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建信智享添鑫定期开放混合(004798)

建信智享添鑫定期开放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建信智享 添鑫定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建 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 司 
基金托管 人:兴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零一七 年十一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 可[2017]840 号文准 予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 、市场前 景和收 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人在 投资本 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 性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 风险, 包 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 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 管理实施 过程中 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定 风 险等。 
本基金的 封闭运 作 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能 申购、 赎 回、 转换基 金份额 , 因此, 若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错过某 一 开放期而 未能赎 回 , 其份额将 自
动转入下 一封闭 期 ,至少到 下一开 放 期方可赎 回。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其预 期收益 及 预期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型基 金,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及货 币 市场基金 ,属于 中 高收益/ 风险特征 的基金 。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2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全债 指数收 益 率,但本 基金的 收 益水平有 可能不 能 达到或超 过同期 的 目标收益率
水平,投 资者面 临 获得低于 目标收 益 率甚至亏 损的风 险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 人在进行 投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了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 ,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 况 等判断本 基金是 否 和自身的 风险承 受 能力相适 应。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 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原 则 ,在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 险,由投 资者自 行 负责。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智 享添鑫 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以及 《建信 智享 添鑫定期 开放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 了建信智 享添鑫 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 资决策有 关的全 部 必要事项 , 投
资人在做 出投资 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 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 任 。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建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司负 责 解释。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 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依 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 义 务,应详 细查阅 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 指,下列 词语或 简 称具有如 下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金 : 指建信智 享添鑫 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 建信智享 添鑫定 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智享添鑫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 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或 本 招募说明 书:指 《 建信智享 添鑫定 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指《 建信智 享 添鑫定期 开放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解释 、 行 政规 章以及其 他对基 金 合同当事 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 、
决议、通 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次 会议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 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 次会议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 义务的法 律主体 , 包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17、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 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18、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法登 记并存 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 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 或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管 理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 依 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 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 用来自境 外的人 民 币资金进 行境内 证 券投资的 境外法 人 
21、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 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指依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合 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理人 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等 业
务 
24、 销售机构 : 指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 人 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 的 机构 
25、 登记业 务 : 指 基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账 户 的建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 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建信 基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司或 接 受建信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委托 代 为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 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 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 机构办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及 定期定 额 投资等业 务 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 户 
29、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 期 
30、基金合同 终止 日:指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 后,基 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 告 的日期 
31、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 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 金合同生 效至终 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 限 
33、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 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人申 购、赎 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 
36、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 或自每一 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 包括该日)1 年 的期 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 封闭期 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至 1 年 后 的对应日 (如为 非 工作日或 该公历 年 不存在该 对应日 ,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 日)的期 间 。
下一个封 闭期为 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 日 次日 (包括 该日) 起 至 1 年后的对 应日 ( 如为非工 作日或 该 公历年不 存在该 对 应日, 则顺 延至下 一 工作日)
的期间, 以此类 推 。本基金 封闭期 内 不办理申 购与赎 回 业务,也 不上市 交 易 
37、开放期: 指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 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 含该日) 五至二 十 个 
工作日, 具 体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 封 闭期结束 前公告 说 明。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采取 开放运 作 模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
务,开放 期未赎 回 的份额将 自动转 入 下一个封 闭期 
38、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或 其 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开放时间 :指 开放日基 金接受 申 购、赎回 或其他 交 易的时间 段 
40、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41、认购:指 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 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2、申购: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开 放 期内,投 资人根 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3、赎回: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开 放 期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 行 为 
44、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开放期内 按照基 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 所持基金 份额销 售 机构的操 作 
46、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 额 及扣款方 式, 由 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 定 扣款日在 投 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 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 理基金申 购申请 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开 放期内 的 单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48、元:指人 民币 元 
49、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债券利 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 成 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 类有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款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 总和 
51、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值 
52、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3、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刊、 互联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5、流动性受 限资 产:是指 由于法 律 法规、监 管、合 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56、 摆动定价 机制 : 是指在 开放期 内 , 当基金 遭遇大 额 申购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 整投资组 合的市 场 冲击成本 分 配
给实际申 购、赎 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57、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不 能预见、 不能避 免 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概 况 
名称: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 人:许 会 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如下 :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65%;美 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 司 ,25% ;中 国华电 集 团资本控 股有限 公 司,10% 。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 治理结构 完善, 经 营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维护 基金投 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 为公司权 力机构, 由全体股 东组成, 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 及选举 和 更换董事 、 监事 等 事宜。 公 司章程 中 明确公司 股东通 过 股东会依 法行使 权 利, 不以 任何形 式 直接或者 间接干 预 公司的经 营 管
理和基金 资产的 投 资运作。 
董事会为 公司的 决 策机构, 对股东 会 负责, 并 向股东 会 汇报。 公 司董事 会 由 9 名董事组 成, 其中 3 名为独 立董 事。 根据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董 事
会行使《 公司法 》 规定的有 关重大 事 项的决策 权、对 公 司基本制 度的制 定 权和对总 裁等经 营 管理人员 的监督 和 奖惩权。 
公司设监 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 其中 包括 3 名职工 代表 监事。 监 事会向 股 东会负责 , 主要 负 责检查公 司财务 并 监督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 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 年毕业于辽宁财 经
学院基建 财务与 信 用专业, 获 学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设 银行筹资 储备部 副 主任, 零售 业务部 副总经理, 个人银 行部副总 经理, 营 业部主要 负责
人、 总经理, 个人 银行业务 部总经 理 , 个人银行 业务委 员会副主 任, 个人 金融部总 经理,2006 年 5 月起任中国 建 设银行河 南省分 行 行长,2011
年 3 月出任中 国建 设银行批 发业务 总 监,2015 年 3 月起 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 长 。 
孙志晨先 生,董 事 ,现任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总 裁,兼建 信资本 管 理公司董 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 大 学经济学 学士学 位 ,2006 年获
得长江商 学院 EMBA 。历任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筹 资部证 券 处副处长 ,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筹资 部 、零售业 务部证 券 处处长,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 蓄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北京分行 安华支 行 副行长、 北 京分行 西四支行 副行长、 北京分行 朝阳支 行 行长、 北京 分行个 人银行部 总经理、 中国建设 银行
个人存款 与投资 部 总经理助 理。 
张维义先 生, 董 事, 现任信安 北亚地 区 副总裁。 1990 年毕 业于伦敦 政治经 济 学院, 获 经济学 学士 学位, 2012 年获得 华盛顿大 学和复 旦 大学 EMBA
工商管理 学硕士 。 历任新加 坡公共 服 务委员会 副处长 , 新加坡电 信国际 有 限公司业 务发展 总 监, 信 诚基金 公司 首席运营 官和代 总 经理, 英国保
诚集团( 马来西 亚 )资产管 理公司 首 席执行官 ,宏利 金 融全球副 总裁, 宏 利资产管 理公司 ( 台湾)首 席执行 官 和执行董 事。 
郑树明先生,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亚洲) 有限公司北亚地 区首席营运官。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 国立大学。历任新 加坡普华永道高级 审计经理,
新加坡法 兴资产 管 理董事总 经理、 营 运总监、 执行长 , 爱德蒙得 洛希尔 亚 洲有限公 司市场 行 销总监。 
华淑蕊女 士, 董事 , 现任中国 华电集 团资本控 股有限 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毕 业于吉林 大学, 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历任 《长春 日报》 新闻中心 农 村
工作部记 者, 湖南 卫视 《听我 非常道 》 财经节目 组运营 总监, 锦辉 控股集 团公司副 总裁、 锦 辉精细化 工有限 公 司总经理, 吉林省 信托有限 责任
公司业务 七部副 总 经理、理 财中心 总 经理、财 富管理 总 监兼理财 中心总 经 理、副总 经理, 光 大证券财 富管理 中 心总经理 (MD ) 。 
李全先生 ,独立 董 事,现任 新华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总经 理。1985 年毕业于 中国人 民 大学财政 金融学 院 ,1988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行
研 究生部。 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和中 国农村信 托投资公 司职员、 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资金 部总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新华 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总经理 。 
王建国先 生 , 独立 董 事, 曾任大 新人寿 保 险有限公 司首席 行 政员 , 中银 保诚退 休 金信托管 理有限 公 司董事 , 英 国保诚 保 险有限公 司首席 行政 员 ,
美国国际 保险集 团 亚太区资 深副总 裁 , 美国友邦 保险 (加 拿大) 有限 公司总 裁兼首席 行政员 等 。1989 年获 PacificSouthern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现 任对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学院 教授, 兼 任中国法 学会国 际 经济法学 研究会 常 务理事、 副 秘书长 、 中国国际 金
融法专业 委员会 副 主任。 
2 、监事会 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 会主席。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 理专业,获博士研 究生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筹资部 储蓄业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 员 、
主任科员 ; 零售 业 务部主任 科员; 个 人银行业 务部个 人 存款处副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 行长 办 公室秘书 一处高 级 副经理级 秘书、 秘 书、 高级 经理 ;
投资托管 服务部 总 经理助理 、副总 经 理;投资 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 理;资 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 经 理。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监 事会主 席 。 
方蓉敏女 士, 监事 , 现任信安 国际 ( 亚洲) 有限 公司亚 洲区首席 律师。 曾 任英国保 诚集团 新 市场发展 区域总 监 和美国国 际集团 全 球意外及 健康
保险副总 裁等职 务 。1990 年获新加坡 国立大学 法学学 士 学位,拥 有新加 坡 、英格兰 和威尔 斯 以及香港 地区律 师 从业资格 。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学
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
公司计划 财务部 经 理助理、 副 经理, 中国华电 集团资 本 控股 (华电 财务公 司) 计划财 务部经 理, 中国华 电集团 财务有限 公司财 务 部经理, 中 国
华电集团 资本控 股 有限公司 企业融 资 部经理。 
严冰女士 ,职工 监 事,现任 建信基 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人力资源 部总经 理 。2003 年 7 月毕业 于中国人 民大学 行 政管理专 业,获 硕 士学位。曾
任安永华 明会计 师 事务所人 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 专员。2005 年 8 月加入 建信 基金管理 公司, 历 任人力资 源管理 专 员、主管 、部门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 理 。 
刘颖女士, 职工监 事, 现任建 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 司 监察稽核 部副总 经 理, 英国特 许公认 会 计师公会 (ACCA ) 资深会员。1997 年 毕业于中 国
人民大学 会计系, 获 学士学位 ;2010 年 毕业于香 港中文 大 学,获工商 管理硕 士 学位。 曾任毕 马威 华振会计 师事务 所 高级审计 师、 华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运营 部 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 于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监 察稽核 部 。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 任
中国建设 银行北 京 分行信息 技术部 ,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息 技 术管理部 北京开 发 中心项目 经理、 代处 长, 建信 基金管 理公 司基金运 营部总 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信息 技 术部执行 总经理 、 总经理。 
3 、高级管 理人员 
孙志晨先 生,总 裁 (简历请 参见董 事 会成员 ) 。 
张威威先 生,副 总 裁。1997 年毕业于 大连理工 大学, 获 学士学位 ;2003 年毕业于大 连理工 大 学,获硕 士学位 。 曾任中国 建设银 行 辽宁省分行
筹资处科 员、主 任 科员;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个 人银行 业 务部主任 科员、 高 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 金管理公 司,历 任 市场营销 部副
总监(主 持工作 ) 、 总监、公 司首席 市 场官等职 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副 总裁。 
曲寅军先 生,副 总 裁。1996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 大学, 获 学士学位 ;1999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 大 学,获硕 士学位 。 曾任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审计部
科员、副 主任科 员 ;团委主 任科员 ; 重组改制 办公室 高 级副经理 ;行长 办 公室高级 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 职 于建信基 金管理 公 司,历 任董
事会秘书 兼综合 管 理部总监 、投资 管 理部副总 监、专 户 投资部总 监和公 司 首席战略 官。2013 年 8 月至今 ,任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 任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 信资本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董 事、总经 理,并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 裁 。 
吴曙明先 生,副 总 裁,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 在湖南省 物资贸 易 总公司工 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 先后在 总 行营业部 、
金融机构 部、机 构 业务部从 事信贷 业 务和证券 业务, 历 任科员、 副主任 科 员、主任 科员、 机 构业务部 高级副 经 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我公
司,担任 董事会 秘 书,并兼 任综合 管 理部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我 公司督察 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 我公司副 总裁。 
吴灵玲女士, 副总 裁, 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 经贸股 份 有限公司 工作 ;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 建 设银行总 行人力 资 源部,
历任副主 任科员 、 业务经理 、高级 经 理助理;2005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 管 理公司, 历任人 力 资源部总 监助理 、 副总监、 总监、 人 力资源部总
经理兼综 合管理 部 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我公 司副总裁 。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 生,督 察 长(简历 请参见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5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薛玲女士 ,2009 年 3 月获北京航 空航天 大学计算 机系博 士 学位。2009 年 5 月至 2009 年 12 月在国家电网 公司研 究 院农电配 电研究 所 工作,任
项目经理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4 月 在路通世 纪公司 工 作,任亚 洲数据 收 集部门高 级软件 工 程师;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 中 投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工作 , 历任量化 投资研 究 员、投资 经理;2015 年 9 月加入建信 基金任基 金经理 助 理,2016 年 7 月 4 日起任建 信上证 社 会责任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及建信 上 证社会责 任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7 日起任建信 鑫盛回报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 13 日 起任 建信量化 事件驱 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 28 日 起任 深证基本 面 60ETF 及其联接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6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成员 
孙志晨先 生,总 裁 。 
梁洪昀先 生,金 融 工程及指 数投资 部 总经理。 
钟敬棣先 生,固 定 收益投资 部首席 固 定收益投 资官。 
李菁,固 定收益 投 资部总经 理。 
姚锦女士 ,权益 投 资部总经 理。 
许杰先生 ,权益 投 资部副总 经理。 
7 、上述人 员之间 均 不存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基金 管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和 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 金会计 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6 、编制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 ; 
8 、办理与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照规 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表 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 ,并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上述法律 法规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防止以下 禁止性 行 为的发生 
(1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混 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2 )不公 平地对 待 其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 益 或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 便为自己 及其代 理 人、代表 人、受 雇 人或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 息; 
(4 )不以 任何形 式 为其它组 织或个 人 进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 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制 制度覆 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 各个部门 和各级 人 员,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 节 。 
(2 )独立 性原则 。 公司设立 独立的 督 察长与监 察稽核 部 门,并使 它们保 持 高度的独 立性与 权 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 相互牵制 ,并通 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 制 衡措施来 消除内 部 控制中的 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 公司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工作必 须从实 际 出发,主 要通过 对 工作流程 的控制 , 进而实现 对各项 经 营风险的 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 的 人
员,制定 严格的 批 准程序和 监督处 罚 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 和 国
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 外部环 境 的改变及 时进行 相 应的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控 制的主 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事 会重视 建 立完善的 公司治 理 结构与内 部控制 体 系。 公司在 董事会 下设立了 审计与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负 责对公司 在经营 管 理和基金 业务
运作的合 法性、 合 规性和风 险状况 进 行检查和 评估, 对 公司监察 稽核制 度 的有效性 进行评 价 , 监督公司 的财务 状况, 审计 公司的 财务报表, 评
价公司的 财务表 现 ,保证公 司的财 务 运作符合 法律的 要 求和运行 的会计 标 准。 
公司管理 层在总 经 理领导下 , 认真 执 行董事会 确定的 内 部控制战 略, 为 了 有效贯彻 公司董 事 会制定的 经营方 针 及发展战 略, 设 立 了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表专 业意见 及 建议。 另外 , 在公 司高级管 理层下 设 立了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 作 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制 定相应 的 控制制度 ,并实 行 相关的风 险控制 措 施。 
此外, 公司 设有督 察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监察 与稽核 工 作, 对公司 和基金 运作的合 法性、 合 规性及合 理性进 行 全面检查 与监督, 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 重 大风险事 件时向 公 司董事长 和中国 证 监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 控制人 员 定期评估 公司风 险 状况, 范围 包括所 有能对经 营目标 产 生负面影 响的内 部 和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 总 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 程度及 可 能性,并 将评估 报 告报公司 董事会 及 高层管理 人员。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部 组织结 构 的设计方 面, 体现 部门之间 职责有 分 工, 但部门 之间又 相互合作 与制衡 的 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 基金运 作、 市 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 互独立, 并且有 独 立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部门 之间相 互 核对、相 互牵制 。 
各业务部 门内部 工 作岗位分 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 互检查、 相 互制约 的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差错 发生的 风 险, 各工作 岗位均 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 制度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 标准 化的业务 操作流 程 , 每项业务 操作有 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 规 定完备的 处理手续,保 存完整 的 业务记录 ,制定 严 格的检查 、复核 标 准。 
(4 )信息 与沟通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 公自动化 信息系 统 与业务汇 报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 信 息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员工 及各级 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 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 ,保证 信 息及时送 达适当 的 人员进行 处理。 
(5 )监督 与内部 稽 核 
公司设立 了独立 于 各业务部 门的监 察 稽核部, 履 行监督 、 稽核职能, 检 查 、 评价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合 理性、 完 备性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 , 揭示 公司内 部管 理及基金 运作中 的 相关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 度 有效地执 行。 监察 稽核人员 具有
相对的独 立性, 定 期不定期 出具监 察 稽核报告 。 
3 、基金管 理人关 于 内部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 持内部控 制制度 是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 关于内 部 控制的披 露真实 、 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 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 发 展不断完 善内部 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 情 况 
名称:兴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江 宁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 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金 字〔2005 〕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电话:021-62677777-212163 
联系人: 刘洁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兴业银行 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 国务 院、 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成立 的首批 股 份制商业 银行之 一 , 总行 设在福 建省 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上海 证券交 易 所挂牌上 市(股 票 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十 多年来 , 兴业银行 始终坚 持 “真诚 服务, 相伴 成长” 的经营 理念 , 致力 于为客 户提 供全面 、 优质 、 高 效的金融 服务 。 兴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总 行设资 产 托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委托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持 处、 稽核 监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 货业务 管理 处、 期 货存管
结算处、 养老金 管 理中心等 处 室 ,共有 员 工 110 人,平均 年龄 32 岁,100%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 上学历, 业务岗位 人员均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 
(三)基 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 托 管资格。 基金托 管 业务批准 文号: 证 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 行已托 管开放式 基金 183 只,托管 基金财 产 规模 5741.64 亿元 。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制 目 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 托管业务 的法律 法 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行内有 关管理 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 真实、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风 险控制 组 织结构 
兴业银行 基金托 管 业务内部 风险控 制 组织结构 由兴业 银 行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内设 稽核监 察 处及资产 托管部 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行审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险 控 制工作进 行指导 和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立、 专职的 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监督 人员负 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 监 督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监 督 稽核工作 职权和 能 力。各业 务处室 在 各自职责 范围内 实 施具体的 风险控 制 措施。 
3 、内部风 险控制 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 门 和
业务岗位 ,每位 员 工对自己 岗位职 责 范围内的 风险负 责 。 
(2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托管 部设立 独 立的稽核 监察处 , 该处室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 负责对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 导和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处室 在内部 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 形成一种 相互制 约 的机制, 建立不 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 体 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 结合原则 :建立 完 备的风险 管理指 标 体系,使 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 性。 
(5 )防火 墙原则 : 托管部自 身财务 与 基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常 操 作部门与 行政、 研 发和营销 等部门 严 格分离。 
(6 ) 有 效性原 则 : 内部控制 体系同 所 处的环境 相适应 , 以合理的 成本实 现 内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制订 应当具 有 前瞻性 , 并 应当根 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 的 需要, 适时进 行相 应修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 度的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拥 有不受 内 部控制约 束的权 力 , 内部 控制存
在的问题 应当能 够 得到及时 反馈和 纠 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 则,在 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 务 时,做到 先期完 成 相关制度 建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 :各业务 环节都 应 有明确的 责任人 , 并按规定 对违反 制 度的直接 责任人 以 及对负有 领导责 任 的主管领 导进行 问 责。 
(五)内 部风险 控 制措施实 施 
1 、制度建 设:建 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 规范等一 系列规 章 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组 织 管理结构 :前后 台 分离,不 同部门 、 岗位相互 牵制。 
3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 业务处室 进行风 险 识别、评 估,制 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 施。 
4 、相对独 立的业 务 操作空间 :业务 操 作区相对 独立, 实 施门禁管 理和音 像 监控。 
5 、人员管 理:进 行 定期的业 务与职 业 道德培训 ,使员 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 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 诺书。 
6 、应急预 案:制 定 完备的《 应急预 案》 ,并组织 员工定 期 演练;建 立异地 灾 备中心, 保证业 务 不中断。 
(六)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和 管 理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行使监督权的 职责。根据《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对象和范 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资限 制、 费用的 计提和 支付方式、 基金会 计核算、 基 金资产 估值和基 金净值 的 计算、 收益 分配、 申购赎回 以 及
其他有关 基金投 资 和运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理 人进行 业 务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 重
大违规行 为,立 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为 基金管理 人直销 柜 台以及网 上交易 平 台。 
(1 )直销 柜台 
名称: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会 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 交易平 台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上交 易 平台办理 基金的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定期投资 等业务 , 具体业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规 则请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查询。 
基金管理 人网址 :www.ccbfund.cn。 
2 、其他销 售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 具 体名单详 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要 求,选择 其他符 合 要求的其 他机构 销 售本基金 ,并及 时 公告。 
二、基金 份额登 记 机构 
名称: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会 斌 
联系人: 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 法律意 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 、 陆奇 
四、审计 基金资 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陆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 李丹 
联系人: 沈兆杰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许康玮、 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一、基金 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有关 规定募 集 。 
本基金募 集申请 已 经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 可[2017]840 号文准 予注册。 
二、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三、基金 的运作 方 式 
(一)契 约型、 定 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 定期开 放 的方式运 作, 即采 用封闭运 作和开 放 运作交替 循环的 方 式。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或者每一 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次 日 起 (包括 该日)1 年 的期间内 , 本基 金 采取封闭 运作模 式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不得申请 申购、 赎 回本基金 。 本基 金 的第一 个封
闭期为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 日 (如 为非工作 日或该 公 历年不存 在该对 应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的 期间。 下一个封 闭
期为首个 开放期 结 束之日次 日(包 括 该日)起至 1 年 后 的对应日 (如为 非 工作日或 该公历 年 不存在该 对应日 , 则顺延至 下一工 作 日)的期 间 ,
以此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内 不办理 申 购与赎回 业务, 也 不上市交 易。 
每一个封 闭期结 束 后, 本基金 即进入 开放期, 开 放期的 期限为自 封闭期 结 束之日后 第一个 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五至二十 个工作 日 , 具体期间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封 闭 期结束前 公告说 明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采取开 放运作 模 式, 投资人 可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 开 放期未赎 回的
份额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封闭 期。 
如在开放 期内发 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 按 时开放申 购与赎 回 业务的, 开 放期时 间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 影响因素 消除
之日次一 工作日 起 ,继续计 算该开 放 期时间, 直到满 足 开放期的 时间要 求 ,具体时 间以基 金 管理人届 时公告 为 准。 
(二)封 闭期与 开 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 效,则 本 基金的第 一个封 闭 期为 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 日。首个 封闭期 结 束后即进入
首个开放 期, 为 2019 年 3 月 4 日(含 该日) 起 5 至 20 个 工作日。 假设基 金 首个开放 期确定 为 10 个工作 日,则 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的 10 个工作日为 本基金 的 首个开放 期,在 此 期间投资 者可以 办 理本基金 的申购 、 赎回业务 。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包含该 日)起至 1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 作日或该公历年不 存在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期间 , 即
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本基 金进入 第 二个封闭 期,以 此 类推。 
四、基金 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五、基金 份额发 售 面值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00 元。 
六、发售 时间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体 发售时 间见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基金销售 的实际 情 况在募集 期限内 适 当缩短发 售时间 并 及时公告 。 
七、发售 方式 
通过各销 售机构 的 基金销售 网点公 开 发售,各 销售机 构 的具体名 单见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布 的 调 整销 售 机构的 相 关 公告 。 
八、发售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九、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 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 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本基金 基金合 同 ,在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 露 。 
2 、投资人 认购应 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 手续:详 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及销 售 机构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 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本 基
金份额。 其他销 售 机构每个 基金账 户 每次认购 金额不 得 低于 10 元人 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柜台、网
上交易平 台每个 基 金账户首 次认购 金 额不得低 于 10 元人 民币,单 笔追加 认 购最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4 、募集期 内,基 金 管理人可 设置单 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 购 金额限制 ,具体 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发 布的相关 公告。 
5 、如本基 金单个 投 资人累计 认购的 基 金份额数 达到或 者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采取比 例确认 等 方式对该 投资人 的 认购申 请
进行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认购 申请有 可 能导致投 资者变 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拒 绝该等 全 部或者部 分认
购申请。 投资人 认 购的基金 份额数 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登 记机构的 确认为 准 。 
6 、投资人 在募集 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 的认购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十、认购 费用 
本基金的 认购费 率 随认购金 额的增 加 而递减, 具体费 率 结构如下 表所示 : 
■ 
本基金认 购费由 认 购人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认购 费 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 期间发 生 的各项费 用。 
十一、募 集期利 息 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 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 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有,其 中利息 转 份额以登 记机构 的 记录为准 。 
十二、基 金认购 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采用 “ 金额认购 ”的方 式 。基金认 购份额 的 计算公式 为: 
1 、认购费 用适用 比 例费率的 情形下 : 
净认购金 额=认 购 金额/ (1+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 =认购 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资 金 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2 、认购费 用适用 固 定金额的 情形下 : 
认购费用 =固定 金 额 
净认购金 额=认 购 金额-认购费 用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资 金 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 如果认购 期内认 购 资金获得 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 额=10,000/ (1+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1.0000=9,925.63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如 果认购期 内认购 资 金获得的 利息为 5 元,可得 到 9,925.63 份基金份额 。 
例 2 :某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元认购本 基金,如 果认购 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为 55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基金 份 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0 元 
净认购金 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499,000+550)/1.00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如果认购 期内认 购 资金获得 的利息 为 550 元,则其可 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 购申请 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 申请。 认 购的确 认 以登记机 构的确 认 结果为准 。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 购 份额的确 认情况 , 投资人应 及时查 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 权 利,否则 ,由此 产 生的投资 人任何 损 失由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十四、募 集资金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存 入专门 账 户,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信 息披露费 、会计 师 费、律师 费以及 其 他费用, 不得从 基 金财产中 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 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金 认购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 明书可 以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 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 备案条件 的,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续并 取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 确认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生效 ; 否则 《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对 《基 金合同 》 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在 基金募 集 行为结束 前,任 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 合同不 能 生效时募 集资金 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 ,未满足 基金备 案 条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承担 下列责 任 : 
1 、以其固 有财产 承 担因募集 行为而 产 生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 投资人已 缴纳的 款 项,并加 计同期 银 行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 应
由各方各 自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 出解决方 案,如 转 换运作方 式、与 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 同 等,并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进 行 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
并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机 构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 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 具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 告 。基金投 资人应 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 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 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 ,
也不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 开 放时间进 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 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每 个封闭 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 工 作日起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限 为 自 
封闭期结 束之日 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 ( 含该日 ) 五至 二十 个工作日 , 具 体期 间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封闭期结 束前公 告 说明。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 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放期 时间中 止 计算, 在 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 因 素消除之 日次一 工 作日起, 继 续
计算该开 放期时 间 ,直到满 足开放 期 的时间要 求,具 体 时间以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公告 为准。 
在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 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 构确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为 该开
放期下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在开放 期最后 一 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 束之后提 出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申 请 的, 视 为无效
申请。 
开放期以 及开放 期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 务的具体 事宜见 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 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三、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份 额申请 ; 
3 、当日的 申购与 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 以内撤销 ; 
4 、赎回遵 循“先 进 先出”原 则,即 按 照投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 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 ,在开放 期的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 赎回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 额时, 必 须在规 定的 时间内全 额交付 申 购款项, 否则申 购申 请不成立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须 持有足够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否则赎回 不成立。 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 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 功后,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 款项。在 发生巨 额 赎回或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 处理。 
3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 时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 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 他方式查 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若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 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以 基金登记 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 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 请 的确认情 况,投 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 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 围内, 依法对 上述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 确认时间 进行调 整 , 并必 须在调 整实 施日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量限制 
1 、 其他销售 机构 网 点每个基 金账户 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销 售机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本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柜 台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最低申 购 金额、追 加单笔 申 购最低金 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 本 基金管理 人网上 交 易平台申 购本基 金 时,单笔 最低申 购 金额、定期
定额投资 最低金 额 均为 10 元人民币 。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销售机 构赎回 时 , 每次赎 回申请 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时 或赎回 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一 次 全部赎回 。 
3 、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 期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具体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六、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 途 
1 、申购费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 额在申购 时支付 申 购费用。 投资人 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 金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如下: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 应在投资 人申购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 如下: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总 额全部 归 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4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以及对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 划 ,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 门要求履 行必要 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 金 申购费率 或 赎
回费率并 进行公 告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 则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 份额与 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如下: 
(1 )申购 费用为 比 例费率时 ,计算 方 法为: 
净申购金 额=申 购 金额/ (1+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2 )申购 费用为 固 定金额时 ,计算 方 法为: 
申购费用 =固定 金 额 
净申购金 额=申 购 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按 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 
净申购金 额=50,000/ (1+1.0%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 人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假设申 购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 47147.57 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赎回本基 金时缴 纳 赎回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赎回金 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 减 赎回费用 。赎回 金 额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份 额×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 额×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回 费 用 
上述计算 结果按 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 资人持 有 满一个封 闭期后 赎 回本基金 10 万份 基 金份额,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7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 =101,700.00×0 =0 元 
净赎回金 额=101,700.00-0 =101,7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 10 万份基金 份 额,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3 、本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4 位,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进 行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 或 公告。 
八、拒绝 或暂停 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拒 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时,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应 当 暂停 接 受基金 申 购 申请 。 
3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接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 证 券
登记结算 系统无 法 正常运行 。 
7 、基金管 理人接 受 某笔或者 某些申 购 或基金转 换入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时。 
8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间 可以按 暂 停申购的 期间相 应 延长,具 体时间 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 公 告为准。 
九、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在开放期 间,发 生 下列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应 当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3 、证券、 期货交 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4 、发生继 续接受 某 笔或某些 赎回申 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基金 管理人可 对赎回 款 项进行延 缓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 且开放期 间可以 按 暂停赎回 的期间 相 应延长, 具体时 间 以基金管 理人届 时 公告为准 。 
十、巨额 赎回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 内 的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2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出 现巨额 赎 回的, 基 金管理 人 对符合法 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赎 回申请应 于当日 全 部予以办 理和确 认 。 但对于 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 ,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全 额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款项有 困难或 认 为全额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款 项可能 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的 , 基 金管理人当
日按比例 办理的 赎 回份额不 得低于 基 金总份额 的百分 之 二十,其 余赎回 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延 缓支付的赎
回申请以 赎回申 请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 金额。 
在开放期 内, 若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 过前一 日 基金总份 额 40% 的 情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支 付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 难或者因 支付该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 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对于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 超过上 一 日基金总 份额 40% 以上的那 部分赎 回 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此部分 赎回申 请 将转入下 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 回 ,
并在本开 放期的 最 后一个开 放日前 ( 包括该日 ) 全 部确 认;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其余赎 回 申请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前 述 的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 并 办理。但 是,如 该 持有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选择 取 消赎回 , 则 其当 日 未获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申请 将 被 撤销 。 
3 、巨额赎 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 回并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寄 、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 知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说 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暂 停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 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 1 日,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 介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始 办 理申购 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 最 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 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 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 户 是指基金 登记机 构 受理继承、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 过户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 相关法律 法规或 国 家有权机 关要求 的 方式进行 处理的 行 为。 无论 在上述 何 种情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 依 法可以持 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投 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 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 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 金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许 且 条件具备 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可受 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交易场 所或者 交 易方式进 行份额 转 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 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 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的, 将 提前在 指 定媒介公 告相关 的 业务规则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根
据基金管 理人届 时 公告的业 务规则 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 业 务。 
十五、基 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 额在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 照规定的 标准收 取 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 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理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时 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 申 购金额。 
十七、基 金份额 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 法要求的 基金份 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 金 份
额的冻结 手续 、 冻 结方式按 照登记 机 构的相关 规定办 理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益 按照我 国 法律法规 、 监 管规 章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要 求以及 登 记机构业 务规定 来 处理。 
十八、其 他业务 
在相关法 律法规 允 许的条件 下,基 金 登记机构 可依据 其 业务规则 ,受理 基 金份额质 押等业 务 ,并收取 一定的 手 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控 制 风险并保 持资产 流 动性的前 提下, 充 分利用较 低风险 的 量化投资 策略, 力 争为投资 者提供 持 续、稳定 的回报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主要为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和上 市 交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企 业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封 闭期可不 受上述 5% 的比例限 制。在 封 闭期内,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 对 投资比例 要求有 变 更的,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应 调 整。 
三、投资 策略 
(一)封 闭期投 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策 略 分为两个 层面 : 首 先, 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大类 资产配 置 策略动态 调整基 金 资产在各 大类资 产 间的分配 比例 ; 然 后, 进 行各大
类资产中 的个股、 个券精选。 具体由 大类资产 配置策 略 、 股票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 策略、 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 策 略、 金融衍 生品投 资策略五 个部
分组成。 
1 、大类资 产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将 在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 内, 结合 对宏观 经 济形势与 资本市 场 环境的深 入剖析 , 自上而下 地实施 积 极的大类 资产配 置 策略。 主 要 考
虑的因素 包括: 
(1 ) 宏 观经济 指标 : 年度/ 季度 GDP 增速、 固 定资产 投资 总量、 消费价 格指 数、 采 购经理 人指 数、 进 出口数 据 、 工业用电 量、 客运 量及货运 量
等; 
(2 )政策 因素: 税 收、政府 购买总 量 以及转移 支付水 平 等财政政 策,利 率 水平、货 币净投 放 等货币政 策; (3 )市场 指标: 市 场整体估 值水平 、 市场资金 的供需 以 及市场的 参与情 绪 等因素。 
结合对全 球宏观 经 济的研判 , 本基 金将 在严格控 制投资 组 合风险的 前提下 , 动 态调整基 金资产 在 各大类资 产间的 分 配比例, 力图规 避市 场风险,
提高配置 效率。 
2 、股票投 资组合 策 略 
本基金运 用建信 多 因子选股 模型 , 依 托公司投 研团队 的 研究成果 , 精 选股 票, 力 争在最 佳时 机选择估 值合理 、 基本面优 良且具 有 持续成长 潜力
的股票进 行适度 的 优化配置 。 
(1 )行业 精选 
本基金对 各行业 竞 争结构、 行业成 长 空间、 行 业周期 性 及景气程 度等因 素 进行综合 评估, 对 景气周期 处于拐 点 或者处于 上升阶 段 的行业进 行 适
度重点配 置。 
(2 )个股 精选 
A 、价值分 析 
本基金对 上市公 司 的多种财 务指标 , 以及上市 公司在 行 业中的竞 争地位 等 多方面的 因素进 行 综合评估 ,挖掘 上 市公司的 投资价 值 。 
B 、成 长性分 析 
本基金将 重点关 注 企业的持 续增长 潜 力, 对公司 内部因 素进行深 刻理解 和 分析, 挖掘 上市公 司保持高 成长性 和 业绩增长 的驱动 因 素及其可 持续
性,从而 优选出 竞 争力优良 、成长 潜 力高于平 均水平 的 上市公司 。 
3 、债券投 资策略 
在进行债 券投资 时 , 本基金将 会考量 利率预期 策略、 信 用债券投 资策略、 套利交易 策略、 可 转换债券 投资策 略 , 选择合适 时机投 资于低估 的债
券品种, 通过积 极 主动管理 ,获得 超 额收益。 
(1 )利率 预期策 略 
通过全面 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 及 国际收支 等主要 经 济变量, 分析宏 观 经济运行 的可能 情 景, 并预 测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宏 观经济政 策 取
向,分析 金融市 场 资金供求 状况变 化 趋势及结 构。在 此 基础上, 预测金 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 动 趋势,以 及金融 市 场收益率 曲线斜 度 变化趋势 。 
组合久期 是反映 利 率风险最 重要的 指 标。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市场利 率变化 趋 势的预期 , 制 定出 组合的目 标久期 : 预期市场 利率水 平 将上升时 , 降
低组合的 久期; 预 期市场利 率将下 降 时,提高 组合的 久 期。 
(2 )信用 债券投 资 策略 
根据国民 经济运 行 周期阶段, 分析企 业债券、 公 司债券 等发行人 所处行 业 发展前景、 业务发 展状况、 市 场竞争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平 和债
务水平等 因素, 评 价债券发 行人的 信 用风险, 并根据 特 定债券的 发行契 约 ,评价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确定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的信用 风 险 利差 。 
债券信用 风险评 定 需要重点 分析企 业 财务结构 、 偿 债能 力、 经 营效益 等财 务信息 , 同时 需要 考虑企业 的经营 环 境等外部 因素 , 着 重分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 评 估其违约 风险水 平 。 
(3 )套利 交易策 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 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 债) 、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 的不同板块之间的 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基金管 理
人采取积 极策略 选 择合适品 种进行 交 易来获取 投资收 益 。 在正常 条件下 它 们之间的 收益率 利 差是稳定 的。 但 是 在某种情 况下, 比 如若某个 行 业
在经济周 期的某 一 时期面临 信用风 险 改变或者 市场供 求 发生变化 时这种 稳 定关系便 被打破, 若能提前 预测并 进 行交易, 就 可进行 套利或减 少损
失。 
(4 )可转 换债券 投 资策略 
着重对可 转换债 券 对应的基 础股票 的 分析与研 究, 同时 兼顾其债 券价值 和 转换期权 价值, 对 那些有着 较强的 盈 利能力或 成长潜 力 的上市公 司的
可转换债 券进行 重 点投资。 
基金管理 人将对 可 转换债券 对应的 基 础股票的 基本面 进 行分析 , 包 括所处 行 业的景气 度 、 成长 性 、 核 心竞争 力等 , 并 参考同类 公司的 估 值水平 ,
研判发行 公司的 投 资价值; 基 于对利 率水平、 票 息率及 派息频率、 信用风 险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其债 券投资 价 值; 采用期 权定价 模型, 估算 可
转换债券 的转换 期 权价值。 综合以 上 因素,对 可转换 债 券进行定 价分析 , 制定可转 换债券 的 投资策略 。 
4 、资产支 持证券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 分析资 产 支持证券 的资产 特 征, 估 计违约 率和 提前偿付 比率 , 并 利用收益 率曲线 和 期权定价 模型 , 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 估值。 本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总体投 资 规模并进 行分散 投 资,以降 低流动 性 风险。 
5 、金融衍 生品投 资 策略 
(1 )国债 期货投 资 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的一种,有 助于管理债券组合 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本基金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政策趋势的判 断、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 系,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基差、国债期 货的流动 性 、
波动水平 、 套 期保 值的有效 性等指 标 进行跟踪 监控 , 在 最大限度 保证基 金 资产安全 的基础 上 ,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 值 。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遵 循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2 )股指 期货投 资 策略 
本基金进 行股指 期 货投资以 套期保 值 为目的 , 投资 方法 是择时对 冲, 即根 据策略目 标仓位 , 综合考虑 股指期 货 的基差情 况、 现货 的超额收 益情
况及市场 其他因 素 , 决定股 指期货 所 占的仓位 。 当标 的 指数期货 存在两 种 及两种以 上近月 合 约时, 本 基金将 利 用各类近 期合约 的 择机转换 策 略
从而获取 一定的 基 差收益。 
(3 )权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还 可能运 用 组合财产 进行权 证 投资。 在 权证投 资 过程中, 基金管 理 人主要通 过采取 有 效的组合 策略, 将 权证作为 风险管 理 及降低投 资 组
合风险的 工具: 
A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能 形成的 风 险对冲功 能,构 建 权证与标 的股票 的 组合,主 要通过 波 幅套利及 风险对 冲 策略实现 相对收 益 ; 
B 、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合, 利用债 券 的固定收 益特征 和 权证的高 杠杆特 性 ,形成保 本投资 组 合; 
C 、针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构 建骑墙 组 合、扼制 组合、 蝶 式组合等 权证投 资 组合,形 成多元 化 的盈利模 式; 
D、在严 格风险 监控 的前提下 ,通过 对 标的股票 、波动 率 等影响权 证价值 因 素的深入 研究, 谨 慎参与以 杠杆放 大 为目标的 权证投 资 。 
(二)开 放运作 期 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 本 基金 为保持较 高的组 合 流动性 , 方便 投资 人安排投 资, 在遵 守本基金 有关投 资 限制与投 资比例 的 前提下 , 将主 要投 资于高流 动性
的投资品 种,减 小 基金净值 的波动 。 
若未来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有新规 定 的,本基 金将按 最 新规定执 行。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股票 投资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40% ; 
(2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封闭 期可不 受此比例 限制; 在 封闭期内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3 )本基 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13) 基金财产 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 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5)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开放期 内的每 个 交易日日 终,本 基 金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和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封 闭
期内的每 个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 《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 规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持有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 
7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个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6)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的 200%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 基金的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 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
规定执行 ; 
(1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在本基 金的 开放期内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 与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21)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上 述第(2)、( 12)、( 19)、( 20 )项约定除
外。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 调整后的 规 定
为准。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但 是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 禁止行为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五、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 基准为:20%* 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80%* 中证 全债指 数收 益率 
中证指数 公司作 为 专业指数 提供商 , 其提供的 中证系 列 指数体系 具有一 定 的优势和 市场影 响 力。 在中 证系列 指 数中, 中证 500 指 数样本选 自 沪
深两个证 券市场, 其成份股 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之 外的 A 股 市场中流 动性好、 代表性强 的小市 值 股票, 综合 反映了 沪深证券 市场
内小市值 公司的 整 体情况, 适合作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的 比较基准 ; 中证 全 债指数能 够较好 的 反映债券 市场变 动 的全貌, 适合作 为 本基金债 券 投
资的比较 基准。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范 围和比例 ,选用 上 述业绩比 较基准 能 够客观、 合理地 反 映本基金 的风险 收 益特征。 
如果指数 编制单 位 停止计算 编制这 些 指数或更 改指数 名 称,本基 金可以 在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 基 准并及时 公告。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 或者 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是市 场上出 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 基 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指 数时, 本 基金管理 人在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可调整 或变更 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 时 公告,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 金,其预 期收益 及 预期风险 水平低 于 股票型基 金,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及货 币 市场基金 ,属于 中 高收益/ 风险特征 的基金 。 
七、关联 交易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 人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并经 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 查。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 购买的各 类证券 及 票据价值 、银行 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 收 的申购基 金款以 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 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 户与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 外,基 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 清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 债权,不 得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 相互抵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运 作 不同基 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第十一部 分基金 资 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 交易场所 的交易 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 的非交 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 息、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 货合约、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的 估值 
(1 )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交 易或挂 牌 转让的固 定收益 品 种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选 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 
(2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上市交 易的可 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可转 换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 债券应收 利息后 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 产 支持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
按成本估 值。 
3 、银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的 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 价 进行估值 ; 
(2 )对银 行间市 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固定收 益 品种,按 成本估 值 。 
4 、处于未 上市期 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该 日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 未上市的 股票和 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 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
的,采用 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 估值。 
7 、其他资 产按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有 关规定进 行估值 。 
8 、当本基 金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本基 金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9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 价
值的方法 估值。 
10、存在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 有相关规 范的, 从 其规定。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主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复核 责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 市后,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 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国 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 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按约定 对外公 布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 处 理: 
1 、估值错 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 如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记机 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 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 于: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 指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理 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 生 的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 偿责任 ;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 偿责任。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 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负责, 不对第 三 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 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 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 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调 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 假 设未发生 估值错 误 的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5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 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 果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由于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3 、估值错 误处理 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 当及时进 行处理 , 处理的程 序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生的原 因,列 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确 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估 值错误造 成的损 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或当事 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 错误的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理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 的更正向 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4 、基金份 额净值 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
益的原则 进行协 商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4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按 约定予 以 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 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或 减轻由 此 造成的影 响。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 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 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 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不得 低于基 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 资 不
受封闭期 限制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 低于面值 ,即基 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 能 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 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 供 分配利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 时间、分 配数额 及 比例、分 配方式 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 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当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 方法,依 照《业 务 规则》执 行。 
第十三部 分基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 管费;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会计师费 、律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 相关账 户 的开户及 维护费 用 ; 
7 、基金的 证券、 期 货交易费 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 划 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 定和《基 金合同 》 约定,可 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 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年费率 计 提。管理 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1.0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的 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 计提。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 致后,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 
3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中 第 3 -9 项费用, 根据 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 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 人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费 用; 
3 、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不 得 列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税主 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 家税收法 律、法 规 执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 相 关税收,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基 金管理人 或者其 他 扣缴义务 人按照 国 家有关税 收征收 的 规定代扣 代缴。 
第十四部 分基金 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 理人为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 会计年 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 则:如果 《基金 合 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年 度 披露; 
3 、基金核 算以人 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计制 度执行 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基金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 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 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所 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 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须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第十五部 分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法规 关于信 息 披露的披 露 方
式、登载 媒介、 报 备方式等 规定发 生 变化时, 本基金 从 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自然人 、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 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和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 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媒介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 人能够按 照《基 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 阅或者 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 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 载、误 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证券 投资业 绩 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益 或 者承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登载任 何自然 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 织的祝贺 性、恭 维 性或推荐 性的文 字 ; 
6 、中国证 监会禁 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 致。 两种文 本发生 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一)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 具 体程序, 说明基 金 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 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后 ,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议 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 制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并 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载 于指定 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确 认文件的 次日在 指 定媒介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金封 闭期内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在基金开 放期每 个 开放日的 次日, 基金 管理人应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 场交易 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并保 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 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 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 资料。 
(六)基 金定期 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报 告,并 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 于网站上 ,将年 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 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并将半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 将半年度 报告摘 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并 将季度 报 告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 案。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基金运作 期间 , 如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达到或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 险,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 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合 同 》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 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 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 负责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 超 过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 管理 业务、基 金财产 、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 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 监 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 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 分配 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 份 额净值百 分之零 点 五; 
18、基金改聘 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 销售 机构; 
20、更换基金 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进 入开 放期; 
22、本基金申 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 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在 开放 期内发生 巨额赎 回 并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24、本基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 后重新接 受申购 、 赎回; 
26、在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 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 项时; 
27、基金管理 人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进 行估值; 
28、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 存 续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 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 
(十)投 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年报及 半年报 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度报 告 中披露其 持有的 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 比 例和报告 期末按 市 值占基金 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十一) 投资股 指 期货、国 债期货 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指 期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
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风 险 指标等, 并充分 揭 示股指期 货交易 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 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 投 资目标等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金季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国债 期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风 险 指标等, 并充分 揭 示国债期 货交易 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 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 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 投 资目标等 。 
(十二)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的相 关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本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的名称 、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以及 总成本 和 账面价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信 息。 
(十三)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 息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 度,指定 专人负 责 管理信息 披露事 务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公开披 露基金 信 息,应当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 基金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在指 定 媒介中选 择披露 信 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 定媒介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共媒 介不得 早 于指定媒 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 同媒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 作底稿 , 并 将相关 档 案至少保 存到 《基 金 合 同 》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 机构的住 所,供 公 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应当 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八、暂停 或延迟 信 息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金相 关 信息: 
1 、发生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2 、不可抗 力; 
3 、法律法 规规定 、 中国证监 会或《 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第十六部 分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
蓄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 人 购买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投资 所产生 的 收益, 也 可能承 担 基金投资 所 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在投 资运作 过 程中可能 面临各 种 风险, 既包 括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风险 和合规 风 险等。 基金 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 同类型, 投 资人投 资不同类 型的基 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 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度的 风险。 一 般来说, 基 金
的收益预 期越高 , 投资人承 担的风 险 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 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 ,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验 、
资产状况 等判断 基 金是否和 投资人 的 风险承受 能力相 适 应。 
投资人应 当充分 了 解基金定 期定额 投 资和零存 整取等 储 蓄方式的 区别。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投 资成本 的一种简 单易
行的投资 方式。 但 是定期定 额投资 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 资 所固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投 资人获 得 收益,也 不是替 代 储蓄的等 效理财 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 诚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 预示其 未 来业绩表 现,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的业 绩不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表 现 的保证。 基金管 理 人提醒投 资人基 金 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原 则,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 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 投 资风险, 由投资 人 自行负担 。 
投资人应 当通过 基 金管理人 或具有 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的 其他机构 购买和 赎 回基金, 基金销 售 机构名单 详见基 金 管理人相 关公告 。 
本基金在 认购期 内 按 1.0000 元面值发 售并不改 变基金 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投 资人按 1.0000 元面 值购买基 金份额 以 后,有可 能面临 基 金份额净值
跌破 1.0000 元,从 而遭受损 失的风 险 。 
投资于本 基金的 主 要风险包 括: 
(一)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 价格因 受 经济因素 、政治 因 素、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等 各种因 素 的影响而 引起的 波 动,将对 本基金 资 产产生潜 在风险 ,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 和 法律法规 的变化 对 证券市场 产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市 场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 性的特点 ,经济 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 对基金所 投资的 证 券的基本 面产生 影 响,从而 影响证 券 的价格而 产生风 险 。 
3 、利率风 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在 利率上升 时 ,
基金持有 的债券 价 格下降, 如基金 组 合久期较 长,则 将 造成基金 资产的 损 失。 
4 、上市公 司经营 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 响 ,如市场 、技术 、 竞争、管 理、财 务 等都会导 致公司 盈 利发生变 化,从 而 导致基金 投资收 益 变化。 
5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 的一部 分 将通过现 金形式 来 分配,而 现金的 购 买力可能 因为通 货 膨胀的影 响而下 降 ,从而使 基金的 实 际投资收 益下降 。 
(二)信 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 发生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 息,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三)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变动 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变 动风险是 指与收 益 率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风 险,单 一 的久期指 标并不 能 充分反映 这一风 险 的存在。 
(四)再 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 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 益证券利 息收入 再 投资收益 的影响 , 这与利率 上升所 带 来的价格 风险 ( 即 前面所提 到的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具体 为当利 率 下降时, 基金从 投 资的固定 收益证 券 所得的利 息收入 进 行再投资 时,将 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 
(五)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的 流动性 风 险主要体 现在基 金 管理人未 能以合 理 价格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以支 付投资 人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本基金为 定期开 放 式基金 , 投资 人可 以在本基 金的申 购 、 赎回 开放日 申请 申购或赎 回本基 金 。 但在 极端的 、 特 殊的市场 情况下 可 能无法满 足投
资人的日 常申购 及 赎回申请。 如在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 利影响、 基 金资产 估值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等特 殊情
形时, 可能无 法满 足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在 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回 、 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 比例过高 、 基 金资 产估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等 情形
时,可能 出现包 括 但不限于 暂停赎 回 ,延期办 理赎回 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等情 况,这 将 无法及时 满足投 资 人的资产 变现需 求 。 
巨额赎回 为开放 式 基金特有 的风险 , 在 本基金开 放期内 , 若 发生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能采 用 延期办理 巨额赎 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赎 回 申 请 、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摆动定 价等具 体 措施对赎 回申请 进 行适度调 整。 当 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 , 且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有 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等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对部分 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当
本基金发 生暂停 估 值、 基 金资产 估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 、 连续 巨额赎 回等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当本基金 遭遇
大额申购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 实际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上 述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 可 能导致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无 法得到 及 时确认、 赎 回款项 无法得到 及时
支付、赎 回价格 因 摆动定价 机制存 在 更多的不 确定性 等 情形。 
(六)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 程中, 可 能因基 金 管理人对 经济形 势 和证券市 场等判 断 有误、 获 取的信 息 不全等影 响基金 的 收益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管 理水平 、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 术等对基 金收益 水 平存在影 响。 
(七)操 作或技 术 风险 
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 相关当事 人在业 务 各环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权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 各 种交易行 为或者 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 为技术系 统的故 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常 进行或 者 导致投资 人的利 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 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机构 、销售 机 构、证券 交易所 、 证券登记 结算机 构 等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 过程中, 违反国 家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 违 反法规及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 的风险 。 
(九)人 才流失 风 险 
基金管理 人主要 业 务人员的 离职等 可 能会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作 的连续 性 ,并可能 对基金 运 作产生影 响。 
(十)本 基金特 有 的投资风 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 资 产
配置偏离 优化水 平 ,为组合 绩效带 来 风险。 
2 、本基金投资于股 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 杠 杆
效应, 价格波 动比 标的工具 更为剧 烈 , 有时 候比投 资标 的资产要 承担更 高 的风险 。 并且 由于 股指期货 定价复 杂 , 不适 当的估 值有 可能使基 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 股指期货 采用保 证 金交易制 度, 由于 保证金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时 , 股价 指数 微小的变 动就可 能 会使投资 者权
益遭受较 大损失 。 股指期货 采用每 日 无负债结 算制度 , 如果没有 在规定 的 时间内补 足保证 金 ,按规定 将被强 制 平仓,可 能给投 资 带来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于国 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主要包括: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宏观因素和 政 策
因素变化 而引起 的 系统风险 、市场 和 资金流动 性原因 引 起的流动 性风险 、 交易制度 不完善 而 引发的制 度性风 险 等。 
4 、本基金的封闭 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
在本基金 的封闭 运 作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不 能赎回 基 金份额 。 因此 , 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错 过某一开 放期而 未 能赎回 , 其份 额将 转入下一 封闭
期,至下 一开放 期 方可赎回 。 
5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 等
风险。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本着 谨慎和 控 制风险的 原则进 行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关注包 括投资 资 产支持证 券可能 导 致的基金 净值
波动、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风 险在内 的 各项风险 。 
(十一) 其他风 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 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 工具出现 和发展 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 工具,基 金可能 会 面临一些 特殊的 风 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 生的风险 ,如计 算 机系统不 可靠产 生 的风险; 
3 、因基金 业务快 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 、人员配 备、内 控 制度建立 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 险 ;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 生的风险 ,如内 幕 交易、欺 诈行为 等 产生的风 险;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 赖 可能产生 的风险 ; 
6 、战争、 自然灾 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从而 带来风 险 ;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 风险。 
第十七部 分基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 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并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各 自履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
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1 )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2 )对基 金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报 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五、基金 财产清 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 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八部 分《基 金 合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见 附件一 。 
第十九部 分《托 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 要见附件 二。 
第二十部 分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 人秉承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重于泰 山” 的经 营宗旨, 不 断完善 客户服务 体系。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 客 户提供以 下服务, 并将随着 业务
发展和客 户需求 的 变化,积 极增加 服 务内容, 努力提 高 服务品质 ,为客 户 提供专业 、便捷 、 周到的全 方位服 务 。 
一、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 费用) 
1 、自助语 音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 供 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 动语音 服 务,内容 包括: 基 金净值查 询、账 户 信息查询 、公司 信 息查询、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2 、人工咨 询服务 
客户服务 中心提 供 每周一至 每周五 , 上午 9 :00~17:00 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 务。 
3 、客户留 言服务 
投资人可 通过客 户 留言服务 将其疑 问 、建议及 联系方 式 告知公司 客服中 心 ,客服中 心将在 两 个工作日 内给予 回 复。 
二、账户 确认书 寄 送服务 
对于准确 完整地 预 留了地址 及邮编 的 投资人, 基金管 理 人将于投 资人开 户 确认后, 在 15 个工 作日内安 排寄出 。 
三、订制 对账单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 电话、 电子 邮箱、 传真、 信件 等方式 订制对账 单服务。 基金管理 人在准 确 获得投资 人邮寄 地 址、 手机号 码
及电子邮 箱的前 提 下,将为 已订制 账 单服务的 投资人 提 供电子邮 件、短 信 和纸质对 账单: 
1 、电子邮 件对账 单 
电子对账 单是通 过 电子邮件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交 易 对账的一 种电子 化 的账单形 式。 电 子 对账单的 内容包 括 但不限于 : 期末 基 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期间 交 易明细、 分红信 息 等。基金 管理人 在 每月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向每位 预 留了有效 电子邮 箱 并成功订 制电子 对 账单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发 送电子对 账单。 
2 、短信对 账单 
短信对账 单是通 过 手机短信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份 额 对账的一 种电子 化 的账单形 式。 短 信 对账单的 内容包 括 但不限于 : 期末 基 金余额、 期 末
份额市值 等。基 金 管理人在 每月度 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每位预 留了有 效 手机号码 并成功 定 制短信对 账单服 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发送短信对
账单。 
3 、纸质对 账单 
纸质对账 单是通 过 平信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份额对 账 的一种账 单形式 。 纸质对账 单的内 容 包括但不 限于 : 期 末基金余 额、 期末 份额市值 、 期
间交易明 细、分 红 信息等。 基金管 理 人在每季 度或年 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向预 留了准 确 邮寄地址 并成功 订 制纸质对 账单服 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 送纸质 对 账单。 
4 、对账单 补寄 
投资人提 出补寄 需 求后,基 金管理 人 将于 15 个工作日 内 安排寄出 。 
四、网站 服务(www.ccbfund.cn) 
1 、信息查 询:客 户 可通过网 站查询 基 金净值、 产品信 息 、建信资 讯、公 司 动态及相 关信息 等 。 
2 、账户查询:投资 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 时 投
资人还可 通过“ 账 户查询修 改” 、 “ 查 询密码修 改”自 助 修改基本 信息及 查 询密码。 
3 、投资流 程:直 销 客户可了 解直销 柜 台办理各 项业务 的 具体流程 。 
4 、单据下 载:直 销 客户可方 便快捷 地 下载各类 直销表 单 。 
5 、销售网 点:客 户 可全面了 解基金 的 销售网点 信息。 
6 、常见问 题:汇 集 了客户经 常咨询 的 一些热点 问题, 帮 助客户更 好地了 解 基金基础 知识及 相 关业务规 则。 
7 、客户留 言:通 过 网上客户 留言服 务 ,可将投 资人的 疑 问、建议 及联系 方 式告知客 服中心 , 客服中心 将在两 个 工作日内 给予回 复 。 
五、短信 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 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 品信息、基金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 告等。未 预
留手机号 码的投 资 人可拨打 客服电 话 或登陆公 司网站 添 加后定制 此项服 务 。 
六、密码 解锁/重置服 务 
为保证投 资人账 户 信息安全 , 当 拨打 客服电话 或登陆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 询 个人账户 信息 , 输 入查询密 码错误 累 计达 6 次账户 即被 锁定。 此时可
致电客服 电话转 人 工办理查 询密码 的 解锁或重 置。 
七、客户 建议、 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网 站客户留 言、 客服 中心自动 语音留 言 、 客服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传 真等 多种方式 对基金 管 理人提出 建议或 投 诉, 客服中 心
将在两个 工作日 内 给予回复 。 
八、 如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任 何您/ 贵 机 构无法理 解的内 容 ,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 理 解了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二十一 部分招 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 明书存 放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按 上述方式 所获得 的 文件或其 复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第二十二 部分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准 予 建信智享 添鑫定 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注 册的文 件 
2 、 《建 信智享 添鑫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3 、 《建 信智享 添鑫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4 、关于申 请募集 注 册建信智 享添鑫 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 见书 
5 、基金管 理人业 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6 、基金托 管人业 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 执 照 7 、中国证 监会要 求 的其他文 件 
存放地点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处。 
查阅方式 :投资 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 费购买复 印件。 
附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 为即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 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 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财 产 收益; 
(2 )参与 分配清 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在开 放期内 依 法转让或 者申请 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者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 
(9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 守《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自 主做出 投 资决策, 自行承 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 基金信 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的 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 《 基金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何 有 损基金及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 法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 
(9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运 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 额 ; 
(5 )按照 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管 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 金销售机 构,对 基 金销售机 构的相 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 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 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 的分配方 案; 
(11)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4)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义 ,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5)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 所、会 计 师事务所 、证券 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 构; 
(16)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 下,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非 交易过户 等业务 规 则; 
(17)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 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 接受基 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编制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11)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 向 他人泄露 ; 
(13)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4)按规定 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 报表、记 录和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资 人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人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时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 开 资料,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20)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 基金托管 人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22)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应 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 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 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 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 会,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 规则,为 基金开 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 办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或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 金管理 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及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 金托管部 门,具 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 所,配备 足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 财
产以及不 同的基 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 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 互 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金 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交 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审
计、法律 等外部 专 业顾问提 供的情 况 除外; 
(8 )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 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 为,还应 当说明 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2)从基金 管理 人或其委 托的登 记 机构处接 收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按规定 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 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 的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和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19)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损失 时,应 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不设 日常机 构 。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 同》 ; 
(2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 
(3 )更换 基金托 管 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调 整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类 别 ; 
(7 )本基 金与其 他 基金的合 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但法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 利和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情 况可由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 除基金 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以外的其 他应由 基 金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要 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 收
费方式, 增加基 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 
(4 )因相 应的法 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 当对《基 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 关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非交 易 过户、转 托管等 业 务的规则 ; 
(7 )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配 合;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 托管人 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而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 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配 合,不 得 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 选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集 人 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通 知应至 少 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的 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 拟审议 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 出席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 的内容要 求(包 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 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联 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出席 会议者 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 人需要 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 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 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 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 方式、通 讯开会 方 式或法律 法规及 监 管机构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开 ,会议 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 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 条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与 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 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 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
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 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书
面表决意 见;基 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 取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 有 代表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 
(4)上述 第(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 记 录相符。 
3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会议程序 比照现 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 开 会的程序 进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在 会 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 事项以及 会议召 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 , 对原有提 案的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 由基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 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不 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做出 的决议 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日内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 公证机 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 有 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 上(含二 分之一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 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 管人、终 止《基 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 人 身份文件 的表决 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人, 表面符 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决意 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在上述规 则的前 提 下,具体 规则以 召 集人发布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 为准。 
(七)计 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
选举两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 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 担任监票 人。基 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 进行重 新 清点,重 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 清 点后,大 会主持 人 应当当场 公布重 新 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两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 票
和表决结 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召集 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 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 法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 提前公告 后, 可 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 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基金 合同解 除 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
于法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并自决议 生效后 两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合 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 的工作人 员。 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各 自履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 的 义务, 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 事
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1 ) 《 基金合 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2 )对基 金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报 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期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四、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 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五、基金 合同存 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 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 制成册, 供投资 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 业场所查 阅。 
附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建 信基金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会 斌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 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联系电话 :010-66228888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兴 业银行) 
注册地址: 福 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 和长 期贷 款;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买 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从 事同业拆 借 ;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业 务;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财务顾
问、资信 调查、 咨 询、见证 业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 他 业务(以 上范围 凡 涉及国家 专项专 营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 
二、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 要求的格 式提供 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 技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 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主要为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的股 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和上 市 交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企 业债、 公司债 、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 单、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40% 。开 放期内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封 闭期可不 受上述 5% 的比例限 制。在 封 闭期内,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 对 投资比例 要求有 变 更的,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做 出相应 调 整。 
本基金在 进行国 债 期货实物 交割前 , 基金管理 人需事 先 与基金托 管人就 国 债期货实 物交割 的 具体运营 及操作 签 订补充协 议。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 行监督: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 限制: 
(1 )股票 投资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40% ; 
(2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封闭 期可不 受此比例 限制; 在 封闭期内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 的现金; 
(3 )本基 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买 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 出; 
(13) 基金财产 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 的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5)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应遵 循下列 限 制: 
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开放期 内的每 个 交易日日 终,本 基 金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国 债期货 合 约价值和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封 闭
期内的每 个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和有 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 券(不 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3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轧 差 计算)应 当符合 《 基金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 关 规定; 
5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本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持有卖出 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 
7 )在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个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6)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的 200%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 基金的总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 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
规定执行 ; 
(18)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 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在本基 金的 开放期内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20) 本 基金与 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 当 与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21)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上 述第(2)、( 12)、( 19)、( 20 )项约定除
外。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 以 调整后的 规 定
为准。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 份额,但 是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7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 行 为,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三)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 协议项下 的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 过事后监 督 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 有重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 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 管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审 议,并经 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 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有 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 券 名单 , 加盖 公章并 书 面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 供的关联 交易名 单 的真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有 责任保 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 的关联交 易名单 , 并负责及 时更新 该 名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
发送另一 方,另 一 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函 确认已 知 名单的变 更。一 方 收到另一 方书面 确 认后,新 的关联 交 易名单开 始生效 。 
(四)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 金投资运 作 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易 对 手所适用 的 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 市 场选择交 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 前提供的 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 更 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 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 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 行交易, 并负责 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失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 律 责任及损 失。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 前 仍未承担 违约责 任 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有 权向相 关 交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应予以 必 要的协助 与配合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 交 单对本基 金 银
行间债券 交易的 交 易对手及 其结算 方 式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书 面或以双 方认可 的 其他方式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 金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相应
损失和责 任。如 果 基金托管 人未能 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导致基金 出现风 险 或造成基 金资产 损 失的,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相 应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 绩表现数 据等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六)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制, 确保基 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 及核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 存 款
业务进行 监督与 核 查,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协 议、账 户 资料、投 资指令 、 存款证实 书等有 关 文件,切 实履行 托 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 管
理、支付 结算等 的 各项规定 。 
4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 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 应据以对 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 规 定进行监 督。基 金 管理人对 定期存 款 提前支取 的损失 由 其承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
基金的投 资风格 和 流动性的 需要合 理 安排流通 受限证 券 的投资比 例, 并 在 相关制度 中明确 具 体比例, 避免基 金 出现流动 性风险 。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 管理人还 应提供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 例 控制情况 。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 如
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监管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 议复印件、缴款通 知书、基 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 格、总成 本、划 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 文件等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 成本和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锁定 期等信 息 。 
6 、 本基 金持有 上市 公司发行 证券时 明 确规定的 锁定期 在 三个月以 上的流 通 受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过公 募基金 资 产净值的 6% ; 本基 金持有上市
公司发行 证券时 明 确规定的 锁定期 在 三个月以 内(含 三 个月)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其 市值不 超 过公募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7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 提
供的有关 书面信 息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 的 消除或防 范措
施进行补 充书面 说 明,并保 留查看 基 金管理人 风险管 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出具 的 风险评估 报告等 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无法达 成 一致, 应及时 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求 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实履 行监督 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 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 基金托管 人应承 担 连带责任 。 
8 、相关法 律法规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八)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中期票 据进行 监 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上述文 件对基 金 管理人投 资中期 票 据的额度 和比例 进 行监督。 
2 、如未来 有关监 管 部门发布 的法律 法 规对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中期 票据另 有 规定的, 从其约 定 。 
3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在 相关基金 投资中 期 票据时的 法律法 规 遵守情况 , 有关 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的 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 比例 限 制的执行 情况。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 项 违反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以 及本协 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相关托管 协议要 求 向基金托 管人及 时 发出回函 , 并
及时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所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未 能切实履 行监督 职 责,导致 基金出 现 风险或造 成基金 资 产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承 担相应 责 任。 
(九)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 作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话提 醒 或
书面提示 等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 应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 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如果 基金托管 人未能 切 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导致基金 出现风 险 或造成基 金资产 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应承 担相应 责 任。 
(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的 要 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 等。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
即以书面 或以双 方 认可的其 他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的 相应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十二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托管 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 告 仍不改正 的,基 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他 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 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 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 理人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 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正
或未在合 理期限 内 确认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要求基 金托管 人 赔偿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财产 因此所 遭 受的损失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 改正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 账户及投 资所需 的 其他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公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 易交收 、 托管资产 开户银 行 扣收结算 费和账 户 维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 偿 基金财产 的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 与 配合,但 对此不 承 担相应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 金管理人 开立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管 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提前 结束募 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账 户, 同 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出 具验资 报 告。出具 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或基 金停止 募 集时,未 能达到 基 金备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 供 充分协助 。 
(三)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 基 金
托管人在 法人集 中 清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管的 包括本 基 金财产在 内的所 有 托管资产 与中登 公 司进行一 级结算 的 专用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均 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 的 基金托管 专户进 行 。 
2 、基金托 管人可 根 据实际情 况需要 , 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 清算辅助 账户, 以 办理相关 的资金 汇 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 
4 、基金托 管专户 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 基金托管 专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定 期存款 账 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 存款在存 款机构 开 立的银行 账户 , 包 括实体或 虚拟账 户 , 其预 留印鉴 经各 方商议后 预留 。 对 于任何的 定期存 款 投资, 基金管
理人都必 须和存 款 机构签订 定期存 款 协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和义 务, 该协 议作为划 款指令 附 件。 在 取得存 款证 实书后 , 基金 托管 人保管证 实书
正本或者 复印件 。 基金管理 人应该 在 合理的时 间内进 行 定期存款 的投资 和 支取事宜 , 若基 金 管理人提 前支取 或 部分提前 支取定 期 存款, 若 产 生
息差(即 本基金 已 计提的资 金利息 和 提前支取 时收到 的 资金利息 差额 ) ,该 息差的处 理方法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双 方协商 解 决。 
对于任何 的定期 存 款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都必须 和存款 机 构签订定 期存款 协 议, 约 定双方 的权 利和义务 , 该 协议 作为划款 指令附 件 。 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下 明确 条款:“存款证 实书 不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押 ,并 不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本 息到期 归还 或提前 支取的 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托
管专户 (明 确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 其他任 何账户 ” 。 如定 期存 款协议中 未体现 前 述条款, 基 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定期 存 款投资的 划
款指令。 
(五)债 券托管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银 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 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和
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 股份有限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资 金结算账 户,持 有 人账户和 资金结 算 账户,并 代表基 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 
(六)基 金证券 账 户和结算 备付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 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 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 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 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结 算 互保基金 、交收 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 按 照中登公 司的规 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 关
规定,则 基金托 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 户开立、 使用的 规 定执行。 
(七)期 货结算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代表 本 基金, 按照 相关规 定开立期 货结算 账 户、 期货资 金账户 , 在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获 取交易 编 码。 期货结 算
账户名称 、期货 资 金账户名 称及交 易 编码对应 名称应 按 照有关规 定设立 。 
(八)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由基 金托管 人 开立。新 账户按 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 理 。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九)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中 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实 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 凭 证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 。 属于基 金托管 人 控制下的 实物证 券 在基金托 管 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对由基 金托管 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 效 控制的资 产不承 担 保管责任 。 
(十)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 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 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并 在三十 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 以上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加盖公 章 的合同传 真件或 复 印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或未 在合同 约 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 移 ,由基金 管理人 保 管。 
五、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复核 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金额。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 额总数, 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 值日计算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 值,经基 金托管 人 复核,按 规定公 告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果 以双方 约 定的方式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按规定 对外公 布 ,但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 行存款本 息、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 货合约、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资 产 及负债 
2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格。 
(2 )交易 所市场 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的估值 
1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债 券应收利 息后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3 )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 
(3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的固定 收益品 种 的估值 
1 )银行间 市场交 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估 值净价 进 行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场 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 价格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成 本估值 。 
(4 )处于 未上市 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 股
票,按监 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 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 市场交易 的,按 债 券所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的,采 用最近 交 易日结算 价估值 。 
(7 )其他 资产按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 
(8 )当本 基金发 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对本 基金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9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值的方 法估值 。 
(10)存在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 门有相关 规范的 , 从其规定 。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 基金会计 主责任 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 基金托 管 人
承担复核 责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 法 的第(9 ) 项进行 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 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发 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公告;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处理,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基 金管理 人 按差错情 形,有 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 偿 。 
2 、由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 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 的 责任进行 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向获得 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 张 返还不当 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 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由 提 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 人 一方负责 赔偿。 
4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 法 达成一致,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为准对外 公布, 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 及 因该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赔偿责 任,基 金 托管人不 负赔偿 责 任。 
(四)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 货交易 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 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4 、法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分别独 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 册。 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 金管理人 编制,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 的 基金财务 报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共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整, 直 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 致 。 
3 、财务报 表的编 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 )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月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 报 表的编制 ;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的编 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 半年度 报 告的编制 ; 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 年度报 告 的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 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 
(2 )报表 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完成报表 编制 ,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 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 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 充分的时 间,便 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相 关报表及 报告。 
(八)基 金管理 人 应在编制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之前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 制 结果。 
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或有权机 关另有 要 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 善保管 ,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 年 报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有关 资料送 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 提 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 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 义务。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双方当事 人同意 , 因托管协 议而产 生 的或与托 管协议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 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 对 双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托管协议 受中国 法 律管辖。 
八、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 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 基金资 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 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终 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并在 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 ,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 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发生 时,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产 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估价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报 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6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3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财 产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 理费用,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优 先 从基 金 剩余财 产 中 支付 。 
5 、基金财 产按下 列 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 产清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