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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040007)

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中 小盘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 月 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瑞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年3月23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7】81 号文 核 准的 安瑞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安 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调 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略、 修订基 金合 同,并 更名为 “华安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自2007年4 月10 日起,由 《安瑞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而成的 《华安 中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2015 年8 月6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更名 的公告 》 ,本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华 安中小 盘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 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监会 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市 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包 括:因 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已 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 核。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 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10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7 七、基金的存续 ............................................................................................................................... 68 八、基金的份额激励安 排 ............................................................................................................... 6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70 十、基金的转托管与非 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8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8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10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10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九、风险揭示 ............................................................................................................................. 10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 11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 容 摘要 ..................................................................................................... 11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 的 服务 ..................................................................................................... 11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 项 ............................................................................................................. 11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 内 容摘要 ..................................................................................................... 1 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华安中 小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 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 金由安 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安瑞基 金: 指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 封闭 式; 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管 理人: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或 本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本基 金 合同由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修 订而 成;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安中 小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 本托 管协 议 由《安 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 订而 成;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对 其定期 做出 的更 新 , 招募说 明 书是 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6 个 月 的最后 1 日 ;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有 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军 人 证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民 ,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规 定的 条件 , 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他 资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指 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 合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发售 、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华 安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华 安中 小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转 型: 指对包 括安 瑞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调整存 续期 限 , 终 止上 市 , 调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 略, 修订 基金 合同 , 并 更 名为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等一 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本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起 始日, 本基 金合同 自安 瑞证 券投 资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 效 , 原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起失 效;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仅开 放申购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时间 ,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存续期 : 指自 《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至 本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 发售: 指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间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 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向 基 金管 理人 申请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 本基金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交易账户间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 额指定 销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 不可抗 力 指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 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 及 兼职 情 况等。 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董 事会 朱学华先 生,大 专学历 。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 处副团职 参谋, 上海财 政 证券有限 公 司党总 支副书 记,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书记 、副董 事长、 副总经 理、 工会主 席,兼 任 海际大 和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事 长、法 定 代表人 。 童威先生 ,博士 研究生 学 历。 历 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研 究发展 中心总 经 理,上海 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总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经 理兼 董事会 办公室 主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邱平先生 ,本科 学历, 高 级政工师 职称。 历任上 海 红星轴承 总厂党 委书记 , 上海东风 机 械(集 团)公 司总裁 助理 、副总 裁,上 海全光 网络 科技股 份公司 总经理 ,上 海赛事 商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上海东 浩工 艺品股 份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上海 国盛集 团科教 投资 有限公 司党委 副 书记、 总裁 、董 事,上 海建 筑 材料 (集 团) 总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 表 人) 、总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先 生,工 商管理 硕 士,高级 会计师 。历任 凤 凰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总经理 , 上海东 方上市 企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现任锦 江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计 划财务 部 经理及 金融事 业部总 经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兼总 经理 、锦江 麦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公 司董事 、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江 养老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上 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 事、史带财 产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上 海上 国投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董鑑华先 生,大 学学历 , 高级经济 师。历 任上海 市 审计局基 建处科 员、副 主 任科员、 处 长 助 理、副 处长 ,固 定资产 投 资审 计处 副处 长(主持 工 作) 、处 长, 上海 市审计 局 财政 审计 处 处长 ,上 海电 气( 集团 ) 总公司 财务 总监,上海 电气(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裁、财 务 总监。 现任 上海电 气(集 团)总 公司 监事长 ,上海 海立(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 长, 上海临 港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 小 刚先 生,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助 理业务 董事 、 企业融 资总部 助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公 室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经 理、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理 、 董事会 秘书处 主任助 理、 董事会 秘书处 副主任 、董 事会秘 书处主 任、上 市办 公室主 任、国 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吴伯庆先 生,大 学学历 , 一级律师 ,曾被 评为上 海 市优秀律 师与上 海市十 佳 法律顾问 。 历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局秘 书科长 、上海 市第一 律师 事务所 副主任 、上海 市金 茂律师 事务所 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大慰先 生,研 究生学 历 ,教授。 现任上 海国家 会 计学院学 术委员 会主任 、 教授、博 士 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 济学 会副会 长,财 政部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询 专家, 财政 部企业 内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委 员,香 港中 文大学 名誉教 授,复 旦大 学管理 学院兼 职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女 士,经 济学 博士 。历任中 国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 上海证 管办) 机构处 副 处 长、 机构监 管处副 处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市 公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务 ,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委 书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委 员、合 规总 监、副 总经理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中 小企业 融资部 总经理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投 行 业务委 员会副 总裁等 职务 。现任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业务 总监兼 投行 业务委 员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 诺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曾 任 怡安 翰威 特咨 询业 务总 监, 麦理 根(McLagan ) 公司中 国区 负责人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人 力资源 部高 级总监 ,华安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 生学历 , 经济师。 历任华 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 稽核部 高 级监察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 先生 ,大 专学 历,18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副 团职 参谋, 上海财 政证券 有限 公司党 总支副 书记,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书 记、副 董事长 、 副总经 理、工 会主席 ,兼 任海际 大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研 究 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上海国 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总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 有限 公司战 略发展 总部总 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 室 主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16 年证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中 国证 监会上 海证管 办机构 处副 处长, 中国证 监会上 海监 管局法 制工作 处处长 。现 任华安 基金管 理 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 基金 经理 介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吴丰树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14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 历。 曾在 中金 公司 担任 研 究员、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任 基金 经理 。2011 年 3 月份 加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担任 华安核 心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起同 时担任 华安 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 起担 任本基 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5 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新机 遇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尚 志 民先 生,自 2000 年7 月18 日至2001 年 9 月 20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李


匆先 生,自 2000 年7 月18 日至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林 彤 彤先 生,自 2001 年9 月20 日至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陈 苏 桥先 生,自 2003 年9 月18 日至2005 年 5 月 25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林 义 将先 生,自 2005 年5 月25 日至2007 年 3 月 14 日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刘 光 华先 生,自 2007 年3 月14 日至2009 年 6 月 25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沈 雪 峰女 士,自 2009 年6 月25 日至2011 年 8 月 30 日担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於 震 騋先 生,自 2011 年7 月19 日至2013 年 2 月 22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康


平先 生,自 2012 年5 月30 日至2013 年 8 月 9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 逊先 生, 自2014 年1 月3 号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 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事 业总 部高 级总 监 贺


涛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万建军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联席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9%具有 硕 士及以 上学 位,89% 以上 具 有三年 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业 经历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操 作经 验 。 所有上 述人员 在最近 三年 内均未 受到所 在单位 及有 关管理 部门的 处罚。 公司 业务由 投资与 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基金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1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取 信于 社会 为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 作。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 投资 外,不 直接 或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也不 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 包括 公司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部控 制手 段和 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部控 制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1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 制成本达 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 、分工 明 确的组织 结构, 以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2)监 事会 :监 事会 依照公 司 法和 公司 章程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活动、 董事 和公司 管 理层 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 (3)督 察长 :督 察长 对董事 会 直接 负责。 对公 司的日 常 经营 管理 活动 进行 合规 性 监督 和 检查, 直接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 为加 强公 司在 业务 运作 过 程中 的 风险控 制而成 立的非 常设 机构, 以召开 例会形 式开 展工作 ,向公 司总经 理负 责。主 要职 责是 定期和 不定 期审 议公 司合 规报告 、风 险管 理报 告以 及其他 风险 控制 重大 事项 。 (5)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督 检查 , 向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各 业务 部门 :内 部控制 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和 员工 最 首要 和基 本的 职责。各 部 门的 主 管在权 限范围 内,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行 检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各 位员工 根据 国家法 律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 公 司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则 的 细化和展 开,是 各项基 本 管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 控 制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 制度、监 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 料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门 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部 监 控。 1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控 制环 境 控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部 控 制的基础 ,包括 公司治 理 结构体系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公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包 括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体 系、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成 立以来 ,通过 不 断加强公 司管理 层和员 工 对内部控 制的认 识和控 制 意识,致 力 于从公 司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等 方面营 造良 好的控 制环境 氛围, 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 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业 务环节 。逐步 完善 了公司 治理结 构、加 强了 公司内 部合规 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司通过 对组织 结构、 业 务流程、 经营运 作活动 进 行分析、 测试检 查,发 现 风险,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险 分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可 能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度 , 评估目 前的控 制程度 和风 险高低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原 因,采 取定性 定量 的手段 分析考 量 风险的 高低和 危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对 应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司的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业务规则 在制定 、修订 的 过程中, 也得到 了一贯 的 实施。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个 部门的 设置体 现 了部门之 间的职 责分工 , 及部门间 相互合 作与制 衡 的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 部门内部 工作岗 位合理 分 工、职责 明 确,对 不相容 的职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使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一 种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部 门、相 关岗位 之 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 二 道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程 、重要 业务处 理表 单传递 及信息 沟通制 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 各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定 了一系 列的基 本 管理制度 ,如风 险控制 制 度、投资 管理制 度、基 金 会计制度 、 1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财 务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资 料档 案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营 中的风 险。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在实 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司确保 基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产 完全分 开,分 账 管理,独 立核算 ;公司 会 计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在 业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办 公区域 上严 格分开 。公司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 计控制 措施主 要 包括:复 核、对 账制度 ; 凭证、资 料管理 制度; 会 计账务的 组 织和处 理制度 。运用 会计 核算与 账务系 统,准 确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采 取科 学、明 确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的沟 通 ,有效地 达成自 下而上 的 报告和自 上而下 的反馈 , 公司采取 以 下措施 : 建立了内 部办公 自动化 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 报体系 , 通过建立 有效的 信息交 流 渠道,保 证 公司各 级管理 人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 及时 送达适 当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管 理和业 务报告 制 度,包括 定期报 告和不 定 期报告制 度。按 既定的 报 告路线和 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监 督和评 估内部 控 制体系设 计合理 性和运 行 有效性的 过程, 对控制 环 境、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核 人员负 责日常 监 督工作, 促使公 司员工 积 极参与和 遵循内 部控制 制 度,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监察 稽核部 对各业 务 部门内部 控制制 度的实 施 情况进行 持续的 检查。 检 验其是否 符 合 设 计要 求,并 及时 地充实 和 完善,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组 织调 整等因 素 的变 化趋 势, 确保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理 人声明 以上关 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诺 公司将 根 据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1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18 人,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国 大陆 托管 服务 的先 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管 服 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的 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外 广大投 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形 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丰 富、最 成熟 的产品 线。拥 有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托 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 金、基 本养 老 保险、企 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管 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资 产 证券化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托 管 产品 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可 以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管 服 务。截 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财 资》 、 美国 《 环球金 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 大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1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 自成立以 来,各 项业务 飞 速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 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业 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2007、2009 、2010、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均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 迄今已 第十次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风 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 银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 管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 法 经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 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 务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 稽核监 察 部门(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监 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务 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 制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 控优 先” 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产 和 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制 人 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 列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 查。主 管行 领导 与 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 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 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部 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建 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 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传 输 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应 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为 使演练 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1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经 理 的直 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 发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 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险 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互 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资 产 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 的建 设,一 贯坚 持把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已 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稽 核监 察制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约 机 制。 (4)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资 产 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建 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的 快 速发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出 现,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要 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对 象、基 金投 融资比 例、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其中 对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 核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六个月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1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1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及其联系人 1、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12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2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财 富中 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交易客 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 代销 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2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电话:86-10-66106114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电话: (86755 )83198888 传真: (86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2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154 号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2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 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广发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明 生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路5047 号 2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电 话: (0755)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8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秀 仑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电 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电话: (0539)7877726 2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0)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 州市 车站 大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黎 电话: (0991)8805337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 君 电话: (0535)6691333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占 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8677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6)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85337702 传真: (0579)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7)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3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子 励 电话:020-28302955 传真:020-28302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广州 ) 、400-83-96699 ( 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4669 2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2)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街2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5 、7 、10、18 、19 、35 、36 、38 、39-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电话: (020 )87550265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 )6083602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2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世纪 商贸 广场45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证券 大厦 办 公 地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 生路1199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 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8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特8号 法定代 表人 :尤习 贵 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4018号安 联大 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3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21 )8255835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0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电话: (023 )63786433 传真: (023 )637864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 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3 )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路18号安 徽国 际金 融中 心A 座 国元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622073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电话: (025 )8329055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5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 心东塔 楼 3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太 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A 座 26-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966 传真: (0351)8686667 客户服务 电话 :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48)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28 号 龙翔 广场 东楼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9)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电话:(010)66555171 传真:(010)66555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5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星 阳街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62601555 传真: (0512)629388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1 层-23 层、25层—29层、32 、36 、39 、40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华 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蓉 区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电话: (0731)85832367 传真: (0731)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62151789 3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5)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6666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生态大 街666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电话: (0431)85096806 传真: (0431)85096816 客户服 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56)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7)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西 海国 际中 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街8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国 联金 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3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黄 龙世 纪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厦4036 号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詹露 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2)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3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电话: (0771)5569592 传真: (0771)553090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63)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80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26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网址:www.cfzq.com (64)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1号金 源中心30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 南省 郑州 市郑 东 新区 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国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F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1、39、40、41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3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0762 网址:www.cnht.com.cn (70)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北京 西路88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 西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 进 电话: (0791)6289771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 鲁木 齐市 高 新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志 谦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7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73)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3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32 3000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1619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 层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红 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栋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电话: (0791)86768763 传真: (0791)8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76)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路510 号南 半幢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 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8) 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9)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中 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 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4) 红塔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 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3578827 4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5)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自治 区 呼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 道与呈祥 路交汇 处武川 立 农村镇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四 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11 层 国融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电话: (0471)6292587 传真: (0471)6292477


客户服 务电 话: 无 网址:http://www.grzq.com (8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黑 龙江 省哈 尔滨 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4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9)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9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 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二十九 、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3)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市 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86028442 传真: (0311)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武 汉保 利广 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5)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 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4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iztzq.com (96)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129 号大 连国 际金融 中 心A座- 大连 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玺 电话: (0411)39673301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9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或jijin.txsec.com (98)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上海 环球金 融 中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399 号明 天广 场18-23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898888 公司网 站:www.shhxzq.com


(99)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4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0 )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1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2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com.cn (103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104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4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网址:www.myfp.cn


(105 )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号院 盘古 大观A座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 www.wy-fund.com (106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7 ) 联讯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55号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西 面一层大 堂 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55号 惠州广播 电视新 闻中心 西 面一层大 堂 和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08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4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09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4号1幢1 层、2 层、9 层、11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路3号新 恒基 国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www.cifco.net (110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传真号 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11)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926 号 同德 广场 写字楼31楼 法定代 表人 :李长 伟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12)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4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113)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1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东 码头 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路16号中 国中 期 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门外 光华 路16号中 国中 期 大厦A 座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65807609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1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27 层2704 5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61188 网址: http://www.new-rand.cn/ (117)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西 藏 中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电 话:021-33323998 传真号 码:021-3332399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18)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 码:0595-22505215 网址:www.qzccbank.com (11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 大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0)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电 话:021-80133888 5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 码: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21)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0号乐 成中 心A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22) 上海 陆家 嘴国 际金 融资产 交易 市场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20665952 网址: https://www.lu.com/ (123)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层


法定代 表人 : 燕斌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2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25)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5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 www.jimufund.com (126) 大泰 金石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359 号国 睿大 厦一号 楼B 区4楼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虹 桥 路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电 话:021-22267987 传真号 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12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网址:19275285.pe168.com/ (128)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 川信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2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伟 联系电 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 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30)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室 5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131)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1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2)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实 兴大街30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静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33)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4)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 徐汇 区龙 腾大 道2815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35) 苏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江 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区 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兰 凤 客服电 话:0512-65280149 5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站:www.suzhoubank.com (136)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丹棱 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137)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电 话: (010 )65983311 传真号 码: (010 )65983333 (138)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010-68292941 (139)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0571-88337666


(14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 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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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电 话:010-5817 0859 传真号 码:010-5817 0800 (142)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143)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是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电 话:4006236060


传真号 码:010-82055860 (144)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145)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 金润 大厦 23A 法定代 表 人: 高峰


联系电 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 码:0755-83655518 (146)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 街道 科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5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赖任 军 联系电 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 码:0755-66892399


(147) 江苏常 熟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 纪大 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网 点进 行咨询 。 网址:www.csrcbank.com (148)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49) 大智慧 (公 司全 称) 上海大 智 慧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150)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010-88067526 (151)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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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152)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电 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 码: (0512)57376090 (15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北 二 街10 号 泰鹏 大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电 话:010-62675369 传真号 码:010-82607516 (154) 嘉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电 话:0573-96528


传真号 码:0573-82099678 (15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5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联系电 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 码:025-66996699 联系邮 箱:15071484@cnsuning.com (15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廷富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传真号 码:021-6888 2281 (158)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东华 联系电 话:010-59287061


传真号 码:010-59287825 (159)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 时琳 联系电 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 码:025-86853969 (160)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电 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 码:0371-85518397 (161)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5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162)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163)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四 惠 东通 惠河 畔产 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许 现良 联系电 话: 4001-500-882 传真号 码:010-57649620 (16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客服电 话:021 -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5)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166)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6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21-50810687 传真号 码: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67) 济安财 富(北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68)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169)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170) 上海朝 阳永 续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碧波 路690 号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 码: 021-80234898 (171) 贵州华 阳众 惠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黔 东南 苗族侗 族自 治州 丹寨 县金 钟经济 开发 区 C 栋标 准厂房 6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北京 路 9 号 贵州 医科 大 学学 术交 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陆 军


联系电 话: (0851)86909950


传真号 码: (0851)86909950 (17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3) 上海通 华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同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兰奇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766900 网址:www.tonghuafund.cn (174)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75 )江西 正融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7 室 6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 38 栋 2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电 话: 13879129841 传真号 码: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index.asp (176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177 )杭州 科地 瑞富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武林时 代商 务中 心 1604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上塘 路 15 号 武林 时代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 站:https://www.cd121.com/ (17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 展区)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电 话:021-65370077


(179 )深圳 市锦 安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 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 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室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 海深 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鱼门 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 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室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 市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电 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80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6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81 )苏州 财路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高新 区华 佗路 99 号 6 幢 1008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姑苏区 苏站 路 1599 号 7 号楼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高 志华 联系电 话:0512-68603767 网址:http://www.cai6.com/ (182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83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 商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电 话:13901314076 网址: http://07a46813.atobo.com.cn/ (18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85 )深圳 前海 欧中 联合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10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 6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时 代 财富 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周文 联系电 话:0755-23946631 传真号 码:0755-82786863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学 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 国上 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黄浦 区 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6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张振 波 经办会 计师 :单峰 、张 振波 6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安 瑞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 。 2007 年 3 月 1 日 ,安 瑞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 过了安 瑞基金 转型议 案, 内容包 括安瑞 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开 放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限 、 终 止 上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修 订基金 合 同等。 依据 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3 月23 日证监 基金 字【2007 】81 号文核 准,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依 据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管 理 人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终 止上 市, 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安 瑞基 金终 止上市 之日 起, 原 《安瑞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失效,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正 式转型 为开放 式基 金,存 续期限 调整为 无限 期,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2015 年 8 月 6 日, 基金 管 理人发 布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更名 的公告 》 ,本 基金 名称 变更为 “华 安中 小盘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变更 为混 合型 。 6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 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 更登 记 自安瑞 基金 终止 上市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申请 办理 终止证 券交易 所市场 的证 券登记 服务手 续。基 金管 理人在 取得终 止 上市权 益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进行 基金 份额更 名以及 必要的 信息 变更之 后,将 根 据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提供 的明细 数据进 行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初 始登记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1、 基金 的类 别: 混合 型基金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如 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财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以及 解 决 方案。 6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 金的 份额激励安排 对于原安 瑞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为鼓 励其长 期持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自有 资 金提供份 额 激励, 具体 安排 如下 。 1 、激励对象 :限于 持有由 原安瑞基金 份额( 代码为 “500013 ” )转型 而来的 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 。 2、 激励 安排 (1)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满6 个月 之日 (如该 日 为节 假日, 则顺 延至最 近 一个 开 放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 据各个 持有 人持 有的 原安 瑞基金 份额 转型 而来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按 0.5%的比 例增 加其 基金 份额 (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 ) ,同 时扣 减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新增 份额 不计 入下次 激励 计算 基数 ; (2)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满1 年之 日( 如该日 为 节假 日,则 顺延 至最近 一 个开 放 日) ,注册登 记机构将 根 据各个持有 人持有的 原安 瑞基金份额 转型而来 的基 金份额数量 ,按 0.5%的比 例增 加其 基金 份额(按四 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同 时扣 减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3 ) 份额 激励 基数 不包 括 原安瑞 基金 份额 转型 而来 的基金 份额 在对 应期 间相 应获得 的 分 红再投 资基 金份 额( 若有 ) 。 6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场所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为本公 司 设在北京 、上海 、广州 、 西安、成 都、沈 阳的业务总 部 或 分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实 验区 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高 德置 地夏 广场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35 号旺 座现 代城H 座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7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张 晓帆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华安电子 交易 热线 :40088-50099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代销 机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其 联系 人 ”的 相关 描述 。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代销 机构。 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或者 减少代 销机构 , 并另行公 告。销 售机构 可 以根据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购、赎 回与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00-3:00。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时除 外。 2 、 华安上海投资理 财中心 、北京投资理财中 心和广 州投资理财中心可 以在 9:00-15:00 接受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申 请。 华安 电子 交易 平台可 以 7×24 小 时接 受投 资 人( 目前仅 限指定 地区 和城 市的 个人 投资者 )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 但交 易日 下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 交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日 处理 。 3、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时间 进行调 整,但 此项调 整不 应对投 资人利 益造成 实质 影响并 应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在 实施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7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本基 金已 于2007 年5 月1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基 金的申购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投资 者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之日 起 1 年以 后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 赎回确 认时 ,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申 (认 )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换 的 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5、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当 日开 放时 间结 束前 撤 销,在 当日 的开 放时间 结 束后 不 得撤销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实质利 益 的情况下 可 调整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 首 次申 购基 金份额 的 最低 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各 代 销机 构 可根据 自己的 情况调 整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和最 低追 加申购 金额限 制。投 资者 在中国 工商银 行 首次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 元 ,追 加申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投 资 者已 成功 集 中申购 过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限 制; 投资人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份 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申请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的投资 人可 根据 销售机构 的规定 约定 每期 扣款金额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不 受日常 申购 中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3、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 1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 份 额不足 1 份的 ,应 一次 性赎回。 4、赎回 与转 换转 出金 额的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与转 换转出 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情况下 ,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对以上 数额 限制进 行调 整, 最迟 应在 调整生 效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 的程序 1、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提 出 投资者须 按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 办理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的申 7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请。投 资者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回 或 转换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网点)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2、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 认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减权 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 赎回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资 者 可自T+2 日 起通 过本 公司网站 和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公告 。但 基金管 理人、注 册 登 记机 构最迟 须于受 理申购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交 款方式 , 若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功 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理 人应指 示基金 托 管人按有 关规定 划付赎 回 款项。赎 回 款项应 在自 受理 投资 者有 效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赎 回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和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处理。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申购与赎回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 户指基 本养老 基 金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 筹集的资 金及其 投资运 营 收益形成 的 补充养 老基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可 的新的 养老基 金类 型,基 金管理 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非 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 老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1)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 费,申 购费 按申 购金额 采 用比 例费 率。投 资人在 一 天之 内 7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申 购费 率按 持有 时间递 减,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期 限 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1.80% 1 年≤Y<2 年 1.5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0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资 产。 2、赎 回费 用 (1)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以 后, 赎回 费率 如下 : 持 有期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 : 一年指 365 天 ,两 年为 730 天 ,依 此类 推。 对于投资 者在基 金退市 前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及集中 申 购所得基 金份额 ,持有 期 自基金开 放 日常申 购、赎 回之日 起计 算。赎 回费由 赎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所收 取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2) 为 尽可 能保 证原 份额持 有 人享 有份 额补 偿,对于 投 资者 在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之 日起 1 年以 内申 请赎 回的 , 赎 回基 金份 额优 先冲 抵在赎 回时 间点 之前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在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之日 起 1 年以 后申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赎 回确 认 时, 按照先 进先出 原则 进行 处理 。 3 、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 定,并 7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方法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 费,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小 于 500 万元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 购金额 大 于 500 万 元(含500 万元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对 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 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 用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 费,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1+ 后端申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 基 金赎 回费 基 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按 转入 与 转出 基金 之间 申购 费的 差 额计 算收 取,具 体计算 公 式如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即转 入基 7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申购 费减 去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如为 负数 则 取 0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基金 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 (1+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入基金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 金的申 购费=[ 转 出金额- 转出 金额 ÷ (1+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转 出基金 固 定收费 金额 转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产 。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注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注 2:本 基金 暂未 开通 后端 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八)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 手续。 投资人 基金 转换 确认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 人办 理 转出基 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登 记并 同时 办理 相关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可 以赎 回或 转出 该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 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在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7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个 别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 过于 频繁, 导致 基金的 交 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或 使得 基金管 理人无 法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继 续接受 其申 购可能 对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 损害;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资 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暂停赎回、转 换转 出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 转换 转出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续 两 个开 放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当日向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 告。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在有能 力兑付 时,应 当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当按 单 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受 理赎 回申请 人的部 分 赎 回 申请, 其余 赎回 申请则 延 期办 理,并 以后 续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金 额。 赎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 最迟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3、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7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之和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一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 基金当 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接 受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为 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基金持 有人赎 回 申请份额 占赎回 申请总 份 额的比例 , 确定该 单个基 金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不 享 有赎回 优先权 并将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分 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必要,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十二)申购、赎回 或转 换暂停期间与重新开 放的 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告 并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7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 一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两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7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 金的转托管与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托管 的 交易制度 。投资 人可将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 交 易账户转 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额 转托管 时,投 资 人可以将 其某个 交易账 户 下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部 分 转托管。 办 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转 出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手 续,在 转入 方办理 基金份 额 转入手 续。对 于有效 的转 托管申 请,基 金份额 将在 投资人 办理转 托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指 定 的交易 账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办理转 托管时 ,基 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 管费。 (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 不采用 申 购、赎回 等基金 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 继承、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 行等情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司 法 执行” 是指根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有履行 义务 的当 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依生效 法律文 书之规 定主 动过户 给其他 人,或 国家 有权机 关依据 生效法 律文 书将有 履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 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投资人办 理因继 承或捐 赠 原因的非 交易过 户可到 转 出方的基 金份额 托管机 构 申请办理 。 投资人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 办理 。 申请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基 金 销售机构 要求提 供的相 关 资料。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8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 投资于 具有持 续 成长潜力 的中小 盘股票 , 在严格控 制投资 风险的 前 提下,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投资 范 围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 央行票 据、可 转换债 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 融工具 。其 中,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在 5% 以上 。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 国内 A 股 市场 上具 有良 好成长 性和 基本 面良 好的 中小盘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将 对中 国 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 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 累计流 通市值 达到 总流 通市 值 70% 的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化 而导 致中 小盘股 投资比 例低于 上述 规定的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理 期限 内进行 调整, 最 长不超 过 6 个 月。 此外,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投 资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投资理念 1、中 小盘 股票 投资 为主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总额的80% 将投资 于国 内A 股市 场上 具有良 好成 长性 和基 本面 良好的 中 小 盘股票 。中小 市值的 上市 公司具 有较为 灵活的 经营 管理特 点,其 经营业 绩一 般具有 较好的 成 长性。 2、 投资 最具 成长 潜能 的公司 根据企业 发展阶 段分析 , 中小市值 公司往 往处于 创 业期、成 长期, 企业扩 张 能够带来 巨 大的成 长空间 ,成长 性是 其最显 著的特 征。本 基金 将按成 长性对 投资目 标进 行严格 筛选, 投 资最具 有成 长潜 能的 公司 。 3、 集中 投资 和组 合投 资相结 合 8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 对 具有的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优 质中小 市值 股票 适当 集中 投资 。同 时, 本基金 也将通 过合理 的组 合投资 策略以 管理可 能出 现的其 它风险 ,根据 股票 市场中 个股的 风 险收益 特征及 其相互 关系 ,动态 地调整 各类股 票的 比例, 进行科 学的组 合投 资,严 格控制 风 险,实 现收 益最 大化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 要依靠 基金管 理 人的研究 优势, 将科学 有 效的选股 方法与 主动、 灵 活的投资 操 作风格 贯穿于 组合构 建以 及组合 风险管 理的全 过程 之中, 在分析 研判经 济运 行和行 业景气 变 化的周 期性、 以及上 市公 司成长 发展的 基础上 ,积 极把握 备选股 票的投 资机 会,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获取 较高 的中 长期 资本增 值。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宏观经 济 、国家政 策等可 能影响 证 券市场的 重要因 素的研 究 和预测, 并 利用公 司研究 开发的 各种 数量模 型工具 ,分析 和比 较不同 证券子 市场和 不同 金融工 具的收 益 及 风 险特 征,确 定合 适的资 产 配置 比例。 同时 ,本基 金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进行 资 产配 置调 整, 以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 益的目 的。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认 为,公 司未来 盈 利的增长 是股价 上涨的 主 要驱动因 素,因 此将优 先 投资于现 时 估值水 平较 低、 具有 持续 高成长 潜力 的中 小盘 股票 。 首先,本 基金将 采用定 性 分析与定 量分析 的方法 , 主要选择 成长潜 力较大 的 中小市值 上 市公司 ,列入 本基金 的初 步备选 股票库 。在选 股的 量化指 标中,主要考虑 包 括主营 利润增 长 率、息税 前利 润增 长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 价值 成长 比率、市 净率 、市 盈率 等 指标。 然后,本 基金将 对有成 长 潜力的上 市公司 进行进 一 步案头研 究和实 地调研 , 深入研究 企 业的基 本面。 在此过 程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凭 借其 研究平 台,由 研究员 对上 市公司 基本面 进 行深度 研究, 结合定 量分 析的结 果对上 市公司 做出 综合评 估。同 时,对 企业 在未来 两到三 年 的成长 性做出 预测, 优选 成长性 高、有 持续成 长能 力、价 值被市 场相对 低估 的公司 ,纳入 本 基金的 股票 备选 库。 其中, 在公 司基 本面 的分 析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着重 考察: (1) 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未来发展前 景及 公司 在本 行业 内地位 分 析; (2)产 品市场 分析 , 包括产 品 定价 能力 分析、 上下游 产 品分 析、替 代产 品分析 ,考 察企 业是否 能充 分把 握行 业发 展的机 遇、 保持 领先 ; (3) 公 司的 竞争 力分 析,包 括 公司 管理 者素 质及应 变能力 、市 场营 销能 力、技 术 创新 能 8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力、品 牌、专 利权 、 客户 资源等 ;


(4) 公 司财 务状 况及 财务管 理 能力 分析 ; (5) 公 司潜 在风 险及 应对措 施 分析 。 除此之外 ,本基 金还可 以 部分投资 于其他 具有高 成 长潜力的 股票, 这部分 股 票由研究 员 提交投 资建 议报 告, 经基 金经理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后 确定 。 最后,基 金经理 将在股 票 备选库中 通过对 股票价 格 与价值相 对波动 和偏离 程 度的分析 来 掌握买 卖时 机, 在股 价的 波动中 适时 实现 收益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和 可转换 债 券等债券 品种,基金管 理 人通过对 收 益率、 流动性 、信用 风险 和风险 溢价等 因素的 综合 评估,合理分 配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合中 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短 期金 融工 具等 产品 的比例 ,构 造债 券组 合。 在选择国 债品种 中, 本 产品 将重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含的利率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根 据利 率预测 模型 构造 最佳 期限 结构的 国债 组合 ; 在选 择 金融债 、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 基金将 重点 分析 债券的 市场风 险以及 发行 人的资 信品质 。资信 品质 主要考 察发行 机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 安全性 、 历史 违约/ 担 保纪录 等。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可转 债 价格 与其 所对 应股 票价 格 的相 对变 化, 综合考 虑可 转债 的市 场流 动性等 因素 ,决 定投 资可 转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 实现权证 投 资时,将通过 对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的 研究, 结合权 证 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以 追求 较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5、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 将综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线 、个券 选择和 把 握市场交 易 机会等 积极策 略,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上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性 管理, 选 择经风 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得 长期 稳定 收益 。 6、 其他 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跟 踪国内 各 种衍生产 品的动 向,一 旦 有新的产 品推出 市场, 将 在届时相 应 法律法 规的框 架内, 制订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目标 的投 资策略 ,同时 结合对 衍生 工具的 研究, 在 充分考 虑衍 生产 品风 险和 收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 进行投 资。 (五)投资管理的基 本程 序 1、投资 管理 的基 本程 序 严谨、科 学的投 资程序 是 投资取得 成功的 关键, 也 是稳定管 理、规 范运作 和 风险控制 赖 8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实现 的保证 。本基 金实 行以投 资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分 析、 监察稽 核为核 心 的投资 程序 。 (1) 投资 决策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对 阶段性 的投资 组 合整体风 险水平 和资产 分 配比例做 出 讨论和 决议 ; (2) 研究 支持 金融工程 小组利 用数量 模 型和风险 控制模 型对市 场 、行业、 个券、 个股进 行 分析和预 期 收益测 算,研 究部门 从基 本面分 析对行 业、个 券、 个股和 市场走 势提出 研究 报告, 开放式 基 金注册 部门 提供 申购 、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供基 金经 理参考 ; (3) 构建 组合 基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决议 及金融 工程小 组 的研究成 果,以 及申购 、 赎回的动 态 情况, 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 上,在 授权 范围 内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4)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电 子交 易系 统和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系统 向独立 的交 易部 门下 达交 易指令 ; (5) 归因 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 用公 司开 发的归 因分 析系 统对 投资 组合中 整体 资产 配置 、 股 票行业 配置 、 债券产 品和期 限配置 、个 股和个 券选择 、买卖 成本 等因素 对整体 业绩的 贡献 进行分 析。该 归 因分析 系统 将为 基金 经理 进行积 极投 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 提供 依据 ; (6) 监察 稽核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进 行稽查 并出 具稽 查报 告。 2、决 策机 制和 决策 过程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实 行三级 决策体 系 下的基金 经理负 责制。 三 级决策体 系的责 任主体 是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投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理 。决策 管理的 原则 是集体 决策、 分层授 权、 职责明 确和运 作 规范。 (2)决 策过 程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可分 为以下 几个 步骤 : 1)研 究发 展部 和数 量分 析 小组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提交 宏观 经济 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 报告、 利率分 析报告 、市 场分析 报告和 数量分 析报 告,研 究发展 部、基 金投 资部和 固定收 益 部提交 投资策 略分析 报告 ,投资 协调小 组提交 资产 配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基 金组合 分 8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析报告 和未 来操 作建 议, 供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讨 论。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月 度会议 讨 论上 述报 告,并 形成月 度 投资 决策 建议, 确定基 金 投资 策 略和投 资计 划。 3) 投资 协调 小组 在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决议 的框 架下 提出 重 点个 股、 重点 券种 、配 置计划。 4) 根据 基金 合同 、决 策会议 决 议、投 资协 调小 组建议 和 本基 金投 资限 制,选择 基 金构 建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5)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决 策 实施实 行全 面监 控。 6)数 量分 析小 组和 定期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归 因分 析和 绩效评 估。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 定,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不 得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8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5% 以上;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定 ; (7)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 制性规 定,履 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 受 上述规定 的 限制。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衡量基金整体 业绩 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40%×天相中盘 成长指 数+40%×天相小盘 成长指 数+20%×中债- 国债总 指数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化,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的风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高风 险投 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8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7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832,797,061.41 89.53 其中: 股票 1,832,797,061.41 89.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9,880,000.00 2.92 其中: 债券 59,880,000.00 2.9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0,000,000.00 2.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0,597,264.98 3.9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3,946,655.73 0.68 8 合计 2,047,220,982.1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8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A 农、林 、牧 、渔 业 56,750,000.00 2.78 B 采矿业 132,515,000.00 6.50 C 制造业 1,045,222,242.09 51.2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599,093.44 0.4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6,730,385.45 3.2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9,138,571.91 6.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6,065,000.00 0.3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2,246,468.03 1.58 J 金融业 29,220,000.00 1.43 K 房地产 业 58,152,000.00 2.8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7,718,000.00 9.2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50,844,299.99 2.4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4,476,000.50 1.20 S 综合 4,120,000.00 0.20 合计 1,832,797,061.41 89.90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1888 中国国 旅 4,200,000 144,858,000.00 7.11 2 002152 广电运 通 18,000,000 140,940,000.00 6.91 3 600428 中远海 特 16,000,000 107,200,000.00 5.26 4 600761 安徽合 力 10,000,000 101,100,000.00 4.96 5 600028 中国石 化 15,000,000 88,500,000.00 4.34 6 300357 我武生 物 1,800,000 77,220,000.00 3.79 7 600096 云天化 7,500,000 66,225,000.00 3.25 8 600436 片仔癀 1,000,000 58,260,000.00 2.86 9 600172 黄河旋 风 6,800,040 57,596,338.80 2.82 8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600153 建发股 份 4,000,000 46,600,000.00 2.29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80,000.00 2.9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80,000.00 2.9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880,000.00 2.94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70204 17 国开 04 600,000 59,880,000.00 2.94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截止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有 贵金 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8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的 ,也 没 有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2,024.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331,129.4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23,187.13 5 应收申 购款 190,314.4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9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其他 - 9 合计 13,946,655.73 11.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9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止时 间 2017 年 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07 年4 月 10 日(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2007 年 12 月31 日止 73.04% 1.77% 52.40% 1.84% 20.64% -0.07% 自2008 年1 月1 日 起至 2008 年 12 月31 日止 -57.68% 2.59% -52.65% 2.53% -5.03% 0.06% 自 2009 年1 月1 日 起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止 84.31% 1.66% 76.94% 1.74% 7.37% -0.08% 自 2010 年1 月1 日 起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止 1.69% 1.33% 7.41% 1.37% -5.72% -0.04% 自 2011 年1 月1 日 起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29.84% 1.15% -27.62% 1.16% -2.22% -0.01% 自 2012 年1 月1 日 起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3.42% 1.05% 1.19% 1.21% 2.23% -0.16% 自 2013 年1 月1 日 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 -1.16% 1.28% 9.46% 1.09% -10.62% 0.19% 自 2014 年1 月1 日 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 24.69% 1.20% 20.96% 0.92% 3.73% 0.28% 自 2015 年1 月1 日 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 58.88% 2.84% 46.29% 2.13% 12.59% 0.71% 自 2016 年1 月1 日 起至2016 年12 -13.77% 1.82% -17.27% 1.50% 3.50% 0.32% 9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月31 日止 自 2017 年1 月1 日 起至 2017 年6 月30 日止 -3.05% 0.86% -5.93% 0.67% 2.88% 0.19%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9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 义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和 托 管专户用 于基金 的资金 结 算业务, 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入 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费 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9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资 产 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关 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 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 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 盖 业务公章 以 书 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 值方 法、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金 管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结 果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给 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使投 资品种 潜在估 值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 参考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 的 参 考方 法》 ,采 用指 数收益 法,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采用 指数收 益法 计算得 到的停 牌股票 价值 不能真 实反映 股票的 公允 价值,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用其 它估 值方 法, 对停 牌股票 进行估 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9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 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价 高 于配 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9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值 或 份额 净 值 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有 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构 、 或代理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 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 9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 时,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基 金 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 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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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 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 存款利息 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四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分配; 5、本基 金收 益以 现金 形式分 配,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 金收 益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支付 现 金, 基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四舍 五 入, 保留至 0.01 份;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损 ,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 收益 的范 围、基 金净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中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10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 式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 10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按月 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主 要包括基 金的申 购费、 赎 回费、转 换费等 ,上述 费 用具体的 费 率、计 算公式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1 至 7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 费率。降 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的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10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报 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时, 须事 先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经 基金托 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公告 。 10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规 定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 (一)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公司 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基 金集中 申购 的具体 事 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基金开始申购 、赎 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1 个工作 日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自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日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10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 下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或提 前 终止 ;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0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 付;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体 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书、 年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有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网 站上进 行查阅 。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 将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10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 运作过 程中, 由 于受到国 内外政 治经济 环 境、证券 市场、 基金管 理 人投资管 理 水平和 内部 组织 管理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使得 基金 资产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一)基金投资所面 临的 风险


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证 券市场 ,证券 市场的 价格 可能会 因为国 际国内 政治 环境、 宏观和 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政 策、 投资者 风险收 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 程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变化而 波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这 种风 险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产 业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 波动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也呈周期性 变 化,从 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3 、 利率 风险


利 率风险 是指由 于利 率变动 而导致 的证券 价格 和证券 利息的 损失。 利率 风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 票利率 、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平 都将 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险 水平 。


4 、 信用 风险


信 用风险 是指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现 发行时 的承 诺,按 时足额 还本付 息的 风险。 信用风 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 担保 人。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险 可以视 为零, 而其 它债券 的信用 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信 用评 级确定 , 信 用等级 的变 化会改 变债券 的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获 得的收 益有 时又被 称做利 息的利 息, 这一收 益取决 于再投 资时 的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因未来 市场 利率的 变化而 引起给 定投 资策略 下再投 资率的 不确 定性为 再投资 风 险。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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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因 为中 国加 入 WTO 而产 生的 国际 竞争加 剧等 风险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基 本面或 发展前 景产 生变化 ,其所 发行的 债券 或股票 价格下跌,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 利 润减少 , 使基 金预 期的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金 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8 、 证券 市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金面 临的证 券市 场流动 性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方 面:基 金建仓 困难 ,或建 仓成本 很 高;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 变成现 金,或 变现成 本很 高;不 能应付 可能出 现的 投资者 大额赎 回 及大额 转换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 要形成 原因 是: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对 不 足。证 券市 场的 流动性 受 到市 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 诸多 因素 的 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 些时 期,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例如债 券投资 可能会 发生 交易所 市场和 银行间 市场 流动性 不均匀 的问题 ;可 转换债 券投资 可 能会发 生转债 市场规 模小 ,整体 或个券 流动性 差等 问题。 在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本基 金 的建仓 或变现 都有可 能因 流动性 问题而 增加建 仓成 本或变 现成本 ,对本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证券 市场 中个 券和个 股 之间 流动 性不 均匀,存 在 个券 和个 股流 动性 风险 。由 于个 券和 个股的 流动性 高低存 在差 异,即 使在市 场流动 性比 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 个券 和个股 的流动 性 可能仍 然比较 差,这 种情 况的存 在使得 本基金 在进 行个券 和个股 操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应 的数量 ,或 买入卖 出行为 对个券 和个 股价格 产生比 较大的 影响 ,增加 个券和 个 股的建 仓成本 或变现 成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个 券和 个股停 牌和涨 跌停板 等情 况时表 现得尤 为 突出。 (二)基金经理的投 资操 作产生的风险


1 、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 风险可 能表现 在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管 理上, 例如 资产配 置、类 属 配置没 有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要 求;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选 择没有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风 格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风 险


随 着中国 证券市 场与 国际市 场的接 轨,各 种国 外的投 资工具 也逐步 引入 ,这些 新的投 资 10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具在 为基金 资产保 值增 值的同 时,也 会产生 一些 新的投 资风险 ,例如 可赎 回债券 所带来 的 赎回风 险,可 转换债 券带 来的转 股风险 ,利率 期货 带来的 期货投 资风险 等。 同时, 基金管 理 人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 资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 生投 资错误 ,产 生投 资风 险。 (三)基金运作所面 临的 风险


1 、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 于开放 式基金 的特 殊要求 ,本基 金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比 例以应 付赎 回的需 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的 风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此 外,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 技术 风险


当 计算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出 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的申购 赎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成 、注册 登记 系统瘫 痪、核 算系统 无法 按正常 时限显 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 、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 资 者对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 于投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致 基金管 理人 被迫抛 售债券 和股票 以应 付基金 赎回的 现 金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市场 剧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连 续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四 )其他风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基 金 管理人 及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可能因 不可抗 力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有 影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11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基金 合并 引起 的基 金合同 终 止;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 金清 算小 组,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基 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1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经 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1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11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11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对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自 然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 纸质对 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 务。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 在线 客服” 在线 就基 金投资 、 交 易操 作中 的各 种问题 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服 务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 理 投诉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 工作日 内进 行回 复。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 业 务规则 》 的规 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11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 海市 四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 联系基 金管 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或通过 电子 邮件、 传真、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1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高级 管理 人 员没有 受到 过中国 证监 会 及工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基 金份 额的 确权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2007 年4 月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华安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 称“ 本基 金” ,基 金代码 :040007 )基 金份 额的 确权业 务。 本基金原登记在 中国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的基金份额 转登记至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其持 有的 原安 瑞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进行确 认和 重新 登记 以后 ,方可 通过 其办 理确 权业 务的相 关销 售机 构办 理赎 回等业 务。 确权业 务流 程、 规则 及申 请确认 详 见 2007 年4 月13 日发 布的 《 华安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份额“ 确权 ”登记 指引》 。 以下 销售机 构已开 通电子 确权业 务: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西部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 中天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大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述 确权代 销机 构在 接受 投资者 的确权 申请 后须 首先 核对 申请人 的持 有人 名称 、 证 件类型 、 证件 编号 、 证 券 账户号 等内 容正 确完整 , 无涂 改, 并提 示申 请 人正 确填 写申 请确 权的 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 基金数 量和 联系 方式等 ,然 后将 投资 者的 确权申 请数 据发 送至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如在本 基金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办理 确权 业务 , 销售 机构 须将投 资者 确权 申请 资料 传真至 本 公司基金 运营部 (传 真号 码:021-33627962) 。各 销 售机构将 保留 投资者 提供 的确权申 请资 料原件 ,以 备留 档核 查。 11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 公 司办 理 “确 权” 遵从谨 慎 原则, 如果 投资 者不按 照 “ 确权 指引 ” 办 理相关 手 续或 者 虽按照 “ 确权 指引 ” 办 理 了相关 手续 但其 身份 仍不 能核实 的 , 则 本公司 无法 对其做 “确权 ” 登记。 3.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华 宝证 券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12 2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4 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微 钱 宝”快 速取 现服 务升 级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5 4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证 券报 》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5 5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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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05.03 11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10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 管理 指引 》 实 施的风 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04 11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分 级基金 业务管 理指 引》 实施 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06 1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延 长工 行直 联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0 1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武 汉伯 嘉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7 14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2017 年第1 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25 1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中 民财 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07 16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上 海农 商行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07 1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科 地瑞 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网 站 2017.06.12 1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平 台延 长 “ 微钱 宝” 账户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27 1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30 2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基 煜基 金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07.18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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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锦 安为 销售 机构并 参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19 2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晋 商银 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23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24


华安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财路基 金为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25 2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变 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09 26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东 莞农 商行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18 2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江 南农 商行 为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19 28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25 29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江 南银 行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30 3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05 3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交 易平 台延 长工 行直 联结算 方式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09.13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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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宜 信普 泽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15 33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长 江证 券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19 3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平 台延 长 “ 微钱 宝” 账户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27 3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 加前 海欧 中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29 12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12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存放地点:基 金管 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 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 十一 月二十 四 日 12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附 1-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附 1-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附 1-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立 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负责基 金 投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 登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附 1-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附 1-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附 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10 % 以上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附 1-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5、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40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结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附 1-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含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附 1-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 提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天前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附 1-10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 四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收 益的50%, 若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 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上 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 进行 当 年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附 1-1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附 1-1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2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5 ‰ 的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2.5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3 -6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附 1-1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 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其中 , 股票 投资 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60%-95%; 债券、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0-4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在 5% 以上 。 本基 金将 不 低于 80%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国 内 A 股 市场 上具 有良 好 成长 性和 基本 面良 好的 中 小盘股票。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将 对中 国A 股 市场 中的 股票 按流 通市值 从小 到大 排序 并相 加, 累计 流 通市值 达到总 流通 市值 70% 的股 票归 入中 小盘 股。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化 而导 致 中小盘 股投 资比 例低 于上 述规定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进 行调 整 , 最 长 不超过 6 个月 。 此外,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比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可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上限 规定 ,不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附 1-1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5%以上 ; (5)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6 个月;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附 1-1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集中申 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 集 中申 购期 开始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附 1-1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查 阅 ; 投资人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合 同正 本为 准。 附 1-1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68863414


联系人 :冯 颖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各 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 行、代 理承 销 、 附 2-1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 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代 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回购 、 央 行票 据、 可 转 换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经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批准 的新 的金 融工 具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范围 内进 行投 资,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 行票据 、 可 转 换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 具。 其 中, 股票投 资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及 国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40%;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在5% 以上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股票 资 产 投资 于国内 A 股 市场 上具有 良好 成长 性和 基本 面良好 的中 小盘 股票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附 2-2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①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4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 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⑤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⑥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比 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 责任 的投 资; 附 2-3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 所 规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附 2-4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 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 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 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 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附 2-5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变 更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 和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 、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 附 2-6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 的验 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集中 申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集中 申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集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变更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资料 ,保 管基金 的 银 行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 银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变 更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变更 证券 账户的 资 料。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变 更和管 理 附 2-7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变 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的信 息, 并向 中国 人民银 行报 备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 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附 2-8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传 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 予以 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管期 限 为15 年。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生效。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附 2-9


















































华安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附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