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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惠博(161836)

银华惠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惠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银 华 惠博定 期 开 放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的募 集 已
于2017 年1 月22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 】169 号文准予
注 册 。 中国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以 下 简 称“中 国 证 监会” )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为混合型。 本基金以定期
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自 《银华惠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
金 采 取 封闭运 作 模 式。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在 本 基 金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下 简 称 “深交 所 ” )规定 的 上 市条件 的 情 况下, 本 基 金可向 深 交 所 申
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本 基 金的基 金 管 理人为 银 华 基金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以下 简 称 “本公 司 ” 、
“ 基 金 管理人 ” 或 “本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为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 中国民生银行 ” )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7 年11 月30 日起至2017 年12 月20 日通过深 交所挂牌发售 ,
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
系 统 和 各销售 机 构 的销售 网 点 (如 适 用 , 下同 ) ) 公 开发售 。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6.投资人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
销 售 机 构) 。 本 基 金管理 人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中心 仅 对 机构投 资 者 办理本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 投 资人 可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销 交 易 系 统( 网 址 :www.yhfund.com.cn )办
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
的基本情况”之“ (十六)销售机构” 。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交所网站。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7.本 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8.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的直销中
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
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 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
户 是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以下简称 “ 深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户和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 投 资 人有效 认 购 款项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 产 生的利 息 归 投资人 所 有 。 《银 华 惠
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其中,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3 
 
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
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10. 本 基 金场 外 认 购采用 金 额 认购的 方 式 。在本 基 金 其他销 售 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
及时公告。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场内认购时 ,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1. 认购原则 
(1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 
 
(3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 认购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对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规 模 和 比例设 置 上
限,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 本 公 告仅 对 本 基金募 集 的 有关事 项 和 规定予 以 说 明。投 资 人 若欲了 解 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的 《银华惠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 及 《 银华惠 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 ) 。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银 华惠博 定 期开 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上 , 投资 人 亦 可 通过 本 公 司 网站 下 载 有 关申 请 表 格 和
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 售 机构 销 售 本基金 的 城 市名称 、 网 点名称 、 联 系方式 以 及 开户和 认 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 增减销售
机构, 如变更、 增 减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 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 金 管理 人 可 综合考 虑 各 种情况 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围 内 对 本基金 募 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 录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5 
 
体业务规则后,通 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8. 本 发 售公 告 中 未明确 指 明 仅适用 于 “ 场内认 购 ” 或“场 外 认 购”的 相 关
内容,对于“场内认购” 、 “场外认购”均适用。 
19.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类和权益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 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 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6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 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3 )其他风险 7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金 融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机 构 违约、 基金托管 人 违 约 等超出 本 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4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定期开放机制存在的风险 
○
1
本基金原则上每18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 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
2
本基金原则上每18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并且各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
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不一定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
3
开放期内,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投资
品种以应付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本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或需承担额外的冲击成本。 
○
4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2)折价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
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 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 基金交易不活跃等情况下, 有8 
 
可能出现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基 金 折 价 交
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3)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本基金 参与定向增发,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方法进
行估值。 因此,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
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时, 需要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影响。 
4)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5)流动性风险 
○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因此,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资产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若由于投资者在开放日大量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赎回或者对赎
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
则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之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的相
关约定。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9 
 
在特殊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而不
限于在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
面临赎回效率降低、 赎回款延期到账、 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 
20.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最终解释权。 10 
 
一 、 基 金 认购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 惠博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 惠博定期开放混合 
场内简称 :银华惠博 
基金代码 :161836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以后的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其中,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1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七)投资目标 
通过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灵活运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相关投资工具,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股 票 、创业 板 股 票及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包 含 国 债 、
金融债、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 券
以 及 其 他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投 资 的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非 金 融 企 业
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九)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12 
 
(十)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
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
系统之间的转换。 
(十一)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深 交所挂牌发售, 同 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
告 “ 一、 基金 认 购的 基本 情 况” 之“ ( 十六 )销 售 机构 ” ) 。 直 销机 构的 直 销中 心
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账户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交 易 系 统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若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
户 是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募集期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开户和13 
 
认购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发售规模控制的公告。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7 年11 月30 日至2017 年12 月20 日。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
件 , 《 基金合 同 》 经备案 后 生 效。如 果 未 达到前 述 条 件,基 金 可 在募集 期 限 内 继
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适当延长或缩
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十六)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14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以及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2、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 如下: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网信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宏信证券 、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
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
国融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证 券、 世纪证券、 首创证
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九州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
东方财富证券、 西南证券、 长城国瑞、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
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
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山东、 中信
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 减少或更名, 请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披露为准。 
(1 ) 本基金 认 购 期结束 前 获 得基金 销 售 业务资 格 的 会员单 位 也 可代理 场 内
基金份额的发售。 具体名单请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公司披露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 ) 尚未取 得 基 金代销 资 格 ,但属 于 深 交所会 员 的 其他机 构 , 可在本 基 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 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5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七)认购费用 1、 场外认购费用 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 费 率(场 外 )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 费 率(场 外 ) 认 购 金 额(M, 含 认购 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1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场内认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非直销养老金 客户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基金份额 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需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 认购份额和金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本基金场外认购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一: 某投资人(非直销 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700,000.00 元,通 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1.00%,假设这 700,000.00 元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700,000.00/(1 +1.00%)=693,069.31 元 认购费用=700,000.00-693,069.31 =6,930.69 元 认购份额=693,069.31/1.00 =693,069.31 份 利息折算份额 =90.00/1.00 =90.00 份 17 认购份额总额 =693,069.31 +90.00=693,159.31 份 即: 投资人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投资700,000.00元, 通过场外 认购本基 金 基金份额,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认购期结束后, 投资人 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693,159.31 份。 2、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 式, 认购份额为整数。 场内 认购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份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 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二: 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 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若深 圳交易所会员单位设定的投资人场内认购费率为 1.20%, 假设该笔认购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其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金额=1.00×(1+1.20% )×100,000=101,2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 ×1.20%=1,2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0/1.00 =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20 =100,020 份 即: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 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 份,需缴纳 101,200.00 元, 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折算份额20份, 基金认购 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20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18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 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外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9 二 、 认 购 安排 (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认购 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 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二)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用 “份 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和比例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 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进 行场内认购时,投 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2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1 三 、 场 内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二)场内认购 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 认购日 的 9:30-11:30 和 13:00-15:00 (周六 、 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 )投资人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 投资人 应 在 场内销 售 机 构的业 务 网 点开立 资 金 账户, 并 在 认购前 向 资 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 投资人 可 通 过场内 销 售 机构认 可 的 各种方 式 在 投资人 开 立 资金账 户 的 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22 四 、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及认 购 程 序 (一)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办理 时,请提交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同时将该账户 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可持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5.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 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 须用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 投资人已持有的通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 若 已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则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人在通过 深交所认购、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 建议投资人在通过深交所认购、 赎回及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时也使用该配发账户。 23 五 、 个 人 投资 者 办 理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流 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 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 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 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 购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24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5 六 、 机 构 投资 者 办 理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流 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 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 工商行 政 管 理机关 颁 发 的有效 法 人 营业执 照( 三证合 一) 复印件 并 加 盖 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 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 指定银 行 账 户的银 行 《 开户许 可 证 》复印 件 加 盖单位 公 章 (或出 示 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 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 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 (10)机 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 其中指 定 银 行账户 是 指 投资人 开 户 时预留 的 作 为赎回 、 分 红、退 款 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26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 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 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27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该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8 七 、 清 算 与交 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9 八、退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 过 本 公 司直销 机 构 进行认 购 时 产生的 无 效 认购资 金 在 被确认 无 效 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30 九 、 基 金 的验 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31 十 、 《 基金合 同 》 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32 十一、 本 次认 购 当 事 人及 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 月2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 币 , 公司的 股 权 结构为 西 南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出 资比例 49%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及 山 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 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33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三)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销机 构 详 见本公 告 “ 一、基 金 认 购的基 本 情 况”之 “ ( 十六) 销 售 机构” 。 2、场内销 售机构 本 基 金 场内 销售 机 构详见 本 公 告“一 、 基 金认购 的 基 本情况 ” 之 “ (十 六 ) 销售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859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文启斯、杨丽 34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