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大数据(002269)

银华大数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0


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 会”)2015 年 11 月 20 日证监许 可 【2015 】2681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为 2016 年 4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 场 前景等作 出 实质性判 断 或者保证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不能 保 证投资人 获 得收益, 也 不是替代 储 蓄的等效 理 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 风险、中 高 预期收益 的 基金产品 。 本基金按 照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 市场波动 等 因素的影 响 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 能 低于基金 份 额初始面 值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合 规 性风险、 操作 和技术 风 险以及本 基 金特有的 风 险 (详见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 风 险揭示”章节) 等。 巨 额赎回风 险 是开放式 基 金所特有 的 一种风险 , 本基金为 定 期开 放 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 十 时,投资 人 将可能无 法 及时赎回 持 有的全部 基 金份额。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 进行投资 决 策前,请 仔 细阅读本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经验、资 产 状况等判 断 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 风 险承受能 力 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 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 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 日为 2017 年 10 月 7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和净 值 表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所披露的 投 资组合 为 2017 年第 3 季 度的数据 ( 财务 数据未经 审 计)。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 人


.............................................................................................................................. 9 四、基金托管 人


............................................................................................................................ 20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 集


............................................................................................................................ 37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封闭期、申 购与赎回


......................................................................... 39 九、基金的投 资


............................................................................................................................ 49 十、基金的业 绩


............................................................................................................................ 56 十一、基金的 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 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 示


............................................................................................................................ 74 十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79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4 二十四、备查 文件


...................................................................................................................... 105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 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银华大 数据灵活配 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 阅 读本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 性 、完整性 承 担法律责 任 。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任 何 解释或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 书 面签章为 必 要条件。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 合同。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 有 所指,下 列 词语或简 称 具有如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银 华大数据 灵 活配置定 期 开放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 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银华大数 据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银华大数据灵 活配 置 定期开放 混 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 何有效修 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 书:指《 银华大数据灵 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为合 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 区 和台湾地 区 ) 现行有 效 并公布实 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 行政 规 章以及其 他 对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 束力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 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指中 国 人民银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 据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 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指符 合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境内证券 投 资管理办 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购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其 他投资人 的 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 明书合法 取 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22、发售: 指在本基 金 募集期内 , 销售机构 向 投资者销 售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23、销售机 构:指银 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 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机 构 24、基金销 售网点: 指 销售机构 的 销售网点 25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 易 过户等 26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或接受 银华基 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理 登 记业务的 机 构 27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 余额及其 变 动情况的 账 户 28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完 毕 ,并获得 中 国证监会 书 面确认的 日 期 30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予以 公 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 :指基金 合 同生效至 终 止之间的 不 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 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 作 方式 37、封闭期 :本基金 首 个封闭期 为 自基金合 同 生效日起 至 第一个开 放 期的首日 (不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含该日) 之 间的期间 , 之后的封 闭 期为每相 邻 两个开放 期 之间的期 间 。本基金 在 封闭 期 内不办理 申 购与赎回 业 务,也不 上 市交易 38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进入 开 放期,期 间 可以办理 申 购与赎回 业 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三个 日 历月中最 后 一个日历 月 ,每个开 放 期为当月 最 后 5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 满 足开放期 的 时间要求 , 具体时间 以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公告 为 准 39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 办理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 务的工作 日 40、开放时 间:指开 放 日基金接 受 申购、赎 回 或其他交 易 的时间段 41、 《业务 规则》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业 务 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 守 42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3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 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4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 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金 的 行为 45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6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 售 机构的操 作 47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 及受理基 金 申购申请 的 一种投资 方 式。本基 金 不设置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4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20% 49、提取评 价日:指 每 一封闭期 的 最后一个 工 作日 50、元:指 人民币元 51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 合法收入 及 因运用基 金 财产带来 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 总 和 53、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54、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 金份额总 数 55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程 56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7、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 人 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 且 不能克服 的 客观事件 58、发起式 基金:指 符 合 《运作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相关条 件 而募集、 运 作 规定,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基 金 管理人高 级 管理人员 或 基金经理 ( 指基 金 管理人员 工 中依法具 有 基金经理 资 格者,包 括 但不限于 本 基金的基 金 经理,下 同 ) 承 诺 认购一定 金 额并持有 一 定期限的 证 券投资基 金 59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 金 认购的基 金 份额持有 期 限不低于 三 年 60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 人 员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 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文 )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9%)、 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1%) 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 月9 日起变更 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 制委员会”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 计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组 成,主要负 责检查公司 的财务以及 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 人 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 投资管理 二部、 投资管理三部、 量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务部、 交易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 运作保 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 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 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 先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 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 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 深圳市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 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 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 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此外, 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发起理事、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 京大学校友 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 家俱乐部 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 院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教育) 工作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曾 任职于司法 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后更名 为信利律师 事务所) ,并 历任北京市 共和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 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 会计咨询公司, 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 届奥运会北 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年至2004年任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 持部经理,2004 年10 月起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律师、 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 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 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 价处( 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 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 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硕士。 曾任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 平安证券资产管 理事业部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筹) 总 经理、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 理等职,2011年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 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 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 及境外投资 部总监、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银 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凯先生:CFA, 硕士学位, 毕业于 清华大学。2009年7 月加盟银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曾担任 量化投资 部 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 等职。 现任 量化投资 部 总监助理, 自2016 年4 月7 日起 担任本基 金 基金经理 , 自2012年11 月14日起任 “银华中证 等权重90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3年11月5 日起任 “银华 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2016 年1 月14日 起任“ 银华 全球核 心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自2016 年4 月25日 起兼 任银华 量化 智慧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 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 工作 ,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 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组合经理 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 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 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华营业部总 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 银华财富资 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 银华内需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现 任银华核心 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 华领先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 月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现任研究 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天 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 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 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分析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 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2013年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和谐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 在近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 金合 同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 金合 同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 的基金托 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基金销售 机 构的相关 行 为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 定决定基 金 收益的分 配 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 定 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 停 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 被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 利,为基 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 券 所产生的 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前提下 , 为基金的 利 益依法为 基 金进行融 资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 使诉讼权 利 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5)选择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 下,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 转换和非 交 易过户等 的 业务规则 ;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 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申购、赎 回 和登记事 宜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 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计 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 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 与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 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动的会 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 资人提供 的 各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 依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 第 三方处理 有 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 金 募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 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金 合 同约定的 其 他义务。 (四)基 金 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 权 处理本基 金 的投资。 2.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法》 的 行为,并 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 法》行为 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 法》 的行 为 ,并建立 健 全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列行 为 的发生: (1 )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 不属于基 金 名下的资 金 买卖证券 ; (2 )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 从事证券 买 卖; (3 )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5 )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 地产投资 ; (6 )从事有 可能使基 金 承担无限 责 任的投资 ; (7 )从事证 券承销行 为 ; (8 )违反证 券交易业 务 规则,利 用 对敲、倒 仓 等行为来 操 纵和扰乱 市 场价格; (9 )进行高 位接盘、 利 益输送等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行为; (10)通过 股票投资 取 得对上市 公 司的控制 权 ; (11) 因基金 投资股票 而 参加上市 公 司股东大 会 的、与上 市 公司董事 会 或其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 益; (12)法律 、法规及 监 管机关规 定 禁止从事 的 其他行为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事 以 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违反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 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 他基金相 关 机构的合 法 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的材料 中 弄虚作假 ; (4 )拒绝、 干扰、阻 挠 或严重影 响 中国证监 会 依法监管 ; (5 )玩忽职 守、滥用 职 权,不按 照 规定履行 职 责; (6)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其他法 律、行政 法 规以及中 国 证监会禁 止 的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 他组织或 个 人进行证 券 交易。 (五)基 金 管理人的 风 险管理体系 和内部控 制 制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 了一套完 整 的风险管 理 体系,具 体 包括以下 内 容: (1)建立风 险管 理环境 。具 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 标, 设置相 应的 组织机 构,配备 相 应的人力 资 源与技术 系 统,设定 风 险管理的 时 间范围与 空 间范围等 内 容。 (2)识别风 险。 辨识组 织系 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 风险 ,为什 么会 存在以 及如何引 起 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 存 在的控制 措 施,分析 风 险发生的 可 能性及其 引 起的后果 。 (4)度量风 险。 评估风 险水 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定 量的 度量手 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 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风 险。 将风险 水平 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低 的风 险,则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 果极其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备相应 的 应急处理 措 施。 (6)监视与 检查 。对已 有的 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要时适 时加以改 变 。 (7)报告与 咨询 。建立 风险 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 司董事 会、 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 及监管部 门 了解公司 风 险管理状 况 ,并寻求 咨 询意见。 2.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 、 执行、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经营环 节 。 B.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权 威 性。 C.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 措施来消 除 内部控制 中 的盲点。 D.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 的控制, 进 而达到对 各 项经营风 险 的控制。 E.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 监督处罚 措 施。 F.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 改变及时 进 行相应的 修 改和完善 。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 内 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 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 时,对公 司 业务进行 一 定的干预 。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 见 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 公司董事 长 和中国证 监 会报告。 B.风险评估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 评 估报告报 公 司董事会 及 高层管理 人 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 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 少 舞弊或差 错 发生的风 险 ,各工作 岗 位均制定 有 相应的书 面 管理制度 。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 理。 D.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 的人员进 行 处理。 E.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 告,报公 司 督察长、 董 事会及中 国 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 内 部控制制度 的声明 A. 基金管 理 人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B.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 真 实、准确 ; C. 基金管 理 人承诺将根 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 管部门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信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 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 份额发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 有限公司 网 上直销交 易 系统 网上交易 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 点 请到本公 司 官方网站 或 各大移动 应 用市场下 载 “银华生 利 宝” 手机 APP 或关注“银 华 基金”官 方 微信 客户服务 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 体交易细 则 请参阅基 金 管理人网 站 公告。 2.代销机构 (1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四清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25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 复 兴门内大 街55号 法定代表 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 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7 )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 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 )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 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500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1) 包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 市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2) 渤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 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 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3)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表 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5) 哈尔滨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道 里区尚志 大 街160号 法定代表 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6)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7)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8)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 大路1138号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 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19)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 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0)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1)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22)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3)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4)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省 惠州市惠 城 区江北东 江 三路广播 电 视新闻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5) 联储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 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7)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 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8)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9)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 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0)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北三环 西 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32)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34)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5)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 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A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6)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 际 金融广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7) 爱建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 纪 大道1600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9)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 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尤习贵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1)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2)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 区可园南 路 一号 法定代表 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www.dfzq.com.cn (43)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 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4)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5 号东 吴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5)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 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6)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北路183-187号大都会 广 场43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7)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 路5 号广州国 际 金融中心 主 塔19层、20层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8)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 区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49)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 厦 ) 法定代表 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50)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 路618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51)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2)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 路198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3)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 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54)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5)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6) 平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7)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8)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9)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 厦18层 法定代表 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60)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 市天河区 珠 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 广 场18、19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1)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 楼47层01单元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 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2)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3)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 路268号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4)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5)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6)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7)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 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8)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555号裕景国际B 座16层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德胜门 外 华严北里2 号 民建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0) 蚂蚁(杭 州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1)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 际 大厦9 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2)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西湖区 文 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73)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195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4) 诺亚正行 ( 上海)基 金 销售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 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5) 众升财富 ( 北京)基 金 销售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76)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有限 公 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88 号SOHO现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7)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8)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外 大街22号泛 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9)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80) 一路财富 ( 北京)信 息 科技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81) 北京钱景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82)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3)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4) 中国国际 期 货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麦子店 西 路 3 号新恒 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5)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 综合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86)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 务 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7)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 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8) 北京微动 利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 景 山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9) 北京君德 汇 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 公 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90) 北京虹点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工人体 育 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1)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92) 大泰金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 市建邺区 江 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 心 (西便门 ) 文体创业中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93)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4) 上海凯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5) 北京汇成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6) 天津国美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7) 凤凰金信 ( 银川)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98) 北京肯特 瑞 财富投资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 区亦庄经 济 开发区科 创 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99) 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A1003 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00) 上海华夏 财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01) 上海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 试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联系人 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0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以上排 名 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和基金合 同 等的规定 , 选择其他 符 合要求的 机 构销售本 基 金,并及 时 履行公告 义 务。 (二)登 记 机构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名称 银华基金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的律师事 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 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 公 地址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 计 基金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名称 安永华明 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住所及办 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 场安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 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 会 计师 徐艳、马 剑 英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金的募 集 (一)基 金 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经中国 证 监会 2015 年 11 月 20 日证监许 可 【2015】 2681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已 于 2016 年4 月 1 日结束募 集,募集 期 净认购金 额 及 利 息结转的 基 金份额共 计 份 144,213,005.52 份,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3,033 户。 (二)基 金 类别 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三)基 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 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 的 运作方式 。 (四)基 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七、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为 2016 年 4 月 7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 现前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 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进行 表 决。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 ,在任 一开 放期的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日终,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终止基 金 合同: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 形 导致基金 合 同终止,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 召 开基金持 有 人大会的 方 式延续。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八 、基金份额 的开放期、 封闭期、申购与 赎回 (一)基 金 份额的开 放 期和封闭 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三个 日 历月中最 后 一个日历 月 ,每个开 放 期为当月 最 后5 个工 作 日。本基 金 在开 放 期内办理 申 购与赎回 业 务。 本基金首 个 封闭期为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日起至 第 一个开放 期 的首日 ( 不 含该日) 之间 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 业 务,也不 上 市交易。 例如: 假 设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 于 2015 年6 月 26 日生效, 则本基 金 的第一个 封 闭期为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含) 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 (含) , 第一 个开放期为 2015 年 9 月 24 日起(含 )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含)期间 的 工作日。 本 基金的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含) 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含 ) ,第 二个开 放期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含)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含)期间的 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 满 足开放期 的 时间要求 , 具体时间 以 基金管理 人 届时公告 为 准。 (二)申 购 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 电 话、传真 或 网上等交 易 方式,投 资 人可通过 上 述方式进 行 申购与赎 回 。 (三)基 金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 (四)申 购 和赎回的 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 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在封闭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期内,本 基 金不办理 申 购、赎回 业 务,也不 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 业务办理 时 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 金 管理人届 时 发布的相 关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 回”原则 , 即申购以 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 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在 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 销 ;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份额 登记日 期 的先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 开 始实施前 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基金份额 登 记机构确 认 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银行 账 户,但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时除外。 在 发生巨额 赎 回时,款 项 的支付办 法 参照基金 合 同有关条 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 请,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 则,对上 述 业务办理 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按照有 关 规定公告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 投资人自 行 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按 照有关规 定 公告。 (七)申购 份额和赎 回 金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 申 购的最低 金 额为人民币10 元,每笔追加申购 的 最低金额 为 人民币10 元。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 额 及交易级 差 有其他规 定 的,以其 业 务规定为 准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 售机构办 理 赎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 的最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 额 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 分 基金份额 必 须一同赎 回 。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 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 的 比例上限 进 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 份额的数 量 限制。基 金 管理人必 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 (八)申 购 和赎回的 费 用及其用 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实 施 差别的申 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 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非 养老金客 户 指除养老 金 客户外的 其 他投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适 用 的特定申购费率 按申 购 金额的大 小 分档,如 下 所示: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M, 含 申购费 ) 申购 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按申 购金额的 大 小分档, 如 下所示: 申 购费 率 申 购金额 (M, 含 申购费 ) 申购 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 本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 期少于30 日 的投资人 收 取1.5%的赎回费,并 将 上述赎回 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 持有期大 于 等于 30 天少 于 9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0%的赎回费,并将赎 回 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 产;对持 有 期大于等 于90 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 人收取0.50% 的赎 回费,并 将 赎回费总 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有期 大 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0%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 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 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 产; 对持有期 大 于等于 730 天的投资 人 不收取赎 回 费。 本基金基 金 份额赎回 费 率按持有 期 限的长短 分 档,具体 如 下: 赎 回费率 持 有期限 (Y ) 赎 回费率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Y <30 天 1.50% 30 天≤Y <365 天 0.50% 365 天≤Y <730 天 0.25% Y ≥730 天 0%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 用 由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 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 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 变更,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调整实施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 费 率并另行 公 告。 (九)申购 金额与赎 回 金额的计 算 方式 1.申购和赎 回数额、 余 额的处理 方 式 (1)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计算 , 申购份额 计 算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 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所有 。 (2)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 用后 的余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去 部 分所代表 的 资产归基 金 所有。 2.申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 申购金额 , 其中: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 于 适用固定 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净 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 于 适用固定 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申 购 费用= 固定申 购费金额 )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例二:某 直销 养老金 客 户投资 1,000,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其对应 的 申购费率 为 0.30% ,假设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60 元,则其可 得 到的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0.00/ (1 +0.30% )=997,008.97 元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费用=1,000,000.00 -997,008.97=2,991.03 元 申购份额=997,008.97/1.060=940,574.50 份









































即:某直销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1,000,0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60 元,则可 得到 940,574.50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金 额- 赎回费用 例三:某 投 资人赎回 持 有的1,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 期限为360 天,其对 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 到的净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0×1.148=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 ×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 有 本基金360 天的投资 人 赎回持有的1,000,000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 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 赎 回金额为为 1,142,260.00 元。 4.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本 基 金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3 位,小数点 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资 产 承担。 ( 十) 基金份 额的登记 投资 人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 在开放期 赎 回该部分 基 金份额。 投资 人 在开 放期 赎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 响 投资人的 合 法权益, 并 最迟于开 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 定媒介公告。 ( 十一) 拒绝 或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在开放期 内 发生下列 情 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 绝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常 运 作。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 3 、因特殊原 因 (包括 但不 限于证券/ 期 货交易场 所 依法决定 临 时停市或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 计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 4 、基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出现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 响,或发 生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情 形。 6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 登记系统 或 基金会计 系 统无法正 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合理 调 整申购业 务 的办理期 间 并予以公 告 。 (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管理人不 能 支付赎回 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3 、因 特殊原 因( 包括但 不限 于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或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 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 巨额赎回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 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 情形,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 开放期时 间 将相应顺 延 ,基金管 理 人有权合 理 调整赎回 业 务的办理 期 间并予以 公 告。 ( 十三) 巨额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 金 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 延期赎回 。 (1)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工作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20%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 额 的申请的 处 理方式遵 照 相关的业 务 规则及相 关 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 定 媒介上进 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十四) 暂 停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和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依法及 时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基 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 公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 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 金 管理人应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 日公告最 近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4 、如 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率。暂停 结 束,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 按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以上暂停 及 恢复基金 申 购与赎回 的 公告规定 , 不 适用于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 运 作方式转 换 引起的暂 停 或恢复申 购 与赎回的 情 形。 开放 期 与封闭期 基 金运 作 方式转换 的 有关信息 披 露按照本 招 募说明书 的 相关约定 执 行。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 告。 (十六) 基 金份额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公 告的业务 规 则办理基 金 份额转让 业 务。 (十七) 基 金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受划转 的 主体必须 是 依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 规 定的标准 收 费。 ( 十八) 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 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转 托 管费。 (十九) 定 期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金额 。 (二十) 基金 份额的 冻 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 前,被冻 结 的基金份 额 产生的权 益 (权益为 现 金红利部 分 ,按照红 利 再投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先行一 并 冻结。被 冻 结基金份 额 仍然参与 收 益分配与 支 付。 (二十一 )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约定 且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须报中 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备案并 提 前公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大量多样化的证券相关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的 信息以用于投资决策,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 力争实现 基 金资产的 中 长期稳健 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具 体包括: 股 票 (包含 中 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 市的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 回购、银 行 存款等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以及现金 ,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 资 范围。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在 开放期 内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 %-95%, 在封 闭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 放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从大量多样化的证券相关数据中,挖掘出有价值 的 信息用于 资 产配置和 股 票选择, 力 争实现基 金 资产的长 期 稳健增值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使 用 大数据分 析 技术,通 过 深入分析 包 括但不仅 限 于:经济 类 数据 (货 币 供 应 量、 流动性 、先 导行业 景气 度、库 存周 期、PMI、 经 济同步 指标 、通胀 等) 和市场 类 数据 ( 基金 仓位、期 指 持仓及升 水 率、股票 账 户活跃度 、 分析师情 绪 等) ,来研 判货币 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品种的投 资 比例。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深入分析包括但不仅限于:投资人行为类数据 (股票新 闻 点击率、 股 票行情浏 览 量、分析 师 推荐评级 等 ) 、公 司财 务类数据 ( 估值、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盈利、成 长 、质量等 ) 、公司公 告 类数据 (高 管持股、 限 售股解禁 、 业绩预告 及 快报、 机构调研 等 ),选出 满 足以下一 项 或多项标 准 的股票构 建 投资组合 : (1 )股票相 关新闻点 击 率快速上 升 且伴随股 价 上涨; (2 )股票行 情浏览量 快 速上升且 伴 随股价上 涨 ; (3 )多数分 析师强烈 推 荐; (4 )低估值 、高成长 、 高资产回 报 率、充沛 现 金流; (5 )高管大 幅增持; (6 )限售股 解禁完成 ; (7 )业绩大 幅预增; (8 )多家机 构频繁调 研 。 3 、固定收益 类品种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固定收益类品 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作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 配置策略 、 收益率曲 线 配置策略 , 以兼顾投 资 组合的安 全 性、收益 性 与流动性 。 4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 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 信用研究 和 流动性管 理 ,选择风 险 调整后收 益 较高的品 种 进行投资 。 ( 四) 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的业 绩 比较基准 为 年化收益率 5%。 本基 金追求 绝对 收益, 因此 以年化 收益 率 5%作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比较 准确地体 现 本基金的 投 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且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 五)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 高预期风险、中 高预期收益的品 种,其预 期 风险收益 水 平高于债 券 型基金及 货 币市场基 金 。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在开放 期内本基 金 股票投资 比 例为基金 资 产的 0 %-95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 股票投资 比 例为基金 资 产的 0 %-100 %; (2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 5%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6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 权证,不 得 超过该权 证 的


10%; (7)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 资产支持 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 超过本基 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 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5)开放期 内, 本基金 总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0%;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如果 本 基金参与 股 指期货, 则 开放期内 的 每个交易 日 日终,本 基 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 价值和有 价 证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封闭期 内 的每 个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 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等 ) ;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9) 本基 金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约 的 成交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 金合同关 于 股票投资 比 例的有关 规 定; (21)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投 资 比例限制 。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 需 召开持有 人 大会),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 价格及其 他 不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 其他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 每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七)投 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


本投资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5,691,372.67 69.13 其中:股票


55,691,372.67 69.1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000,000.00 17.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76,838.97 11.14 8 其他资产


1,886,331.91 2.34 9 合计





80,554,543.5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81,695.00 0.2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B 采矿业 1,795,588.00 2.38 C 制造业 24,214,321.06 32.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275,992.00 1.69 E 建筑业 4,849,831.00 6.43 F 批发和零售业 4,802,789.36 6.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301,588.00 1.7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45,217.00 1.39 J 金融业 10,045,741.00 13.31 K 房地产业 2,240,721.00 2.9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2,323.92 2.9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0,338.00 0.6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7,346.00 0.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6,087.33 0.0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81,794.00 1.43 S 综合 - - 合计 55,691,372.67 73.80


2.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港 股 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5,900 1,944,344.00 2.58 2 000415 渤海金控 213,156 1,411,092.72 1.87 3 601186 中国铁建 95,300 1,130,258.00 1.50 4 000333 美的集团 24,600 1,087,074.00 1.44 5 002508 老板电器 25,200 1,064,700.00 1.41 6 601166 兴业银行 58,500 1,011,465.00 1.34 7 002035 华帝股份 37,200 1,002,540.00 1.33 8 000651 格力电器 26,000 985,400.00 1.31 9 600060 海信电器 61,700 969,307.00 1.28 10 002032 苏泊尔 24,300 919,998.00 1.22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54,96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本期不存在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情 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762.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21,288.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19.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8 其他 - 9 合计 1,886,331.91


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 依照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投 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 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


本基金基 金 份额净值 收 益率与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比较 表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4 月7 日 (基金合 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5.60% 0.39% 3.68% 0.01% -9.28% 0.38%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3.71% 0.43% 2.39% 0.01% -6.10% 0.42% 2017 年7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 30 日 2.09% 0.49% 1.19% 0.01% 0.90%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7.20% 0.42% 7.42% 0.01% -14.62% 0.41%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016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 资所形成 的 价值总和 。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 减 去基金负 债 后的价值 。 (三)基 金 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 销售机构 和 基金登记 机 构自有的 财 产账户以 及 其他基金 财 产账户相 独 立。 (四)基 金 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值 (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 供 计价依据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 基金净值 的 非交易日 。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 价证券的 估 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 机构未发 生 影响证券 价 格的重大 事 件的,以 最 近交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 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 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 价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 处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 后,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 本估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以 上 市场交易 的 ,按债券 所 处的市场 分 别估值。 5 、本 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成本 列示,按合 同利率在回 购期间内逐 日计提应收 或应 付 利息。 6 、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 款和备付 金 余额以本 金 列示,按 相 应利率逐 日 计提利息 。 7 、本 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 价的,且 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 化的,采 用 最近交易 日 结算价估 值 。 8 、如 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 金托管人 商 定后,按 最 能反映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 9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五) 估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个估值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按 规 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布。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 时 性。当基 金 份额净值 小 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 照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 令 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保 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估值 错 误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 责,不对 第 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 分支付给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 假设未发 生 估值错误 的 正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 如 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 因 确定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 (2)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 进行 评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 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登 记 机构进行 更 正,并就 估 值错误的 更 正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 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 提示基金 管 理人依法 履 行披露和 报 告义务。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 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 人,由基 金 管理人按规定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 布 。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估 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 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处 理。 2 、由 于证券、期 货交易场所 及登记结算机构 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 实 现收益指 基 金利润减 去 公允价值 变 动收益后 的 余额。 (二)基 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 数。 (三)基 金 收益分配 原 则 1 、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 告,若基 金 合同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红 利 再投方式 免 收再投资 的 费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 去每单位 基 金份额收 益 分配金额 后 不能低于 面 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等内容。 (五)收 益 分配方案 的 确定、公 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 金 收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现 金红利自 动 转为基金 份 额。红利 再 投资的计 算 方法,依 照 《业 务 规则》执 行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 金相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以及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 费等法律 费 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 管理人的 基 本管理费 和 附加管理 费 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如 下: (1 )基金管 理人的基 本 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 年费率计 提。基本 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本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给基金管 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 日支付。 (2 )基金管 理人的附 加 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提取评价日为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1 )附加管理 费提取条 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 费: ①当期封 闭 期收益率 超 过 1.25%;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日的最高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以 往 开放期期 间 最高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和 1 的孰高 者。 2 )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 期 封闭期基 金 收益率超过 1.25%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取评价 日 的最 高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以往开 放期 期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和 1 的孰 高 者部 分。 ③取①和 ② 的孰低者 , 按照 15%的比率提取 附 加管理费 。 3 )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 费 计算公式 如 下: 附加管理 费=Min{(Pb/Pa-1-1.25%)×Pa ,Pb+M-Pmax} ×15%×Q 其中,Pa=当期封闭期 首 日前一工 作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生 效 后的首个 封 闭期,Pa 为 1.000); Pb=当个提取评价日提 取 附加管理 费 前的基金 份 额净值; M 为每份基 金份额累 计 分红金额 ; Pmax 为以往提取评价 日 的最高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以往 开 放期期间 最 高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其中首 次 封闭期的 Pmax=1.000;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为 基 金份额净 值 与基金份 额 历次分红 金 额之和。 Q 为当期封 闭期首日 总 份额。 如果上述附加管理费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基金管理人当次不予提取附加管 理费。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于提取 评价日 起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 假或不可 抗 力等致使 无 法按时支 付 的,顺延 至 最近可支 付 日支付。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 日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3 -9 项费用,根据有 关 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按费用实 际 支出金额 列 入当期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项 发 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 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不得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一)基 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 历年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 金首次募 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 则:如果 基 金合同生 效 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 记账本位 币 ,以人民 币 元为记账 单 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 关会计制 度 ;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 有关规定 编 制基金会 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 认。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对 基金会计 政 策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二)基 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会计 师 对本基金 的 年度财务 报 表进行审 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 办注册会 计 师,应事 先 征得基金 管 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需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 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二)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等 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 其 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 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 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或者基 金 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 组织的祝 贺 性、恭维 性 或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 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 两 种文本的 内 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 生 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 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的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包 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 同是界定 基 金合同当 事 人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 系,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 文 件。 (2 )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投资 人 决策的全 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 报送 更 新的招募 说 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书 面 说明。 (3 ) 基金 托 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 金 财产保管 及 基金运作监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督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系的 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 申 请经中国 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 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 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 当日登载 于 指定媒介 上 。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 理等人员 以 及基金管 理 人股东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承诺持 有 的期限等 情 况。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 媒介,披 露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前款 规 定的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 息 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 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 告正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 当 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在 其 网站上, 将 半年度报 告 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 告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或者年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 动 情况。 基金定期 报 告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 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 在地中国 证 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 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 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法 定名称、 住 所发生变 更 ;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 其出资比 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 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 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 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在一年内 变 更超过百 分 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 十 ; (11)涉及 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 讼或仲裁 ; (1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受 到监管部 门 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 受到严重 行 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 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 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计 提 方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 价错误达 基 金份额净 值 百分之零 点 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 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 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 构;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1)本基 金开始进 入 开放期; (22)本基 金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 收费方式 发 生变更; (23)本基 金在开放 期 内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 巨额赎回 并 暂停接受 赎 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请后重 新 接受申购 、 赎回; (26)基金 推出新业 务 或服务; (27)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公 开 澄清,并 将 有关情况 立 即报告中 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 予 以公告。 10、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 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 和投资目 标 等。 11、投资资 产支持证 券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 的比例和 报 告期内所 有 的资产支 持 证券明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 例和报告 期 末按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 比例大小 排 序的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 明 细。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信息 。 (六)信 息 披露事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 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的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 面文件或 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在 指 定媒介中 选 择披露信 息 的报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 一信息的 内 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 制 作工作底 稿 ,并将相 关 档案至少 保 存到基金 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 息 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 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所遇法 定 节假日或 因 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 、发生暂停 估值的情 形 ;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 国 证监会或 基 金合同认 定 的其他情 形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响会 产生波动 , 从而对本 基 金的投资 产 生潜在风 险 ,导致本 基 金的收益 水 平发生波 动 。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而导致的 本 基金投资 对 象的价格 波 动,从而 给 投资人带 来 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股权相关的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不仅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 收益水平 可 能会受到 利 率变化的 影 响。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下 降 ,从而给 投 资人带来 实 际收益水 平 下降的风 险 。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 下 降将影响 固 定收益类 证 券利息收 入 的再投资 收 益率。 6 、债券发行 人提前兑 付 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形 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从而影响投 资组合的 整 体回报率 。 7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能 完 全避免。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风 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等 情 况,从而 导 致基金资 产 损失。 9 、通货膨胀 风险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由于通货 膨 胀率提高 , 基金的实 际 投资价值 会 因此降低 。 10、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 基金资产 损 失的风险 。 (二)基 金 运作风险 1 、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 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本 基 金可能因 为 基金管理 人 的因素而 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2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等等 。 (三)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 能导致基金在开放期内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 时 限显示产 生 净值、基 金 的投资交 易 指令无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金 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 违约、托管 行违约等超 出本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外 的 风险,可 能 导致本基 金 或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受损 ; 3 、战 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 ,可 能 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 4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 风险、如 内 幕交易、 欺 诈行为等 产 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 金经理的 依 赖而可能 产 生的风险 ; 6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 (四)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 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 本基 金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满 3 年后 ,在任一开 放期的最后 一个开放日 日终,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终止基 金 合同: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 形 导致基金 合 同终止,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 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2 、定期开放 机制存在 的 风险 (1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 开 放期间将 无 法按照基 金 份额净值 进 行申购和 赎 回。 (2)本基金 每三 个月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 回,并且每 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和终 止日 所 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 期而无法 申 购或赎回 基 金份额。 (3)开放期内, 基金规模将 随着投资人 对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而不断 变化 ,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 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 本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 则可能使本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或需 承担额外 的 冲击成本 。 3 、混合型基 金存在的 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 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 配置偏离 优 化水平, 为 组合绩效 带 来风险。 4 、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1 )基差风 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 波 动不一致 而 遭受基差 风 险。 (2 )系统性 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 全对冲现 货 的风险, 组 合存在系 统 性暴露的 风 险。 (3 )保证金 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保证 金不足而 被 强制平仓 的 风险。 (4 )合约展 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不利 或流动性 不 足,展期 会 面临风险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 告。 若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化 ,则以变 化 后的 规 定为准。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 止,在6 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 金 管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 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 进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 行分配。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 基金剩余 财 产中支付 。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独 立 运用并管 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定 监 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 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 机构,对 基 金销售机 构 的相关行 为 进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 委 托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 担任基金 登 记机构办 理 基金登记 业 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 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 决定基金 收 益的分配 方 案;


11)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 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 券 所产生的 权 利;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的利 益 依法为基 金 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其 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 交 易过户等 的 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赎回 和 登记事宜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 管 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 进行基金 投 资分析、 决 策,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财 产 ; 5 ) 建立健 全 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 稽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 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 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 份额认购 、 申购、赎 回 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 编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 , 及时、足 额 支付赎回 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 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 担 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 后) 在基 金 募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 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 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 监督基 金 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 资 运作,如 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 设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 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 交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 责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2 ) 设立专 门 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 有 符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 稽核、财 务 管理及人 事 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间在账户 设 置、资金 划 拨、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 订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 同及有关 凭 证; 6 ) 按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 户 和投资所 需 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 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交 割 事宜;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 泄 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 明基金托 管 人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 册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 理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 , 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金合同上 书 面签章或 签 字为必要 条 件。 每份基金 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照法律 法规及本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赎 回 或转让其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或 者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5 ) 出席或 者 委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 露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机 构 损害其合 法 权益的行 为 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 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 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 身 风险承受 能 力,自主 判 断基金的 投 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 决策,自 行 承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 及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 款项及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 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 损 或者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益 的 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 因获得的 不 当得利; 9 )发起资金 提供方持 有 认购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 本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日常 机 构。 1 、召开事由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1 ) 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法律法 规、基金 合 同、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 )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 规 要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 略 ;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 和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 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 情 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 基金费用 的 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 围内且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 调整基金 份 额类别设 置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而 应 当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发生重大 变化; 6 )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 金推出新 业 务或服务 ; 7 )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回 、 转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 的规则; 8 )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以外 的 其他情形。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 式 (1 ) 除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 定召集或 不 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 基金 托 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应 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配 合;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 知 时间、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式 (1 )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 议召开 前30 日,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 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点和会议 形 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 议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益 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 和 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 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 及联系电 话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 采取 通 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 集 人决定在 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表 决意见提 交 的截止时 间 和收取方 式 。 (3 ) 如召 集 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 应 另行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 意 见的计票 效 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 他 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 (1 ) 现场 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 程: 1 ) 亲自出 席 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受 托 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与 基金管理 人 持有的登 记 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 益登记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 代理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 (2 ) 通讯 开 会。通讯 开 会系指按 照 本基金合 同 的相关规 定 以召集人 通 知的非现场 方式 ( 包括 邮寄、网 络 、电话或 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 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 在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 有效: 1 )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会议 召 集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 为 基金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 关的监督 下 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 的,不影 响 表决效力 ; 3 ) 本人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 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 额不小于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2,召集人 可 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 新 召集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直接出 具 表决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表 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 记机构记 录 相符。 (3 ) 在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基金 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会议 程 序比照现 场 开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 的 程序进行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单独 或 合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 开前及时 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 公告的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大会 召 集人应当 按 照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 行 审核: 1 ) 关联性 。 大会召集 人 对于提案 涉 及事项与 基 金有直接 关 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上 进 行解释和 说 明。 2 ) 程序性 。 大会召集 人 可以对提 案 涉及的程 序 性问题做 出 决定。如 将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 表 有表决权 的 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 集 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日 期后5 个 工 作日内在 公 证机关监 督 下由召集 人 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一票表 决 权。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1 ) 一般 决 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 效;除下 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均以一 般 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 特别 决 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 参 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 可 做出。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更换 基 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 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 进行投票 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 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表 决后立即 进 行清点并 由 大会主持 人 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 人 对于提交 的 表决结果 有 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 应当当场 公 布重新清 点 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由公证 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拒不 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 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 督的,不 影 响计票和 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若法 律 法规发生 变 化,则以 变 化后的 规定为准 。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 当 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 的; (2 )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基金管 理 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 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 组 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并 在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 现时,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统一 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 务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 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出具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法律意见 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 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优先 从 基金剩余 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 报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 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 非 仲裁裁决 另 有规定, 仲 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 基 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 区 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 所查阅。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 基金管理人(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银 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 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 :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中国 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 号:证监 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贰亿元人 民 币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 会 许可的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 国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西城区 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 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 【1998】24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 仟 柒佰玖拾 壹 亿肆仟柒 佰 贰拾贰万 叁 仟壹佰玖 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 ) 对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 应将拟投 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 据 上述投资 范 围对基金 的 投资进行 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具 体包括: 股 票 (包含 中 小板、创 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 市的股票) 、权证、 股 指期货、 债 券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次 级债、可 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资券 、 超短期融 资 券、中 期票据等 ) 、资产支 持 证券、债 券 回购、银 行 存款等固 定 收益类资 产 以及现金 ,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 其纳入投 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在开放 期 内股票投 资 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 %-95%,在 封 闭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开 放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 金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 股 票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 的 0 %-95% ;在封闭 期 内本基金 股 票投资比 例 为基金资 产 的 0 %-100 %; 2 ) 开放期 内 的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应 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 持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 一 倍的现金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得 超 过该权证的 10%;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7 )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 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 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 报的股票 数 量不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5)开放期 内,本基 金 总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净 资产的 140%;封闭期 内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0%;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 )如果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则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 价值和有 价 证券市值 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5%;封闭期 内 的每 个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 券指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等 ) ; 1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 入、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合 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 本 基金合同 关 于股票投 资 比例的有 关 规定; 21)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投资 比 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不 需 召开持有 人 大会),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 基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 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1 、2 款的监 督和核查 中 发现基金 管 理人违反 上 述第 1 、2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 示后应及 时 以书面形 式 回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 。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 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 的,应当 及 时基金管 理 人,并依 照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时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5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6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告中 国 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固有 财 产。 (2 ) 基金 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 的 合法合规 指 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 另有规定 , 不得自行 运 用、处分 、 分配基金 的 任何财产 。 (3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期 货 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 户。 (4 ) 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 基 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 、或者基金 合同及本 协 议另有约 定 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 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 产 。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 资金的验 资 和入账 (1 ) 基金 募 集期满或 基 金管理人 宣 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 师签字 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 。 (2 )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在 基 金托管人 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 行账户中 , 并确保划 入 的资金与 验 资确认金 额 相一致。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 本基金的 银 行账户的 开 设和管理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 ) 基金 托 管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开 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 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 款,均需 通 过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进 行。 (3 ) 本基 金 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 理应符合 法 律法规的 有 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 资的账户 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5 、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 备付金账 户 及其他投 资 账户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代 表本基金 , 以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 联名的方 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开设证券 账 户。 (2 ) 本基 金 证券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的 活 动。 (3 ) 基金 托 管人以自 身 法人名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开 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 执行。 (4 ) 在本 托 管协议生 效 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 投 资品种的 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 用 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凭证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 金 托管人对 其 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 制 的有价凭 证 不承担责 任 。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 关凭证的 保 管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 证。基金 管 理人代表 基 金签署有 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 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 规 定各自保 管 至少 15 年。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和复核 (1 ) 基金 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 额总数后 的 价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估 值日对基 金 财产估值 。 估值原则 应 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业 务 指引》 及 其 他法律法 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 披露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3 ) 当相 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 法不能客 观 反映基金 财 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 值 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 (5 ) 当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导致基金 份 额净值小 数 点后 3 位内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 失进一步 扩 大;当计 价 错误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 另 有规定的 , 按其规定 处 理。 (6 ) 由于 基 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的 任 何基金净 值 数据错误 , 导致该基 金 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 行分配。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7 ) 由于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 成 的影响。 (8 ) 如果 基 金托管人 的 复核结果 与 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结 果 存在差异 ,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将相 关 情况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处 理 方法为准 。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 符,双方 应 及时查明 原 因并纠正 。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 期报告的 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 终 了后5 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招募说 明 书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六个月更 新 并公 告 一次,于 该 等期间届 满 后45 日内公告。季度 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 日起10 个工作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于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 公告;半 年 度报告在 会 计年 度 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 计年度半 年 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报 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 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 会计年度 终 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 度 报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后应3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 复核,并 将 复核结果 书 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 告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 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 式或双方 商 定的其他 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 监 会备案。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包 括以下几 类 :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登记日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 结束后5 个 工作日内 定 期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 对于基金 募 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相关的名 册 生成后5 个 工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 金 托管人应 对 基金管理 人 由此产生 的 保管费给 予 补偿。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 共和国法 律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 特 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 行 政区和台 湾 地区法律 ) 并从其解 释 。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3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 外,本协 议 的当事人 仍 应履行本 协 议的其他 规 定。 ( 八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有任何冲 突 。变更后 的 新协议应 当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 况,本托 管 协议应当 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 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 法 律法规规 定 的终止事 项 。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一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 人 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 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 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 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本 招募说明 书 的正本为 准 。 投资人还 可 以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 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 《银华大 数据灵活 配 置定期开 放 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3. 《银华大 数据灵活 配 置定期开 放 混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 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注册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 批件和营 业 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 批件和营 业 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 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 可按工本 费 购买复印 件 。