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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60天E(001041)

南方理财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19 日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20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 6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49 § 7 基 金的 募集 .............................................................................................................................. 51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2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3 § 10 基金 的投 资 ............................................................................................................................ 62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3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74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7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9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 17 风险 揭示 ................................................................................................................................ 87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9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1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9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23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25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26 § 24 备查 文件 .............................................................................................................................. 127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2 年7 月23 日证 监许 可[2012]95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同 已 于2012 年10 月19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示 ”章 节) 等等 。 本 基 金 为 以 绝 对 收 益 为 投 资 目 标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其长期 平均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率 低 于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 如 所投 资 债 券 的 发行 人 出 现 违约 、 无 法 支 付到 期 本 息 等情 况 , 可 能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南 方理 财 6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方 理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理 财60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中国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 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 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对 于 每 份 申 购份 额 的 第 一个 运 作 期 起 始日 , 指 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确认 日 ; 对 于上 一 运 作 期到 期 日 未 赎 回 的每 份 基 金 份额 的 下 一 运 作期 起 始 日 ,指 该 基 金 份 额上 一 运 作 期到 期 日 后 的下 一工作 日 32 、运 作期 到期 日: 对于 A、B 类 每份 基金 份额 ,第 一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购 份额 而言 ,下 同) 对 应的 次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日 , 第 二 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为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或 基 金份 额 申 购 申请 日 对 应 的次 四个月的 月度 对日, 以此 类推;对 于 E 类每 份基金 份额,第 一个 运作期 到期 日指基金 份额 申 购 申 请 日 次两 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 第 二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 指 第 一 个运 作 期 到 期日 次 两 个 月的 月度对 日, 以此 类推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 、月度对日:指某 一日 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 对应 日期,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 作日或该 日历月 实际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 至 下一 工作 日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或基 金中 的某 一类别 份额 ( 转 出基金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或其 他类 别份 额( 转入 基金) 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基金 份额 分类: 指本 基金分设 三类 基金份 额:A 类、B 类和 E 类基 金份 额。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按 不 同 费 率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并 分 别 公 布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票 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50 、摊余成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5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52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率 53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指根据 运作 期内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计 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8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零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 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 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出 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董 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董事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品开发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 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2 年 10 月至2016 年11 月,夏 晨曦 ;2016 年 11 月至今 , 夏晨曦 、董 浩。 夏晨曦先生,香港科技大 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05 年 5 月 加入 南 方 基 金 , 曾 担 任 金融 工 程 研 究员 、 固 定 收 益研 究 员 、 风险 控 制 员 等 职务 , 现 任 现金 投 资 部 负责 人、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副 主席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 ,任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 理,负 责社 保、 专户 及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2012 年7 月至2015 年1 月,任 南方润 元基 金 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 任 南 方薪 金宝 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月,任 南方 理财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 南方理 财 14 天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至今, 任南 方理 财 60 天 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至 今,任 南方 收益 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南方 现金 通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至 今, 任南 方 日添益 货币 基 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至今 ,任南 方天 天利 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天天 宝基 金 经理。 董浩先 生,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0 年 7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历 任交易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 、固定 收 益 部货 币理 财类 研究员 ;2014 年3 月至2015 年9 月,任 南方现 金通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 南方 50 债基 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通、 南方中 票基 金经 理;2016 年 2 月至 今, 任南 方日 添 益货币 基金 经 理;2016 年8 月 至今 ,任 南方10 年 国债 基金 经理 ;2016 年11 月至 今, 任南 方 理财60 天基 金经理 ;2017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天 天宝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现 金 投 资部 负 责 人 夏晨 曦 先 生 , 交 易 管 理 部 负责 人 王 珂 女 士,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李璇女 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部 负责 人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陶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 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承 销证 券和 投资 股 票;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 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除 应当 回 避 的 情 况 外 , 督察 长享 有 充 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立 的 调 查 权。 督 察 长 根 据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 有 权 参加 或 者 列 席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 公 司 业 务 、投 资 决 策 、风 险 管 理 等 相关 会 议 , 有权 调 阅 公 司 相关 文 件 、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 定 期 或 者 不定 期 向 全 体董 事 报 送 工 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 会 及 董 事会 下 设 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 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南方理 财 60 天 AB 代 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1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5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16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临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临沂 市 兰山区北 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进 联系人: 田宇


联系电话 :0539-8160669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9 汉口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 武汉 市江汉 区 建设大道933 号 汉口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新民 联系人: 周田 联系方式 :027-82656785 客服电话: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0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4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25 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6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 珠海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7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28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29 四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 滨江中路 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 尚渡四 川天府 银行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 :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30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1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32 浙江绍兴 瑞丰农 村商业 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绍兴柯 桥 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33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乐清 市城南街 道伯乐 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乐清市 城南街道 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34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 街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大 街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35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fyrcbk.com 36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梦都大 街 136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梦都大 街 136 号 法定代表 人: 张 小军 联系人: 樊林 电话:025-88866344 传真:025-88866502 客服电话 :025-96855 网址:www.zjrcbank.com 南方理 财 60 天 AB 代 销券 商及其 他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黄埔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7、8 、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8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0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 、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1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4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15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6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17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 省哈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8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9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3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 红谷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 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24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国元证 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5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 沙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8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9 中天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市 和平区 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 城晶座 4 楼中天 证券经 纪 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李泓灏 联系电话 :024-23280806 客服电话 :(024 )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30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31 网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沈河 区 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 沈河 区热闹路49 号恒 信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王媖 联系人: 贾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531 客服电话 :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 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 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3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埔区 南京西路 399 号 明天 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4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55 号楼 20 层2302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门 外大街6 号 安邦金融 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蒋洪 联系人: 张鑫 电话:010-85256130 客服电话 :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35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6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7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8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40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顺义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2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文二西 路 一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3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4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45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9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0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51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52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3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 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54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5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 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56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心 现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7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5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9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60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1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62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6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4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大兴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6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6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注: 上 述代 销机 构中, 江 苏紫金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 京新浪 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南方理 财 60 天 E 代 销机 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 销售 机构的不同,形成不 同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B 类和 E 类三 类基 金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代 码, 并 分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 A 类基 金份 额按 照0.30% 年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B 类 基金份 额按 照0.01% 年费 率 计提销 售服务费。新增的 E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 购、赎 回等 业务,。E 类 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具 体规 定详2015 年 3 月 9 日 发布的 《关 于南 方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基金 份额 类别 、开 放申 购赎回 业务 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A 类基金 份额 首次 和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 元;B 类基 金份额 首次和追 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均 为 500 万元 ;E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0.01 元。 本公司 不对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进 行自 动份 额类别 转换 。 三、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份 额之 间的 类别 转换 业务规 则 1 、投 资者 类别 转换 的两 类 份额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 机构销 售的 。 2 、类 别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3 、A 类 基金 份额 类别 转换 为B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转 换的最 小份 额为500 万份 。B 类基 金 份额类 别转 换 为A 类 基金 份额, 单笔 转换 的最 小份 额为 1 份。 4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 金份额 之间 的类 别转 换不 收取转 换费 。 5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将 在T+1 日 对投 资者T 日的类 别转 换业 务申 请进 行有效 性 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 查询类 别转 换的 成交 情况 。 6 、基 金份 额类 别转 换后 的 运作期 保持 不变 。 7 、 类 别 转 换 业 务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的 业 务 规 则 , 即 首 先 转 换 持 有 时 间 最 长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份额 类别 转换业 务开 通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具 体开 通份 额类 别转换 业务 的时 间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 E 类基 金份 额不 适 用 A 类与 B 类基 金份 额间 的升 级 和降级 规则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四、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 的调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认( 申)购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 额限 制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调 整前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 转换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调 整前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7 月23 日 证监 许可[2012]954 号 文批 准 募集。 募集 期自 201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6 日 ,共 募集 5,108,388,955.42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 数为23,027 户。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 10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的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履 行 监管 报 告 和 信息 披 露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份额 将 自 动 转换 为 南 方 现 金 增利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合 同终 止 。 上 述基 金 转 换 和 基金 合 同 终 止事 项 无 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的 到 期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2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方 可就 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次两 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起 开 始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E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每个运 作期 起始 日 ( 含起 始日) 至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进 行预 约赎回 ;如 果 E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 申请预约 赎回 ,可在 当期 运作期到 期日 进行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2 日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该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提 出 的 有 效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 金A 类、B 类基 金份 额已分 别 于2012 年11 月2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2012 年12 月19 日开放 日常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E 类基 金份 额 自2015 年3 月9 日 起开 放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登记机 构只 办理在赎 回提 交当日 即运 作期到 期 日 对 应 的 到 期份 额 。 若 提交 赎 回 申 请 的份 额 超 出 到期 份 额 的 部 分, 登 记 机 构对 超 出 到 期份 额的部 分将 确认 为失 败;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 效。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 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 常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已经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与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投资 者 可 及 时查 询申购 的确 认情 况。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各销 售机 构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前提下,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不 同 份 额 类 别 的 金 额 限 制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章 节 ; 本 基 金 不对 单 笔 最 低赎 回 份 额 进 行限 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将 其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 份额 赎 回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 以 基金 销 售 机 构的 规 定 为 准 ;本 基 金 直 销机 构 最 低 申购 金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2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9.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采 用“ 金额申购 ”方 式,申 购价 格为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采 用“ 份额赎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当期 运作 期内 的收 益 ( 注: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 益,当 期运 作期 内的 收益 在运作 期期 末集 中支 付。)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 日提 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获得当期运 作期 的基金收 益。 (1) 对于A、B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例1 : 某投 资者 于2012 年7 月3 日申 请购 买10 万份 基金份 额, 当日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尚 有当 期收 益625.50 元,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为2012 年 7 月 4 日至 2012 年 9 月3 日,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共 62 天。 若投资 者 于9 月3 日 提出 赎回 10 万 份的 申请 ,则 其 可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例 2 :若 投资 者未 于 2012 年 9 月 3 日 提出 赎回 申请 ,则第 一期 收益 结转 后的 基金份 额 变为: 100,625.50 元/1.00 元=100,625.50 份。 该份额 自 2012 年 9 月 4 日起进 入第 二个 运作 周期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为 2012 年 11 月5 日 (申 购申 请日 , 即 7 月3 日 ,次 四个 月的 月度对 日 11 月3 日 为非 工 作日,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11 月 5 日 ),第 二个 运作 期 共64 天。 若投资 者于2012 年11 月5 日提出 赎回 申请 ,当 日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尚有 当期收 益 632.80 元 ,则 其可 得的 赎 回金额 为: 100,625.50 份×1.00 元+632.80=101,258.30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2012 年11 月5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 则 自2012 年11 月6 日 起进 入第三 个运 作期, 第三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为 2013 年 1 月 3 日 , 即申购 申请 日(7 月 3 日 )次六 个月 的月 度对日 。投 资者 可 于2013 年1 月3 日赎 回基金 份额 ,若不 赎回 则 于2013 年1 月4 日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以 此类 推。 例 3:投 资者 A 于 2012 年7 月 3 日申请 购买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于 2012 年 7 月 5 日申 请购买5 万份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持有 的15 万 份基 金 份额中 ,对 应10 万 份申 购 份额的 第一 个 运作期 为2012 年7 月4 日至2012 年9 月3 日; 对应5 万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为2012 年7 月 6 日至 2012 年 9 月5 日。 若投资 者A 于9 月 3 日提 出12 万份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 而在9 月3 日运 作 期到期 当 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中对 应的 到期 份额 为 10 万份, 因此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当日 到期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即确 认 10 万份基 金份 额可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剩 余 2 万份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 请 不 成 功 , 仍注 册 登 记 在投 资 者 的 基 金账 户 中 。 若当 日 投 资 者 持有 的 到 期 基金 份 额 尚 有当 期收 益625.50 元, 则该 日 投资者 可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2) 对于E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例1 : 某投 资者 于2015 年3 月2 日申 请购 买10 万份 基金份 额, 当日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尚 有当 期收 益625.50 元,则 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作 期为2015 年 3 月 3 日至 2015 年 5 月4 日( 由于5 月2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5 月 4 日 ), 第一 个运 作期 共 63 天。 若投资 者于 运作 期间 提出 预约赎 回申 请 或 5 月 4 日 提出赎 回10 万份 的申 请, 则其可 得 的赎回 金额 为: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00,000 份×1.00 元+625.50=100,625.50 元。 例 2 :若 投资 者未 于运 作 期间提 出预 约赎 回申 请 或 5 月 4 日提出 赎 回 10 万 份 的申请 , 则第一 期收 益结 转后 的基 金份额 变为 : 100,625.50 元/1.00 元=100,625.50 份。 该份额 自2015 年5 月5 日 起进入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 第二个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为2015 年7 月 6 日( 由 于 7 月 4 日为 非工作 日, 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即 7 月 6 日) ,第 二个运 作期 共 63 天。 若投资 者于 运作 期间 提出 预约赎 回申 请 或 7 月 6 日 提出赎 回10 万份 的申 请, 当日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尚 有当 期收 益 632.80 元, 则其 可 得的赎 回金 额为 : 当日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尚有 当期 收 益632.80 元 ,则其 可得 的赎 回金 额为 : 100,625.50 份×1.00 元+632.80=101,258.30 元。 若投资 者未 于运 作期 间提 出预约 赎回 申请 或 7 月 6 日提出 赎回 10 万 份的 申请, 则自 2015 年7 月7 日起 进入 第 三个运 作期 ,第 三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为 2015 年9 月7 日 ( 由于9 月 6 日为 非工 作日 ,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9 月 7 日 ) 。 投资 者可 于运 作期 间 提出预 约赎 回申 请或9 月7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若 不赎 回则 进入 下一 个运作 期。 以此 类推 。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 计算 结果均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 舍 弃, 舍 弃 部 分 归入 基 金 财 产; 上 述 涉 及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 五入 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以 当 日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9.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方可 就该 基金 份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投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9.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9.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 支 付 , 并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 以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处 理 。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9.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9.12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 , 应 当报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 或 备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9.13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确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工 作日 的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 基 金 净 收益 、 七 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9.14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或 同一 基 金 中 不同 份 额 类 别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9.15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的资 格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9.16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9.17 定 投计划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9.18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9.19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及 投资 者需求,基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 相 关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 金 上市 交 易 事 宜, 具 体 安 排 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提 前 发 布公 告 , 并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9.20 基 金预约 赎回 在 销 售 机 构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前 提 起 赎 回 申 请,办 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预 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销 售机 构。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 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 础上 ,努力追求绝对收益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求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据 、 短 期 融资 券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10.3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积 极 管 理 型 的 投 资 策 略 , 将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控 制 在 180 天以 内 , 在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 自上 而下”的研究方法, 综合 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 标、 分析宏观 经 济 情 况 , 建 立 经 济 前 景 的 情 景 模 拟 , 进 而 判 断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同 时 , 本基 金 还 将 分析 金 融 市 场 资金 供 求 状 况变 化 趋 势 , 对影 响 资 金 面的 因 素 进 行详 细分析 与预 判, 建立 资金 面的场 景模 拟。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与 经 验 数 据 , 确 定 当 前 资 金 的 时 间 价 值 、 通 货 膨 胀 补 偿 、 流 动 性 溢 价 等 要 素 , 得 到 当 前 宏 观 与 流 动 性 条 件 下 的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区 分 当 前利 率 债 收 益率 曲 线 期 限 利差 、 曲 率 与券 间 利 差 所 面临 的 历 史 分位 , 然 后 通过 市 场 收 益 率 曲线 与 均 衡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对比 , 判 断 收益 率 曲 线 参 数变 动 的 程 度和 概 率 , 确定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并 据此动 态调 整投 资组 合。 2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 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 差是 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 来源 ,本基金 将 通 过 重 点 投资 信 用 类 债券 , 提 高 整 体收 益 能 力 。本 基 金 将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内部 信 用 评 级的 基 础 上 和 内 部信 用 风 险 控制 的 框 架 下 ,积 极 投 资 信用 债 券 , 获 取信 用 利 差 带来 的 高 投 资收 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本 基 金 通过 对 宏 观 经 济走 势 、 行 业信 用 状 况 、 信用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债 券 供 需情 况 等 的 分析 , 判 断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整 体 及 分 行业 走 势 , 确定 各 类 属 信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 依 靠 内部 评 级 系 统 分析 各 信 用 债券 的 相 对 信 用水 平 、 违 约风 险 及 理 论信 用利差 ,选 择信 用利 差被 高估、 未来 信用 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对于含回 售条 款的债 券, 本基金将 仅买 入距回 售日 不超过 397 天以内 的债券 ,并在 回 售日前 进行 回售 或者 卖出 。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略即以组合现 有债 券为基础,利用买断 式回 购、质押式回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并 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的 债 券 , 以 期获 取 超 额 收益 的 操 作 方 式。 在 回 购 利率 过 高 、 流动 性不足 、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用 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比 例。 10.4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国 家货币政 策及 债券市 场政 策、商业 银行 的信贷 扩张 和企业 信 用评级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 配比关系 。在 充分权 衡投 资对象的 收益 和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2 、决 策程 序 (1)决定 主要投 资原 则: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的 资产 及投 资组 合方 案。 (2)提出 投资建 议: 投资研 究团队依 据对 宏观经 济、 货币政策 、债 券市场 基本 面等的 判 断,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向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建议 。 (3)制定 投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遵守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 资原 则前提 下, 根据研 究 员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 (4)进行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部门对 公司 旗下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并 出具风 险监 控报 告。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5)评估 和调整 决策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 的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10.5 投 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托管 人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 存放 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 在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 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0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10.6 业 绩比较 基准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 定存 期,支取时需提前通 知银 行,约定支取日期和 金额 方能支取 的存款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方 便的 特征 ,同 时可 获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业 绩基 准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10.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 。 10.8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 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10.9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10.10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10.11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309,614,732.40 64.84 其中: 债券


4,309,614,732.40 64.84 资产支 持 -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证券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1,975,922.97 2.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161,205,973.21 32.52 4 其他资 产


13,629,589.37 0.21 - 合计


6,646,426,217.9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4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3,548,569.68 3.5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基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情 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注: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8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1


30 天 以内


30.00 19.9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0.08 - 2


30 天 (含 ) —60 天


10.6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3


60 天 (含 ) —90 天


31.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11.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36.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20.15 19.92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 情 况说明 注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 超过 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69,419,218.61 2.6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4,778,497.71 2.4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4,778,497.71 2.4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9,938,875.87 3.2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775,478,140.21 59.04 8


其他


- - 9


合计


4,309,614,732.40 67.4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4,964,672.05 0.08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8236 17 华 夏银 行CD236 5,000,000 493,339,780.25 7.72 2 111715324 17 民 生银 行CD324 5,000,000 490,111,786.53 7.66 3 111713073 17 浙 商银 行CD073 5,000,000 482,250,898.66 7.54 4 111710459 17 兴 业银 行CD459 3,000,000 297,422,773.57 4.65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5 111710471 17 兴 业银 行CD471 3,000,000 297,387,339.92 4.65 6 111718380 17 华 夏银 行CD380 3,000,000 294,068,446.85 4.60 7 111715197 17 民 生银 行CD197 2,500,000 247,462,990.53 3.87 8 111720167 17 广 发银 行CD167 2,000,000 199,097,083.76 3.11 9 111719218 17 恒 丰银 行CD218 2,000,000 197,355,414.68 3.09 10 111712158 17 北 京银 行CD158 1,500,000 144,493,877.44 2.2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 含) -0.5% 间的 次数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701%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0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均 值


0.0359%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负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正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达 到 0.5% 。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价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9.2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内 受 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的 情 形 。如是 , 还 应 对 相关 证 券 的投资 决 策 程 序 做 出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043.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3,628,546.28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6 其他


- 7 合计


13,629,589.37 10.12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19-2012.12.31 0.6686% 0.0030% 0.2779% 0.0000% 0.3907% 0.0030% 2013.01.01-2013.12.31 4.5884% 0.0077% 1.3781% 0.0000% 3.2103% 0.0077% 2014.01.01-2014.12.31 5.1780% 0.0106% 1.3781% 0.0000% 3.7999% 0.0106% 2015.01.01-2015.12.31 4.3121% 0.0067% 1.3781% 0.0000% 2.9340% 0.0067% 2016.01.01-2016.12.31 2.9710% 0.0067% 1.3819% 0.0000% 1.5890% 0.0067% 2017.01.01-2017.09.30 2.9950% 0.0025% 1.0290% 0.0000% 1.9660% 0.0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2.5091% 0.0086% 7.0150% 0.0000% 15.4941% 0.0086% 南方理财60 天债券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19-2012.12.31 0.7309% 0.0034% 0.2779% 0.0000% 0.4530% 0.0034% 2013.01.01-2013.12.31 4.8905% 0.0077% 1.3781% 0.0000% 3.5124% 0.0077% 2014.01.01-2014.12.31 5.4803% 0.0106% 1.3781% 0.0000% 4.1022% 0.0106% 2015.01.01-2015.12.31 4.6105% 0.0113% 1.3781% 0.0000% 3.2324% 0.0113% 2016.01.01-2016.12.31 3.2684% 0.0067% 1.3819% 0.0000% 1.8864% 0.0067% 2017.01.01-2017.09.30 3.2164% 0.0025% 1.0290% 0.0000% 2.1874% 0.0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4.2688% 0.0086% 7.0150% 0.0000% 17.2538% 0.0086%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南方理财60 天债券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3.09-2015.12. 31 3.4270 % 0.0121 % 1.1200 % 0.0000 % 2.3070 % 0.0121 % 2016.01.01-2016.12. 31 3.0143 % 0.0067 % 1.3819 % 0.0000 % 1.6324 % 0.0067 % 2017.01.01-2017.09. 30 3.0323 % 0.0025 % 1.0290 % 0.0000 % 2.0033 % 0.0025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今 9.7754 % 0.0082 % 3.5723 % 0.0000 % 6.2031 % 0.0082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 12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重 大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账 面 价 值 进行 调 整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率 是 根 据 运作 期 内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计 算 出 的 年 收益 率 , 精 确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时 性。 当基金 资产 的估值导 致本 基金每 万份 基金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 , 或者 基金7 日 年化 收益率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 , 或 者 基金 运作期 年化 收 益率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所得 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 款利息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入 。 因 运 作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 成 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 计 入收 益 。 基 金净 收 益 为 基金 收益扣 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按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若 当 日 净 收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者 记负 收 益 ; 若 当日 净 收 益 等于 零 时 , 当日 投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者 在运作 期期 末累 计收 益支 付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 , 其 累计 收 益 为 负 值, 则 缩 减 投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可通 过 在 基 金份 额运作 期到 期日 赎回 基金 份额获 得当 期运 作期 的基 金未支 付收 益;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 行收 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及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结 束 后 第 二个 自 然 日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节 假 日 最 后 一日 的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个 开 放 日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和 运 作 期 年化 收 益 率 。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 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 法 律 法规 有 新 的 规定 时 , 从 其规 定。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7%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7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 划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当日 , 披 露 截 止前 一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效 至 前 一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各 类 基 金 份 额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及 基金 七日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 日, 公告节 假日期间 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节 假 日最 后 一 日 的基 金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以及 节 假 日 后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和 基 金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 在 每 个运 作 期 到 期日 的次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或其 他媒 介披 露各 类基 金份额 的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7 )×365 )/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 历日(i=1 ,2 ……7)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基 金七 日年化 收 益率采 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数 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算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ΣRi/n )×365 )/10000] ×100%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 历 日 (i=1 ,2……n )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n 为该 运作 期天数 ,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 舍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 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如 有)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定的市 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如 有)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六)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 运 作期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17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 证 券市 场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 响 着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 由 于 本 基金 在 每 个 封闭 期 内 主 要 采用 持 有 到 期的 投 资 策 略 ,所 以 在 每 个封 闭 期 内 相比 一 般 采 取 主 动操 作 策 略 的基 金 而 言 , 所面 临 的 管 理风 险 相 对 较 低。 但 从 长 期看 , 本 基 金的 收益水平仍与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 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可 能 因 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的长期 收益 水平 。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对于 A 、B 类 每 份 基金 份额 ,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到期 日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对 认购 份 额 而 言,下 同 ) 或 基金份 额申 购申请 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下 同 ) 对 应的次 两个 月的月 度对 日 , 第 二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或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次 四 个 月 的 月 度 对 日,以此 类推 ;对 于 E 类 每份基金 份额 ,第一 个运 作期到期 日指 基金份 额申 购申请日 次两 个 月 的 月 度 对日 。 第 二 个运 作 期 到 期 日指 第 一 个 运作 期 到 期 日 次两 个 月 的 月度 对 日 , 以此 类推。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赎 回申 请。 因此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2 、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进 入下 一运 作期 风险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 申请 赎回,或者后续运作 期到 期日未申 请 赎 回 , 则 自该 运 作 期 到期 日 下 一 工 作日 起 该 基 金份 额 进 入 下 一个 运 作 期 。若 投 资 人 没有 按 规 定 及 时 提交 有 效 赎 回申 请 , 可 能 因本 基 金 进 入下 一 个 运 作 周期 而 无 法 及时 赎 回 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应提 前做 好投 资安排 ,避 免因 未及 时赎 回基金 份额 而带 来的 风险 。 3 、基 金转 换后 产品 特征 变 化风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本基 金份额 将自 动转 换为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份 额。 南方 现金增 利基 金 采取普 通开 放式 货币 市场 基金运 作模 式, 每日 接受 申购、 赎回 。 4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 名称 为南 方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但是考 虑到 法定 节假 日等 原因, 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 作期 期限或 有不 同, 可能 长于 或短 于 60 天。 四、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本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评 价可 能出 现不 一致 的风险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 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 券市场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的 概 述 性 描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下 本 基 金 的 长期 风 险 收 益特 征 。 销 售机 构(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对 本基 金 进 行风 险评 价 , 不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法 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的 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法 律 文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 购买 本 基 金 时需 按 照 销 售 机构 的 要 求 完成 风 险 承 受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 求提供 的信 息,以及 不时 的更新 和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 务。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和 调 整除 调 高 管 理费 率 、 托 管 费率 和 销 售 服务 费 率 之 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 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费 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 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4) 在未 来系 统条 件允 许 的情况 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交 易事 宜;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在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监管 报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后, 本基金 份额 自 动转换 为南 方现 金增 利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8)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 有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管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自 行召 集 , 并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人 ,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新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应 当有代 表权 益登 记日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意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 络、 电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场 方 式 与 现场 方 式 结 合 的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 比 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2)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 益并分 配, 并在 运作 期期 末集中 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4)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 情况,按 当日 收益全 部分 配,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零 时,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若 当 日 净收 益 小 于 零 时, 为 投 资 者记 负 收 益 ; 若当 日 净 收 益等 于 零 时 ,当 日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5)本 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 计算并分 配,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式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者 增 加 相 应 的 基金 份 额 , 其累 计 收 益 为 负值 , 则 缩 减投 资 者 基 金 份额 。 投 资 者可 通 过 在 基金 份额运 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额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未 支付 收益 。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自下一个 工作 日起享 有基 金的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自下 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 收益 分配。每开放日公告 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应于 节 假 日 结 束后 第 二 个 自然 日 , 披 露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的 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节假 日 最 后 一 日的 七 日 年 化收 益 率 , 以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开 放 日 各 级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和运 作 期 年 化收 益 率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有 新 的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 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7%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7% ÷ 当年 天数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E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 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 划出 ,经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据 、 短 期 融资 券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固 定 收 益 类金 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8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托管 人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 存放 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同 一 商 业 银行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 放 在 不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的 同 一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0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一)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估 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重 大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账 面 价 值 进行 调 整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的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精 确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五 入。 运 作 期 年 化 收 益率 是 根 据 运作 期 内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计 算 出 的 年 收益 率 , 精 确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完 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 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以 双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管 理 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现金 、通 知存 款、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和大额 存单 、剩 余期 限 ( 或回售 期限 )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期票 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 率债券 ,但 市场条件 发生 变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2 )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 行的 短期企业 债券 及短期 融资 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为具 有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人资 格、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托 管人 资 格 的 商 业银 行 。 存 放在 具 有 基 金 托管 资 格 的 同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C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 仍 违规 进 行 关 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 险 控制 原 则 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基 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 更 新 ,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 行更 新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 易,应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基 金 管 理 人仍 执 行 交 易 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 对 手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整 核 心 交 易对 手 名 单 。 基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外 的 交 易 对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 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 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 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责 任 仅 限 于根 据 已 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单 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 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 和 交通 银 行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核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 用风 险 而 造 成 的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责 任仅 限 于 根 据 已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还 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 。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 金 拟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 等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 ,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 并 保 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 查 资 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拒 绝 执行 有 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 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 、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和 运作 期 年 化 收益 率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 未成 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 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 后方 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和 运 作 期年 化 收 益 率、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无故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管 理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 理 人开 立 并 管 理 。 基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 注 册 会 计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账 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银 行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托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 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其中 实 物 证 券也可 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 存 放 于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各自 文 件 保 管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和运 作期年 化 收益率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程 序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 净 收 益、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和 运 作期 年 化 收 益 率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 核 后 以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会 计 责任 方 是 基 金 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 法,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 存 续 期 内按 照 实 际 利 率法 进 行 摊 销, 每 日 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重 大 偏离 , 从 而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产 生稀 释 和 不 公平 的 结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一 估 值 日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对 基 金 持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 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 参考公 允价 值指标 产生重 大偏离 的, 应按其 他公允 指 标 对 组 合 的账 面 价 值 进行 调 整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据 风 险 控 制 的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 编制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 不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 运作期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确 认 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投 资 者或 基 金 的 损失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 七日 年 化 收 益率 和 运 作 期 年 化收 益 率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以 及 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 基 金 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和运 作 期 年 化收 益 率 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 因,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 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全 套 账册 , 对 相 关各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 在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 整 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 相关 各 方 各 自留 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 基 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会计 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 认或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则 分 别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 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 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国庆节 、中 秋节 前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7-09-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 恒 天明泽 、唐 鼎耀 华、 中证 金牛为 代销 机构 及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9-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民生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9-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植信 基金 、 途牛金 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7-09-1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代销 机构 及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09-1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世纪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09-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瑞丰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09-01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理财6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增 加汉 口银 行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相关 业 务的公 告 2017-09-01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华信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 开通 相关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8-16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0 南方理 财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调 整大 额 申购业 务限 额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06-12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端午节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7-05-18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24 南方理 财 60 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 五一前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7-04-20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理财 60 天(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 南方 理财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理财6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