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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元纯债(004704)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召 开 
平 安 大 华 惠 元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通 讯 方 式) 的 第 一 次 提 示性 公告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在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及 本 公司 网站 (www.fund.pingan.com ) 发 布 了 “平安 大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召开 平安
大华惠 元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讯方 式)的 公告” 。为了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现 发布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一 次提 示性 公告 。 
一、 会议基本 情况 
鉴于目 前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我司 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及 《 平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约 定, 经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以 通讯方 式召 开 平 安大 华惠 元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审议 《 关于 终止 平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及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议案 》 。 会议 具体 安 排如下 : 
1 、 会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式 
2 、 会议投 票表 决起止 时 间: 2017 年 12 月 12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7:00 止 (以
本通知 列明 的公 证机 关 指 定的表 决票 收件 人 收 到表 决票的 时间 为准 ) 
3 、 会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地 点 
收件人: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 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 码:100027 
请在信封 背面 注明: “ 平安 大华惠元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专用” 
 2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会议 审议 事项 为 《 关于 终止 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议 案 》 ( 见附 件一 ) 。 
 
三、 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即该 日在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登
记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委托 代理 人享有 本次 会议 的表 决权 。 
 
四、投票方式 
1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 见 附件 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剪报 、 复印 或登 陆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下载(www.fund.pingan.com )等 方式 下载 并打 印表 决票。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2 ) 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 加盖 本 单位公 章或 经授 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
合称 “ 公章 ” ) , 并提 供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法 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等 )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如 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如 无公 章) ,并 提 供该授 权代 表的 身份 证件 、护照 或其 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复 印件 ,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所 签署的 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签署 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 以及 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 印 件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第 五章 节 的 规定 授权其 他个 人或 机构 代其 在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投 票。 受托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纸面 方式 授权 代理 投票 的, 应 由受 托人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供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以 及本公 告 “ 第五 章节 第 ( 三) 条 授权 方式
1 、 纸面 方式 授权 ”中 所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及 受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 件或 机构主 体资 格
证明文 件。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7 :00 以 前( 以本 次大 会公证 机关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决票 时间 为准 ) 通 过专 人送交 、 邮 寄送 达至 以下 地址或 按以 下传 真号 码以 传真的 方式 送达
至下述 收件 人: 3 
收件人: 北京 市长 安公 证 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 首创 大厦 7 层 
联系人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传真号 码:010-65544475 
邮政编 码:100027 
 
五、授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 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还可 以授 权他 人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一) 委托 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 托他人 代理 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 及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 额以登 记
机构的 登记 为准 。 
(二) 受托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面 授权 方式 授权 受托人 代为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 方式授 权的 , 授 权委 托书 的样本 请见 本公 告附 件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剪 报、 复印 或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下 载(www.fund.pingan.com )等方 式获 取
授权委 托书 样本 。 
1 、 纸面 方式 授权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纸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1 ) 个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并 签署 授权委 托
书原件 (授 权委 托书 的格 式可参 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 并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身 份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如 受托 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受托 人的 身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如 受托人 为机 构 ,4 
还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登 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2 ) 机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受托 人应 提供由 委托 人填 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
件 ( 授权 委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附 件三 的样 本) 并在 授权委 托书 上加 盖该 机构 公章 , 并 提供 该
机构持 有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事 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受托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受 托人 的身 份证 明文件 复印 件; 如受 托人 为机构 , 还 需提 供该 受托 人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登
记证书 、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2 、 授权 效力 确定 规则 
(1 )多 次以 有效 纸面 方式 授权的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一次纸 面授 权为 准。 同时 多次以 有
效纸面 方式 授权 的, 若授 权表示 一致 , 以 一致 的授 权表示 为准 ; 若 授权 表示 不一致 , 视 为无
效授权 ; 
(2 )如 委托 人未 在授 权委 托表示 中明 确其 表决 意见 的,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照 受
托人的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如委托 人在 授权 委托 表示 中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无 效 授 权 ; 
(3 ) 如 委托 人既 进行 委托 授权 , 自 身又 送达 了有 效 表决票 , 则以 自身 有效 表 决票为 准。 
 
六 、会议召开的条件 和 表 决票数要求 
本次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为: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 本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4 、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5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本会议 表决 的票 数要 求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本次 议案
按 特别决 议 处理 ,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次 持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达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方可 举行 。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 计票 
1 、本 次通讯 会议 的计票 方 式为: 由本基 金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 
(1 ) 纸面表 决票 通过专 人 送交、 邮寄或 传真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收 件人的 ,表 决时间 以
收到时 间为 准 。2017 年 12 月 25 日 17 :00 以 后送 达基金 管理 人的 ,为 无效 表决。 
(2 )纸 面表 决票 的效 力认 定 6 
纸面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本
公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 选或 无法 辨认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 计 入有 效 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 计入 对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纸面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 清晰的 , 或 未能 提 供 有效 证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本公告 规定 的
收件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 纸面表 决票 的 , 如 各表 决票 表决意 见相 同 , 则 视为 同一 表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入 弃 权表决 票; 
3 )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传真 的以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人 传真 接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4 )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额 以非 纸面方 式进 行多 次表 决的 ,以时 间在 最后 的表 决为 准。 
 
九 、本次 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平 安大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34 层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 途话 费)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监 督人 : 平 安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联系人 :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7 
3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长 安 公证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6 号首 创大 厦 7 层 
联系人 :陆 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 码:100027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和16 楼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十 、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00-4800( 免长 途话 费)咨 询。 
3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七 年 十一 月二十 八 日 
 
附件一 :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 华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的
议案 》 
附件 二 :《 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讯 表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 
附件四 :《 关于 终止 平安 大华惠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议案 的 说 明 》 8 
附件一:关于 终 止 平 安大华 惠 元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及 进 行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议案 
 
平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鉴于目 前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我公 司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及 《平 安大 华惠
元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 约 定, 经 与本 基金
托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决定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提 议终
止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为 实施 终止 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事 项 ,
提 议 授 权 基 金管 理 人 办 理本 次 终止平 安大 华 惠 元 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及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的 有关 具体 事宜 ,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 据市 场情况 确定 基金 终止 各项 工作的 具体 时
间。 在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变化 或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根 据现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要 求 , 完成 终 止平 安大华 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 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一七 年十一 月 二十 八日 9 附件二 :平安大华惠 元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 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照 号) : 基金帐 号: 表决事 项 :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 华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的 议案 表决结 果: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章 栏 个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签字 栏 单位公 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 表决内 容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 相应 栏内画 “√ ” ,同一 议案 只能表 示一 项意 见, 否则 表决票 无效 ; 2、 未 填、 错填 、 字 迹无 法 辨认或 意愿 无法 判断 的表 决票均 视为 投票 人放 弃表 决权利,其 所持 全部基 金份 额的 表决 结果 均计为 “弃权 ” 。 3、 “基 金账号 ”仅 指持有 本基金 份额的 基金账 户号 ,同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账 户且需 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金 份额 分别 行使 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基金 账号; 其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 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4、本 表决 票可 从相 关网 站 下载、 从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或按 此格 式打 印。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 生/女 士或




















单位代 表本 人(或 本机 构 )参加 投票截 止日 为2017 年 12 月25 日17:00 的 以通 讯方 式召开 的 平 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代为 行使表 决权 。 表 决意 见以 受托人 的表 决意见 为准 。 若 平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重 新召 开审 议相同 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 的, 本授 权继 续 有效。 委托人 签名/盖 章: 委托人 身份 证明 名称 及 编 号: 基金帐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受托人 签章 (受 托人 为自 然人则 签字/受 托人 为机 构 则盖公 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号 码或 营业 执照注 册号 : 委托日 期: ×× 年×× 月 ××日 ( “ 基金 账号 ” 仅 指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 同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且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 填写。 此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本 授权委 托书 可剪 报、 复印 或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 盖 章后均 为有 效) 11 附件 四: 关于终止平安大华惠 元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 的说 明 重要提 示 1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和《 平 安大 华惠 元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提议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 下简 称 “本 次大 会 ” 或“ 持有 人大会 ”) , 审 议 《关 于终 止平安 大华 惠 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的议 案》 。 2 、本次 终止 平 安大华 惠元 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基金合 同 方案需 经参加 本次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 二)通 过,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 同方案 存在 无法 获得 相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可能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且自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次大 会决 议的 备案 , 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 市场 前 景或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一、相 关业 务办 理情 况 (一) 在 通 过 《关 于终 止平 安大华 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 的议 案》 的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并 公告 前, 本基金 仍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运 作方 式运 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将 自权 益登记 日开 始持 续暂 停本 基金的 申购 、 定 期定 额申 购及基 金转 换转入 业务 。 具体规 定详 见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若 恢复 该业务 的 , 基金管 理人 将另 行公告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通 过《 关于 终止 平安 大 华惠元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的议 案 》 的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并 公告之日 起, 本基金 即进 入清算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不再接 受 持有人 提出 的 赎 回和 转换 出申请 。 本 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后 , 停 止收 取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12 3 、自决 议生效 日起的 三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5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考虑到 本基 金的 实际 情况 ,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清 算的 具体 情况决 定是 否代 为支 付全 部或者 部分 清算 费用 。 但在 全部基 金份 额 均被赎 回的 情形 下, 所 有 清算费 用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为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本基 金的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或代 为支 付 )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3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中的 事项说 明 为了提 高清 算效 率,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剩 余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自有资 金先 行垫付 结算 保证 金以 及清 算期间 产生 的应 收利 息等 , 该垫付 资金 及垫 付资 金到 账日起 孳生 的 利息将 于收 回款 项、 结息 后返还 给基 金管 理人 。 三、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可行性 (一) 法律 层面 : 平安大 华惠 元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第 十九部 分第 一条 约定 ,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 本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第 八部 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章 节约定 ,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事 项须 经 特别决 议通 过, 在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决议 即可 生效: (1)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本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方 为有 效。 因此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不存 在法 律方面 的 障 碍 。 (二) 准备 工作 有序 进行 : 为了保 障 平 安大 华惠 元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的 顺利 召开 及后续 清 算工作 的进 行 , 基金 管理 人成立 了专 门的 工作 小组 , 筹 备持 有人 大会事 宜 , 并与会 计师 事务 所、 律 师事 务所 、 公 证机 构、 机 构投 资者 和部 分个 人客户 进行 了沟 通, 制定 了客户 通过 通讯 方式参 与持 有人 大会 的方 式方法 ,从 而保 证持 有人 大会可 以顺 利进 行。 本基金 进入 清算 程序 后,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 中有 关基金 财产 清算 的规 定,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14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本基 金 的管理 人、 托管人 已就 财产 清算 的有 关事项 进行 了充 分准 备, 技术可 行。 清算 报告 将由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外部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备案 并公告 。 四、终 止《 基金 合同 》的 主要风 险及 预备 措施 1 、方 案被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 的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本次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主要 风险是 被持 有人 大 会 否决 的风险 。 在 设计 方案 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已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了走 访, 认真 听取 了持 有人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 考虑了 持有 人的 要求。 议案 公告 后,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再次 征询 意见 。 如有 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持有 人意 见, 对 基金 合同 终止 方案 进行适 当的 修订 , 并 重新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况 下, 预留 出足够 的时 间, 以做 二次 召开或 推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的 充分 准备 。 如果本 终止 方案 未获 得持 有人大 会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计划按 照有 关规 定重 新向 持有人 大 会提交 议案 。 2 、流 动性 风险 及预 备措 施 在本基 金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及 《关 于 终 止平 安大 华惠 元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议 案》 公告 后, 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能选 择提 前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在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 序前 ,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仍需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方 式进 行。 如果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或可 以暂 停赎 回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仍 然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或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同 时, 基 金管理 人也 会提 前做 好流 动性安 排, 对资 产进 行变 现以应 对可 能的 赎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