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鹏华环球(206006)

鹏华环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0 1 0 年 4 月 1 3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0 ] 4 7 0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部 2 0 1 0 年 1 0 月 1 0 日 基 金 部 函 [ 2 0 1 0 ] 6 0 5
号 文 件 《 关 于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确 认 的 函 》 确 认 合 法 备 案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1 2 日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该 日 起 正 式 开 始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运 作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产 品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一 般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人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信 息 更 新 部 分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1 0 月 1 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一 、 绪 言
二 、 释 义
三 、 风 险 揭 示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未 经 审 计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 人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一、 绪 言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以 及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自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 试 行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 布 、 自 同 年 7 月 5 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4 . 中 国 或 境 内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1 5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6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7 . 国 家 外 汇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机 构
1 8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9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 0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2 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2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 4 .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 5 . 直 销 机 构 : 指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6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7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 8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 9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3 0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和 撤 销
3 1 . 境 外 托 管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 负 责 本 基 金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和 撤 销
3 2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 3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 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 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7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8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3 9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 0 . 估 值 日 : 指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的 工 作 日
4 1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4 2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4 3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 4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5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6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7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8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9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5 0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1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 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 3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 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6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5 7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 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抗 拒 、 不 能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5 9 .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 投 资 的 发 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 提 前 赎 回 等 信 息
三、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 为 以 下 三 大 类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产 品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一 般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
( 一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Q D I I ) 基 金 产 品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汇 率 风 险
Q D I I 基 金 产 品 每 日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 因 此 当 汇 率 发 生 变 动 时 , 将 会 影 响 到
人 民 币 计 价 的 净 资 产 价 值 。
Q D I I 基 金 产 品 的 资 产 可 能 投 资 于 以 非 美 元 报 价 的 各 类 资 产 , 因 此 非 美 元 资 产 的 表 现 将
受 资 产 所 持 货 币 兑 美 元 的 汇 率 变 动 影 响 。
2 . 境 外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 因 此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将 受 到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金 融
市 场 和 总 体 经 济 趋 势 的 影 响 。 此 外 , 相 对 于 国 内 市 场 的 规 则 来 说 , 由 于 有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对
每 日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并 无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的 每 日 涨 跌 幅 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以 上 所 述 因 素 可 能 会 带 来 市 场 的 急 剧 下 跌 , 从 而 带 来 投 资 风 险 的 增 加 。
3 . 成 熟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部 分 资 产 在 全 球 成 熟 市 场 进 行 投 资 。 成 熟 市 场 虽 然 制 度 较 为 健 全 , 流 动 性 较 好 ,
但 近 期 由 于 受 到 次 贷 余 波 及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 其 波 动 性 风 险 有 放 大 趋 势 , 加 大 了 成 熟
市 场 的 投 资 风 险 。4 .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部 分 资 产 在 全 球 新 兴 市 场 进 行 投 资 。 与 成 熟 市 场 相 比 , 新 兴 市 场 往 往 具 有 市 场
规 模 较 小 、 发 展 不 完 善 、 制 度 不 健 全 、 流 动 性 较 差 、 波 动 性 较 高 等 特 点 , 投 资 于 新 兴 市 场
的 风 险 可 能 高 于 成 熟 市 场 , 使 得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更 大 的 波 动 性 和 潜 在 风 险 。 此 外 , 新 兴 市 场
的 经 济 环 境 、 政 治 环 境 往 往 更 不 稳 定 ,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新 兴 市 场 的 潜 在 投 资 风 险 。
5 . 基 金 中 基 金 产 品 特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基 金 构 建 组 合 的 时 候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依 靠 了 基 金 的 过 往 信 息 。 但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和 表 现 并 不 能 代 表 基 金 的 将 来 业 绩 和 表 现 , 其 中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6 .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所 谓 政 府 管 制 , 是 指 政 府 部 门 通 过 制 定 规 章 、 设 定 许 可 、 监 督 检 查 、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裁 决 等 行 政 处 理 行 为 , 对 社 会 经 济 行 为 实 施 直 接 控 制 。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过 程 中 , 投 资 地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政 府 部 门 可 能 针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投 资 运 作 、 交 易 结 算 以 及 资 金 汇 出 入 等 方 面 的
限 制 , 或 者 采 取 资 产 冻 结 或 扣 押 等 行 政 措 施 , 从 而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影 响 。
7 . 政 治 风 险
所 投 资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
Q D I I 基 金 产 品 以 全 球 市 场 为 主 要 的 投 资 地 区 , 因 此 全 球 的 政 治 、 社 会 或 经 济 情 势 的 变
动 , 都 可 能 对 基 金 所 参 与 的 投 资 市 场 或 投 资 产 品 造 成 直 接 或 者 是 间 接 的 负 面 冲 击 。
8 . 税 务 风 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各 国 、 地 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变 化 , 或 者 加 以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可 能
须 向 该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的 额 外 税 项 。
9 .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衍 生 交 易 品 种 , 进 行 对 冲 风 险 和 投 机 获 利 , 将 因 为 衍 生 工 具 的 杠 杆 作 用 , 放
大 了 基 金 组 合 的 投 资 风 险 。
1 0 . 投 资 顾 问 风 险投 资 顾 问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投 资 顾 问 时 采 用 的 标 准 及 掌 握 的 信 息 有 一 定 的 时
效 性 和 局 限 性 。 在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中 , 投 资 顾 问 所 提 供 的 投 资 建 议 有 可 能 不 适 合 当 前 的
市 场 状 况 ,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1 1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投 资 管 理 人 将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来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 趋 势 判 断 、 风 险 评 估 等 来 辅 助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但 因 为 模 型 错 误 、 模 型 参 数 的 估 计 错 误 、 数 据 录 入 错 误 等 原 因 , 产 生 了 错 误 的 结 论 ,
从 而 给 投 资 造 成 损 失 。
( 二 ) 一 般 性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变 现 , 而 可 能 遭 受 折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中 , 境 外 的 投 资 标 的 有 不 同 的 投 资 限 制 和 清 算 流 程 , 由 于 变 现 时 间 较 长 ,
因 此 市 场 出 现 巨 幅 波 动 时 , 可 能 将 有 短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资 产 的 部 分 品 种 因 客 观 原 因 流 动 性 下 降 导 致 不 能 变 现 或 变 现 成 本 很 高 。
潜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引 发 变 现 资 金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3 . 管 理 人 风 险
指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的 主 动 性 操 作 导 致 的 风 险 。 在 精 选 投 资 品 种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自 身 或 外 在 因 素 , 可 能 在 资 金 调 拨 、 证 券 交 割 和 报 表 编 制 等 环 节 出 现 差 错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5 .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证 券 经 纪 商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经 纪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与 经 营 水 平 不 断 变 化 , 当 它 们 由 于 证 券 经
纪 商 自 身 或 外 在 的 不 利 因 素 而 出 现 薄 弱 环 节 时 ,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与 交 易 活 动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6 . 法 律 风 险指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在 法 律 上 引 起 争 议 和 诉 讼 , 或 由 于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 税 制 、
估 值 等 制 度 的 改 变 , 给 基 金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7 . 操 作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那 些 由 于 不 合 理 的 内 部 程 序 或 人 为 操 作 造 成 的 风 险 。 以 下 事 件 有 可 能 引
发 操 作 风 险 :
( 1 ) 内 部 程 序 出 错 造 成 的 资 产 计 量 错 误 ;
( 2 ) 员 工 的 操 作 造 成 的 错 误 ;
( 3 ) 违 规 操 作 造 成 的 损 害 , 如 市 场 操 纵 、 内 幕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等 。
8 .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风 险
在 回 购 交 易 中 , 交 易 对 手 方 可 能 因 财 务 状 况 或 其 它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付 款 或 结 算 的 义 务 ,
从 而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9 . 证 券 借 贷 风 险
证 券 借 贷 风 险 是 指 作 为 证 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 易 对 手 方 违 约 , 则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 得 证 券 借 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 证 券 无 法 归 还 的 风 险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1 0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或 工 作 疏 忽 形 成 的 风 险 ,
如 经 常 性 的 串 户 , 帐 务 记 重 , 透 支 、 过 失 付 款 , 资 金 汇 划 系 统 款 项 错 划 , 日 终 轧 帐 假 平 ,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 息 计 算 错 误 等 。
1 1 . 交 易 清 算 风 险
清 算 风 险 主 要 因 为 国 际 结 算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的 差 异 , 造 成 划 付 款 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1 2 . 技 术 系 统 运 行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1 3 . 通 讯 风 险
通 讯 风 险 是 指 境 外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对 远 距 离 、 跨 时 区 的 通 讯 系 统 要 求 较 高 , 技 术 失 误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通 讯 故 障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受 到 损 失 。( 三 ) 其 他 风 险
1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2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
3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境 外 代 理 机 构 破 产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及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
四、 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市 场 中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公 募 基 金 及 股 票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
积 极 地 环 球 寻 找 并 发 现 投 资 机 会 , 通 过 积 极 的 战 略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来 进 行 资 产 在 基 金 、 股 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现 金 中 的 分 配 , 在 分 散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最 大 化 地 实 现 资 本 的 长 期 增 值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资 产 有 效 配 置 和 风 险 分 散 的 投 资 理 念 , 深 入 考 量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 特 别 是 成
熟 市 场 与 新 兴 市 场 区 域 化 经 济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 辅 以 量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区 域 以 及 资 产 类 别 中 的 有 效 配 置 , 分 享 全 球 市 场 经 济 增 长 的 成 果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 公 募 基 金 ( 含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E T F ) ) 、 股 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部 分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1 0 0 % ; 股 票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合 计 不 高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4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重 投 资 策 略 , 包 括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方 法 来 增 强 基 金 选 择 流 程 并 提 升
其 效 率 。 衍 生 品 策 略 将 不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且 仅 用 于 在 适 当 时 候 力 争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之 目 的 。
1 . 资 产 配 置
( 1 )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公 募 基 金 及 股 票 。
地 域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将 全 球 市 场 分 为 成 熟 市 场 和 新 兴 市 场 两 类 , 在 基 金 和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 根 据 国 家 或 区 域 的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市 场 风 险 等 因 素 进 行 地 域 配 置 。 成 熟 市 场 和 新 兴 市
场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比 例 为 5 0 % 、 5 0 % , 并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浮 动 。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目 标 在 于 通 过 资 产 的 灵 活 配 置 获 得 最 佳 的 风 险 回 报 。 首 先 通 过 深 入 研
究 , 建 立 基 于 全 球 主 要 市 场 增 长 、 通 货 膨 胀 及 货 币 政 策 的 分 析 框 架 , 再 以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及
对 全 球 经 济 趋 势 的 研 究 为 基 础 , 来 决 定 重 点 投 资 区 域 ( 地 域 选 择 ) 及 资 产 类 别 和 权 重 , 其
后 定 期 进 行 审 核 调 整 。 资 产 类 别 和 地 区 的 适 度 分 散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组 合 的 相 关 性 及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单 一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 此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使 用 适 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来 监 控 管 理 与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相 关 的 风 险 。
( 2 )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本 基 金 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将 根 据 短 期 内 资 本 市 场 对 不 同 区 域 内 的 不 同 资 产 类 别
的 定 价 判 断 其 与 内 涵 价 值 的 关 系 , 同 时 考 虑 投 资 环 境 、 资 金 流 动 、 市 场 预 期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及 调 整 。 同 时 , 在 对 微 观 及 宏 观 经 济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还 将 使 用 适 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来 监 控 管 理 与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相 关 的 风 险 。
2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可 投 资 范 围 内 挑 选 出 最 优 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基 金 选 择 模 型 ,
在 综 合 进 行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后 , 对 该 类 优 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进 行 筛 选 , 最 后 形 成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基 金 产 品 并 进 行 相 应 资 产 配 置 。 面 对 数 量 庞 大 的 基 金 品 种 , 首 先 必 须 应 用 数
量 模 型 进 行 初 步 过 滤 ; 其 次 进 行 定 性 阶 段 的 深 入 基 本 面 挖 掘 ,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基
金 经 理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评 价 选 择 投 资 品 种 ; 最 后 对 拟 投 资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收 益 模 拟 分
析 并 定 期 监 控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在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 本 基 金 以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侧 重 于 单 个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评 估 和 选 择 。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遵 循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深 入 挖 掘 全 球 范 围 内 经 营 业 绩 优 秀 而 稳 定 , 在 行 业 内
具 有 领 先 地 位 , 或 者 具 有 垄 断 地 位 的 优 质 企 业 , 利 用 企 业 的 优 良 业 绩 和 持 续 分 红 派 息 为 投
资 人 取 得 稳 定 收 益 ;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价 值 波 动 风 险 。
4 .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主 要 采 取 组 合 避 险 策 略 和 有 效 管 理 策 略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使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通 过 使 用 衍 生 品 投 资 来 降 低 外 汇 风 险 及 其 他 相 关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使 用 远 期 合 约 和 其 他 工 具 来 进 行 外 汇 风 险 的 套 期 保 值 , 从 而 尽 可 能 减 小 对 投 资 表 现
的 负 面 影 响 。 套 期 保 值 部 分 的 比 例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需 要 和 境 外 投 资 仓 位 后 予 以 确 定 。 但 是 , 本 基 金 将 不 会 对 外 汇 的 波 动 进 行 投 机 交 易 。
( 五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及 流 程
1 . 决 策 依 据
( 1 ) 适 用 的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对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地 区 经 济 趋 势 、 各 国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的 分 析 结 果 , 以 及 对 基 金 、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结 果 ;
( 3 ) 采 用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对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根 据 跟 踪 误 差 波 动 性 对 投 资 选 择 的 风
险 敞 口 进 行 提 前 检 测 , 同 时 监 控 检 测 的 结 果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分 析 判 断 结 果 。
2 . 决 策 流 程
本 基 金 的 决 策 流 程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 组 合 构 建 、 交 易 执 行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五 个 阶 段 , 每 一 阶 段 的 职 责 如 下 :
( 1 ) 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阶 段 采 取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从 分 析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以 及 通 胀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核 心 问 题 入 手 , 根 据 这 些 宏 观 面 的 分 析 , 获 得 主 要 资 产 类 别 的 长 期 预 期 收 益
数 据 和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 基 金 经 理 在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相 应 权 限 进 行 适 当 的 战 术 资 产 配
置 及 调 整 。
( 2 ) 组 合 构 建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实 施 该 步 骤 工 作 。 在 组 合 构 建 的 过 程 中 , 由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进 行 基 金 选 择 。 针 对 进 入 “ 备 选 池 ” 的 基 金 , 通 过 主 动 研 究 , 进 一 步 地 分 析 , 评
价 不 同 战 略 下 每 一 个 基 金 的 “ 吸 引 力 ” 等 有 效 措 施 , 从 而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 3 ) 交 易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交 易 执 行 , 股 票 投 资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证
券 交 易 经 纪 商 的 全 球 证 券 交 易 平 台 上 实 施 。 基 金 投 资 的 交 易 指 令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交 易 室 直 接 下 单 。
( 4 )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管 要 求 以 及 投 资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市 场 风 险 的 各 种 分 析 和 判
断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完 成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对 组 合 进 行 绩 效 归 因 分 析 , 为 投 资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定 期 完 成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分 析 并 提 示 风 险 。
( 5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 在 适 当 的 市 场 时 机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风 险 绩 效 评 估 小 组 对 改 进 方 案 的 实 施 进 行 监 控 。
根 据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投 资 操 作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 做
出 调 整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 公 告 。
( 6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控 。
( 六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明 晟 M S C I 世 界 指 数 ( M S C I W o r l d I n d e x R M B ) × 5 0 % + 明 晟 M S C I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 M S C I E m e r g i n g M a r k e t s I n d e x R M B ) × 5 0 %
M S C I 明 晟 公 司 ( 简 称 M S C I ) , 是 一 家 提 供 全 球 指 数 及 相 关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标 的 国 际 公 司 ,
明 晟 M S C I 指 数 是 全 球 投 资 组 合 经 理 中 最 多 采 用 的 投 资 标 的 之 一 。 明 晟 M S C I 世 界 指 数 和 明
晟 M S C I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涵 盖 地 区 广 泛 、 可 投 资 性 强 , 目 前 被 很 多 国 际 投 资 机 构 选 择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球 市 场 , 且 投 资 重 点 在 成 熟 市 场 和 新 兴 市 场 ,
因 此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明 晟 M S C I 世 界 指 数 和 明 晟 M S C I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比 较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M S C I 明 晟 公 司 通 过 多 家 金 融 信 息 平 台 公 开 发 布 指 数 信 息 。 明 晟 M S C I 世 界 指 数 和 明 晟
M S C I 新 兴 市 场 指 数 的 国 家 构 成 及 权 重 如 下 :国 家 及 地 区 权 重 国 家 及 地 区 权 重
美 国 5 8 . 8 6 % 中 国 2 9 . 5 5 %
日 本 8 . 6 4 % 韩 国 1 4 . 9 7 %
英 国 6 . 6 8 % 台 湾 地 区 1 1 . 5 1 %
法 国 4 . 0 4 % 印 度 8 . 4 1 %
德 国 3 . 6 6 % 巴 西 7 . 5 6 %
加 拿 大 3 . 6 3 % 南 非 6 . 3 7 %
瑞 士 3 . 0 9 % 墨 西 哥 3 . 4 6 %
澳 大 利 亚 2 . 5 6 % 俄 罗 斯 3 . 4 1 %
荷 兰 1 . 4 0 % 马 来 西 亚 2 . 2 8 %
西 班 牙 1 . 3 0 % 印 度 尼 西 亚 2 . 2 7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1 . 3 0 % 泰 国 2 . 2 2 %
瑞 典 1 . 1 0 % 波 兰 1 . 3 1 %
意 大 利 0 . 9 3 % 智 利 1 . 2 6 %
丹 麦 0 . 7 0 % 菲 律 宾 1 . 1 3 %
新 加 坡 0 . 4 8 % 土 耳 其 1 . 1 1 %
比 利 时 0 . 4 4 %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0 . 7 1 %
芬 兰 0 . 3 8 % 卡 塔 尔 0 . 5 8 %
挪 威 0 . 2 6 % 哥 伦 比 亚 0 . 4 4 %
以 色 列 0 . 1 8 % 秘 鲁 0 . 3 9 %
爱 尔 兰 0 . 1 7 % 匈 牙 利 0 . 3 3 %
奥 地 利 0 . 1 0 % 希 腊 0 . 3 2 %
新 西 兰 0 . 0 6 % 捷 克 0 . 1 8 %
葡 萄 牙 0 . 0 6 % 埃 及 0 . 1 2 %
巴 基 斯 坦 0 . 1 0 %
数 据 来 源 : M S C I 明 晟 公 司 ,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今 后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变 更 或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它 代 表 性 更 强 、 投 资 者 认 同 度 更 高 的 指 数 ,
或 原 指 数 供 应 商 变 更 或 停 止 原 指 数 的 编 制 及 发 布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投 资 全 球 市 场 的 基 金 中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股 票 型 公 募 基 金 )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品 种 。 长 期 平 均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长 期 平 均 的 风 险 低 于 投 资 单 一 市 场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 八 ) 投 资 限 制
1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3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 0 %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证 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同 一 机 构 境 内 外 上 市 的 总 股 本 , 同 时 应 当 一 并 计 算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础 证 券 , 并 假 设 对 持 有 的 股 本 权 证 行 使 转 换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6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若 本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 1 ) - ( 5 )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2 . 关 于 投 资 境 外 基 金 的 限 制
( 1 ) 每 只 境 外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境 外 伞 型
基 金 的 , 该 伞 型 基 金 应 当 视 为 一 只 基 金 。
(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基 金 :
1 ) 其 他 基 金 中 基 金 ;
2 ) 联 接 基 金 ( A F e e d e r F u n d ) ;
3 ) 投 资 于 前 述 两 项 基 金 的 伞 型 基 金 子 基 金 。
3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 ,
同 时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0 %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期 货 支 付 的 初 始 保 证 金 、 投 资 期 权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期 权 费 、 投 资 柜 台 交 易
衍 生 品 支 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远 期 合 约 、 互 换 等 柜 台 交 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 交 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交 易 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 金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 止 交 易 。
3 ) 任 一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 口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4 ) 本 基 金 不 得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有 关 的 衍 生 品 。
4 .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 所 有 参 与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1 0 2 % 。
(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4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 是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或 品 种 :
1 ) 现 金 ;
2 ) 存 款 证 明 ;
3 ) 商 业 票 据 ;
4 ) 政 府 债 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作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的 除 外 ) 出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 5 )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 证 券 。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5 .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本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6 . 本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若 本 基 金 投 资 超 过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进 行 调 整 以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本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总 资 产 。
( 九 ) 禁 止 行 为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1 ) 购 买 不 动 产 。
( 2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 3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4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 6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7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
( 9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1 ) 不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或 不 同 投 资 组 合 。
( 2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外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情 况 或 基 金 具 体 个 案 等 客 观 原 因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禁 止 、 限 制 等 事 项 的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禁 止 、 限 制 , 并 适 时 调 整 相 关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和 禁 止 规 定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投 资 者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十 二 ) 代 理 投 票
1 . 代 理 投 票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的 股 票 以 及 基 金 的 代 理 投 票 权 。 在 有 需 要 为 本 基
金 持 有 股 份 / 份 额 的 上 市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提 出 的 决 议 案 进 行 代 理 投 票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争 取 最 大 利 益 及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
( 2 ) 符 合 本 基 金 既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 4 )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规 范 。
2 . 代 理 投 票 的 处 理 方 法 、 程 序
( 1 ) 代 理 投 票 权 的 决 定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做 出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保 留 代 理 投 票 文 件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
( 2 ) 代 理 投 票 前 , 基 金 经 理 将 充 分 研 究 提 案 的 合 理 性 , 并 综 合 考 虑 投 资 顾 问 、 独 立 第 三
方 研 究 机 构 和 反 对 者 的 意 见 后 , 勤 勉 尽 职 地 代 理 基 金 行 使 投 票 权 。
( 3 ) 在 履 行 代 理 投 票 职 责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操 作 需 要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提 供 代 理 投 票 的 建 议 、 协 助 完 成 代 理 投 票 的 程 序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代 理 机 构 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4 ) 一 般 情 况 下 , 对 于 接 纳 财 务 报 告 、 派 息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有 关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事
项 的 决 议 案 , 只 要 无 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及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会 选 择 投 弃
权 票 。
( 5 ) 对 于 其 他 建 议 如 收 购 合 并 , 关 联 交 易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案 的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6 ) 对 于 所 投 资 基 金 合 并 、 转 型 、 清 算 、 更 换 管 理 人 等 重 大 事 项 , 在 投 票 日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针 对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 并 经 公 司 内 部 审 核 程 序 后 ,
最 终 形 成 针 对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方 案 的 投 票 意 见 。 .
( 7 ) 代 理 投 票 过 程 中 , 相 关 讨 论 及 决 策 意 见 等 文 档 文 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存
档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指 派 的 参 会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投 票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后 审 批
形 成 的 投 票 意 见 进 行 投 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接 触 过 程 中 , 不 得 私 自 以 公 司 名 义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案 发 表 承 诺 性 意 见 和 其 他 误 导 性 言 论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人 员 在 代 理 投 票 中 禁 止 参 与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
( 十 三 ) 证 券 交 易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选 择 和 评 价 应 本 着 客 观 、 公 正 、 公 平 、 有 利 于 提 升 本
公 司 国 际 化 投 研 服 务 水 平 以 及 保 护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指 导 方 针 进 行 。
1 . 交 易 券 商 选 择 考 量 因 素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国 际 券 商 , 可 以 列 入 公 司 选 择 的 范 围 之 内 :
( 1 ) 具 备 在 全 球 主 要 市 场 交 易 的 能 力 ;
( 2 ) 具 备 主 要 市 场 的 研 究 能 力 ;
( 3 ) 具 备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相 关 的 研 究 平 台 或 资 料 库 ;
( 4 ) 能 够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 求 , 安 排 临 时 的 分 析 和 研 究 ;
( 5 ) 券 商 对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原 则 和 程 序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6 ) 具 备 后 备 和 灾 难 恢 复 等 维 护 系 统 稳 定 运 营 的 必 要 系 统 。
2 . 评 价 标 准公 司 每 半 年 对 国 际 券 商 服 务 工 作 评 价 一 次 , 评 价 标 准 为 :
( 1 ) 行 业 和 公 司 研 究 水 平 ( 含 著 名 分 析 师 数 量 ) ;
( 2 ) 分 析 报 告 的 影 响 力 ;
( 3 ) 全 球 研 究 覆 盖 的 宽 度 ;
( 4 ) 提 供 服 务 及 相 关 服 务 成 果 的 质 量 和 可 靠 性 , 相 关 预 测 的 准 确 性 ;
( 5 ) 提 供 服 务 反 应 速 度 ;
( 6 ) 研 究 成 果 的 销 售 推 荐 水 平 ;
( 7 ) 服 务 态 度 ;
( 8 ) 研 究 的 独 立 性 ;
( 9 ) 联 系 公 司 调 研 的 能 力 和 态 度 ;
( 1 0 ) 交 易 执 行 的 质 量 , 包 括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和 公 平 交 易 执 行 情 况 、 交 易 执 行 速 度 、 成 交
价 格 区 间 等 ;
( 1 1 ) 对 于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3 . 评 价 方 法 和 流 程
相 关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按 照 以 上 标 准 对 各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和 评 分 , 经 过 统 计 排 序 , 形 成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上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价 , 形 成 最 终 评 价 结 果 。
4 . 交 易 量 及 佣 金 分 配
在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公 司 通 过 一 家 证 券 公 司 的 交 易 席 位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交
易 佣 金 不 能 超 过 公 司 全 年 交 易 佣 金 总 额 的 3 0 % , 公 司 定 期 召 开 佣 金 分 配 会 议 , 根 据 券 商 评
分 确 定 佣 金 分 配 , 佣 金 分 配 原 则 上 以 国 际 券 商 评 价 的 结 果 为 标 准 。 在 交 易 量 出 现 异 常 的 情
况 时 , 交 易 室 应 及 时 通 报 , 佣 金 分 配 小 组 可 不 定 期 调 整 分 配 计 划 。
5 .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公 司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制 度 , 包 括 软 美 元 专 项 制 度 等 , 考 虑
了 从 证 券 经 纪 商 挑 选 到 交 易 执 行 等 各 个 环 节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利 益 冲 突 , 对 基 本 原 则 、 禁 止
事 项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罚 则 、 相 关 文 件 存 档 等 进 行 了 详 细 规 定 。
( 十 四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1 0 月 2 0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报 告 中 财 务 资 料 未 经 审 计 。
本 报 告 期 自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3 0 日 止 。
1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0 , 0 8 2 , 7 3 0 . 3 1 2 3 . 4 6
其 中 : 普 通 股 5 , 3 4 0 , 5 7 8 . 9 7 1 2 . 4 3
优 先 股 - -
存 托 凭
证
4 , 7 4 2 , 1 5 1 . 3 4 1 1 . 0 4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
2 基 金 投 资 1 7 , 2 7 9 , 8 7 1 . 6 1 4 0 . 2 1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其 中 : 远 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5 , 6 0 5 , 0 6 5 . 1 6 3 6 . 3 1
8 其 他 资 产 4 , 4 5 8 . 0 5 0 . 0 1
9 合 计 4 2 , 9 7 2 , 1 2 5 . 1 3 1 0 0 . 0 01 .2 报告 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美 国 6 , 9 3 4 , 2 1 3 . 2 3 2 2 . 8 0
香 港 3 , 1 4 8 , 5 1 7 . 0 8 1 0 . 3 5
合 计 1 0 , 0 8 2 , 7 3 0 . 3 1 3 3 . 1 5
1 .3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I n t e r n e t & D i r e c t M a r k e t i n g R e 2 , 2 8 1 , 7 6 6 . 2 2 7 . 5 0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6 1 3 , 7 2 7 . 4 2 2 . 0 2
房 地 产 开 发 5 4 5 , 9 0 6 . 5 5 1 . 7 9
互 联 网 软 件 与 服 务 1 , 9 8 4 , 7 7 7 . 2 5 6 . 5 3
家 庭 娱 乐 软 件 8 5 6 , 2 9 2 . 8 4 2 . 8 2
建 筑 机 械 与 重 型 卡 车 8 7 , 0 0 5 . 1 8 0 . 2 9
教 育 服 务 2 , 4 3 9 , 6 8 1 . 9 2 8 . 0 2
汽 车 制 造 商 8 6 1 , 8 7 9 . 9 9 2 . 8 3
数 据 处 理 与 外 包 服 务 3 8 2 , 4 6 4 . 6 4 1 . 2 6
应 用 软 件 2 9 , 2 2 8 . 3 0 0 . 1 0
合 计 1 0 , 0 8 2 , 7 3 0 . 3 1 3 3 . 1 5
注 : 本 基 金 对 以 上 行 业 分 类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 I C S ) 。
1 .4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J D . C O M I N C -
A D R
京 东
J D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9 , 0 0 0 2 , 2 8 1 , 7 6 6 . 2 2 7 . 5 0
2
T A L
E D U C A T I O N
G R O U P - A D R
学 而
思 教
育 集
T A L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4 , 5 0 0 1 , 0 0 6 , 7 8 4 . 5 5 3 . 3 1团
3 腾 讯 控 股
腾 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 0 0
H K
H o n g K o n g
e x c h a n g e
香
港
3 , 5 0 0 9 9 9 , 7 9 4 . 9 2 3 . 2 9
4
W E I B O C O R P -
S P O N A D R
新 浪
微 博
W B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1 , 5 0 0 9 8 4 , 9 8 2 . 3 3 3 . 2 4
5
C H I N A M A P L E
L E A F
E D U C A T I O N A L
枫 叶
教 育
1 3 1 7
H K
H o n g K o n g
e x c h a n g e
香
港
1 3 0 , 0 0 0 9 6 4 , 2 7 9 . 1 3 3 . 1 7
6
A C T I V I S I O N
B L I Z Z A R D
I N C
动 视
暴 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T V I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2 , 0 0 0 8 5 6 , 2 9 2 . 8 4 2 . 8 2
7 A P P L E I N C
苹 果
公 司
A A P L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6 0 0 6 1 3 , 7 2 7 . 4 2 2 . 0 2
8 万 科 万 科
2 2 0 2
H K
H o n g K o n g
e x c h a n g e
香
港
2 5 , 0 0 0 5 4 5 , 9 0 6 . 5 5 1 . 7 9
9 广 汽 集 团
广 汽
集 团
2 2 3 8
H K
H o n g K o n g
e x c h a n g e
香
港
3 4 , 0 0 0 5 2 2 , 3 0 3 . 0 0 1 . 7 2
1 0
N E W
O R I E N T A L
E D U C A T I O - S P
A D R
新 东
方 教
育 科
技 集
团
E D U
U S
U S
e x c h a n g e
美
国
8 0 0 4 6 8 , 6 1 8 . 2 4 1 . 5 4
1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注 : 无 。
1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 无 。
1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 : 无 。1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金 融衍生 品投
资明 细
注 : 无 。
1 .9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管 理 人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K R A N E S H A R E S
C S I C H I N A
I N T E R N
股
票
型
E T F K r a n e F u n d s A d v i s o r s L L C 3 , 3 9 9 , 9 5 1 . 1 3 1 1 . 1 8
2
G L O B A L X
L I T H I U M &
B A T T E R Y T
股
票
型
E T F G l o b a l X M a n a g e m e n t C o L L C 2 , 4 3 3 , 2 0 7 . 0 0 8 . 0 0
3
I S H A R E S
M S C I
M A L A Y S I A
股
票
型
E T F B l a c k R o c k F u n d A d v i s o r s 1 , 5 0 4 , 7 8 4 . 3 4 4 . 9 5
4
W I S D O M T R E E
E U R O P E
H E D G E D E Q U
股
票
型
E T F W i s d o m T r e e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c 1 , 5 0 2 , 9 2 6 . 0 1 4 . 9 4
5
S P D R S & P
C A P I T A L
M A R K E T S E T F
股
票
型
E T F S S g A F u n d s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c 1 , 3 9 0 , 8 2 8 . 7 6 4 . 5 7
6
I S H A R E S
M S C I
G E R M A N Y
I N D E X
股
票
型
E T F B l a c k R o c k F u n d A d v i s o r s 1 , 2 9 1 , 4 0 8 . 0 0 4 . 2 5
7
W I S D O M T R E E
J A P A N
H E D G E D E Q
股
票
型
E T F W i s d o m T r e e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I n c 1 , 2 7 0 , 6 3 4 . 5 1 4 . 1 8
8
I S H A R E S
M S C I S O U T H
K O R E A I N D
股
票
型
E T F B l a c k R o c k F u n d A d v i s o r s 1 , 1 4 5 , 8 6 0 . 7 9 3 . 7 79
V A N E C K
V E C T O R S
V I E T N A M E T F
股
票
型
E T F V a n E c k A s s o c i a t e s C o r p 9 8 9 , 5 6 1 . 7 9 3 . 2 5
1 0
I S H A R E S
M S C I E U R O P E
F I N A N C I A
股
票
型
E T F B l a c k R o c k F u n d A d v i s o r s 9 3 5 , 0 0 6 . 4 7 3 . 0 7
1 .10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10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本 期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证 券 。
1 .10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10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5 0 . 7 1
5 应 收 申 购 款 3 , 5 0 7 . 3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 4 5 8 . 0 5
1 .10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注 : 无 。
1 .10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注 : 无 。
1 .10 .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五、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
净 值 增 长 率 1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4
1 - 3 2 - 4
2 0 1 0 年 1 0 月 1 2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0 . 6 0 % 0 . 1 0 % 3 . 9 3 % 0 . 7 7 % - 4 . 5 3 % - 0 . 6 7 %
2 0 1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3 1 日
- 1 6 . 4 0 % 0 . 6 4 % - 1 5 . 8 7 % 1 . 2 5 % - 0 . 5 3 % - 0 . 6 1 %
2 0 1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1 1 . 7 9 % 0 . 4 5 % 1 5 . 9 8 % 0 . 7 9 % - 4 . 1 9 % - 0 . 3 4 %
2 0 1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3 年 1 2
月 3 1 日
2 . 5 8 % 0 . 6 8 % 8 . 1 1 % 0 . 6 7 % - 5 . 5 3 % 0 . 0 1 %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1 4 . 8 0 % 0 . 6 6 % 3 . 9 4 % 0 . 5 6 % 1 0 . 8 6 % 0 . 1 0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
- 4 . 7 5 % 1 . 8 6 % - 3 . 7 0 % 0 . 9 2 % - 1 . 0 5 % 0 . 9 4 %
2 0 1 6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6 . 9 1 % 1 . 2 7 % 1 7 . 2 3 % 0 . 8 6 % - 2 4 . 1 4 % 0 . 4 1 %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6 . 7 0 % 0 . 5 8 % 1 6 . 4 6 % 0 . 4 7 % - 9 . 7 6 % 0 . 1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3 . 5 0 % 0 . 9 9 % 4 9 . 8 2 % 0 . 8 3 % - 4 6 . 3 2 % 0 . 1 6 %
六、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2 、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3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4 、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5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6 、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7 、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8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 5 亿 元
9 、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 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 5 0 0 5 0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7 , 3 5 0 4 9 %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1 5 0 1 %
总 计 1 5 , 0 0 0 1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 煜 扬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贵 州 省 政 府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 圳 市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 深 圳 证 券 结 算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 港 深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 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顾 问 。M a s s i m o M a z z i n i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和 商 学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 r t h u r A n d e r s e n M B A )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C A A I P G S G R 投 资 总 监 、
C A A M A I S G R 及 C A A I P G S G R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投 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投 资 副 总 监 、 农 业 信 贷 另 类 投 资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A l t e r n a t i v e
I n v e s t m e n t s G r o u p ) 国 际 执 行 委 员 会 委 员 、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投 资 方 案 部 投 资 总 监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 首 席 执 行 官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首 席 执 行 官 和 总 经 理 。 现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市 场 及 业 务 发 展 总 监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学 士 , 律 师 ,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 国 农 业 信 贷 集 团 ( C r e d i t A g r i c o l e G r o u p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C A A M S G R ) 法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 在 担 任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企 业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 卢 森 堡 ) 企 业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周 中 国 先 生 , 董 事 , 会 计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深 圳 市 华 为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定 价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 2 0 0 0 年 7 月 起 历 任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 外
派 财 务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兼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法 制 委 员 会 委 员 。
张 元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新 疆 军 区 干 事 、 秘 书 、 编 辑 , 甘
肃 省 委 研 究 室 干 事 、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 任 ,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委 员 会 研 究 室 主 任 , 中 国 银 监
会 政 策 法 规 部 ( 研 究 局 ) 主 任 ( 局 长 ) 等 职 务 ; 2 0 0 5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2 0 0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0 年 1 2 月 , 任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兼 党 委 副 书 记 。高 臻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副 处 长 , 负
责 贷 款 管 理 和 运 营 , 项 目 涉 及 制 造 业 、 能 源 、 电 信 、 跨 国 并 购 ; 2 0 0 7 年 加 入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曼 达 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黄 俞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研 究 生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在 中 农 信 公 司 、 正 大 财 务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 融 信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陈 冰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会
计 、 上 海 营 业 部 财 务 科 副 科 长 、 资 金 财 务 部 财 务 科 副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资 金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主 任 会 计 师 兼 科 经 理 、 资 金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资 金 财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金 运 营 部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
S A N D R O V E S P R I N I 先 生 , 监 事 , 工 商 管 理 学 士 , 国 籍 : 意 大 利 。 先 后 在 米 兰 军 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菲 亚 特 汽 车 发 动 机 和 变 速 器 平 台 管 控 管 理 团 队 工 作 、 圣 保 罗 I M I 资
产 管 理 S G R 企 业 经 管 部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 理 企 业 管 控 部 工 作 、 曾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管 理 和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财 务 负 责 人 。
于 丹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现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郝 文 高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奥 尊 电 脑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基
金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2 0 1 1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登 记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刘 嵚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毕 马 威 ( 中 国 ) 管 理 顾 问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0 月 加 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首 席 市 场 官 兼 市 场 发 展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电 子 器 件 公 司 深 圳 公
司 副 总 会 计 师 兼 财 务 处 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行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召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裁 , 经 济 学 博 士 , 讲 师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与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中 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长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C F A )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裕 泽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裕 隆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副 总 裁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校 办
科 员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副 处 级 秘 书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证 券 投 资 部 处 长 、 股 权 资 产 部
( 实 业 投 资 部 ) 副 主 任 , 并 于 2 0 1 4 年 至 2 0 1 5 年 期 间 担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1 6 届 主 板 发 审 委 专
职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副 总 裁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督 察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经 理 。
苏 波 先 生 , 副 总 裁 , 管 理 学 博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投 资 部 经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服 务 二 部 总 监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永 杰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秘 书 局 干 部 ,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韩 亚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 历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局 主 任 科
员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副 调 研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尤 柏 年 先 生 , 国 籍 中 国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3 年 证 券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B C o n n e c t 公 司 A p e x 投 资 咨 询 团 队 分 析 师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部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海 外 投 资 管 理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基 金 和 华 宝 兴
业 标 普 油 气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等 职 ; 2 0 1 4 年 7 月 加 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职 于 国 际 业 务
部 。 2 0 1 4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0 9 月 担 任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 Q D I I - F O F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沪 深 港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尤 柏 年 先 生 具 备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情 况 :
2 0 1 4 年 0 8 月 担 任 鹏 华 全 球 高 收 益 债 ( Q D I I )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5 年 0 7 月 担 任 鹏 华 前 海 万 科 R E I T s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6 年 1 2 月 担 任 鹏 华 沪 深 港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历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1 0 月 至 2 0 1 1 年 1 2 月 李 海 涛 先 生
2 0 1 0 年 1 0 月 至 2 0 1 5 年 0 9 月 裘 韬 先 生
2 0 1 2 年 0 4 月 至 2 0 1 4 年 0 1 月 张 钶 先 生
2 0 1 4 年 0 9 月 至 本 更 新 招 募 书 截 止 日 尤 柏 年 先 生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情 况
邓 召 明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邢 彪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高 鹏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韩 亚 庆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梁 浩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鹏 华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 鹏 华 研 究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赵 强 先 生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配 置 与 基 金 投 资 部 F O F 投 资 副 总 监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1 3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 司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承 销 证 券 ;
( 6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7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8 ) 购 买 不 动 产 ;
( 9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 1 0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1 1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 1 2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 1 3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 4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 1 5 )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 理 层 ;
( 1 6 ) 直 接 投 资 与 实 物 商 品 相 关 的 衍 生 品 ;
( 1 7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 1 8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主 承 销 的 证 券 ;
( 1 9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2 0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3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与 合 规 审 计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
( 2 ) 公 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组 织 、 指
导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
( 3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 其 成 员 包 括 经 营 管 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风 险 管 理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 5 ) 业 务 部 门 : 对 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 6 ) 员 工 : 依 照 公 司 “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全 员 风 险 控 制 ” 的 理 念 , 公 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风 险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 务 ;
4 .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 ) 公 司 通 过 不 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2 )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合 规 及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 包 括 岗 位 自 控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的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 公 司 不 断 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和 更 新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断 走 向 完 善 ;( 5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 6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 7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 8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及 时 、 快 速 作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 9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投 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和 禁 止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 有 效 地 防 止 了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 1 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遵 守 证 券 选 择 流 程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 金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书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七、 境外 投资顾 问
( 一 ) 基 本 情 况
1 . 投 资 顾 问 名 称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2 . 注 册 地 址 : 意 大 利 米 兰 嘉 多 纳 ( C a d o r n a ) 广 场 三 号3 .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4 . 资 产 管 理 规 模 : 截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管 理 的 资
产 达 到 1 6 3 6 亿 欧 元 。
5 . 主 要 联 系 人 : A n d r e a V i s m a r a
6 . 联 系 电 话 : ( 0 0 3 9 ) 0 2 8 8 1 0 2 0 4 7
7 . 传 真 : ( 0 0 3 9 ) 0 2 8 8 1 0 7 0 5 7
8 . 电 子 邮 箱 : A n d r e a . V i s m a r a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 c o m
( 二 ) 公 司 简 介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G R S . p . A . ) 是 联 合 圣 保 罗 股 份 公
司 ( I n t e s a S a n p a o l o S . p . A ) 的 成 员 , 联 合 圣 保 罗 股 份 公 司 ( I n t e s a S a n p a o l o S . p . A ) 由 联
合 银 行 ( I n t e s a B a n k ) 和 圣 保 罗 银 行 ( S a n p a o l o B a n k ) 于 2 0 0 6 年 8 月 2 6 日 合 并 组 成 , 目
前 是 意 大 利 最 大 的 银 行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8 3 年 , 在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B a n k o f I t a l y )
的 监 管 下 从 事 综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公 司 位 于 意 大 利 米 兰 , 主 营 业 务 为 公 募 基 金 和 专 户 理 财
的 管 理 , 并 提 供 全 面 的 投 资 产 品 和 服 务 , 客 户 包 括 意 大 利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并 协 调 旗 下 三 家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
1 . 欧 利 盛 A I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A . I . S G R S . p . A ) 位 于 意 大 利 米 兰 , 主 营 业 务
为 组 合 对 冲 基 金 ( f u n d o f h e d g e f u n d s ) 的 管 理 。
2 . 欧 利 盛 资 本 股 份 公 司 ( E u r i z o n C a p i t a l S . A . ) 是 卢 森 堡 主 要 的 基 金 服 务 商 , 接 受
卢 森 堡 金 融 业 监 管 委 员 会 ( C S S F , C o m m i s s i o n d e S u r v e i l l a n c e d u S e c t e u r F i n a n c i e r )
的 监 管 , 主 营 业 务 包 括 基 金 产 品 的 管 理 和 对 国 际 个 人 客 户 和 机 构 客 户 的 分 销 。
3 . E p s i l o n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 E p s i l o n S G R S . p . A . ) 位 于 意 大 利 米 兰 , 专 注 于 数 量 型
公 募 基 金 的 管 理 。
( 三 )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情 况 介 绍
1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 投 资 总 监
2 0 1 0 年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加 入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投 资
总 监 , 负 责 管 理 投 资 研 究 部 。 2 0 0 9 年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成 为 Z e n i t 公 司 的 合 伙
人 , 投 资 总 监 以 及 董 事 会 成 员 , 负 责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与 机 构 客 户 的 所 有 投 资 业 务 。 之 前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在 C a p i t a l i a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总 监 , 是 该 公 司 另 类 投 资 和
产 品 开 发 委 员 会 成 员 , 在 C a p i t a l i 公 司 时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领 导 管 理 一 支 由 7 0多 名 投 资 人 员 组 成 的 投 研 队 伍 , 并 负 责 筛 选 外 部 基 金 经 理 以 及 投 资 研 究 开 发 。 2 0 0 1 年 至
2 0 0 4 年 , 他 在 F i n e c o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权 益 部 负 责 人 , 协 助 权 益 投 资 委 员 会 做 投 资 决 定 ,
并 管 理 该 公 司 的 权 益 投 资 组 合 。 1 9 9 6 年 至 2 0 0 1 年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在
R o m a g e s t / G e s t i f o n d i 公 司 担 任 意 大 利 的 权 益 部 负 责 人 。 1 9 9 2 年 至 1 9 9 6 年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在 G e s t i f o n d i 公 司 担 任 意 大 利 基 金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A l e s s a n d r o S o l i n a 先 生 毕
业 于 L a S a p i e n z a 意 大 利 大 学 , 主 修 经 济 。
2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 基 金 经 理 筛 选 总 管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人
2 0 1 0 年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先 生 加 入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资 产 配 置 及 基 金
经 理 筛 选 的 负 责 人 。 2 0 0 0 年 至 2 0 0 8 年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先 生 在 C a p i t a l i a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全 球 产 品 的 负 责 人 , 负 责 管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以 及 独 立 账 户 等 。 之 前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先 生 在 P i o n e e r I n v e s t m e n t s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多 种 资 产 组 合 管 理 的 总 监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先 生 之 前 曾 经 在 位 于 伦 敦 的 E c o n o m i c C o n s u l t a n t 顾 问 公 司 工 作 , 专
注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金 融 体 系 改 革 等 国 际 项 目 。 O r e s t e A u l e t a 先 生 拥 有 数 量 经 济 以 及 金 融
经 济 的 硕 士 学 位 。
3 、 A n d r e a C o n t i - 首 席 策 略 师
1 9 9 6 年 至 2 0 0 3 年 , A n d r e a C o n t i 先 生 在 I M I S i g e c o , 德 意 志 银 行 以 及 巴 黎 的 C A I
C h e u v r e u x 担 任 经 济 师 和 策 略 师 。 2 0 0 3 年 , A n d r e a C o n t i 先 生 加 入 S a n p a o l o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前 身 ) , 并 于 2 0 0 5 年 7 月 成 为 公 司 的 投 资 策 略 负 责 人 。
A n d r e a C o n t i 先 生 毕 业 于 B o c c o n i 大 学 获 得 经 济 学 位 。
4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 风 险 管 理 主 管
1 9 8 9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在 A n c o n a 大 学 获 得 商 业 与 经 济 学 位 后 , 在 英 国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进 修 经 济 与 数 量 经 济 学 的 硕 士 学 位 。 1 9 9 4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在 美 国
的 威 斯 康 星 大 学 的 经 济 系 被 评 选 为 优 秀 副 研 究 员 , 并 取 得 数 量 经 济 学 的 博 士 学 位 。 同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加 入 德 意 志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 负 责 计 算 风 险 价 值 V A R 。 1 9 9 7 年
至 2 0 0 1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被 B N L G e s t i o n i 评 为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 2 0 0 1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加 入 S a n p a o l o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欧 利 盛 资 本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前
身 ) , 担 任 风 险 管 理 总 监 。 2 0 0 5 年 , D o m e n i c o M i g n a c c a 先 生 在 L U I C 大 学 成 为 兼 职 教 授 ,
并 在 金 融 和 经 济 的 学 术 刊 物 上 发 表 多 篇 文 章 。
( 四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职 责
1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始 终 将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 理 的 依 据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公 平 客 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政 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提 出 建 议 , 充 分 披 露 一 切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2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不 得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 1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不 同 客 户 ;
( 2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外 ,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客 户 资 料 ;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有 以 下 职 责 :
提 供 全 面 的 咨 询 研 究 服 务 , 对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 成 熟 市 场 / 新 兴 市 场 配 置 、 国 家 配 置 、
基 金 的 精 选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
提 供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境 外 调 研 、 会 议 信 息 , 并 协 助 和 / 或 陪 同 客 户 参 加 基 金 的 境 外 调 研 和
境 外 研 讨 会 ;
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理 要 求 对 与 投 资 相 关 的 事 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建 议 。
八、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字 [ 2 0 1 0 ] 4 7 0 号 文 批 准 募
集 发 售 。 募 集 期 从 2 0 1 0 年 8 月 2 3 日 起 到 9 月 3 0 日 止 , 共 募 集 5 3 4 , 4 6 4 , 6 6 2 . 5 2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户 数 为 3 8 1 1 户 。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1 2 日 正 式 生 效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九、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在 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 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2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指 定 网 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
点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但 全 球 主 要 投 资 市 场 为 共 同 节 假 日 除 外 。
为 了 保 障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对 处 于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下 列 2 0 1 7 年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定 投
等 业 务 , 并 自 下 列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的 首 个 开 放 日 恢 复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投 等 业 务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4 月 1 4 日 、 4 月 1 7 日 ( 美 国 、 香 港 复 活 节 假 期 )
5 月 3 日 ( 香 港 佛 诞 假 期 )
7 月 4 日 ( 美 国 独 立 日 假 期 )
1 1 月 2 3 日 ( 美 国 感 恩 节 假 期 )
1 2 月 2 5 、 2 6 日 ( 美 国 、 香 港 圣 诞 节 假 期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安 排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公 告 。 若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 将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安 排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另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1 2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1 1 月 1 0 刊 登 的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日 对 应 的 估 值 日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3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查 询 或 行 使 权 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1 0 个 工 作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此 另 有 规 定 , 或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发 生 休 市 或 交 易 清
算 规 则 变 更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调 整 赎 回 款 支 付 时 间 等 相 关 规 则 , 并 及 时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和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1 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首 次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直 销 系 统 申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
3 .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
如 果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最 低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高 于 1 0 元 人 民 币 , 以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时 , 请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
4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5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5 份 时 ,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 回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处 理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如 :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4 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数 = 9 , 8 5 2 . 2 2 / 1 . 0 4 6 = 9 , 4 1 8 . 9 5 份
即 : 某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4 6
元 , 则 可 得 到 9 , 4 1 8 . 9 5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以 赎 回 总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决 定 赎 回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0 = 1 1 , 4 5 1 . 3 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 ( 未 满 2 年 )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1 , 4 5 1 . 3 0 元 。
3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 T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T + 1 日 ( 估 值 日 ) 计 算 , 并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3 日 后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 办 理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或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休 市 、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8 . 本 基 金 规 模 达 到 或 即 将 达 到 国 家 外 汇 局 核 准 的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 度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第 4 项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休 市 、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的 前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的 前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1 2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1 1 月 1 0 刊 登 的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关 于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及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刊 登 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公 告 》 。
( 十 七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收 益 一 并 冻 结 。
十、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含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收 取 的 费 用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含 境 外 托 管 人 收 取 的 费 用 ;
3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税 务 咨 询 顾 问 服 务 费 等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交 易 费 用 和 管 理 费 用 ,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开 户 、
交 易 、 清 算 和 登 记 等 相 关 的 各 项 费 用 ;
8 .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9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1 0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0 . 3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特 定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0 . 6 %
5 0 万 ≤ M < 2 5 0 万 0 . 6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申 购 费 率
M < 5 0 万 1 . 5 %
5 0 万 ≤ M < 2 5 0 万 1 . 2 %
2 5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2 . 赎 回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 有 时 间 ( Y ) 赎 回 费 率
Y < 1 年 0 . 5 %
1 年 ≤ Y < 2 年 0 . 2 5 %
Y ≥ 2 年 0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7 5 %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8 日 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包 括 申 购 及 定 期 申 购 业 务 )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 开 通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 1 ) 费 率 标 准
当 客 户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或 定 期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其 持 有 期 限 的 不 同 ,
支 付 相 应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
网 上 直 销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时 间 ( Y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Y < 1 年 1 . 8 %
1 年 ≤ Y < 3 年 1 . 0 %
Y ≥ 3 年 0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实 施 的 优 惠 费 率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规 则 ( 含 定 期 申 购 )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 3 ) 赎 回 金 额 及 相 关 费 用 的 计 算 规 则 :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赎 回 费 和 后 端 申 购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率 与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一 致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执
行 的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标 准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活 动 对 象 适 当 调 低 上 述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6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并 提 前 公 告 。
( 五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七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十一 、基 金的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地 规 定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相 关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可 以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 保 证 上 述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独 立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托 管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十二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基 金 、 股 票 、 债 券 等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其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非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可 取 得 的 最 近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3 ) 若 某 只 基 金 同 时 存 在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和 非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 则 区 分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和 非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后 分 别 按 上 述 方 法 估 值 。
2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在 锁 定
期 内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3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衍 生 品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流 通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衍 生 品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后 按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3 )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 可 以 参 照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
5 . 存 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 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6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估 值 方 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汇 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 所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基 金 申 请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中 间 价
为 准 。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 间 的 汇 率 , 采 用 申 请 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 ( B l o o m b e r g ) 提 供 的 其 它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 套 算 。
8 .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
9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第 1 -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1 0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收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不 改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 五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发 生 偏 差 且 偏 差 金 额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查 找 原 因 , 及 时 对 当 日 账 务 进 行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其 中 对 偏 差 金 额 大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但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尽 快 查 明 原 因 、 立
即 纠 正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配 合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其 中 对 差 错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对 差 错 金 额 达 到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且 依 法 公 告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5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六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 准 确 估 值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本 基 金 暂
停 估 值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或 者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休 市 、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十三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 0 %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 资 者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下 的 不 同 交 易 帐 号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以 投 资 者 在 各 销 售 机 构 不 同 的 交 易 帐 号 分 别 做 出 的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十四 、 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募 集 所 在 的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五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可 以 人 民 币 、 美 元 等 主 要 外 汇 币 种 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 改 变 , 应 当 予 以 披 露 并 说 明 改
变 的 理 由 。 人 民 币 对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准 。
本 基 金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已 于 2 0 1 0 年 8 月
1 8 日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 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8 月 1 8 日 公 告 的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0 年 8 月 1 8 日 公 告 的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1 3 日 刊 登 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0 年 1 0 月 1 2 日 生 效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工 作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6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托 管 人 ;
1 2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5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7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9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2 0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 1 . 基 金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2 2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3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4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5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6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或 其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7 . 基 金 份 额 的 拆 分 ;
2 8 . 本 基 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2 9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六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十七 、基 金托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2 0 1 7 年 6 月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2 1 6 , 9 2 0 . 6 7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7 , 2 8 3 . 6 2 亿 元 ,
增 幅 3 . 4 7 % 。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 , 7 2 0 . 9 3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 . 3 0 % ;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 . 8 1 % 至 1 , 3 9 0 . 0 9 亿 元 , 盈 利 水 平 实 现 平 稳 增 长 。
2 0 1 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1 0 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荣 获 《 欧 洲
货 币 》 “ 2 0 1 6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 环 球 金 融 》 “ 2 0 1 6 中 国 最 佳 消 费 者 银 行 ” 、 “ 2 0 1 6 亚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 0 1 6 年 “ 世 界 银 行 1 0 0 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 列
全 球 第 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2 0 1 6 年 世 界 5 0 0 强 排 名 第 2 2 位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任 职 , 并 在 总 行 公 司 业 务 部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其
拥 有 八 年 托 管 从 业 经 历 , 熟 悉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 R ) Q F I I 、 ( R ) Q D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7 年 二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7 5 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1 1 年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财 资 》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
Q F I I ” 等 奖 项 , 并 在 2 0 1 6 年 被 《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中 国 市 场 唯 一 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如 有 重 大 异 常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十八 、境 外托管 人
(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道 富 银 行 S t a t e S t r e e t B a n k a n d T r u s t C o m p a n y
注 册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办 公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法 定 代 表 人 : J o s e p h L . H o o l e y
成 立 时 间 : 1 8 9 1 年 4 月 1 3 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截 止 到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所 有 者 权 益 (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
E q u i t y ) : 2 1 2 . 1 9 亿 美 元
( 二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 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全 资 拥 有 。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 8 9 1 年 , 自
1 9 2 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 一 个 共 同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后 , 道 富 银 行 已 成 为 一 家 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 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托 管 和 行 政 管 理 资 产 总 额 已 达 到 2 8 . 7 7 万 亿 美 元 , 一
级 资 本 比 率 为 1 1 . 7 % 。 道 富 银 行 长 期 存 款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标 准 普 尓 ) 及 A a 1 ( 穆 迪 投
资 ) 。 道 富 银 行 在 全 球 三 十 多 个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有 办 事 处 ,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道 富 拥 有
超 过 3 万 3 千 多 名 富 有 经 验 的 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托 管 服 务 。 在 亚 洲 开 设 了 四 个 全 方
位 的 营 运 中 心 :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及 悉 尼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 、 基 金 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 投 资
纲 领 监 察 报 告 、 外 汇 交 易 、 证 券 出 借 、 基 金 转 换 管 理 、 受 托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等 服 务 。
( 三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安 全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
2 、 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4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 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
十九 、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2 3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5 5
联 系 人 : 吕 奇 志
( 2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 0 2 房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2 4 2 6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2 0 1 8
联 系 人 : 张 圆 圆
( 3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8 0 1 B 室
电 话 : ( 0 2 1 ) 6 8 8 7 6 8 7 8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6 8 2 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 6 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1 0 0 1 室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5 5 5 7 8 8 1
传 真 : ( 0 2 7 ) 8 5 5 5 7 9 7 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 0 号 富 力 中 心 2 4 楼 0 7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9 2 7 9 9 3
传 真 : ( 0 2 0 ) 3 8 9 2 7 9 9 0
联 系 人 : 周 樱
2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1 ) 银 行 销 售 机 构
1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2
网 址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2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3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 9 楼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 朱 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4 0 0 9 9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4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耀 球
联 系 人 : 杨 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1 1 2 2
网 址 : w w w . d r c b a n k . c o m
5 )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体 育 路 2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国 锋
联 系 人 : 陈 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1 9 6 2 2 8
网 址 :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6 )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六 一 北 路 1 5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晋 安 区 六 一 北 路 1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苏 素 华
联 系 人 : 黄 钰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f j h x b a n k . c o m
7 )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大 良 德 和 居 委 会 拥 翠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真 勇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7 - 2 2 2 2 3 3 8 8
网 址 : w w w . s d e b a n k . c o m
8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 6 号 杭 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 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8
网 址 :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9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民 吉
联 系 人 : 董 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0 ) 徽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办 公 地 址 : 合 肥 市 安 庆 路 7 9 号 天 徽 大 厦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宏 鸣
联 系 人 : 叶 卓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8 8
网 址 : w w w . h s b a n k . c o m . c n
1 1 ) 吉 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东 南 湖 大 路 1 8 1 7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宝 祥
联 系 人 : 孟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9 - 6 6 6 6
网 址 : w w w . j l b a n k . c o m . c n
1 2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人 : 蒋 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1 3 )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张 家 港 市 人 民 中 路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季 颖
联 系 人 : 朱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5
网 址 :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1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1 5 ) 洛 阳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河 南 洛 阳 洛 龙 区 开 元 大 道 2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李 亚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1 6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2 8 ( 上 海 、 北 京 地 区 9 6 2 5 2 8 )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1 7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张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1 8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联 系 人 : 唐 苑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9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煜
联 系 人 : 汤 征 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2 0 ) 天 津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友 谊 路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宗 唐
联 系 人 : 李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9 6 0 2 9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o f - t i a n j i n . c o m . c n
2 1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人 : 林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 浙 江 ) , 9 6 2 6 9 9 ( 上 海 ) , 0 5 7 7 - 9 6 6 9 9 ( 其 他 地 区 )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2 2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2 3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岭 市 三 星 大 道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建 法
联 系 人 : 刘 兴 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6 5 2 1
网 址 : w w w . m i n t a i b a n k . c o m
2 4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仁 康
联 系 人 : 沈 崟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7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2 5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刘 秀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6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联 系 人 : 穆 欣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2 7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王 未 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2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2 9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联 系 人 : 邱 泽 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n3 0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陈 洪 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3 1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庆 萍
联 系 人 : 迟 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3 2 ) 珠 海 华 润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广 东 珠 海 市 吉 大 九 洲 大 道 东 1 3 4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晓 勇
联 系 人 : 李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0 3 3 8 或 9 6 5 8 8 ( 广 东 省 外 请 加 拨 0 7 5 6 )
网 址 : w w w . c r b a n k . c o m . c n
( 2 ) 证 券 公 司 销 售 机 构
1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1 6 0 0 号 1 幢 3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华联 系 人 : 王 冠 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9 6 2 - 5 0 2
网 址 : w w w . a i z q . c o m
2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3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联 系 人 : 蔡 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4 ) 财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 5 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区 自 强 路 3 5 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 3 - 2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翟 建 强
联 系 人 : 马 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1 2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s 1 0 0 0 0 . c o m
5 ) 财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 6 - 2 8 层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 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3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一 兵
联 系 人 : 郭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7
网 址 : w w w . c f z q . c o m
6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 0 1 、 5 0 1 、 5 0 2 、 1 1 0 3 、 1 6 0 1 - 1 6 1 5 、
1 7 0 1 - 1 7 1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联 系 人 : 陶 志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3 6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楼 、 1 6 楼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益
联 系 人 : 金 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8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小 店 区 长 治 路 世 贸 中 心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 1 2 1 2 1 2
网 址 : w w w . d t s b c . c o m . c n
9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1 0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0
网 址 : w w w . n e s c . c n
1 1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照 星 ( 代 )
联 系 人 : 李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1 2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0 9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1 3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利
联 系 人 : 丁 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1 4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何 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5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 7 、 8 、 1 7 、 1 8 、 1 9 、 3 8 - 4 4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中 新 广 州 知 识 城 腾 飞 一 街 2 号 6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1 6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梁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6
网 址 :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1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金 融 一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联 系 人 : 祁 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1 8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1 9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2 0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杰
联 系 人 : 赵 洋 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 1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 5 7 号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王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7 ( 福 建 省 外 电 信 、 联 通 用 户 暂 加 拨 0 5 9 3 - 9 5 5 4 7 )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2 2 ) 华 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察 古 大 道 1 - 1 君 泰 国 际 B 栋 一 层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立
联 系 人 : 胡 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8 - 3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l i n . c o m
2 3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2 1 楼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联 系 人 : 范 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6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 c o m
2 4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1 至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孙 燕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0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2 5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2 6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谢 国 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网 址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2 7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莉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3 / 4 0 0 1 0 9 9 9 1 8 ( 全 国 )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2 8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松 北 区 创 新 三 路 8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姜 志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2 9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袁 伟 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3 0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3 1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鹤 年
联 系 人 : 韩 秀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6
网 址 : w w w . m s z q . c o m
3 2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曹 实 凡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3 3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3 4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李 玉 婷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3 5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夏 旻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1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3 6 ) 五 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2 8 号 荣 超 经 贸 中 心 办 公 室 4 7 层 0 1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立 功
联 系 人 : 马 国 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4 0 0 2 8
网 址 : w w w . w k z q . c o m . c n
3 7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3 8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 9 5 3 5 5
网 址 : s w s c . c o m . c n
3 9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4 0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顺 德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4 1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4 2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 6 号 兴 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乔 琳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4 3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4 4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毕 明 建 ( 代 )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4 5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亚 刚
联 系 人 : 胡 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0 5 6 1 8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4 6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4 7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4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刘 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4 9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联 系 人 : 郑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5 0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1 号 楼 2 0 0 1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3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S O H O T 3 A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联 系 人 : 戚 晓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6 1 8 - 5 1 8
网 址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北 京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5 层 5 1 2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永 伟
联 系 人 : 侯 仁 凤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3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场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东 门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伟
4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5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总 部 A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超
联 系 人 : 江 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f u n d . j d . c o m
6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联 系 人 : 吴 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7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昌 庆
联 系 人 : 罗 细 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9 )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成 华 区 建 设 路 9 号 高 地 中 心 1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于 海 锋
联 系 人 : 黄 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8 - 5 6 6
网 址 : w w w . p y f u n d . c n
1 0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于 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1 1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万 塘 路 1 8 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 F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1 2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汉 青
联 系 人 : 王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1 3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朱 了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1 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联 系 人 : 张 佳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w e b s i t e I I I / h t m l / i n d e x . h t m l
1 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1 6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1 7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陆 家 嘴 软 件 园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1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何 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1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高 莉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8 1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2 0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令 海
联 系 人 : 邓 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8 3 2 5 3 2 7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2 1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1 0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 1 8 1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卓 紘 畾
联 系 人 : 王 娓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8 7 7 - 8 9 9
网 址 : w w w . d o w i n f u n d . c o m2 2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邓 爱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2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2 4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戎 兵
联 系 人 : 魏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5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2 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路 1 8 号 同 花 顺 大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吴 强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5 7 1 ) 5 6 7 6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2 6 ) 中 期 时 代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2 7 )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李 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z s c f f u n d . c o m
2 8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或 变 更 上 述 销 售 机 构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办 公 室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1 1 0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1 1 6 5
负 责 人 : 吴 群 莉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廖 海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 5 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 4 楼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0 2 1 - 5 1 1 5 0 3 9 8
联 系 人 : 廖 海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张 兰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办 公 室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许 康 玮 、 陈 熹
二十 、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 增 补 、 更 换 或 撤 销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证 券 经 纪 代 理 商 以 及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7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8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9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0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2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投 资 交 易 、 交 割 划 款 及 其 他 与 基 金 资 产 权
利 和 义 务 有 关 的 指 令 ;
( 1 6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于
谨 慎 的 原 则 ,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正 常 运 作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确 保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发 送 的 交 易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6 )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
( 7 ) 承 担 受 信 责 任 , 在 挑 选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过 程 中 ,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
( 8 ) 严 格 遵 守 境 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始 终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 理 的 依 据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寻 求 基 金 的 最 佳 交 易 执 行 , 公 平 客 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政 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 资 决 定 , 充 分 披 露 一 切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 9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和 比 例 限 制 的 规 定 , 确 定 清 晰 、 可 执 行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超 范 围 、 超 比 例 的 投 资 进 行 调 整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1 1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的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 1 2 ) 委 托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的 ,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受 信 责 任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交 易 的 流 程 、 信 息 披 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 理 ;( 1 3 ) 选 择 交 易 机 构 ( 交 易 平 台 ) 进 行 场 外 交 易 的 , 所 选 择 的 场 外 交 易 机 构 ( 交 易 平 台 )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认 可 。 对 于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场 外 交 易 机 构
( 交 易 平 台 ) 因 合 并 、 破 产 等 原 因 对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1 4 ) 与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证 券 交 易 和 研 究 服 务 安 排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 试 行 办 法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
( 1 5 )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1 6 ) 如 需 在 托 管 人 选 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 管 、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 应 严 格 审 查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以 及 相 关 资 产 收 益 准 确 、 按 时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 1 7 ) 条 件 成 熟 时 , 严 格 按 照 全 球 投 资 表 现 标 准 ( G I P S ) 计 算 和 表 述 投 资 业 绩 标 准 ;
( 1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1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2 0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2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2 2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确 保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3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2 4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2 5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2 6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2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2 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9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3 0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3 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本 身
差 错 、 疏 忽 、 未 履 行 职 责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财 产 受 损 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3 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3 5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3 6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8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3 9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4 0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责 任 ,
并 对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赔 偿 责 任 。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选 择 、 更 换 负 责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但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境 外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场 外 交 易 机 构 ( 交 易 平 台 ) 购 买 的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5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 1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2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3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
( 5 )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 6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 理 ;
( 7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8 )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 9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 认 购 、 赎 回 等 日 常 交 易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1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承 担 安 全 保 管 责 任 ;
( 1 2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1 3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开 设 或 委 托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1 4 ) 办 理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 1 5 ) 保 存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 1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1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2 0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2 1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2 2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2 3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2 4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5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6 ) 选 择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 2 7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3 3 ) 保 存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并 对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赔 偿 责 任 。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关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及 规 定 ;
( 3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4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冲 突 的 , 以 修 订 后 或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为 准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4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6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8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结 算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披 露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3 0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3 0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1 0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八 份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各 持 两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两 份 。 每 份 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名 称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 6 8 号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 3 层
邮 政 编 码 : 5 1 8 0 4 8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1 2 月 2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3 1 号
组 织 形 式 : ( 中 外 合 资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 公 募 基 金 ( 含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E T F ) ) 、 股 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它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部 分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1 0 0 % ; 股 票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合 计 不 高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4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5 %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 2 )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3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 0 % 。
( 6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的 ( 1 ) - ( 5 ) 项 的 要 求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上 述 要 求 另 有 规 定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执 行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七 条 第
九 款 第 ( 1 ) 至 第 ( 8 ) 项 及 第 ( 1 1 ) 至 第 ( 1 2 ) 项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7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保 管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或 同 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托 管 证 券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理 解 现 金 于
存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破 产 程
序 明 文 许 可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合 理 努 力 后 该 等
现 金 仍 归 入 破 产 财 产 的 ,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供 境 内 资 金 划
拨 使 用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境 外 )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境 外 资 金 收 付 。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境 外 , 根 据 当 地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开 立 和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
5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负 责 开 立 。
( 2 )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6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境 外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7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 含 各 项 有 关 税 收 )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2 ) 复 核 程 序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在 每 次 净 值 计 算 之 前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需 核 对 与 基 金 净 值 计
算 有 关 的 所 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2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1 )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其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非 上 市 流 通 的 基 金 按 可 取 得 的 最 近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3 ) 若 某 只 基 金 同 时 存 在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和 非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 则 区 分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和 非 上
市 流 通 部 分 后 分 别 按 上 述 方 法 估 值 。
( 2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② 首 次 发 行 且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 本 估 值 ; 首 次 发 行 且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在 锁 定
期 内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3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 ) 对 于 上 市 流 通 的 债 券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参 照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若 债 券 价 格 无
法 通 过 公 开 信 息 取 得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衍 生 品 估 值 方 法
1 ) 上 市 流 通 衍 生 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 ) 对 于 非 上 市 衍 生 品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后 按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衍 生 品 价 格 无 法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则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3 ) 衍 生 品 的 估 值 , 可 以 参 照 国 际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
( 5 ) 存 托 凭 证 估 值 方 法
公 开 挂 牌 的 存 托 凭 证 按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已 知 的 最 近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 6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估 值 方 法
对 于 未 上 市 流 通 、 或 流 通 受 限 、 或 暂 停 交 易 的 证 券 , 应 参 照 上 述 估 值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成 本 价 不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汇 率
本 基 金 外 币 资 产 价 值 计 算 中 , 所 涉 及 人 民 币 对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当 以 基 金 申 请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中 间 价为 准 。 涉 及 到 其 它 币 种 与 人 民 币 之 间 的 汇 率 , 采 用 申 请 日 伦 敦 时 间 下 午 四 点 ( 或 能 够 取 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 ( B l o o m b e r g ) 提 供 的 其 它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 套 算 。
( 8 )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调 整 日 或 实 际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
( 9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款 第 1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款 第 1 - 8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1 0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发 生 偏 差 且 偏 差 金 额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查 找 原 因 , 及 时 对 当 日 账 务 进 行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其 中 对 偏 差 金 额 大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但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尽 快 查 明 原 因 、 立 即 纠
正 ,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配 合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其 中 对 差 错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对 差 错 金 额 达 到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且 依 法 公 告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1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3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 准 确 估 值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本 基 金 暂
停 估 值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1 )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或 者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休 市 、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5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6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7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不 断 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 目 。
一 、 营 销 创 新 及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为 丰 富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交 易 服 务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 术 系 统 和 销 售 渠 道 ,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交 易 对 账 单 、 《 鹏 友 会 》 等 资 料 。
三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p h f u n d . c o 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 - M A I 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 经 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 容 。
四 、 在 线 咨 询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呼 叫 中 心 ( 4 0 0 - 6 7 8 8 - 9 9 9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 2 4 小 时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工 作 日 8 : 3 0 - 2 1 : 0 0 的 座 席 服 务 ( 重 大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渠 道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5 3 6 6 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跟 进 处 理 。
二十 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 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4 月 2 2
日
2 0 1 7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4 月 2 4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5 月 1 5
日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5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升 级 切 换 及 启 用 新 版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的
提 示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6 月 2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1 0
日
2 0 1 7 年 第 二 季 度 报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0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7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2 0 1 7 年 8 月 1 日与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认 购 、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7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1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3
日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8 月 2 8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终 止 销 售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1 日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2 0 1 7 年 9 月 8 日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的 披 露 期 间 自 2 0 1 7 年 4 月 1 2 日 至 2 0 1 7 年 1 0 月 1 1 日 止 。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包 括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2 .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3 . 《 鹏 华 环 球 发 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4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5 . 法 律 意 见 书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二 ) 备 查 文 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 资 者 查 阅 方 式 :
1 . 存 放 地 点 : 《 基 金 合 同 》 、 《 托 管 协 议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7 年 1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