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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分级(161831)

H股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金 管理 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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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2013 年11
月7日证监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 H股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H股B份额具有预期高风
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当H股B份额跌破 0.2000
元后, 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暂时将各负盈亏, H股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存在可能损
失的风险。 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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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类风
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类风险、 技术类风险和特殊事件类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 如指数化投资风险 、 投资替代风险 、 跟踪偏离风险 、 杠杆机制风险 、
折/溢价 交易风 险、份 额配对 转换业务 及基金 份额折 算等业 务办理 过程中 的特有
风险等) 。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银华
H 股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 华 H 股 份 额 、 H 股 A
份额、 H股B份额和银华H股份额) 的10%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
相关公告。
本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年 10月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所 披 露 的 投 资 组 合 为 2017 年 第 3 季 度 的 数 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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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的业绩 .......................................................................................................... 32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8
八、基金的募集 .......................................................................................................... 58
九、基金合同生效 ...................................................................................................... 59
十、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78
十四、基金的财产 ...................................................................................................... 8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81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87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8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 103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 107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 109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51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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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4
三十、备查文件........................................................................................................ 155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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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以下 简称 “《上
市规 则 》 ”) 、 《中 国人民 银行公告 ( 2006)第 5号 》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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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银 华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 银华 H
股A份额 和银华 H股B 份额 上市交 易 公告书 》及《 银华恒 生中国 企业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之银华H股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银华 H股份 额:即 银华恒 生 中国 企业指 数份额 ,本基 金的基 础份额 。投资
者在 场外认 / 申购 的银华 H股份 额不进 行基金份 额自动 分离 /分拆 ;投资 者在场内
认购的银华H股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买入的银华 H
股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10.H股A份额: 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A份额”
11.H股B份额: 银华H股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即指更名前的“银华H股B份额”
12.H股A 份额 的本金 :除非 基 金合 同文义 另有所 指,对 于 H股 A份额 而言, 指
1.00元
13.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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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 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1年6月9日颁布、 自同年10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 息披露 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于 2004 年6 月8日颁 布、自 同年 7月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6月29日颁布、 自同年7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6月18日公布、 自同年7月 5日起实
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业 务规则 》: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发 布实施 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 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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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 人: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销售 机构: 指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 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 构为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境外 投资顾 问:指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为本 基金境 外证券 投资提
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6.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接受基 金托管 人委托 ,负责
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 更换
和撤消
37.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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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8.基金 交易账 户: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深圳 证券账 户: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4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 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开放 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 日(即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
除外,本基金的主要市场指香港市场)
46.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认购 :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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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赎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3.会员 单位: 指经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4.上市 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 通过会 员单位 以集中 竞价的 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场外 :指不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而 通过自 身的柜 台或者 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6.场内 :指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7.注册 登记系 统: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注 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系统 内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跨系 统转托 管: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银华H股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H股A份额和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62.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H股份额与H股A份额、 H股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分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每 2份银 华 H 股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64.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H 股A份额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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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份H股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5.H股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 益 率: H股A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开 始 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每份H股A份额年基准收益
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H股A份额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H股 A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6.H股A 份额 约定累 计应得 收 益: 指 H股A 份额 依据约 定年基 准收益 率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67.极端 情况发 生日: 指按正 常情况 下的净 值计算 规则, 发生 H股B 份额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将 跌 破 0.2000 元 的 自 然 日 , 即 H 股 B 份 额 在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与 支 付 当 日 H
股A份额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自然日
68.极端 情况: 指按正 常情况 下的净 值计算 规则, 发生 H 股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 情况, 即 H股 B份额 在承担 当日亏 损与支 付当日 H 股A份额
应得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2000元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 H股 B份额暂
时不再保证H股A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
比例共同承担亏损,即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将各负盈亏
69.定期 折算期 间:第 一个定 期折 算期间 指基金 合同生 效日至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之 后 最 近 一 个 11 月 30 日 , 第 二 个 及 之 后 的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指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12
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1.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银华 H股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10%
72.日/天:指公历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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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月:指公历月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基金 资产总 值: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0.基金 资产估 值: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2.不可 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事
件
83.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就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澳 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4.养老 金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金 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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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
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
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市场类风
险、 投资工具类风险、 投资管理类风险、 技术类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和特殊事
件风险。
(一)市场类风险
1.区域市场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指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 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市场的波动性可能高于国内证券市场 , 加上时间
和空间的差异,投资的市场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以控制。
2.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各 国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调 整 利 率 政 策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 期限和到期
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
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外汇兑换风险
外汇兑换风险是指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以人民币计价, 而本基金的资产以港币
计价, 汇率变动影响到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
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内地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香港市场时,
香港特区政府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
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
生变 化,或 者实施 具有追 溯力的修 订,从 而导致 基金向 该国家 /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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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产品、运作、
技术、 竞争和管理等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失误, 造成股票价格下跌 , 从而影响到
本基金的收益。
2.衍生产品风险
衍生产品的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 其
保证金交易制度产生了杠杆作用。 一方面, 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 杠杆作用可使
衍生产品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 另一方面, 杠杆作用使得潜在的
风险和收益同时放大, 在基础资产的价格剧烈变动时, 由于杠杆作用和投资人的
非理性预期,衍生产品往往给投资组合带来难以估算和控制的风险。
很多境外股票市场没有个股的当日涨跌停板制度, 整个市场也对消息反应迅
速, 衍生产品既可以作为快速有效的风险对冲工具, 也可能给投资组合带来更大
的风险。
本基金不将衍生产品作为核心资产,只会适当地用来对冲风险。
3.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可以细分为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变现能力风险、经营风险、
违约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政策和水平影
响债券的市场价格。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人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 经营风险
是指发行债券者的管理与决策人员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失误, 导致资产减少
而使债券投资人遭受损失。 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
或偿还本金, 而给债券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险是指购买短期债券并在债
券到期时, 由于市场利率已经下调而无法再找到与当初购买长期债券收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行投资而形成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用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
的债券投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 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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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逆回购风险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是指在 回购 交 易中, 交易对 手方可 能因财 务状况 或其它 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管理人风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诚信风险和专业水平风险。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
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 或者在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
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 管理人专业
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
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
2.托管行/境外托管行风险
托 管 行 / 境 外 托 管 行 风 险 是 指 托 管 行 或 境 外 托 管 行 在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的 过 程
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 可能在资金调拨、 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
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指券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 当它们由于券商自身或
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 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法律风险
法律 风险是 指由于 各个国 家 /地区 适用不 同法律 法规, 可能导 致本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为 在部分 国家 /地区 受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 正常执行 ,从而 使得基 金资产
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流 动 性 风 险 又 分 为 个 股 波 动 或 资 金 调 拨 不 畅 引 起 的 日 常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突 发
性事件引起的巨额赎回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类风险
1.交易技术风险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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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技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要求管理人运用交易系统跨市场、 跨时
区下单, 也可能会依照国际惯例委托境外托管行购买基金等。 在各种交易运作中 ,
可能因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从而
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
术 失 误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通 讯 故 障 可 能 会 影 响 到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的
准确性和时效性,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3.研究模型风险
研 究 模 型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会 建 立 量 化 模 型 进 行 投 资 研 究 , 或 者 运 用 诸 如
BARRA等第 三方模 型 /软件 进行投 资研究 和风险 控制, 这些研 究模型 /软件 可能出
现理论或技术错误, 在实践中错误地指导境外投资运作,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
损失。
4.会计核算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或 工 作 疏 忽 形 成 的
风险。 上述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 包括经常性的串户,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假平, 会 计备份数据丢失, 利息计算错误等技术性错误 。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 构变更 、指数 更名、 指数编制 方法变 化等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此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
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 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
影响。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该指数” )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被许可方〕
可就 〔 产品名称〕 ( “ 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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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 资讯服 务有限 公司并 不就 (i ) 该指 数及其 计算或 任何与 之有关 的数据 的准确
性 或 完 整 性 ; 或 (ii) 该 指 数 或 其 中 任 何 成 份 或 其 所 包 涵 的 数 据 的 适 用 性 或 适 合
性; 或 ( iii)任何 人士因 使用该 指 数或 其中任 何成份 或其所 包涵的 数据而 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
担保, 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
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
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 〔被 许何人 〕 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 ; 或(ii)
恒生 指数有 限公司 在计算 该指数 时的任 何失准 、遗漏 、失误 或错误 ;或 (iii) 与
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 失误﹑错误或
不完整; 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 因上述
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
数有 限公司 及 /或恒 生资讯 服务有 限公司 进行索偿 、法律 行动或 法律诉 讼。任 何
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
免责 声明不 构成任 何经纪 、持有人 或任何 其它人 士与恒 生指数 有限公 司及 /或恒
生 资 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的 任 何 合 约 或 准 合 约 关 系 , 也 不 应 视 作 已 构 成 这 种 关
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 、 理解并接
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承认、 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对于恒生指数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
构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指数投资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偏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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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交易风险
分级基金子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
而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 期间不能买卖子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子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此外, 两类子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 其
各自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注意高溢
价所带来的风险。
5.杠杆机制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 所指的分级基金而言, 其两类子份额具有不
同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其中 ,分级基 金的基 础份额 称为银 华 H股份 额,预 期风险 、
预期 收益较 低的子份 额称为 H 股A 份额 ,预期 风险、预 期收益 较高的 子份额 称为 H
股B份额。
由于H 股B份额 内含杠 杆机制 的设计 , H股 B份额 净值的 变动幅 度将大 于银华 H
股份额和H股A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H股B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
类份额。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该市场无每日涨跌幅限制 , 由于
市场波动带来的H股B份额净值变化的波动性可能较高。
6.折/溢价交易风险
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
的交 易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 /溢价 风险。 尽管份 额配对 转
换套 利机制 的设计已 将 H股A 份额 和 H股B份额 的折 /溢价 风险降 至较低水 平,但 是
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7.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1)H股A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若按正常情况下净值计算规则发生H 股B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将 跌破 0.2000 元的 情况时 , H 股B份额 暂时不 再保证 H股 A份额 每
日应得收益, 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承担亏损 ,即H
股A份额 和 H 股B份额 将各负 盈亏。此 时, H 股A份额 持有人 承担了比 原来更 多的投
资风险。
(2)H股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H股B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 呈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数持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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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 H股B份额的杠杆倍数将持续增加 (杠杆倍数是指H 股B份额
每日 净值波 动的百 分比相 对银华 H 股份 额每日 净值波 动百分 比的倍数 );若 按正
常 情 况 下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发 生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将 跌 破 0.2000 元 的 情 况
时, 其杠杆 特性会 暂时消 失;若 银华 H股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0元及 以
上时,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H股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
的银 华 H 股份 额,因 此 H股B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部分基 金份额 的风险 收益特征 将
会发生改变。
8.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数 位(最 小单位为 1份) ,小数 点以后 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在 场 内 购 买 H 股 A 份 额 或 H 股 B 份 额 的 一
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
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H股A份额或H股B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银华H 股 份 额并不 能被赎 回。此 风险需要 引起投 资人注 意,投 资人可 以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将 H 股A份额 或 H股 B份额 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银 华 H股份 额通过 转托管业
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9.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银华 H 股 份 额、 H股A 份额 和 H股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办理 银华 H股份 额与 H 股A份额 、 H股 B份额 之间的 份
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H股A份额和H股 B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
现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形 , 投 资 人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申 请 也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确 认 的 风
险。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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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 续期内 ,分级 基金( 包括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份额 和 H股 B份额 )将不 进
行收益分配。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银 华 H股份 额和 H股 A份额 实施定 期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
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
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特殊事件类风险
1.自然灾害风险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是 指 全 球 各 地 可 能 发 生 的 自 然 灾 害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当 地 的 经 济
运行状况,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当地证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收
益。
2.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变或暴乱等政治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 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3.恐怖事件风险
恐怖事件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恐怖事件, 并且该恐怖事
件在证券市场上造成极度恐慌情绪, 致使证券价格剧烈变动, 给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带来收益或运作上的风险。
4.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管理人、 投资顾问、 托管行和券
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
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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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注 册的跟 踪同一 标的指 数的 ET F 、以 及在已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国 家或地 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 ETF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5%, 其 中,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 股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权 证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以拟 合、跟踪 恒生中 国企业 指数的 收益表 现 ,并根 据标的 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 金可以 投资于 跟踪同 一标 的指数 的 ETF,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和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 ETF 之间 选择较 优的方 式实施 组合构 建,以 达到节 约成
本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 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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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 在合
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按 照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 相应调 整。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 ETF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 5%,其 中,本 基金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 股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与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本 基金的 股票投 资组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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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C.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
数一致。
(3)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 如因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据如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区 域经济 发展情 况、各 国微观 经济运 行环境 及其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地缘政治和投机因素;
(3)国 家行业 政策、 各行业 在经济 周期的 表现、 行业的 发展趋 势和行 业竞
争格局等;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财务报表的分析和价值评估;
(4) 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
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5)团 队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在境外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领导 下,由 基金管 理人
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下:
(1)境 外投资 部运用 风险监 测模型 以及各 种风险 监控指 标,结 合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和 指数 化 投资组合 风险进 行风险 测算与 归因分 析,依
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境 外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境外 投资部 提供的 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遇
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 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 究报告 ,基金 经理原 则上依 据指数 成份股 的权
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 易管理 部根据 基金经 理下达 的交易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 完成具 体证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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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品种的交易;
(5)境 外投资 部的境 外风险 控制人 员根据 市场变 化定期 和不定 期对投 资组
合进 行投资 绩效评 估 , 并提 供相关 绩效评 估报告 。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计 划的执 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境外投资风险控制人员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
效评 估报告 以及对 各种风 险的监控 和评估 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 行监控 和调整 ,密
切跟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 币 /港币 汇率 × 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 收益率 ×95%+人民 币活期 存款收 益率
× 5%(税后)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以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作为跟踪标的, 采用复制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中 的 组 成 及 其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以 拟
合、 跟踪恒 生中国 企业指 数的收益 表现。 使用 “ 人民 币 / 港币 汇率 ×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 (税后) ”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资产配置以及指数化投资的标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此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法变化等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从本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H股A份额具有预期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H股B份额具有预期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同时, 本基金为海外证券投资基
金, 除了需要承担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1
汇率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 股、在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 股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权 证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银行应当是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若 基金超 过上述 ( 2)- (7)项 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比
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2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 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 基金 投资于 远期合 约 、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下
要求: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 日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3
(4)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本 基 金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60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 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 市值不 低于已 借出证 券
市值的102%;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 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 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 终止 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 进行调 整以确 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 内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4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进行调 整以确 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 已售出 而未回 购证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前 项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 使代理 投票权 应考虑 不同地 区市场 上适用 的法律 或监管 要求、 公司治
理标准、 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
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 本着基金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 理投票 权的执 行,可 选择实 地投票 、通过 交易经 纪商系 统投票 、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基 金管理 人挑选 证券经 纪商主 要考虑 的因素 包括: 交易执 行能力 、研究
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5
(1)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能够 对投资 指令进 行有效 的执行 ,以
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
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 究报告 的质量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提供高 质量的 宏观经 济研究 、行
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 报告内容是否详实 , 投资建
议是否准确等;
(3)提 供研究 服务的 质量。 主要包 括协助 安排上 市公司 调研、 研究资 料共
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 规监管 资讯服 务。主 要包括 境外投 资法律 规定、 交易监 管规则 、信
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 值贡献 。主要 是指证 券经纪 商对公 司研究 团队、 投资团 队在业 务能
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 他因素 。主要 是证券 经纪商 的财务 状况、 经营行 为规范 、风险 管理
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
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 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 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 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
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
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 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 5 8 4 , 6 4 0 , 4 5 3 . 0 2 8 8 . 1 7
其 中 : 普 通 股 3 , 5 8 4 , 6 4 0 , 4 5 3 . 0 2 8 8 . 1 7
优 先 股 - 0 . 0 0
存 托 凭 证 - 0 . 0 0
房 地 产 信 托 凭 证 - 0 . 0 0
2 基 金 投 资 - 0 . 0 0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0 . 0 0
其 中 : 债 券 - 0 . 0 0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0 . 0 0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其 中 : 远 期 - 0 . 0 0
期 货 - -
期 权 - 0 . 0 0
权 证 - 0 . 0 0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0 . 0 0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0 . 0 0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4 6 , 0 0 8 , 2 3 2 . 8 1 1 0 . 9 7
8 其 他 资 产 3 5 , 1 5 2 , 6 0 3 . 8 9 0 . 8 6
9 合 计 4 , 0 6 5 , 8 0 1 , 2 8 9 . 7 2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 在各个 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中 国 香 港 3 , 5 8 4 , 6 4 0 , 4 5 3 . 0 2 8 9 . 0 2
合 计 3 , 5 8 4 , 6 4 0 , 4 5 3 . 0 2 8 9 . 0 2
注 : 1 . 股 票 的 国 家 ( 地 区 ) 类 别 根 据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确 定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存 托 凭 证 。
3 . 自 2 0 1 5 年 4 月 2 8 日 起 , 本 基 金 开 始 通 过 沪 港 通 机 制 投 资 于 中 国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上 的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股 。 截 至 本 报 告 期 末 , 本 基 金 通 过 沪 港 通 交 易 机 制 持 有 的 股 票 的 市
值 为 3 , 3 4 7 , 1 9 8 , 1 0 2 . 5 6 元 , 占 期 末 净 值 8 3 . 1 2 % 。
3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7
保 健 H e a l t h C a r e 5 3 , 5 5 7 , 9 4 4 . 2 5 1 . 3 3
材 料 M a t e r i a l s 5 1 , 6 7 6 , 6 3 9 . 8 2 1 . 2 8
电 信 服 务
T e l e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7 0 , 1 8 8 , 7 1 3 . 2 8 1 . 7 4
房 地 产 R e a l - e s t a t e 6 6 , 8 1 0 , 2 2 7 . 2 2 1 . 6 6
非 必 需 消 费 品 C o n s u m e r
D i s c r e t i o n a r y
1 8 7 , 5 7 4 , 4 9 3 . 1 8 4 . 6 6
工 业 I n d u s t r i a l s 2 0 4 , 1 6 9 , 4 3 2 . 0 6 5 . 0 7
公 共 事 业 U t i l i t i e s 8 1 , 0 1 9 , 7 3 7 . 1 4 2 . 0 1
金 融 F i n a n c i a l s 2 , 4 2 4 , 3 1 7 , 2 7 4 . 7 5 6 0 . 2 0
能 源 E n e r g y 4 4 5 , 3 2 5 , 9 9 1 . 3 2 1 1 . 0 6
合 计 3 , 5 8 4 , 6 4 0 , 4 5 3 . 0 2 8 9 . 0 2
注 : 1 . 以 上 分 类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 I C S ) 。
2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存 托 凭 证 。
4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 资明 细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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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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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5 0 , 5 0 0
4 1 5 , 1 6 2 , 9 7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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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3 1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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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 , 9 3 3 , 0 0 0
4 0 8 , 6 9 6 , 1 4 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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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1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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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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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3 , 3 0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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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0 , 6 3 5 , 7 5 3 .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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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0 , 9 1 1 , 4 6 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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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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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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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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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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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 8 1 2 , 0 0 0
1 9 7 , 8 8 5 , 9 8 3 . 9
3
4 . 9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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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n k C o . , L t d .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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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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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9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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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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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6 , 0 9 5 , 5 0 0
1 4 2 , 1 6 6 , 3 6 4 . 4
5
3 . 5 3
7
P e t r o C h i n a
C o m p a n y L i m i t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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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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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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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0 0 8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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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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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 9 5 6 , 0 0 0
1 3 8 , 6 0 6 , 9 0 5 .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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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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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n k O f C h i 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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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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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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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2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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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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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 2 6 3 , 0 0 0
1 2 2 , 7 0 8 , 3 2 2 . 0
3
3 . 0 5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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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9 B Y D C o . L t d .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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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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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公
司
1 2 1 1
H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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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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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1 8 , 0 0 0
1 1 1 , 9 1 2 , 2 0 2 . 2
1
2 .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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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o . , L t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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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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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7 5 , 8 0 0
1 0 5 , 0 9 5 , 0 1 4 . 6
7
2 . 6 1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存 托 凭 证 。
5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金 融衍生 品投
资明 细
序 号 衍 生 品 类 别 衍 生 品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_ 股
指 期 货
H H I 1 7 1 2 _ D 3 1 2 , 5 1 1 , 3 2 0 . 4 5 7 . 7 6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仅 持 有 1 只 金 融 衍 生 品 。
9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基 金 。
1 0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0 . 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不存 在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 0 . 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之外的 情
形。
1 0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5 , 3 0 9 , 4 5 9 . 6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9 , 8 0 3 , 4 6 6 . 0 5
4 应 收 利 息 3 9 , 6 7 8 . 1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5 , 1 5 2 , 6 0 3 . 8 9
1 0 . 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0 . 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况 。
1 0 . 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
五、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的业绩计算标准符合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4月9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的投资业绩及同期
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4.4.9) 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 年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 年 3.49% 1.38% 3.77% 1.36% -0.28% 0.02%
20 17.1.1 至
2017.6.30
8.14% 0.85% 6.72% 0.83% 1.42$ 0.02%
20 17.7.1 至
2017.9.30
4.41% 0.87% 2.90% 0.86% 1.51% 0.01%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4.4.9) 至
2017.9.30
7.71% 1.33% 12.45% 1.35% -4.74% -0.02%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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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成 立于 2001 年5月 28日, 是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证 监
基金字[2001]7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 ,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比例 29% ) 、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 比例 21% )及 山西海 鑫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出资比 例 1%) 。 公 司的主 要业务 是基金 募集、基 金销售 、资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
公司 监事会 由 4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司 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4
FOF投资 管理部 、研究 部、市 场营销 部、机 构业务 部、养 老金业 务部、 交易管 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障部 、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 战略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 公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深
圳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 高决策机构 , 同
时下 设 “ 主动 型 A股投 资决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策、 量化和 境外投 资决策 、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 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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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 党委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理 ,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 此外, 兼任中 国基金 业协会理 事、香 山论坛 发起理 事、秘 书长 、 《中 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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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
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
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经理、 广
发基 金机构 投资部 总经理 等职, 2011年3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任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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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和公司 总经理 助理职 务。现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并同 时兼任 银华深 证 100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 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乐育 涛先生 ,硕 士学位 。曾就 职于 WorldCo 金融 服务公 司, 主要从 事自营 证
券投 资工作 ;曾 就职于 Binocular 资产 管理公 司, 从事股 指期货 交易策 略研究 工
作; 并曾就 职于 Evaluserve 咨询 公司, 任职 投资研 究部主 管。 2007 年4 月加 盟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担 任 银 华 全 球 核 心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现任 银华 国际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2011年5月 11日起 任 “ 银华 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4月9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 鹏先生 ,硕士 学位。 毕业 于中国 人民大 学。 2008年 7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
职, 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自2014年1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
银华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LOF)转 型)基 金经理 ,自 2012 年8月 23日起 兼
任上 证 5 0等权 重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2年8 月29日起
兼 任 银 华 上 证 5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3年5 月22 日至2016年 4月 25日 兼 任银华 中证成 长股债 恒定 组合 30/70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 起 兼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起兼任银华新能源新材料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息科技
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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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封树标、 周毅、 王华、 姜永康、 王世伟、 倪明、 董岚枫、 肖侃宁、 周
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员 、组合 经理等 职。 2005年 9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 平安证券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 金元
证券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2013 年1 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 理、 行业研究员 、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 2011年4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银华 内需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基 金经理 。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
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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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 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任天同 180 指数 基金、 天同保 本基金 及万家 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 、 总经理、 投资总监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分管投 资和研 究工作 )。 2016年 8月加 入银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曾担任天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职务。 2013 年8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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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 据有关 规定, 选择、 更换或 撤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理 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登 记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 代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 保管理 人或其 委托的 境外投 资顾问 发送的 交易数 据符合 《基金 法》、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保证该数据真实、 准确 、 完整, 因
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 托境外 投资顾 问进行 境外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投资 顾问应 符合《 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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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严 格遵守 境内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始 终将基 金持有 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
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 具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 制的规定 , 确定
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 对超范围、 超比例的投
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 、 准确
和完整;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 应当严格按照 《试
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 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 据《基 金法》 、《试 行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银华H股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严格控 制基金 投资产 品的流 动性风 险,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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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试行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26.依据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7.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
上;
28.以基 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9.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30.授权 投资顾 问负责 投资决 策的 ,应当 在协议 中明确 投资顾 问由于 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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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与基 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有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10)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 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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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 体包括 制定风 险管理 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业 务流程 中存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什 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 控制措 施,分 析风险 发生的 可能性 及其引 起的
后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高 低,既 有定性 的度量 手段, 也有定 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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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定 的标准 相对比 ,对于 那些级 别较低 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 风险管 理系统 要监视 及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 管理的 报告系 统,使 公司股 东、公 司董事 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内 部风险 控制工 作必须 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的制定 ,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 在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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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 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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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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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即 “银华 H 股份额” ) 、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 H 股 A 份 额 ” ) 与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 H 股 B 份 额 ” ) 。 其 中 , H 股 A 份 额 、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 H 股份额按照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
根据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H 股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
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H 股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银华 H 股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 及上市交易。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 只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或上市交易银华 H 股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
内申购、 买入的银华 H 股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 投
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 的 H 股 A 份额 和 H 股 B 份额申请合并为银 华 H 股份
额后赎回、卖出。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H 股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 H 股份额不进行
分拆, 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 H 股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直接上市交易, 亦可申请将其分拆成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合并为银
华 H 股份额后赎回、卖出。
(三)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 据 H 股 A 份 额 和 H 股 B 份 额 的风 险 和 收 益特 性 不 同 ,本 基 金 份 额 所分 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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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两类基金份额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金 的 存 续 期内 , 本 基 金将 在 每 个 工 作日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净值 计 算
规则对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H 股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优 先 确 保 H 股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H 股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H 股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 H 股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 为
H 股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第 2 条和第 3 条所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 , H 股 A
份额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H 股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 由
H 股 B 份 额 分享与 承担。 H 股 A 份 额 约定累 计应得 收益依 据 H 股 A 份额 约定年 基
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H 股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H 股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3.5%” , 同期 银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 期存款 利率以 每个定 期折算 期间开 始日的 中
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 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的 构成。 年基准 收益均 以 1.00 元为 基准进 行计算 ,但基 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
保证 H 股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极 端 情况 发 生 日 ,指 按 正 常 情况 下 的 净 值 计算 规 则 , 发生 H 股 B 份 额 基
金份额净值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然日, 即 H 股 B 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当
日 H 股 A 份额 应得收 益后基 金份 额 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 自然日 。极端 情况发
生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公式详见下文。
3.极端情况发生后,H 股 B 份额暂时不再保证 H 股 A 份额每日应得收益, H
股 A 份 额 开 始 与 H 股 B 份 额 按 两 者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比 例 共 同 承 担 亏 损 , 即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将各负盈亏。 若由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回涨使得 H 股 B 份额按各
负盈 亏原 则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大 于 0.2000 元, 则超 过 0.2000 元的 部分 净值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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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 以使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 A 份额在
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含该
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若弥补后仍有剩余, 则剩余部分归属
于 H 股 B 份额; 若不足以弥补, 则直至补足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
超 过 0. 2000 元 。 在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大 于 0.2000 元 后 , H 股 A 份 额
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重新按照前述规则 1 执行, 即 H 股 A 份额
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每日获得应计收益, H 股 A 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 H 股
B 份额分享与承担。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5.每 2 份银华 H 股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 H 股 A 份额和 1 份 H 股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6.在 本 基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定 期 折 算 期 间内 , 若 未 发生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
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和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约
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
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份额
折算之 “ 一、 定期份额折算 7、 特 殊情形的处理” ) ,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
约 定 累 计 应 得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上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H 股 A 份额收益率以该定期折算期
间收益率为准;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H 股 A 份额在净值计
算 日 约 定 累 计 应 得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当 前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内 最 近 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 发 生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极 端 情况 , 且 H 股 A 份 额 与基 金 资 产 净值 同 涨 同 跌
期间 (该期间内本基金不再遵循在优先确保 H 股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H 股 B 份额的净资产的规则) 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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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定期折算期间期初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发生
日所 在定期 折算期 间(以 下简称 “ 当期” )的 H 股 A 份额 和银华 H 股份 额进行 约
定累计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当期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约定累计应
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各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
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 基 金作 为 分 级 基金 , 按 照 H 股 A 份 额 和 H 股 B 份 额 的净 值 计 算 规则 依 据
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1.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
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正常情况下的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定 期 折算 期 间 首 日 至 T 日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不定 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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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2)极端情况下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回补 H 股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①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 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 ,
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过 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 T-1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的部
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 每 两 份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亏 损 绝 对 值 , 等 于 每 份 H
股 A 份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H 股 A 份 额 与 每 份 H 股 B 份 额 开 始 共 同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和 ; H 股 A 份 额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的
,H 股 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 但小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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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日亏损与 H 股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在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后 , 剩 余 部 分
将支付给 H 股 A 份额充当 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
得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 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 0.2000 元, 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 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 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 含 该 日 )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超 过 0.2000
元, 即 , 则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
跌,即 ,
其 中 :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b.K+1 日 (含该日)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0.2000 元,
即 ,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 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 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
计应得收益。即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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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定 期 折算 期 间 首 日 至 T 日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不定 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按 照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应 得
收益,
2)极端情况发生后,当期未能回补 H 股 A 份额当期应得收益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生后, 若 H 股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 的 , 则 本 基 金 不 实 施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即 本 基 金 不 对 极 端 情 况 发 生 日 所 在 定
期折算期间的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各定期折算期 间 H 股 A 份额的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各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
收益。
①H 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②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 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两种情形,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以下详细列示了 T 日所处的不同情况与相应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A.极端情况发生日 H 股 A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生日会有两种不同情况发生,具体如下:
a.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 ,
即 时, 则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5
过 0.2000 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共同承担,即,
,
其中:
为 T-1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 于 0.2000 元的部
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为 T 日 每 两 份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亏 损 绝 对 值 , 等 于 每 份 H
股 A 份额与每份 H 股 B 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即上文所述当日亏损;
为 H 股 A 份 额 与 每 份 H 股 B 份 额 开 始 共 同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和 ; H 股 A 份 额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剩 余 部 分 的
,H 股 B 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
b.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 , 但小
于当日亏损与 H 股 A 份额当日应得收益之和,即
时, 则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在 承 担 当 日 亏 损 后 , 剩 余 部 分
将支付给 H 股 A 份额充当 T 日的部分应得收益,即
,
其中:
为 H 股 A 份额获得的 T 日的部分应
得收益。
B.自极端情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日 (含该日) 起,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跌; 若按同涨同跌原则计算的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 0.2000 元, 则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 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计应得收益 。 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a.K+1 日 ( 含 该 日 )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超 过 0.2000
元, 即 , 则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涨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6
跌,即
,
其中: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 按 照 正 常 情 况 下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b.K+1 日 (含该日) 起, 若 T 日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于 0.2000 元,
即 , 则 超过 0.2000 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 补
H 股 A 份额的应得收益, 以使得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 H 股 A 份额在 K-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 H 股 A 份额自 K 日 (含该日) 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的约定累
计应得收益。即
其中:N 为定期折算期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定 期 折算 期 间 首 日 至 T 日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 自 不定 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 T 日};
为 T 日每份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每份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当期 H 股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min{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首日至期末,第 i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不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期末,第 1 期定期折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期末}
j,j+1,…,m 为 m-j 个连续未发生定期折算期间,m-j∈[1,+∞);
为 按 照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计 算 的 T 日 H 股 A 份 额 的 应 得
收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7
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8
八、 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 经中国证
监会2013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3】14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3,487,507.99份, 有效认购
户数 为 2 ,229户。 其中 , 场内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为 154,510,834.00 份, 按照 1:1的
比例自动分离为77,255,417.00份H股A份额和77,255,417.00份H股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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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连续 20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人, 或
连续20 个 工 作日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0
十、 银华 H 股份 额、H 股 A 份额 与 H 股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 银华 H股份 额、 H股A 份
额与H股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 金银华 H 股份 额、 H股 A份 额 与 H股B 份额 上市交 易的地 点为深 圳证券交 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于2014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于2015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 华 H 股 份 额 及 银 华 H 股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H 股 A 份 额 与 H 股 B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码上市交易, 三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三类基金份额
的净值;
2.银华 H股份 额、 H股 A份额 与 H 股B份额 实行价 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与H股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与 H股 B份额 上市交 易的费 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有
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与 H股 B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 情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与 H股 B份额 的停复 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 止
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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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H股A份额、 H股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H股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人办理 银华 H股份 额场内 申购和 赎回业 务的场 所为具 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
投资 人办理 银华 H股份 额场外 申购和 赎回业 务的场 所为基 金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人应当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办理 银华 H 股份 额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
华H股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本 基金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名单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为深交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银华H 股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业务。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银 华 H股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银华H股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H股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 H
股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 H股份 额采用 金额申 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银华H 股 份 额持有 人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 额进行 处理时 ,份额 登记在 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内申购 、 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银华 H股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如本基
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 程序、 费
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
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申 请的有 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10 个 工 作日内 (包括 该日)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 人 办理 银华 H 股份 额申购 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代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的 每 笔
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其业务规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
为准。 通过场内申购时,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深圳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H股份额场外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
为10份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理 银华 H股份 额场内 赎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银华H股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1.2%,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
申购 金额
(M ,含 申购 费)
前端 申购 费率 前端 特定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M<500 万
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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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赎回费率。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 费
持有 期限 ( Y)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外,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
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 赎回 费
持有 期限 ( 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 赎回 费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固 定 赎 回 费 率 0.5% ,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提出 申购 申请并 成功确 认的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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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总额的25%。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 银华H股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9.未来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将增加外币申购赎回方式, 以便更好地满足持有
外币资产的投资人的需求。本项调整不需召开持有大会表决。
对非养老金客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规定》 履行必要程序后征收短期赎回费, 且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场外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少 于 7 日、 30日的 基金份 额的短 期交易 收取短期 交易赎 回费,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短 期 交 易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标 准 将 在 更 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 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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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某投 资人投 资 60,000元通 过场内 申购 银华 H 股份 额,其 对应 的场内 申购费 率
为1.2%,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 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H股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 H股份
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份银华H股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的计算
某非 养老金 投资 人投资 60,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 H股份 额,其 对应 的场外
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为1.06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1+1.2%)=59,288.54元
申购费用=60,000-59,288.54=711.46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55,932.58份
即: 投资人投资60,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H股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银华 H股份
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8份银华H股份额。
2.本基金银华H股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H股份额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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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 资人从 深交 所场内 赎回银 华 H股份 额 10,000份, 赎回费 率为 0.5%,假 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 : 投 资 人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银 华 H 股 份 额 10,000 份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银 华 H
股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银华H股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非 养老金 投资 人从场 外赎回 银华 H股份 额 10,000份, 持有时 间为 一年三 个
月, 对应的 赎回费 率为 0.2% ,假 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 某投资 人持 有 10,000 份银 华 H 股份 额一年 三个 月后从 场外赎 回,假 设赎
回当日银华H股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
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 人 T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日为 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 人 T日赎 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 1日为 投资人 办理相 应的登 记
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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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香 港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除 第 4项外 的其他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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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香 港 的 证 券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出 现 交 收 迟 延
等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
放日而自动撤销。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银 华 H 股 份 额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H股份额、 H股 A份额和
H股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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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
H股份额、 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
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个 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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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 H股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
交易 买入的 银华 H股份 额及上 市交易买 入的 H 股A份额 、 H股 B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亦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H股 A份额和
H股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不能直 接申请 场内赎 回,但 可按 1:1比例
申请合并为银华H股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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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场外银华H股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可直接
上市 交易, 亦可经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 申请按 1:1 比例 分离为 H股 A份额 和 H股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H股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银华H股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H
股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或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
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H股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H股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开始办理银华H股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具
体规则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 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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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
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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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8%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 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按每季金额在 25,000
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自然日: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
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
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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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其他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日前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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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H股A份额、 H股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 配对转 换是指 本基金的 银华 H股份 额与 H股A 份额 、 H股B 份额 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1份H股A份额与1份H股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H 股 A 份 额 与 1 份 H 股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2份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 息
披露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2014年5月12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银华H股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 合并为 银华 H股份 额的 H股 A份额 与 H股 B份额 必须同 时配对 申请, 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H股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H股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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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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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 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
立。 基金财产中的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无担保
的等额债务,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入清算
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和 / 或
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 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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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共同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日收市后完成当日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公 开信息 取得,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
民币 之间的 汇率, 采用估 值日伦敦 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 够取到 的离下 午四点 最近
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8.税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3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 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
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小于基 金份额 净值 0.5%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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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 失;其 中错误偏 差达到 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份额 与 H股 B份额 任一类 别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差 错达到或 超过银 华 H股 份 额、 H股 A份额 与 H股B 份额 任一类 别份额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 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 全 球 投 资 涉 及 不 同 市 场 及 时 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各 家数据 服务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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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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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交 易的清 算与 交割
(一) 交易的清算与交割应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 (或
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
(二)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
获取等职责委托境外托管人处理。
(三) 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办理结算。 除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 欺诈、 疏忽或者违约之外,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 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
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 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
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
(四) 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 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
解决。
(五)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
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行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 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此种调整所发生的
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六)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
成的影响。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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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在存 续期内 ,本基 金(包 括银华 H 股份 额、 H股 A份额 、 H股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十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H 股 A 份额、 银华 H 股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
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 12 月 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 11 月 30 日。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银华 H 股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若本基金成立于 12 月份, 则基金成立当年不进行定期折算 ) 。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
则” 进行 净值计算, 对 H 股 A 份 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 每 2 份银华 H
股份额将按 1 份 H 股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 H 股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 H 股 A 份额每个定期折算期间期末
即 11 月 30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额分配给
H 股 A 份额持有人。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 H 股份额将按 1 份 H
股 A 份额获得新增银华 H 股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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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H 股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 作日进 行 H 股 A 份额 上一定 期折算 期间应 得收
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式中每份 H 股 A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等于当期定期折
算期末 11 月 30 日的 H 股 A 份额每份资产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H 股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H
H - H - 1 . 0 0 0 0 0 . 5 NUM
NAV
NUM
?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 1 . 0 0 0 0 H
NUM
NAV
?
前
后 股 A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 1 . 0 0 0 0 H 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 A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2)H 股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H 股 B 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 H 股份额
定期 份额折 算后银 华 H 股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银华 H 股份 额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H 股份 额的份 额数 +银华 H 股份 额持有 人新增 的银华 H 股份 额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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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数
? ?
H
H
H
H - H - 1 . 0 0 0 0 0 . 5 NUM
NAV
NUM
?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股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 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
H
H
( - 1 . 0 0 0 0 ) H
0 . 5 NUM
NAV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 1 . 0 0 0 0 H 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0.5】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例 一 、 假 设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第 3 个 会 计 年 度 12 月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为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基准日,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额、 银华 H 股场外份额及银华 H 股场内份额
的规模依次为 5 亿份、 5 亿份、 10 亿份和 10 亿份, H 股 A 份额期末份额净值 为
1.0700 元,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净值为 0.9930 元,则,
折算后: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 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1.0700- 1.0000 )
/ 0.9930= 0.070493454 ;
银 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0.5*
( 1.0700- 1.0000) /0.9930=0.035246727。
本 基 金 折 算 后 , H 股 A 份 额 5 亿 份 , 同 时 ,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数
= 500,00 0, 000×0.070493454=35,246,727 份;
H 股 B 份额 5 亿份;
银 华 H 股 场 外 份 额 数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0.035246727= 1,035,246,727.00 份;
银 华 H 股 场 内 份 额 数 = 1,000,000,000+ 1,000,000,000 ×
0.035246727= 1,035,246,727 份。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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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极端情况, 且 H 股 A 份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同涨同跌期
间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实施定期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不对极端情况
发生 日所在 定期折 算期间 (以下简 称 “当期 ” )的 H 股 A 份额 和银华 H 股份 额进
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H 股 A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当期应得收益将递延至下一期定期折算期间。
计算 H 股 A 份额累计应得收益所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极端情况发生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间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0 元及以上时进行份额折算。
当银 华 H 股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达到 1.5000 元及 以上, 本基 金将按 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达到 1.5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H 股 A 份额、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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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达 到 1.5000 元 后 ,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对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H 股
A 份额和 H 股 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额和银华 H
股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1.5000 元后, H 股 A 份额、 H 股 B 份额、 银
华 H 股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H 股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 后 H 股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
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H 股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
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
后将持有 H 股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H H
NUM NUM ?
后 前
股 A 份 额 股 A 份 额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H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NUM ?
前
股 A 份 额
前
股 A 份 额
【H 股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 华 H 股份额的折算比例=
? ?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前
股 A 份 额
】
其中:
H
NUM
前
股 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 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 A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A 份额净值
(2)H 股 B 份额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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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 折算前 H 股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与 份额折 算后 H 股 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及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H 股 B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超 出 1 元 以 上 的 净
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
算后将持有 H 股 B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H H
NUM NUM ?
后 前
股 B 份 额 股 B 份 额
H 股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 ?
H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NUM ?
前
股 B 份 额
前
股 B 份 额
【 H 股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前
股 B 份 额
】
其中:
H
NUM
后
股 B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后
股 A 份 额
:份额折算后 H 股 A 份额的份额数
H
NUM
前
股 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B 份额的份额数
H
NAV
前
股 B 份 额
:份额折算前 H 股 B 份额净值
(3)银华 H 股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 H 股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 H 股份额, 场内银 华
H 股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 H 股份额。
? ?
H
H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NUM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 银 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 1 . 0 0 0 0
1 . 0 0 0 0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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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H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后银华 H 股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 H 股份额的份额数
例二 、 某三 位投资 人分别 持有 银华 H股份 额 、 H股A份额 、 H股B 份额 各 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
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
比例
折算前 基金份
额数
折算 后 基金份额数
银华 H 股份
额
0.50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 H 股
份额+5,000 份新增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
0.03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 H 股 A 份
额+300 份新增银华 H 股
份额
H 股 B 份额
0.970000
000
10,000 份
10,000 份 H 股 B 份
额+9,700 份新增银华 H
股份额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 H 股份额、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 H 股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 金份额 折算部 分所涉 及的基 金份额 净值保 留位数 均以其 业务公 告为
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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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
二十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试行办法 》 、 《通
知》 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 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
币种之间转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 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
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即期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
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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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 3日前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银华 H股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及H股A份额和H股B份额的份额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银
华H股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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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银华 H 股份 额、 H股 A份 额 和 H股B 份额 获准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2个月 的,本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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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银华H股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银华H股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银华H股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银华H股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银华H股份额、H股A份额、H股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31.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2.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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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临时公告 、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
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 供公众查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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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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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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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
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 集团 先 后获 得国 内外 知 名机 构授 予 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 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
“ 201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亚 洲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售银 行奖 ”及中 国银行 业协会 “年度 最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6 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 列 全 球 第 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2016 年 世 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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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 处 、 QFII托管处 、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 份中心 ,共有 员工 220余人 。自 2007年起 ,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5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 连续 11 年获 得《全 球托管人 》 、 《财 资 》 、 《环
球金融》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6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7
二十 三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摩 根大 通银 行香 港分 行为摩 根大 通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 Aa3(高级信用债券)
作 为 全 球 领 先 的 金 融 服 务 公 司 , 摩 根 大 通 拥 有 2.5 万 亿 美 元 资 产 , 在 超 过
60 个国 家经营 。在投 资银行 业务、 消费者 金融服 务、小 企业和 商业银 行业务 、
金融交易处理、 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 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 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
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 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 此
后, 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 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
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 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 20.5 万亿美元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为 全世界 最大的 机构投 资者提 供创新 的托管 、基金 会计和 服务
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 在超过 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 与很多竞
争 对 手 不 同 之 处 在 于 , 摩 根 大 通 还 可 为 客 户 提 供 顶 级 投 资 银 行 在 市 场 领 先 的 服
务, 包括外汇交易、 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 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
资的交易与研究。 同时, 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 , 我们也有
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 外 , 摩 根 大 通 还 是 亚 太 地 区 全 球 托 管 的 先 行 者 之 一 , 其 历 史 可 以 追 溯 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0 8
1974 年, 在亚太地区 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 日本、 澳大利亚、 文莱、 中国、
香港、 印 度 、 马来西亚 、 新西兰、 新加坡、 韩国、 台湾、 菲律宾、 泰国、 东帝汶
和越南。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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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 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 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 “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 6558, 4006783333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场内会 员单位 。 (具 体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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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 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 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 .com
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网址 www.cfzq.com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1
400-8888-999
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 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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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 、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 9999 ;
029-6891 8888
400-109- 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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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5)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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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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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 -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 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鲁 木 齐 市高 新 区 ( 新市 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国 际
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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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圣 廷 苑 酒 店 B 座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沙 常 明
客 服 电 话 4 0 0 - 6 2 0 - 6 8 6 8 网 址 w w w . l c z q . c o m
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 zts.com.cn
4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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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 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 w w . xy z q.c om .c n
5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话 40088956 18 网址 www.e5618.com
5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1 8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5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 20 网址 www.sczq.com.cn
6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 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 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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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 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 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 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 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 786- 8868- 5 网址 w w w . c ht f und.c om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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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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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 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 89629066 网址 w w w .y i ngm i .c n
7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 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A座4层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4.网上直销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 50938 888 ,
010- 593788 88
传真 010- 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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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313586 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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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更 换或 撤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理 商以及
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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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数 据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 据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 境外投 资顾问 进行境 外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投资 顾问应 符合《 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 遵守境 内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始 终将基 金持有 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 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 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 公平客观
对待所有客户, 始终按照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政策、 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
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 确 保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法规 有关投 资范围 和比例限 制的规 定,
确定清晰、 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并在规定时间内, 对超范围、 超比例
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数 据的真实 、准
确和完整;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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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 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 与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证 券 交 易 和 研 究 服 务 安 排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5)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 登记基金财产, 应严格审查 ,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除依 据《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银华H股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 算银 华 H股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确
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26)依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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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30)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 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
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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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按 照规定 对基金 日常投 资行为 和资金 汇出入
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 保管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处 的基金 财产, 准时将 公司行 为信息 通知基
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确保 基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执行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资 顾问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9)确保 基金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申购、 认购、 赎回等
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 结束后 7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局报 告基金 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 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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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银华 H股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
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3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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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 H股 B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份 基金份额 按基金 合
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机 构关于 开放式 基金业
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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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8.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 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单独
或合 计持有 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 份额 、 H 股B份额 各自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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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
币种的申购、 赎回,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自行
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 H股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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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 份额 、 H 股B份额 各自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 H股 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持 有银华 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 H股B 份
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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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亦可采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全 部有效 凭证对 应的
银华H 股 份 额、 H股A 份额 、 H股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基金 总份
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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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代 理人身 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或 / 和基 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银 华 H股份 额、 H股 A份额 、 H股B 份额 各自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提交的或经验证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计持有银
华H股份 额、 H股A份额 、 H 股B 份额 各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3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利登记 日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份额 、 H股 B份额 各自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银华 H 股份 额、 H股A 份额 、 H股 B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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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个工 作日在 公证机 关及监 督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H股份额、 H股A份额、 H股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 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 份额 、 H 股B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 银华 H股份 额、 H 股A 份额 、 H 股B份额 的各自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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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 大会召 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名监 票人进 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 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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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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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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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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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C2 办 公 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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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 记 注 册 的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 备选
股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权 证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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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但 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 外,借 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期 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 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
要求: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 个工作 日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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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进行调 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 已借出 证券
市值的 102%;
(3)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 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 付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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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利息和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02%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
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七条第九款第 (1) 至第 ( 8) 项及第 (11) 至第 ( 12) 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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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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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 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清 盘或破 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
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 (境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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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投资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法律 法规 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上述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与 期货经 纪
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 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
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H 股 A
份额与 H 股 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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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计算规则。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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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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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 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 语音电
话、 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 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
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 号后 ,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 w w w . y h f u n d . c o m . c 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 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 - 1 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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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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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无。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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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九、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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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备 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 于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银 华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
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