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金泰A(519020)

国泰金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泰 金 泰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 赎回 
业务的公告 
 
国泰金泰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国 泰金泰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金泰平 衡” )变 更注册 而来。 此次变更注
册事项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111 号 文批复 ( 《关于准予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17:00 止金泰平衡以通讯方式召开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 ) 。 根据 《国泰金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 由 《国泰金
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原 《国泰 金泰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金泰平衡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暂停了申购、 赎回业务, 本基金将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其中,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代码:519020) ;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代码:519022) 。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2 
50 万≤M <200 万 1.20% 
2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 
(1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20% 
N ≥2 年 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50% 
N ≥30 日 0.00% 
(注: 投资人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
起计算。 ) 
二、申购、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3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 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 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原金泰平衡 的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业务 , 具体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金泰平衡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如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
的详情情况,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