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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增长(050001)

博时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 页 共 111 页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 页 共 111 页 重要提 示 博 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2]60 号《 关 于同 意博 时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核 准 ( 核准 日期 2002 年8 月 26 日) 公开 发售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2 年10 月9 日正 式生 效。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管 理 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 资者 赎 回时 , 所得或 会高 于或低 于 投 资者 先前 所支 付的金 额 。 如 对本招 募说 明 书 有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立 及 专业的 财务 意见 。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特别提 示:提 醒投 资者正 确理解 价值增 长线 1、价 值增 长线 与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两个 不同 的概 念 开放式 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是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的 计价 基础 ,而 价值增 长线 则是 基金 管 理人为 约束 自身 的投 资风 险,而 自设 的一 个风 险控 制目标 。价 值增 长线 不是 实际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只 是 基 金管 理人 力争 保证 的价 值水平 。 2、价 值增 长线 不是 保底 收 益承诺 价值增 长线 既不 是基 金投 资者的 实际 收益 ,也 不是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底收 益承 诺,而 是基 金管 理人 力 争保证 的价 值水 平。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大概 率上 会在 价值增 长线 之上 ,但 也不 能完全 排除 小概 率事 件发 生 的风险 ,即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价 值增 长线 的可 能。 3、金 融技 术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和 风险 管理中 采用 了组 合保 险和 风险预 算管 理(VaR )的 金 融工程 技术 ,并 经过 严 密的过 程控 制, 但依 然不 能保证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任 何时候 均不 跌破 价值 增长 线。 4、价 值增 长线 是基 金管 理 人暂停 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的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基 金份 额净值 跌破 价值 增长 线水 平期间 ,暂 停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 页 共 111 页 5、价 值增 长线 的披 露 价值增 长线 数值 是由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 经过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公 开发 布。


基金托 管人 是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的、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的商业 银行 。本 基金 的 份额资 产净 值是 由基 金管 理人计 算,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公 开发 布; 同时 ,根 据 本基金 产品 的特 点, 为保 证价值 增长 线计 算的 准确 和公允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价值 增长 线数 值也 是由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与基 金份 额净值 一起 同时 对外 公布 。 6、价 值增 长线 计算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明确 公布 了价 值增 长线 的计算 方法 ,由 于计 算方 法简便 透明 ,投 资者 可 自行计 算, 并与 公布 值随 时核对 。 需要特 别说 明的 是, 价值 增长线 固定 周期 (按 日历 计算的 每180 天 )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自 基金 开放 日 起的第 一个 日历 日180 天 ( 第一期 ) 内 ,价 值增 长线 数值设 为恒 值0.900 元; 第 一期结 束后 ,即 从日 历日 的 第181 天起 ,本 基金 将开 始 按照已 公布 的价 值增 长线 计算公 式定 期计 算。 7、价 值增 长线 计算 的差 错 处理 当价值 增长 线计 算差 错明 确为基 金管 理人 责任 时,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采用 最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结果( 一般 为最 大值 )并 对外公 告。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 页 共 111 页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6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2 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73 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9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09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1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 页 共 111 页 一、绪言 博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由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 管理 人 ”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发布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博时价 值增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发售 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博时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基 本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理 等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当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其 的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根据最 新法 律法 规, 原基 金契约 均改 称为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证券 法》 : 指2005 年12 月27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八 次 会议修 订并 于2006 年 1 月 1 日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由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自2004 年 6 月 1 日开始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 页 共 111 页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10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 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 基金的 登记机 构 是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代理人 销售服 务代 理人 : 指符合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条 件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服务 业务 的机 构, 简称 代销人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以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 ,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并取 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 度 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 理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 止事由出现 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 序并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 页 共 111 页 基金募 集期: 指自招 募说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基 金认购截止日 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的 工作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 关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 常 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 销售 机构向基 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的情 形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按规定申请 将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并在 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份 额 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可通过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定的 销售机构提 交申请, 约 定每月 扣款时间、扣 款金额,由 指定的销售机 构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 在 投资者 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 资 方式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 请将其在某 一销售机构交 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总 值后 的价 值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 页 共 111 页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登记机构为投 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博 时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及其 变更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 其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博 时开放式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不 能避免、无 法克服的事件 或因素,包 括:相关 法 律法规 的变更;国际 、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 的发生;自 然或 无人 为 破坏造 成的 交易 系统 或交 易场所 无法 正常 工作 ;战 争或动 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 司” )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准 设立 。 目前 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持 有股 份 49% ;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 集团) 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12% ; 上 海盛 业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 元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 别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 定收 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 略部 、 交 易部、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年 金投 资部 、产品 规划 部、 营销 服务 部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 页 共 111 页 客 户服务中 心、市场 部、养 老金业务 中心、战 略客户 部、机构-上海 、机构- 南 方、券商 业务部、 零售- 北 京、 零 售- 上 海、 零 售- 南 方、 央 企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 作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 益投 资总 部下设 股票 投资 部 (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 研 究部 。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进 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研究 部负责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投资 策略、 行业 上市 公司 及市 场的研 究。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公 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益 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 专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 组 ,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 督导 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 公 司零 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 理与 维护 、 推 动金 融同 业业务 合作 与拓展 、 国际 业务的 推动 与协作 等工 作 。 战略 客户 部 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的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机构- 上海 和机 构-南 方分别 主要 负责 华东 地区 、 华南 地区 以及 其他 指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 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 公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本 养老 金及 职业 年金 的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老 金研 究与 政策 咨询 、 养 老金销 售支 持与 中台 运作 协调 、 相 关信 息服务 等工 作。 券商 业务 部 负责 券商 渠道的 开拓 和销 售服 务。 零售 - 北京、 零售- 上海、零 售-南 方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央企业 务部负责 招商局 集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 中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 客户的 拓展 、 合作业 务落 地与服 务等 工作 。 营 销服 务 部 负责营 销策 划、 销售 支持 、品牌 传播 、对 外媒 体宣 传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 支 持 。 交易部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交 易分 析和交 易监 督 。 指 数与 量 化投资 部负 责公 司各 类指 数与量 化投 资产 品的 研究 和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权 益 类 特 定 资 产 专 户 和 权 益 类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公司的 基金 中基 金投 资产 品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年金 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关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 司互联 网金 融的 平台 建设 、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 务在 互联 网平台 的整 合与 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心 负责 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 东关系 管理 与董 、 监 事的 联络 、 沟通 及服务 ; 基金 行业 政策 、 公司治 理 、 战 略发 展研 究 、 公 司文 化建 设 ; 与 公司 治理 及发展 战略 等相 关的 重大 信息披 露管 理; 政府 公共 关系管 理; 党务 工作;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 理及 运营 等。 办公室 负责 公司 的行 政后 勤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 、 外 事活 动管 理 、 档 案管 理及工 会工 作等 。 人力 资 源部 负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培 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 效 评估、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 源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 部 负责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 页 共 111 页 公司预 算管 理、 财务 核算 、 成本 控制、 财务 分析 等 工作。 信息 技术 部负 责信 息系统 开发 、 网 络运 行及 维护、 IT 系 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 工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 金会计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建 立和 完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良 好监 督与 控制 。 监 察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 监察, 并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 关机 构提供 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 议。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郑州和 成都 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和 对赴 京 、 沪 、 沈阳 和郑州 处理 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 此 外 ,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 司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公司 总人 数为 526 人 ,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6%拥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和员 工行 为准 则等公 司管 理制 度体 系。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中国人 民银 行广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广东 发展银 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 行董 事、 副 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在 招商 银行 任职 期间 曾兼任 永隆 银行 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 金 融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代 表人 。 熊剑涛 先生 ,硕 士, 工程 师,董 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职 于深 圳山 星 电子 有限 公司 。1993 年起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电脑部 信息 中心 副经 理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电 脑部副 经理 、 经理 、 电脑 中心 总经理 、 技术 总监 兼信 息 技术中 心总 经理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 , 被中 国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 政接管 组任 接管 组成 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现 分管经 纪业 务、 资产 管理 业 务、 信息 技术 中心 , 兼 任招 商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证 券经 纪专 业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江向阳 先生 , 董 事。2015 年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共党 员, 南 开大 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 媒体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 京师范 大学 信息 与情 报学 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研 究生院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 于 南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2015 年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经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历任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副 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证 监会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1 页 共 111 页 深圳专 员办 处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部 副处长 、处 长; 中国 农 业 工程研 究设 计院 情报 室 干 部 。 王金宝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 证券 ,先 后 任上海 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上 海地 区总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 现更 名为 机构业 务总 部) 、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7 月,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 第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陈克庆 先生 ,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理 , 国 信证 券 投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董事 总经 理。 2014 年 加入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 现任投 资投 行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杨林峰 先生 , 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 家纺 织工 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职 于中 国华 源集 团 有限公 司, 先后 任华 源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交所上 市公 司) 董秘 、副 总经 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等职 。2006 年7 月 就职 于上 海市 国资委 直属 上海 大盛 资产 有限公 司 , 任 战略 投资 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 ,出任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 资 基金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公司 第五 届监 事会 监事 。2013 年 8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五届 、 第 六届董 事会 董事 。 顾立基 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任 共青 团总 支书 记; 1983 年起 , 先 后任 招商 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 主 任 ; 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招 商 局蛇口 工业 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 局贸易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商 局蛇 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 局 蛇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2 月 至今 , 任清 华大 学 深圳研 究生 院兼 职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 任中 国平 安 保 险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 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 兼 任湘 电集 团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 昌 红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 先生 , 学士 , 独 立 董事 。1969 年 起先 后在 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基 地、 四川 大学 经济 系、 中 国人民 银行 、 深圳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 华润深 国投 信托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 所 研究院 、 深圳 特区 人行 办 公室主 任, 深 圳国 际信 托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经 理、 董 事长、 党委书 记, 华润 深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副 董事 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 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 长 。 2010 年退 休。2013 年8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2 页 共 111 页 何迪先 生, 硕士 , 独 立董 事 。1971 年 起, 先 后在 北京 西城区 半导 体器 件厂 、 北 京东城 区电 子仪 器一 厂、 中共北 京市 委党 校 、 社 科 院美国 研究 所 、 加 州大 学 伯克利 分校 、 布鲁 津斯 学 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 司工 作。1997 年 9 月 至今 任瑞 银投资 银行 副主 席。2008 年 1 月, 何迪 先生 建立 了 资助、 支持 中国 经济 、社 会 与国际 关系 领域 中长 期问 题研究 的非 营利 公益 组织 “博源 基金 会” , 并担 任 该基金 会总 干事 。2012 年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五届 、第 六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 2、基 金管 理 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 业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珠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 理。 现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管理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陈良生 先生, 中央 党校 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及 安徽 省分 行。 2000 年起 就职 于中 国长 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历任 合肥 办事处 综合 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 总 经理、 福建省 分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2017 年4 月 至今 任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机 构协 同部 专职 董监 事。2017 年6 月起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天津 港务 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津 港贸 易公 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管 、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 公司 金融事 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 限 公司金 融事 业部 副部 长。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五至 六届 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 博 士, 监事 。2001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平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2008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黄健斌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 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 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 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 经理 、 博 时平 衡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 社 保组 合 投资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年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任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2016 年3 月18 日至今 担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 员工 监事 。 严斌先 生 , 硕 士, 监事 。1997 年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集团 公司 、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2015 年5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监 事会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3 页 共 111 页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 硕 士, 副 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 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行政管 理部 副经 理 , 电 脑 部副 经理、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公司 代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主 管 IT 、 运 作、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等工 作,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 。1993 年 起先 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 技上 海投 资公 司、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投 资管理 工作 。 2005 年 2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社 保股 票基 金经 理, 特定资 产高 级投 资经 理, 研究部 总经 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投 资经 理 、 社保 股票 基 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兼 任博 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邵凯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投 资管 理工 作。 2000 年8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组合经 理助 理、 债券 组合 经理、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兼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社保组 合投 资 经 理。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徐卫先 生 , 硕 士, 副总 经 理。1993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 中 国 证监会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基金工 作 。2015 年 6 月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博 时基金(国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 女士 , 商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 供职 于广 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法律 部法 律 顾问、 监察法 律部 总经 理 。 现任 公司督 察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 志 超 先 生 , 硕 士 。2006 年 起 先 后 在 诺 安 基 金 、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 广 发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 。2015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博 时 沪 港 深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任博时卓越品牌混合(LOF) 基金(2016 年 3 月 29 日 至今 ) 、 博时 价值 增 长混合 基金 (2016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号 混合 基金 (2016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 、 博 时 泰 安 债 券 基 金 (2016 年 12 月21 日至 今) 、博时逆向投资混合基金 (2017 年4 月14 日 至今 )的基金经理。 王 增 财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电 建 集 团 七 局 、 平 安 证 券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2017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混 合 基 金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今) 兼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 (2017 年 6 月 22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4 页 共 111 页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 研究 员兼 基 金经理 助理 、 特定 资产 投 资经理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 疗保 健 行业 股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成 长组 投资 总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兼 价值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精 选混 合基 金、 博时 新趋势 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兼社 保 组 合投资 经理 。 魏凤春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1993 年 起先 后在 山东 经 济学院 、 江南 证券 、 清 华 大学 、 江 南证 券、 中信 建 投证券 公司 工作 。2011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投 资经 理、 博时 抗通胀 增强 回报 (QDII-FOF) 基金 、 博 时平 衡配置 混合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 席宏观 策略 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部 总经 理 、 多元 资产 管 理 部总经 理。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 研究员 、 金融 地产 与公 用 事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 经理 、 博 时国 企改 革股 票 基金 、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现 任研究部总 经理兼 博时主题 行业混合(LOF) 基 金、博时 沪港深优 质企业 混合基金 、博时沪 港深成 长企 业混 合基 金、 博时沪 港深 价值 优选 混合 基金、 博时 新兴 消费 主题 混合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过钧先 生, 硕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德 国德 累斯 顿银行 上海 分行 、美 国 Lowes 食品 有限 公司、 美国 通用电 气公 司、 华夏 基金 固定收 益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经 理 、 博时 稳定 价值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 增强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亚洲 票息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时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董事 总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公 募基 金 组投资总 监、博 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 金、博 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博 时新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新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乐臻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新 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双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 鑫 惠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5 页 共 111 页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 德 邦基 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 公司 工作 。2015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 资总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6 页 共 111 页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 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7 页 共 111 页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基 金合同,并 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 衡 体 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 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 负最 终责 任, 各 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控, 监察部 负责 监察 公司 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 具体 而言, 包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8 页 共 111 页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 确保 每一 个部门 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该 部门 的风险 , 负责 批准每 一个 部门的 风险 级别 。 负 责解 决 重 大的突 发的 风险 。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 个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 发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风 险管 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实 现业 务目 标。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 资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 析工 作,确 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 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理 程序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的开 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 别、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 授 权,确 保监 察活 动是 独立 的,并 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同 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期 更新 。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 资 决策分 开,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机 制, 从制 度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风 险报 告程 序, 对风 险隐患 进行 层层 汇报 , 使 各个层 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状 况 , 从 而以最 快速 度 作 出决策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9 页 共 111 页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 部 监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实 时的 监控 。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 的风险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 行分散 、控 制和 规避 ,尽 可能地 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控制 风险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 部设在 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半 年 , 本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 同期 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本 集团 先 后获得 国内 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欧洲 货币 》 “2016 中国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0 页 共 111 页 最佳银 行 ” ,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太 区最 佳流 动性管 理银 行” , 《机 构 投 资 者》 “ 人民 币 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 “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及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 年度 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6 年 “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 中 , 以 一级 资本 总 额 继续位 列全 球 第 2; 在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 信托 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 清算 处、 核算处 、 跨 境托 管运 营处 、 监督 稽核 处等10个 职能 处室, 在 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 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 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担任 领导 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 熟 悉 各项 托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营业 部并 担任 副行 长 ,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郑绍平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略 客户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机 构及 海 外 业务管 理、 境内 外汇 业务 管理、 国外 金融 机构 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直秉 持 “ 以客 户为 中心 ” 的 经 营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管 服务 。 经过多 年稳 步发展 ,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 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 个人账 户 、 (R)QFII 、 (R)QD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二 季度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75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 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 得 《全 球托 管人》 、 《 财资》 、 《环 球金 融》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行 ” 、 “ 最佳 托管 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 为 中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 托管银 行”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1 页 共 111 页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合规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合规 工作 , 具 有独 立行 使内控 合规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 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新 一 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 行 监督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 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 向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正 , 如有 重大 异常 事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 规 性和 投资独 立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2 页 共 111 页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郁天娇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程姣姣 2、代销 机 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3 页 共 111 页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4 页 共 111 页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5 页 共 111 页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6 页 共 111 页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7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7 页 共 111 页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8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 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29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3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0 页 共 111 页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7)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9)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1 页 共 111 页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1)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3)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仁法 联系人: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务电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2 页 共 111 页 网址: http://www.xmccb.com/ (4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4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7)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务电话: 省内 96636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4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3 页 共 111 页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5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5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4 页 共 111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5 页 共 111 页 (5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6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6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5)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6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7 页 共 111 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0) 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7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8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7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7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39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7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79)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 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8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0 页 共 111 页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5)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6) 上海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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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8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89)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9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1)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2 页 共 111 页 网址: www.jxzrzg.com.cn (9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3)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9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9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3 页 共 111 页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98)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10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4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0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04)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5)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5 页 共 111 页 网址: www.cmiwm.com (106)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0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09)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1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6 页 共 111 页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1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13)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1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5)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7 页 共 111 页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1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11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8 页 共 111 页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49 页 共 111 页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2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0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 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3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3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1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3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3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3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3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2 页 共 111 页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4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3 页 共 111 页 (14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4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4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14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4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4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4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4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5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5 页 共 111 页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5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1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6 页 共 111 页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5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5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6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7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6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6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6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16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6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8 页 共 111 页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6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耿贵波 电话: 0755 -82707855 传真: 0755 -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69)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59 页 共 111 页 (17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7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7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7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7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0 页 共 111 页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7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7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7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17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8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银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1 页 共 111 页 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8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8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83) 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曲国辉 联系人: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2 页 共 111 页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8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18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8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 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 田 国际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邹燕玲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8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8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3 页 共 111 页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90)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9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 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9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93)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9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4 页 共 111 页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19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96)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97)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98)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 务外环路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5 页 共 111 页 名称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内 容 同基金 管理 人)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 浩律师 集团(北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负责人 :

















王 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

















黄 伟民 经办律 师 :














黄 伟民、 陈周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60 号《 关 于同 意博 时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批复 》 核 准 ( 核准 日期2002 年8 月26 日) , 由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 从 2002 年 9 月 2 日起 到 9 月 29 日止 ,共 募集 3,048,843,998.23 份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 60,318 户。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02 年 10 月9 日 正式 生效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6 页 共 111 页 七、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 投资者 范围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法 律、法 规和有关 规定禁止 购买者 除外)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办理 时间 1、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2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3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自 2002 年 10 月 31 日 起开放 日常 申购 业务 ; 自 2002 年 11 月 19 日起 开 放日常 赎回 业务 以 及 开办 “后端 收费 ”业 务模 式和 “定时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 2004 年 4 月 12 日起 开 始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可 以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有效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转 换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转 换以 份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在 变更 上述原 则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在 新规 则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交易限 制 通过代 销机 构 首次申 购 最 低限 额 (单位 :元 ) 通过直 销机 构 首次申 购最 低限 额 (单位 :元 ) 追加申 购 最低限 额 (单位 :元 ) 定期定 额申 购 最低限额 (单位 :元 ) 交易帐 户 最低持 有限 额 (单位 :份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7 页 共 111 页 10 10 10 10 10 (六)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销售机构 公 布的 其他 方式 。


2、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的确 认与通 知: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购 和赎回 款项支 付:基 金申购 采用全额 缴款方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 请确认 后,赎回 款项 在 T+7 日内 支付 。在 发生 延期支 付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4、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前端收 费模 式下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为 申购 金额 除以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的 申购 价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第 三位四 舍五 入。 基金份 额申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净 值×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例一: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举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三 笔申 购金 额 分别为 20000 元、50000 元和 100 万元 ,若 投资 者 选择前 端收 费模 式, 则各 笔申购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20000 50000 1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8% 1.5% 1.5% 前端申 购费 (C= A ?B ) 353.63 738.92 14778.33 1+B 申购份 额(D= A-C ) 18604.51 46648.75 932975.07 基金份 额净 值 (2) 后端收 费模 式下 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8 页 共 111 页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二: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举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三 笔申 购金 额 分别为 20000 元、50000 元和 100 万元 ,若 该投 资 者选择 后端 收费 模式 ,则 各笔申 购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20000 50000 1000000 申购份 额(C=A/ 基金 份额 净值) 18939.39 47348.48 946969.70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的赎回 价格 ,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第三 位四 舍五入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一: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某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4%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过程 为: 赎回 总 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 用=10,160 ×0.4%=40.64 元 赎回金 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持 有期 所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4%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19.36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赎 回份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适用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赎 回总 金额 ×适 用 的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后 端申购 费- 赎回 费 上 述 计 算 公 式 中 , 后 端 申 购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本 次 要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初 购 买 时 所 需 的 申 购 金 额 , 具体表 达为 :当 初购 买本 次赎回 份额 的申 购资 金总 额×该 部分 份额 所对 应的 费率。 例二: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69 页 共 111 页 假定某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份额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6 元, 该投 资者 选 择后端 收费 模式 ,并 分别 在半年 后、 满一 年后 、满 三年后 、满 五年 后和 满八 年后赎 回 10,000 份,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100 、1.150 、1.250 、1.410 和1.550 元 ,各 笔赎 回扣除 的后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半年 后) 赎回 2 (满一 年后 ) 赎回 3 (满三 年后 ) 赎回 4 (满五 年后 ) 赎回5 (满八 年后 ) 赎回份 额(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056 1.056 1.056 1.056 1.056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100 1.150 1.250 1.410 1.550 赎回总 金额 (D=A ×C ) 11000 11500 12500 14100 15500 适用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E ) 1.8% 1.5% 1.0% 0.5% 0 后端申 购费 (F=A ×B ×E ) 190.08 158.40 105.60 52.80 0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G ) 0.8% 0.4% 0 0 0 赎回费 (H=D ×G ) 88 46 0 0 0 赎回金 额(I=D-F-H ) 10721.92 11295.60 12394.40 14047.20 15500.00 (以上 例子 中数 据皆 为假 设,并 不能 作为 判断 基金 可能收 益的 依据 。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基 金负 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 投资 者 在 T+2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 (九) 暂停申 购与 赎回的 情形和 处理 1、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和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人 或 登 记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等 不充 分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0 页 共 111 页 (5) 法律、 法规 、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最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在 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清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4)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人 或 登 记机构 的技 术保 障或 人员 支持等 不充 分 ; (5) 法律、 法规 、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 按 时支付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最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经批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清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1 页 共 111 页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应 在规定 期限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 日,第 二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应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日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将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调 整为 每月 一次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为了以 备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款项 , 本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十三 )基金 转换 1、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时 的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2、业 务规 则


(1)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该 销售人代 理的同 一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


(2) 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开放式 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 其它基金 (申购费 为零的 基金视同 为前 端收费 模式 ) , 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基 金可 以转 换到 前端 或后端 收费 模式 的其 它基 金,非 QDII 基金 不能 与QDII 基金互 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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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共 111 页 (3) 基 金转换 的目标 基金份 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 转出视为 赎回,转 入视为 申购。基 金转 换后可 赎回 的时 间 为 T+2 日。


(4)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基 金转换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投资者 采用 “份 额转换 ” 的原则 提交申请 。转 出基金 份 额 必须 是可 用份 额,并 遵循 “先 进先 出 ” 的原则 。


3、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 此暂 停基 金转 换适 用 有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关于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暂 停赎回 的有 关规 定。 出现法 律 、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已载 明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重 要提 示


(1) 转换 业务 适用 基金 详 见公告 。 (2)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 券投 资基 金 在 内的 两只以 上 (含 两只) , 且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同一 机构的 博时 旗下 基金 的销 售机构 。


(3)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1 年 6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4)本 公司 管理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八、 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 与转托管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 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继 承 、 捐 赠 、 强 制执 行, 及基 金 登 记机 构 认 可 的其 它行为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者 。其中: 1.“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 社 会 公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3.“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执 行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可 以办 理的 非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 告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基 金 登 记机 构 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 时 , 投资 者 可 根据 各销 售机 构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3 页 共 111 页 九 、基金份额的 冻 结、解冻及质押 (一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 包括 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二)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条 件下 , 基 金 登记 机构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业务, 公布 并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基金定期定 额 投资 自2002 年11 月19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计划 投资 业务 。 1、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依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3、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 资者须 遵循各 销售机构有 关扣款 日期 和最 低限额 的 规定, 并与销售 机构约定 每 期扣 款金额,但最 低 每次不 少于 人民 币 10 元( 含10 元)。


4、重 要提 示


1)、 凡 申请 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的投 资者须 首先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基 金账 户。 2)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期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申 购份 额。 投资者 可以 从T+2 日 起通 过本计 划办 理网 点、 致电 博时公 司客 服电 话或 登 录 博时 公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申 购份 额将在 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3)各 机构 办理 业务 情况 见 本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已开 通本基 金的 定期 投资 业务 , 详 情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bosera.com 参阅 《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直 销定 期投资 业务规 则》 ,也 可拨 打客户 服务电 话:95105568 ( 免长途 费)了 解或 咨 询相关 情况 。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争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于价值 增长 线水 平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多层 次复 合 投资策 略的 投资 结构 基础 上, 采取 低风 险适 度收 益 配比原 则 , 以 长期 投资 为 主, 保持 基金 资产 良好 的 流动性 ,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 长期 稳定增 长。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4 页 共 111 页 (二) 投资方 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经 过严 格筛选 的高 质量 的价 值型 公司和 高质 量的 成长 型公 司股票 , 这部 分投 资比 例 将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三) 业绩比 较基准 自本基 金成 立日 至2008 年8 月31 日,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自 身的 投资 管理 与风 险管理 ,创 造出 一条 随时 间推移 呈现 非负 增长 态势 的安全 收益 增长 轨迹 ,简 称价值 增长 线。 为使本 基金 的业 绩与 其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更强 的可 比性 , 本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协商 一致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同 意后 , 自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变 更为 :70%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3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 今后如 果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投资 基准 , 或 者更 科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或变更 投资 基准 。 ( 四) 价值增 长线 描述


本基 金依 托中 国经 济和 资 本市场 的高 速成 长, 充分 发挥基 金投 资理 财的 规模 经济效 益, 结合 基金 管 理人的 专业 研究 与管 理能 力,最 大程 度实 现投 资者 财富的 保值 增值 。








1 、 核 心概 念- 价值 增长线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身 的投 资管理 与风 险管 理 , 创 造 出一条 随时 间推 移呈 现非 负增长 态势 的安 全收 益增 长轨迹 ,简 称价 值增 长线 ,并力 争使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高 于价 值增 长线 水平 。 2、 价 值增 长线 的确 定 价值增 长线 固定 周期 (按 日历计 算的 每180 天 ) 进 行调整 , 每期 期初按 照上 期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增 长 率的一 定比 率 (提升 率 ) 和上期 期末 日的 价值 增长 线水 平 来确 定本 期期 末日 的价值 增长 线水 平, 本期 内任 意一天 的价 值增 长线 水平 由上期 期末 和本 期期 末的 价值增 长线 水平 线性 插值 计算得 出。 如果 当期 基金 分 红, 则 分红 除权 日之 后 ( 含分红 除权 日当 日) , 价 值增长 线水 平扣 除分 红额 度向下 调整 。 如 果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为零 增长 或负 增长 , 则 本期 价值 增长线 保持 上期期 末水 平 。 价值 增长 线从本 基金 开放 日起 计算 , 第 一期价 值增 长线 水平 固定 为 0.900 元。


鉴于中 国资 本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局 限性 , 基金 管理 人 只能承 诺将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突 破价 值增 长线 的情 况控制 为小 概率 事件 ; 在 经过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单 位资 产 净 值及价 值增 长线 后, 如果 单 位 资产净 值低 于价 值增 长线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从下 一日 开始暂 停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 直至 单位 资产 净值 不低 于价 值增长 线 ; 在 单位 资产 净 值低于 价值 增长 线期 间 , 如遇法 定节 假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 遵守 前述 承诺 , 同 样暂 停收取 本基 金管 理费 。 3、 价 值增 长线 的披 露方 式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5 页 共 111 页 本基金 价值 增长 线将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连 同本 基金 单位资 产净 值同 时向 公众 披露。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 等风 险品 种 , 以在 风险约 束下 期望 收益 最大 化为核 心, 在收 益结 构上 追求下 跌风 险有 下界 、上 涨收益 无上 界的 目标 。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兼顾 风险 预算 管理的 多层 次复 合投 资策 略。 1、 资产配 置层 面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和 风险管 理方 针 , 基 金将 通 过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置 决策 来确 定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 债 券和现 金的 比例 。 长 期内 , 本 基金 将 基于以 宏观 经济 分析 为重 点的资 产类 别收 益风 险预 测框 架来调 整资 产配 置 。 短 期 内, 本基 金将 基于 经济 结 构调整 过程 中政 策 、 法 规 的相关 变化 , 通过 时机 把 握来 调整资 产配 置。 待股 票指 数期货 推出 后, 本基 金计 划使用 该衍 生产 品进 行组 合保险 。 2、股 票组 合层 面 本基金 以全 市场 A 股流 通 股加权 指数 作为 市场 基准 指数, 使用 行业/风 格结 构 来构建 股票 组合 ,并 以 单 个行业/ 风格的 市场基 准指 数权重作 为考虑的 出发点 ;为增强 股票组合 的预期 收益,本 基金将通 过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来 确定 股票 组合 中单个 行业 或风 格偏 离其 市场基 准指 数权 重的 比例 ; 为 控制股 票组 合与 市场 基准 指数的 跟踪 误差 , 本基 金 将对单 个行 业或 风格 组合 偏离其 市场 基准 指数 权重 的程 度进行 限制 。 3、股 票选 择层 面 本基金 将 以A 股 市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上 市股 票作 为选股 范围 , 依 据划 分高 质量、 价值 型和 成长 型的 标准, 通过 估值 比较、 质 量比较 和增 长比 较三 个层 次的框 架筛 选出 高质 量的 价值型 公司 和高 质量 的成 长 型 公司, 再基 于竞 争能 力、 估值比 较和 市场 趋势 等因 素主动 确定 最终 选择 。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可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包 括可转 换债 ) 等 。 本 基金 将在研 判利 率期 限结 构变 化的基 础上 做出 最佳 的资 产配置 及风 险控 制。 在选 择国债 品种 中,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涵的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并 且关 注投资 者结 构, 根据 利率 预测模 型构 造最 佳期 限结 构的 国债组 合 ; 在 选择 金融 债 、 企 业债 品种 时 , 本 基金 重点分 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发 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 资信 品 质主要考 察发行机 构及担 保机构的 财务结构 安全性 、历史违 约/担 保纪录 等。 可转债的 投 资则结 合债券 和股票 走势 的判 断,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 七) 投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6 页 共 111 页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资产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保 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并按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为 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10)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 ; (11)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2)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的 , 与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 他持 有 5% 以上 投票 权的 股 东恶意 串通 ,致 使股 东大 会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13) 证券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 八)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务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依 照《民法 通则》 、 《 民事诉 讼法》 、 《企 业破产 法》 (试 行)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行 使债权人 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7 页 共 111 页 有关权 利。 ( 九)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227,049,195.48 74.23 其中: 股票 3,227,049,195.48 74.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03,724,000.00 20.79 其中: 债券 903,724,000.00 20.7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2,775,149.68 4.2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068,407.05 0.78 8 合计 4,347,616,752.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39,337,288.80 7.82 C 制造业 2,193,761,303.94 50.5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428,330,317.74 9.8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1,160,000.00 5.1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44,460,285.00 1.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8 页 共 111 页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227,049,195.48 74.4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0910 大亚圣 象 20,600,024 430,128,501.12 9.92 2 600856 中天能 源 38,312,193 428,330,317.74 9.88 3 600978 宜华生 活 29,008,692 300,239,962.20 6.92 4 600997 开滦股 份 36,773,965 288,307,885.60 6.65 5 002304 洋河股 份 2,349,847 238,509,470.50 5.50 6 600595 中孚实 业 34,295,764 235,268,941.04 5.42 7 601666 平煤股 份 33,800,098 225,108,652.68 5.19 8 600035 楚天高 速 38,000,000 221,160,000.00 5.10 9 002236 大华股 份 6,978,769 167,978,969.83 3.87 10 600056 中国医 药 6,617,400 161,861,604.00 3.7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9,879,000.00 2.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3,845,000.00 18.3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3,845,000.00 18.3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3,724,000.00 20.8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40225 14 国开 25 3,000,000 300,120,000.00 6.92 2 160208 16 国开 08 3,000,000 293,970,000.00 6.78 3 160024 16 附 息国 债 24 1,100,000 109,879,000.00 2.53 4 170204 17 国开 04 1,000,000 99,800,000.00 2.30 5 150207 15 国开 07 500,000 50,110,000.00 1.16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79 页 共 111 页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8,685.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688,975.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505,102.89 5 应收申 购款 105,643.1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068,407.0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0 页 共 111 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当 年 开 始 所 有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①-③ ②-④ 2002/10/9-2002/12/31 -1.70% 0.30% 0.00% 0.00% -1.70% 0.30% 2003 年 34.35% 0.90% 14.32% 0.09% 20.03% 0.81% 2004 年 -7.77% 1.13% 16.20% 0.10% -23.97% 1.03% 2005 年 3.63% 1.14% 0.00% 0.00% 3.63% 1.14% 2006 年 101.42% 1.30% 26.24% 0.11% 75.18% 1.19% 2007 年 118.38% 1.61% 119.02% 0.27% -0.64% 1.34% 2008 年 -48.70% 1.85% 2.82% 1.28% -51.52% 0.57% 2009 年 55.45% 1.31% 61.77% 1.44% -6.32% -0.13% 2010 年 -5.56% 1.05% -7.82% 1.11% 2.26% -0.06% 2011 年 -7.94% 0.67% -16.51% 0.91% 8.57% -0.24% 2012 年 2.09% 0.84% 6.47% 0.89% -4.38% -0.05% 2013 年 -7.36% 1.12% -5.56% 0.98% -1.80% 0.14% 2014 年 23.24% 0.90% 38.72% 0.85% -15.48% 0.05% 2015/1/1-2015/12/31 6.32% 2.07% 8.04% 1.74% -1.72% 0.33% 2016/1/1-2016/12/31 -9.32% 1.19% -7.21% 0.98% -2.11% 0.21% 2017/1/1-2017/09/30 -2.97% 0.64% 10.85% 0.41% -13.82% 0.23% 2002/10/9-2017/9/30 319.74% 1.25% 628.97% 0.91% -309.23% 0.34% 十三、基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财 产的构 成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托 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设的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 前述 证券 账户 和银行 账户 应 当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服 务代 理人 、 登 记机 构 自有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1 页 共 111 页 (三) 基金财 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 权 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 易的不 含权债券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含 权 债 券,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非固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2 页 共 111 页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 法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五)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开放日 闭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3 页 共 111 页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者 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不 能 克服,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 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 错 已 得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4 页 共 111 页 金托管 人追 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 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5 页 共 111 页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2)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五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3、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金 分 红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 的分 红方式 , 本基 金的默 认分 红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资者 要修 改分 红方 式, 请自行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修 改; 4、基 金投 资当 期亏 损, 则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以前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 若成 立不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年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4 个月内 完成 ; 因基金 分红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不 会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6 页 共 111 页 改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8、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收 益 分 配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六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证 券交 易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 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等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2、基 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2.5 ‰/当 年天 数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7 页 共 111 页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其他 费用 本章第 (一 ) 条 中所 述费 用根据 有关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二) 与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本基 金分前 端、 后端 两种 收费 模式, 投资 者 可 自行 选择 。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按申 购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 对 单笔申 购金 额人 民 币 1000 万元以 上 ( 含 1000 万 元) 的, 统 一按 笔收 取, 每笔 收取人 民 币1000 元 申购 费 。 费率 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率 5 万元 以下 1.8% 5 万元 以上 (含5 万 元) 、1000 万元 以下 1.5%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1000 元 对于认 购期 购买 过本 基金 并且成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投 资者, 其不 受 5 万 元的 限制, 每笔 申购 均享 受 1.5 % 的申购 费率 。 对于单 笔申 购金 额低 于5 万元 、 但 于申 购申 请当 日 该投资 者交 易帐 户本 基金 余额× 当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当日 申购 金额 大于 5 万元( 含 5 万元)的 投资 者, 其不 受 5 万元 的限 制, 该 笔申购 享受 1.5 %的 申购 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1 +申 购费 率) , 小数点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后 端收 费业 务模 式是指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可 以先 不用 支付 申购 费, 而 在赎 回时 支付, 并 且持有 本基 金年 限越 长, 申购费 率越 低, 直至 为零 。 费率 表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1.80% 3 年以 内、1 年 以上( 含1 年) 1.50% 5 年以 内、3 年 以上( 含3 年) 1.00% 8 年以 内、5 年 以上( 含5 年) 0.50% 8 年以 上( 含8 年) 0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8 页 共 111 页 后端申 购费=赎 回份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适用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小 数点 第三位 四舍 五入 后 端 申 购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为 本 次 要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初 购 买 时 所 需 的 申 购 金 额 , 具 体 表 达 为 : 当 初 购买本 次赎 回份 额的 申购 资金总 额× 该部 分份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 费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和销 售。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8% 2 年以 内、1 年 以上( 含1 年) 0.4% 3 年以 内、2 年 以上( 含2 年) 0.2% 3 年以 上( 含3 年) 0 赎回费 用=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 回份 额, 小数点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赎 回人 承担, 赎回 费 的 25 %归 基金 资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时 的两 只基 金的 费率 的差异 情况 而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 扣除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应 归资 产部分 后的 余额 归 登 记机 构 所有 。 4、费 率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调整申 购费 率, 但 最高 不 超过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情 况调 整赎 回费 率, 但最高 不超 过 1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基金税 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类纳 税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89 页 共 111 页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4、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 算;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6、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7 、基金 的会计 责任人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 基金托管 人或者具 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必 须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每6 个 月更 新一次 ,并 于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 告, 更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0 页 共 111 页 与格式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二) 基金合 同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三)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四) 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五) 年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 年 度结束 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每 季度 一 次,于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 金每日 公告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前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6、 每半年 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 临时报 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件 时,将 按照 法律 、法 规 、 规章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 3、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副 总经 理、 基金 托管部 的总 经理 变动 ; 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一 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5、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30% ; 6、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7、重 大关 联交 易; 8、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基 金合 同终 止; 10、基 金经 理更 换; 11、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 12、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服务 代理人 ; 1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1 页 共 111 页 14、基 金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申 请; 15、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公 告; 16、基 金份 额计 价出 现错 误; 17、登 记机 构 更 换; 18. 标 的指 数的 更换 ; 19. 基 金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率的变 动; 20、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 报 告、 中期 报告 、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和基 金投 资组 合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 将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销售 代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对投 资者 按 此 种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www.bosera.com) 的网 站查 阅和 下载 上述 文 件。 十九、基金的风 险 揭示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 于国 债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国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2 页 共 111 页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 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平 。 因此 ,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因 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由 于 开放式 基金 在国 内发 展历 史不长 , 应对 基金赎 回的 经验不 足 , 加 之中国 股票 市场波 动性 较大 , 在 市场 下 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四)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基金的终 止 与清算 (一) 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存 续期 内, 有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 币,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终止; 2、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3、基 金经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4、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3 页 共 111 页 5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 管理人 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6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 托管人 承受 其 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7、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日 , 与基 金有 关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 在 基金 清算 小组组 成并 接管基 金资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全 的职 责。 (二) 基金清 算小 组 自基金 终止 日 起30 个工 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清算 小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选定 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事 务所 、 具有 从 事证券 法律 业务 资格 的律 师事务 所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及 上述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律师 事务 所应 在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 的具体 人员 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基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资 产后,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基金清 算小 组的工 作内容 1、基 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清算公 告; 2、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 基金资 产;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5、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7、以 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 有关的 民事 诉讼 ; 8、公 布基 金清 算结 果公 告 ; 9、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4 页 共 111 页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本 条1 至3 款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公 告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基金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国家 规定 期限予 以保 存。 二十一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博时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及其 它约 定和 法定 的收入 ; (3)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 致使 基金资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 重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必 要 时应采 取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得 认 购和申 购费 用; (5)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6)代 表基 金对 其所 投资 的 企业依 法行 使股 东权 利; (7)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8)担任 登 记机 构 或 委托 其 他机构 担任 登记 机构 或更 换 登记 机构 ; (9)委 托和 更换 销售 服务 代 理人, 并对 其销 售服 务代 理行为 进行 监督 ; (10)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情 形出现 时, 决定 暂停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暂 停受 理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11) 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2)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13) 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组建或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5 页 共 111 页 (14)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并 运用 基金 资产;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4) 确 保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自 有资 产相互 独立 , 确 保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除 法律、 法规、 规章和 本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 转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6)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7)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8) 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有 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9)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1) 按约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2) 按约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4) 依照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6)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业 务和/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17) 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业务 ,也 可以 委托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机 构办理 ; (18) 编 制并 公告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 (19) 向 投资 者 提 供相 关基 金资料 。 当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2)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6 页 共 111 页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托 管 费; (3) 依法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全部资 产; (3)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配 备足够、 合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 专职人员 及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 所,从 事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基 金,以 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开设证券 账户、以 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账 户等基 金资 产账 户, 严格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认 真办 理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的 清算 交割 及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5)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 (6)依 法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 法、违规 的,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7)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或 基金份 额价 格; (8) 按有 关规 定保 存基 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 录15 年 以上 ; (9)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资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10) 除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转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11)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法 律、 法规、 规章 及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3)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 用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方法 符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7 页 共 111 页 合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5) 采用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6)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核 对; (18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支 付到 专用 账户 ;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提 议召开 或自行召 开及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运作 情况 ; (4)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查 询或者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和基 金财 务状 况资 料; (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申购、 赎回 或转 让基 金份 额; (6) 参与 基金 清算 后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8)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按照 规定 支付 相应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8 页 共 111 页 (6)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2、召 开事 由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或终 止 基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 的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5) 代表10%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开会 时间 、地 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确定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者不 能召 集,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99 页 共 111 页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最 迟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5)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 的期 限、 地点 ; (6) 表决 方式 ; (7) 会务 联系 人姓 名、 电 话及其 他联 系方 式 ;


(8)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9)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5、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0 页 共 111 页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 ?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条 件; ? 现场 开会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现 场会 议方 可举行 : 1) 对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应占 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 ; 2) 到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未 能满足 上述条 件的情况下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定并 公告重 新开会的 时间,召集 人应当 提前三十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 可举 行: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4) 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 表,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并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内的 重大 事项 , 如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与其它 基金 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 论的 其它 事项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1 页 共 111 页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最迟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2) 议事 程序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日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7、表 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2 页 共 111 页 方式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4) 对于 通讯 开会 方式 的 表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无效 表决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 8、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2 名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3 名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 一 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9、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三) 基 金合 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由 、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 人将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行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3 页 共 111 页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未 能 在60 日内 产生 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8)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日 基金终 止后 , 应 当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基 金合同 于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清 算结 果并 予以 公告 之日终 止。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会 深圳 分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服务 代理 人和 登 记机 构 办 公场 所 查 阅;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二十 二 、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博时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4 页 共 111 页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 立基金 、基 金管 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试点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基 金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资 金划 拨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对 基金 管理人 因以 上方 面的 过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等, 基金 托 管 人应立 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违 反《试 点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有权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5 页 共 111 页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 《试点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是 否执行 以下职 能进行 监督 : 及 时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妥善 保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 赎回资 金和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收益 划入 专用 账户 、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不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等。 当基 金托 管人因 上述 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方式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 《试 点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2)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本 基金 资产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它 资产或 其它 业务 以及 其它 基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3) 基 金托 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资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银行账 户中 , 验资 报告 出 具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 3、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收付 管理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6 页 共 111 页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及时 查收 申购资 金是 否到 达基 金账 户, 对于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 金, 要立 即通 知 登 记机 构 , 核实资 金划 拨情 况; 对于 赎回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完 整的清 算数 据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后 及时 进行 支付 , 并确 保资 金足 额到 达 登记 机构 账户 。 基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期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在 延期 支付 时间内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支付 。 4、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2)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在上 海中 央登记 结算 公司 和/ 或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开 立基 金清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须通过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进 行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 合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有关规 定。 5、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分 别 以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开 设证 券账 户 , 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用 于基金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和 存管。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户 ,基 金账 户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运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根据业 务发 展需 要, 经双 方协商 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还可根 据有 关规 定开 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账 户。 6、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名 义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有 权办 理存管 业务 的机 构的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7、和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保 管期 限 15 年 以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7 页 共 111 页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 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登记机 构 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月最 后一个 开放 日的 持有 人名 册,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编制, 并交 由托 管人 保存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 证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 执行。 (六) 争议解 决方式 1 、因本 协议产 生的争 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途径 解决。 协商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均 可向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并 按其 规则 提请 仲裁 。 2 、争议 处理期 间,双 方当事 人应恪 守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在 争议 解决 期间 ,除 争 议所涉 部分 外, 本协 议其 余部分 应继 续履 行。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1、协 议的 修改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应采 用书面 形式 。 但 修改 后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依 照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由其 他基 金托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8 页 共 111 页 管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依 照相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4) 发 生《 试点 办法 》规 定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项。 二十三、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的 寄送服 务 1 、 正 常开放期,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结束后15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 快e 通 ” 系 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发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 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财 专 户 均 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动。也可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 、 电子 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服务。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09 页 共 111 页 (五) 、 手机 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手 机 访 问 博 时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 、 信息 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可享有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 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资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 四、其它应 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09 月 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 ;


( 二) 、 2017 年 09 月 2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业务与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三) 、 2017 年 09 月 0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 四) 、 2017 年 08 月 3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五)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10 页 共 111 页 ( 六) 、 2017 年 07 月 2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七)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 告 》 ;


( 八) 、 2017 年 07 月 1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 的 公 告 》 ;


( 九) 、 2017 年 07 月 0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申 购 业 务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 十) 、 2017 年 06 月 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


(十一) 、 2017 年 06 月 1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二) 、 2017 年 06 月 1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十三) 、 2017 年 05 月 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摘 要 ) 》 ;


(十四) 、 2017 年 05 月 1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十五) 、 2017 年 05 月 1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 摘 要 ) 》 ;


(十六) 、 2017 年 05 月 1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 ;


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第 111 页 共 111 页 (十七) 、 2017 年 04 月 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 十 五、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 时 价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2)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6)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募集 设立 博时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 意见书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