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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强债A(040012)

华安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强 化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2 月13 日证监 许可[2009]125号文批 准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09年4月13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托 管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除特 别说明 外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2017 年 9 月 30 日,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67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8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69 九、基 金的投 资 ........................................................................................................................... 81 十、基 金的业 绩 ........................................................................................................................... 9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98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00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05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7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0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1 十七、 风险揭 示 ......................................................................................................................... 116 十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12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22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42 二十一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57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59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65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6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华安强 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构 、 基 金的募 集 、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备查 文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本 合 同、 《基 金合 同》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 为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国 合 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的 并存 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常 赎回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 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的 股票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收 益 、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 金; 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董 事会 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上海 国盛 集团 科教 投资有 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 鑑 华先 生, 大 学学 历,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处 主任 助理、 董 事 会秘 书处 副主 任、 董事 会 秘书 处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 构处 副 处长、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委 书记 、预 算管 理 委员 会委 员、 合规 总监 、 副总 经理、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投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苏玉平女士 ,货币 银行硕 士,20 年 证券、 基金行 业 从业经历。 曾任海 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银行部项 目经理;交 通银行托管部 内控监察和 市场拓展部经 理; 中德安联 保险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部门 经理 ;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加入华 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1 年 7 月起担 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信 用四 季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2 月起 担 任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 担任 华 安年年 红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2 月同 时担 任华 安 新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2 月担 任华 安安 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6 年 9 月 起, 同时担 任 华 安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周丽萍 女士 , 自2009 年4 月13 日至2010 年 12 月7 日担任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券 基金的 基 金经理 。 黄


勤先 生, 自 2009 年4 月1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0 日担任 华安 强化 收益 债 券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3、基金 管理 人采 取集 体投资 决 策制 度,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高 级总 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9%以 上 具有三年 证券业或 五年金 融业从业 经历,具 有丰富 的实际操 作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 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公司业 务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个 业务 板块 组成 。 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1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1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风险 控制委员 会:风 险控制委 员会是为 加强公 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 中的风 险控制 而 成 立 的非 常设 机构, 以召开 例 会形 式开 展工 作, 向公 司 总经 理负 责。 主 要职责 是 评估 监察 稽 核 部 提交 的重 要事 项, 如新 产 品的 推出、 新业 务流程 的 建立、 原先 业务 流程的 重 大改 变、 交 易对手 的选 择、 新托 管机 构和代 销机 构的 引进 等。 (5)监察 稽核部: 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合规 性监督 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各 部 门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 控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1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 工对 内 部控 制的 认识 和控 制意 识, 致力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 强了公 司 内部 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后 ,确 定应 进一 步 采取 的对 应措 施, 对内 部 控制 制度、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 司 的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业 务 规则 在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 职 责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 计 制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1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 部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 验 其是否 符 合 设 计要 求, 并 及时 地充实 和 完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 市 场 环境、 组织 调整 等因素 的 变化 趋势 ,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来 不断 完善 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1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 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 托管 服务 的先 行 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 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 户提 供个性 化 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托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四 年获得 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环 球金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 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1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立 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 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部 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 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 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1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业 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资 产 和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传 输 线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1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 设和 工作 流 程中。 经过 多 年努 力,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1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1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及其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号 国 金中心 二期31-32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2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客户服务 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2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2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25 号 中国 光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传真:010-63636713 电话:010-636363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6419824 2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传真: (020 )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2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深 圳市 深南 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 务 电话 :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 君 电话: (0535)6691333


2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电话: (0411)82311410


传真: (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85337702 传真: (0579)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电话: (020 )28302955 2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0 )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 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6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2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 公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5 、7 、10 、18 、19 、35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 心三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10 )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江 汉 区新 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 95579 3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jcs.com.cn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21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3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4)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电 话 :(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5)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梅 山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6)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 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南开 区宾 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3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htsc.com.cn (48) 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0)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电话: (010 )66555171 传真: (010 )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 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2601555 3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512)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长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3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益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6215178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7)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 发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话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电话: (0431)85096806 传真: (0431)85096816 客户服 务电话 : 95360 网址:www.nesc.cn 3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0)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路 99 号 西海 国际中 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 融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 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6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场A 区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3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63)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 金田 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 表人 :詹露 阳电 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6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 肥市 政 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 西壮 族自 治区 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 国:400-8888-100 ;广 西: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 南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财 富 中心 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一 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3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7)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莞 城 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话 : (0371)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9)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3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7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 市赛罕 区敕勒 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 古自 治区呼和浩特 市赛罕 区敕勒 川 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 大银 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 西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6289771 传真: (0791)628939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3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址: 新疆 乌市 鲁木齐 市 高新 区(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7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4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 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 (0791)86768763 传真: (0791)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9)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信 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1)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4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2)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 兰州 财 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 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 4 层、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4 层、18-21 层 4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5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7) 红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 林 电话: (0871)3577930 传真: (0871)3578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8)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内 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特 市武 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祥 路交 汇处 武川 立农 村镇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电话: (0471)6292587 传真: (0471)6292477 网址:http://www.grzq.com (8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4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4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xmzq.cn (9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一 、二十九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6)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86028442 4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7) 天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 99 号 武汉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8)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9)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 (0411)39673301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0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场18-23 楼 4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898888 公司网 站:http://www.shhxzq.com


(10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场 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2)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3)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柏 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电话:021-587886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4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e-rich.com.cn


(10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0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107)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www.myfp.cn


(108)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 环中 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 环中路 27 号 院盘 古大观 A 座 3201 法定 代表 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0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4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0)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11) 和讯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 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2)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net (11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 赛格 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4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公司网 站:https://t.jrj.com/ (11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细 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15)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926 号同 德广 场写 字楼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公司网 站:http://www.tpyzq.com (116)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17)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 中国 中期大 厦A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中 国中 期 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65807609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中 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9)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网址:www.qzccbank.com (12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1)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2)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5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3) 上海陆 家嘴 国际 金融 资产 交易市 场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 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GIBB GREGORY DEA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 6666 18 网址: https://www.lu.com/ (124)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办公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花 园石 桥路66 号东 亚银 行金融 大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25)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6)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5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8)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 路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2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网址:19275285.pe168.com/ (130)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人 民 南路 二段 十八 号川 信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人 民 南路 二段 十八 号川 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5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32)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3)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 人: 彭运 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4) 泰信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35)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6)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37)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电 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 码:0512-69868370 (138)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139)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40)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 010-68292941 (141)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0571-88337666 (14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5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 城 区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143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电 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44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145 )北京 广源 达信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4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147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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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48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 真号 码:0755-66892399 (149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15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51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客服电 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2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5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15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54 )江苏 昆山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前 进 东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 )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55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 北二街 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电 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56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57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5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nbcb.com.cn (1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59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60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 港工 业区 综合 服务 区 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61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62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5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63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64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65 )北京 懒猫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66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7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6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号 码: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68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69 )济安 财富(北京)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7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7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6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2 )福建 海峡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 表人 : 苏 素华 联系电 话: 0591-87332762 (173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浦 东新 区上 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174 )贵州 华阳 众惠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 标准 厂房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陆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17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6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兰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766900 网址:www.tonghuafund.c 6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7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78)江西正 融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79)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180)杭州科 地瑞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下城 区上 塘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181)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海 市崇 明县长 兴 镇路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 6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182)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 综 合 办 公室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一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 公室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学 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83 )苏州 财路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高新 区华 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姑苏区 苏站 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电 话:0512-68603767 网址:http://www.cai6.com/ (184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85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网址: http://07a46813.atobo.com.cn/ (18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6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87 )深圳 前海 欧中 联合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10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海 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时 代 财富 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周文 联系电 话:0755-23946631 传真号 码:0755-82786863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6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振 波 6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2 月13 日证 监许可[2009]125 号文批 准设 立。 本基金 自2009 年3 月9 日起 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截至 2009 年4 月8 日募 集工作 顺 利结 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 资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54,686,507.34 元 人民币 , 其中 A 类 1,433,048,092.27 元,B 类 1,321,638,415.07 元;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182,161.46 元人 民币 , 其中 A 类 58,148.61 元,B 类124,012.85 元。 募集 资 金已于 2009 年 4 月 10 日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16,635 户, 其中 A 类 5,518 户,B 类 11,117 户。 按照每 份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54,686,507.34 份 基金份 额 ,其中 A 类 1,433,048,092.27 份,B 类 1,321,638,415.07 份 ;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182,161.46 份 基金 份额 , 其中A 类58,148.61 份, B 类124,012.85 份。两 项合 计共 2,754,868,668.80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部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归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从业 人 员认购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2,018,173.68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基 金总 份 额 的 比例为 0.07%,其 中 A 类74,554.54 份,B 类 1,943,619.14 份。 本次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不 从基金 资产 中 列 支。 6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以 及《华 安强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华安强 化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的有 关规定 , 本 基金本 次募 集符 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于 2009 年 4 月 13 日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的书 面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 金 。 6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 日常申 购、 赎回与 转换的 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 西安、 成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 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6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 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名称、 住 所 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日常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时除 外。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 华安 上海 投资 理财 中心 、 北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和广 州投资理 财中 心可 以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可 以7×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7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购、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但 交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 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日常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转 换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撤 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日常申 购、 赎回与转 换 的程 序 1、日常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的 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或转 换申 请时, 必须 有 足够 可用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成 交。 2、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7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最 迟须 于受 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申 请之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对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3、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五)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数额 和价格 1、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每次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 元 , 各 代销 机构 可根 据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和最 低追 加申 购金额 限制 。 投 资人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B 类 基金 份额在 投资 者申购 时不 收取申 购费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7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 示: 费用种 类 申购费 率 ( 单 笔申 购金额 M) A 类 基金 份额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 ≤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 基金 份额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赎 回总 金额的 0.3% , 按持 有期 递减。 赎回 费 用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具 体费 率如下 : 费用种 类 赎回费 率 (持 有期限 Y) A 类 基金 份额 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B 类 基金 份额 Y<60 天 0.3% Y≥60 天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7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其中 申购 金 额小于 500 万元 或,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 额-固定 申购 费金额 ,其中 申购金 额大 于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对 于 500 万元 (含 ) 以 上的 申购 适用 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0.8% , 假设 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740.25 份基金 份额 。 (2)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B 类基金 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B 类 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8,522.17 份基金 份额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若 投资 者认/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7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60 天后 赎回 ,赎 回费 率为 0.1%,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1% =101.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101.50=101,398.50 元 即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60 天 后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101,398.50 元。 (2)若 投资 者认/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六 ,某 投资 者持有 10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30 天 后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3%,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0.3% =307.5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307.50=102,192.5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2,192.50 元。 例 七 ,某 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超过 60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1.025 =102,500 元 赎回费 用=102,500×0% =0 元 赎回金 额=102,500 元 即投资 者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2,500 元。 3、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 体计 算公式如 7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下: 基金转换 申购 补差费 = max[(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基金 的申 购费) ,0 ] ,即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 0 转入金 额 = 转出 金额— 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其中: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1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入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转 出 金额- 转出 金额÷ (1 +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注: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 基金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公 式为 :T 日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发售在 外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 结 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 注册 7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 资 者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金 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 回或转 出该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转 换 转入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 或转 换转 入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或 转换 转入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5) 项暂 停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或 转换转 入公告 。 (十) 暂停赎 回、转 换 转出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转换 转出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7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业务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7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通 过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邮 寄 、 传真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 基 金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或转 换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十四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7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或 捐赠 原因的 非交 易过 户可 到转 出方的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 申请办 理 。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作 出决 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8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通过 增强 信用产 品的 投资 , 以 获取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 范 围为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 企 业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权 益类 品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的80%。其 中,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以 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比例 范围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本 基金 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括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仓股 票所 派发 或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 一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场 股票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投资的其他非 固定收益类 品种。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将以 宏观 经济 、 市 场利率 研究 主导 固定 收益 资产投 资,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获取 债券 市场平 均收 益 ; 同时 在严 格的信 用评 估和 利差 分析 基础上 , 通过 投 资于有 一定 信用 风险 、 具 有较高 收益 率的 信用 类债 券, 以获 取超 越市场 平均 水平的 收益 ; 此 外,本 基金 还将 通过 积极 的新股 申购 和个 股精 选来 增强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 8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投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并 利用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各种 数量模 型工 具 , 分 析和 比较 不同证 券子 市场 和不 同金 融工具 的收 益 及风险 特征 , 积 极寻 找各 种可能 的套 利和 价值 增长 的机会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非信 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国 债、央 行票 据等) 、 信用类 固定 收益品 种、新 股申购 、二级 市场 股票之 间的配 置比例 。 2、 债券 投资 策略 (1)久 期管 理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势 的变 化, 结 合基 金未来 现金 流, 确定 投资 组合的 目标 久期 。 原 则上 , 预期 未来 利率 上升 , 可 以通过 缩短 目标 久期规 避利 率风 险; 相反 , 预 期未 来利 率下降 , 则 延长目 标久 期来 获取 债券 价格上 涨的 超额 收益。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 预期 , 调整 组合 期限结 构策略 (主要 包括 子弹式 策略、 两极策 略和 梯式策 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 债券间 进行配 置, 从短 、 中、 长 期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取收 益。 其中 , 子 弹式 策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到期 期限 集中 于收益 率曲 线的 一点 ; 两极 策略是 将组 合中 债券 的到 期期限 集中 于 两极; 而梯 式策 略则 是将 债券到 期期 限进 行均 匀分 布。 (3)相 对价 值策 略 相对价 值策 略包 括研 究国 债与金 融债 之间 的信 用利 差、 交 易所 与银 行间 市场 利差等 。 如 果预计 利差 将缩 小, 可以 卖出收 益率 较低 的债 券或 通过买 断式 回购 卖空 收益 率较低 的债 券 , 买入收 益率 较高 的债 券; 反之亦 然。 (4)骑 乘策 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 各期 限段的利差情况,买 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 的期限债 券, 持 有一 定时 间后 , 随 着债券 剩余 期限 的缩 短, 到期收 益率 将迅 速下 降, 基金可 获得 较高 的资本 利得 收入 。 (5)信 用类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周期 的研 究 , 综合 分析 公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等 发行 8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所处 行业 的发 展前 景和 状况、 发行 人所 处的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等因 素后,结 合具体 发行 契约 , 对 债券 进行内 部信 用评 级。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经济 周期 的变化 、 信用 等 级的升 降都 会造 成利 差的 改变。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内 外部评 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济 周期 的判 断主动 采用 相对 利差 投资 策略。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同时 具有 债券 、 股票 和期 权的 相关 特性, 结合了 股票 的长 期增 长潜 力和债 券 的相对 安全 、收 益固 定的 优势, 并有 利于 从资 产整 体配置 上分 散利 率风 险并 提高收 益水 平 。 本基金 将重点 从可转 换债 券的内 在债券 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息 补偿及 无条 件回售 价格) 、 保护条 款的 适用 范围 、 期 权价值 的大 小 、 基础 股票 的质地 和成 长性、 基础 股票 的 流通 性等方 面进行 研究 , 在公司 自行 开发的 可转 债定 价分 析系 统的支 持下 , 充分发 掘投 资价值 , 并积 极 寻找各 种套 利机 会, 以获 取更高 的投 资收 益。 (7)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基础上 ,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3、 股票 投资 策略 (1)新 股申 购投 资策 略 参照目 前国 内其 他金 融品 种的投 资收 益, 我们 认为 参与新 股投 资将 是低 风险 、 高收 益的 投资品 种之 一。 本基 金作 为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将在 充分依 靠公 司研 究平 台和 股票估 值体 系 、 深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 值的 前提下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2)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可适 当参 与股 票二 级市场 投资 , 增 强基 金资 产收益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将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持续 分红 特征 的股票 , 该 类股 票一 般是 指具有 良好 稳定 的分 红政 策和意 愿、 持续 良好的 盈利 及分 红能 力的 上市公 司。 本基金 将采 取 “自下 而上 ” 的 方式 精选 个股 。 选 取 过去两 年连 续现 金分 红且 现金股 息率 (税后 ) 均 大于0 的 上市 公司形 成备 选库 。 在 此基 础上, 对于 纳入 备选 库的 股票, 本基 金将 全面考 察上 市公 司所 处行 业的产 业竞 争格 局、 业务 发展模 式 、 盈 利增长 模式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等基本 面特 征, 同时 综合 利用市 盈率 (P/E) 、市 净 率(P/B) 和折 现现 金流 (DCF) 等估 值方 法对公 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分析和 比较 , 挖 掘具 备中 长期持 续增 长或 阶段 性高 速成长 、 且 股票 估值水 平偏 低的 上市 公司 来构建 本基 金的 核心 股票 库。 8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 权证, 可持 有因 持仓 股 票所派 发或 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一 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价 的基 础上 , 充 分考 量可能 持有 的权 证品 种的 收益率 、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避免 投 资风险 ,追 求较 高风 险调 整后收 益。 5、 其他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 有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 在届时 相应 法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 资策略 ,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 投资管 理的 基本程 序 严谨 、 科 学的 投资程 序是 投资取 得成 功的 关键 , 也 是稳定 管理 、 规范运 作和 风险控 制 赖 以实现 的保 证。 本 基金 实 行以资 产配 置、 证 券选 择 、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评估与 调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为 核心的 投资 程序 ,强 调“ 投资始 于研 究, 研究 创造 价值” 。 1、 决策 依据 (1)宏 观研 究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宏观 经 济的 前瞻 性研 究, 将有 利 于判 断经 济发 展的 大方 向, 把握 经济周 期, 分析 经济 政策 的导向 , 以 及对 证券 市场 的影响 , 从 而为 投资 决策 提供直 接、 准确 的战略 思路 和对 策。 宏观 经济研 究对 债券 投资 的影 响表现 在资 产配 置策 略、 债券组 合构 建 、 债券类 属配 置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等 诸多 方面 , 债 券市 场的宏 观研 究重 点在 于对 利率政 策、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的研 究, 同时市 场供 求关 系的 研究 也是债 券市 场宏 观研 究的 重要内 容。 (2)资 产配 置策 略研 究 积极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是降 低风险 提高 回报 的关 键要 素。 资产 配置 策略 研究 是在 对宏观 经 济进行 深入 分析 基础 上展 开的, 通过 宏观 经济 研究 把握未 来重 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变 化趋 势 , 特别要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进 行深入 细致 分析 和预 测, 并在此 基础 之上 进行 基金 资产配 置, 确定 资产在 债券 、股 票、 现金 (包括 存款 )上 的投 资比 例。 (3)平 均剩 余期 限确 定和凸 性 管理 通过对 宏观 层面 进行 自上 而下的 分析 , 把 握未 来市 场利率 波动 趋势 , 确 定债 券资产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下 移 , 可以 适当 延长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以分享 债券 市 场 价格上 涨的 收益 ; 如 果预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 则应 当适当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以 规避 债 8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券市场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凸性管 理也 是债 券投 资取 得较好 收益 的重 要工 具, 如果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平 , 可 以提高 组合 凸性 ,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平的 交易 中获 得超 额收 益; 预期 未来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峭 ,则 需要 降低组 合的 凸性 ,以 便从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的交 易中 获利。 (4)个 券研 究 个券研 究是 确保 投资 组合 取得超 额投 资回 报和 降低 风险的 基础 。 通过 对个 券相 对于收益 率曲线 的低 估( 或高 估) 程度的 分析 ,结 合个 券的 信用等 级、 交易 市场 、流 动性、 息票 率 、 税赋特 征等 ,挖 掘价 值相 对低估 的个 券。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三级 决策 体系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三级 决策体 系的 责任 主体 是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 协调 小组 和基 金经理 。 决 策管 理的 原则 是集体 决策 、 分 层授 权、 职责明 确和 运作 规范。 (2)决 策过 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① 研究 发展部 和数量 分析 小组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会 议提交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行业 分 析报告 、 利 率分 析报 告、 市场分 析报 告和 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 部、 基金 投资部 和固 定收 益部提 交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投 资协 调小 组提 交资 产配置 建议 报告 , 基 金经 理提交 债券 组合 分析报 告和 未来 操作 建议 ,供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讨论。 ②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月 度会 议讨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 月度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 以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控制 为核 心的 基金债 券组 合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计划 。 ③ 投资 协调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决议 的框架 下提 出债券重 点类 属、重 点券 种、股 票 (新股 申购 、个 股精 选) 配置计 划。 ④ 根据 基金合 同、决 策会 议决议、 投资 协调小 组建 议和本基 金投 资限制 ,构 建和调 整 投资组 合。 ⑤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决策实 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⑥ 数量 分析 小组 定期 对投资 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 评 估。 (3)债 券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构建 过程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环节 : 资产 配置、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目标、 制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方 案、 选择 交易 场所 确定类 属资 产投 资比 例、 选择债 券 品 种 。 ① 资产 配置 8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首先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环 境、 利率 趋势 和所 管理资 产的 特性 进行 分析 确定战 略资 产配置 , 即 确定 投资 债券 与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旨在 提高流 动性 管理 的效 率和 调控整 体资 产的 风险暴 露程 度。 在债 券投 资的资 产配 置方 面重 点关 注利率 风险 的暴 露程 度、 市场的 流动 性和 所管理 资产 的特 性以 及货 币市场 的资 金供 求状 况。 ② 确定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目 标 通过利 率预 测策 略即 在分 析宏观 经济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和 资金 供求 状况 的基础 上 , 根据本 债券 基金 的特 殊性 质, 结 合对 利率 及其 结构 的分析 与判 断, 确定 债券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目 标。 ③ 制定 组合 方案 通过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 借助 于数量 模型 对债 券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及 其变 动的 方向 和大小 进 行分析 和判 断 , 根据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出现 的平 行、 旋转和 蝶式 移动 等变 动形 式及其 组合 , 在 平均剩 余期 限目 标确 定的 基础上 , 将 基金 资产 合理 分配在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上, 形 成组 合方 案。 ④ 确定 类属 配置 通过对 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和 风险 溢价 、 以 及回售 等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针对 不同 期限的 品种 ( 指长、 中、 短期) 和 不同 类型 品种 ( 指零息 债、 固 息债 和浮 息 债以及 各类 含权 债券) 合理 分配 债券 组合 中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等债 券产 品的 比例 。 ⑤ 选择 债券 品种 在上述 约束 机制 下, 最后 通过对 个券 的相 对价 值、 品种期 限集 中度 、 信 用等 级、 市 场流 动性等 指标 的分 析, 组建 一个有 效的 债券 组合 。 (4)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 基金 经理 根据 决策 会议 决议、 投资 协调 小组 行业 配置建 议和 基金投 资限 制, 谨慎 地进 行新股 和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5)组 合调 整 投资组 合构 建后 由于 客观 条件的 变化 , 可 能需 要定 期或不 定期 进行 组合 调整 。 调整 的原 因主要 包括 :资 产配 置方 案发生 变化 、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目标 变化 、品 种选 择变化 等。 (六)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债券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 + 中证 红利 指数 收益 率×10%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编 制的 中国 债券 指数 。 其样本 范 8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围覆盖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样 本券 包括 国家 债券、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短期 融资 券 、 企 业 债、 公司 债等 所有 主要债 券 种类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 性,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总 体 走势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证红 利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 挑选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现 金股 息率 高、 分红 比较稳 定 、 具 有一定 规模 及流动 性 的100 只股 票作 为样本 , 以反 映 A 股市 场高 红利 股票 的整 体状况 和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都要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低等 风险 和中低 等收 益品 种。 (八) 投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8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债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毕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8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 益; 4、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 、重要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2.1 报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1,133,040.00 9.24 其中: 股票 11,133,040.00 9.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5,610,940.00 79.32 其中: 债券 95,610,940.00 79.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8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8.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02,504.37 1.5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997,048.07 1.66 8 合计 120,543,532.44 100.00 2.2 报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2.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050,120.00 6.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4,420.00 0.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064,000.00 0.9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24,500.00 1.4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9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33,040.00 9.38 2.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2.3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10,000 3,025,000.00 2.55 2 600309 万华化 学 44,000 1,854,600.00 1.56 3 601888 中国国 旅 50,000 1,724,500.00 1.45 4 603589 口子窖 30,000 1,466,400.00 1.24 5 000537 广宇发 展 80,000 1,064,000.00 0.90 6 000063 中兴通 讯 20,000 566,000.00 0.48 7 600686 金龙汽 车 30,000 518,100.00 0.44 8 600702 沱牌舍 得 10,000 390,900.00 0.33 9 000963 华东医 药 6,000 294,420.00 0.25 10 000858 五 粮 液 4,000 229,120.00 0.19 2.4 报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997,000.00 5.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80,000.00 8.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80,000.00 8.41 9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企业债 券 18,748,000.00 15.7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0,052,000.00 50.5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833,940.00 0.7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5,610,940.00 80.55 2.5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55037 17 宁沪 高 SCP005 100,000 10,017,000.00 8.44 2 011761063 17 柯桥 国资 SCP004 100,000 10,017,000.00 8.44 3 011760090 17 川交 投 SCP005 100,000 10,009,000.00 8.43 4 011751065 17 苏交 通 SCP018 100,000 10,006,000.00 8.43 5 011764092 17 扬子 大桥 SCP002 100,000 10,003,000.00 8.43 2.6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7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持 有贵 金 属。 2.8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2.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2.10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2.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无。 2.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2.10.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无。 2.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2.11.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的, 也没 有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 票。 2.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561.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63,960.9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74,235.19 5 应收申 购款 6,289.99 6 其他应 收款 - 9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7,048.07 2.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1 132001 14宝钢EB 833,940.00 0.70 2.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9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净 值表 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截 至时间 2017 年6 月30 日)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起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5.41% 0.32% 3.00% 0.22% 2.41% 0.10% 自 2010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止 5.84% 0.31% -1.80% 0.16% 7.64% 0.15% 自 2011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 -2.15% 0.21% -0.20% 0.15% -1.95% 0.06% 自 2012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 8.03% 0.13% 1.04% 0.13% 6.99% 0.00% 自 2013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 0.86% 0.24% -4.39% 0.17% 5.25% 0.07% 自 2014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4 33.05% 0.81% 11.06% 0.16% 21.99% 0.65% 9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年12 月31 日止 自 2015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止 17.84% 0.91% 6.45% 0.27% 11.39% 0.64% 自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 -0.59% 0.20% -2.23% 0.17% 1.64% 0.03% 自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 1.66% 0.07% -0.70% 0.10% 2.36% -0.03%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 B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 起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5.11% 0.32% 3.00% 0.22% 2.11% 0.10% 自 2010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0 年12 月31 日止 5.46% 0.32% -1.80% 0.16% 7.26% 0.16% 自 2011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1 年12 月31 日止 -2.65% 0.21% -0.20% 0.15% -2.45% 0.06% 自 2012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61% 0.12% 1.04% 0.13% 6.57% -0.01% 自 2013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 0.48% 0.24% -4.39% 0.17% 4.87% 0.07% 9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自 2014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 32.45% 0.80% 11.06% 0.16% 21.39% 0.64% 自 2015 年1 月 1 日 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止 17.40% 0.91% 6.45% 0.27% 10.95% 0.64% 自 2016 年1 月 1 日至2016 年 12 月31 日止 -1.00% 0.21% -2.23% 0.17% 1.23% 0.04% 自 2017 年1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 1.45% 0.07% -0.70% 0.10% 2.15% -0.03%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9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9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9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10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配 股除 权日在 配股 缴款截止 日之 前的, 按照 权证的 有 关原则 进行 核算 。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0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10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10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10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季 度至少分 配一 次,每 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全 年分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 收益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可对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红 利发放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份额 免收 申 购费。 同一 投资 人持 有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一 种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10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10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7%年费率 计 提。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7%÷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2%÷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10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B 类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上述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9 项费 用,根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10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0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为 :如 果《 基金合 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1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1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11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1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义务。 11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1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 券市 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 国家政 策 、 投资者 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来 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 国 债的 信 用风险 可以 视为 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 变化或 市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 下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率 的不 确定 性为再 投资 风 险。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11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 因 为中 国加入 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争 加剧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的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 的股 票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二) 管理风 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能 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要求 , 不 能达 到预期 收益 目标 ; 也 可能 表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 能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 种国 外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在 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 也会 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 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 来的 赎回风 险,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 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 , 或 变现成 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证 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加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这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额 赎回 时表 现尤为 突出 。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的 流动 性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 个券 操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 量, 或买入 卖出 行为 11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个股 和个 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 股和 个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四)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并 且会 适度 投资 于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在进 行固定 收益 产品投 资时 , 将 根据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预 期, 积极 配置 各类债 券资 产。 实际 投资 运作中 , 利 率的变 动受 到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并且 不同 种类的 债券 受利 率影 响程 度不同 , 基 于利 率变 动预 期而采 取的 债券 投资策 略也 面临 着一 定的 个券选 择风 险 。 在 股票 投资 中, 本基 金将 秉持 价值 投资 的投资 理念 , 有效挖 掘价 值低 估的 各类 投资品 种。 然而, 宏观 经济 和行业 生命 周期 的变 化将 给上市 公司 竞 争优势 和估 值优 势带 来一 定的不 确定 性 , 基金 投资 因此存 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此外 , 本 基金 在 类 别 资产 配置 中也 会由 于市 场 环境、 公司 治 理、 制度 建 设等 因素 的不 同影 响, 导致 资产 配置 偏离优 化水 平, 为组 合绩 效带来 风险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挥专 业研 究优 势, 加强对 市场 、 上 市公司 基本 面和 固定 收益 类产品 等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险 。 (五) 其他风 险 1、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统 、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 者对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 不断变 化 , 若是由于投资 者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债券 和股票以应 付基金赎回 的 现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11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政策 变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6、 其它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1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12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2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 内,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12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委托、更换 基金代 销机构,对基金代 销机构 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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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构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 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 益; 12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2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 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12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12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12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 会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 述 第(3)项 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3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13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13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3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季 度至少分 红一 次,每 年收 益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全 年分配 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 配 收益的 5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该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现 金或 将所获 红利 再投资于 本基 金,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未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则默 认为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和 B 类基金 份额 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 式。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红 利发放 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 额免 收申 购费。 同一 投资 人持 有的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只能 选择一 种分 红方 式, 如投 资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13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 金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7%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7%÷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2%÷当年 天数 13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 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B 类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支 出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3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资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 范 围为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 企 业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离 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 购等 , 以 及股 票等权 益类 品种和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其 中, 金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除国 债和 央行 票据以 外的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比例 范围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本 基金 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括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 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 证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持仓股 票所 派发 或因参 与可 分离 债券 一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场 股票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 投资的其他非 固定收益类 品种。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13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债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13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 的 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六、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 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财 产的清 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13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14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14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58406389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4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 有效 期至2008 年 9 月 4 日)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 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 卡 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国 债 、金 融 债、 央行 票据、 企业 ( 公司 ) 债、 短期 融资 券、 可 转换 债 券、 可 分离 债券、 资产 支 持证 券、 次级债 、 债 券回 购等, 以及 股票等 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对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其中 , 金 融债、 企业 ( 公司) 债、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等除国债和 央行票据以外 的信用类固 定收益资产投 资比例范围 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 金 14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投 资于 非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包括 一级 市场 的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因可转 债转 股或 因权证 行权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持仓 股票 所派 发或 因参 与可分 离债 券一 级市 场申 购而产 生的 权 证、 二 级市 场股 票等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他 非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b、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债券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d、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e、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f、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g、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h、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i、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j、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k、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l、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流通 受限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14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之二 ; 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 之十;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m、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n、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 的 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门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4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4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14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一个 工 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14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4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15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15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 《企 业会计准 则》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15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配股 除权日 在配 股缴款截 止日 之前的 ,按 照权证 的 有关原 则进 行核 算。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15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 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 方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15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后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15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更 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156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 然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对 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服 务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 理 投诉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复。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157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 海市 四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或通过 电子 邮件、 传真、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58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高级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过 中国证监 会及 工商、 财税 等有关 机 关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 强 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18 2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基 金参加 交通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2 3


华安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年第1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4 4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微 钱 宝”快 速取 现服 务升 级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5 5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5 6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2017.04.26 159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 7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7 8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8 9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4.29 10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3 11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4 12


华安基 金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理指引》 实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06 13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电 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10 160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江西正融为 销售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24 15


华安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7年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5.26 16


华安基 金关于参加上海 农商行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07 17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科地瑞富为 销售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12 18


关于电 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 账户交 易费 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27 19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基 金参加 交通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6.30 20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 强 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17 21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上海证券报》、 2017.07.18 161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基金 增加基煜基金为 销售机构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2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锦安为销售 机构并参 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19 23


华安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24


华安基 金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 财 路基金 为销售机构并参 加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7.25 25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09 26


华安基 金关于参加东莞 农商行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18 27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江南农商行 为销售机 构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19 28


华安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2017.08.25 162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9


华安基 金关于参加江南 银行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8.30 30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万家财富为 销售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05 31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电 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 联结算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3 32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宜信普泽为 销售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5 33


华安基 金关于参加长江 证券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19 34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电子 直 销平台 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 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网站 2017.09.27 35


关于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 分基金 增加前海欧中为 销售机构 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 、 《中 国证券报》和公司 2017.09.29 163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 164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165


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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