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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强化债(400016)

东方强化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7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东方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14 号)和《关于东方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470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10 月9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管理人” 或 “本公 司” ) 保证 《东方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 )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 人欲了解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 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0 月9 日。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强 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东方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 》 :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专户投资部、 机构 业务一部、 机 构业务二部、 市场部、 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九个职能部门及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 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 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 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 记 ,中 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 士, 研究员。 历任吉林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 奖 章获得者。历任吉林 省 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计 划财务部财 务 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董事, 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 董事, 大学学历, 会计师。 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 河北华联 商厦分店副经理,省 贸 易厅财审处,省商贸 集 团财审处(正科) , 省 工贸资产经 营 有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部副部 长、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 董丁丁先生, 董事, 北 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中共党员。 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 机组资源管理员、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 信贷信息主管、 公司业务经理、 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EMBA, 中国 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 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通 化煤矿学院教师, 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 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 任梓昆科技 ( 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 董事,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 资产运营部部长、 副总裁;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 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 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 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 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黄诺楠 (女士) 2017-4-12 至今 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 5 年证券从业经 历。2012 年 7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丹丹 (女士) 2012 年10 月9 日至2014 年3 月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 徐昀君 (先生) 2014 年3 月7 日至2017 年5 月1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蒋茜先生,研 究部总经 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 年 5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 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 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 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料行业、 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 东方 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 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 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4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5 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6 1、控制环境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 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董事会 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 制度的制 订和内控工作 的评估审 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建立科 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 、考评、 晋升、淘汰等 人事管理 制度,严 格制订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1 )公司董 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合规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 察长对公 司和基金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2 )合规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代表董 事会在董 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 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3 )督察长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 查基金和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7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 办公会为 公司经营重大 事项之决 策机构,并负 责公司层 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 制委员会 是公司基金投 资及资产 管理的最高风 险控制机 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 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 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 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 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 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 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 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业务控 制制度包 括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 控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8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 变更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 负债、 机构、 业 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 农” 、 服务中小企业、 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 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 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 金从业资格,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 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 全的 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76 只。至 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产 品(本外币) 、私募 基 金、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 计划、保险 资 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 42128.79 亿元。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1 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 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 或书面要 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直 销机构 1、柜台交易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其 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瑛 传真:010-688581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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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3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4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徐野 电话:010-5636711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5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6 网址:www.95579.com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7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29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 号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0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1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2 网址:www.swhysc.com 3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4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3、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5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6 网址:www.ifastps.com.cn 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9、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7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3、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丰联广场A 座100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8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6、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39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6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1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2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3 7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4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5 网址: www.fundzone.cn 7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8、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8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三 、份 额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四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8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本基金根据2012 年7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核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914 号) 和 《关 于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470 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 年9 月3 日至2012 年9 月28 日 募集份额为:632,434,257.84 份 有效户数为:12,575 户 四、根据《关 于东方强 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备案确认 的函》 ( 基金部函 [2012]909 号)的批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10 月9 日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49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一)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二) 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点即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 目前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中“二、其他销售机 构 ” 。本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 行申购或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0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1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 万 0.80% 10 万≤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天 0.30% 30 天≤N<365 天 0.10% 365 天≤N<730 天 0.05% N≥730 天 0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订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2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5%)×0.5%=497.51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497.51=99502.49 元 申购份额=99502.49/1.12=88841.50 份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2 个 月(60天 ),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 - 12.50=12,487.50 元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净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3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三) 、 (五) 、 (六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4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5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 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 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6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 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7 第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稳定 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环境的优化、 债券市场深度与广度的拓展、 利率市场化程度 的提高, 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将日益显现。 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 证券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投资于低风险的债券类资产, 并适时适 当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 的回报。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中 央 银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 金 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 其 中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8 四、 投 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机会, 力争实现 超越基准的投资收益。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变化趋势的重点分 析, 结合对股票市场趋势的研判, 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 预期收益率,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权益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 CPI 及PPI、 货币供应量、 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 并预测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在全面分 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 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 的久期,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 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 策 略等, 在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 长期债券 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将 债券市场主要细分为 一 般债券(含国债、中 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等) 、信 用 债券(含公司债、企 业 债、非政策性金融债 、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 债等) 、附 权 债券(含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 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预测价格和利率变化趋势, 在债券组合久期调整 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59 ①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一般债券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 通过对一般债券的投资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 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 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 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③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债, 本基金将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 上,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 全边际较高、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 择权的债券,本 基金将 利用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 据,运用期权调 整利差 (OAS )模型 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 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评估其内在价值。 5、回购放大策略 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 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回购, 将融 得资金购买债券, 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 从而提高组合收益水平。 影响 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 其一是利差, 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关 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 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报; 其二是 债券的资本利得, 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 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 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 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适 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三)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权益类工具作为本基 金增强收益的手段,将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谋求资产增值。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0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充 分研究首 次 公开发行(IPO )股票 及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 司 基本面,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股票一级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 在此基础上谨慎参与新股申购, 力争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基础上获 取资本增值。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增强基金资产收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 分将重点投资于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 同时参考上市公司 的历史分红情况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 局、 业务发展模式、 盈 利增长模式、 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 同时综合利用市 盈率、 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方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 挖掘具备中长期 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 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组合。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 础上, 充分考量可能持有的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 控的基础上,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收益。 (四)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 例,谨慎投资。 五、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风险监控、 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1 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 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 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 趋势;通过对中小市值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的分析,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 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 制订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 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 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订交易策略, 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2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3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作 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赋 予其90%的权重。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4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 是中国目前 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 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及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承诺 详情请见“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承诺部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5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858.14 0.00 其中:股票 2,858.14 0.00 2 固定收益投资 315,714,271.55 98.00 其中:债券 315,714,271.55 98.0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19,241.54 0.53 7 其他各项资产 4,723,325.23 1.47 8 合计 322,159,696.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869.9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988.24 0.00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58.14 0.0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754 锦江股份 69 1,869.90 0.00 2 601555 东吴证券 88 988.24 0.00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841,000.00 20.3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841,000.00 20.39 4 企业债券 145,904,074.35 59.6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93,000.00 8.2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93,197.20 0.73 8 同业存单 98,083,000.00 40.13 9 其他 - - 10 合计 315,714,271.55 129.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7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401 17 农发01 400,000 39,848,000.00 16.30 2 111710259 17 兴业银行CD259 400,000 39,548,000.00 16.18 3 111797611 17 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CD082 300,000 29,652,000.00 12.13 4 1680175 16 内江人和债 200,000 19,494,000.00 7.98 5 1680140 16 靖江城投债 200,000 19,314,000.00 7.9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 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未发 现存在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293.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98,132.08 5 应收申购款 1,899.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23,325.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7003 海印转债 141,293.50 0.06 2 110034 九州转债 127,815.50 0.0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69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0.09-2012.12.31 0.75% 0.01% 0.97% 0.13% -0.22% -0.12% 2013.01.01-2013.12.31 -1.52% 0.12% -3.95% 0.17% 2.43% -0.05% 2014.01.01-2014.12.31 13.54% 0.29% 10.55% 0.16% 2.99% 0.13% 2015.01.01-2015.12.31 15.38% 0.40% 5.04% 0.26% 10.34% 0.14% 2016.01.01-2016.12.31 0.07% 0.10% -2.43% 0.17% 2.50% -0.07% 2017.01.01-2017.06.30 0.31% 0.06% -0.88% 0.10% 1.19% -0.04%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 势对 比图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2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 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 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 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 表明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3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根 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五)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六)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五 、估 值程序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4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其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5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6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7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 定。如果 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三)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四)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五)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8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79 第十二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指将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6 、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0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3-7 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运作 前产 生的相 关费 用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作 后由基金 管理 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六、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公告。 七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5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6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7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8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七 、信 息披 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89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示 一般来讲, 预期投资收益越高, 所伴随的风险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类别: 一、 市 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性影 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 、 利率风险 :对于债 券投资而言, 利率风险 是最重要的系 统性风险 。利率的 变化将直接导致债券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 的预期,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 利率 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 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 同时利率变化是国家货币政策的 一种反映,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2 、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 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 、 经济周期 风险:宏 观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 经济的运 行状况将 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的能力。 证 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 、 购买力风 险:购买 力风险又称通 货膨胀风 险,是由于通 货膨胀、 货币贬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个 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某个行业或某只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等。 1 、 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 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如市 场、技术 、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0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券、 个股流动性不 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1 、 管理风险 :指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由 于基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验、判 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 、 运作风险 :由于运 营系统、网络 系统、计 算机或交易软 件等发生 技术故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 、 道德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行为 违规产生 的风险,包括 由内幕交 易、违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2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4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5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6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安全保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7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8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99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0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1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2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 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3 (或单位名称) 、身 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4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5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 方式(指将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除 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 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净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6 、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 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6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 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份额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7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 个工 作日内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 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中 央 银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 金 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 其 中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8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0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0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 机构、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1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销售 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86.0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3 负债、 机构、 业务和人员, 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 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 任。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 务 “三农” 、服务中小 企 业、服务城 乡 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 强化内部控制, 合规稳健经营, 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复核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中 央 银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含政策性 金 融债)、 企 业 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 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20%,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4 围、 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5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 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尽职履行监 督义务后,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6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7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 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另行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8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 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制订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并 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19 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4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应按 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 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依据、 募集资金投向、 承销商、 发行期 限、 流通受限期限, 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 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 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6)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 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 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0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 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管 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1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和基金 认购、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基金募 集期届满 之日前,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 基金管理 人在托管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2 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帐户” 中, 本帐户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 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 金银行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3 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 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5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 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6 含估值日当天) 。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 价)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 表明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根 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7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的 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基金 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购期 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 持有的银 行存款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按 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 第(6 )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8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29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 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0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1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2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公司网站 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公 司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我们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 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 咨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 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 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 的交流方式。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 完整的预 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3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 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df5888.com 及或www.orient-fund.com 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 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 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资 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未 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4 九 、基 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 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 布的公告为准。 十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400-628-5888) 、公司网站(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真、信件 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 照“客户投诉和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 一、 投资顾问 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 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 关 规定(包括本基金管 理 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 修 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 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自上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截止日 2017 年4 月9 日到本次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截止日2017 年10 月9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开通武汉伯嘉基金销售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4-11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4-1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4-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稳定增利债券等3 只基金 产品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5-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5-13 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16 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20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1 号) 基 2017-5-23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第1 号) 基 2017-5-23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30 只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5-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及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7-1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华泰证券开展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7-28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7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办公地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f5888.com 或 www.orien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7 年第2 号)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