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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004218)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10 月 12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11 月0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2504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7 年 4 月 12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 本 法律 文件 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等。 此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运 作期 间 , 基金持 有人 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基 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 裕 和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裕 和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投 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 裕 和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裕和定 期开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裕和定 期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裕和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指 《前海开 源 裕和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 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18、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2、 封闭 期 : 指 本基 金在 存续期 内 , 除 开放 期以 外 的期间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不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也不 上市交 易 33、 开放 期: 指本 基金 开 放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 间。 本基 金第 一个 开放 期 的首日 为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3 个月后 的月 度对 日, 第二 个 开放期 的首 日为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的6 个 月后 的月 度对 日, 第 三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的 9 个 月后的 月度 对 日,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的 每个开 放期 为2 至5 个工 作日 , 具 体期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个 开放 期 开始 前公 告说 明 。 在 开 放期间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 开 放期 未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 额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 期。 如开 放期 第 一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自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如开 放期 内因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或 依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发生 基金暂 停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期 将 按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相应延 长 。 前 述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34、月 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 历月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 如该 对应 日 期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若 该日 历月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9、开 放日 :指 在开 放期 内, 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48、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6、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胥 阿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 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 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 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恒 泽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祥 和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瑞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裕 和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尊 享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沪港深 裕瑞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静 女士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 源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国家 比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中 国稀 缺资 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蓝筹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人 工智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龙头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鼎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 源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景气行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 曲扬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 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 。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超 额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 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61,692.39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01% , 权重 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2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 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 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 统” 、托 管业务综 合 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会 影响 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 财 资》 “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 成 为国 内 唯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 国金 融创 新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7 月 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 管理 【金 贝 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度 荣膺 《 财资 》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网 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 》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 ;8 月 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 亚 洲银行 家》 “中 国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进 一 步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 际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 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10 月至 2006 年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 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 负 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 行资 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各 岗位 、 各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 须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不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并 能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6)防火 墙原则。 业务营 运、稽核 监察等相 关室, 应当在制 度上和人 员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 ,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 招商 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 系列完 整的 操 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 同 时, 每日 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 进行备 份 , 所 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 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 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 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其 他销 售 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http://www.xiquefund.com/ 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四惠盛世龙源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站:www.zhixin-inv.com 1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2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3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海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1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话:400-876-5716 1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 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 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电话委托:(021)962505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3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 )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路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B1 座0327 室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网址:www.hysec.com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秦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11 月 01 日证监 许可[2016]2504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17 年2 月 13 日至2017 年 4 月 7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20,879,046.41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129,464.08 份,合 计221,008,510.49 份,募 集户 数 1979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4 月12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以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相交替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 第一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3 个月 后的 月度 对日 , 第二个 开 放期的 首日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的6 个月 后的 月度对 日, 第三 个开 放期 的 首日为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9 个月 后的月 度对 日,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的每 个开 放期 为 2 至5 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期 开始前公 告说明 。 在开 放期 间本 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开 放期 未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 , 除 开 放期外 , 均为 封闭 期。 在 封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接 受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也不 上市交 易。 如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 的,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开 放期 内 因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或 依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发生基 金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将 按暂 停 申购与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前述 开放 期 的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 运作方 式示 例 : 假 设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9 月13 日生 效 , 则 第一 个 开 放期的 首日 为2016 年12 月 13 日 ,第 二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2017 年 3 月13 日,第 三个 开放 期的首 日 为 2017 年6 月 13 日 , 以此 类 推 。 以 上每 个开 放期 为 2 至5 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每个 开放 期开始 前 公告 说明 。 在开 放期 间, 投资 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 除开放 期外 , 均为 封闭 期 。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接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也 不 上市交 易。 以上示 例 未 考虑 节假 日的 影响。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开放 日为 开 放 期内 的每 个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相 关公 告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 也 不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每个 开放 期开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开 放期的 具 体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 个 开放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申 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开放 期内 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期的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六)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的 电子直 销交易 系 统(目 前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 通 ) 和 其他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1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 但每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 账 户最 低余 额为10 份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 致投资 人在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额 不足 10 份时 ,该 笔 赎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在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1)本基 金对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柜台申购 的投资 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投资人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0.12% M ≥10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0 0.60% 0.84% 0.96% M ≥1000 每笔1,000 元 (3)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1.2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金 实行 优惠 费率 ,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公告 ;部 分代 销机 构如 实行优 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代 销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投资 人选 择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1)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适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适用固 定金 额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二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对 应申购 费率为 1.20%,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17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20%)=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70=97,162.47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7,162.47 份 基金 份额 。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 封闭 期数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 下表 所示 :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 (N ,自然数) 赎回费率 N <2 2.00% 2≤N <4 1.50% 4≤N <6 1.00% 6≤N <8 0.50% N ≥8 0.0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 于等 于 30 天少 于 90 天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90 天少 于 180 天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 180 天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未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续持有 封闭 期数 为 5 期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1.00% ,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2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3200 =13,200.00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赎回费 用=13,200.00 ×1.00% =132.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3,200.00 -132.00 =13,068.00 元 即: 某 投资 人赎 回持 有的10,000 份本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3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3,068.00 元 。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且 开放 期间 可以 按暂 停 赎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赎回 申请应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当 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认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 的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缓 支付 的 期限最 长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 申请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包 括但 不限 于短 信、 电子邮 件或 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知 等方 式 )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4、以上暂 停及恢复 基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告规 定,不 适用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开 放 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基金份额的 折算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本基 金进 行份 额折 算, 折 算前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 基金资 产不 变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份额 折算 前 3 个工 作日就 折算 方案 、 折算 时 间等内 容进 行相 应公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力 求本 金长 期安 全的基 础上 ,力 争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创造 超额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公开发 行的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 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 、 同业 存单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开 放期开 始 前10 个 工作 日和 结束 后10 个 工作 日以 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 述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 分 为两个 方面 : 1、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 关投资 标的 的投 资价 值 , 制定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息差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1)组 合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从而 有效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组合 利率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骑 乘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骑 乘策 略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该策略 首先 对收 益率 曲线 进行分 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息 差策 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从 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 的收 益。 5)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备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 金将通 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 基本面 研究 、 估值 分析 、 可转换 债券 条款 分析 , 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 较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 券进行 投 资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综 合考 虑安 全性 、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特 征进行 全 方位的 研究 和比 较 , 对 个 券发行 主 体 的性 质 、 行 业 、 经 营情 况、 以及 债券 的 增信措 施等 进行 全面分 析 , 选 择具 有优 势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通 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 适度 分 散投资 来管 理组 合的风 险。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 性和定 量 两方面 入手 , 定性 方面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管理 团 队、 创新 能力 等多 种因 素 ; 定 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 资 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长 及 财务指 标 , 优 先选 择具 有 相对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象。 (4)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6) 权证 投资 策略 在权证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根据权 证对 应公 司基 本面 研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 合理 估值 , 发 现 市场对 股票 权证 的非 理性 定价 ; 利 用权 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 达到改 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目 的。 (7)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 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因素 、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 本市场 因素 , 结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资 时机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限 定 和要 求, 确定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运 用股 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 赎回等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 理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等制 度 ,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后执 行 。 2、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为保 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 方 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遵 守 本基金 有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将主 要投 资于 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 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6)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7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 中 证指 数公 司 每日计 算并 发布 中证 全债 的收盘 指数 及相 应的 债券 属性指 标 。 该 指 数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 异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 用了模 型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映债 券的 实 际价值 和收 益率 特征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债 券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如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名称 或停 止发 布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以后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 作日和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基 金投 资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 当本 基金 持有 国债 期货、 股指 期货 时, 遵循 以下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投 资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3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5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的任 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6 ) 本 基金 封闭 期的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17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的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 开放 期 内,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投资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 当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除上述(12) 项外,因 证 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 用 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857,329.97 92.81 其中: 债券 139,857,329.97 92.8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500,000.00 4.3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1,737,884.87 1.15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计 8 其他资 产 2,599,154.83 1.72 9 合计 150,694,369.6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股 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824,000.00 13.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824,000.00 13.18 4 企业债 券 9,946,000.00 6.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235,000.00 59.9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0,329.97 0.05 8 同业存 单 19,782,000.00 13.15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857,329.97 92.9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70205 17 国开 05 200,000 19,824,000.00 13.18 2 111720154 17 广 发银 行 CD154 200,000 19,782,000.00 13.15 3 011761008 17 潞安 SCP002 100,000 10,059,000.00 6.69 4 011758010 17 南 方水 泥 SCP001 100,000 10,046,000.00 6.6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5 011771003 17 首钢 SCP002 100,000 10,045,000.00 6.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内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53.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18,794.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79,606.5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599,154.8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裕 和定 期开 放混 合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4.12-2017.9.30 1.45% 0.03% 3.10% 0.19% -1.65% -0.16% 注: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3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7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结 算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 具 体 估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协商 约定 ;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 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或 者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债 期货合约 、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 算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8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若投 资者 选择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除 权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由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核 对一 致的 方式 , 于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由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双 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 在 履行 必要 的程 序后 , 调整 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等相关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 刊 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 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基金 管理 人 需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交 易对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 需 按照 法规要 求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交 易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3、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权证 , 基 金管理 人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权 证投资 的相 关信 息 , 包 括 持仓情 况和 所持 权证的 基本 要素 等, 并充 分 揭示权 证投 资对 本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XBRL 电 子 方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 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本法 律文 件 风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其 投资风 格 和 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基 金具 有如 下特 有风 险: 1、基 金运 作风 险 (1)本基 金以定期 开放方 式运作,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接 受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也不 上市 交易 。 因此 , 在 封闭 期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基金份 额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约束。 (2)本基 金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 应于当 日全 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 基 金经 理会 对可 能 出现的 巨额 赎回 情况进 行充 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性 管理 ,但 当基 金在 单个开 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被全部 确认 时 ,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有 可能 存在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风险 , 未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人仍有 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变 现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 金净资 产产 生的 负面 影响 。 2、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其经 营状 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3、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产 风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要 表现 为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4、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 国 债期 货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品 , 可能 给本 基 金带来 额外 风险 , 包 括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 证金风 险 、 信 用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 , 由 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5、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股 指期 货纳 入到 投资范 围中 , 股指 期货 采 用保证 金交 易制 度 , 由 于 保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时 ,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同 时 , 股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 定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重大 损失 。 6、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权证等 高风 险品 种, 相应 的市场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较 高的 风险 。 (八)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 转 让或 在开 放 期内 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 他人 泄 露, 但向 监管 机 构、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和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 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及 审计 、 法 律等 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管 理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调 整有关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增加 或减少份 额类别 ,或调 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召 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 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 向会 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 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在 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 调 整或 补充 , 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深圳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 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 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以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券 、 公开 发 行的次 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方政 府债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 可转 换 债券、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债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 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款) 、同业 存单、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国 债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 在每个 开 放期开 始 前10 个 工作 日和 结束 后10 个 工作 日以 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 前 述比例 限制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50%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 金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 投 资 比 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开 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 日和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以 及开放 期期 间, 基金 投资 不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50% ; 2)开放期 内,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但 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当 本基 金持 有国 债期 货、股 指期 货时 ,遵 循以 下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A.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情 况、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C.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D.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的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 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在 开放期的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F.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7)封闭期 内,本 基金的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 内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以下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4)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 述 12 ) 项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导 致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 财产投资 证券衍生 品种的 ,应当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 则,并 制 定严格 的 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决 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基 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种 的具 体 比例,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7)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告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投 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超 过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 业务流 程、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 制措 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实 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对 本基 金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审 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 投资 指令 、 存 款证 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金管 理人负责 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金管 理人须加 强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建 设。如 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职务行 为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3、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基金管 理人应与 符合资 格的存款 银行总行 或其授 权分行签 订《基金 存款业 务总体 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 合作协 议》 ) ,确 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基金托 管人依据 相关法 规对《总 体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的 内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议书 》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4) 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 放 存款的 分支 机构 ( 以下 简 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送 或上门 交 付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凭 证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 向存款 分支 机构 的上 级行 发出存 款余 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兑付 的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并在 《存 款协 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本 基金银行 账户、 预留印 鉴 发生变 更 , 管 理人 应及 时 书面通 知存 款行 , 书面 通 知应加 盖基 金托 管人 预留 印鉴 。 存 款分 支 机构应 及时 就变 更事 项向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具正 式书 面确 认书 。 变 更通知 的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 续 。 在 存期 内 , 存 款分 支机 构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定 联系 人变 更 , 应及时 加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生 的存单不 得被质 押或以 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金投 资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 行签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 《 存款 协议 书 》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 款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 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 称 “ 存款 凭证” ) , 该存 款 凭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 且 对 应每笔 存款 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 资 金 到账当 日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 款凭 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存 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 由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 按以 上 1 ) 的 方 式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 人, 原 存款 凭 证自动 作废 。 3)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对 于存 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 存款银 行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于每季 末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 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 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 银行 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 存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 存款 协 议书 》 中 规定 , 存 款凭 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银行 应在 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 日为 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 行顺 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若 因基 金管 理人 拒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相关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 但 应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 新的 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本基金 若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 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 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 已代表 基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机 构的 相 关 规定。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 后,予 以免 责。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 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资产 ,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期货 保 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开立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称 为“托 管 账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 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 管账户 名称 应为 “前海 开源 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预 留印鉴 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 (2)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管理人根 据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开立 期货保 证金账户 及期货交 易编码 等,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 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 初始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 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 码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资 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 中心登 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 重 置后务 必及 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提 供所 需资 料 。 基 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且在 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值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4、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6、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 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7、在有需 要时,基 金管理 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数 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华 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 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交 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基金 投 资人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交易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投 资 人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原 则上 采用 邮寄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 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7 年4 月12 日至 2017 年10 月 12 日披 露 的公告 : 2017-10-10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前海开 源裕和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开 展赎回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09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7-09-29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旗 下部分基金 通过中 泰证券 定投申购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2017-09-15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中信期 货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09-05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肯特瑞 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 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8-28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2017-08-28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07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中民财 富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泰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7-21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2017-07-12 关于前 海开源 裕和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参 与部分 代销机 构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7-08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告


2017-07-08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前海开 源裕和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开 展赎回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6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凤凰金 信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7-07-01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继续参与 交通银 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7-05-04 前海开 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增加 蚂蚁基 金为代 销机构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3 前 海开 源裕 和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 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裕 和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前 海开 源 裕 和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二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