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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福鑫(501046)

财通福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财 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财 通 多 策 略福 鑫 定 期 开放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 金 管理 人 :财 通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市 地点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 公 告 日期 :2017 年 11 月 28 日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2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4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 8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10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8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21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25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26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27 十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 28 十三、 备查 文件 ............................................................................................................................. 29 附件: 财通 多策 略福 鑫定 期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30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 市 交 易公 告书 》 (以下 简 称 “ 本公 告书 ” )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 书的内 容与格式 〉 》和 《 上海 证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 规则》 的规定编制, 财 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7 年 8 月 24 日登载于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网站 和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www.ctfund.com ) 的 《财 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 与基金净值之间可能存 在折溢价 ,敬请投资者关注。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 金概 览 1、基金 名称: 财通多 策略福鑫 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发起式 3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在封闭期结束和下 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 基金首 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 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每个开放期的 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的 18 个月 对日。即本基金任一个封闭期加上 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 18 个月。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6、跨系 统转托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7、基金份额简称: 财通福鑫定开混合发起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财通福鑫


9、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01046 10、 基金份额总额: 截 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基金份额总额为 433,999,617.27 份


11、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9,900,003.00 份


12、基金份额净值:截 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56 元。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2 月 1 日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5、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2017 年 5 月 16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727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 不接受基金的申购、 赎回; 在封闭期结束和下 一封闭期 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 5、份额发售方式: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7、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财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银行销售渠道: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渠 道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九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世 纪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3) 其他销售渠道: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北京虹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 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公司 、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天 津 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场内发售 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 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433,734,940.68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 确认日 之前产 生的银 行 利息共 计 264,676.59 元人民 币。本 次募集 所 有资金 已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502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33,999,617.27 份, 已全 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验资完毕,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 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3,999,617.27 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 金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的 核准机 构和核 准文号: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自律 监管决定书[2017] 433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12 月 1 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 财通福鑫定开混合发起 5、场内简称: 财通福鑫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6、交易代码:501046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9,900,003.00 份


8、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份额开 始上市 交易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 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9、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未上 市交易 的份额托 管在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 上市流通。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财通福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3,502 户, 共持有基金份额 433,999,617.27 份, 平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为 123,929.07 份。 其中场内 财通福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4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 额为 48,073.84 份; 财通福鑫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为 2,256 户,平均每户持 有的场 外基金份额为 165,824.30 份;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 为 0 份, 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 0% ; 场内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本次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59,900,003.00 份, 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 金份额比例为 100% 。


(二)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 的比例(%) 1 艾庆祝 1,984,756.00 3.3134% 2 卢俊 1,587,805.00 2.6508% 3 吴剑文 1,291,086.00 2.1554% 4 寿稹 1,200,450.00 2.0041% 5 李碧兰 992,963.00 1.6577% 6 李华芳 992,468.00 1.6569% 7 王凯平 992,378.00 1.6567% 8 江似火 992,378.00 1.6567% 9 伍伟 992,153.00 1.6563% 10 陈卫东 992,153.00 1.6563%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截至2017年11 月24 日)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 金 9,316,907.44 2.15% (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截至2017 年2月13 日 ) 项目 持有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万份)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 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 100万份以上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 0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未 总经理: 王家俊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计 20,000


100


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 内部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财务管理部、 人力资源 部、 行政支持部、 基金 清算部、 信息技术部、 集中交易部、 专户理财 部、 渠道理 财部、 机构理财部、 市场策划部、 客户服务部、 上海中心、 投行部、 产品战略部、 固定收益部、 新三板投资部、 量化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基金投资部、 研究部等 职能部门, 并在北京、 广州设立有分公司, 并设立了子公司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2) 部门职能 风险管理部: 对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投资组合风险(研究风 险、市场 风险、 流动性 风险、信 用风险 、交易 风险等) 、业务 风险( 产品风险、 销售风险 、客户 维护风 险、市场 推广风 险、新 业务风险 等) 、 操作风 险, 以及财 务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等, 对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活动进行重点风险的监督、 控 制和管理; 对各部门实施日常的常规风险检查;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风险管理 建议等 ; 负责组织 定期召开风险控制会议, 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 并将其 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或者予以杜绝, 以提升公司基金业绩的平稳性, 并确保公司基 金规模的平稳增长及后台的平稳运行, 最终能让公司获取最大化的经风险调整后 的收益。 监察稽核部: 负责建立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负责审核合同、处理 法律事务 ; 负责内部稽核审计 ; 负责反洗钱工作 ;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开展 员工的合规 培训等工作 , 不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防范风险, 保障 公司长远、 稳 健、高效发展 。 财务管理部: 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监督实施, 规范公 司的财务行为, 按时进行公司会计账务处理, 编制财务报表,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负责管理和核算公司的各项资产, 按时交纳各种税款 ; 负责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监督、控制各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负责公司自有资金流动性投资管理等。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 开发与管理, 负责拟定公司人力资 源开发管理基本政策和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 协助公司领导进行企业文化建设; 制 订 和实施 公司组织架 构及部门设置、 调整的方案; 组织人员招聘, 进 行岗位配置; 制订薪酬福利体系草案并提出调整建议, 及时计发员工薪酬; 制订公司的考核管 理体系并组织考核实施; 组织、 安排员工的内外部学习与培训; 负责管理公司人 力资源基本信息和人事档案;管理员工关系及其他日常人事事务性工作。 行政支持部: 负责 公司行政后勤、 外部接待、 安全保卫、 采购, 以及办公环 境日常管理 ; 负责公司内、 外部发文的起草、 接收、 流转, 协调相关部门执行领 导的工作指示 ; 负责组织安排公司的重大会议活动, 传达并跟进会议决议 ; 起草 公司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等各类公文 ;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流程 ; 负责公司公章、 档案、 重要证照的保管、 借阅和使用 ; 负责办公车辆使用管理 等 工作。 基金清算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会计工作,包括基金清算、记账、 估值、 划款、 与托管行对帐、 报表编制、 对内对外数据提供; 负责公司所管理的 基金的资金结算工作, 包括中登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 申购赎回相关资金的划拨及记账、 数据提供; 负责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注 册登记工作, 数据的接收及发送、 数据的确认、 对内对外数据提供; 负责公司所 管理的基金的直销中心工作; 实施会计监督职能, 对基金会计、 资金结算 、 注册 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负责基金清算相关数据、 账簿的安全保管; 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中财务部分的编制与审核。 信息技术部: 负责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制定信息技术系统战略规 划及信息技术部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负责 信息技术系统软件及硬件设备的选 型、 购置、 使用、 维护 、 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确保各信息技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 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并指导其他部门对重要数据进行 备份; 完成信息技术系统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 并为信息技术系统用户提供培训 和技术支持; 保障全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 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和维护;负责 IT 机房的维护和 管理,定期 对 IT 机房的各项设施 进行检查, 并记录检查日志, 且做好各项安放措施; 准确、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完整地记录信息技术系统的运行日志, 详细记载发生异常时的现象、 时间、 处理 方式及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发生技术故障按规定 进 行 报 告 。 集中交易部: 执行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的投资交易指令, 实现投资组合投资 目标; 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对投资组合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及 时就市场情况向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进行反馈, 并提出相应建议, 尽 可能 降低交 易成本; 负责交易的记录、 汇总、 核对和报告等; 开展对市场及重要投资品种运 行趋势的判断分析; 开展对不同投资品种交易方法和交易技术的研究; 组织、 协 调券商的选择与评估工作; 负责公司租用券商席位的管理;维护交易合作关系, 扩大交易对手范围,协调公司内部和外部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关系。 专户理财部: 负责公司专户业务的开拓及维护; 负责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董 事会目标制定专户理财工作的销售目标、 销售计划并最终达成销售目标等; 负责 建立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等;负责专户客户资料档案建立、 维护、保存及管理工作。 渠道理 财部: 对公司托管银行及销售主渠道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 全面负责 代销渠道总部的维护、 服务及上线等工作; 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董事会目标制定 渠道销售目标、 计划等; 全面负责公司渠道销售工作: 制定各基金 IPO 、 持续销 售等专项活动的销售目标、 营销方案、 销售策略等, 并最终达成销售目标; 负责 协调管理各理财区渠道业务: 分解销售任务、 制定销售策略、 分配销售资源、 监 督销售过程、 考核销售结果等; 负责指定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行为规范、 考核项 目及考核制度等。 机构理财部:负责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上市公司 、个人高端客户 、QFII 、 券商自营、券 商资管 、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客户类等 客户的开拓及维护 ; 根据市 场环境及公司董事会目标制定机构理财工作的销售目标、 销售计划并最终达成销 售目标等; 负责建立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等; 负责直销客户 资料档案建立、维护、保存及管理工作。 市场策划部: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及管理 ,负责公司公共关系的开拓及维护 , 负责 媒体关系的建立及维护; 负责发布对外信息; 负责公关活动的策划及举办 ; 负责公司各类营销材料的设计及制作; 负责市场调研; 负责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展调研问卷及活动等; 负责公司宣传材料、 媒体发稿、 培训课件的统一撰写;根 据公司营销发展战略和产品营销计划, 有效实施公司形象和基金产品的网上宣传 和推介活动; 负责维护好网站的基金客户及潜在客户, 不断开拓新的创新服务模 式,提升网站客户的忠诚度,提高网上直销交易量占比。 客户服务部: 制定客户服务及电子商务工作细则, 包括工作纪律、 操 作流程、 人员考核等; 拟定客户服务及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及工作计划, 得到批准后组织实 施;制定客户服务原则和标准并执行,包括制定投诉处理办法、客户分级标准、 服务标准等, 塑造和维护公司的信誉及整体利益, 提高客户满意度, 减少客户流 失;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工作,接待个人高端直销 客户,协助机构直销客户下单。 上海中心: 全面负责华东区域渠道销售工作, 根据公司渠道销售目标, 制定 区域内渠道营销方案, 完成区域内渠道销售任务; 协助分管领导维护华东区域渠 道总部, 形成定期拜访、 沟通制度; 全面负责上海区各项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的 制定并监督实施; 全面负责上海区渠道人员的招聘、 培训、 考核及日 常管理工作; 协助公司各部门在华东区域开展公司各项工作。 投行部: 负责搭建整合投行业务资源平台, 负责对金融市场各类创新性投行 业务进行研究, 组织相关培训 ; 负责研究与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 方面政策法规的动向; 组织 对相关重大事项、 事件进行调研分析 ; 负责各类行业 信息的搜集, 开拓与上市公司在投融资方面的业务合作机会, 研究制订投融项目 的投资方案, 对投融项目的投资预期回报与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 提供投资操作 建议 ; 负责定增业务中有关投行事务的沟通, 协调定增报价 ; 负责制订与投行业 务相关的各项制度与流程。 产品战略部: 产品战略部是公司的产品战略研究与执行的部门, 主要 负责产 品战略研究 , 负责公募产品、 专户产品 的设计及申报, 负责 新业务资格申请 等工 作。 固定收益部: 负责拟 订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 投资管理、 风险评估、 绩效考 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 负责公司旗下所有公募产品和专户产品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投 资与管理,组织固定收益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拟定各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计划,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 ; 负责组织宏观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系 统研究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信用产品、 利率产品及其衍生产品等,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为固定收益投资提供研究支持,同时向投资研究平台提交宏观经济运行报告。 新三板投资部: 负责拟 订新三板市场的研究、 投资管理、 风险评估、 绩效考 核等相关管理制度 ; 负责公司旗下所有公募产品和专户产品的新三板证券的投资 与管理, 组织新三板基金经理或投资经理拟定各新三 板产品的投资计划, 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 ; 负责组织新三板各领域分析师, 系统研究新三板证券 及所处行业等, 为新三板投资提供研究支持 ; 负责与新三板证券投资相关的外部 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量化投资部: 负 责公司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的量化投资、 指数化投资的投资 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的金融工程平台 , 投资风险分析、 投资业绩分析、 数据需求、 量化策略开发和量化投资研究平台的构建和维护; 参与投研体系的研究工作 ; 参 与量化策略开发和研究; 通过与 各部门的协作, 参与公司的产品设计、 宣传、 推 介、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 。 专户投资部: 负责公司专 户投资业务的具体组织和执行, 通过建立严格的内 部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来实现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在符合 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为客户资产增值最大化服务。 基金投资部: 负责公司公募产品投资 ; 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 有关管理制度前提下, 建立集中决策、 独立运作、 集中交易、 统一管理、 授权操 作的运作模式,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 努力实现基金合同设定的投资目标, 追求实现目标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靠性。 研究部: 负责通过对基本面 (包括宏观经济、 行业部门、 上市公司等) 的深 入研究、 结合对市场面 (包括股票 市场、 债券 市场、 汇率市场、 商品 市场等) 的 综合研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 提供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 实现各产品的投资目标。 北京分公司: 全面负责北方区域渠道销售工作, 根据公司渠道销售目标, 制 定区域内渠道营销方案, 完成区域内渠道销售任务; 协助分管领导维护北京渠道 总部, 形成定期拜访、 沟通制度; 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公司产品的报批工作及日常 与证监会、 托管行等机构的联系及维护工作; 全面负责北京区各项规章制度、 管 理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全面负责北京区渠道人员的招聘、 培训、 考核及日常 管理工作;协助公司各部门在北京区 域开展公司各项工作。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广州 分公司: 全面负责广东区域渠道销售工作, 根据公司渠道销售目标, 制 定区域内渠道营销方案, 完成区域内渠道销售任务; 协助分管领导维护广东区域 渠道总部, 形成定期拜访、 沟通制度; 全面负责广东区各项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全面负责广东区渠道人员的招聘、 培训、 考核及日常管理工 作;协助公司各部门在广东区域开展公司各项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共有员工 185 人,公司董事长刘未先生、基 金经理金梓才先生、姚思劼先生于 2017 年 3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 监管局下发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除上述情况外, 其他 人员在本公 司 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 :黄惠 电话: 021-2053 7888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7 年11 月24 日,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4 只基金产品, 管 理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18,802,156,061.49 元。 7、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思劼 先生 ,复 旦大 学 理学学 士、 管理 学硕 士 。2011 年7 月加 入财 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 研究员, 研究行业覆盖汽 车、 机械、 公 用事业等, 重点关注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 现任 基金投资 部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 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 优 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公司电话: (021 )2228 8888 公司传真: (021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 蒋燕华、蔡玉芝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资产期末余额 资 产: 银行存款 235,717,875.79 结算备付金 882,352.94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0,842,728.00 其中:股票投资 30,842,728.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4,3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7,206.02 应收利息 807,975.97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432,678,138.72 负 债与 所有者 权益 负债期末余额 负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28,314.21 应付托管费 71,385.6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6,723.22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6,000.00 负债合计 592,423.12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433,999,617.27


未分配利润 -1,913,901.67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2,085,715.6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32,678,138.72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30,842,728.00 7.13% 其中:股票 30,842,728.00 7.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4,300,000.00 37.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6,600,228.73 54.68% 8 其他资产 935,181.99 0.22% 9 合计 432,678,138.7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46,745.50 5.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795,982.50 1.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842,728.00 7.1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558 贝达药业 200,000.00 11,748,000.00 2.72% 2 603328 依顿电子 872,490.00 11,298,745.50 2.61% 3 002174 游族网络 375,710.00 7,795,982.50 1.8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十)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游族网络(证券代码:002174) 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 《关于 对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28号),并已整改完毕 。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7,206.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7,975.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5,181.9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558 贝达药业 11,748,000.00 2.72% 大宗交易限售 2 603328 依顿电子 11,298,745.50 2.61% 大宗交易限售 3 002174 游族网络 7,795,982.50 1.80% 大宗交易限售 注: 上 述流 通受 限股 票根 据中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业协 会 《关 于发 布<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股票 估值 指引 (试 行)> 的通知 》( 中基 协发 〔2017 〕6号 )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进行估 值。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 尾差。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十 二、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准予 财 通多策略 福鑫定 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3、《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 财 通多 策略福 鑫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服务机构 ,对基 金 服务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调 整或修 改《业务 规则》 ,包括 但不限于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货 币市场 工具、股指 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 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二)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的 比例 为 0~100% ; 开 放 期内 , 投 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 0~95% ; (2 )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开放期内,本基 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 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200% ; (21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22)本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期的剩余存续期; (2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 (12) 点 的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 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生了重大变化,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 估金融 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机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财通多策略福鑫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