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要 求及 时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监督 职责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确认 收到 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定期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2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基金 托管 人 于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电 话确 认, 新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要 求及 时提 供交易 存款 银 行名单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监 督职 责,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 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 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对、 到期 兑付 、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 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改 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10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及时 、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是 否对 非公 开信 息保密 等 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 坏、 灭失 的, 应 由该 基金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托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和 基金认 购、 申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 资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开设 的基金募 集专 户,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 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 前结束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本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验 资报 告中 需对基 金募 集的资 金进 行确 认。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账 户名 称以 实际开 立为 准。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 有 关 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其 中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双 方同 意的方 式将 重 大合同 传递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对 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 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按规 定公 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按各类基金份额 在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时各 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 例确定剩 余财产 在各 类基 金份 额中 的分配 比例 , 并在 各类 基金 份额可 分配 的剩 余财 产范 围内按各 份额类 别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 在季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定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或 本 月 内 发生 本 基 金 交易 并 留 有 完 整信 息 的 投 资者 以 电 子 邮 件或 手 机 短 信形 式 提 供 对账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www.igwfmc.com) , 或拨 打本 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400-8888-606) 查 询、 核对 、变 更 预留联 系方 式。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 不定 期为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信息 、 基金产 品信 息、 账户 查询 、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 热 点问答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途 费)。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交 易 所休市 日除 外)9:00 —17:00。 ( 四)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留言 栏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六 种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政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诉 , 将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决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定 期更 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本 基 金管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 事项 无


景顺长城 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景顺 长城 景 泰稳 利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注 册的 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景泰 稳利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法律 意见 书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景顺 长城 景泰 稳利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年 十一 月 二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