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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A(519020)

国泰金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泰金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基金的沿革..................................................................................................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0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 的效力.................................................................................. 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9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 
中国证监会对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核准 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3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国泰金泰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由 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金泰基金:指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国泰 金泰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金 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泰金泰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 
5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 场内销售: 指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27、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合同 
6 
28、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30、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简称 “基金账户” ) , 投 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 日, 原《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 失效 
34、 存续期: 指 自 《金 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国泰金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 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的不定期期限 
35、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 名为 “国泰
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 基金 变更 : 指对包 括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 、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分配、 修订基金合同、
更名为“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合同 
7 
3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业务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的转换行
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1、A 类基金份额: 指 收取申购费,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基金合同 
8 
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 不收取申购费,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3、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基金收益: 指基 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 、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2、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金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相对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其中,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投 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基金合同 
10 
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基 金的 沿革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
成。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 后合并组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后
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和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后改组成立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四家发起人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后更名为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发起,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7 号文批 准, 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募集成立。
金泰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 15 年,发行规模为 20 亿份基金份额。 
金泰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1998] 第 015 号文审核 同意, 于 1998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2 年 11 月 1 日,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金泰 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依据 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22 日证监 许可[2012]1549 号文核 准,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
终止上市,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 《国
泰金泰平 衡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基金 正式转 型为开 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 “国
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国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相关事 项的 议 案》 ,内 容包括 国泰金 泰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限制、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分配、 修订基金合同、 更名为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基金合同 
12 
金” 等事项。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 由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基 金 的 存续 
 
一、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单位 。
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其他
场外销售 机构,投资人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 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基金合同 
15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 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基金合同 
16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内申
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
回给投资人;场外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基金合同 
17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 计划。 在基金持续营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的销售费用。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基金合同 
1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基金合同 
19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 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 应当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 “ (1) 全 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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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合同 2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 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基金合同 22 十七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8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基金合同 24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注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合同 2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 26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合同 27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基金合同 28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29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合同 31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基金合同 32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基金合同 33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基金合同 34 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 议程序 比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表 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合同 3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合同 3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 3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40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 注册登 记、存 管、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 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注 册 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 注 册登记 数据,并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份 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 43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投资 人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相对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分为二个层次, 首先应用投资时钟, 分析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 以 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其次是在确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后, 应用 Melva 资产评估系统进行 日常的动态股票资产配置。 1、 投资时钟的运 用 本基金运用投资时钟, 根据对 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 的分析, 判断当前时段在 经济周期中所处的具体位置, 并以此确定所投资的大类资产种类及不同类别资产 的投资优先级别。 基金合同 45 衰退阶段, 经济增长停滞。 超额的生产能力和下跌的大宗商品价格驱使通货 膨胀率更低。 企业赢利微弱并且实际的收益率下降, 失业率处于高位。 随着央行 下调短期 利率, 试图 刺激经济回复到长期增长趋势 , 收益率曲线急剧下行。 此阶 段债券是最佳的资产选择。 复苏阶段 ,宽松 的货币 政策发挥 效力, 经济加 速增长到 长期增 长趋势 附近, 因剩余产能充足, 通胀水平仍在下降; 因边际成本较低, 公司毛利快速增长, 盈 利增长强劲。此阶段股票 是最佳的资产选择。 过热阶段, 经济增长率仍处于长期增长趋势之上, 因资源与产能限制, 通胀 压力显现; 公司收入增长仍然较快, 但通胀与成本压力逐渐拖累其业绩表现。 央 行加息试图使经济增长率向长期增长趋势回落。 随着收益率曲线上行和平坦, 债 券表现 不佳 。 股票投资收益依赖于强劲的利润增长和价值重估两者的权衡。 此阶 段大宗商品是最好的资产选择。 滞胀阶段, 经济增长率降到长期增长趋势之下, 但通胀却继续上升。 生产不 景气,产量下滑, 企业 为了保持盈利意图 提高 产品价格,导致工 资-价格螺旋上 涨。企业的盈利恶化,股票表现 不佳,此阶段现金是最佳的选择。 资产配置示 意图 阶段 增长率 通货膨胀 最佳资产类别 衰退 ↓ ↓ 债券 复苏 ↑ ↓ 股票 过热 ↑ ↑ 大宗商 品 滞涨 ↓ ↑ 现金 本基金在运用 投资时钟 的基础上, 结合对国内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和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 2、Melva 资产评估系 统的运用 本基金运用基金管理人的资产配置评估模型 (Melva ) , 通过宏观经济 、 企业 盈利、 流动性、 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判断, 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配置 比例 ,以进行日常的动态股票资产配置。 基金合同 46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个股选择主要是从两个角度 考虑, 一个角度是选择盈利能力强、 确定 性高、 估值安全的 上市公司; 另一 个角度是根据事件驱动策略选择 受益于事件因 素或市场估值未能充分体现事件影响的上市公司。 1、 盈利能力股票 选择 (1 )通过定量、定性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 股票 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的策略, 利用 ROIC 、ROE 、 股息 率等财务 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 较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针对股票备选池中的股票,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重 点 关 注 以下几个方面 : 1)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持续性、 商业模式中的企业竞争力是否足够强、 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持续的净现金流; 2)公司 管理层 的专业 素质和道 德品质 、管理 层利益与 股东利 益的相 关性、 以及管理层过去的言行与诚信记录 。 (2 )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 通过价值评估分析, 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价值评估 分析主 要运用 国际化视 野,采 用专业 的估值模 型,合 理使用 估值指标, 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关注公司的价格是否足够便宜和安全, 便宜是基于 多个估值指标的横向和纵向比较, 安全是基于股价处于过去各个阶段的相对位置。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市销率法、 PEG 、 EV/EBITDA 、 股息贴现模型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 努力 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 )实地调研 对于本 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 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 研上市公司, 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 企业经营状况、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 财务数据真实性等。 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 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 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2、 事件驱动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 本基金还将应用事件驱动策略, 通过对影响上市公司当前及 未来价值的事件性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 深入挖掘受益于事件因素或市场估值未基金合同 47 能充分体现事件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 在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 下,精选个股,并依据事件影响的深入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三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 基于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信用债策略、 可转债策略、 回购交易套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构建债 券资产组合, 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 息差变化的预测, 动态的对债券投 资组合进行调整。 1、 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积极的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 并根 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 本基金将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当前 形态, 通过合 理假设下 的情景 分析和 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 曲线可 能发生 的形状变 化,采 用子弹 型策略、 哑铃型 策略或 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 3、 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水 平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 )自 上而下 与自下 而上的分 析相结 合的策 略。自上 而下即 从宏观 经济、 债券市场、 机构行为等角度分析, 制定久期、 类属配置策略, 选择投资时点; 自 下而上即寻找相对有优势和评级上调概率较大的公司,制定个券选择策略; (2 )相 对投资 价值判 断策略 。 根据对 同类债 券的相对 价值判 断,选 择合适基金合同 48 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债券。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 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3 )信 用风险 评估 。 信用债收 益率是 在基准 收益率基 础上加 上反映 信用风 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而信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变化的影响。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 对 信 用 级 别 产 生 影 响 。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来对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全面的分析。 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 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 多个不同层面。 定性评级主要关注股权结构、 股东实力、 行业风险、 历史违约及 或有负债等; 定量打分系统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 目前基金管理人共制 定了包括煤炭、钢铁、电力、化工等 24 个行 业定量财务打分方法,对不同发债 主体的财 务质量进行量化的分析评估; 条款分析系统主要针对有担保的长期债券, 通过分析担保条款、 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水平, 并结合担保情况对债项做出综合 分析。 4、 可转换债券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 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具有安 全边际和进攻性的双重特征, 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 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配置溢价率低、 具有 一定安全边际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资策略之一, 把信用债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 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 融资来博取超额 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四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基金合同 49 应的投资决策。 (五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六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 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 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理论上, 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 现实中, 价差是不断波动的。 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 投资组合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仓时,将根据市场环境,运用股指期货管理建仓成本。 本基金出现较大申购赎回时,将运用股指 期货管理组合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基金合同 50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未来,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基金合同 51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基金合同 52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 (2)、(13 ) 、( 16) 、 (24) 项另有 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基金合同 53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的 指数, 指数样 本覆盖了 沪深市 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具 有较强 的独立性、 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 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 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 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混合型基 金的风 险高于 债券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中等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基金合同 56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基金合同 57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合同 58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基金合同 59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 券、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基金合同 60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 原因 , 或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 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61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基金合同 6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经 基金管理 人代付 给各个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基金合同 63 行。 基金合同 64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基金合同 65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 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基金合同 68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四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基金合同 70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七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基金合同 71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九)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 7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合同 7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 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之一,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或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 失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经 2017 年 11 月 21 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原《国 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同日 起失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三部 分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四部 分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 理; (8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基金合同 80 (1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注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基金合同 81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基金合同 82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基金合同 83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84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合同 85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基金合同 86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基金合同 87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基金合同 88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基金合同 89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会 议程序 比照现场 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 行。 表 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基金合同 90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基金合同 91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基金合同 92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基金合同 93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合同 9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经 基金管理 人代付 给各个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合同 95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相对稳定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基金合同 96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合同 97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5)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 (2)、( 13)、( 16) 、 (24)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98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9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合同 100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合同 101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02 本页无正文,为 《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