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定增事件(160422)

定增事件: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 一 七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注 册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1901 号)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2017年4月11 日正式生效。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指数基金, 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 投资 于 中 证 定 向 增 发 事 件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份额发 售 面 值为1 元 。 在市场 波 动 因素影 响 下 ,本基 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 招 募 说明书 中 涉 及与基 金 托 管人相 关 的 基金信 息 已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 为2017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 .................................................................................................................. 39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效........................................................................................................... 40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上市 交 易 ................................................................................................... 41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55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67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68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69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 75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与 税 收 ................................................................................................... 77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80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81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 91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94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96 第 二 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 项 ................................................................................................... 98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 放 及查阅 方 式 ............................................................................. 103 第 二 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104 附 件 一 :基金 合 同 内容摘 要 ....................................................................................................... 105 附 件 二 :托管 协 议 内容摘 要 ....................................................................................................... 121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 安 中 证 定 向 增 发 事 件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华 安 中 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 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华 安中证 定 向 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 书:指 《 华 安中证 定 向 增发事 件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6、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2、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通 过 该等场 所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认购 、 申 购、赎 回 也 称为场 外 认 购 、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3、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 赎 回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46、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 管 的行为 47、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 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9、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 基 金收益 : 基 金合同 项 下 的基金 收 益 即为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 利息收 入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 中 国:指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就基 金 合 同而言 , 不 包括香 港 特 别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 , 上 海 国际 集 团 有 限公 司 研 究 发展 总 部 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 作 ) , 上投 摩 根 基 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 平 先 生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红 星 轴 承 总 厂 党 委 书 记 ,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 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 司 党 委 书记 、 董 事 长( 法 定 代 表人 ) 、 总 裁。 现 任 上 海工 业 投 资 (集 团 ) 有 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 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 科 员 、 处长 助 理 、 副处 长 , 固 定资 产 投 资 审计 处 副 处 长( 主 持 工 作) 、 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 大 慰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 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 部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上 投 摩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际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总 部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办公 室 主 任 ,华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 珍 女 士 ,研 究 生 学 历,16 年 证券 、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曾任 华 东 政 法大 学 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 管理学硕 士, CFA (国 际金融分析师) , 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 11 年 证 券、 基 金 行 业从 业 经 历 ,具 有 基 金 从业 资 格 。 曾在 美 国 道 富全 球 投 资 管 理公司担任对冲基金助理、量化分析师和风险管理师等职。2011 年 1 月加入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动投资部从事海外被动投资的研究工 作。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职务。2012 年 3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细 分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起同时担任华 安 国 际 龙 头(DAX )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及 其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经 理 。 2017 年4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苏卿云, 硕士 研 究 生 ,10 年 证 券行 业 从 业 经历 。 曾 任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基 金 业务部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 ETF 业务 负责人。2016 年12 月起, 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集体 投 资 决 策制 度 , 公 司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 的姓 名 和 职务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8 人( 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 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 业 务 由 投 资 与 研 究 、 营 销 、 后 台 支 持 等 三 个 业 务 板 块 组 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 违反 《 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为 自 己 、 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 雇 人或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 部 控 制 包括 公 司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 构和 全 体 人 员, 并 涵 盖 到决 策 、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 董 事会 : 董 事 会对 公 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系统 和 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最 终 责 任。 (2 ) 监 事会 : 监 事 会依 照 公 司 法和 公 司 章 程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活 动 、董 事 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 督 察长 : 督 察 长对 董 事 会 直接 负 责 。 对公 司 的 日 常经 营 管 理 活动 进 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合 规与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 合规 与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是为 加 强 公 司在 业 务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 合 规监 察 稽 核 部: 合 规 监 察稽 核 部 负 责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 理 制 度 、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 计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监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管 理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 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 账 务 的 组织 和 处 理 制度 。 运 用 会计 核 算 与 账务 系 统 , 准确 计 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 了 及 时 实现 信 息 的 沟通 , 有 效 地达 成 自 下 而上 的 报 告 和自 上 而 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 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0.96 万亿元,较上年增 加2.61 万亿元, 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 11.76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1.27 万亿元, 增幅 12.13%。 负债总额 19.37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 2.47 万亿元, 增幅 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1.73 万亿元, 增幅12.69%。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 团实现净利润 2,323.89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185.09 亿元, 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 0.83 个百分点。 平均资产回报率 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44% ,净利息收益率 2.20%,成本收入比为 27.49%, 资本充足率 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 太 区最 佳 流 动性管 理 银 行”,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 国 际 化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 年 度 最具社 会 责 任金融 机 构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家 》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 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 场处、 理 财 信托股 权 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 养老金 托 管 处、清 算 处 、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产托 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总 行 国 际业务 部 ,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 账 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 最佳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管专 家——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 按 时通过 新 一 代托管 应 用 监督子 系 统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根据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情况, 定 期 编写基 金 投 资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 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联系人:翟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其他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网址: www.jimufund.com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2704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161188 网址:https://t.jrj.com/ (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 网址: www.e-rich.com.cn (6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济安财富官网) 400-674-0007(腾讯财经) (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1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国际 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 公 地 址:新 疆 乌 鲁木齐 市 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国际 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1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1-22267987/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9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2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站:


www:niuniufund.com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邮编 200081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2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2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2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http://www.lxsec.com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 翔广场东楼 2 层法定 代表人: 姜 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5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5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5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5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6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电话: (027)87006009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号码: (027)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64)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号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8)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 www.tonghuafund.cn 2、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新 增 为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1 号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20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 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9,322,194.35 元 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62,122.43 元人民币。 募集资 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 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737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309,322,194.35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62,122.43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309,484,316.78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21.56 (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3301%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 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上 市 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 发 布 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 金投资 者 通 过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 易 系统办 理 本 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6 、 投 资人通 过 场 外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 载 明的其 他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 柜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认情 况 。 若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办理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 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人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份 额 的数量 限 制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 )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 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 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 (3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用 由 基 金申购 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 )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 (3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用 在 投 资人赎 回 本 基金份 额 时 收取。 本 基 金的赎 回 费 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 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 例五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为 1.2%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例六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一次性通过场外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单笔申购 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外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例七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 费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15 =98,522.17=98,522 份 退回投资者金额=0.17*1.015=0.17 元 即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8,522.份基金份额, 退还投资者 0.17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八 :某投资者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六个月,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 从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九 :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一年六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 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继 续接受 赎 回 申请将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可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场 内巨额 赎 回 的处理 方 式 按照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 有 关业务 规 则 执行。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 入的 基 金 份额登 记 在 登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登 记 结算 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 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 登 记在证 券 登 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变 更 办 理上市 交 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 转 托 管是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登 记 结算 系统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基金 处 于 募集期 内 、 权益分 派 期 间或处 于 质 押、冻 结 状 态时, 不 得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 本基金 跨 系 统转托 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深证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 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 其他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 换 债 券 (含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短期 融 资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 存 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 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 如果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由 其 他 指 数替代 ( 单 纯更名 除 外 ) ,或 由 于 指数编 制 方 法等重 大 变 更导致 中 证 定 向 增发事件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分考虑持有人 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 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 更 名 等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可在 取 得 基金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 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 等指数投资 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度运用 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 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和优化, 并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 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 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 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基 于 流 动性管 理 的 需要, 本 基 金可以 投 资 于期限 在 一 年期以 下 的 国家债 券 、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1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定向增发事件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 应当 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质押 式 回 购)等 ; 本 基 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基金参 与 融 资融券 交 易 及转融 通 证 券出借 交 易 ,应当 遵 守 下列要 求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16 ) 基金参 与 融 资融券 交 易 及转融 通 证 券出借 交 易 ,应当 遵 守 下列要 求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优 先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定向增发事件指数收益率+5% ×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由于本基金 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 , 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设定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 95%× 中 证 定 向 增 发 事 件 指 数 收 益 率 +5% × 同 期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 ,该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 重 构 成 。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需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报 按 照 监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2017 年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412,795.92 88.40 其中:股票 29,412,795.92 88.4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44,009.97 10.35 7 其他各项资产 414,505.64 1.25 8 合计 33,271,311.5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 类的 股 票 投 资组 合 2.1积 极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3,183.00 1.21 C 制造业 3,128,118.46 9.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619,160.00 1.91 F 批发和零售业 860,197.20 2.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49,800.00 2.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850,458.66 18.02 2.2指 数 投资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17,876.00 2.21 C 制造业 12,826,820.04 39.5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105,063.00 3.40 E 建筑业 542,052.00 1.67 F 批发和零售业 1,005,871.00 3.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8,568.92 2.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92,543.60 2.44 J 金融业 2,443,463.80 7.52 K 房地产业 3,330,078.90 10.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562,337.26 72.56 2.3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港 股 通投 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无。 3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股票 投 资 明 细 3.1 期末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340 格林美 122,390 1,059,897.40 3.26 2 002226 江南化工 126,300 895,467.00 2.76 3 000488 晨鸣纸业 45,300 888,333.00 2.74 4 002001 新 和 成 32,400 828,468.00 2.55 5 000627 天茂集团 90,600 801,810.00 2.47 6 002509 天广中茂 75,700 747,159.00 2.30 7 000425 徐工机械 198,100 729,008.00 2.24 8 000039 中集集团 40,100 727,815.00 2.24 9 002092 中泰化学 46,700 721,515.00 2.22 10 601155 新城控股 38,250 683,527.50 2.10 3.2 期末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986 兆易创新 7,471 973,172.46 3.00 2 600297 广汇汽车 102,040 860,197.20 2.65 3 000671 阳 光 城 121,400 849,800.00 2.62 4 000761 本钢板材 106,300 644,178.00 1.98 5 600039 四川路桥 134,600 619,160.00 1.91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 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 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 值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 资的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 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 末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 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没 有 被 监管部 门 立 案 调 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 基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 股 票中, 不 存 在投资 于 超 出基金 合 同 规定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912.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2.31 5 应收申购款 330,827.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9,272.96 8 其他 - 9 合计 414,505.64 11.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11.5.1 期末 指数投资 前 十 名 股 票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的公允价值 (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002226 江南化工 895,467.00 2.76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 积极投资 前 五 名 股 票中 存 在 流 通受 限 情 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7 年0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7 年 4 月 11 日 (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2.26% 0.46% -6.82% 0.96% 9.08% -0.5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 价 作为估 值 全 价。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持有 确 认 日起到 卖 出 日或行 权 日 止,上 市 交 易的权 证 按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次发 行 未 上市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 股 票 而享有 的 配 股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 ) 本基金 投 资 股指期 货 合 约,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估 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算价估值。 6 、 同 一证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证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7 、 本 基金可 以 采 用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按 照 上述公 允 价 值确定 原 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格数据。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 时 除外。 基 金 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 果出现 属 于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不 能 出 售或评 估 基 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息 披 露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 期 货交易 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及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费用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法律规 定 的 范围内 参 照 公允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 路 径 进行资 金 支 付,基 金 管 理人无 需 再 出具资 金 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 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相关 法 律 法规关 于 信 息披露 的 规 定发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应担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 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权利情况等 。 (十 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如 果出现 属 于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不 能 出 售或评 估 基 金资产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 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 本 基金是 股 票 型指数 基 金 ,主要 通 过 投资于 中 证 定向增 发 事 件 指数 成 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但本基金并不保证和 指数业绩表现 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 步下跌的风险。 2、不能灵活地调整股票仓位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投资 于 上 市公司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定向 增 发 ) ,而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往往有一定锁定期。 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难以根 据市场判断对投资仓位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 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 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金管 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 基金的 销 售 外,本 基 金 还通过 销 售 代理机 构 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公司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对 服务项目 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等各类 信息服务。 (五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 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服务 中 心 热线, 或 通 过电子 邮 件 、传真 、 信 件等方 式 联 系基金 管 理 人 。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近 三年基 金 管 理人及 其 高 级管理 人 员 没有受 到 过 中国证 监 会 及工商 、 财 税 等 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华 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华安中证定 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12 2


关 于 “ 微钱宝 ” 快 速取现 服 务 升 级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3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25 4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26 5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27 6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2017.04.28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7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4.29 8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03 9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04 10


华 安 基 金关于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务管 理 指 引》实 施 的 风 险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06 11


关 于 基 金电子 交 易 平台延 长 工 行 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10 12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武 汉 伯 嘉 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17 13


关 于 华 安中证 定 向 增发事 件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开 通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2017.05.23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和公司网站 14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23 15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放日 常 申 购、赎 回 、 转 换 和定期定额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23 16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5.26 17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中 民 财 富 为 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6.07 18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6.24 19


7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6.27 20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 2017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7.20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21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的“ 新 力 金融” 股 票 估 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04 22


华 安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关 于 副 总 经 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09 23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中 信 期 货 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17 24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江 南 农 商 行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19 25


华 安 中 证定向 增 发 事件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25 26


华 安 基 金关于 参 加 江南银 行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8.30 27


关 于 基 金电子 交 易 平台延 长 工 行 直 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9.13 28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宜 信 普 泽 为 《上海证券报》 、 2017.09.15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销 售 机 构并参 加 费 率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9


华 安 基 金关于 参 加 长江证 券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9.19 30


关 于 电 子直销 平 台 延长“ 微 钱 宝 ” 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9.27 31


关 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通 华 财 富 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公司网站 2017.09.30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存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 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 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决 的 程 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在 对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相 关证券 交 易 所或者 登 记 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8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约 定 、 且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大 会 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 式 进 行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场开 会 和 通讯开 会 的 程序进 行 ; 或者采 用 网 络 、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变 更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 部 分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及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存 放地 和 投 资 者取 得 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第 一 部 分 托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吸 收 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期 、 中 期、长 期 贷 款;办 理 国 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 二 部 分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 约定基 金 投 资风格 或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 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 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固定收益 资产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等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为: 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 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定向增发事件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 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 基金在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 忘录》 。 (13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仅在参与融资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16 ) 本基金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 的 投资的 监 督 与检查 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 全 内部审 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市 场 情 况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的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发 行 人 与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管理 工 作 方面有 关 制 度、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流通 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 部 分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 托管 协 议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此 项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金、 交 收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第 五 部 分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 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 交易所 市 场 上市交 易 或 挂牌转 让 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挂牌 转 让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和 私 募 证券, 估 值 日不存 在 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转 增 股 、配股 和 公 开增发 的 新 股,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对 在交易 所 市 场发行 未 上 市或未 挂 牌 转让的 债 券 ,对存 在 活 跃市场 的 情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 市 场 报价未 能 代 表计量 日 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 本应对 市 场 报价进 行 调 整 ,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首 次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 银 行 间市场 上 不 含权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 从 持有确 认 日 起到卖 出 日 或行权 日 止 ,上市 交 易 的权证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首 次发行 未 上 市的权 证 , 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有股 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以 及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权的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4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价估值。 (6 ) 同一证 券 同 时在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市 场交易 的 , 按证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7 ) 本基金 可 以 采用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按 照上述 公 允 价值确 定 原 则提供 的 估 值价格数据。 (8 ) 如有确 凿 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 估 值方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成 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 有 关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确 认后公 告 ,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 虽然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不能 按 时 公布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 计 算结果 对 外 公布,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的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 由于基 金 管 理人提 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金 申 购 或赎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而 引起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至少 应 包 括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名 称和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 七 部 分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托管 协议 产 生 或与之 相 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过协 商 、 调解解 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 的 ,对当 事 人 均有约 束 力 ,除非 仲 裁 裁决另 有 规 定 , 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 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第 八 部 分 托管 协 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基 金 财 产清算 报 告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