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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货币A(370010)

上投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 根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核准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5 号 ] 核准日 期:[2005 年 2 月 4 日











]





基金管 理人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1.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2. 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当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4.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5.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6. 基金 投资者购 买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入银 行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 理 人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7. 为了 更好地向 投资人提供现 金管理 服务 ,投资人的相 关信息将提 供给为投资人 提供前 述 服务的 第三 方机 构。 8.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基 金投 资组 合及 基金 业绩的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二零一 七年 十一 月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 金招 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基 金的 业绩 ............................................................................................................................. 5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七、 风险 揭示 ............................................................................................................................. 62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9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0 1 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和 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上投摩 根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编 写。 招募说 明书 阐述 了上 投摩 根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 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发 售。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招募 说明 书主 要向 投资者 披露 与本 基金 相关 事项的 信息 , 是投资 者据 以选 择及 决定 是否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要约 邀请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本基金 或基 金 :


指上投 摩根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本 《上 投摩 根货 币市 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订 与更 新; 基金合 同: 指 《 上投 摩根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 合同 2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上 投摩 根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元: 指人民 币元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行 ” )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 议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它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 基金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 在 符合 法 律法规 有关 规定 的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业务, 在此 情况 下该 接受 委托的 第三 方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 内依 法设 立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它组织( 法律 法规及其它 有关规定禁 止投资于开 3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监 管部 门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 它资产 管理 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及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其 它所 有投 资者的 合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基金 依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募集 , 达到 成 立条件 ,














并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程序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计 算, 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 募集 期的 具体 起止日 期将 在本 基金 的发 售 公告中 列明 ; 存续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其他 相关 证券 交 易场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收到 申请 的当 日 ;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银 行存 款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 4 差、 票据 利息 收入 、 债 券回 购收入 、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 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债券 利 息及其 它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该基 金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收益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联 网 网站或 其它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现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行 政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任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它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电 脑系 统或 数据 传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或其 它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定期定 额业 务: 指投资 者按 照与 基金 销售 机构预 先约 定的 方式、 时间 和 金额申 购本 基金 的业 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法定代 表人 :穆矢 总经理 :章 硕麟


5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 震 旦国际 大 楼 20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25 楼 联系电 话:021 3879 4999 注册资 本:250,000,000 元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文 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立 的合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了股 东之间 的股 权 变更事项 。公 司注册 资本 保持不变 ,股 东及出 资比 例分别由 上海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67%和 摩根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变 更为 目前 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 上投 摩根 富 林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变 更为 “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该更 名申 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的 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 国家 工 商总局 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万 元人 民币 增加 到二 亿五千 万 元人民 币,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例 不变 。 该 变更 事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国 家工商 总局 完成 所有变 更相 关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 董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 , 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 投资管 理业 务 CEO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全 球主 席、 摩 根资 产管 理委 员会 主席及 投资 委员 会会 员。 同时也 是摩 根大通 高管 委员 会资 深成 员。 董事:Jed Laskowitz 美国伊 萨卡 学院 学士 学位 (主修 政治 )及 布鲁 克林 法学院 荣誉 法学 博士 学位 。 曾任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 行政总 裁。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方案 联席 总监 。


6 董事: Michael I. Falcon 学士学 位( 主修 金融 ) 。 曾任摩 根资 产退 休业 务总 监。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环 球投 资管理 的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 亚太 区基 金业 务总 监、 环 球投资 管 理营运 委员 会成 员、 集团 亚太管 理团 队成 员、 集团 投资管 理亚 太区 营运 委员 会主席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挂职 ) 、上 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行 长 、 上 海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 董事: 陈兵 博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大 连分行资 金财务 部总经 理 ,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总 行 资金财 务部总经 理助理 , 上海 浦 东发展银 行总行 个人银 行 总部管理 会计部 、 财富 管 理部总经 理, 上海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 秘书 , 上 海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党 委 副书记 、 总 经理。 现任上海 国际信 托有限 公 司党委书 记、总 经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发 布公 告, 陈兵 先 生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起 担任公 司 董事 长 职务 。 董事: 陈海 宁


研究生 学历 、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金 融部总 经理 助理 、 公 投总 部贸易 融资 部总 经理 、 武 汉分行 副行 长、武 汉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资产 负债 管理 部总 经理 。 董事: 丁蔚 硕士研 究生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分行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个人银 行 总部银 行卡 部总 经理 ,个 人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银 行卡部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电 子银行 部( 移动 金融 部) 总经理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7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发 布公 告, 章硕 麟 先生 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 起代任 公司 董事长 ,代 为履 行公 司董 事长职 务。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 发布 公告 ,因 新任 董事长 已正 式任 职, 章硕 麟先生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起不 再 代任董 事长 职务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 融系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复 旦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复 旦大 学金 融研 究中 心副主 任。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东吴 大学 法学 院副 教授 。 现任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及光 华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修 财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特聘 教授 。 独立董 事: 俞樵 经济学 博士 。 现任清 华大 学公 共管 理学 院经济 与金 融学 教授 及公 共政策 研究 所所 长 。 曾 经在 加里伯 利 大学经 济系 、新 加坡 国立 大学经 济系 、复 旦大 学金 融系等 单位 任教 。 2. 监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会 主席 : 赵峥 嵘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工 商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浦 发银 行温 州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及 杭州 分行 行长 等职 务。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监事: 张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组 合管理 部总 监、 投资 绩 效评估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 总监、 组合 基金 投资 部总 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董事,管 理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8 金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多 元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风险官 , 尚 腾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尚 腾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3. 总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名摩 根大 通证券) 、摩根 富林明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4.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杨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技术 经济与 管理 博士 曾任招 商银 行上 海分 行稽 核监督 部业 务副 经理 、 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工 会主 席、 零售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 消 费信贷 中心 总经理 ; 曾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上海 分行 个人 信贷 部总经 理 、 个 人 银行发 展管 理部 总经 理、 零售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杜猛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南京 大学 ,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历任天 同 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信 证券 、 中 银国 际研 究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专家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国 内权益 投资 一部 总监 兼资 深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华东 师范 大学 ,获 世界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研 究员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专 家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 部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国 内权 益投 资二 部总监 兼资 深基 金经 理。 郭鹏先 生, 副总 经理 毕业于 上海 财经 大学 ,获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位。 历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经理 、 市 场部 副总监 , 产品 及客户 营销 部总监 、 市 场部总 监兼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理


9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上 海市 分行办 公室 秘书 、公 司业 务部业 务科 科长 ,徐 汇支 行副行 长 、 个人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并 曾担任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一职 。 邹树波 先生 ,督 察长 。 获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曾任天 健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项目 经理 , 上 海证 监局 主任科 员,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 5.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情况 孟晨波 女士 , 经 济学 学士 。拥有 18 年 证券 投资 研究 从业经 历, 历任 荷兰 银行 上海分 行 资金部 高级 交易 员, 星展 银行上 海分 行资 金部 经理 , 比利 时富 通银 行上 海分 行资金 部联 席董 事,花 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金融 市场 部副 总监 。2009 年 5 月加 入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先 后担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货币 市场 投资 部总监 ,2009 年 9 月 起任 上投摩 根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4 年 8 月起 同时 担任 上投 摩根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11 月起 担任 上 投摩根 天添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8 月担任 上投 摩根 天添 盈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化鑫 先生 ,上 海财 经大 学金融 工程 学士 ,2007 年 7 月起 加入 上投 摩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先后担 任客 服助 理 、 交易 助理、 交易员 、 资 深交易 员、 固 定收 益首 席 交易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 自 2016 年 7 月 起 担任上 投摩 根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张 英辉 先生 , 任职 时间 为 2005 年 4 月 8 日至 2005 年 10 月 11 日 ; 历任 基 金经理 唐建 先生 ,任 职时 间为 2005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6 年 2 月 14 日 ;历 任基金 经理 李颖 女士, 任职 时间 为 2006 年 2 月 14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历 任基 金经 理王 亚南先 生, 任 职时间 为 200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6.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杜猛,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总 监; 孙 芳, 副 总经理 兼投 资副总 监; 朱 晓龙, 研究 总监; 孟 晨 波,总 经理 助理 兼货 币市 场投资 部总 监; 赵峰 ,债 券投资 部总 监; 张军 , 投 资董事 ;黄 栋 ,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10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并 遵 守 《基 金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规范 基 金运作 。 基金管 理人 进一 步承 诺, 于存续 期内 不从 事招 募说 明书 第 9 条 第 9 款的 禁止 性行为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禁 止性 行为 以及 违法 行为的 发生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2、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





基 金经 理承 诺 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及基 金管 理 人 有关投 资制 度的 规定 , 审 慎勤勉 , 充 分发 挥专业 判断 能力 , 不 受他 人干预 , 在 授权 范围 内独 立行使 投资 决策 权,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履 行自身 的职 责,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基金经 理承 诺不 担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的任 何职 务 ,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以 及其 他活 动, 并遵守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11 (五) 内部 控制 制度 :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4、风 险管 理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要 负责基 金管 理人风险 管理 战略和 控制 政策、 协 调突发 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2)董 事会下 设督察 长, 负责对基 金管 理人各 业务 环节合法 合规 运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并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3)经 营管理 层下设 风险 评估联席 会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程 序的 风险确 认, 评估成 员 包括经 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 险管 理、 基金 投资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 主管 。风 12 险 评 估 联席 会 议对 各 类风险 予 以 事先 充 分的 评 估和防 范 , 并进 行 及 时 控 制和采 取 应 急措施 。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基金 管理人内 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检查, 定期 不定期 对业 务部门 内 部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 和遵 循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 并适 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投资 限制指标 体系 的设定 和更 新,对于 违反 指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 监查和 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6)风 险管理 部负责 协助 各部门修 正, 修订内 部控 制作业制 度, 并对各 部门 的日常 作 业,依 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进 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1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 所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 增 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 元,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 球金融 》 “2 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 区最佳 流动 性 管理银 行 ” , 《机 构投 资者 》 “ 人 民币 国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 银行奖 ”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 世 界银行 1000 强 排名 ”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 美国 《 财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 核 算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14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 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 开办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 行,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 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 的经营 理念,不 断 加强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 各项 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 “ 最佳 托管专 家——Q F I I ” 等奖项, 并 在 2016 年 被《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唯 一一 家 “ 最佳 托管 银 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15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 监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1. 直销 机构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2.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 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7 (6)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 )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网址:www.cebbank.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6528 ( 上海 、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1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gdb.com.cn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客服电 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大 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门户网 站:www.s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4) 长沙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一 段 4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一 段 43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 勇 咨询电 话:400-679-6511 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 (1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9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 :黄 莹 (1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 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1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电话:(021 53686888 传真:(021) 5368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2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26 层


22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咨 询电 话:95597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3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 :www.dfzq.com.cn (3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43


23 联系人 :郭 磊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32)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开放式 基金 客服 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或 各地 营业 网点 咨 询电话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 6666 888


24 网址:www.cgws.com (36)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热 线:0591-96326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9)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25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4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1)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4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43)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 阳


26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联系人 :石 静武 (4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 www.noah-fund.com (4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27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4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传真:010-88066552 (4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建工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51) 星展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葛 甘牛


咨询电 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52) 花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 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厦 主楼 28 楼 01A 单 元、02A 单元 28 和 04 单 元,29 楼 02 单元 ,30 楼 01 单 元,32 楼 01 单元和 01B 单元 ,33 楼 01 单元 和 03 单元,34 楼 01 单元 及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欧 兆伦 (AU SIU LUEN )


电话:021-28966000


传真:021-28963332


客户服 务热 线: 个人 客户 服务中 心电 话:800 8301 880


公司网 站:www.citibank.com.cn


(53)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客服电 话:800-830-3811 网站:www.hkbea.com.cn (54) 摩根大 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北 京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客 户服 务电话 :021-52002353


公司网 址: http://www.jpmorganchina.com.cn (5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6)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 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29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5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 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60)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6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站:www.leadbank.com.cn (62)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6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5)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站: www.hongdianfund.com (66)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7)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站:http://8.jrj.com.cn/ (6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6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 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院京东 集团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电 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三)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方达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1515 号 2202-22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515 号 2202-2207 室 负责人 :黄 伟民 联系电 话:021-5298 5566 传真:021-5298 5577 联系人 :黄 伟民


32 经办律 师: 黄伟 民、 徐雪 松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2005 )15 号文 件 批准, 本基 金 自 2005 年 3 月 28 日 至 4 月 8 日 为募 集期 , 本 次募集 的净 销售 额 为 991,196,238.02 元人 民币,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 资确认 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共 计 164,284.71 元人 民币。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7,491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设立募 集 期募集 的有 效份 额 为 991,196,238.02 份基 金份 额, 利 息结 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 164,284.71 份基 金 份额 , 两 项合 计共 991,360,522.73 份基 金份 额 , 已 全 部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 归投资 者所 有。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核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生 效。 本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基金 类别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以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和开 放时 间


33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原则 上在 每个 工作 日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代销 机构 约定。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它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确定 。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及业 务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确定 。 4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放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 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基 金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基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以 书面 方式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它 方式 进行 ; 4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1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予 以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和 本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但 应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予以 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限制 投资人 首次 申购 本 基 金的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此后每 次申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时 , 单次 赎回 的最 低限 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


34 任何基 金账 户内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应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如进 行一 次赎 回后 基金账 户 中基金 份额 余额 将低 于 10 份,应 一次 性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订 上述 申购与 赎回 的限 制, 但应 提前进 行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基金销 售机 构如 允许 基金 投资者 进行 预约 或其 他形 式的申 购或 赎 回申请 ,其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按有 关业 务规 定进 行。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足 额缴 付申 购资 金。 基金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其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收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 +1 日 前对该 申购 、赎 回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一般情 况下 , 基金 投资 者 可在 T +2 日 及之后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或到其 提出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 申请 成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指 示基金 托 管人 按有 关 规定 将赎回 款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 出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般 于 T +2 日 内划 向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本基金 的 每 基金 份额 申购 价格和 每基 金份 额赎 回价 格均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在通 常情 况下 的申 购和赎 回费 率 为 0%。 但在满 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 下, 当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 避 免 诱发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征 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35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每基 金份额 申购 价格 有效申 购份 额单 位为 0.01 份,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第 3 位 四舍 五 入。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在投资 人部 分赎 回份 额的 情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 在投资 人全 部赎 回份 额的 情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每基 金份额 赎回 价格+ 累积 收益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七)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 1、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3)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 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5)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单 个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过高 或 其他 有 损于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6)在 特定市 场条件 下暂 停或者拒 绝接 受一定 金额 以上的资 金申 购,届 时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公 告执 行或 详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时;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基 金投 资者 。 2、基 金暂 停申 购,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 1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3、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6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 少 1 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1 种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1 种指 定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日 公 告 最 新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1 、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3)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或占 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准 备或 采用 估值或 稍后 进行 估值 ; 4) 发生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 5)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6)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 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 将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应 的处理 办法 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2、以 上第 (七 )款 的第 2 、3 项 同样 适用 于本 第( 八)款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37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 若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 ( 指基 金赎 回 份额与 转出 份额 之和 减去 基金申 购 份额与 转入 份额 之和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1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 (即确认成 交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除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 不参加 顺延 下 1 个开 放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自动 转为 下 1 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入 下 1 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 将以 下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消 。 (3)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 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连续两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本 基 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 即确认 成交 的)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正 常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按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进行 信息披 露。 (十)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38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基 金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基金 投资 者扣 除 权益并 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 实 施方法 以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为 准。 (十二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业务规 则 、 具 体 费率及 计算 公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 提前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类型的 转换 本基金 对两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升降 级方 式为 ,如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 何一 个开放 日 ,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 认购 、 申 购、 分配 收益 或 其他方 式 , 使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达到 5,000,000 份的, 即由 A 类 持有人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如在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任何 一 个开放 日 , B 类 持有 人通 过赎回 或其 他方 式使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500,000 份 , 即 由 B 类 持 有人 降 为 A 类。 A 、 B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区 别在 于适 用的销 售服 务费 费率 不同 , 由此 导致 A 、 B 两 类基 金份 额收 益率 不 同,其 它的 权益 均相 同。 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遗 赠、 司法 执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1 、 “ 继承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 “ 遗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立遗嘱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赠给 法定 继承 人以 外的 其他人 ;


39 3、 “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效 法律文 书, 有履 行义 务的 当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依生 效法 律文 书之规 定主 动过 户给 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 律文 书将有 履行 义 务的当 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人 。 (二)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其 指定 的网 点办 理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 上 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确认 , 该确 认一 般情 况下 应在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经审 核通 过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做 出;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 定的 标 准缴纳 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以同 一基金 账户 在多 个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认 购) 基金 份 额 , 但必须 在原 申购 (认 购)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管 在转 出 方进行 申报 ,基 金投 资者 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转 出成功 后, 一般 情况 下转 托管份 额可 于 T+1 日 在转 入方 网点 办理 转入手 续, 基金 投资 者可 于 T+3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未 结转 部分收 益和 红 利 再投资 )一 并冻 结。 (六)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业务 ,并 会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制 定、 公布 和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合 理的 资产 选择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资金的 流动 性储 备, 进一 步优化 现金 管理 ,并 力求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 定回 报。


40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式投 资管 理策略 , 积 极追 求类 属资 产与个 券品 种的 合理 选择 与配置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投 资组 合的 高变 现力 与稳健 收益 , 满足投 资者 对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金 融资 产的 需求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同 业存单 ; (3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4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管理 将充 分运 用收益 率策 略与 估值 策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 对 各类 可投 资资产 进 行合理 的配 置和 选择 。 投 资策略 首先 审慎 考虑 各类 资产的 收益 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在 风险与 收益 的配 比中 , 力 求将各 类风 险降 到最 低, 并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流 动性的 基础 上为 投资者 获取 稳定 的收 益。 利率预 期策 略 : 市场 利率 因应景 气循 环 、 季节 因素 或货币 政策 变动 而产 生波 动, 本基 金 将首先 根据 对国 内外 经济 形 势的 预测 , 分 析市 场投 资环境 的变 化趋 势, 重点 关注利 率趋 势变 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我们将重点考虑货币供给的预期效应( Money-supply Expectations Effect) 、 通 货 膨胀与 费雪 效应(Fisher Effect) 以及资 金流 量变 化(Flow of Funds) 等, 全面分 析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与 财政 政策 、债 券市 场政策 趋势 、物 价水 平变 化趋势 等因 素 , 对利率 走势 形成 合理 预期 ,从而 做出 各类 资产 配置 的决策 。 估值策 略 : 建 立不同 品种 的收益 率曲 线预 测模 型, 并通过 这些 模型 进行 估值 , 确 定价 格 中枢的 变动 趋 势 。根 据收 益率、 流动 性、 风险 匹配 原则以 及债 券的 估值 原则 构建投 资组 合 , 合理选 择不 同市 场中 有投 资价值 的券 种, 并根 据投 资环境 的变 化相 机调 整。 久期管 理 : 久 期作 为衡 量债 券利率 风险 的指 标 , 反 映了 债券价 格对 收益 率变 动的 敏感度 。 本基金 努力 把握 久期 与债 券价格 波动 之间 的量 化关 系, 根 据未 来利 率变 化预 期, 以 久期 和收 41 益率变 化评 估为 核心 。 通 过 久期管 理, 合理 配置 投资 品 种。 在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适 度 加大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 流动性 管理:由于货 币市场基金 要保持高流动 性的特性, 本基金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 现金流 情况 、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日历 效应 等, 建立 组合流 动性 预警 指标 , 实 现对基 金资 产的 结构化管 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 方法,将回购/ 债券到期日 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变 现能 力。 随着国 内货 币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 以及 今后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出现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深 入分析 并加 以审 慎评 估,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适时 调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 策基 本原 则是 依据 基金合 同所 制定 投资 基本 方针 、 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 制等 , 拟 订 基金投 资策 略及 执行 投资 计划 。 严 格控 制风险 及资 产安全 , 并追 求投资 利得 的合理 增长 , 最 大限 度 地保 障基 金持 有人 的利益 。 1. 投 资决 策机 制 公司投 资决 策采 用集 体决 策模式 ,并 以投 资决 策会 议的形 式加 以体 现。 1) 为提高投资决策效 率和专 业性水平,公司在 经营管 理层下设投资决策 委员会 ,作为 公司投 资管 理的 核心 决策 机构。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 投资管 理部核心成员为主 体组建 ,并由投资总监担 任主席 ,其它 成员包 括部 分资 深基 金经 理和研 究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之 间相 互无 亲属 关系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主要职 责是: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在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与基金合同所 确定的 投资限制纲领的范 围内, 分析评价投资操作 绩效, 并在对 现有资产配置进行 总结的 基础上,作出资产 配置决 议,确定证券评级 模式, 决定投 资对象 备选 库, 作为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操 作的 依据 。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所议内 容在成员间达成共 识后形 成决议,无法达成 共识时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做 最后 裁定。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 就每次 会议决议情况制作 书面报 告,向总经理提交 ,并为 监察稽 核提供 查核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42 1) 基金经 理对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状况 进行 研究 , 综合 分 析物价 水平 变化 趋势 、 货 币政策 影响、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重点关 注贷 款增 长和 货币 供应增 长趋 势、 利率 政策 动向 , 制定中 短期 的宏 观经 济展 望和利 率变 化趋 势。 2) 对预期 市场 收益 率的 变化 趋势 , 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和组合 久期 , 达到 提高 基 金回报 表现。 3) 建立收 益率 曲线 来进 行估 值, 确定 债券 价格 的变 动 趋势 , 以 收益 率和 流动 性 作为个 券选择 基础 。 4) 在组合 构建 的过 程, 严格 监控、 分析 和控 制风 险, 并持续 进行 。 5) 持续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敏感 性分析 ,对 组合 的收 益和 流动性 进行 评估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品种,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都低于 股 票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 本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会定 期评 估 并在 公司 网站 发布 ,请投 资者 关注 。 (八) 风险 管理 工具 利用本 基金 风险 控制 与绩 效评估 系统 , 跟 踪组 合及 个券风 险, 主要 风险 控制 指标包 括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度量 、 债 券组合 的利 率风 险度 量、 波动度 的风 险度 量、 个券 信用等 级、 业绩 评价等 。 (九) 投资 限制 1、 基 金的 禁止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3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 2、 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低 于 AAA 级的企 业债 券, 主体 信用 等级 在 AA+ 级以 下的 债 券与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不受 上述 限制 , 但 需 提前公 告。 2 )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同 一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除 外;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44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的 同 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5)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6)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7)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20% 。 (9)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0)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 超过 240 天。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 符合 以上除第 (5)条 以外的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3 ) 、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与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 机构进 行 持续信 用评 级, 信用 评级 主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的信 用评 级, 如果 对发 行人同 时有 两家 以上境 内机 构评 级的 , 应 采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 评级 ,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信用评 级进 行独 立判断 与认 定。 4 )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45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使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本 基金可 相 应调整 投 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十)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 余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 平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回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 款、 中 央银行 票据 、同 业存 单、 逆回购 ;剩 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 中国 证监 会及中 国人 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式 债券 成本包 括 债券投 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 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46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 )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 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为 该基础 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的 评级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 国际 权威的 评级 机构 对本 基金 进行评 级 。 评 级将 有效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的运 作行 为, 帮助 基金 管理人 完善 内控 制度 , 降 低本基 金的 运作 、 投 资风 险, 进 一步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最 高级 的国 际评 级标 准,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一 般为 60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评 级 机构 的 要 求 和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确 定 本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限。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278,876,282.05 15.00 其中: 债券 13,278,876,282.05 15.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7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6,139,900,000.00 52.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803,504,366.84 32.54 4 其他资 产 284,582,944.01 0.32 5 合计 88,506,863,592.9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4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出 现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超过120 天 的情 况。


48 2) 报告期末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天以 内 67.42 0.0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13.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12.4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天( 含) —120 天 1.3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天 (含 ) —397 天 (含 ) 5.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85 0.06 4、报告期内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出 现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超过240 天的 情况 。 5、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031,188,693.38 7.96


4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031,188,693.38 7.9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69,794,947.97 0.8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5,477,892,640.70 6.20 8 其他 - - 9 合计 13,278,876,282.05 15.03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70207 17 国开 07 8,000,000.00 798,363,771.30 0.90 2 170306 17 进出 06 7,500,000.00 748,894,223.99 0.85 3 111705029 17 建 设银 行 CD029 7,000,000.00 698,936,636.03 0.79 4 111706027 17 交 通银 行 CD027 7,000,000.00 696,890,132.87 0.79 5 111706028 17 交 通银 行 CD028 7,000,000.00 696,793,850.11 0.79 6 111706029 17 交 通银 行 CD029 7,000,000.00 696,350,536.58 0.79 7 111706031 17 交 通银 行 CD031 7,000,000.00 696,250,944.40 0.79 8 170410 17 农发 10 6,800,000.00 679,123,259.49 0.77 9 170308 17 进出 08 6,700,000.00 669,709,076.26 0.76 10 170204 17 国开 04 6,200,000.00 618,011,930.32 0.70 7、 “ 影子定价 ”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5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8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71%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04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未 发生 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的情 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未 发生 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的 情况 。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按 实际 利率法 摊销 , 每日计 提收 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 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84,565,102.27 4 应收申 购款 17,841.7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51 8 合计 284,582,944.01 4)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 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欲 了解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其 他相 关信息 , 可 联系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获 取。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05/4/13 至 2005/12/31 A 0.6628% 0.0251% 1.1932% 0.0000% -0.5304% 0.0251% B 0.8377% 0.0307% 1.1932% 0.0000% -0.3555% 0.0307% 2006/1/1 至 2006/12/31 A 1.4773% 0.0274% 1.7093% 0.0002% -0.2320% 0.0272% B 1.7199% 0.0313% 1.7093% 0.0002% 0.0106% 0.0311% 2007/1/1 至 2007/12/31 A 3.3267% 0.1387% 2.4441% 0.0017% 0.8826% 0.1370% B 3.5741% 0.1410% 2.4441% 0.0017% 1.1300% 0.1393% 2008/1/1 至 2008/12/31 A 2.6698% 0.0568% 2.4264% 0.0027% 0.2434% 0.0541% B 2.9159% 0.0608% 2.4264% 0.0027% 0.4895% 0.0581% 2009/1/1 至 2009/12/31 A 0.7748% 0.0302% 1.3500% 0.0000% -0.5752% 0.0302% B 1.0174% 0.0321% 1.3500% 0.0000% -0.3326% 0.0321% 2010/1/1 至 2010/12/31 A 1.2029% 0.0326% 1.3500% 0.0000% -0.1471% 0.0326% B 1.4463% 0.0360% 1.3500% 0.0000% 0.0963% 0.0360% 2011/1/1 至 2011/12/31 A 2.5841% 0.0618% 1.4597% 0.0001% 1.1244% 0.0617% B 2.8303% 0.0657% 1.4597% 0.0001% 1.3706% 0.0656% 2012/1/1 至 2012/12/31 A 2.7042% 0.0011% 1.4178% 0.0002% 1.2864% 0.0009% B 2.9506% 0.0011% 1.4178% 0.0002% 1.5328% 0.0009% 2013/1/1 至 2013/12/31 A 3.2795% 0.0020% 1.3500% 0.0000% 1.9295% 0.0020% B 3.5266% 0.0020% 1.3500% 0.0000% 2.1766% 0.0020% 2014/1/1 至 A 3.8365% 0.0019% 1.3500% 0.0000% 2.4865% 0.0019%


52 2014/12/31 B 4.0853% 0.0019% 1.3500% 0.0000% 2.7353% 0.0019% 2015/1/1 至 2015/12/31 A 2.6756% 0.0023% 1.3500% 0.0000% 1.3256% 0.0023% B 2.9221% 0.0023% 1.3500% 0.0000% 1.5721% 0.0023% 2016/1/1 至 2016/12/31 A 2.0543% 0.0012% 1.3500% 0.0000% 0.7043% 0.0012% B 2.2993% 0.0012% 1.3500% 0.0000% 0.9493% 0.0012% 2017/1/1 至 2017/6/30 A 1.5011% 0.0013% 0.6695% 0.0000% 0.8316% 0.0013% B 1.6220% 0.0013% 0.6695% 0.0000% 0.9525% 0.0013% 2017/1/1 至 2017/9/30 A 2.4013% 0.0013% 1.0097% 0.0000% 1.3943% 0.0013% B 2.5851% 0.0013% 1.0097% 0.0000% 1.5781% 0.001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债券 利息 以及其 它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由基金 托管 人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其 它基 金资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 分 1、基金 资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固 有资产 ,基 金资产 相互独 立,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不 得将 基金资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因 基金 资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 基金 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消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资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资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资 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53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它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 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工 作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进行估值 ,即 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商 定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收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 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正偏 离度 绝 对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 者固有 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 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值 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合 的账 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 暂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 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 算等措 施。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 观反映 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4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收益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偏差 达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并报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 理机构 备案 。 3 .因基 金收益 计算错 误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予 以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 进行 追偿, 赔偿 仅限 于差 错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4 .基 金管 理人 具有 向当 事 人追偿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6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偏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及相 关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55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收益的 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银行 存款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票据 利息收 入、 债券回 购收 入、 已实 现的 其它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 按照 有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等 项目 后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 同一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金 采用 1.00 元固 定份 额净值 交易 方式 ,自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之 日起 每个开 放日 将实 现的 基金 净收益 ( 或净 损失 ) 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定 期结转 到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使基 金账面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 持 1.00 元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自动合 并入 下一 日收 益中 进行分 配。 3. 收益分 配的 方式 约定 为红 利再投 资。 如当 月累 计分 配的基 金收 益为 正, 则为 持有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月累 计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为负, 则为 持有 人缩 减相 应的基 金份额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取 现金 收益 。 4. 本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结转 一次, 成立 不满 一个 月不 结转。 5. 本基金 任何 一类 基金 份额 投资当 期亏 损时 ,维 持该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相 应减少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份额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 1.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 万份 收益 分配 比 例的计 算如 下: 某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份收益分配比 例=[ 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可分配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 发售 在外 的总 份额]× 10,000 。 上述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去尾 的方式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三 位。 2. 本基 金每 月例 行对 上月 实现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具体做 法是 将基 金投 资 者 账 户的当 前累 计收 益结 转为 该基金 投资 者账 户的 本基 金份额 。


56 3.本基 金对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8)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它 费用。 2、基金 运作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的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3% 年费 率计 提。 基 金管理 人 的管理 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的 托 管费按 前 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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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某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所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A.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 级为 A 类的持 有人 ,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适 用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率 。 B. 对于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 对 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受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专门用 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4) 若本 基金发 售失 败,发 售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法 规列支 。 本条 第 1 款 第 4 至 第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 调低基 金的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 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8 2 )本基 金可在 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条 件下 按国家 的有 关规定增 加其 他种类 的基 金费用 。 如本基 金仅 对新 发售 的基 金份额 适用 新的 基金 费用 种类 , 不 涉及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二 )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计 算公 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第 七节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 成立 的 当年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记 账单 位是 人民 币元; 4、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本 基金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计 账目 、 凭 证,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报 表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 会 计师 事 务所 有 限公司 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对 基金年 度 财 务 报表 进 行审 计 。该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计 师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并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时 , 须事 先 征得基 金 管 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 59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 管 理人 ( 或基 金 托管人 )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 基 金托管 人 ( 或 基金 管 理人 ) 同意, 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可以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第一 个工 作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相关 内容。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60 1 、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本基金 的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及 季度 报告 中的 投资 组合报 告部 分应 披露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 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1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 在 1 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61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正 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 0.50% 、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0% 以及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过 0.50% 的 情形; 28 、 本 基金 遇到 极端 风险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清 在基 金合同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2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代销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投 资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七)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上 述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 对本基 金 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 括 :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等国家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而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 回购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4) 购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


63 3、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表现的 影响 。 债 券尤 其是 国债的 表现 相对 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宏 观经 济、 政策 以及 市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 债券价 格变 动, 企业 债和 金融债 的投 资还 会受到 债券 本身 信用 评级 变 化的 影响 ,这 些都 会给 投资者 带来 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4、流 动性 风险 :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5、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7、合 规性 风险 :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8、投 资组 合剩 余期 限管 理 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 全性 ,基金管理人可能委 托国 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 本基 金进行评 级。 根 据最 高级 的国 际评 级标准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一 般为 60 天, 但 这样可 能导 致投 资组 合平 均收益 水平 下降 。 9、其 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64 ( 二)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基金 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 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3 、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况。 (二)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清 算组 :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组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清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相 关的 中介服 务机 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基 金资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需 经会计 师 事 务所 审计 ,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65 意见书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组 优 先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每一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本 项第 (1 ) 至(3 )小 项规 定清 偿前 ,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清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应当 按 每一 类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 基金 资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之 日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每份 基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66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资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依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相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运用基 金财 产; 2) 获得管 理人 报酬 ; 3)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基 金业 务规则 ;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它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理 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67 8)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1)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和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6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致使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 益的 ,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 追偿; 22)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 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对 基 金资产 、 其 它当 事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9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 的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0)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2)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事 项 1) 修改基 金合 同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变更基 金类 型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70 8)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的 合并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开 会时 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 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包 括 通 讯方式 开会 ) 应 根据 有关 规定进 行信 息披露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71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 构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5.基金 份额 持有 大会 的表 决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特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不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 b) 一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 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不含 百 分之五 十)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3)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而 六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它 情况。 2、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72 1)清 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组 , 清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相关的中介服务机 构以 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 分配。基金资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资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 告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 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5)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公布基 金 清 算公 告; (7)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4)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每一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本 项第 (1) 至 (3) 小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5)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3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保存 。 基 金资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 通过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协商 或者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可 向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也可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网 站 , 供 基金投 资者 查阅 。 基 金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 25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穆 矢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000 万元


7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肆 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 基 金资产 的 投资组 合 、 所 托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所有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支 付等 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 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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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时执 行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按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入 专用 清算账 户、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监 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资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资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证 券交易 清算资 金外,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依 照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者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与 安全防 范措 施, 具有安 全高 效的 清算 、 交 割系统 、 配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并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资产托 管事 宜; 有完 善的 内部稽 核监 控制 度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6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6 2、 基 金募 集期 及募 集资 金 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之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2) 基金 募集期 期满,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资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资 金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 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申请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77 券的结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重大合 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 附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余 额。 2、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计算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盖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编制 及持 续 保 管义 务由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承 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78 提供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涉及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所 有费 用, 应从 注册 登记费 用中 支取 ,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也不 得向 基金 托管 人另外 收取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证 券 监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托 管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托管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修改后 的新 托管协 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生效 , 须 经证监 会批 准的 ,经 其批 准后生 效。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合 同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 相关 资料 1.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79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 对账单 。 2. 基金月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基金 月度 报告, 并将 该报 告正 文登 载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欲 定期 了解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其 他相关 信息 ,可 联系 本基 金管理 人 ,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获 取。 4.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择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适时 机将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多 种收 费方式 购买 本基 金 , 满 足基 金投资 者 多样化 的投 资需 求, 具体 实施办 法见 有关 公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 联系 方式 上投摩 根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021 3879 4888 ;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7 年 5 月 22 日 , 上 投摩 根货币 市场 基金 端午 节假 期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告 ; 2. 2017 年 5 月 31 日, 关于 上投摩 根货 币市 场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公 告 ; 3. 2017 年 6 月 7 日 , 关 于降 低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人 民币 份额 基金 最低交 易限 额的 公告 ; 4. 2017 年 7 月 15 日 ,上 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5. 2017 年 7 月 29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80 6. 2017 年 9 月 23 日, 上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7. 2017 年 9 月 25 日 , 上 投摩 根货币 市场 基金 中秋 节及 国庆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及 转换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 上述公 告均 刊登 于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中国证 券报 》 及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投 摩根 货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上投 摩根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上投摩 根货 币市 场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 七) 上投摩 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 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